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评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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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5期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52006Journalof.1inan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总第124期SumNo.124

国外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评介

杨帆,吴江

(暨南大学经济学院,广东广州510632)

【摘要】通过对近年来国外学者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文献的回顾,将国外有关其起源,内涵和表现的理论做一个综合的介绍,并回顾了其两个基本“流派”或两方面观点的争论,通过对这两个流派基本观点的阐述指出他们的观点是根本对立的,不过近年来这两个流派的观点也出现了融合的趋势。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层次责任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社会表现理论

[中图分类号】FIl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072{2006)05—0067—05

“企业的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这一词条最早是由英国人奥列弗·谢尔顿(OliverSheldon)在1924年提出的H』。但是根据卡洛尔(Carroll,1999)的观点,直至1953年霍华德·博文(HowardBowen)发表了他的《商人的社会责任》(“SocialResponsibili.tiesoftlleBusinessman”)一书之后,人们才真正地开始了这场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现代讨论,他将博文称作“企业社会责任之父”。自从“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提出以来,针对它的理论研究也就一直绵延不绝,关于它的著作也卷帙浩繁。

一、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起源

博文在其《商人的社会责任》一书中指出,如果企业在其决策中关注着更为广泛的社会目标的话,那么,该企业定会对广大社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带来益处。他对“企业的社会责任”下的定义是:“企业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府靠拢、作出相应的决策、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2J。这个定义有效地概括了博文的核心观点:商人对社会有一种责任。学者们认为这一观点的产生是由于在当时企业拥有空前强大力量的同时对社会却负有极少的责任。

然而,关于企业对社会负有责任的思想的起源,却可以追溯到更早的时间。亚瑟·佩奇(ArthurPage)是1927年加入AT&T的副总裁,他认为“在一个民主国家,所有的企业都必须借由公众许可而开始,并由公众赞同而存在”。另一个先驱者是前面提到过的英国人谢尔顿。他提出企业经理们需要采用三个社会标准来进行管理:“1)工业的政策,情况和方法应当有助于公共福利j2)管理将努力达到整个社会最高的道德标准,,并将社会正义应用到工业实践上;3)那管理…应当导致普遍的伦理标准和社会正义的提高”旧J。他们将企业以主动方式履行社会责任的思想引入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和模型。在佩奇看来,企业社会责任可以被看做是一个社会契约,在这一契约中企业对社会的期望或要求是负有责任的。

但是与这种观点恰恰相反,诺贝尔经济学

[收稿日期]2006—02—03

[作者简介]杨帆(1982一),男,湖南岳阳人,暨南大学经济学系2003级硕士研究生;

吴江(1963一),男,甘肃定西人,暨南大学经济学教授,博士,主要从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经济与产业转型、劳

资关系研究。

 万方数据

·68·杨帆,吴江:国外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评介2006年9月

奖得主弥尔顿·弗里德曼(MiltonFriedman)认为“没有什么趋势能像公司的经营者接受社会责任,而非尽最大可能为公司赚钱那样,能够从根本上破坏我们自由社会所赖以存在的基础”,“公司的社会责任就是为股东们赚钱”【4J。这种企业只有“唯一”责任的观点是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另一个引人注目的观点。

虽然近来主张这一观点的学者不多,但在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文献和辩论上这一观点却频频出现。此外,跟主张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一样,这一不主张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起源也可以回溯到弗里德曼1970年提出这样的观点之前。乌任(Wrell)提到在1883年英国法院的一个判例(Huttonvs.WestCorkRail—way)中法院判决到“企业仅仅作为产生利润的工具而存在,它唯一的目的就是将利润所得公平的分配给其所有者或股东”。另外,哈佛大学教授莱维特(Levitt)也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一个危险的行为:社会问题让企业来解决,就必须赋予企业更大的权力,企业将逐渐演变为具有支配地位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力中心,这是十分危险的;追求利润是企业的责任,解决社会问题是政府的责任。莱维特(Levitt)进一步指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参与政治的一种体现。企业参与政治会影响企业的成长性,企业注重了政治,就会轻视了企业产品的品质,就会影响企业的名誉及它在市场上的竞争,使企业陷入严重的困境。

二、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在博文之后,伊尔斯和沃顿(Eels&Wal.ton,1961)指出人们是从这样两个方面来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一是立足于企业给社会的损害所带来的问题;二是考虑到那些约束企业和社会关系的伦理原则。戴维斯和布洛姆斯彻姆(Davis&Blomstrom)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决策者们采取行动的义务,他们采取行动以保护和改善那些与他们自己的利益相一致的整个社会的福利。”他们向企业提供了两个应该采纳以履行社会责任的措施:第一,保护社会福利,即企业应当避免对社会的负面影响;第二,改善社会福利,即企业应当为社会创造积极的利益。迈克盖尔(McGuire)提出了一个从企业的经济和法律义务的情境中看待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他说:“社会责任的观念意味着,企业不仅具有经济的和法律的义务,而且还具有某些超出这些义务之外的对社会的责任。”但是迈克盖尔的定义并没有明确那些除了经济和法律之外的社会责任是什么。后来的塞思(Sethi)则间接地揭示了迈克盖尔尚未言说的那些责任,他指出社会责任“暗指把企业行为提升到这样一个等级以至于与当前流行的社会规范、价值和目标相一致。”

目前理论界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则主要有层次责任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这两种观点。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这两种观点对待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看法不同,但它们的基础和核心是一致的,那就是都认为企业对社会负有责任,都承认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核心的商业原则。

(一)层次责任理论(LevelsofResponsibili—

tyTheory)

基于迈克盖尔和赛思的定义之上,为了便于把企业的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协调起来,卡洛尔(Carroll)尝试给出一个把这二者结合起来的定义,并提出了一个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层次责任模型,他说:“企业的社会责任囊括了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由决定的责任。”卡洛尔认为这种划分有助于描述企业的全部社会责任。

在卡洛尔看来,经济责任要求企业为顾客提供有价值的商品和服务,并且使所有者或股东获得盈利。法律责任要求企业在法律和规范允许的范围内经营。伦理责任要求企业除了满足法律的最低要求之外,还要满足社会做正确事情的期望。自由决定的责任是除了经济、法律、伦理责任之外,由企业自由判断和选择的为社会作出贡献的责任(致力于慈善事业等)。然而企业全部社会责任的这四个方面并不是无主次轻重而可以等量齐观的。卡洛尔(Carroll)进一步指出这四方面责任可以看成是一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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