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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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住房公积金条例_条例_

2020年最新住房公积金条例_条例_

2020年最新住房公积金条例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长期住房储金,对每个城镇职工都是非常重要的。

20xx年住房公积金新政策你有了解过吗?还不知道的话就赶紧看看吧。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xx年住房公积金新规定。

欢迎阅读!20xx年最新住房公积金条例1、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扩大,满足以下条件的消费者均可提取公积金: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离休或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2、四种情况下可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3、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个自行缴纳公积金:在目前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只有在正式单位上班的职工才可以缴纳住房公积金,送审稿首次提出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个自行缴纳公积金。

“除了单位及职工外,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4、缴存金“限高保低”:住房公积金缴纳基础参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60%,也不得高于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5、缩减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行政机关人数,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构成,减少行政机关人员数量,规定缴存职工代表不得低于总人数的1/3。

6、简化单位证明,送审稿提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银行按照委托办理有关支付手续,简化了单位出具证明的环节。

7、缩短提取和贷款审批时限,贷款审批时限由15日缩短为10日。

8、单位不缴、少缴公积金将受罚。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应缴数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020年福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

 2020年福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

2020年福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20xx年7月1日起,福州市实施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因购买自住房或还贷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能以夫妻名下的一套住房来申请提取,下面是20xx年福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新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xx年福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的通知》,明确从7月1日起,因购买自住房或还贷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能以夫妻名下的一套住房来申请提取。

通知放宽了三类提取申请的间隔时限,并进一步明确了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认定标准。

通知规定,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应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金额或购房总价,且不得超过申请提取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

其中,购买商品房(含保障性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从取得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购买二手房(含拍卖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房屋被征收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且有补交差价的,应从交款发票或交款凭证开具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

职工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满12个月后,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办理委托冲还贷,申请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当期实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已办理委托冲还贷的职工不得再申请提取,申请委托冲还贷业务终止生效后,再申请复冲的,需间隔满12个月。

通知明确,除销户类提取、提前结清贷款类提取、因特殊情形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类提取外,其他提取均应间隔满12个月。

但提前结清贷款类的提取,应从结清贷款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一年内没有提取的,一年后就不能再提取。

因特殊情形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类提取的,特殊情形包括:(1)因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2)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因发生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3)因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据了解,因特殊情形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类提取的,只要经审核确认后就可以提取。

住房公积金工作年度总结(3篇)

住房公积金工作年度总结(3篇)

第1篇2023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体工作人员紧密围绕“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以“两个条例”为行动坐标,深入贯彻落实市府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各项决策部署,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效。

现将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工作总结如下:一、业务发展稳中求进1. 归集扩面成效显著。

通过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推广,全年共归集住房公积金33.95亿元,同比增长15.6%,累计归集总额达到XX亿元。

2. 贷款发放稳步增长。

全年共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4747笔,共计17.62亿元,支持职工购建房62.31万平方米,有效满足了广大职工的住房需求。

3. 提取业务规范有序。

全年为职工办理提取18.84亿元,确保了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

二、服务提质增效1. 优化服务流程。

通过推行“互联网+公积金”服务模式,实现了业务办理的“一网通办”、“一窗通办”,极大地方便了职工。

2. 提升服务质量。

深入开展“为民服务解难题”活动,设立便民服务窗口,提供延时服务、预约服务等,切实解决了职工的实际困难。

3. 强化宣传引导。

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提高职工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知晓率和利用率。

三、风险防控成效显著1. 加强资金监管。

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

2. 防范贷款风险。

加强贷款审批和贷后管理,严控贷款风险。

3. 强化内部控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有序。

四、自身建设不断加强1. 加强队伍建设。

通过开展业务培训、技能竞赛等活动,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2. 强化党风廉政建设。

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总之,2023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体工作人员团结一心,攻坚克难,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继续努力,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务实的作风,为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28•【字号】齐管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齐管规〔2020〕1号各有关单位:现将《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5月28日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保证资金安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规范〔2020〕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一种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贷款政策的审批和确定。

管委会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受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贷款的管理运作。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强化风险防控,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公积金贷款工作管理和服务水平。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25•【字号】沪公积金管委会〔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外省市缴存职工申请本市公积金贷款第三章本市缴存职工申请外省市公积金贷款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精神以及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是指在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外省市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在本市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或者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本市缴存职工),在外省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在外省市申请的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申请异地贷款的,应当满足住建部关于公积金贷款差别化信贷政策的规定,其他贷款条件以贷款城市相关规定为准,提取条件以缴存城市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条贷款城市与缴存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立的信息平台和规则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外省市缴存职工申请本市公积金贷款第五条外省市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且符合本市其他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一)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全国无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二)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全国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或者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2020年(店铺管理)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2020年(店铺管理)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店铺管理)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第壹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本市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和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不含别墅。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四条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且和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第五条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时,能够向受托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

于本市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壹年(含)之上,购买自住住房的于职职工。

第七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已签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且按规定比例交纳首期购房款;(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时偿仍贷款本息的能力;(四)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于我市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因单位原因中断缴交的,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申请贷款时前3个月(含)按月足额缴交;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内连续中断缴交未超过3 个月(含)、累计中断缴交未超过5个月(含)且已办理补缴的。

(五)个人信用良好。

个人信用方案中截至申请贷款时前俩年内个人贷款最高逾期期数不超过3期(含)、累计逾期次数不超过6次(含),因银行管理等非借款人原因造成逾期的不计算于内;(六)没有其他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仍能力的债务;(七)偿仍包括拟申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于内的各类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家庭月收入的50%,且家庭月收入扣除月仍贷支出后,应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0-202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20-202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20-202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6-2017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健全城镇住房制度,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和职工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个人住房资金。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所称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缴存范围】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第四条【资金权属及运作】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依照本条例规定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运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部门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提取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存贷利率】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随基准利率调整,具体利率水平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征求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政策制定及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对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政策,并对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管委会设置】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2020天津最新公积金贷款政策

2020天津最新公积金贷款政策

2020天津最新公积金贷款政策通知称,在天津市无住房且无购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在天津市已有一套住房或在本市无住房但有购房贷款记录(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二套房信贷政策,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60%。

通知强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由天津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底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暂停发放贷款期限25年(不含25年)以上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各商业银行要防范住房金融风险,加强对借款人购房首付款来源、收入、婚姻、住房等情况真实性的核查,严格落实收入偿债比管理要求,认真查询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和公积金贷款记录。

该通知自4月1日起执行。

31日晚,天津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在天津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天津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据不完全统计,至今,全国已有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厦门、青岛等多个城市实施了“认房又认贷”的楼市调控政策。

而截止3月30日,全国已经有超过40个城市出台了各种房地产调控政策120余次。

天津公积金贷款提供网上服务一、从2016年12月16日起,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先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注册(已注册职工不用重新注册),通过实名预约获取预约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预约号的顺序,根据实际业务办理情况,定期公布可以受理贷款的预约号范围及日期。

职工在公布的可以受理日期起60日内到贷款银行申请贷款,未在该期限内申请的,预约号作废。

二、2016年12月16日之前,贷款银行已受理的贷款不需要预约,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日期的先后顺序放款。

三、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贷款预约服务影响,仍按现行规定、时限办理。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榆政发〔2015〕10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榆政发〔2015〕10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榆政发〔2015〕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更好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使用率的意见》(陕政发〔2009〕16号)及住建部2015年3月20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一)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加大执法力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把便民利民作为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坚持分类推进,适应各县区、各单位不同情况和职工不同需求,不断提高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坚持创新创优,努力改进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和监管机制,全面提升管理水平。

(二)目标要求。

2015年底,全市财政供养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率达到65%;住房公积金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满足业务需要,经办网点实现合理配置;信息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各县区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资金精细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资金收益率、风险准备金充足率和对住房保障工作的贡献率达到全省先进水平;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全面建立,资金安全完整得到有效保障;行业服务质量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住金规[2020]2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住金规[2020]2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处、室,各管理处:为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有关规定,支持缴存职工自住性购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具体事项明确如下:一、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申请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房产部门信息系统中记载的自住住房套数进行认定。

(一)房屋套数的认定是指拟购房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全部自住住房,以本市房产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家庭房屋登记信息证明作为认定依据。

本市房产部门房屋套数实现数据联网可查,以查询结果作为认定依据。

(二)职工家庭未成年子女情况依据申请人填写的《家庭成员关系承诺书》进行认定。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

借款申请人已婚,其配偶公积金缴存符合申贷缴存标准的,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一)建立账户满12个月的认定。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建立至申贷时点应为12个月(含)以上,且要满365天。

(二)在申贷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的认定。

1.在申贷时点,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且不得欠缴。

申请人申贷时点在当月20日以后,单位前一个月住房公积金未缴存入账的,视为欠缴。

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部分业务办理事项的通知(2020)

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部分业务办理事项的通知(2020)

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部分业务办理事项的通知(2020)各缴存单位和职工:为全面贯彻“放管服”改革的工作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突出“便民、惠民、利民”的政策属性,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减轻职工住房消费资金压力,细化量化业务办理标准,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和住房公积金领域“四级十同”建设要求,结合示范区实际情况,对部分业务办理事项进行了材料精简和服务优化。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精简部分业务办理事项申请材料缴存职工在办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出境定居的提取业务时,在原单位已经封存个人缴存账户的情况下,不再收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其他申请材料保持不变。

夫妻双方在办理“冲还贷”或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不再收取“结婚证”,其他申请材料保持不变。

二、降低偿还商贷本息提取准入条件缴存职工有商业住房贷款的,提前部分还款或者提前结清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准入条件中还款时间在24个月(含)以上降低为12个月(含)以上;偿还月还款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款时间要求24个月(含)以上仍保持不变。

三、支持购买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提取(一)概念界定。

购买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提取是指在济源示范区行政区域内,缴存职工原有住房列入政府棚户区改造计划,而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安置房,支持交易一年以内提取缴存账户余额用于住房消费的业务办理事项。

(二)项目准入。

相关责任单位应提交项目申请书、安置项目列入省市棚改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安置房分配方案、安置人员名单等材料,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予以办理该安置房项目提取业务。

(三)申请材料。

缴存职工办理此项业务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棚户区改造安置协议、补缴房款差价的全额票据、I类银行卡。

提取本人缴存账户余额不足时,其配偶、父母、子女参与提取的,应当提供结婚证、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其他凭证。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
范性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11.20
•【文号】
•【施行日期】2020.11.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提升机关事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截至2020年10月底印发的现行有效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5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1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现将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失效。

附件:1.国管局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管局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年11月20日附件1
国管局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中国历年房地产调控政策(1978年-2016年)

中国历年房地产调控政策(1978年-2016年)
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租金改革和公有住房出售有了 新的进展;政策性贷款制度开始建立;安居工程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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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 1998年
1999年
2020/11/30
中国历年房地产调控政策(1978年-2016年)
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
政策目标:促进房地产业发展; 政策内容:发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关 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要求从1998年下半年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 房分配货币化;同时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 用住房,建立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房地 产开发资金结构得到调整;
市场反应:其他金融政策权限松绑,09年楼市复苏,后继续大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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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中国历年房地产调控政策(1978年-2016年)
1月:四大国有银行宣布:只要2008年10月27日前执行基准利率0.85倍优惠、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优质客户, 原则上都可以申请七折优惠利率。
1月: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做了题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今年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讲话, 要求住房与城乡建设系统在2009年要做好9个方面的工作。
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前期管理、清算受理、清算审核和核定征收等具体问题做出具体规定。《规程》自
6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程》,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是房地产开
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是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是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20的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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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预交的税金额,但是总的税率没有改变; 6月:再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缩进银根(全年共5次上调准备金率,从年初
的14.5%上调至17.5%) 9月:降低贷款利息0.27个百分点,除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

2020年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20年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经出台,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具体细则吧!第一条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根据 ___《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 ___、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缴存、账户设立及封存和转移、对账、查询、计息等缴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一)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二) 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可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三) 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四) 未就业的 ___军队转业干部,可参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前条所称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含外籍及港澳台人员)。

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缴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管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归集、自行管理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管委会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决策职责:(一)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 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 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及缓缴申请;(四) 审批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五) 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称受托银行);(六) 需要决策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2020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解读

2020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解读

2020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解读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木住房需求。

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而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 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而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

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而积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

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备案。

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

同时,要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落实本通知精神的具体措施,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及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
用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04.07
•【字号】云政办函〔2020〕35号
•【施行日期】2020.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的通知
云政办函〔2020〕3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等规定,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实现住有所居、改善居住条件的积极作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凡是与国家规定和本通知相抵触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不再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7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0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0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0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30•【字号】沪公积金管委会〔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0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2020年度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各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各单位应当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20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8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9年月平均工资。

2020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20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者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8017元,最低不低于2480元。

二、调整时间各单位可以从2020年7月1日起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的基数调整专栏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

三、缴存比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20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7%(取整数值)。

公积金新政策2020

公积金新政策2020

2020年住房公积金新政策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

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

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

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备案。

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

同时,要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落实本通知精神的具体措施,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12.06•【文号】财综[2005]52号•【施行日期】2005.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财综[200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以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建金管[2004]34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建金管[2005]123号)的规定,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履行财政职能,依法对住房公积金实施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的长期住房储金,关系到广大职工个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问题。

对住房公积金实行财政监督管理,是《条例》赋予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履行好各项监督管理职能。

财政部配合建设部等部门拟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贯彻落实,依法对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参与考核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配合同级建设等部门根据国家统一政策,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具体政策,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审核批准、核销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的呆账,组织设区城市财政部门建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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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2020)
各县(市)办事处、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精神及国家审计署武汉特派办审计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贷款业务管理,提高贷款工作质量与工作效率,最大限度的降低贷款风险,现将贷款业务相关问题进行统一规范:
一、严格贷款申请人条件,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开户缴存日期距贷款申请日期必须满6个月;三类人(含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须连续缴交至贷款申请前一个月,且贷款时书面承诺贷后续缴。

二、认真执行贷款年限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年限与实际年龄之和,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

三、落实贷款审批时限,除抵押外,受理、审批环节应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加强房产查询管理,城区贷款申请人家庭房屋套数,统一在中心大厅查询,由查询人标注时间签字盖章,原则上在业务流程内传递;各(县)市办事处主动联系房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关,争取信息联网,保证查询信息真实完整。

五、切实提高贷款受理和审核能力,对提供虚假个人信用报告、购房“阴阳合同”、虚构劳务关系、购房后临时变更婚姻关系等情况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各机构有权拒贷,并建立信息联动机制,保证贷款质量,防范资金风险。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0年3月23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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