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联考专业综合课考试练习题(四)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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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联考专业综合课考试练习题(四)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C 3.A 4.D 5.B

6.C 7.D 8.C 9.D 10.A

11.A 12.D 13.B 14.B 15.D

16.D 17.C 18.D 19.A 20.B

21.A 22.A 23.C 24.D 25.A

26.C 27.C 28.D 29.A 30.B

31.A 32.C 33.C 34.C 35.B

36.B 37.B 38.D 39.C 40.B

41.D 42.B 43.C 44.D 45.C

46.A 47.C

二、多项选择题

48.ABD 49.ABCD 50.AB 51.ABD 52.CD 53.ABD 54.BCD 55.BC 56.BD 57.BCD 58.AC59.BCD 60.AC 61.BCD 62.ABCD 63.AD 6 4.ABCD

三、简答题

65.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认为,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都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法律是统治阶级或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统治阶级利用掌握国家政权这一政治优势,有必要、也有可能将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然后体现为国家的法律。法律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整体性。并且,不仅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包括法律本身,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东西,是人的主观对客观的反映。法的本质揭示了法内在的一对矛盾关系:从主观方面看,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意志性。从客观方面看,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具有物质制约性。这里所谓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人类社会所包括的地理环境、人口、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诸方面,其中主要指统治阶级赖以建立其政治统治的经济基础。从根本上说,法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关系(经济基础)。法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都取决于一定的经济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这也意味着,法不是统治阶级任性和专横的表现,它不应当违背客观历史条件、

违背客观规律。

法的物质制约性和法的阶级意志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法的这两个方面是矛盾的统一体,两者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截然对立起来。

66.法律推理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

(2)法律推理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

(3)法律推理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

(4)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

67.《宪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这一自由在我国法律上的含义是指:(1)每个公民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2)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3)有在同一宗教里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4)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5)有按宗教信仰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也有不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

四、分析题

68.马克思这段话的基本含义是法律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对于法律而言,如果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进而实现法律的价值目标。

马克思的这段话,为我们认识法律的形式特征指明了方向,长期以来,社会关系被认为是法律的调整对象,而对于法律必须通过调整人们的行为关系这样一个中间环节才能调整社会关系的问题认识不清,因而出现了法律调整范围过宽,甚至延伸人们的思想、道德领域。其实,法律只是也只能是以人们的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这既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也是近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

69.所谓宪政,简单说就是宪法政治,以宪法治理国家。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是辩证统一关系。一方面,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宪法一旦颁布,就成为实施宪政的依据,指导宪政建设。另一方面,宪法必须以宪政为内容,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为一纸空文。同时,在实施宪政中,在建设民主政治过程中,又不断丰富和发展宪法的内容。所以说,宪法是宪政的依据,宪政是宪法的实施。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中要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必须培养和提高全民族的宪政精神。(2)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国家机关主要领导人带头尊重宪法,维护宪法,遵守宪法是培养全民族宪政精神的关键。(4)必须有一个真实而科学的宪法。(5)必须有稳定有效的宪法实施机制。

70.(1)这两句话反映了唐朝立法的指导思想。

(2)唐代立法的指导思想是:第一,“德本刑用”。唐初统治者为了稳固唐王朝的封建统治,认真地总结了隋朝迅速灭亡的历史经验,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即强调伦理道德为治国之根本,刑罚镇压为辅助手段。因而唐朝形成了以礼为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相互为用的思想。它有力地巩固了唐朝统治,对后代王朝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第二,宽简、稳定、划一。唐初高祖李渊提出“立法务求宽简,取便于时”的思想。唐太宗即位后也明确指出:“国家法令,唯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以防“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所谓“宽”是指立法内容做到轻刑省罚;所谓“简”,主要指立法形式做到条文简明。唐初立法贯彻了这一指导思想,因此,贞观修律时,删除旧律中死罪92条,改重为轻的条款若干处,使《贞观律》与《开皇律》相比,大为宽简。同时,强调保持法律的稳定与划一。唐太宗要求立法者“宜令审细,毋使互文”,即立法必须划一。唐初立法还强调“法令不可数变”,即要求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

五、论述题

71.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不同国家对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的认识是不相同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可以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1)主体。法律责任的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

(2)过错。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故意或过失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中具有不同的意义。

(3)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一般认为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4)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的、对财产的、对精神的(或者三者兼有的)损失和伤害。损害应当具有确定性,是真实而不是虚构的,是已经发生而不是尚未发生的。

(5)因果关系。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法律归责原则上要求证明违法或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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