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防洪标准
防洪标准gb50201-2024

防洪标准gb50201-2024
标准首先明确了防洪工程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其中,防洪工程的
设计、施工和验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并且必须考虑防洪
工程的安全性、经济性和可行性。
其次,标准规定了洪水标准。
洪水标准是指洪水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
围内的特定水位和流量。
标准对于不同类型的防洪工程,如坝体、堤岸等,规定了相应的洪水标准。
随后,标准详细讲解了洪水波及范围的确定。
这是根据洪水的特点和
防洪工程的设计要求,确定洪水波及范围的方法和计算公式。
标准明确指
出了在设计防洪工程时,必须考虑洪水波及范围的不确定性,并进行合理
的估计。
再次,标准阐述了洪水处理工程的设计要求。
这包括了塘堰、护垫、
堵洞、引洪闸门等洪水处理措施的设计和施工要求。
标准要求这些洪水处
理工程必须满足防洪工程的设计要求,并能够有效地控制洪水的泄洪、引
洪等。
标准还详细介绍了洪水堤防和防洪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这包括了洪水
堤防的断面形式和尺寸、防洪设施的类型和配置等内容。
标准强调了防洪
设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要求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
最后,标准规定了防洪工程的验收标准。
这包括了防洪工程竣工图、
验收报告和验收资料的编制要求,以及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等。
标准指出
防洪工程的验收必须经过专业的评审和检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防洪标准》(GB50201-94)

防洪标准Stamdard for flood control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____年1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通知建标[1994]369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防洪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防洪标准》GB50201-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1 总则1.0.1 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的需要,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 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
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1.0.4 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有条件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
1.0.5 下述的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应按下列的规定确定:1.0.5.1 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2 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3 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围墙等建筑物、构筑物,其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该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防洪标准》(GB50201-94)

防洪标准Stamdard for flood control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1月 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通知建标[1994]369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防洪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防洪标准》GB50201-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1总则1.0.1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的需要,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
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1.0.4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有条件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
1.0.5下述的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应按下列的规定确定:1.0.5.1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2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3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围墙等建筑物、构筑物,其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该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gb50201-2014防洪标准

gb50201-2014防洪标准GB50201-2014防洪标准。
GB50201-2014《城市防洪标准》是为了规范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国家标准。
该标准适用于城市防洪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首先,该标准明确了城市防洪工程的基本要求。
根据不同的防洪等级和工程类型,对防洪标准的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了城市防洪工程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同时,标准还对城市防洪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保障了工程质量。
其次,标准强调了城市防洪工程的综合防洪能力。
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河道、排水系统、防洪墙等多种防洪设施的综合作用,提高城市防洪工程的整体抗洪能力。
这有助于减轻城市内涝和洪水灾害带来的损失,保障城市的正常运行。
此外,标准还着重强调了城市防洪工程的可持续发展和环保要求。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提倡绿色、低碳、可持续的建设理念,确保城市防洪工程的长期效益和环境友好。
最后,标准还规定了城市防洪工程的运行管理要求。
包括定期检测、维护和更新城市防洪设施,建立健全的防洪信息监测和预警系统,提高城市应对突发洪水的能力,保障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总的来说,GB50201-2014《城市防洪标准》的出台,对规范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和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它为城市防洪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技术要求和指导,有力地保障了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地相关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该标准进行防洪工程建设和管理,共同为城市防洪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防洪标准》gb50201-94

《防洪标准》gb50201-94防洪标准GB50201-94。
防洪标准是指为了预防和减轻洪水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定的洪水防御工程的设计、建设和验收的技术规范。
GB50201-94是中国国家标准中关于防洪标准的重要文件,它对防洪工程的设计、建设和验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是我国防洪工作的重要依据。
首先,防洪标准GB50201-94对防洪工程的选址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根据标准的规定,防洪工程应当在洪水泛滥区之外选择地势较高、土壤稳定的地段进行建设,以确保工程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同时,标准还要求在选址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当地的地质环境、水文条件等因素,以便更好地适应当地的自然条件。
其次,防洪标准GB50201-94对防洪工程的设计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
标准要求防洪工程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洪水特点,合理确定工程的防洪标准和设计洪水位,确保工程在设计洪水条件下能够正常运行并发挥预期的防洪效果。
同时,标准还要求在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工程的可持续性和经济性,尽量减少工程的投资和运行成本,提高工程的整体效益。
此外,防洪标准GB50201-94对防洪工程的建设和验收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标准要求防洪工程的建设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在建设过程中,应当进行严格的监控和验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中的质量问题,确保工程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同时,标准还要求在工程建设完成后要进行全面的验收和评估,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运行。
总的来说,防洪标准GB50201-94是我国防洪工作的重要依据,它对防洪工程的选址、设计、建设和验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为我国的防洪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在今后的防洪工作中,我们要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进行防洪工程的设计和建设,不断提高防洪工程的质量和效益,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更大的贡献。
防洪标准和排涝标准

防洪标准和排涝标准一、泄洪能力1、河流、湖泊等水域应具备足够的泄洪能力,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极端天气和自然灾害。
2、泄洪能力的评估应根据当地的气候、地理、水文等条件进行,并应考虑未来可能的变化。
二、防洪设施1、防洪设施应包括堤防、水库、分蓄洪区等,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防洪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3、防洪设施应具备预警系统,以便及时发现险情并采取措施。
三、排涝能力1、城市和农村地区应具备足够的排涝能力,以应对暴雨等自然灾害。
2、排涝能力的评估应根据当地的地理、气候、水文等条件进行,并应考虑未来可能的变化。
3、排涝设施应包括排水管道、泵站、沟渠等,以确保地面水能够及时排除。
四、防洪闸门1、防洪闸门应具备足够的强度和密封性,以确保洪水不会倒灌。
2、防洪闸门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转。
3、防洪闸门应配备预警系统,以便及时发现险情并采取措施。
五、排水沟建设1、排水沟建设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以确保其能够有效地排水。
2、排水沟建设应考虑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等因素,以确保其适应性。
3、排水沟建设应配备监控系统,以便及时发现险情并采取措施。
六、排涝设施1、排涝设施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以确保其能够有效地排水。
2、排涝设施应考虑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等因素,以确保其适应性。
3、排涝设施应配备监控系统,以便及时发现险情并采取措施。
4、排涝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转。
七、规范性1、防洪标准和排涝标准的制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
2、各项标准的具体实施应遵循相关规定和指导原则。
3、对于不符合标准的地区或项目,必须进行整改并达到标准要求。
八、经济性1、在制定防洪标准和排涝标准时,应考虑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平衡。
2、对于不同地区和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防洪和排涝方案,以实现经济合理性和社会可承受性的平衡。
3、在进行防洪和排涝设施建设时,应注重节约投资和减少运营成本。
国标2760

国标2760国标2760,全称为《城市规划防洪标准》,是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城市规划和防洪工程相关的标准。
该标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城市建设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防止洪水灾害对城市造成严重的破坏和人员伤亡。
标准背景中国是一个地域广大、地理环境复杂的国家,洪水灾害是常见的自然灾害之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防洪工作变得愈发重要。
国标2760的制定经历了多次修改和完善。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中国曾多次遭受严重的洪水灾害,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针对这些灾害,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加强了城市防洪工作的管理和规范。
然而,由于城市规模的扩大和城市发展速度的加快,现有的规定已经无法满足当前城市化进程中的需求。
因此,国标2760的制定成为了迫切的需要。
标准内容国标2760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城市规划该标准对城市规划中需要考虑的防洪因素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包括对市区居住区、工业区、商业区等不同类型的区域进行了分类,并提出了相应的防洪要求。
2. 防洪工程国标2760对防洪工程的设计和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包括对抗洪排涝系统、堤坝工程、水库建设等防洪设施的规划、设计和施工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3. 洪水预警系统标准还介绍了洪水预警系统的建设和应用。
这是一种基于现代科技手段的防洪手段,可以及时监测和预警洪水情况,提前采取相应的措施减轻洪灾的影响。
4. 城市防洪管理国标2760还从管理角度对城市防洪工作进行了规范。
包括建立健全的防洪管理体系,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防洪工作的长效机制等。
标准应用国标2760在城市规划和防洪工程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其主要的应用场景包括:1.城市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可以根据国标2760的要求,制定各类区域的防洪规划和设计,确保城市建设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2.工程设计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在进行防洪工程的设计时,可以参考国标2760的规定,确保设计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防洪标准GB50201(可编辑修改word版)

防洪标准GB50201-94来源:广西水利厅时间:1995-01-011.防洪标准(G B50201-94)1.防洪标准(GB50201-94)防洪标准【副题名】:Standard for flood control【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主编【标准号】:GB 50201-94【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发布日期】:1994 年6 月2 日【实施日期】:1995 年1 月1 日【批准文号】:建标[1994]369 号【批准文件】: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通知建标[1994]369 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 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防洪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防洪标准》GB 50201- 94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全文】:1总则1.0.1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的需要,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
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1.0.4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有条件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
1.0.5下述的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应按下列的规定确定:1.0.5.1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GB50201-94防洪标准

《防洪标准》(GB50201-94)防洪标准Stamdard for flood control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1月 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通知建标[1994]369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防洪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防洪标准》GB50201-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1 总则1.0.1 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的需要,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 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
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1.0.4 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有条件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
1.0.5 下述的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应按下列的规定确定:1.0.5.1 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2 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国家标准《防洪标准》

6 电力设施 11 6.1 火电厂 11 6.2 核电厂 11 6.3 高压、超高压和特高压输变电设施 12 7 环境保护设施 13 7.1 尾矿库工程 13 7.2 贮灰场工程 13 7.3 垃圾处理工程 14 8 通信设施 16 9 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17 9.1 文物古迹 17 9.2 旅游设施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防 洪 标 准
单击此处添加副标题
三 有关防洪标准的设计案例
四 规划设计中防洪标准探讨
一 修改背景及修改主要内容
二 条文解析及新旧标准衔接
1
2
3
4
1 防洪标准沿革
修改的章节调整
增加了“术语”一章;
增加了“防洪保护区”一章,将原“城市”和“乡村”并入本章,设置了“一般规定”、“城市防护区”和“乡村防护区”三节内容;
修改的内容调整
1
在“总则”一章中增加了条和条,取消了原条和条,合并了原条和条;
2
“城市防护区”人口的统计口径调整为“常住人口”;
3
在“城市防护区”的分等指标中,引入了“当量经济规模”指标;
4
调整了铁路的防护等级划分数量、指标取值和涵洞的防洪标准,增加了客运专线的防洪标准;
5
调整了公路的类型、防护等级划分数量和指标取值,增加了隧道的防洪标准;
10 水利水电工程 18 10.1 水利水电工程等别 18 10.2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级别 20 10.3 水库工程 21 10.4 水电站工程 21 10.5 拦河水闸工程 22 10.6 灌溉与排水工程 23 10.7 供水工程 23 10.8 堤防工程 24 本标准用词说明 25 引用标准名录 25 附:条文说明 26
滨海区中型及以上的工矿企业,当按本标准表的防洪标准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还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
防洪标准 gb50201

防洪标准 gb50201防洪标准 GB50201。
防洪标准 GB50201是指我国国家标准中关于防洪工程设计的规范性文件,其制定旨在规范和指导我国防洪工程设计的实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该标准的实施对于提高防洪工程的设计水平,增强工程的防洪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防洪标准 GB50201对防洪工程设计的一般原则进行了规定。
其中包括了防洪标准的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设计基础等内容。
这些规定为防洪工程设计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使得设计人员能够在具体的工程实践中依据标准进行设计,确保工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其次,防洪标准 GB50201对防洪工程设计的基本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包括了防洪工程的分类、洪水特性的确定、设计洪水的确定、设计洪水位的确定、防洪标准的选定等内容。
这些要求为防洪工程设计提供了具体的技术指导,使得设计人员能够根据具体的工程情况,科学地确定防洪标准,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此外,防洪标准 GB50201还对防洪工程设计的技术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包括了防洪工程的布置和形式、防洪工程的主要构筑物、防洪工程的主要设备、防洪工程的施工和监测等内容。
这些技术要求为防洪工程设计提供了具体的技术指导,使得设计人员能够根据标准要求,科学地进行工程设计,确保工程的可行性和实用性。
综上所述,防洪标准 GB50201的实施对于规范和指导我国防洪工程设计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设计,可以提高防洪工程的设计水平,增强工程的防洪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因此,设计人员应当充分理解并严格遵守防洪标准 GB50201,确保防洪工程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我国防洪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防洪标准 GB50201

防洪标准 GB50201防洪标准(GB-94)是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的需要,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而制定的。
该标准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
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有条件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
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该标准由XXX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XXX负责。
防洪标准(GB-94)于1994年6月2日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1.0.5.3 对于具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围墙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其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护区和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中较高的那个来确定。
1.0.6 对于高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的防护对象,应经过论证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其防洪标准。
对于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及影响较小或使用期限较短且临时性的防护对象,可以采用低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
1.0.6.1 对于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可以采用高于或低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
对于采用高于或低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时,如果不影响公共防洪安全,应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如果影响公共防洪安全,还应同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防洪标准》(GB50201_94)

防洪标准Stamdard for flood control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1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通知建标[1994]369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防洪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防洪标准》GB50201-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1总则1.0.1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的需要,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
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1.0.4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有条件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
1.0.5下述的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应按下列的规定确定:1.0.5.1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2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3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围墙等建筑物、构筑物,其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该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防洪标准》(GB50201-94)

防洪标准Stamdard for flood control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1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通知建标[1994]369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防洪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防洪标准》GB50201-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1总则1.0.1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的需要,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
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1.0.4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有条件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
1.0.5下述的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应按下列的规定确定:1.0.5.1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2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3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围墙等建筑物、构筑物,其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该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防洪标准gb50201

防洪标准gb50201防洪标准GB50201。
防洪标准GB50201是指我国国家标准中关于防洪工程设计的规范,它的制定旨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洪灾对社会经济造成的损失,提高防洪工程的设计水平和施工质量。
该标准的实施对于我国防洪工程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际意义。
首先,防洪标准GB50201对于防洪工程的设计原则和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标准,防洪工程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气象水文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洪水标准,确保防洪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同时,该标准还规定了防洪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其次,防洪标准GB50201对于防洪工程的建设和施工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
根据该标准,防洪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建筑材料和工程技术,确保防洪工程的耐久性和稳定性。
同时,该标准还规定了防洪工程的施工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此外,防洪标准GB50201还对于防洪工程的监测和运行管理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根据该标准,防洪工程应当配备完善的监测设施,定期进行巡视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防洪工程的正常运行。
同时,该标准还规定了防洪工程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范,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保障防洪工程的安全和有效运行。
综上所述,防洪标准GB50201是我国防洪工程设计和建设的重要依据,它规定了防洪工程的设计、建设和管理的具体要求,对于提高防洪工程的设计水平和施工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该标准,确保防洪工程的安全和可靠运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应有的贡献。
国家防洪标准

1.防洪标准(GB50201-94)1.防洪标准(GB50201-94)防洪标准【副题名】:Standard for flood control【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主编【标准号】:GB 50201-94【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发布日期】:1994年6月2日【实施日期】:1995年1月1日【批准文号】:建标[1994]369号【批准文件】: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通知建标[1994]369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防洪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防洪标准》GB 50201-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全文】:1 总则1.0.1 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的需要,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 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
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1.0.4 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有条件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
1.0.5 下述的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应按下列的规定确定:1.0.5.1 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国家防洪标准

1.防洪标准(GB50201-94)1.防洪标准(GB50201-94)防洪标准【副题名】:Standard for flood control【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主编【标准号】:GB 50201-94【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发布日期】:1994年6月2日【实施日期】:1995年1月1日【批准文号】:建标[1994]369号【批准文件】: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通知建标[1994]369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防洪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防洪标准》GB 50201-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全文】:1 总则1.0.1 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的需要,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 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
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1.0.4 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有条件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
1.0.5 下述的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应按下列的规定确定:1.0.5.1 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防洪标准GB50201-94

防洪标准GB50201-94来源:广西水利厅时间:1995-01-011.防洪标准(GB50201-94)1.防洪标准(GB50201-94)防洪标准【副题名】:Standard for flood control【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主编【标准号】:GB 50201-94【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发布日期】:1994年6月2日【实施日期】:1995年1月1日【批准文号】:建标[1994]369号【批准文件】: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通知建标[1994]369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防洪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防洪标准》GB 50201-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全文】:1 总则1.0.1 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的需要,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 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
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1.0.4 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有条件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
1.0.5 下述的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应按下列的规定确定:1.0.5.1 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国家标准《防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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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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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水库工程
21
10.4 水电站工程
21
10.5 拦河水闸工程
22
10.6 灌溉与排水工程
23
10.7 供水工程
23
10.8 堤防工程
24
本标准用词说明
25
引用标准名录
25
附:条文说明26Bibliotek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洪标准
一 修改背景及修改主要内容 二 条文解析及新旧标准衔接 三 有关防洪标准的设计案例 四 规划设计中防洪标准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洪标准
6.调整了民用机场的分等指标和防洪标准; 7.调整了火电厂的分等指标和防洪标准; 8.调整了核电厂的防洪标准; 9.调整了高压和超高压输变电设施的分等指标和防洪 标准; 10.在“通信设施”一章中增加了光缆中继站的防洪 标准; 11.增加了世界级文物古迹的防洪标准,调整了旅游 设施的分等指标内容; 12.在“水利水电工程”一章中,增加了对梯级水库 防洪标准的原则性规定;增加了灌排泵站工程的等级划分和 防洪标准;增加了通航工程的等级划分;对部分水利水电工 程的等级划分指标和防洪标准进行了调整和补充。
1.增加了“术语”一章; 2.增加了“防洪保护区”一章,将原“城市”和 “乡村”并入本章,设置了“一般规定”、“城市防护区” 和“乡村防护区”三节内容; 3.增加了“环境保护设施”一章,设置了“尾矿库 工程”、“贮灰场工程”和“垃圾处理工程”三节内容; 4.在“交通运输设施”一章中,取消了原“木材水 运工程”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洪标准
1总 则 1.0.1 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 洪建设需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防洪保护区、工矿企业、交通运输 设施、电力设施、环境保护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 游设施、水利水电工程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 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 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 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 现期表示;对于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 表示。防洪标准可根据不同防护对象的需要,采用设计一级 或设计、校核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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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防洪标准新华社北京,月,,日电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1.4.1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7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流域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负责领导、组织全国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国家防总办公室设在水利部。
国家防总主要职责是拟订国家防汛抗旱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等,组织制订大江大河防御洪水方案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的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国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国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长江、黄河、松花江、淮河等流域设立流域防汛总指挥部,负责指挥所管辖范围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流域防汛总指挥部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流域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管理机构。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部门所属的各流域管理机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水文部门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流域、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重大水利水电工程、有防洪任务的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
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3.1 预防预警信息3.1.1 气象水文海洋信息各级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2小时内报到国家防总,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国家防总,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l.2 工程信息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大江大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4小时内报到国家防总。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
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4小时内上报到国家防总。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情信息(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4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国家防总,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规定上报受旱情况。
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1)思想准备。
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
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
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大中城市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
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库和城市防洪预案、台风暴潮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蓄滞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
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
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还要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
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
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蓄滞洪区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
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
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
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湖泊、水库、滩涂、人工水道、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 江河洪水预警(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 渍涝灾害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
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 山洪灾害预警(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
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
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台风暴潮灾害预警(1)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省级及其以下有关气象管理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主要湖泊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
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沿海地区,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5)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组织船只回港避风和沿海养殖人员撤离工作。
3.2.6 蓄滞洪区预警(1)蓄滞洪区管理单位应拟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
(2)蓄滞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运用蓄滞洪区,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实施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