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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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预留印鉴管理办法一、背景:银行是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带来的风险也愈加明显。
为了保障银行资产的安全和客户的利益,核实银行的业务操作严格把关必不可少。
印鉴是银行业务操作中必不可少的一种工具。
银行预留印鉴是银行机构重要的身份标识,它的使用涉及到银行可控安全环境的建设、银行内部管理制度的规范和加强对金融犯罪的打击等重要问题。
因此,如何管理银行预留印鉴,成为银行内部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管理原则:银行预留印鉴管理的原则如下:1、科学合理:管理办法需要按照法律、规章制度等要求建立,内部制度应科学合理、严密规范;2、全面严格:应该根据银行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地囊括全面、细致的印鉴管理要求;3、公开透明:建立健全的管理办法和内部制度,对银行员工进行培训,保证完全透明、公开化。
三、管理内容:银行预留印鉴管理需要包含以下内容:1、预留印鉴申领、审批流程:包括申请、填写、批准、准备、保管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流程;2、银行预留印鉴管理责任人及责任制度:明确银行预留印鉴管理的领导、主管部门、责任人及其各自的职责;3、预留印鉴的形式、颜色、加载规则和存放位置:明确银行预留印鉴应采用何种形式和颜色,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加盖印鉴的规则和要求,以及存放位置的要求和条件;4、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落实银行内部保密工作,要求银行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印鉴的安全;5、印鉴的使用范围和权限:明确银行预留印鉴使用的范围和权限,防范印鉴被滥用、冒用等问题;6、银行预留印鉴的更替和注销:银行员工需要落实保守印鉴的原则,定期审查印鉴的使用情况,发现印鉴被盗用、遗失等情况时,应及时更替或注销相关印鉴;7、使用后的印鉴管理:包括回收、检查、清点、保管等具体要求。
四、建议:为更好地管理银行预留印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提高员工风险意识:加强员工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员工的警惕性,避免因疏忽大意引起的印鉴安全问题;2、加强管理制度的执行:完善预留印鉴申请、审批、申领、保管等各个环节的制度,坚决执行管理制度;3、使用现代化技术加强管理:利用现代化银行业务管理技术,设立印章使用记录系统,使印鉴的使用更加规范和可追踪;4、加强保密工作,确保银行的商业秘密和客户的隐私得到充分保障。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单位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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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单位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单位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的管理,规范柜面办理账户预留印鉴业务操作流程,保障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联社”)和客户资金的安全,根据《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系统印鉴卡管理规定》、《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市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市联社开立的单位银行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位银行账户包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单位通知存款账户及同业存放款帐户。
第三条信用社(含营业部,下同)应集中于总社网点受理单位账户预留印鉴的电子印模建模、签章更换补留、销户撤销业务。
开户单位预留印鉴签章应为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名章;预留印鉴中不得盖有原子印章,不得盖有篆体字的印章。
第二章印鉴开户预留第四条单位开立核准类银行账户的,开户机构应自收到人民银行准予其开立账户的开户许可证之日起,通知并要求开户单位预留账户印鉴;单位开立非核准类银行账户的,开户机构应要求该单位账户发生首笔支付业务前预留账户印鉴。
第五条开户单位应在印鉴卡正背面完整填写规定内容并签章(其中卡编号和账号由信用社填写),送存开户机构预留印鉴卡数量为一式三份。
第六条开户机构经办柜员收到开户单位送达的内容填写完整、已加盖预留印鉴印模并签章(印鉴卡背面加盖单位公章)的三份印鉴卡,在确认印鉴卡真实、完整情况下在印鉴卡上签章,报经会计主管审核并签章后,提交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员在预留印鉴当日进行建立印模操作,预留印鉴启用日为建模日。
第七条开户单位预留印鉴建模成功后,三份印鉴卡一份交会计主管入“一户一档”保存,一份入专人保管的印鉴册保管使用,一份在印鉴卡背面加盖开户信用社业务公章后,交开户单位自行保管。
第三章预留印鉴更换第八条开户单位申请办理预留印鉴更换业务时,必须填写“更换印鉴申请书”一式二联,在申请书相应栏位加盖新、旧印鉴,填明更换原因并经单位经办人签字。
银行账户及预留银行印鉴管理办法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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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及预留银行印鉴管理办法三篇篇一:银行账户及预留银行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规范公司银行账户和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办法,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XX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第五条基本存款账户。
公司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公司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公司应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第八条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公司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有下列情况的,公司应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第九条银行账户开立程序(一)申请开户。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开户申请,并准备足以证明必须开立银行账户的相关资料。
银行印鉴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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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印鉴管理暂行办法XX银行印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XX银行和存款人的资金安全,规范存款人预留印鉴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XX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印鉴,是指存款人在XX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预留的、凭以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权利证明,是开户行为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审核依据。
第三条同业存放账户、贷款保证金账户预留印鉴的管理以及系统内往来资金划拨、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调拨等内部业务预留印鉴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空白印鉴卡片作为控号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科目核算,以1元/套的假定价格记账。
第五条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印鉴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印鉴为该个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存款人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与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以下情形除外:(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印鉴应是全部投资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二)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应与账户名称保持一致,并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上明确简称的约定。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姓名。
第七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的,预留印鉴名称应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户名、存款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保持一致。
第八条内部业务需要预留印鉴的,有财务专用章的,预留印鉴使用财务专用章;没有财务专用章的,预留印鉴使用结算专用章或核算事项证明章。
第九条预留印鉴应清晰、易辨别审核,预留时必须使用朱红印油或印泥。
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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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的管理,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体系,保障客户资金安全,降低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预留印鉴是指在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我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印模,是客户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我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第三条在我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包括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人民币个人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开户单位”)以及在我行开立的同业存款账户、单位定期存款账户等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开户单位预留印鉴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印鉴应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简称个人名章)。
其中预留印鉴中留存的个人名章为代理人时,该单位应出具法定代表人对代理人的授权书。
(二)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预留印鉴应和其营业执照的名称完全一致。
(三)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姓名的签名或盖章。
(四)存款人为自然人的,其预留印章为该自然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开户单位的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使用简称时,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第五条开户单位预留印鉴的管理包括印章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等。
第六条开户单位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等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开户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除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外,应出具经法定代表人或开户单位负责人签章(字)的授权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或法人代表证、营业执照正本及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件。
村镇银行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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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村镇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管理,规范存款人预留银行印鉴的管理和使用,切实防范风险,保障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证明文件,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收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第三条客户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等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和书面申请外,还应出具本人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和书面申请外,应出具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的授权书、委托人身份证件以及经办人本人身份证件。
第四条系统内往来资金划拨、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调拨等业务预留印鉴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营业机构。
第二章预留印鉴的基本规定第六条预留印鉴分以下三种情况办理:(一)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银行印鉴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二)注册验资账户其预留印鉴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所载的投资人个人签章。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系统内往来资金调拨,预留印鉴为该机构的行政公章或业务公章加其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签章。
系统内有价单证和重要凭证调拨,预留印鉴为该机构的行政公章或业务公章加其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签章以及管库员签章。
第八条预留印鉴须清晰、易辨别审核。
预留印鉴上的签章可以是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
预留印章时必须使用朱红印油,不得使用原子印章。
第九条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印鉴的预留、变更和收回需经会计主管审核,并在相关业务凭证上审批同意。
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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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规范与预留印鉴相关业务的柜台操作,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预留印鉴是银行凭以审核客户所申请办理业务的真实、有效性的重要依据,必须严格管理。
银行内部人员不能代客户办理预留及变更印鉴等业务,不能代为传递印鉴卡片。
第三条客户在我行申请开立下列账户时,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开户资料外,还应在我行预留印鉴:(一)单位存款账户;(二)凭印鉴支取的个人支票结算账户;(三)其他需凭预留印鉴办理业务的账户。
第四条一号通账号下的所有账户均使用该一号通账户开立时提供的开户资料及印鉴。
第五条鉴于验印系统对手签字无法自动识别,因此,只有在柜台人员具备审核手签字能力的前提下,才可以将手签字作为预留印鉴。
第六条客户已加盖预留印鉴的印鉴卡片,应在“4125分行辖内重要空白凭证”科目中下设分户进行核算,一式二份印鉴卡记为一元。
第七条客户预留印鉴原则上应使用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和核验,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预留印鉴的建立第八条客户在我行申请开立第三条所列的账户时,应填写一式二份的“中国光大银行印鉴卡”,在每份印鉴卡的正面加盖预留印鉴,填写户名,并保证二份印鉴卡上所加盖的印章一致,单位客户预留印鉴应是与账户名称完全一致的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下同)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在印鉴卡的背面加盖单位公章,如单位无公章的应加盖主管单位公章;个人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应是与账户名称完全一致的个人签章。
客户预留印鉴不得涂改。
第九条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核客户交验的二份印鉴卡,保证二份印鉴卡上填写的户名、预留印鉴上及单位公章上的名称应与客户提交的开户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单位名称可以使用规范化简称。
第十条经办人员应双人使用手工十字折角验印的方式对客户提交的印鉴卡背面加盖的单位公章与开户申请书等相关资料上加盖的单位公章进行一致性核对,注明核对情况并由经办人员签章确认,确保客户提交的相关资料上的公章全部一致。
银行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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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管理,规范存款人预留印鉴的管理和使用,防范柜台业务操作风险,保障银行和存款人的资金安全,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用于银行凭以核验存款人签发票据和结算凭证(以下统称“业务凭证”)签章真伪的样本签章。
本办法所称预留印鉴卡是指存款人预留印鉴时使用的纸质卡片,是预留印鉴的实物载体。
第三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下列账户时,应在开户行预留印鉴:(一)单位存款账户;(二)凭印鉴支取的个人结算账户;(三)其他需凭印鉴办理业务的账户。
第四条办理第三条规定的账户下支付结算业务时,经办柜员应进行验印,即以预留印鉴为准,核验业务凭证签章的真伪。
验印以电子验印为主,以手工验印为辅。
第五条电子验印是指经办柜员借助电子验印系统,通过扫描获取业务凭证签章图像,与系统中存储的预留印鉴电子图像(以下称电子印鉴)进行自动比对核验,用以判别业务凭证签章真伪的验印方法。
手工验印是指经办柜员将业务凭证印章十字折叠,然后与预留印鉴卡上的印章比对核验,用以判别业务凭证签章真伪的验印方法。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验印系统是对存款人预留印鉴进行电子化管理的应用系统。
存款人申请办理印鉴预留、变更、注销等业务时,银行应及时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建模或登记。
预留印鉴建模实行区域集中模式,总行营运作业部和各分行设置预留印鉴建模中心,分别负责xx区域和各分行管辖区域内营业机构存款人预留印鉴的建模。
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办理行内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调拨等业务预留印鉴的管理以及存款人外币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
第二章人员岗位管理第八条总行会计结算部是预留印鉴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预留印鉴管理及相关业务规章制度,管理和维护电子验印系统,对分支机构预留印鉴管理和办理相关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XX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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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XX银行基本会计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预留印鉴(以下简称“预留印鉴”)是客户凭以办理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单位客户预留印鉴是指在我行开立单位银行账户(包括活期、定期、通知存款等)的客户所预留的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预留印鉴记载的单位名称应与账户名称保持一致。
个人客户预留印鉴是开户申请人的个人本名的印章。
同时采用支付密码方式的,签发错误支付密码的支付凭证,不论签章是否合法有效,均应予以退票。
第三条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包括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及日常保管、核对等内容。
第四条我行使用电子验印系统进行印鉴保管及核印工作。
预留印鉴经客户在印鉴卡片上按标准要求加盖妥当并经委派会计主管审核签章后,由柜员扫描印鉴卡片、录入客户信息并上传影像完成预留印鉴建库工作。
建库的预留印鉴电子版存储于电子验印系统的印鉴库,供支付结算等业务办理时核印使用。
客户办理印鉴预留、变更、挂失补办及注销等手续时,开户行需当日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同步完成相应处理。
第五条单位客户办理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以及注销等业务,应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至开户行办理。
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及授权书。
授权书应加盖公章及授权人签章。
个人客户办理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以及注销等业务应由本人办理。
开户行受理上述业务时,应对客户提交的证明材料原件进行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级营业机构。
第二章空白印鉴卡片管理第七条印鉴卡的规格、样式由总行统一规定(见附件1)。
第八条空白印鉴卡一式两联,一联为银行留存联,另一联为客户留存联。
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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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的管理,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体系,保障客户资金安全,降低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预留印鉴是指在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我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印模,是客户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我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第三条在我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包括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人民币个人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开户单位”)以及在我行开立的同业存款账户、单位定期存款账户等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开户单位预留印鉴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印鉴应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简称个人名章)。
其中预留印鉴中留存的个人名章为代理人时,该单位应出具法定代表人对代理人的授权书。
(二)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预留印鉴应和其营业执照的名称完全一致。
(三)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姓名的签名或盖章。
(四)存款人为自然人的,其预留印章为该自然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开户单位的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使用简称时,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第五条开户单位预留印鉴的管理包括印章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等。
第六条开户单位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等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开户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除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外,应出具经法定代表人或开户单位负责人签章(字)的授权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或法人代表证、营业执照正本及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件。
银行人民币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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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人民币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行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完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体系,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xx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xx银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xx 银行电子验印系统操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预留印鉴是客户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本办法所称客户预留印鉴是指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客户所预留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其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名需经会计主管审核后,方可预留。
存款人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二)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者姓名:“个体户***”。
第三条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包括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印鉴卡的管理以及印鉴在电子验印系统中的建库、变更、挂失、解挂和注销处理。
第四条客户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等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营业执照及本人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须出具经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的授权书、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及经办人本人身份证件。
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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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规范与预留印鉴相关业务的柜台操作,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预留印鉴是银行凭以审核客户所申请办理业务的真实、有效性的重要依据,必须严格管理。
银行内部人员不能代客户办理预留及变更印鉴等业务,不能代为传递印鉴卡片。
第三条客户在我行申请开立下列账户时,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开户资料外,还应在我行预留印鉴:(一)单位存款账户;(二)凭印鉴支取的个人支票结算账户;(三)其他需凭预留印鉴办理业务的账户。
第四条一号通账号下的所有账户均使用该一号通账户开立时提供的开户资料及印鉴。
第五条鉴于验印系统对手签字无法自动识别,因此,只有在柜台人员具备审核手签字能力的前提下,才可以将手签字作为预留印鉴。
第六条客户已加盖预留印鉴的印鉴卡片,应在“4125分行辖内重要空白凭证”科目中下设分户进行核算,一式二份印鉴卡记为一元。
第七条客户预留印鉴原则上应使用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和核验,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预留印鉴的建立第八条客户在我行申请开立第三条所列的账户时,应填写一式二份的“中国光大银行印鉴卡”,在每份印鉴卡的正面加盖预留印鉴,填写户名,并保证二份印鉴卡上所加盖的印章一致,单位客户预留印鉴应是与账户名称完全一致的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下同)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在印鉴卡的背面加盖单位公章,如单位无公章的应加盖主管单位公章;个人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应是与账户名称完全一致的个人签章。
客户预留印鉴不得涂改。
第九条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核客户交验的二份印鉴卡,保证二份印鉴卡上填写的户名、预留印鉴上及单位公章上的名称应与客户提交的开户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单位名称可以使用规范化简称。
第十条经办人员应双人使用手工十字折角验印的方式对客户提交的印鉴卡背面加盖的单位公章与开户申请书等相关资料上加盖的单位公章进行一致性核对,注明核对情况并由经办人员签章确认,确保客户提交的相关资料上的公章全部一致。
银行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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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管理,规范存款人预留印鉴的管理和使用,防范柜台业务操作风险,保障银行和存款人的资金安全,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用于银行凭以核验存款人签发票据和结算凭证(以下统称“业务凭证”)签章真伪的样本签章。
本办法所称预留印鉴卡是指存款人预留印鉴时使用的纸质卡片,是预留印鉴的实物载体。
第三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下列账户时,应在开户行预留印鉴:(一)单位存款账户;(二)凭印鉴支取的个人结算账户;(三)其他需凭印鉴办理业务的账户。
第四条办理第三条规定的账户下支付结算业务时,经办柜员应进行验印,即以预留印鉴为准,核验业务凭证签章的真伪。
验印以电子验印为主,以手工验印为辅。
第五条电子验印是指经办柜员借助电子验印系统,通过扫描获取业务凭证签章图像,与系统中存储的预留印鉴电子图像(以下称电子印鉴)进行自动比对核验,用以判别业务凭证签章真伪的验印方法。
手工验印是指经办柜员将业务凭证印章十字折叠,然后与预留印鉴卡上的印章比对核验,用以判别业务凭证签章真伪的验印方法。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验印系统是对存款人预留印鉴进行电子化管理的应用系统。
存款人申请办理印鉴预留、变更、注销等业务时,银行应及时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建模或登记。
预留印鉴建模实行区域集中模式,总行营运作业部和各分行设置预留印鉴建模中心,分别负责xx区域和各分行管辖区域内营业机构存款人预留印鉴的建模。
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办理行内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调拨等业务预留印鉴的管理以及存款人外币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
第二章人员岗位管理第八条总行会计结算部是预留印鉴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预留印鉴管理及相关业务规章制度,管理和维护电子验印系统,对分支机构预留印鉴管理和办理相关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281339e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80.png)
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印鉴管理工作,规范和加强客户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防范和减少印鉴管理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大陆地区的各商业银行和其客户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印鉴管理工作。
第三条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应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要求,遵循稳健经营、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确保印鉴管理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银行和客户的职责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为客户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时,向客户告知预留印鉴的安全保管和使用规定,以及使用印鉴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向客户提供有效、便捷的印鉴委托管理服务,以确保客户预留印鉴的安全保管和使用准确。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预留印鉴档案,记录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类型、品质、编号,印鉴托管人、使用人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资料原件。
第八条银行客户应按照印鉴委托规定,妥善保管好预留印鉴,并确保印鉴不被违法使用和丢失。
第九条银行客户应当按规定进行印鉴使用,确保印鉴使用准确、安全有效。
第十条银行客户在预留印鉴使用中发生丢失、损毁、盗用等情况,应立即向商业银行申请印鉴注销或更换,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三章预留印鉴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条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必须是正规厂家制造的,印鉴的字迹应清晰、字形要准确,不得有变形、破损、擦拭痕迹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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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XX银行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533d66c77232f60ddcca19d.png)
XX银行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规范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的使用,防范支付结算风险,保障银企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XX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重要单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客户预留印鉴是指单位客户因在我行开立单位银行账户而向开户银行预留的,在办理各种支付结算业务时,通过电子验印系统核验通过方可受理的签章样本。
本办法所称电子验印系统是指利用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实现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的自动提取、核对,并可编制与每张支付凭证一一对应的支付密码,在使用支付凭证时验证支付密码的有效性,并将支付密码和印鉴识别成功信息返回综合业务系统以便进行账务处理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本办法所称支付密码是指电子验印系统内置程序根据相关要素计算编制的一组密码数据,用以填写在支付凭证上,供银行核验支付行为的真实性、有效性。
它是验证支付凭证上存款人信息真实性的技术手段和辅助措施。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的管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单位客户预留印鉴是客户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第五条存款人必须在支付凭证上签章,未签章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第六条单位客户预留印鉴应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名章。
第七条单位客户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与单位申请开立的账户名称一致。
对于单位名称过长的,可以使用规范化简称,使用规范化简称的必须在签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时予以明确。
第八条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预留印鉴应为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的签章。
第九条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三篇
![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三篇](https://img.taocdn.com/s3/m/1aa5dc5f647d27284b7351a3.png)
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三篇篇一: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管理,规范存款人预留银行印鉴的管理和使用,切实防范风险,保障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根据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总行制定的《中国**银行会计基本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收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第三条系统内往来资金划拨、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调拨等业务预留印鉴的管理以及外币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使用电脑验印系统的分支行,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备省行(财务会计处)。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级营业机构及各级管理行。
第二章预留印鉴的基本规定第六条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银行印鉴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存款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与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以下情形除外:(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二)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并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上明确简称的约定。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个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的,与其个人结算账户名称和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应保持一致。
银行预留银行印鉴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预留银行印鉴管理办法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2697b2d31ed9ad51f11df252.png)
附件:银行预留银行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留银行印鉴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和规范业务操作,保障银行和存款人资金安全,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留银行印鉴(以下简称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收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本办法所称分行,是指晋阳支行、并州支行、龙城支行、迎泽支行和异地分行,简称分行。
本办法所称开户行,是指为存款人办理相关业务的分行营业部、支行。
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存款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上面所记载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特殊单位是指与我行有合作关系的金融、非金融机构,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预留印鉴的分类预留印鉴按存款人性质可分为:一、单位存款人预留印鉴单位存款人预留印鉴必须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个人名章;若开户单位需要,也可再增加一枚其财务负责人名章。
二、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预留印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预留印鉴为“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章(即“个体户×××”章)加经营者个人名章。
三、个人存款人预留印鉴第四条预留印鉴的名称存款人预留印鉴,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与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为出资人的名称。
二、账户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三篇
![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三篇](https://img.taocdn.com/s3/m/1aa5dc5f647d27284b7351a3.png)
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三篇篇一: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管理,规范存款人预留银行印鉴的管理和使用,切实防范风险,保障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根据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总行制定的《中国**银行会计基本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收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第三条系统内往来资金划拨、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调拨等业务预留印鉴的管理以及外币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使用电脑验印系统的分支行,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备省行(财务会计处)。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级营业机构及各级管理行。
第二章预留印鉴的基本规定第六条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银行印鉴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存款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与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以下情形除外:(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二)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并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上明确简称的约定。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个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的,与其个人结算账户名称和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应保持一致。
预留印鉴管理制度
![预留印鉴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ffd1a5a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ac.png)
预留印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印鉴的管理和使用,保证公司印鉴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加强对印鉴管理的监督和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个部门的印鉴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公司印鉴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并在公司印鉴管理台账中登记,由专人负责保存、管理。
第四条公司印鉴采用电脑打印,不使用手工刻印的印鉴,以保证印章的规范和统一。
第五条公司印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印章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其真实、合法、有效。
第六条公司印鉴使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印鉴,不得私自擅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七条公司印鉴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司印鉴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公司领导。
第八条公司印鉴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印鉴管理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第二章印鉴的种类和用途第九条公司印鉴包括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
第十条公章用于公司合同、章程、证书等文件、证书的签发和盖章。
第十一条合同专用章用于公司合同的签发和盖章。
第十二条财务专用章用于公司财务部门的会计凭证、发票、凭证等文件的盖章。
第十三条发票专用章用于公司领导签字、财务盖章等。
第十四条公司印鉴的使用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在公司印鉴使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第三章印鉴的管理第十五条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印鉴应当由专人保管,并定期进行核对。
第十六条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印鉴的保管人员应当具有责任心和保密意识。
印鉴管理部门报告印鉴的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印鉴的管理权限由公司印鉴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公司印鉴管理台账上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印鉴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四章印鉴的使用第二十条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印鉴的使用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印章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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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行会计管理工作,规范存款人预留银行印鉴的管理,防范风险隐患,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省行根据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总行制定的《中国**银行会计基本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国**银行***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部门管理人员和经办柜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九日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管理,规范存款人预留银行印鉴的管理和使用,切实防范风险,保障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根据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总行制定的《中国**银行会计基本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收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第三条系统内往来资金划拨、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调拨等业务预留印鉴的管理以及外币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使用电脑验印系统的分支行,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备省行(财务会计处)。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级营业机构及各级管理行。
第二章预留印鉴的基本规定第六条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银行印鉴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存款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与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以下情形除外:(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二)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并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上明确简称的约定。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个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的,与其个人结算账户名称和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应保持一致。
第九条系统内往来资金调拨,预留印鉴为该机构的行政公章或业务公章加其负责人或业务主管签章。
系统内有价单证和重要凭证调拨,预留印鉴为该机构的行政公章或业务公章加其负责人或业务主管签章以及管库员签章。
第十条预留印鉴卡片一式三份,一份交客户留存,一份与开户资料一并专夹保管,一份交印鉴卡管理员保管。
实行综合柜员制管理或票据交换集中处理的,必须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后才可增加预留印鉴卡片数量。
第十一条预留印鉴须清晰、易辨别审核。
预留印鉴上的签章可以是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
预留印章时必须使用朱红印油,不得使用原子印章。
第十二条印鉴的保管和使用由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印鉴的预留、变更和收回需经坐班主任审核,并在相关业务凭证上审批同意。
第三章预留印鉴的受理和使用第十三条受理申请。
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对申请开设支票账户和凭印鉴支取的存折账户发给“开户申请书”和印鉴卡片。
第十四条审查手续。
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开户申请书”和印鉴卡片,坐班主任应认真审查印鉴卡片填写的地址、电话、印鉴启用日期等内容是否完整、真实,加盖的预留印鉴是否符合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单位账户预留印鉴卡的背面是否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个人账户预留印鉴卡的背面有无个人亲笔签名。
审查开户资料无误,在印鉴卡片上签章后交柜员办理开户。
第十五条柜员开立账户后,在印鉴卡上填写账号,由业务印章管理员在开户行留存的两份卡片上加盖骑缝章后,一份印鉴卡与开户资料一起保管,一份印鉴卡交印鉴卡保管员保管,一份退回客户。
第十六条印鉴卡保管员负责日常支付业务的验印工作。
一般情况下必须折“对角”验印,对于单位账户单笔10万元(含)以上、个人账户单笔5万元(含)以上的大额现金支取,或单位账户单笔20万元(含)以上、个人账户单笔10万元(含)的转帐支付,必须要折“米”字核对印鉴,并由二级(含)以上主管复审印鉴。
核印完毕,核印人和复审人在支付凭证的印鉴右下方签章证明。
第四章预留印鉴保管和移交第十七条印鉴卡的管理遵循“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营业机构应指定专人加以保管。
使用时应放在保管人的视线或监控录像范围内。
第十八条印鉴卡保管人在营业时间内临时离开岗位,要将印鉴卡装箱上锁;营业终了,要将印鉴卡装箱上锁随现金尾箱上解或入保险柜保管。
印鉴卡保管人不得将自己保管的印鉴卡出借他人使用。
第十九条印鉴卡保管人轮班、短期离岗和调离,要按规定做好有关交接工作。
办理交接时需登记《柜员交接登记簿》,并注明印鉴卡个数;接收人要认真清点印鉴卡片数相符后方可办理接收手续;交接时由二级(含)以上主管负责监交。
第二十条已转入久悬未取专户的印鉴卡片,应单独抽出、专夹保管。
第五章预留印鉴变更第二十一条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变更印鉴的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因公章或财务专用章遗失而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原印鉴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和书面申请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和书面申请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二十三条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个人签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无法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该单位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二十四条个人申请变更预留印鉴的,应出具力口盖原预留印鉴的书面申请、原预留印鉴以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申请变更预留印鉴,必须由存款人本人亲自办理。
第二十五条收到存款人提交的变更印鉴申请和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坐班主任按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条规定审核变更资料,审查存款人提交的变更印鉴申请是否按规定加盖新、旧印鉴,经办人是否为法人或持有法人授权书,并验证被授上加注意见并签名,在银行留存的旧印鉴卡片上注明注销日期,并要求申请人在新印鉴卡片上注明启用日期。
第二十六条印鉴卡保管员收到坐班主任交来的变更后的新印鉴卡片,审核新旧印鉴是否衔接,要素是否齐全,是否经坐班主任审核签章后,将新印鉴卡片按顺序放入印鉴簿中,作日常印鉴核对。
第二十七条对单位在新印鉴启用前签发的、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的票据,按旧印鉴进行验印。
旧印鉴卡片保存10天(遇节假日顺延)后,加盖“作废”章,一份与变更印鉴申请书一并随凭证装订保管,一份与开户资料一并保管。
第六章销户时预留印鉴的处理第二十八条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提交开户行,属于申请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属于申请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其个人签章。
坐班主任应认真审查“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销户人的名称、账号、印章和印鉴卡上的记录是否一致。
审查无误后在销户申请书上加注意见,签名后交印鉴卡管理员办理后续手续。
第二十九条印鉴卡保管员根据经坐班主任审核的销户申请书,抽出拟销户的印鉴卡片核印无误后,在旧印鉴卡片上注明注销日期,交前台柜员办理销户手续。
第三十条柜员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后,印鉴卡片一份与作废重要空白凭证、销户申请书一并作销户记帐凭证附件;一份与开户资料一并保管。
第七章预留印鉴的检查监督第三十一条各级管理行应对辖属行的预留印鉴工作加强管理、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预留印鉴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以保证预留印鉴正常、规范操作。
检查内容包括印鉴的受理和使用、印鉴保管和移交、印鉴变更及销户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二条坐班主任对印鉴的监督职责:一、负责审查单位开立、变更印鉴、销户等环节的印鉴卡管理的合规、合法情况。
二、负责监督检查验印人员在核印过程中是否认真履行折角核印的工作,严禁仅凭印象、经验审核印鉴、无印鉴客户办理转账和结算业务、不使用真实的预留印鉴进行核对等违规行为。
三、负责监控员工的思想动态,加强思想教育,提高会计人员在管理印鉴方面执行制度办法的自觉性,防止业务经办人员违规操作。
四、负责进行安全形势教育、典型案例教育,使员工及时了解不法分子利用印鉴作案的新动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第三十三条各分支行对印鉴的监督职责:一、检查印鉴卡上是否具备坐班主任审查时的签章。
检查开户资料中印鉴卡的变更手续是否合规。
二、抽查印鉴卡与支票余额表上所列账户户名、与开户原始资料户名是否一致。
三、监督印鉴卡是否专人管理,柜员休假或换岗时是否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四、抽查录像检查印鉴卡是否在录像枪范围内使用,核印员是否真实核印,有无虚假核印的现象。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制订、解释和修订。
二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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