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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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卫办规财发[2008] 122 号 2008 年 6 月21 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与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需要, 加强与规范中医医院的建设, 提高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 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就是为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与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所提供的全国统一标准; 就是审批、核准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的依据; 也就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 60~500 张病床的综合性中医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 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按其建设规模大小参照执行。

第四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 贯彻与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病人、因地制宜、实事求就是的原则, 达到布局合理, 功能完善, 分区明确, 为患者营造安全、便捷、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

第五条中医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基础设施, 认真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从我国国情出发, 结合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 兼顾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突出中医药特色, 弘扬中医药文化。

第六条中医医院的建设, 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中医药条例》的规定, 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 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区域卫生规划与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中医医院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工程投资应统筹安排, 中医医院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

第八条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一次建成, 并留有改造与发展余地。

投资确有困难的可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 不得随意改动。

第九条中医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 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县级精深中医医院建设实用标准

县级精深中医医院建设实用标准

县级中医院建设基本标准一、建设原则第一条统筹规划,填平补齐。

对规划建设的县级中医院,按照本标准和填平补齐的原则,进行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

第二条完善、提升中医药服务功能,满足基本需求。

结合当地中医药服务需求,在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上,基本满足县中医医院提供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和对乡村两级开展中医药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人员培训的要求。

第三条统一标准,规范建设,突出中医特色。

根据基本标准、覆盖人口及功能定位确定建设规模,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

二、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第四条业务用房建设规模,按60平方米/床核定;床位规模原则上按不超过0.25张/每千人口核定。

县级医疗机构床位总数原则上按规划城镇人口2张/每千人口控制。

第五条项目单位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 m2配置。

第六条业务用房新建造价原则上应控制在1000元/m2以内(不含土地及各种取费),具体项目单位根据当地气候、区域环境等因素上下浮动10%—20%;现有业务用房改造造价原则应控制在500元/m2以内。

第七条业务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服务功能、业务技术及设备装备的需要,在控制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不同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做适当调整。

使用面积分配应符合表1规定,建筑参数应符合表2规定。

三、建筑要求第八条贯彻适用、经济、美观原则,科学设计、合理布局、整体规划、完善功能、突出中医特色,按照当地经济水平和区域条件合理确定。

第九条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的选择,应符合建筑耐久年限、防火、抗震、防洪、建筑节能、保温隔热及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条项目单位的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主要业务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十一条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诊查室2.8—3.0m,病房3.0—3.2m,医技科室应根据设备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业务用房的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应不小于0.45m。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 ..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卫办规财发[2008] 122 号2008 年6 月21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和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需要,加强和规中医医院的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所提供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60~500 病床的综合性中医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按其建设规模大小参照执行。

第四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病人、因地制宜、实事的原则,达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分区明确,为患者营造安全、便捷、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

第五条中医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基础设施,认真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兼顾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突出中医药特色,弘扬中医药文化。

i. .w.第六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中医药条例》的规定,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区域卫生规划和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中医医院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程投资应统筹安排,中医医院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

第八条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一次建成,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

投资确有困难的可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不得随意改动。

第九条中医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应结合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中医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以拟建中医医院所在地区的区域人口数确定。

县级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县级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县级中医院建设基本标准一、建设原则第一条统筹规划,填平补齐。

对规划建设的县级中医院,按照本标准和填平补齐的原则,进行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

第二条完善、提升中医药服务功能,满足基本需求。

结合当地中医药服务需求,在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上,基本满足县中医医院提供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和对乡村两级开展中医药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人员培训的要求。

第三条统一标准,规范建设,突出中医特色。

根据基本标准、覆盖人口及功能定位确定建设规模,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

二、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第四条业务用房建设规模,按60平方米/床核定;床位规模原则上按不超过0.25张/每千人口核定。

县级医疗机构床位总数原则上按规划城镇人口2张/每千人口控制。

第五条项目单位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 m2配置。

第六条业务用房新建造价原则上应控制在1000元/m2以内(不含土地及各种取费),具体项目单位根据当地气候、区域环境等因素上下浮动10%—20%;现有业务用房改造造价原则应控制在500元/m2以内。

第七条业务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服务功能、业务技术及设备装备的需要,在控制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不同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做适当调整。

使用面积分配应符合表1规定,建筑参数应符合表2规定。

三、建筑要求第八条贯彻适用、经济、美观原则,科学设计、合理布局、整体规划、完善功能、突出中医特色,按照当地经济水平和区域条件合理确定。

第九条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的选择,应符合建筑耐久年限、防火、抗震、防洪、建筑节能、保温隔热及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条项目单位的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主要业务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十一条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诊查室2.8—3.0m,病房3.0—3.2m,医技科室应根据设备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业务用房的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应不小于0.45m。

二级中医医院设置规范

二级中医医院设置规范

二级中医医院设置规范
二级中医医院是指在县级(市辖区)的基础上,应设置有所属科室和住院病床的中医医院,主要功能是为患者提供中医诊疗和治疗服务。

以下是二级中医医院设置的一般规范:
1. 一定的面积和基本设施:二级中医医院应具备一定的建筑面积和基本设施,以满足患者诊疗、住院和康复的需要。

建筑面积通常要求在5000平方米以上。

2.专科科室设置:二级中医医院应设置多个专科科室,包括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眼科、口腔科、中西医结合科等。

科室的设置应满足患者的需求,并能够提供全面的中医诊疗服务。

3. 医疗技术人员配置:二级中医医院应具备一定数量的医疗技术人员,包括中医医师、中医师、护士等。

医疗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4. 住院病床设置:二级中医医院应设置一定数量的住院病床,以满足需要住院治疗的患者的需求。

病床数量的设置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5. 医疗设备和药品配置:二级中医医院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医疗设备和药品,以满足患者的诊疗和治疗需求。

医疗设备的配置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定。

6. 院内管理和服务设施:二级中医医院应建立健全的院内管理制度和服务设施,包括医院管理、质量控制、医疗安全等方面的制度和设施。

根据不同地区和国家对医院管理的具体规定,二级中医医院的设置规范可能会有所不同。

以上规范仅供参考,具体设置应根据地方和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县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

河南省县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

豫中医〔2009〕8号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的通知各省辖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局),有关扩权县卫生局(中医管理局):现将《河南省县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河南省县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一、基本功能(一)发挥中医药优势、运用现代技术,开展中医医疗、保健、康复服务。

培养基层中医药人才,推广普及中医药文化及知识。

依法承担预防保健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救治任务。

二、建设规模和基础设施(二)设置规模。

结合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中医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以服务人口数为主要核算依据,按照0.27张中医床位/千人口数为测算参照值,县级中医医院规模分以下3类:一类医院:人口(含流动人口,下同)<60万的,床位设置规模≥150张;二类医院:人口≥60万且<100万的,床位设置规模≥250张;三类医院:人口≥100万的,床位设置规模≥300张;(三)基础设施1、选址及建筑标准。

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医院建设标准》要求。

2、建筑规划。

规划合理,满足医院业务需求。

建筑密度控制在25%~30%,建筑容积率控制在0.6~1.5之间。

3、占地面积。

用地指标符合下表要求。

(平方米/床位)4、建筑面积。

结合中医医院实际需求,核定为75~80平方米/床。

教学医院每生增加4平方米,实习医院每生增加2.5平方米。

大型医疗设备用房、中药制剂室、中医传统疗法中心用房建筑面积按项目单列。

其中大型医疗设备用房面积参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执行;中药制剂室≥600平方米;中医传统疗法中心≥500平方米。

(四)配套设施。

满足医院正常业务运转需求,符合各项标准。

应配备以下设施:1、重点区域(手术室、检验室、药品库房、制剂用房、血库、放射影像部门、特殊医疗用房等,下同),配备温度控制、通风、空气除湿、净化等设施。

2、医院实行双回路供电,院区内采用分回路供电,重点区域设置自备电源。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1、建筑空间符合中医诊疗规定,建造结构良好,通风采光等条件优越;
2、设备设施齐全,有针灸、按摩、中药、针刀、拔罐、拔火罐等特色诊疗设备;
3、中药材储存条件良好,设有仓库和药房;
4、配备一定数量的高技术人员,拥有良好的中医团队;
5、高技术人员需具备中医药的基本常识,具备良好的临床技能;
6、医院设置质量保证体系,定期做安全检测,各科室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护士管理知识,有必要时经过局部培训;
7、实行质量保证管理,对各科室的护理、诊疗等服务要求进行定期检查;
8、执业医师必须拥有临床技能,执行国家、行业和本院规定的诊疗开放原则;
9、配备临床技术人员,负责中医药的临床开发和诊疗管理;
10、设置医疗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各科室的医疗数据,对患者的病历进行跟踪评价;
11、开展中医文化宣传活动,建立健康管理系统,提高护理质量,提供专业的中医诊疗服务。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2020版修订征求意见稿)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2020版修订征求意见稿)

附件1《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建设标准》编制组《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3)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4)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 (6)第五章建筑与装备 (8)第六章医疗设备 (11)第七章相关指标 (12)附录中医医院基本用房及单项用房构成表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发挥中医药在维护和促进人民健康中的独特作用,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加强中医医院的规范化建设,提高中医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动建设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于一体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核准和全过程监督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中医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规定,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工作方针,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区域卫生规划和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绿色安全原则,在中医药传承创新的同时,突出中医药特色,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提供舒适安静的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规模适宜、装备适度、运行经济、安全卫生、健康智慧。

第六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应根据当地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行和投资效率出发,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七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应在医院事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统一规划,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根据具体情况一次或分期实施。

河北省县级标准化中医医院建设标准2012-5-31

河北省县级标准化中医医院建设标准2012-5-31

附件:河北省标准化县级中医医院建设标准(试行)编制说明《河北省县级中医医院标准化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依据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县级中医医院的具体实际情况而制定。

本标准共三部分,既是我省县级中医医院建设的标准,也是开展县级中医医院管理、评价、评审,以及医院监测与追踪的依据。

第一部分总论是对县级中医医院标准建设工作提出的整体思路与要求。

第二部分医院设置是准入要求,是县级中医医院在规模、设置、配备、人员、能力、管理、中医药特色等方面必须达到条件。

第三部分医疗服务与综合管理要求,是促进县级医院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更好地履行社会职责和义务,提高医疗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等医疗过程的质量要求与控制,并可作为医院自我评价与改进之用。

第三部分第七章为监测指标,用于对县级中医医院的运行、医疗质量与安全指标的监测与追踪评价。

特别说明:在本标准中引用的疾病名称与ICD-10编码采用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本第二版(北京协和医院、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分类家族合作中心编译)。

在本标准中引用的手术名称与ICD-9-CM-3编码采用人民军医出版社出版的《国际疾病分类手术与操作》第九版临床修订本2008版(刘爱民主编译)。

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1)一、标准化的目的与意义 (1)二、标准化建设适用范围 (1)三、标准化建设原则 (1)四、标准化建设目标 (1)第二部分医院设置 (3)第一章坚持医院公益性,突出中医特色 (3)一、办院思想 (3)二、基本功能任务 (3)第二章医院规模和基础设施 (3)一、规模 (3)二、基础设施 (4)第三章科室设置与要求 (5)一、科室设置 (5)二、设备装备 (6)三、人员配备 (6)四、科室建设与医疗能力 (7)五、临床医学教育 (14)六、科研及其成果推广 (14)七、中医药文化建设 (14)八、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 (15)第三部分综合服务能力 (16)第一章医院服务 (16)第二章患者安全 (16)第三章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持续改进 (17)一、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与制度 (17)二、医疗技术管理 (17)三、医技科室质量管理 (18)四、其他科室质量管理 (19)五、病历(案)质量管理 (24)第四章药事管理 (24)第五章护理质量管理 (25)第六章医院管理 (26)第七章日常统计学评价指标 (27)一、资源配置指标 (27)二、工作负荷指标 (27)三、治疗质量指标 (27)四、工作效率指标 (27)五、患者负担指标 (28)六、资产运营指标 (28)七、科研成果指标 (28)八、合理用药监测指标 (28)九、其他指标 (28)附件 (29)附件1:二级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 (29)一、临床科室 (29)二、医技科室 (45)三、中药房 (48)附件2: 县级中医医院中医特色设备表 (50)第一部分总则一、标准化的目的与意义为了促进我省县级中医医院发展,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确保医院内涵建设,强化县级中医医院标准化建设,改善中医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条件,大力实施名院、名科、名医战略,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中医药事业的决定》、《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中医院质量管理、评审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制定本标准。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修订对照表(2008-2020)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修订对照表(2008-2020)
第三十九条中医医院总平面布置,要功能分区明确,满足医疗、卫生、防火、防灾、隔离等要求。至少应有二个出入口,以满足安全疏散和洁污分流的要求。感染性疾病科应设独立出入口,避免交叉感染。院内交通通道设置合理,标识清晰,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室内采光、色彩设计应符合医疗功能及患者心理需求。
第十六条中医医院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五、医疗业务用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采光,营造舒适的医疗和工作环境,建筑间距应达到相关标准;
六、停车场宜设在门诊部、住院部出入口附近。
第四十条建筑物布置应尽量使诊室、病房等主要医疗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自然通风,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
第四十一条中药饮片、中成药及灭菌制剂等用房的周围环境应整洁、无污染。人流、物流、车流及医疗垃圾通道宜分开布置。生活垃圾与医疗垃圾的设施应分开设置,并应远离诊疗区域。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60~500张病床的综合性中医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按其建设规模大小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中医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中医医院的用房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服务等辅助用房组成(见附录一)。
第十二条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建筑设备、附属设施和医疗设备组成。场地包括建设用地、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门诊、住院、医技科室、药剂科、中药制剂室、中医综合治疗区(室)、康复治疗区、治未病科(中心)、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见附录一)。建筑设备包括电梯、物流、暖通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电气设备、通讯设备、智能化系统与设备、动力设备、燃气设备、绿色医院建筑所需设备等。附属设施包括供水、供电、污水处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暂存设施等。

中医院建设标准

中医院建设标准

中医院建设标准中医院建设标准是指根据中医医疗服务的特点和需求,对中医院的建设进行规范和指导的标准。

中医医疗服务具有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理论体系,是我国宝贵的文化遗产,因此中医院的建设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提高中医医疗服务的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医疗服务的需求,制定和遵守中医院建设标准是至关重要的。

一、中医院的建设要符合中医医疗服务的特点和需求。

中医医疗服务具有“辨证施治”、“整体观念”、“防病治未病”等特点,因此中医院的建设要充分考虑中医医疗服务的特点,包括中药房、针灸室、推拿室、中医诊疗室等。

同时,中医院的建设还要考虑到中医医疗服务的需求,包括中医师的培训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的传承和弘扬等。

二、中医院的建设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医医疗服务是我国的传统医学,因此中医院的建设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中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中医院的建设要合理规划、合法建设,确保中医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三、中医院的建设要符合卫生部门的规定。

卫生部门是对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主管部门,中医院的建设要符合卫生部门的规定,包括医疗设备的采购和使用、医疗废物的处理、医疗安全的保障等。

中医院的建设要注重医疗质量和安全,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利益。

四、中医院的建设要注重人文关怀。

中医医疗服务强调“以人为本”、“治未病”等理念,因此中医院的建设要注重人文关怀,包括医患关系的和谐、医疗环境的舒适、医疗服务的温馨等。

中医院的建设要以患者为中心,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满足患者的需求和期望。

五、中医院的建设要注重科学管理。

中医医疗服务需要科学管理,中医院的建设要注重科学管理,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等。

中医院的建设要注重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提高中医医疗服务的管理水平和效率。

总之,中医院建设标准是中医医疗服务的重要保障,中医院的建设要符合中医医疗服务的特点和需求,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卫生部门的规定,注重人文关怀,注重科学管理。

中医院建设标准

中医院建设标准

中医院建设标准中医院是指专门从事中医诊疗、预防、康复和中医药科研、教学、传授中医学知识和技能的医疗机构。

中医院建设标准是指中医院建设所需的各项标准,包括建筑标准、设备标准、管理标准等,是保障中医院正常运行和提高中医服务质量的重要保障。

下面将从建筑、设备、管理等方面介绍中医院建设标准。

首先,中医院的建筑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建筑面积、空间布局、环境卫生等应满足中医临床诊疗和中药煎煮、制剂等需要。

中医院建筑应注重传统文化特色,建筑风格应体现中医文化的特点,营造出舒适、宁静的就诊环境,有利于患者的身心健康。

其次,中医院的设备标准也至关重要。

中医诊疗设备、中药煎煮、制剂设备等应齐全,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中医院还应配备中医诊疗所需的各类诊断设备,以确保中医诊疗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此外,中医院还应具备急救设备和药品,以应对突发疾病和意外事件。

除了建筑和设备标准,中医院的管理标准也是中医院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医院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医疗质量管理等方面。

中医院的医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中医医师资格,且医德医风良好,能够为患者提供优质的中医诊疗服务。

此外,中医院还应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质量的监督和评估,确保中医诊疗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综上所述,中医院建设标准涉及建筑、设备、管理等多个方面,是中医院建设和运行的重要保障。

只有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才能保障中医院的正常运行,提高中医服务质量,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的中医诊疗服务。

希望各地中医院在建设和管理中能够重视中医院建设标准,不断提升中医服务水平,推动中医事业的发展。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中医医院是中医药服务的重要场所,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基地。

为了提高中医医院的服务质量,加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中医医院建设标准至关重要。

首先,中医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医药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

在选址和规划设计上,应充分考虑医院周边环境、交通便利程度、自然资源等因素,确保医院建设符合环保要求,有利于患者就医和医务人员工作。

其次,中医医院的建设标准应注重医疗设备和医疗技术的配备。

中医医院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中医药诊疗设备,保障中医药诊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同时,医院还应加强中医药科研力量建设,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不断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创新发展。

另外,中医医院的建设标准还应重视人才队伍建设。

医院应加强中医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建立完善的中医药人才激励机制,吸引更多优秀的中医医生和中医药专家加入到医院的工作中,提高医院的整体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

此外,中医医院的建设标准还应注重医院管理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医院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加强医院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医院还应注重患者的就诊体验,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提升患者满意度。

最后,中医医院的建设标准还应注重医院的文化建设和社会责任。

医院应树立良好的医院形象,弘扬中医药文化,传承中医药传统,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履行医院的社会责任,为人民健康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之,中医医院的建设标准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基础,是提高中医医院服务质量的关键。

只有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科学合理地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促进人民健康水平的提高。

希望各地中医医院能够重视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不断提升医院的整体水平,为人民健康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建标106—2020)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建标106—2020)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200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和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中医医院的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所提供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60~500张病床的综合性中医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按其建设规模大小参照执行。

第四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病人、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达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分区明确,为患者营造安全、便捷、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

第五条中医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基础设施,认真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兼顾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突出中医药特色,弘扬中医药文化。

第六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规定,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区域卫生规划和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中医医院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程投资应统筹安排,中医医院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

第八条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一次建成,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

投资确有困难的可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不得随意改动。

第九条中医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应结合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中医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以拟建中医医院所在地区的区域人口数确定。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考评细则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考评细则
1、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批准登记的名称和许可的执业地点、诊疗科目执业,无违规异地执业、超诊疗范围执业。
4
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现场查验科室设置,执业地点、诊疗科目不符、异地执业、超诊疗范围执业等,每发现一项扣1分。
2、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和《母婴保健法》,未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医师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两证上岗率达100%,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均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实习或试用期医生必须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工作,无虽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非医师行医)的情况。
3
查现场及资料,达不到要求酌情扣分。
2、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认真完成医疗卫生下乡、支农、对支援贫困地区、组派救灾医疗队等指令性任务和社会公益性活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祸患事故紧急救治任务中服从当地及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的统调配。
2
查现场及资料,达不到要求酌情扣分。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考评细则
综合部分(
一、主要指标(
项目
考评内容
分值
考核评分方法
(一)病床数量(8分)
医院设置的床位总数:一级医院>60张,二级医院>200张,三级医院> 400张。
8
查编制文件,每少10张扣1分,扣完为止(下同)。
(二)建筑要求(12分)
1、平均每床建筑面积:一级医院>60m2,二级医院>70m2,三级医院>80m2。
3
随机抽查一个科室排班表并核对其《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发现一人无两证扣1分;查医院妇产科医师,发现一人无三证扣1分。

贵州省县级中医院针灸科建设评估标准表

贵州省县级中医院针灸科建设评估标准表
(3)积极应用中医非药物治疗,开展中医康复治疗工作。
查资料、门诊处方、出院和在架病历:
专科中医药治疗率每下降5%,扣0.5分,每项2分,扣完为止;无专科的特色疗法扣0.5分;未开展中医非药物治疗康复工作扣0.5分。
5
4.1.2具有较强的特色专科的临床服务能力:
(1)特色专科门诊量逐年增加。
(2)特色专科出院病人数逐年增加。
贵州省县级中医院针灸科建设评估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名称:考核专家签字:检查日期:年月日
考核内容
分值
考核要点
考核方法
得分
备注
一、基本设置。
(15分)
1.1科室独立设置,纳入医院重点学科建设。
3
在医院发展规划、重点专科建设等文件中明确科室的建设规划,有特色专科的建设规划,特色专科建设经费专款专用,并按计划足额投入经费。
无制度全扣;制度执行无记录的依据情况扣分。
(3)医院医务、护理、医院感染等管理部门未对科室履行日常监管职能,缺一个部门扣0.5分。
1
坚持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和疑难、死亡、术前病例讨论制度。
查资料及出院和死亡病历各5份:
未落实三级医师查房及疑难、死亡术前病例讨论制度此项不得分。
1
有会诊与转诊制度,院外会诊、转诊建立登记、报告制度。
查资料及会诊、转诊记录: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医师占医师总数的50%以上。
查阅人事技术档案及医院职工花名册:
比例每下降5%,扣0.5分,扣完为止。
2.2人才建设
9
2.1.2充分发挥本特色专科老中医专家的业务指导作用,并开展本专科诊疗技术和学术经验的传承工作。
2.1.3制定并认真实施特色中医专科人才的培训计划:内容包括安排人员进修、开展学术讲座等。

县级中医院建设政策和标准解读

县级中医院建设政策和标准解读

县级中医院建设政策和标准解读县级中医院是我国医疗服务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十二五”规划和“医改”的大形势下,政府对县级中医院的建设和发展有哪些相关政策?县级中医院的建设标准有哪些,执行情况如何?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解读。

国家保护和扶持县级中医院建设,鼓励中西医结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2009至2011年重点抓好五项改革,其中第三项是“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具体做法有:——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完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发挥县级医院的龙头作用,三年内中央重点支持2000所左右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建设,使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标准化水平;——每所城市三级医院要与3所左右县级医院(包括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并继续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采取到城市大医院进修、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方式,提高县级医院医生水平。

在这样的大形势下,县级中医院的硬件设施建设和医疗水平的发展都面临着新的历史机遇。

关于中医院的发展方向,早在2003年,我国就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该条例对我国中医院的发展进行了明确定位,那就是: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条例还要求,“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

作为中医院组成部分的县级中医院,也应该按照条例的要求,在突出中医特色的同时,积极借鉴西医的技术手段,使中西医有机结合起来,取长补短,将传统中医提升到新的层次。

这种发展思路在县级中医院的相关建设标准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

例如《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县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要求,“县中医医院具有中医特色的临床科室达到10个以上(中医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骨伤科、眼科、针灸科、推拿科、肛肠科、皮肤病科等)”。

中医院建设标准

中医院建设标准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中医事业发展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建设项目的科学决策和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不断提高投资效益,加速中医医院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医疗保健的需求,依据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所提供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60~500张病床及以上的中医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应认真贯彻执行宪法中关于“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的规定,坚持“中西医并重”和医药结合、同步发展等方针政策;遵循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及政府有关区域卫生规划和发展中医事业的规划;第五条中医医院建设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程投资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建设,并按照中医医院建设用地要求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第六条中医医院建设的总体规划必须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应一次规划一次建成;投资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总体规划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动;第七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应该贯彻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合理,流程科学,方便患者,不断改善就医条件等原则,中医医院建设应突出中医药特色;第八条中医医院的改、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第九条中医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拟建医院所需提供中医医疗服务的区域人口数、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确定;每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可按张床确定;第十一条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60床、100床、200床、300床、400床、500床及以上六种;第十二条中医医院的日门诊量宜按其与所设床位数的比值~确定;具有专科特长的中医医院日门诊量可按特长专科实际日门诊量做相应调整;第十三条中医医院的建设用房,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服务等辅助用房组成;第十四条中药制剂和大型医疗设备等单列项目用房,应根据中医医院需要合理设置;承担科研、教学和实习任务的中医医院,尚应根据其承担任务的大小,增加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用房;第十五条中医医院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应该坚持社会化服务的原则;职工食堂、洗衣房等,应尽量利用社会协作条件统筹解决;第十六条中医医院业务科室设置及病床分配比例,应从实际出发,按照医院规模、工作量和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应突出重点科室,把医院办成具有专科特长的综合性中医医院;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与建筑标准第十七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应从国情出发,区别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确定其建筑标准;第十八条中医医院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服务等辅助用房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一;2注:根据医院建设规模、医院所在地区、医院结构类型、设计要求等情况选择上限或下限;二、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的比例关系,可参照表二;三、当门诊人次与病床数之比值与本建设标准取用值相差较大时,可按每一门诊人次平均4~5 m2,调整门诊部、医技科室等建筑面积;四、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三;五、承担科研和教学、实习任务的中医医院应分别按国家有关规定,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六、门诊部、住院部的面积应根据中医的特点,如针灸、推拿、康复、薰蒸等进行调整,有专科特色的中医医院可根据专科设置具体情况另行增加建筑面积;第十九条门诊楼、医技楼等主要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体系,其他建筑可采用砖混结构;第二十条中医医院建筑应以多层为主,医院改、扩建用地特别紧张时,方可采用高层建筑;第二十一条建筑结构抗震要求应按乙类建筑设防;第二十二条中医医院的内外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本着节能、环保的原则,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医疗建筑的行业特点和当地传统建筑风格;第二十三条主要医疗用房的建筑设计和装修材料参照国家现行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第二十四条中医医院二分之一以上的病房,应有良好的日照;病房楼距南面建筑物应满足日照要求;门诊部、急诊部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第二十五条中药饮片加工应有挑选、清洗、晾晒或干燥、炮制、粉碎等相应的用房和设施;中成药、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等有相应的储存区;以上用房应有防尘、防蚊、防蝇、防虫、防鼠等设施,这是施工质量的基本要求;提取、制剂、灌封、包装用房应设必要的通风、空调、除湿设施;有条件的应设空气净化设施;室外下水道必须畅通良好,室内下水道应有可靠的液封装置;第二十六条针灸科、推拿科等治疗室、产房区婴儿室、灼伤病房、血液病房、手术部、X光诊断治疗室、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等房间,应设空气调节装置;第二十七条对空气洁净度、房间室温都有特殊要求的手术室、术后监护、产房、监护病房、灼伤病房、中心供应室无菌间、以及高精度设备用房、动物饲养用房等房间,应设空气调节装置并考虑空气净化;洁净手术室空气净化设施应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第二十八条病房楼、门诊、急诊楼三层及以上应设医用电梯,且不应少于二台;有条件的地区二层、三层也可设电梯;病房楼应设污物梯;第二十九条中医医院的蒸汽、冷热水和冬季采暖均宜采用专区专线供应;院内的管道应采取利于保养、维修和改造的措施;公用卫生间下水管道口径应按一般设计规范计算结果加大一级,并应采取防堵、防渗漏、防腐蚀措施;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第三十条中医医院院区内应采用分路供电,必须具备不间断供电条件;有条件的应采用双路电源供电,同时应设自备电源;手术室、急诊部、放射科、导管室、中央监护及血液透析室等供电不应间断;第三十一条中医医院医用及采暖锅炉应按用汽设备总容量乘以高峰同时利用系数设置,且不宜少于二台;第三十二条中医医院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防火应遵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病人使用的疏散楼梯,至少应有一部是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楼梯,不论层数多少,均应为封闭楼梯间,高层病房楼应为防排烟楼梯间;第三十三条中医医院的建筑,应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建筑物无障碍设计,满足患者对无障碍设施的要求;第三十四条中医医院必须设置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五条中医医院的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及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中医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三;2注:本表未尽的大型医疗设备,可按实际需要确定面积;第四章总体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三十七条中医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卫生环境好、噪音较小、水电源充足的地方;并应离开托儿所、中小学等少年儿童密集的地区;从医疗工作需要出发,中医医院值班宿舍用地不宜远离医院;第三十八条中医医院总平面布置,必须分区明确,满足功能、使用、卫生、防火、防灾、隔离等要求;院内交通通道便捷,标识清晰,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交叉感染;室内采光、色彩设计应符合卫生学要求;第三十九条建筑物布置应尽量使诊室、病室等主要医疗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通风,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第四十条中药饮片、中成药及灭菌制剂等用房的周围环境应整洁、干燥、无污染;人流物流通道宜分开布置;第四十一条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较安静的环境,避免环境噪声的干扰,特别是避免交通噪声的干扰;第四十二条太平间、焚烧炉应设于隐蔽处,与主要建筑物应有适当的隔离;太平间应单独设通向院外的大门,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第四十三条营养食堂、锅炉房、厨房、煎药间、动物饲养房、发电机房、空调机房等与主要医疗用房、周围院外房屋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并应处理好其声、味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第四十四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应注意用地范围内环境、绿化和便捷的道路布置,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第四十五条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出入口附近,宜根据具体情况设置适量的车辆停放场地;第四十六条新建中医医院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5%,建筑密度宜为25~30%;中医医院的改、扩建,应在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的基础上进行;对增加用地面积确实有困难的中医医院,改、扩建时可在满足功能要求的条件下适当改变有关技术指标,绿地率不应低于35%,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建筑容积率不宜超过;第四十七条中医医院的建设用地,应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中医医院的建设用地应适应医院功能要求,满足使用、卫生、防火、隔离、交通等要求,同时应尽量提高土地利用率;第四十八条中医医院建设应注意节约用地;保障系统及院内生活服务用房等尽量集中布置;互不影响的各种管线应共架、共杆、共沟布置;停车库应合理选址;第四十九条中医医院建设用地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各类规模的中医医院床均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四的规定:2注:①建设规模大于100而又介于表列两者规模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②人口密度较大,用地紧张的地区宜采用下限;二、单列项目房屋所需用地面积,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三、公共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应在床均建设用地面积外,按小型汽车占地 m2/辆、自行车占地 m2/辆的标准增加;停车的数量可按当地有关规定及其他实际情况确定;四、承担科研、教学和实习任务的中医医院,应在床均用地面积外,分别按每位专职科研人员30 m2,接纳实习的附属医院按每名实习学生30 m2、教学医院按每名学生25 m2增加用地面积;第五章医院设备第五十条中医医院的设备配置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中医医院一般医疗设备的配置,应按综合医院医疗器械装备标准试行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二、首先配置临床必需的常规设备及机械,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并按有关规定合理配置;三、中医医院的检查设备应与医疗功能和服务能力相适应,参照西医综合医院的设备标准配置;四、应尽量满足特色科室所需特殊设备的配置,并保证专科专病的特殊需要;第五十一条中药饮片炮制加工和制剂配制应符合国家药监部门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二条病床、家具等装备标准,应以实用为原则,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财力情况确定,可参照综合医院家具装备标准执行;第五十三条中医医院的电话通信设备应与其建设规模相适应,水平应符合当地通信网的要求;第五十四条中医医院应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微机系统;400床及以上医院宜设医用闭路电视系统,院长室、医教处科、各病区主任室设监视器和键盘;中医教学医院应有一个手术室设闭路示教系统;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第五十五条新建中医医院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评估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时,可根据工程内容和工程价格有关变化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的住宅平均建筑造价的2~3倍进行调整后采用;第五十六条中医医院工程建设工期定额可参照表五;注:①建设工期指从基础工程破土开工起至全部工程结束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止的日历月;②寒冷地区可适当延长工期,但最多不超过规定工期的20%;第五十七条中医医院每平方米基建三材消耗参考指标,可参照表六;注:用煤量不包括冬季采暖用煤;第五十九条中医医院工作人员的编制,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中医医院的特点,在参考综合医院编制标准的基础上,另行制定;各中医医院可根据自己的医疗特色,适当增加或减少各类工作人员的比例,以适应中药调剂、专科建设、医院发展等的需要;第六十条中医医院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附录一中医医院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组成内容1、急诊部:内科诊室、外科诊室、妇科诊室、儿科诊室、骨科诊室、眼科诊室、耳鼻喉诊室、留观室、抢救室、输液室、治疗室、医护休息室、办公室、护士站、收费室、挂号室、药房、化验室、功能检查室、放射室等;2、门诊部:内科诊室、外科诊室、妇科诊室、儿科诊室、骨科诊室、眼科诊室、耳鼻喉诊室、按摩诊室、针灸诊室、皮肤诊室、中心输液室、体检中心等;3、住院部:住院病房、产房等;4、医技科室:检验科、血库、放射科、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手术室、病理科、供应室、营养部、医疗设备科、核医学科、介入室、核磁共振室、办公室、休息室等;5、药剂科室:中药库房、西药库房、中药调剂室、西药调剂室、中成药库房、中成药调剂室、周转库、门诊药房、住院药房、办公室、休息室等;6、保障系统:锅炉房、配电室、太平间、洗衣房、总务库房、通讯机房、设备机房、传达室、室外厕所、总务修理、污水处理房、垃圾处置房、汽车库、自行车库等;7、行政管理:办公室、计算机房、图书馆、档案室等;8、院内生活服务:职工食堂、浴室、单身宿舍、小卖部、营养食堂等;附件中医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前言根据建设部92建标计字第10号文及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的要求,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主编,具体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务司、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中医医院建设标准,经建设部、国家发改委2005年月日以建标2005号文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发布全国施行;为便于有关部门和咨询、设计、科研、建设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建设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供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寄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务司;目录第一章总则 (21)第二章建筑规模与项目构成 (24)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与建筑标准 (27)第四章总体布局与建设用地 (32)第五章医院装备 (35)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明确编制本建设标准的目的;中医药学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中所独具的特点和优势的学科,有其自身的主体特征和发展规律;新中国成立以后,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的中医政策指引下,中医事业得到了较快的恢复和发展;到2004年底,中医医院已发展到2610所;但由于长期以来没有统一的建设标准,致使中医医院的建设缺乏规范化;为了加快中医医院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建设,完善中医医院的内部结构分布,合理利用房屋,逐步提高中医医院的建设和设计水平,不断适应群众对医疗保健的需求,亟需结合中医医院的功能和特点,编制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作用;本建设标准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由国家建设和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发布的为中医医院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中医医院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的综合性宏观要求的指导性文件;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管理上起宏观调控作用,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和实用性;本建设标准内容的规定为强制性与指导性相结合;对涉及建设原则、贯彻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方针、行业发展政策和有关合理利用资源、能源、土地以及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以强制性为主,在项目建设中,有关各方面应认真贯彻执行;对涉及建设规模、项目构成、装备标准、建筑标准、配套工程和其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的规定,以指导性为主,由投资者、建设中医医院的有关各方在项目的决策和建设中结合具体情况执行;本建设标准的作用是使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的决策等建设前期工作有所遵循,为建设实施提供监督检查的尺度;第三条本条规定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本建设标准适用于60~500张病床及以上新建、改建及扩建的中医医院工程项目;新建、改建及扩建的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等工程项目,可结合各自的特点参照执行;第四条本条规定中医医院建设应遵守的原则;我国宪法中关于“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的规定是项目建设的法律依据;党和政府关于“中西医并重”的方针,积极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促进中医药学的发展等政策是中医医院建设的基本保证;第五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属于政府行为,应确保工程资金纳入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中;中医医院的建设和发展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目标及卫生事业发展目标,也要满足和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第六条中医医院建筑功能性强、设计内容复杂,总体规划是中医医院设计的关键,因此要十分重视其制定和管理;特别是当中医医院采取分期建设时,若不重视总体规划,只顾应急需要随地建房,甚至见缝插针,势必造成功能分区混乱、管理困难,交叉感染也难以避免;甚至还会因无法改造而不得不重建;因此,要求中医医院管理人员和建筑设计师按照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有远见的总体规划;同时总体规划必须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规划一经科学论证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应在一次规划的基础上一次或逐步完成已制定的总体规划;第七条本条规定项目建设应达到的基本要求;中医医院的建设除了体现中医规律和医院的特点外,还要体现中医药学的特色和优势;同时,要贯彻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并着眼于中医医院发展的长远要求,在设计上体现适度的前瞻性;第八条本条中提出了改、扩建的原则;随着医药科技的发展和医疗设备的不断更新和增加,中医医院从建设开始,已处于改、扩建状态之中;特别是我国现有中医医院床位、建筑面积都比较紧张,在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情况下,更面临大量的改、扩建任务;因此,中医医院改、扩建要注意利用原有设施,以节省投资;第九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与现行其他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关系;中医医院的建设涉及各有关方面的技术、经济等标准、规范和规定,本建设标准不能一一列出;因此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同时还需执行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其他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和定额、指标等;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本条规定确定中医医院建设规模的依据;中医事业发展规划和中医医疗保健任务及投资实力等是确定建设规模的主要依据;全国各地区中医医院的床位数与千人口的比例数见表一;根据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目标和世界卫生组织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要求,中医事业在国内要适应人民小康生活水平对中医的需求,在国际上要继续保持我国中医药学的领先地位,为中医药事业的全面振兴和进一步走向世界奠定良好的基础;根据相关资料分析,1993年全国中医医院床位数/千人口为,到了2002年为,2003年为,2004年为,呈逐年上升趋势;目前中医医院按张床位/千人口规模建设是属全国平均水平;各中医医院建设与扩建规模,应根据本地区所需提供中医医疗服务的社区人口数、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确定;第十一条本条是对中医医院建设规模的划分;60张床位是经济困难地区县级中医医院的第一期建设;随着经济发展,这些中医医院将逐步扩建,实现规划;因此,本建设标准把60张床位作为中医医院的最低规模而保留;第十二条中医医院日门诊量是确定门诊部、医技科室等用房面积的重要依据;实践证明,中医医院日门诊量与床位数之比值取~基本符合实际;中医医院的特点是慢性病人居多,形成大门诊小病房状况,医院病床少相对日门诊量也少,病床多相对日门诊量也多;有专科特长的中医医院日门诊量往往较大,其值可相应调整;第十三条中医医院由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组成;这些内容是各中医医院共性的部分;为了及时发挥作用,必须注意配套建设;中医、中药用房同时建设,医疗用房与保障系统、行政管理、职工生活用房配套建设;第十四条单列项目是根据各中医医院承担任务不同或所处地区不同而选择设置的项目,是各中医医院建设中非共性项目;应根据具体需要选择使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中医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21〕8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中医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21〕8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中医医院建设标准的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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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中医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21〕8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2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192号),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编制的《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编号为建标106-2021,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2008)同时废止。

在中医医院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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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中医院建设基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
第一条统筹规划,填平补齐。

对规划建设的县级中医院,按照本标准和填平补齐的原则,进行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

第二条完善、提升中医药服务功能,满足基本需求。

结合当地中医药服务需求,在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上,基本满足县中医医院提供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和对乡村两级开展中医药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人员培训的要求。

第三条统一标准,规范建设,突出中医特色。

根据基本标准、覆盖人口及功能定位确定建设规模,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

二、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第四条业务用房建设规模,按60平方米/床核定;床位规模原则上按不超过0.25张/每千人口核定。

县级医疗机构床位总数原则上按规划城镇人口2张/每千人口控制。

第五条项目单位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 m2配置。

第六条业务用房新建造价原则上应控制在1000元/m2以内(不含土地及各种取费),具体项目单位根据当地气候、区域环境等因素上下浮动10%—20%;现有业务用房改造造价原则应控制在500元/m2以内。

第七条业务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服务功能、业务技术及设备装备的需要,在控制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不同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做适当调整。

使用面积分配应符合表1规定,建筑参数应符合表2规定。

三、建筑要求
第八条贯彻适用、经济、美观原则,科学设计、合理布局、整体规划、完善功能、突出中医特色,按照当地经济水平和区域条件合
理确定。

第九条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的选择,应符合建筑耐久年限、防火、抗震、防洪、建筑节能、保温隔热及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条项目单位的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主要业务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十一条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诊查室2.8—3.0m,病房3.0—3.2m,医技科室应根据设备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业务用房的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应不小于0.45m。

第十三条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墙面可采用瓷砖或其他便于清洗的材料。

二、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理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宜清洗;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静电。

三、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也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四、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绝缘和漏电保护等设施。

五、供应、药房(库)、太平间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

第十四条预防保健、门诊、病房、行政办公等用房,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不宜阳光直接照射的用房应有遮阳设施。

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面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3的规定。

第十五条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紧张地区应设置备用的供水设施。

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污水处理标准。

第十六条位于国家规定采暖地区的项目单位应有采暖设施,室内采暖的温度应满足医疗和病人的需要。

第十七条供电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议项目单位采用双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应设置应急备用的供电设施或自备电源。

二、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需求。

三、放射科电源应有单独的进线。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应设置紧急呼叫通讯系统。

第十九条医疗废物的处理、暂存按国家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院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方便群众,位置醒目,交通方便。

二、地势较高,基地稳固,地形平整,并有必要的防洪排涝设施。

三、便于利用当地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

四、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并位于靠近居住集中区的下风位置。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当地城镇建设规划,并根据使用、管理、卫生、建设等方面的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内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分别设置清晰的清洁、污染路线,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业务用房应考虑环境安静。

四、有利于良好的自然通风,有防潮、防霉设施和措施,有防风害侵袭措施。

五、对废弃物的处置,应按有关规定做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的出入口一般不应少于两处。

第二十四条设传染病门诊的特殊项目单位,其相应功能的业务用房应设在院区边缘,太平间、焚毁炉尽可能设于地下或隐蔽处,与主要建筑物应有适宜的隔离带,并应单独设置通向院外的出口。

四、功能设置及设备装装备标准
第二十五条县中医医院的功能及基本业务技术项目应符合表4、表5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医疗设备配置应与医技人员的技术水平、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有利于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

主要设备配置按表6选配。

表1 各部门用房使用面积参考表
表2 各类用房建筑参考系数
表3 主要用房采光表
表4 县中医医院基本服务功能
表5 基本设置与构成
表6 县级中医院主要装备选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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