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政府可以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企业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同时 防止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05
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的重要性
保障成员国的公平 贸易
维护世界贸易组织 的权威性
促进国际贸易的健 康发展
透明度原则的实施
成员国必须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 规则和纪律
成员国必须及时公布有关国际贸 易的政策、法规和措施
专家组报告
专家组经过调查和审理后,向争端方 提交报告,对争端做出裁决。
上诉程序
争端方可以对专家组的裁决结果提起 上诉,由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进行 审理。
执行建议
争端解决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报告和 上诉机构的裁决结果,向争端方提 出执行建议。
监督执行
争端解决机构监督争端方执行建议 的情况,并可以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
成员国必须及时向世界贸易组织 报告国际贸易情况
透明度原则的例外情况
国家安全例外 保护公共道德和人类健康例外
保护知识产权例外
06
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含义
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相互依存
可持续发展原则强调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方面的协调统一,要求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 ,也要关注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
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
01
02
03
强制执行
争端解决机制的裁决具有 强制执行力,各成员必须 遵守裁决结果。
执行期限
争端方一般需要在合理期 限内执行裁决结果,否则 可能会面临贸易制裁等措 施。
特殊情况
对于发展中国家成员,世 界贸易组织给予一定的特 殊待遇和灵活性,以适应 其经济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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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历史必修2_课文注释: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课文注释: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1)非歧视性贸易原则关贸总协定50年来的实践表明,在各成员间或本国与外国产品间进行贸易的歧视性待遇是非法的。
根据关贸总协定第1条,缔约方必须相互给与最惠国待遇;根据关贸总协定第3条,缔约方必须相互给与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是非歧视性贸易原则的保证。
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和人员的优惠待遇,应该立即扩展到所有成员。
如果一方成员与另一方成员进行了贸易壁垒减让谈判,那么,谈判结果应适用于所有成员。
这是近代文明的体现,也是现实世界的准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可以保证各国间非歧视地开展贸易,从而实现世贸组织的宗旨。
所谓国民待遇是指,一成员给予本国的产品、企业、服务和人员的优惠待遇,也应给予另一方成员。
具体说,即,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贸易等方面的待遇,不能低于本国的相同待遇。
例如,某成员对本国产葡萄酒征收5%的消费税,而对进口葡萄酒征收20%的消费税,这就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
这是开放贸易的具体体现,也是世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结果。
非歧视性贸易原则除体现在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中以外,还体现在其他一些协议条款中,如,原产地协议,装船前检查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卫生及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等。
可见,它是一项基础广泛的贸易原则。
非歧视性贸易原则有一些例外,如: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边境贸易的优惠规定,沿海贸易与内河航行,沿河捕鱼和武器进口。
文化类产品的出口限制,等等,这些不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再如,沿海航行和领海捕鱼,购买不动产,服务贸易总协定中针对特定国家的豁免,等等,这些不适用国民待遇原则。
(2)可预见的和不断增长的市场准入通过多边贸易体系,各国政府可以给予投资者、雇主、雇员和消费者提供某种商业环境以鼓励贸易、投资和创造就业,为市场提供广泛的选择和低廉的价格。
这种环境需要稳定和可预见性,尤其是当企业准备投资和开发时更是如此。
世界贸易组织的五大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五大基本原则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贯穿于世贸组织的各个协定和协议中,构成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
这些基本原则是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其中,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本质上意味着一成员平等地对待其他成员,在不同成员之间实施非歧视待遇。
这是一成员方处理与其他各成员方贸易关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在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待遇的实质是保证市场竞争机会均等。
它最初是双边协定中的一项规定,要求一方保证把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贸易优惠(如低关税或其他特权),同时给予对方。
关贸总协定将双边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作为基本原则纳入多边贸易体制,适用于缔约方之间的货物贸易,“乌拉圭回合”将该原则延伸至服务贸易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
最惠国待遇原则包含四个要点:一是自动性。
这是最惠国待遇的内在机制,体现在“立即和无条件”的要求上。
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超过其他成员享有的优惠时,这种机制就启动了,其他成员便自动地享有了这种优惠。
二是同一性。
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转给其他成员方时,受惠标的必须相同。
三是相互性。
任何一成员既是给惠方,又是受惠方,即在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同时,享受最惠国待遇权利。
四是普遍性。
指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及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
二、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本质上意味着一成员平等对待外国和本国的产品或服务等,在出口成员和进口成员之间实施非歧视待遇。
这是一成员方处理本国与其他各成员方贸易关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国际贸易政策与WTO规则 第二章
一、非歧视原则 (Non-Discrimination)
非歧视原则又称无差别待遇, 要求缔约双方在实施某种优惠和 限制措施时,不要对缔约对方实 施歧视待遇。
(一)最惠国待遇(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MFN)
1、含义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 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 家(无论是否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优惠待
(2)按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 履行服务市场开放义务 (3)严格执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五、公平竞争原则
1、含义
公平原则是指成员方应避免采取扭 曲市场竞争的措施,纠正不公平贸易行 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 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创造和维护公开、 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2、表现
(1)反倾销和反补贴 (2)服务贸易领域实施最惠国待遇 (3)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反不正 当竞争 (4)约束政府采购金额 (5)规范国营企业贸易行为
案例讨论
“超国民待遇”与“低国民待遇”并存是 我国现行外资政策中一个显著的特征。 除了已取消的税收法规优惠,外资还可以 享受其他优惠政策。如土地优惠,外商直接投 资项目的建设用地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一 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经济特区与沿海开放城 市的开发区通常对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给予 相当高的优惠。
三、允许正当保护原则
1、含义
世界贸易组织允许成员根据经济发 展阶段的不同,依据货物和服务产业竞 争能力的差距,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维护本国国民安全和健康的要求,可以 通过谈判作出展中国家保护程度高于发 达国家 (2)对幼稚产业保护可高于其他 产业 (3)知识产权要加强保护 (4)为可持续发展,可限制某些 国内短缺物资出口
A国
02-8.2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1994年4月14日至16日,124个缔约方代表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签署 了《乌拉圭回合》最终文件。这就是世贸组织 (WTO)的完整的法律体系。这 份长达500页的一揽子协议,全面体现了8年多的谈判成果,包括21个领域, 共45个协议和十多个附件决议。
8.2 WTO的基本原则
8.2.2 WTO的法律框架规则体系
(1)货物贸易多边规则,包括: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 (2)服务贸易规则(GATS)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TRIPs)
(5)对发展中国家优惠的原则 ① 超过3/4的WTO成员是发展中国家以及正处于对非市场经济体系进行经
济改革进程中的国家。关贸总协定旨在照顾发展中国家的规定在WTO中 仍然存在。 ② 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比以往任何一轮谈判都起到 了更积极和更有影响力的影响。
8.2 WTO的基本原则
(4)透明度原则 ②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WTO成员集体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及其对多边贸易 体制的影响,定期进行全面审议。实施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目的,是促使成 员方提高贸易政策和措施的透明度,履行所作的承诺,更好地遵守WTO规则, 从而有助于多边贸易体制平稳运行。
8.2 WTO的基本原则
8.2.1 基本原则
8.2 WTO的基本原则
8.2.1 基本原则
(4)透明度原则 ① 国内法律、规章与措施的透明度。许多WTO协议包含有透明度条款,要 求在国家层次上进行信息披露。通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对各国贸易政策所进 行的日常监督,为在国内以及在多边层次上鼓励透明度提供了进一步的方式。
8.2 WTO的基本原则
8.2.1 基本原则
8.2 WTO的基本原则
8.2.1 基本原则
03第二章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与职能
最惠国待遇
2 在贸易中的适用
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方面的适用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任何 成员都不得维持或采取歧视进口产品的投资措施,也不得维 持或采取限制产品进出口数量的投资措施。
系统独具特色的电子笔录功能,开始 审讯后 ,办案 人员可 通过审 讯终端 直接进 行笔录 录入, 全电子 化的办 公,可 实现无 纸化作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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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
3 原则的例外
在服务贸易领域的例外
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品领域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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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WT0的职能
二 WTO的职能
第一,促进各项协议的执行、管理和运作; 第二,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 第三,管理和解决贸易争端; 第四,审议各成员方贸易政策; 第五,与其他国际组织开展合作合作; 第六,对落后成员方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
第二节 WT0的基本原则
2
贸易自由化原则:
通过谈判逐渐减少贸易障碍,促进贸 易的扩大。包括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 (1)货物贸易自由化 ➢ (2)服务贸易自由化
系统独具特色的电子笔录功能,开始 审讯后 ,办案 人员可 通过审 讯终端 直接进 行笔录 录入, 全电子 化的办 公,可 实现无 纸化作 业
国民待遇
世界贸易组织原则
2、世界贸易组织五大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这些基本原则是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其中,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二、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三、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是指,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如修改、增补或废除等),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贸组织。
成员方所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议,也在公布和通知之列。
四、自由贸易原则自由贸易原则是指在世贸组织框架下,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减少其他贸易壁垒,扩大成员方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
五、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在世贸组织框架下,成员方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12、服务贸易的一般义务第二条最惠国待遇1.在本协定项下的任何措施方面,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2.一成员可以维持不一致的措施,只要该措施已列入第二条豁免附件并符合该附件的条件。
3.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成员赋予或给予其毗国家优惠,以便利在;毗邻的边境地区进行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的交换。
第三条透明度1.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各成员应迅速并最迟于其生效之时,布所有普遍适用的有关或影响本协定实施的措施。
一成员为签字万的涉及或影响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也应予以公布。
2.如第l款所指的公布不可行,则此类信息应以其他方式公之于众3.各成员应立即或至少每年一次向服务贸易理事会通报其显著影响在本协定下已作具体承诺的服务贸易的新的法律、规章或行政指示或对现行法律、规章或行政指示的任何修改。
请简述wto的基本原则。
请简述wto的基本原则。
WTO(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是:
1. 平等互利:成员应该遵守贸易规则,确保贸易活动的互利性,
而不是通过不公平的贸易行为来获得优势。
2. 自由流动:货物、服务和技术可以自由流动,消除国界和区域限制。
3. 贸易自由:WTO规则允许成员之间的贸易自由化,包括商品和服务的自由贸易、商品和技术的自由流动以及关税的完全消除。
4. 争端解决:成员可以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端,机制的目标是通过协商和谈判来解决分歧。
5. 可持续发展:WTO规则强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包括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持续发展等方面的责任。
6. 非歧视性:WTO规则禁止歧视性贸易行为,包括针对特定国家、种族、宗教或性别的歧视性贸易。
这些原则是WTO协议的基础,旨在促进全球贸易的公平、自由和可持续发展。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贯穿于世贸组织的各个协定和协议中,构成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
这些基本原则是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其中,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一、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本质上意味着一成员平等地对待其他成员,在不同成员之间实施非歧视待遇。
这是一成员方处理与其他各成员方贸易关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包含四个要点:一是自动性。
这是最惠国待遇的内在机制,体现在“立即和无条件”的要求上。
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超过其他成员享有的优惠时,这种机制就启动了,其他成员便自动地享有了这种优惠。
二是同一性。
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转给其他成员方时,受惠标的必须相同。
三是相互性。
任何一成员既是给惠方,又是受惠方,即在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同时,享受最惠国待遇权利。
四是普遍性。
指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及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
二、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本质上意味着一成员平等对待外国和本国的产品或服务等,在出口成员和进口成员之间实施非歧视待遇。
这是一成员方处理本国与其他各成员方贸易关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包含三个要点:一是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但因产品、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具体受惠对象不同,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具体规则和重要性有所不同;二是国民待遇原则只涉及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在进口成员方境内所享有的待遇;三是国民待遇定义中“不低于”一词的含义是指,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应与进口成员方同类产品、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同等待遇,若进口成员方给予前者更高的待遇,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非歧视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允许正当保护原则,稳定贸易发展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地区贸易原则,例外与免责原则,透明度原则世界贸易组织和GATT的不同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管辖的范围除传统的和乌拉圭回合新确定的货物贸易外,还包括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外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和非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领域。
世贸组织具有法人地位,它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世界贸易组织并不是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简单扩大,相反它完全替代了后者,并具有完全不同的特征和更强有力的实施职能。
二者主要不同之如下:(一)关贸总协定是一套规则,一个多边协议,没有自己的组织基础,仅有40年代成立时设立的一个规模很小的原来旨在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秘书处,而世贸组织是一个组织与法律健全的机构,拥有自己完备的秘书处。
(二)尽管40多年后,各国和地区都把关贸总协定当做一种永久性的承诺,然而它是建立在“临时性基础”上的;而世贸组织承诺则是完整的,永久性的。
(三)关贸总协定的规则范围局限在货物贸易方面,而世贸组织不仅涉及到货物贸易,还涉及到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等内容。
(四)尽管关贸总协定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但在东京回合中达成的新协议出现了“诸边性”和“独立性”,即缔约方可以选择加入,而组成世贸组织的协议除4个诸边协议外都是多边的,是世贸组织框架的一个完整组织部分,因此,它涉及所有成员的承诺。
”(五)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更快、更有自动性,与旧的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相比,不易受到争端当事方的影响,争端解决裁决的实施更容易得到保证。
“1947年关贸总协定”就组织而言,为世界贸易组织取代;就协定而言,被世贸组织负责实施管理的“1994年关贸总协定”替代。
“1994年关贸总协定”是1947年关贸总协定经过修改后的新文本,它是世贸组织协议重要组成部分,继续规定着影响国际货物贸易的主要原则。
简述wto基本原则
简述wto基本原则WTO是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的缩写,是一个由成员国组成的国际组织,旨在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公平竞争。
WTO的基本原则是其行动的指导方针,这些原则确保了贸易自由化和公平竞争的实现。
本文将简述WTO的基本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是WTO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它要求成员国在贸易政策上平等对待所有其他成员国,不得对某一成员国给予特别优惠待遇。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国家向某一个成员国开放市场,那么它也必须向其他所有成员国开放市场,而不得对某个成员国采取歧视性措施。
二、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要求成员国在对外贸易中,对自己国民和外国人一视同仁。
也就是说,一旦外国产品进入了成员国的市场,那么它们就应该和本国产品受到同等待遇。
这意味着,成员国不得对本国产品给予优惠待遇,而对外国产品采取歧视性措施。
三、市场准入原则市场准入原则要求成员国在贸易政策上,不得设置不必要的贸易壁垒,包括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成员国应该尽可能地开放市场,促进贸易自由化和公平竞争。
四、贸易保护措施原则贸易保护措施原则允许成员国在某些情况下采取贸易保护措施,例如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和紧急情况措施。
但是,这些措施必须符合WTO的规定,不得滥用,也不得影响其他成员国的贸易利益。
五、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要求成员国在贸易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尽可能地公开信息,确保透明度。
成员国应该及时向其他成员国提供有关贸易政策和措施的信息,并允许其他成员国对其贸易政策进行审查。
这样可以确保贸易政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六、协商解决争端原则协商解决争端原则是WTO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它确保了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能够得到公正的解决。
成员国可以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等方式解决贸易争端,这些方式都是基于WTO规则和程序的。
如果这些方式无法解决争端,成员国可以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申诉。
总之,WTO的基本原则确保了贸易自由化和公平竞争的实现,促进了全球经济的增长和繁荣。
2第二章 世界贸易组织原则与规则1
两者联系:最惠国待遇是国际贸易平等的前提。
孪生配对,成为国际贸易中平等与不歧视原则的缺一不可的 两翼。两者的目标相同,都是为实现贸易自由,减少市场扭曲, 做到货畅其流。
国民待遇,是最惠国待遇的实际保证与实施条件。
一国采取变相关税制度,对进口产品征收较高国内 税,最惠国待遇的关税减让名存实亡。
2013/7/13 19
17
C、 成员方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 使用不应实施国内含量管理。
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的 联系与区别?
(1)共同点:长期形成的法律规范、目标相 同,实现贸易的自由化、减少市场扭曲,保证货 物贸易自由流动。 区别:对象上,最惠国待遇处理两种以上外 国进口产品间关系,入境结关中对一切外国产 品一事同仁。 国民待遇—要求外国产品结关后,应与本国 产品同等对待。向外国的企业、产品、人提供 2013/7/13 与本国的企业、产品、人完全相同的待遇。
2013/7/13
20
第二节
逐步削减关税、一般取消 数量限制和透明度原则
一、 逐步削减关税原则 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和透 明度原则 三、其他的原则
2013/7/13
21
一、逐步削减关税原则
(一)逐步削减关税原则的定义
是指缔约方通过谈判减让关税,大幅度降低 关税和进出口其他费用水平,以促进贸易自由 化的原则。 “关税减让”--进口关税减让。进口关税 的高低直接影响一个国家的出口量。 降低关税是实现贸易自由化的重要手段和 措施。 关税是一国政府设臵在关境的 海关,依国家的有关法律,对进出 本国关境货物的所有人课征的一 22 种税收。分为从量税,从价税?
18
最惠国待遇主张在入境和结关过程中要对一切外国产品一 视同仁。 国民待遇---在外国产品结关后,应与本国产品同等对待。 同样,只要A国政府对本国的企业、产品、人等没有提供某项 待遇,那么即使B国政府向A国的企业、产品、人提供了这项 待遇,也不产生A国政府向B国提供该项待遇的义务。因此,国 民待遇提倡的是“机会的平等”,而不是“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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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中国家例外 • 发达国家在关税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及半成品以更加优 惠的差别待遇,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更为优惠的待遇, 而不将优惠待遇扩大到其他发达国家; • 发展中国家之间可以实行优惠关税而不给予发达国家; • 对最不发达国家给予特殊优惠待遇。 • 诸边贸易协议例外 • 诸边贸易协议规定的各种优惠,只适用于参加该协议的成员方,不受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约束。 • 其他例外 • 《GATT1994》第18条:允许成员方为保持国际收支平衡而采取进口 限制措施; • 《GATT1994》第19条:允许发展中成员方政府为经济发展目的而采 取政府援助,为保护国内产业而对某些产品采取紧急限制措施; • 《GATT1994》第6条和第16条:允许征收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
• 一般例外
• • • • • • 《GATT1994》第20条: 成员方为保障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健康与安全采取必需的措施; 有关输出或输入黄金或白银的措施; 为保护本国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而采取的措施。 《GATT1994》第21条: 当一国的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不履行最惠国待遇的义务。
• 服务贸易中的例外 • 《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少数成员方在 2005年以前维持与最惠国待遇原则不相一 致的措施,但这些措施在2005年以后要取 消,此后,最惠国待遇原则上应无条件地 在所有成员方适用。
• 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例外
• 第一,基于司法协助及法律实施的国际协议而作出的一般 性政策措施; • 第二,按照《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1971年 文本或《罗马条约》规定给予的互惠待遇; • 第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没有规定的表演者 权、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及广播组织权; • 第四,在WTO成立以前生效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中 已经给予的优惠待遇,这些协议已经通知了WTO其他成 员方的国民不构成任意或不公平的歧视。
• 无限制的最惠国待遇 • 对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不加以任何限制, 不仅适用于商品进出口关税及其征收手续、 方法,也适用于移民、投资、商标和专利 等各方面。 • 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 • 将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限制在经济贸易 关系的某些领域,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适 用,在此范围外则不适用。
• 互惠的最惠国待遇 • 双方给予的最惠国待遇是相互的、同样的,若一成员方给 予另一成员方优惠待遇,那么它可以从受惠方得到同样的 待遇。 • 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 • 一成员方有义务给予另一成员方以最惠国待遇,而无权从 对方享有最惠国待遇,即最惠国待遇的单方面给予。 • 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有:普遍优惠制、洛美协定、加勒比 海盆地安排。
• 洛美协定 • 欧盟成员国允许一些来自非洲和加勒比地 区及太平洋地区的最不发达国家的进口货 物免税进入欧盟市场。 • 加勒比海盆地安排 • 美国允许免税进口来自加勒比海地区国家 的货物。
• (四)最惠国待遇的原则适用领域
• 货物贸易 • 服务贸易 • 知识产权保护
• 货物贸易
• 一成员方对于原产于或输往另一成员方的产品所给予的 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都应立即无条件的给予原产于 或输往其他成员方的相同产品。 • 只要WTO成员方之间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出口的商品是相同的,则享受的 待遇也应相同。 • 在货物贸易中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以下8个方面: • 1.进出口关税; • 2.对进出口本身征收的任何形式的费用; • 3.与进出口相关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海关手续费、领事 发票费、质量检验费; • 4.对进出口的国际支付与转账所收取的费用; • 5.征收上述税费的方法; • 6.与进出口相关的所有法规及手续; • 7.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的征收; • 8.任何影响产品在国内销售、购买、提供、运输、分销等 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要求等。
• 阿根廷作为主要的农产品出口国,其出口的 主要农产品也是玉米和高粱,它要求在欧共 体得到与美国同样的待遇。 • 最后,欧共体和阿根廷达成协议,欧共体向阿 根廷提供了和美国相同的配额,同时还增加 了一些肉类配额。1990年,美欧协议延长,欧 阿协议也相应延长。
• 2、案件评析 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欧共体后,由于其享受 欧共体的共同农业政策而影响了阿根廷的 农产品出口,阿根廷则有权利要求欧共体对 利益受到损害的阿根廷进行补偿。而更为 明显的是,情况与阿根廷相同的美国已得到 了来自欧共体的贸易补偿,那么,阿根廷理应 享受到与美国同等的待遇。
• (五)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 含义:在特定情况下,根据WTO的有 关规定,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暂时背 离。 • 范围: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 权保护领域均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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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中的例外 一般例外 安全例外 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例外 发展中国家例外 诸边贸易协议例外 其他例外
• 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 一成员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利益、 优惠、豁免或特权应立即无条件地、无补偿地、 自动适用于其他成员方。 • 首次出现在1860年英国与法国签订的通商条约中, 因此又称为“欧洲式”最惠国待遇。 • 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 如果一方给予第三国的优惠是有条件的,则另一 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这种优惠待遇。 最早出现在美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贸易条约中, 因此又称为“美洲式”最惠国待遇。美国在第二 次世界大战以后与各国签订的最惠国条约中已几 乎完全采取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目前世界 各国基本上均采用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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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动性。这是最惠国待遇的内在机制,体现在“立即 和无条件”的要求上。当一成员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超 过其他成员享有的优惠时,这种机制就启动了,其他成员 便自动地享有了这种优惠。 (2)同一性。当一成员给予任何第三方的某种优惠,自动 转给其他成员方时,受惠标的必须相同。 (3)相互性。任何一成员既是给惠方,又是受惠方,即在 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同时,享受最惠国待遇权利。 (4)普遍性。指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 贸易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
• 目前中国得到除美国、保加利亚、匈牙利 之外的29个给 惠国的普惠制待遇。 • 毕业条款:如果原产地受惠国的某一进口商品超过规定额 度就要取消下年度该商品的关税优惠待遇,即“产品毕 业”。如果受惠国的大多数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已显示出较 强竞争力,将取消该受惠国全部商品的受惠资格,即所谓 “国家毕业” 。 • 欧洲联盟委员会1997年宣布,自1998年起对来自中国 的油籽、油果、杂粮、种子及果实、工业及医用植物、稻 草和饲料达到“毕业标准”不再享受普惠制的优惠关税待 遇。 • 美国1988年1月宣布新加坡、韩国、台湾和香港适用 “毕业条款”规定,自1989年取消其普惠制待遇。2005 年4月1日,欧盟新普惠制实施,绝大多数中国产品失去欧 盟国家关税优惠减免权。
• 服务贸易 •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条规定:有关本协定 的任何措施,一成员方给予另一成员方的服务和 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 他成员方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 • 知识产权保护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四条:在知 识产权保护方面,一成员方提供给另一成员方国 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 条件地给予WTO任何其他成员方的国民。
第二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 [本章学习目标]
• • 在本章的学习中, 要求 了解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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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
理解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基本原则在世界贸易组
织各项协议中的体现与适用以及例外规定。
本章引导案例
• 韩国曾规定进口牛肉不得进入超市、只能在肉 类专卖店内销售,而韩国自己生产的牛肉则可以 在超市销售。由于超市的销售覆盖面远比肉类专 卖店大,超市的销售成本也比肉类专卖店要低, 美国认为进口牛肉在韩国受到了歧视、没有享受 到国民待遇,从而损害了美国牛肉生产者和营销 商的利益。因此,美国将韩国告上WTO。WTO 判定韩国违反非歧视原则,限时改正其做法。
(六)有关最惠国待遇的案例评析
• 阿根廷和欧共体的农产品出口贸易纠纷及评析
1、案件的经过 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欧共体后,由于欧共体的 共同农业政策,出口农产品到这两个国家比以前 困难。1987年初,美国和欧共体通过协商达成协 议:作为补救措施,欧共体向美国提供年进口 230万吨玉米和高梁的配额,期限为4年。
• WTO协议是覆盖范围广泛的各项活动的各 项活动的法律文本,冗长而复杂。协议涉 及农产品、纺织品与服装、银行、电信、 政府采购、工业标准、食品卫生规则、知 识产权等诸多内容。但几个简单而根本的 原则贯穿与所有这些文件,构成了多边贸 易体制的基础。
WTO的基本原则?
• 含义
• 指WTO成员方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 的适用于WTO全部规则体系一切效力范围 并构成该规则体系基础的最高共同准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区分原则/协定/协议几个概念
• 世界贸易组织整体原则和规则上可以分为3个层次, 即原则-框架规则—具体规则。原则是指导世界贸 易组织整体运行中应坚持的大规则,框架规则是 三大领域的指导规则,如货物贸易框架规则、服 务贸易框架规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框架规 则; 在贸易协定与协议上,英文均是Agreement, 在中文翻译上,为了表示它们之间的从属关系, 把带有框架规则的Agreement翻译成协定,如 《1994年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而把这些领域 中的具体规则的Agreement翻译成协议。如1994 年关贸总协定下面就有12个具体协议,如《农业 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等》;《服务贸易 总协定》下也有各种协议。
•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作用
• 使得WTO成员方可不就每个商品项目 同其他成员方谈判就直接享受任何成员方 通过谈判达成的所有优惠待遇。 • 将双边互惠扩展到多边,使成员方享受 到比双边协议中更为稳定的待遇。
• (三)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形式
• 是否有适用条件:无条件与有条件最惠国 待遇 • 是否限定适用范围:无限制与有限制最惠 国待遇 • 义务是否对等:互惠与非互惠最惠国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