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规定(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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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人民政府
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规定
(讨论稿)
为推进我县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切实在环境质量、承载能力、承载功能、居住条件、风貌特色、管理服务六个方面实现新变化,打造宜居宜业新安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和县城规划,对全县非农业建设用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做以下规定:
一、补偿方式
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属于公益事业建设征用的,集体资产减半补偿,国有资产不予补偿。
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
1、国有土地在同一片房屋征收区域内的土地,按该片同类土地的最高土地级别给予评估,并参照现有土地基准地价评估补偿(定价标准见附件一)。
2、县城规划区内新征农村集体性质的土地按8万元/亩给予
补偿。县城规划区内经村委会认可的农村集体性质的宅基地、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乡镇企业占地按12万元/亩给予补偿。
3、县城规划区以外的农村宅基地、乡镇企业占地,按照新征土地费用3万元/亩给予补偿。
对置换出的土地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并按程序进行拍卖,拍卖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底价(包含县以上土地出让金,涉及城中村改造的土地出让金,县政府另议)。
(二)、房屋补偿标准
1、地上建筑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度予以货币补偿(房屋重置价格见附件二)。
2、主要街道经营性门店土地证、房产证齐全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根据街道路段的不同,按照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原则,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需要调换门店的,一、二、三、四层门店各按新规划面积1:1调换。调换面积超出征收面积的部分按新建门店开盘价优惠政策10%的价格购买。
3、住宅小区的单元楼原则予以房屋产权调换,调换标准按原楼层原次序依次按1:1调换(不按原楼层调换的按市场价格调整),储藏间和车库在本征收片等面积调换储藏间和车位,超出征收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优惠10%购买。房屋装修费用按照评估部门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4、被征收单体住宅户平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以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费按市场优惠价(一类土地级别,高层按回迁楼
基准层1800元/平方米、二类土地级别,高层按回迁楼基准层1500元/平方米、三类土地级别,高层按回迁楼基准层1100元/平方米、四类土地级别,高层按回迁楼基准层830元/平方米、三类土地级别,多层按回迁楼基准层1000元/平方米、四类土地级别,多层按回迁楼基准层750元/平方米)等价调换面积。调换户型面积大于被征收户应置换面积的,被征收户在回迁楼交钥匙之日补足差价款的,按回迁楼开盘价优惠10%的价格支付超出面积的房款。被征收户可置换面积大于最大调换户型面积的,多余面积可选择市场调剂。
5、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被征收住宅临时安置补偿费。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每月4元/平方米一次性发三个月;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每月4元/平方米的标准首付12个月,此后每三个月结算一次,直至最后回迁楼房交钥匙止,不足月按月计算。
(2)、固定电话移机、有线电视迁移按电信和广播电视部门收费标准补偿。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偿。
(3)、经营性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正在营业的非住宅房屋按房屋一层2000元/间、二层以上(含二层)1000元/间给予一次性补偿。
(4)、被征收生产性用房所涉及机械设备拆卸、搬运的实
际合理开支,经县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物价部门、审计部门审核后给予搬迁补偿费。
6、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正在营业中的商业门店造成停业,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一层按被征收建筑面积每月20元/平方米补偿,二层以上(含二层)按被征收建筑面积每月10元/平方米补偿一次性发三个月;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一层按被征收建筑面积每月20元/平方米补偿,二层以上(含二层)按被征收建筑面积每月10元/平方米补偿首付12个月,此后每三个月结算一次,直至最后回迁楼房交钥匙止,不足月按月计算。
(2)、征收正在生产经营中的厂房等建筑造成停业停产的,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金额的三倍给予
停产补偿。
7、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单体住宅户平房在30天内完成搬迁的给予奖励。第一天完成搬迁的按补偿总额21.75%的比例给予奖励,每错后一天递减1个百分点给予奖励。
8、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搬迁的,住宅小区单元楼给予每户2000元的奖励。门店每间1000元奖励,生产企业每亩3000元奖励(不足一亩的按一亩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1、树木补偿标准见附件三
2、农业、水利设施补偿标准见附件四
3、电力、通讯设施补偿标准见附件五
4、其它建筑物补偿标准见附件六
三、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的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四、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五、本规定中,属部门和单位的涉及线杆迁移、管线拆除、建筑物征收、树木移伐等,不予补偿(不动产可由评估部门作出评估)。
六、以前出台的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同时,x政〔201x〕xx号“xx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县非农业建设用地征收和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废止。
七、本规定授权x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2011年xx月xx日起执行。
附件一:县城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一览表
附件二:房屋重置价格一览表
附件三:树木补偿标准
附件四:农业、水利设施补偿标准
附件五:电力、通讯设施补偿标准
附件六:其它建筑物补偿标准
附件一:
xx县城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