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有效资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公告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下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下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事项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粤建质函[2012]85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2.10.27
【实施日期】2012.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下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事项有关
事宜的通知
(粤建质函〔2012〕858号)
各地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我厅印发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从8月6日起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事项(含新申请、增项、升级、延期、变更、注销等事项)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含佛山市顺德区,下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鉴于实施过程中各地提出要明确一些具体操作问题,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受理
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事项按照检测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由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受理。
考虑到前段时期我省大批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满需延期,为避免下放行政审批衔接过程出现证书有效期不连续,影响检测机构出具报告的有效性,我厅延期事项。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式样和资质申请表式样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式样和资质申请表式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05•【文号】建质函[2005]346号•【施行日期】2005.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式样和资质申请表式样的通知(建质函[2005]34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已于2005年11月1日施行。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现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式样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式样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样本印制。
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式样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十一月五日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式样机构名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证书编号:建检字第号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发证日期有效日期:注:本页可放大为A3型纸印制。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检测机构名称││├───────┼─────────────────┤│详细地址││├───────┼─┬───────┬───────┤│邮编││电话││├───────┼─┴───────┴───────┤│成立时间││├───────┼─────────────────┤│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职务││职称││├───────┼─┼─────┼─┼─────┼─┤│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书编号││├───────┼─────────────────┤│有效日期│本证书于年月│││日前有效│├───────┴─────────────────┤│ 备注:│││││││││││││││└─────────────────────────┘┌─────────────────────────┐│ 检测范围及项目│├─────────────────────────┤│││││││││││││││││发证机关(印章)││年月日│││└─────────────────────────┘┌─────────────────────────┐│检测机构变更栏│├─────────────────────────┤│││││││││审查单位(印章)││年月日│├─────────────────────────┤│││││││││审查单位(印章)││年月日│├─────────────────────────┤│││││││││审查单位(印章)││年月日│└─────────────────────────┘┌─────────────────────────┐│检测机构变更栏│├─────────────────────────┤│││││││││审查单位(印章)││年月日│├─────────────────────────┤│││││││││审查单位(印章)││年月日│├─────────────────────────┤│││││││││审查单位(印章)││年月日│└─────────────────────────┘持证说明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承揽检测业务的凭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4.24•【字号】冀建质[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管理的通知(冀建质〔2014〕34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贯彻省政府《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行为,提升全省检测行业水平,决定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实施综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管理(以下简称量化考核)。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量化考核基本原则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0〕4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采用记分机制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的分值并编制成记分标准。
省、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同时对检测机构、人员分别予以相应记分,对积分达到一定数量的检测机构、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全省统一的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平台。
省、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或处理的5日内,将对检测机构、人员的记分上传至综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平台,处罚、处理情况及其相应的执法文书由作出行政决定的单位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二、量化考核管理范围在河北省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及其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检测报告批准人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人员)纳入量化考核管理范围。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苏建工[2009]139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工[2009]139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为规范我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我厅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原《江苏省建设工程桩基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苏建工[2002]321号)作废。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工程建设处联系。
附件: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二○○九年五月五日附件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为规范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下简称141号令)、《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号,以下简称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条件(一)新设立的机构和已有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应按照141号令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提出申请。
(二)新设立的机构申请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一种或多种方法),应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不分检测方法,统一为1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含增扩检测方法)的机构,应先取得与申请检测能力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以及检测人员(地基基础类)检测技术培训合格证书(不少于10人)后,方可申请资质。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治理活动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治理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3.27•【字号】豫建质安〔2020〕114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治理活动方案的通知豫建质安〔2020〕114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现将《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治理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3月27日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治理活动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切实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有效保障工程质量,制定本活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聚焦行业乱象,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治标与治本结合,规范与整治并行,提高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水平,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核查检测机构仪器设备、场所环境及从业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检测行为是否规范,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伪造检测数据、从业人员操作能力不足、执业行为不规范等行为,着力规范检测市场秩序,提升检测人员素质,推进检测机构管理标准化、行为规范化、人员专业化和报告信息化,形成检测机构和人员动态监管机制,建立全省统一的信息化监管平台。
二、治理范围全省范围内已取得省厅许可的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1.04•【字号】豫建质安〔2019〕323号•【施行日期】2019.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建质安〔2019〕323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现就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使用电子证照为方便企业办事,推动审批事项实现“零跑腿”,省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电子化试点正式施行后,将颁发电子证照,不再颁发纸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包括1个正本和1个副本。
企业可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在用户个人中心,点击“我的证照”,查看名下已有证照列表。
点击证照名称,打开要查看的证照,在图片上点击鼠标右键另存为,获取证照图片,需打印时可自行打印。
我厅颁发的电子证照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统一电子证照有效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的有效期为3年,自企业取得本套证照的首个专项资质时起算。
期间企业除有效期满延期外,证照有效期不变。
使用电子证照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专项资质统一在一套证照上显示,且各专项资质的有效期保持一致,不再为每个专项单独颁发电子证照并核定有效期。
三、现有纸质证书向电子证照过渡为减轻企业负担,方便企业经营发展,电子证照施行后,已取得纸质证书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需办理换证,现有资质证书仍可正常使用。
若申请资质证书变更,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结后,不需提交原资质证书,省厅将依申请为企业重新打印纸质证书;申请资质证书补办,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结后,省厅将依申请为企业重新打印纸质证书;申请增项或某一专项资质有效期满申请延期时,须同时为已取得的其它专项资质申请延期,省厅将为许可的所有专项资质统一颁发电子证照。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2.23•【字号】黔建建通[2012]87号•【施行日期】201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建建通〔2012〕87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协会,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自2006年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相关事项办理工作以来,我厅在检测行业监管过程中,发现了一些共性问题需要予以进一步说明。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建施通〔2006〕188号)和《关于加强我省建筑业试验人员监督管理的通知》(黔建施通〔2009〕543号)有关规定,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和《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要求,现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计量认证范围要求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范围应满足以下要求:(一)见证取样检测:至少应通过水泥、粉煤灰的物理力学性能检验;建筑钢材(含钢筋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混凝土用骨料物理性能检验;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砖、砌块的物理力学性能检测等内容的计量认证。
(二)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应通过土工试验;土工布、土工膜、排水板(带)等土工合成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检测;锚杆锁定力检测;桩(完整性、承载力、强度)、地基(含复合地基)、成孔、基础施工检测等范围的计量认证。
(三)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应通过回弹法和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超声法检测混凝土缺陷;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后锚固件拉拔试验;碳纤维片正拉粘结强度试验;回弹法和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回弹法检测烧结普通砖强度等范围的计量认证。
甘建公告〔2016〕46号
建筑工程检测乙级
4
兰州理工大学高新技术成果推广转化中心(原兰州理工大学土木综合实验中心)
资质延续
建筑工程检测甲级、岩土工程检测甲级、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检测甲级、钢结构工程检测、公路(桥梁)工程检测甲级、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室检测
附件2
预拌混凝土生产专项检测实验室资质核准结果
序号
单 位 名 称
申请事项
兰州市城关区高新S625号路以南
营业执照注册号
620
9454F
4
合水鼎诚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名称
合水鼎诚商品混凝土搅拌验室资质延续
附件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专项实验室
资质变更核准结果
序号
单位名称
变更类别
变更前
变更后
1
徽县兴鑫工程材料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法人
刘云海
章文涵
2
庆阳市天源水利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姚正普
张利军
3
兰州陇原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130号
附件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结果
序号
单 位 名 称
申请事项
核准结果
1
兰州实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升级、增项
钢结构工程检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检测甲级、建筑工程安装检测、公路(桥梁)工程检测甲级
2
瓜州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室
增项
建筑节能检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乙级
3
永靖县智超建材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核准结果
1
崇信县鑫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新申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注册人员专项核查结果的通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注册人员专项核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1.07•【字号】辽住建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注册人员专项核查结果的通报辽住建科〔2022〕1号各市住建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管理,保证检测质量,促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和健康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20〕2号)等有关规定,2021年下半年,省厅组织各市行业主管部门对全省具有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和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注册人员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按照《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注册人员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市两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用信息系统核查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共核查具有专项类检测资质149家266项资质。
从核查情况来看,各市住建局高度重视,通过全面核查发现问题并报省住建厅,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得到进一步规范。
铁岭市、葫芦岛市相关检测机构注册人员核查全部合格。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1.注册人员不满足资质管理相关规定要求的现象仍然存在。
通过核查,共发现10家机构14项资质的注册人员不满足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注册人员离职后未及时补充变更(详见附件1)。
2.存在“僵尸”机构现象。
共有14家15项资质不满足资质条件,逾期未申请延期且未办理注销手续(详见附件2)。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1.各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资质持续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0.19•【字号】甘建工〔2018〕495号•【施行日期】2018.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建工〔2018〕495号各市州建设局、甘肃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1号)和《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甘建设〔2005〕402号)的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资质审批办理流程,严格落实“减证便民”要求,现对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延期换证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用章”制作使用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测机构资质申报(一)为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1号)规定,做好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最大程度利企便民,提高办事效率,即日起取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新报、升级、增项、延期)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签章环节。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检测机构的动态管理,切实打造便利、公平的市场环境。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严厉惩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检测机构的不良行为记录、行政处罚等情况及时书面报送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
对处罚权限在省建设厅的,要及时报送书面处罚建议,并附调查证据及相关资料,省建设厅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省建设厅将结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的事中事后管理,必要时向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征询相关情况。
二、检测机构资质延期换证(一)延期换证对象持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3年有效期即将期满需继续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
四川省建设厅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建发[2007]36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促使检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二○○七年四月十二日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平,规范检测市场,提供公正、科学、准确的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检测工作。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依法设立或经工商注册,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本规定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依据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四川省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分为建设工程质量综合检测类、建设工程及材料检测和专项检测三大类,其中专项检测类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建筑节能和建筑智能检测等,综合类应具备建设工程及材料、建筑地基基础、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建筑节能检测。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下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事项有关事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下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事项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0.27•【字号】粤建质函[2012]858号•【施行日期】2012.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下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事项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质函〔2012〕858号)各地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我厅印发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从8月6日起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事项(含新申请、增项、升级、延期、变更、注销等事项)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含佛山市顺德区,下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鉴于实施过程中各地提出要明确一些具体操作问题,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请受理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事项按照检测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由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受理。
考虑到前段时期我省大批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满需延期,为避免下放行政审批衔接过程出现证书有效期不连续,影响检测机构出具报告的有效性,我厅延期事项推后下放,延期事项自今年11月1日起下放,我厅不再受理。
二、具体工作要求(一)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制定的资质标准和我省的细则,以保持全省审批标准的统一。
(二)各地参照《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行政许可的公告》(粤建公告〔2009〕18号)、《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条件(桩基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资质分级条件要求)〉的通知》(粤建质〔2010〕35号),制定本地区申请检测机构资质核准的公告信息,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告。
(三)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事项使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办理,我厅已向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设了“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网络端口。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能力比对试验结果的通报-冀建质[2011]699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能力比对试验结果的通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能力比对试验结果的通报(冀建质〔2011〕699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管理,提高检测机构的检测技术和管理水平,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防止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能力比对试验的通知》(冀建质〔2011〕416号)要求,2011年8月至10月,河北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组织了全省范围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能力比对试验,并在全省各市县抽取部分检测机构进行了现场考核验证。
现将能力比对试验结果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能力比对试验按检测资质包括见证取样检测和建筑节能检测两大类,其中见证取样检测选用钢材、水泥、混凝土外加剂三类样品,建筑节能检测选用模塑膨胀聚苯板作为样品。
参加本次能力比对试验的检测机构共226个。
其中,见证取样检测机构221个,建筑节能检测机构63个。
在所有参加比对试验的检测机构中,215个见证取样检测机构、63个建筑节能检测机构按期返回了全部样品的检测结果,极少数单位返回部分样品的检测结果。
全省共抽取22个检测机构进行现场考核验证,其中见证取样检测机构22个,建筑节能检测机构8个。
本次比对试验,按照《能力验证结果的统计处理和能力评价指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GL02)采用稳健统计技术对返回的结果进行统计评定,并引入国家检测中心的检测数据对评定结果进行补充修正,评定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甬建发[2013]261号•【施行日期】201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甬建发〔2013〕261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建建发〔2013〕31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根据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实际,决定于2013年12月-2014年4月期间,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依据(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三)《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浙建法〔2006〕47号);(四)建筑材料、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节能、市政道路与桥隧工程、室内环境等相关检验检测技术标准。
二、检查范围及时间安排(一)检查范围:凡在本市(含外市在甬)从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均属本次检查范围。
(二)检查时间:检查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全面自查自纠阶段,从2013年12月-2014年3月10日;第二阶段为检查督查阶段,从2014年3月10日-4月10日。
三、检查内容(一)检测机构资质的符合性1、检测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具备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情况,市外进甬的检测机构备案情况;2、检测机构的现有组织机构、技术力量、设备配备、环境条件和检测能力是否符合资质要求。
(二)检测机构行为的规范性1、市场行为。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浙建〔2023〕12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2023〕12号各市建委(建设局):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2月22日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资质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检测机构资质管理(一)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二)检测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依据《办法》和《资质标准》取得相应的资质,其检测能力应满足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见附表)要求,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三)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提出申请,依法提交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青岛市取得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检测机构名单
8 青岛泰昊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郑勇 √ √ √
鲁建检字第02008号
9
青岛技术开发区建协工程质 量检测站有限公司
李贵成
√
鲁建检字第02009号
10 青岛诚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李仁胜 √ √ √
鲁建检字第02010号
11
青岛方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有限公司
夏文星
√
√
鲁建检字第02011号
企业地址
青岛市澳门路121号
附件
青岛市取得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检测机构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见证
送样
1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 刘维刚 √
2
青岛市城阳区建筑工程质量 检测站
陈本琏
√
3
莱西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 测站
孟庆虎
√
4 平度市建筑材料质量检测站 姚爱华 √
5 即墨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 吴冰 √
6
青岛市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监 督检验站
16 青岛东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沈廷博 √
鲁建检字第02016号
17 青岛建国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薛清敬 √
√√
鲁建检字第02017号
18 胶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 江大全 √ √
19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 心有限公司
郝建新
√
√
√
√
20
青岛海陆通工程质量检测有 限公司
许晓鹏
√
21
青岛科建工程检测鉴定加固 有限公司
送样
12
青岛福瀛建筑工程检测有限 公司
焦志收
√
13
青岛房建建筑工程检测有限 公司
李
颖
√
主体 结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0]40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0〕40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近年来,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迅速发展,目前全省已有各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345家,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是,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仍然存在着发展不平衡、设区市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过度竞争、检测行为不规范、检测工作质量参差不齐、信息化水平不高等一系列突出问题。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平,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检测机构资质管理(一)细化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细化以下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条件:1、检测机构申请资质的内容。
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资质,应当符合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41号)以及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质〔2006〕155号)规定的某一专业类别检测资质的全部内容,不再审批某一专业类别中的单项资质。
2、注册资本金。
申请单一检测资质的,按照部颁规定执行。
申请多项检测资质的,按照各专业类别要求的注册资金累计计算,超过三项的,按照其中三项累计最低数值考核。
3、场地要求。
申请单一资质的,按照附表一要求执行。
申请多项资质的,办公场地按照资质申报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人均10㎡计算,试验场地按照资质申报要求的专业类别累计计算。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核准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房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核准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
质名单的公告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鄂建审告[2013]11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3.10.25
【实施日期】2013.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核准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名单的公告
(鄂建审告〔2013〕1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现将我厅核准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名单予以公布。
请核准的企业(机构),按照《领取企业资质证书须知》(登录省住建厅网站“政务大厅”--公示公告--《领取企业资质证书须知》)要求领取资质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1. 核准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名单
2. 核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3. 核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名单
4. 核准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0月25日
附件1
核准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名单。
水利部关于开展2024年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甲级资质认定工作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开展2024年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甲级资质认定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7.10•【文号】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24.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关于开展2024年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甲级资质认定工作的公告根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公告》等有关规定,水利部决定开展2024年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甲级资质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质认定范围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5个专业类别甲级资质的晋升申请。
二、申请材料及要求(一)申请材料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见附件1)。
2.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
3.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4.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检测人员名单(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职称证书/检测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5.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6.近三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委托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有关说明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从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合理优化调整申请材料,对申报材料作出解释并明确要求。
1.第2项材料,“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和证书附表。
2.第3项材料,已并入第1项材料,不单独提供。
3.第4项材料,取消收取“主要负责人”材料;“检测人员名单(含姓名、身份证号码)”已并入第1项材料,不单独提供;“检测人员”指本单位申请资质对应专业的检测人员,包含技术负责人;“社会保险凭证”指申请当月之前三个月〔2024年6月(含6月)以后连续3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
4.第6项材料,“近三年”指2021年1月至2024年8月;“相关证明材料”指检测工程规模或工程等级证明材料及代表性检测成果(即加盖CMA章的检测报告)。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考核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0.26•【字号】•【施行日期】202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扩权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水平,加强全省工程质量管控,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晋建建字〔2007〕483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考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此次考核范围为2022年9月30日前取得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检测机构,含2022年9月30日后取得延期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考核的资质类别包括人工地基、主体结构、建筑幕墙、钢结构、室内环境、建筑节能、见证取样、工民建、公路(市政)、预制构件、预拌砼几类房建市政检测资质)。
在2021年度示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评价中被评定为示范检测机构的,可免于参加此次动态考核。
二、考核内容依据《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考核要求》考核检测机构的资质状况、人员情况、仪器设备、市场行为、工作质量等内容。
三、考核程序(一)资料申报动态考核资料由各检测机构按照以下要求准备,提交初审部门进行审核。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动态考核表(附件1);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2、附件3);3.营业执照复印件;4.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副本要包括主页、变更页和动态考核证明页;如已变成电子证照的除提供电子证照打印版,还需要提供住建厅网站查询页面截图);5.技术人员情况:专业技术人员汇总表(表格见附件1),技术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上岗证、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复印件、个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等人员资料(人员顺序按照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表所列顺序提供,每个技术人员资料按照以上证件或证明材料的顺序提供,不涉及职称或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不提供有关材料);个人参保证明应当下载“山西省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人员证明”电子凭证;退休返聘人员的参保证明,可提供退休证代替,不可用企业内部出具的有关说明代替;6.仪器设备情况:仪器设备管理台账、主要仪器设备及检定/校准情况汇总表(表格见附件1)、主要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证书资料;7.场地场所证明材料:试验室场地场所的使用权证明、试验室布置平面简图(需注明面积)及场地设备布置照片;8.每个资质类别各提供3份不同检测项目的正式检测报告及对应原始记录的复印件(报告日期为2021-2022年);9.2021年度、2022年度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台账(分别按照年度统计,2022年度统计到9月30日)(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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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关于取得有效资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现将由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初审并报经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定通过具有检测资质的45家检测机构予以公布,望各建设单位、施工和监理企业在选择检测机构时,严格把握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范围并具有有效期资质(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也应在有效期内)的检测机构开展业务的原则,凡委托不具有资质或委托检测内容超出核定范围的
检测项目一律不予认可。
各检测机构严禁超过核定范围承揽业务。
(企业资质的延期将不定期的在我委政务网站 .上进行公告)
特此公告
二00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