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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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案例分析

马悦旅游132班 22213202 安乐死,一个令举世争议的重大医疗立法提案。首先遇到来自医疗界的阻碍。传统观念中,医生救人,延长人的寿命是天职。医生无论以什么手段结束

病人的生命,无论是什么情况或者是什么人,都是医疗界无法接受的。英国医

学专家约翰·怀厄特尖锐指出:“人为死亡不在医学范畴。”他说:“大多数

医生和健康专家们认为,一旦在临床实践中引入人为死亡,医学的本旨就被改

变了。它将变成主观判定谁的生命更有价值。”医学就变成了一种社会工程学,缩短那些“没有价值的生命”。更大的阻力来自于患者家属的主观情绪,这种

情绪往往是超越了理智的。他们热切的希望自己的亲人能够活着哪怕多一分钟,但是他们并没有考虑过是怎么样的一分钟,很多患者所承受的痛苦是炼狱式的

折磨。他们求生不能,欲死不得,这种痛苦,即使是亲人和朋友也无法体会。“汉中案件”可谓中国生命伦理学的第一案。案件大致如此:

1984年10月,患者夏素文,59岁,被医院诊断为“肝硬化腹水”。1986

年6月,病情加重,被送入汉中市传染病院肝炎科住院诊疗。经该院肝炎科主任、主治医师蒲连生诊断为:1、肝硬化腹水;2、肝性脑病(肝肾综合症状);3、渗出性溃疡并褥疮2-3度。入院后的第三天,病人烦燥不安,于1996年6月28日清晨开始昏睡,8时医院查房,夏素文的儿子王明成向该院

院长雷某询问病情,雷某答:“病人送得太迟,已经不行了”。王听后,要求

为其母实施安乐死,免受痛苦,雷回绝。9时,王明成及其妹王晓玲来到蒲连

生办公室,要求为其母实施安乐死,蒲先回绝,在王明成兄妹表示愿意承但责

任后,蒲开了100毫克复方冬眠灵的处方,注明家属要求“安乐死”,王明成

在处方上签了“儿子,王明成,6月28日9点40分”的字样。护士长将处方

退回医生办公室,拒绝执行。蒲又指令实习生为夏执行处方,实习医生不从,

但在蒲的斥责下,无奈违心地为夏注射,实际只向病人的体内注射了75毫克。

蒲又交代接班医生李某,“夏素文若在12点尚未咽气,你再打一针”。后李某

又开了100毫克复方冬眠灵的处方,让护士注射。夏素文于29日凌晨5时死于

病房。(摘自《医德的困惑与选择:医学伦理学案例分析》(东南大学出版社,1989年))

1980年,蔡根法在医学与哲学杂志发表国内首篇介绍安乐死的文章后,仅

有少量反对文章,随后多是对安乐死的肯定性的证明。

1986年6月28日,在王明成和妹妹一再请求对母亲实施安乐死的要求下,蒲连升医生为病人夏素文实施了安乐死。后来,王明成的大姐把蒲医生告上法庭。汉中市公安局遂立案侦查,随后将蒲连升、医生李某、王明成和其妹收审。同年9月,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蒲连升和王明成批准逮捕。当时

此案在国内法学界和新闻界引起强烈反响,并引发了一场关于安乐死的大讨论。

1986年12月2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北京医学哲学研究会、中国

自然辩证法研究会联合邀请了30多位医学界和哲学界人士座谈关于安乐死的问题。

1987 年1月22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在《午间半小时》节目中播出安乐

死讨论会的录音节目后,节目组收到了邓颖超同志的来信,信中说:“今天你

们勇敢地播出了关于‘安乐死’的问题并希望展开讨论,我很赞成,我认为

‘安乐死’这个问题是唯物主义的观点。

1987年8月,在我国上海召开了“全国第一届安乐死学术讨论会”,百余

名哲学、伦理学、法律、医学和社会学界的学者对安乐死进行了深刻激烈的讨论。

1988年在七届人大会议上,中国妇产医学严仁英权威、儿科专业的泰斗胡

亚美首次提交安乐死立法议案,并在议案中写下这么短短几句话:“生老病死

是自然规律,但与其让一些绝症病人痛苦地受折磨,还不如让他们合法地安宁

地结束他们的生命。”

1990年3月,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汉中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并报

至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法院“不作犯罪处理”的批复下,汉中法院于1992年

3月做出终审判决:王明成及蒲连升无罪。

1994年10月,在上海召开了第三次全国安乐死学术讨论会,就安乐死的

医学、社会、伦理、法律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陈蕃等人发出《关于建立“自愿安乐死协会”倡议书》,并拟就了《中国自愿安乐死协会章程(草案)》,受到社会的关注。

2001年10月8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该市首起"安乐死"

的实施人梁万山判处有期徒刑5年。92岁的梁母因脑溢血深度昏迷瘫痪,形同

植物人。67岁的儿子梁万山不忍其母受痛苦,为救母病钱耗尽。一向孝顺的他

终于用触电的方式结束母命,以后投案自首。此案的审判结果更表明我国司法

界视主动安乐死为故意杀人罪。

2003年,在“十届人大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王忠诚

受中国另一位医学重量级人物胡亚美的委托,向大会提交了在北京率先试行安

乐死并建立相关法规的建议。

2003年6月,国内媒体大量报道王明成要求安乐死新闻,再度引起人们对

安乐死的关注。

2003年7月,针对有政协委员在广东省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提出,对无可

救治的晚期癌症患者应可以实行“安乐死”,广东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

员会指出,立法实行“安乐死”违反《宪法》。

十多年来,安乐死的各类事件不断发生,核心问题是安乐死能不能被伦理

证明,立法是否有适宜的条件。

一、案例中关于安乐死的争论说明政策问题具有哪些特征?

1、整体性:公共政策要解决的问题是复杂的,整体不仅表现在政策的内容与形

式上,而且还表现在政策过程中。其规定的行为标准和设定的行为限度具有普

遍的约束力。公共政策不是针对个别人和个别事制定的,而是针对多数人和普

遍性问题制定的,它是要求社会成员普遍遵循的行为规范。

2、超前性:尽管公共政策是针对现实问题提出的,但它们是对未来的发展的一

种安排与指南。

3、价值选择性:按照美国学者戴维.伊斯顿的观点,公共政策本身,其实就是

一个价值分配过程,这里说的价值,不仅包括实物、资金和知识,还包括权力,声誉和服务等。但我们这里所说的价值选择,注重的是对那些有形和无形价值

的基本态度和根本看法。也就是说,在选择政策方案的过程中,决策者需要回

答“应当怎样做”、“怎样做才有意义”等问题,这就是在作价值判断。

4、多样性:其多样性显然导源于政策的“公共”特征。政策具有导向功能、调

控功能和分配功能。但从执行结果来看,政策表现出多重作用,有正面的,但

很难避免负面作用。因为社会是复杂的,事物是变化的,所以任何一项政策都

不可能尽善尽美、万无一失,它既可能导致我们希望看到的结果,也可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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