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香港终审法院就_刚果金案_提请人大释法的看法
国际法:国家豁免原则 香港释法 刚果案
人大释法”要香港跟随中国给予刚果外交豁免权(2011-08-27)案件的起因是,刚果在上世纪80年代,向南斯拉夫Energoinvest公司借钱发展水电工程,其后无法履行协议,经仲裁后须赔偿。
而美国对冲基金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则以低价购买了该债务。
该对冲基金在2008年知道,属于中国国企的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三间子公司,在刚果取得采矿权,并会支付一笔“入场费”,因此,就要求刚果将这笔2亿美元(约2亿4600万新元)的款项用作抵债。
原审时刚果政府向香港法院提出“国家豁免权”,指出一个主权国在未获同意下,不受另一个主权国法院的管辖。
法官认同有关“绝对主权”,判基金公司败诉。
原告其后提出上诉,上诉庭的法官认为,香港的普通法应该采用“相对主权”看待案件,即使涉及两个主权国,但水力发电融资协议、及采矿等“入场费”,是商业行为,因此改判原告得直。
刚果于是上诉至香港终审法院。
在终院处理期间,北京曾向港府多番施压,强调“刚果案”涉及中国外交政策,香港终院无司法管辖权,也无权处理。
而香港司法界当时坚持,应尊重《基本法》总体保留原有香港法律制度的大原则。
“人大释法”要香港跟随中国给予刚果外交豁免权(2011-08-27)早报导读[时事漫画] 澳洲最高院阻止澳与马国交换难民[中国早点] 国资委"拉郎配" 央企重组貌合神离[新马关系] 我国移交四水供设施给柔佛州[总统选举] 一个外国人看新加坡总统选举●易锐民香港特派员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昨日全票通过,对香港《基本法》第13条第一款及第19条进行解释,香港要跟随中国,给予刚果民主共和国享有绝对外交豁免权。
会议在北京召开,听取了香港终审法院就刚果欠债引发的外交豁免权争议,提请解释。
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形容,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里程碑,因为是香港终审法院首次按《基本法》法律程序,就中央政府管辖事务提呈人大常委会作解释。
香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启示.doc
香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启示-香港司法制度继承了英国传统,突出特点是实行当事入主义。
自2000年起,香港开始对民事司法体制进行改革,核心是克服当事入主义诉讼模式所带来的诉讼成本过高、诉讼拖延的弊端。
虽然目前改革尚未完成,但改革方案已经成型,并逐步付诸实施。
香港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可以给予我们诸多启示。
一、改革进程与目标(一)改革进程:2000年2月,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任命了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工作小组(以下称工作小组),成员由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法官、律政司法律专员、法律援助署署长、资深大律师、律师、香港大学教授、消费者委员会总干事、高等法院聆案官、裁判官等16人组成,任务是检讨高等法院民事诉讼规则和程序、建议改革措施。
2001年11月21日,工作小组发表了《中期报告及咨询文件》(以下称中期报告),提出了80项改革建议,并公开咨询和征求意见。
在为期7个月的咨询期内,工作小组派发了5000份纸本中期报告、500张光碟、12000份报告摘要,并在互联网公布了电子本,41000人上网浏览。
咨询期间收到近100份书面意见。
2004年3月,工作小组完成并发布了《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最后报告书》(以下称最后报告书)。
最后报告书指明了香港民事司法制度应予改革的各个方面,并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提议。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已经接受了改革提议,并已委派了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督导委员会,对报告书中与司法机构有关的改革提议的推行情况进行监督。
预计所有改革措施将在未来二至三年内完成。
(二)改革目标工作小组在《最后报告书》中明晰地概括了改革的目标,指出:“改革措施必须能够达到改革的目标,即提高本港民事司法制度的成本效益、简化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减少诉讼遭拖延的情况;同时,所有决定都必须符合‘程序公正’和‘实质结果公正’这些基本要求。
”据此,香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目标就是,在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前提下,降低诉讼成本,简化诉讼程序,缩短诉讼期限。
香港黄金交易市场的交易纠纷如何解决
香港黄金交易市场的交易纠纷如何解决在香港这个国际金融中心,黄金交易市场一直以来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交易活动的频繁与复杂,交易纠纷也时有发生。
当面对这些纠纷时,我们需要清晰地了解可行的解决途径,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首先,了解纠纷产生的常见原因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在香港黄金交易市场中,交易纠纷可能源于多种因素。
价格波动是一个常见的诱因。
黄金价格的瞬息万变,可能导致在交易执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对于价格的认定出现分歧。
交易信息的不准确或不完整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例如,对于黄金的品质、重量、交割时间和地点等关键信息,如果在交易过程中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存在误解,很容易引发纠纷。
此外,交易系统故障、人为操作失误以及市场操纵等不规范行为也可能导致交易纠纷的产生。
当纠纷发生后,协商解决通常是首选的方式。
双方可以通过直接沟通,以平和、理性的态度来探讨争议点,并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种方式不仅能够节省时间和成本,还能够维护双方之间的商业关系。
在协商过程中,各方应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诉求,同时也要倾听对方的意见。
通过互相理解和妥协,有可能达成一个满意的结果。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纠纷,那么调解就成为了一个可行的选择。
在香港,有许多专业的调解机构和调解员,他们具备丰富的金融交易知识和调解经验。
调解是一个相对灵活和非正式的过程,调解员会协助双方进行沟通和协商,帮助他们找到解决纠纷的途径。
与协商不同的是,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会提供一些中立的建议和解决方案,以促进双方达成共识。
仲裁是另一种常见的解决方式。
香港拥有完善的仲裁制度和专业的仲裁机构。
仲裁具有保密性强、程序灵活、裁决具有终局性等优点。
当双方选择仲裁时,需要根据事先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给指定的仲裁机构。
仲裁庭会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对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遵守。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纠纷涉及到严重的违法行为或者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解决,诉讼则是最后的手段。
论中国内地与香港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
论中国内地与香港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刘晓红【期刊名称】《法律适用》【年(卷),期】2001(000)003【摘要】@@ 随着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中国内地与香港两地间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不能再以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为依据,从而产生了两地间仲裁裁决相互承认与执行的"真空期".因此,该问题曾一度引起我国法律和仲裁界人士的关注和讨论,他们在理论上提出了解决该问题的种种建议和设想.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协商,时值香港回归祖国两年之际,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终于达成了<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两地间仲裁裁决相互承认和执行无法可依的状况从此结束,并开创了两地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的新局面.为此,本文拟就内地与香港仲裁裁决问题的历史和现状,特别是针对"安排"的规定,对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有关仲裁裁决相互承认和执行方面的合作前景略作论述.【总页数】3页(P19-21)【作者】刘晓红【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7【相关文献】1.中国内地与香港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J], 宋纪萍2.两岸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制度构想——以《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为示范 [J], 吴萍3.内地与香港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问题探讨 [J], 金振宁4.中国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问题的探讨 [J], 蔡镇顺;杨云君5.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基于我国承认与执行CAS裁决第一案的实证考察 [J], 张春良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法学-从香港“刚果案”看国际法的国家豁免原则
从香港“刚果案”看国际法的国家豁免原则从香港“刚果案”看国际法的国家豁免原则摘要:近期发生在香港的"刚果案",使我们的视线又聚焦在国际法中的国家豁免原则之上。
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走向,以及国际经济的深入化和复杂化,应该也是时候对我国外交政策中的豁免原则进行重新思考了。
关键词:刚果案国际法国家豁免一,对"刚果案"的介绍和思考近期发生在香港的"刚果案",使我们的视线又聚焦在国际法中的国家豁免原则之上。
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走向,以及国际经济的深入化和复杂化,应该也是时候对我国外交政策中的豁免原则进行重新思考了。
"'刚果案'起诉者是美国对冲基金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该公司承接1亿400万美元(约1亿3100万新元)仲裁判决债项后,于2008年在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在香港执行针对仲裁败方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判决。
基金公司要求,将中国中铁拟投向刚果的逾亿美元开采铜钴矿入门费抵债。
香港律政司介入诉讼。
"对于美国对冲基金的诉求,刚果方面以"自己是主权国家,享有豁免权"的理由进行抗辩。
如此使得这场诉讼的中心论点集中在了国际法中的"主权豁免原则"之上。
中国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对此事予以了特别的关注,在香港高院以及上诉庭审判之前,外交部就两度发出了信件强调了中央政府对此事的立场。
之后不久,外交部的第三封信件被评价为"内容详细,措辞强烈",对香港予以警告。
信中除重申中央政府的"绝对豁免原则"立场之外,还列举了香港一意孤行将产生的五大恶劣影响:1,不符合香港的特区地位;2,使得中国的国家外交立场收到质疑;3,受影响国家向中央政府交涉,影响国际间的友好关系;4,使得中国海外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5,妨碍了发展中的穷困国家减免债务。
总之,北京方面的要求就是:回归后香港的一切外交事务均须交由中央政府决定,香港应适用中国政府统一的外交豁免制度。
刚果案
上诉法院判决理由
• 刚果政府的行为并不属于国防和外交等国家行为, 所以香港法院有司法管辖权。 • 中国公司与刚果签订的合约性质属于商业行为。 • 香港沿用限制豁免权原则。原因是香港在回归前 是实行普通法,1978年应该立法将国家豁免权的 法律扩展至香港,在回归后没有立法更改为绝对 豁免权。
• 商业行为不能豁免,驳回原审判决。
本案的焦点
• • • • • 1)香港法院对于刚果案是否有管辖权。 2)国家豁免权是否属于外交行为。 3)香港的相对豁免原则是否能够应用。 4)刚果应该享有绝对豁免原则还是相对豁免原则。 5)中铁集团相关公司在刚果的以开发兴建该国家 的基础设施换取中铁集团相关公司在刚果的以开 发兴建该国家的基础设施换取采矿权是属于一般 商事活动还是属于国家间合作。
角色对调 中国态度
• 中国政府仍然会坚持绝对豁免原则。 • 1.我国不仅是在理论上、原则上坚持绝对豁免说, 而且在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我国也坚持国家及 其财产享有豁免权的原则,并且也一直支持国家 及其财产享有绝对豁免权。 • 2.该案的判决涉及到在中国“一国两制”的宪制 安排下,如何保证香港既不僭越其自身的地位和 权限,又最大限度地实现其自身的司法独立。国 家豁免原则是国际法中“主权平等”原则的引申 和客观要求。
而此案件中对于涉及国家豁免权的问题属于外交范围因此香港无权管辖而应当有中央人民政府管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作出不同的判决理由是基于香港法院是否享有司法管辖权和刚果能否享有豁免权而作出的
刚果案
小组成员: 张慧杰、汪雪、穆文静 陈凤、曾妮丽、缪云农
香港法院对涉及国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9条 规定,香港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但 是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 无直接管辖权。 • 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属于国家对外事务中的外交事务范畴, 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豁免规则或 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统一实施。 • 依照基本法,香港法院是无权管辖“国防、外交等国家行 为”案件的。而此案件中对于涉及国家豁免权的问题属于 外交范围,因此香港无权管辖,而应当有中央人民政府管 辖。
浅论我国内地与香港法律冲突的解决
浅论我国内地与香港法律冲突的解决【摘要】:如何解决内地和香港法律间的冲突,两地的学者都提出许多方案,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操作方式,但是在今后内地与香港法律冲突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一个可以普遍适用的协调模式,是目前两地司法界和学者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文章在对内地和香港的法律冲突的特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的法律冲突和协调模式提出一些看法。
【关键词】:内地; 香港; 法律冲突与协调一、内地与香港法律冲突的特点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是一个国家内部的各个法域存在着独特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当某一跨区域的民商事关系,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区域的法律制度时产生的,所涉各区域法律竞相要求支配或不支配该民商事关系的冲突。
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冲突与世界上其他如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多法域国家区际法律冲突相比,除了具有以上共性以外,还具有许多自己的特殊性。
(一)单一制国家内部独特的法律冲突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在”一国两制”制度下,就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来讲是独一无二的。
首先,尽管香港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但就地位上来讲是在统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单一政治体制下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
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主权,是《基本法》的基本内容之一,而并不仅仅是象征性的。
其次,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内容更丰富,例如香港终审法院拥有终审权。
最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不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也有特别法律文件《基本法》的规定。
所以,内地与香港的法律冲突是一种特殊的区际法律冲突。
(二)两种社会经济制度下的法律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建立起了自己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虽然经过一系列的改革,但社会主义公有制并没有改变。
而香港奉行资本主义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虽然在1997年回归祖国,但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和基本政治制度依然延续下来。
《基本法》第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他给香港法治留下什么
几个月前,香港特首曾荫权刚刚宣布,终审法院将于2012年迁往现立法会所在大楼办公。这座糅合了东方风格的新古典主义建筑物,是香港回归前最高法院所在地,历经世纪沧桑,在港人心中有特别的地位。
谁来继任引猜测
作为司法机构掌舵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作为左右着民众对法治的信心。有外国领事说,他们关心李国能请辞,但更关心李的继任者。
为确保司法独立,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须经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后任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一遴选程序,被认为是行政、立法和法律界三方制衡的机制,能保障选拔出不惧不偏、无袒无憎,在专业才干、职业操守、个人涵养上均有卓越表现的人担任法官。
李国能任首席法官后,亲身游说不少业界精英加入司法机构,成功令以本地人为骨干的司法制度得以开展及持续。另一方面,他也极力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外籍法官参加法院的审判,保持了回归前香港司法文化举世罕见的开放性和相当高的人员素质。
李国能对司法底线的坚守更为业界称道。近年来,香港法院受理的司法复核案大为增加。他不只一次公开表示,法庭不能就政治、社会及经济问题提供万应良方,只可经由政治过程,才可觅得合适的折衷方案;政府和立法机关有责任使政治过程恰当地发挥有利于社会的功用。
他给香港法治留下什么 作者: 南方周末记者 赵蕾 特约撰稿 吴木銮 发自香港 2009-09-16 21:07:14 来源:南方周末
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辞职了。他为何能获得港人一边倒的赞誉?他为香港法治留下了什么?
“香港是不是香港,就看是不是按法律办事情”,香港民众关心谁来继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就是关心自己的切身利益,关心香港的未来。
关于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的几点思考
⾹港现⾏的法律制度源于英国的普通法制度,从法律的基本理念、价值取向、架构设计、⽂化基础以⾄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具体原则,与内地的制度有着巨⼤的差异及深刻的分歧。
⾹港回归后,有关涉港法律问题的研究已不属于国际范畴,但⾹港与内地仍然分属两个独⽴的法域。
经过两地的共同努⼒,在司法协助领域,已经达成了两项重要的协议:《关于内地与⾹港特别⾏政区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书的安排》和《关于两地相互承认与执⾏仲裁裁决的协议安排》。
但关于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问题,⾄今尚处于协商的阶段。
⾹港⽅⾯已在2002年3⽉提出相关问题的设想,但在可⾏性⽅⾯还存在⼀定的问题。
本⽂将探讨两地判决承认和执⾏的⼏个问题,并结合海⽛《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与外国判决执⾏公约》草案,提出⼀点建议。
⼀、现有制度考察 1.内地 我国内地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是依据1991年的《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
1991《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268条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执⾏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项内容:(1)请求国与我国之间存在相关⽅⾯共同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存在互惠关系;(2)由当事⼈或请求国法院提出请求;(3)该判决必须是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4)该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5)符合条件的,发出执⾏令,⽆需进⾏实体审查。
在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国际条约中,还对外国法院的判决提出以下条件:(1)请求国法院具有管辖权;(2)该判决的作出严格依据请求国的程序规则且败诉⽅已得到充分的应诉的机会;(3)我国未对相同当事⼈就同意诉讼标的案件作出裁决或正在进⾏审理,也未承认第三国对该案所作的判决。
1998年⼈民法院通过了《⼈民法院关于⼈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该规定列举了对台湾判决不予认可的六种情形,并对判决认可和执⾏的程序作出详尽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对香港终审法院就“刚果金案”提请人大释法的看法【精品论文】
对香港终审法院就“刚果金案”提请人大释法的看法【精品论文】对香港终审法院就“刚果金案”提请人大释法的看法==================================================================== == 【出处】《法学》2011年第8期【摘要】香港终审法院最近就刚果民主共和国(以下简称刚果金)诉美国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公司(以下简称FGH公司)一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解释基本法的请求。
这是终审法院第一次根据基本法第158条的有关规定提请释法,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与法律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积极、慎重、高度专业性地处理本次释法,并尤其需要处理好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积极回应释法请求,严格遵循宪法、基本法有关规定和原则,用好用足解释权;第二,从“一国两制”的高度深入研究本次释法可能导致的对香港原有法律的改变,处理好贯彻统一的外交政策和维护香港司法独立的关系;第三,法律解释案应避免过于具体、僵硬的表态,应当将本次案件的实质决定权留给终审法院行使,从而鼓励其提请释法的行为;第四,通过本次释法进一步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解释机制和程序,尤其应当吸纳内地宪法学专家的意见来加强释法的专业性和公信力。
【关键词】香港终审法院;刚果金案;人大释法【写作年份】2011年【正文】香港终审法院于2011年6月8日就刚果金和中国中铁(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等上诉人诉美国FGH公司一案(以下简称刚果金案)下达了初步判决书,其中就该案所涉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13条、第19条有关款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解释请求。
基本法第158条规定了解释权与解释程序的问题,并且终审法院也有义务在一定条件下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某些条款的含义进行解释,以作为下达终局判决的依据。
经过1999年吴嘉玲案等一系列有关基本法解释的法律争议之后,本次终审法院的提请释法实际上是香港回归之后的第一次——即遵循基本法第158条的规定和程序所进行的提请。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支持香港仲裁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支持香港仲裁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9.05•【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支持香港仲裁典型案例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解决经贸投资争议的重要途径。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作出重要决策部署。
“十四五”规划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地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
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充分发挥司法支持和监督仲裁的职能作用,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地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对于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和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深化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全面准确、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依法公正高效办理各类涉港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2019年以来,人民法院共受理涉港仲裁司法审查案件1000余件。
截至2024年4月,仅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已向内地法院提出保全协助申请119份,涉及标的金额超过300亿元人民币,内地法院从受理协助香港仲裁的保全申请到保全措施执行完毕的平均期限为28.3天。
本次发布的6件典型案例既包括申请确认涉港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协助香港仲裁的保全案件,也包括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件,生动展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支持香港仲裁、推进国际仲裁高质量发展的司法立场。
一是以便捷高效的保全协助保障香港仲裁的顺利进行。
仲裁保全对于保障仲裁程序顺利进行以及仲裁裁决的最终执行具有重要作用。
案例1中,内地法院优化协助保全机制,为香港仲裁程序提供了便捷高效的保全协助,并使得仲裁申请人其后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的案件得到快速处理以及顺利执行,为两地司法互助提供了有益示范。
二是支持和鼓励当事人选择香港仲裁解决纠纷。
香港特区终审法院提请释法意义重大
香港特区终审法院提请释法意义重大6月8日,香港特区终审法院以3∶2多数,就一家美国公司诉刚果(金)及中铁公司案(下称“刚果(金)案”)作出判决,决定就香港特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第三款涉及的与“外交事务”有关的4个问题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
这是香港回归近14年来,特区终审法院第一次启用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程序,主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释法。
一石激起千层浪,此举在香港特区内外引起广泛关注。
刚果(金)案起因于一家以收购不良债权为业的“秃鹫基金”。
该基金公司于2008年5月向香港特区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截留中铁公司应向刚果(金)支付的矿权费1.75亿美元,以执行苏黎世和巴黎两个仲裁庭针对刚果(金)作出的仲裁裁决。
这场官司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打到特区终审法院。
诉讼各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香港特区采取的国家豁免制度是否必须与中央政府立场一致。
如答案是肯定的,则根据中央政府一贯奉行的“绝对豁免”立场,刚果(金)在此案中享有管辖豁免,特区法院应驳回起诉。
然而,特区高等法院上诉庭在其二审判决中恰恰作出一个截然相反的结论,这就引发出国家外交政策能否在香港特区有效落实,以及如何处理中央外交权与特区司法权的关系等重大宪制问题。
案件审理过程中,外交部驻香港特区特派员公署三度致函特区政府,说明中国采取绝对豁免立场,并指出,国家豁免问题是影响国家间关系的重要问题,如香港特区实行与我国立场不一致的国家豁免原则,将明显对我国主权和整体国家利益造成损害。
特区政府律政司长作为介入人参与诉讼,明确提出,确定适用何种国家豁免制度,属于应由中央政府负责管理的外交事务,不属特区自治范围,特区在此问题上适用的法律规则必须与中央政府立场相符。
但特区高等法院上诉庭却在二审判决中武断地认定,特区适用与中央政府立场不一致的国家豁免制度,不会损害国家主权,香港应继续延用回归前港英时期的普通法。
特区终审法院多数法官认为,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没有主权属性;在国家豁免这一与外交事务有关的事宜上,特区法院必须尊重中央政府的决定并遵照其决定行事,这是一项必须遵循的宪法规定,绝无采取不同政策的空间。
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漏洞及填补——居港权案的再思考与刚果金案的新启示
为自 治范围外 的条款 ( 符合类别条件 ) x条款与 Y ,
条 款之 间有关 联 , 不一 定 要提 请 人 大 常委 会 释 法 。 并 首先要 判断 x条 款 与 Y 条款 谁 为主 要 条 款 , 果 x 如
这五个 机制 关节 中, 重要 的一环是 案件 审理 中 最 香港 法 院释法 与人 大 常委 会 释 法 的衔 接 , 因如下 : 原 ( ) 个机 关释法 的衔 接本 质 上 是一 种 权力 分 配 , 1两 而 有权 力分 配 的地 方必 有纷 争 , 不论 是横 向的还是纵 向 的权 力分 配 皆是 如此 , 因而衔接环 节本 身就 是容易 出 问题 的环 节 。( ) 2 从微 观看 , 该环 节是 释 法 权在 人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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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 南 大 学 学 报 法 学 版
的解释范围是香港 自治范围的条款、 其他条款。不得
解释 关 于 中央 人 民政府 管 理 的事 务 或 中央 和香 港 关
常 委会 和香港终 审 法 院之 间的 对接 ; 而从 宏 观 上看 , 该 环节是 一 国主权 和 香港 自治 之 间 的连 接 点 。如 果 不 能实现 “ 缝 对 接 ” 很 可 能会 对 一 国两 制 产 生 危 无 , 害。() 3 由于是 在案件 审 理过 程 中 , 涉及 司 法权 独 立
限的, 其关 系 可 以类 比于 所 有权 和用 益 物权 的关 系 。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务 委 员 会 在 对 本 法进 行 解 释前 , 征询 其所 属 的香港 特别 行政 区基 本法 委员 会 的
人大 常委会 的解 释 范 围是 全面 的 , 港法 院对基 本法 香
最高人民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1.18•【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现就民商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安排:第一条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商事案件生效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适用本安排。
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赔偿的生效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亦适用本安排。
第二条本安排所称“民商事案件”是指依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均属于民商事性质的案件,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司法复核案件以及其他因行使行政权力直接引发的案件。
第三条本安排暂不适用于就下列民商事案件作出的判决:(一)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赡养、兄弟姐妹之间扶养、解除收养关系、成年人监护权、离婚后损害责任、同居关系析产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应否裁判分居的案件;(二)继承案件、遗产管理或者分配的案件;(三)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有关标准专利(包括原授专利)、短期专利侵权的案件,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有关确认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案件,以及有关本安排第五条未规定的知识产权案件;(四)海洋环境污染、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共同海损、紧急拖航和救助、船舶优先权、海上旅客运输案件;(五)破产(清盘)案件;(六)确定选民资格、宣告自然人失踪或者死亡、认定自然人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七)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八)认可和执行其他国家和地区判决、仲裁裁决的案件。
第四条本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不包括保全裁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判决、命令、判令、讼费评定证明书,不包括禁诉令、临时济助命令。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适用提请释法规则状况的检讨
作者: 李纬华
作者机构: 国家法官学院,北京101100
出版物刊名: 政治与法律
页码: 23-33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4期
主题词: 一国两制;香港基本法;提请释法;终审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
摘要:在对当事人(经大律师)关于《基本法》有关条款是否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争辩作出决定时,香港特区终审法院的基本裁判思路是将《基本法》视为香港特区的宪法与力保普通法法律解释规则在香港特区的延续。
《宪法》和《基本法》的宪制关系决定了《宪法》在香港特区的适用性与《基本法》对香港特区而言的非完备性。
这就要求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应当平衡地从“一国”和“两制”层面解释《基本法》有关条款,并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规则。
由于其基本裁判思路在短时间内难以改观,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决定是否提请释法的前景并不乐观。
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对提请释法规则的适用仍然是个有待在“一国两制”实践中巩固的宪政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
安排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00(000)002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政府协商,香港特区法院同意执行内地仲裁机构(名单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作出的裁决,内地人民法院同意执行在香港特区按香港特区《仲裁条例》所作出的裁决。
现就内地与香港特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有关事宜作出如下安排:
【总页数】2页(P)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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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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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际经贸法制中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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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克武;陈亚娟
【期刊名称】《经济与法》
【年(卷),期】1996(000)004
【总页数】2页(P6-7)
【作者】陈克武;陈亚娟
【作者单位】不详;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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