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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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司法实践中,犯罪的形式并不是单⼀的,⽽是多种多样,有可能是个⼈犯罪的,也有可能是组织团伙、共同犯罪的。

所谓共同犯罪就是指两⼈或者两⼈以上有共同意愿并犯罪的。

那么,⼤家知道共同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吗?下⾯,店铺⼩编就为⼤家带来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的详细解答,希望能够在实际⽣活中对⼤家有所帮助。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1.两个以上的⾃然⼈构成的共同犯罪。

这种⾃然⼈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

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

3.有责任能⼒的⾃然⼈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通常谓之⾃然⼈与单位共同犯罪。

(⼆)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为。

所谓共同犯罪⾏为,是指各犯罪⼈为追求同⼀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犯罪⽽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为。

在发⽣危害结果时,其⾏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种共同⾏为就其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三种情形:1.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共同作为,即各共同犯罪⼈均实施了法律所禁⽌的⾏为⽽构成共同犯罪,⽐如甲、⼄⼆⼈共同将丙杀死,共同不作为,即各共同犯罪⼈均未履⾏应当履⾏的义务⽽构成的共同犯罪,⽐如⼉⼦、⼉媳共同遗弃年迈⽆独⽴⽣活能⼒的⽗母。

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即共同犯罪⼈中有⼈系作为⾏为,有⼈系不作为⾏为,例如:铁道养护⼯甲与⼄事先合谋破坏铁路设施,在⼄实施破坏作为时,甲佯装熟睡,不履⾏其职责。

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

在这种场合中,共同犯罪⼈没有分⼯,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为。

3.存在分⼯的共同犯罪⾏为。

具体表现为有组织⾏为、教唆⾏为、实⾏⾏为和帮助⾏为。

在这种场合中,各⼈的⾏为形成有机的整体。

(三)主观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及其处罚原则

共同犯罪及其处罚原则

定义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同时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传统刑法理论:○行为人为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两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1)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指各行为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2)①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有作为与不作为。

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共同的行为;二是共同的不作为;三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②按照共同犯罪的分工,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四种方式: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③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可能是行为人共同实施实行行为,也可能是分担实施不同的行为,即有人实施实行行为,有人实施组织行为,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这些都是共同犯罪。

★共谋,是指二人以上为了实施特定的犯罪而进行的谋议,可能是策划实施犯罪,也可能是商讨如何实施犯罪,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可见共谋本身就是共同犯罪行为,所以参与犯罪谋议而未参与犯罪实行,应当认为构成共同犯罪。

(3)★共同实施的犯罪中是结果犯并发生危害后果时,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两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后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和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1)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如下内容:第一,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第二,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并且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第三,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以及共同犯罪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

构成共同犯罪的三个基本条件

构成共同犯罪的三个基本条件

构成共同犯罪的三个基本条件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①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

即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自然人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一个以上自然人和一个以上单位的组合方才成立。

当然,自然人共同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②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活动整体,共同制造犯罪的结果。

因此,共同的犯罪行为并不单单是指相同的犯罪行为,即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各不相同,只要这些行为是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它们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就是共同的犯罪行为。

如本案中,路某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杀死贾某的行为,但他与范某一起策戈Ⅱ杀死贾某就已经与范某有了共同的犯罪行为。

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经过意思联络,知道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认识因素上,各共同犯罪人都知道自己不是一个人在实施犯罪,而是和其他人共同配合实施犯罪;各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和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各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和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意志因素上,各共同犯罪人都是通过自己的自主选择,决定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和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一个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要件,欠缺其中任何一项要件都不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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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名词解释大全汇编

刑法学名词解释大全汇编

刑法学名词解释大全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司法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3.立法解释:指在刑法颁布后,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4.论理解释:指参酌刑法产生的缘由、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5.反对解释:指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

6.体系解释: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7.比较解释:指将刑法的相关规定或外国立法与判例作为参考资料,借以阐明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8.扩大解释:指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通常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9.文理解释: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10.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

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第二章1.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

2.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3.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 法律主义: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5. 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6.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第三章1.属地管辖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不问其国籍,都有进行规制以维护本国秩序的权力。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六章共同犯罪第一节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六章共同犯罪第一节

⼀、共犯的构成条件(认定) 1、⼆⼈以上 2、共同⾏为:实⾏、帮助、教唆、组织、共谋; 3、共同故意: (1)(犯罪性质)内容相同的故意;采集者退散 (2)存在意思联络。

例:甲以“杀⼈故意”⼄以“伤害故意”共同加害丙,甲⼄⼆⼈因故意性质不同,不成⽴故意杀⼈罪的共同犯罪。

甲是故意杀⼈罪;⼄是故意伤害罪。

(完全共同说)。

但,就⼆⼈⾏为存在的共同部分(故意伤害),可以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部分共同说)。

⼆、貌似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种情况 核⼼:是否具有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 1、过失,⼆⼈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但,例外指使肇事司机逃逸指被害⼈未能得到及时救助⽽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故意与过失⾏为不成⽴共犯。

如监管⼈员玩忽职守,失职致使在押⼈员脱逃,⽽罪犯乘机脱逃。

监管⼈员与逃犯不成⽴共犯 3、同时犯。

遇车祸,货物抛洒遍地,路⼈纷纷上前哄抢的。

4、先后事实相关的⾏为,但没有主观意思联络的。

如⼆⼈先后相继盗窃同⼀⼈家。

5、过限⾏为,即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就过限的部分不成⽴共犯。

侵犯同⼀对象但没有犯罪意思联络的。

通常,盗窃放⽕案;特殊 (1)转化抢劫; (2)寻衅滋事中重伤、致死他⼈; (3)伤害中杀⼈; (4)实⾏过限,例帮助盗窃实⾏抢劫的;教唆伤害实⾏杀⼈的 7、⼆⼈有共同⾏为但犯罪故意内容属于不同性质犯罪的。

例,⼆⼈同租⽤⼀⾛私船只,各⾃为⾃⼰的利益⾛私不同的物品,⼀⼈⾛私毒品的;另⼀⼈⾛私**物品的。

相互之间没有犯罪意思联络。

8、(从主体⾓度)间接正犯。

把他⼈当⼯具利⽤的情况。

(1)利⽤⽆责任能⼒⼈犯罪, (2)利⽤他⼈过失⾏为犯罪的,利⽤者与被利⽤者不成⽴共同犯罪; ⽚⾯共犯问题。

⽚⾯共犯⼀般是指暗中对他⼈犯罪相助的⾏为。

对被暗中帮助者(实⾏犯),不能以共犯论,仍属单独犯;对暗中相助者,以从犯论。

9、⽚⾯共犯(帮助犯):从犯 三、共同犯罪⼈的种类: 1、分类根据:作⽤为主,兼顾分⼯。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共同犯罪是指⼆⼈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理论内容⾮常丰富,司法实践也较为复杂。

为提⾼办案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店铺⼩编结合所学刑法理论和⾃⾝的审判实践,对共同犯罪问题,谈⼏点肤浅的认识。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共同犯罪的成⽴必须是⼆⼈或⼆⼈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这⼀要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对共同犯罪⼈的理解应当将“⼈”做扩⼤理解,包括两种:⾃然⼈,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单位,即刑法规定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单位。

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责任⼈员虽然被处以相应刑罚,但却不能成为共同犯罪⼈,因为具有犯罪主体⾝份的是单位,⽽⾮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然⼈之间共同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

对限制刑事责任能⼒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如果其与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的⼈或其他限制刑事责任能⼒的⼈共同故意实施,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

对于刑法规定必须以具有特定⾝份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份犯罪,⽆⾝份者能否构成共同犯罪,要作具体分析。

⼀般,⽆⾝份者与有⾝份者具有犯意联络,利⽤有⾝份者的⾝份实施共同犯罪⾏为,以致造成特定⾝份犯罪的结果,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主观⽅⾯共同犯罪⼈在主观上必须具备共同故意,这种故意的共同性有三个特征:1、共同犯罪⼈之间在主观上有⼀定的联系。

这⼜表现为三种情况:(1)各共同犯罪⼈之间都互相了解他们是在共同实施同⼀犯罪;(2)每个共同犯罪⼈都知道⾃⼰是在和其他共同犯罪⼈中的某个⼈或某些⼈在共同实施同⼀犯罪,但并不是每个共同犯罪⼈都彼此互相知道;(3)共同犯罪⼈之间⾄少必须是⼀个共同犯罪⼈知道另⼀个共同犯罪⼈的故意和⾏为的犯罪性质⽽共同实施同⼀犯罪。

这是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

2、共同犯罪⼈对共同犯罪⾏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都有预见。

对于犯罪结果的预见,并不要求共同犯罪⼈预见到犯罪结果实现的必然性,⽽只要求预见到犯罪结果实现的可能性就⾜够了。

共同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共同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这一规定高度概括了共同犯罪的内在属性,体现了共同犯罪成立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共同犯罪要求二个以上的行为主体不仅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且还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二、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点: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

这是主体要件中的量的规定性因素。

一个人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

如果行为人教唆他人犯罪,而被教唆人未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单独构成所教唆的罪,尽管存在教唆行为,也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

2、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这是主体要件中质的规定性因素。

如果虽然符合量的规定性因素,即有两个以上的人,但是其中一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包括两种情况: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的一般起点是年满16周岁,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可见,在我国刑法中,只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8种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年满14周岁,其他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一律为年满16周岁。

就上述8类犯罪而言,已满14周岁的人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对于其他犯罪而言,已满16周岁的人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与已满16周岁的人一起实施上述8类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情形,对于这种案件,由于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就所实施的犯罪来说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因而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

刑法复习资料8(共同犯罪)

刑法复习资料8(共同犯罪)

第十二章共同犯罪刑法分则一般是以一个人单独实行犯罪为模式的,对二人以上实施以单独犯罪为模式的犯罪,如何解决其各自的刑事责任,分则条文无规定。

这就需要对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条文进行研究。

第一节概述一、概念:《刑法》第25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特征:(一)主体要件——二人以上,并在相应犯罪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例:甲(36岁)唆使其8岁的女儿实施盗窃。

间接实行犯或间接正犯指把他人作为中介或工具实施犯罪行为,其所利用的中介人由于具有某些情节不负刑事责任或不发生共同犯罪关系,由其本人就该罪行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人。

例:甲(13)、乙(15)、丙(17)三人一同盗窃。

利用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精神病人的行为;利用他人的无罪过行为、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等等。

5(二)客观要件——二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

即各共犯者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彼此联系、相互配合,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共同作用于危害结果。

1、行为方式: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结合。

2、行为分工:组织行为、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7(三)主观要件——二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即各共犯者通过犯意联系,明知自己与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8认识因素——1、共同犯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危害后果的认识是共同犯罪故意成立的基础;2、共同犯罪人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性质及其危害后果的认识是共同犯罪故意成立的必要条件,是共同犯罪人之间主观联系的存在前提;3、共同犯罪人对自己与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性质及其危害后果的认识是共同犯罪故意成立的关键,是共同犯罪故意认识因素的核心。

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包括:共同希望、共同放任、既有希望也有放任。

各共犯者之间主观上有犯意联系。

即各共犯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法表明其愿意共同实施某种犯罪。

共同犯罪故意是联系各共犯者的精神纽带,它把各个共犯者单个的犯意联结为一体,使各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统一起来,成为相互配合的共同犯罪活动。

第4讲 犯罪构成、犯罪客体

第4讲 犯罪构成、犯罪客体

三、研究犯罪对象的意义
(一)犯罪对象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
盗窃枪支弹药罪
三、研究犯罪对象的意义 (二)犯罪对象影响行为人 刑事责任的轻重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 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 救济物资的。
正是因为在没有受到侵害之前受到 刑法的保护所以才能在受到侵害时 变成犯罪客体。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分类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
一、一般客体 是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指向或者侵害 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同类客体 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指向或者侵害的 社会关系。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二)犯罪构成的三个特征
第三,犯罪构成要件具有法定性
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犯罪客观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 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任何脱逃行为,都是对正常的监 管制度或秩序的一种破坏,也就 是说脱逃罪可以没有对象,但是 不可能没有客体。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 (三)是否受到实际损害
任何犯罪客体总归是要受到侵害 的,但对象却不一定会受到实际 的侵害

诈骗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诈骗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诈骗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两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诈骗罪自古以来就存在,在近年来出现了有组织、有计划的诈骗行为,此种现象在法律上被称为是诈骗罪共同犯罪,但是这两种罪名并非一定会一起出现,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先从诈骗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入手,分析犯罪行为。

▲一、诈骗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一)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

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如果诈骗数额较小,则不构成犯罪。

但是诈骗多少公私财物才构成“数额较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可由司法机关依据各地具体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情节严重”以及“情节特别严重”也是如此。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点: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

这是主体要件中的量的规定性因素。

一个人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

如果行为人教唆他人犯罪,而被教唆人未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单独构成所教唆的罪,尽管存在教唆行为,也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

2、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这是主体要件中质的规定性因素。

如果虽然符合量的规定性因素,即有两个以上的人,但是其中一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3、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往往不能单独构成特殊主体犯罪,但是可以与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一起成为特殊主体犯罪的共同犯罪主体。

202X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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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X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202X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啦,我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2X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的及时更新哦。

202X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

1.这里两人以上,既可以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单位,还可以是两个以上单位和自然人的结合。

2.如果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犯罪,我国传统观点认为,在自然人犯罪的情况下,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须至少有两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反之,如果虽然是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其中,只有一个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那么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工具,属间接正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但司法考试已经改变传统观点,认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只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因为存在阻却责任的事由,因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应当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例】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

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

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D)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二)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行为。

这里共同的行为,既包括共同的实行行为,还包括帮助行为、教唆行为、组织行为,甚至是共谋的行为。

【例】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ABCD)A.甲与赵某共谋共同杀苏某,但赵某因病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苏某(三)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故意。

解析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中的共同作案概念

解析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中的共同作案概念

解析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中的共同作案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参与犯罪行为,根据各自的作案行为分别判断罪责。

其中,共同作案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重要概念,指的是共同犯罪参与人之间互为作案行为的协助和配合关系。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共同作案概念展开解析。

一、共同作案构成要件共同作案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两个方面。

1. 主观要件在共同作案中,参与犯罪行为的各方必须具备共同的故意或过失。

即犯罪人必须知道、预见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将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

只有具备了这种主观故意或过失,才能认定其为共同作案的参与人。

2. 客观要件共同作案的参与人必须存在实际的行为,即他们之间必须在行动上存在一定的协作或配合。

这种行动可以是直接执行作案行为,也可以是为实现作案目标而提供帮助、指导、煽动等。

二、共同作案的类型根据参与共同作案行为的形式和作用,共同作案可以分为实施行为共同作案和协助行为共同作案两种类型。

1. 实施行为共同作案实施行为共同作案是指多名犯罪参与人共同具备犯罪主观故意或过失,并亲自实施了犯罪行为。

他们之间相互勾结,实施犯罪行为时,各自发挥各自的作用,协同工作,共同达到犯罪目的。

2. 协助行为共同作案协助行为共同作案是指多名犯罪参与人中,有的具备犯罪主观故意或过失,但并未亲自实施犯罪行为。

他们作为"幕后黑手",为实施犯罪行为提供协助,如提供资金、提供工具、提供情报等,使得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人达到犯罪目的。

三、共同作案的责任分配在共同作案中,各参与人在法律上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

根据各自的具体作案行为和作用,判定犯罪的形态和责任。

刑法中通常将共同作案的参与人分为主要犯和从犯。

1. 主要犯在共同作案中,如果某个参与人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并且亲自实施了犯罪行为,且其行为具有决定性作用,那么该参与人就是主要犯。

主要犯承担最重的刑事责任。

2. 从犯在共同作案中,如果某个参与人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但未亲自实施犯罪行为,却为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协助,那么该参与人就是从犯。

张明楷: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

张明楷: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

张明楷: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张明楷: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一、传统认定方法的缺陷按照我国传统刑法理论,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的人或者单位”;第二,“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否则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第三,“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1]显然,认定共同犯罪的传统方法是,不区分共同犯罪的不同形态,统一确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符合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的,即认定为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的参与人便是共犯人。

[2]这种方法有三个基本特点:一是不区分不法与责任,混合认定共同犯罪是否成立。

在上述三个条件中,第一个基本上是责任条件,第二个是违法条件,第三个又是责任条件。

[3]二是不区分正犯与狭义的共犯,整体认定共同犯罪是否成立。

上述三个条件讨论的是二人以上是否成立共同犯罪,而不是在确定正犯后,讨论哪些人成立狭义的共犯(教唆犯与帮助犯)。

三是仅判断共犯人是否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而不分别考察共犯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性,[4]抽象认定共同犯罪是否成立。

(一)混合认定共同犯罪的缺陷混合认定共同犯罪,表现为同时在不法与责任层面认定共同犯罪,而且先判断责任,再判断不法。

这种认定方法存在明显缺陷。

1.不利于处理没有责任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案件2.不利于处理他人参与本犯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案件不难看出,传统的认定方法之所以难以处理上述案件,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将犯罪的实体区分为不法与责任,没有认识到共同犯罪是一种不法形态,从而导致责任判断在前。

然而,责任是对不法的非难可能性,不是一种单纯的心理状态,也不是一种单纯的行为意志或者行动计划。

只有确定了不法之后,才能判断有无责任,而不能相反。

(二)整体认定共同犯罪的缺陷整体认定共同犯罪,表现为将二人以上的行为作为整体,进而判断该整体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并且同时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得出成立共同犯罪的结论之后,对各共犯人按照该犯罪定罪,接着再考虑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并依此量刑。

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有哪些

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有哪些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有哪些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有哪些共同犯罪,简称共犯,是相对于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言的,共同犯罪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比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复杂:首先,共同犯罪比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其次,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每个共同社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依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需要区别对待,处以不同的刑罚,这就需要规定不同于单独犯罪的处罚原则;第三,共同犯罪具有结构上的复杂性,有的共同犯罪不能直接适用以一个人实施犯罪为标准而制定的《刑法》分则条文,而需要另行加以规定其行为形式。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有哪些共同犯罪是一种特殊形态的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除了必须具备故意犯罪的一般条件外,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这里所说的人,既指自然人,还包括单位。

(1)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的数量要求是必须二人以上。

可以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单位,还可以是自然人和单位共同实施犯罪。

(2)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的资格要求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如果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则必须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一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和一个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由于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年龄,因此,在认定行为人能否成为某一犯罪的共同犯罪主体时,应当根据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要求进行。

如果犯罪主体是单位,则必须是《刑法》第30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并且只有共同故意实施了法律明文规定的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能成立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彼此的意思沟通联络,认识到其共同的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遂行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共同犯罪主犯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主犯构成要件

一、共同犯罪应当具备的条件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

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

二、共同犯罪行为的分类1、共同实施实行行为。

即各共同犯罪人均直接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

在共同实行行为内部根据有无更进一步的分工,还可以分为,分担的共同实行行为、并进的共同实行行为、承继的共同实行行为。

分担的共同实行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实行犯罪时,具有实行行为内部的分工。

如在抢劫罪,一部分人实施暴力行为,一部分人实施获取财物的行为。

并进的共同实行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实行犯罪时,各自的行为均具备全部构成要件。

2、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之间的分工。

即各共同犯罪人不都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的犯罪实行行为,而是由一部分人实施实行行为,另一部分人实施教唆行为、组织行为或者帮助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三、共同犯罪主犯构成要件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或指挥于现场者;2、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闹事犯罪的聚头,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

“聚众犯罪”是指纠集多人共同实施一项犯罪活动。

如聚众斗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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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一)犯罪构成共同要件的含义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或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是指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从具体要件中抽象出来的,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形形色色、千姿百态,但根据普遍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原理,可以从各种犯罪的具体要件中,科学地概括出各种不同犯罪构成的共同组成要素,这便是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与具体要件是共性与个性、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共同要件寓于具体要件之中,通过具体要件而存在;共同要件只能大致地包括具体要件,而不能完全代替具体要件;具体要件比共同要件丰富,但具体要件不可能都是共同要件。

将共同要件与具体要件联系起来研究,有助于犯罪构成理论的深化。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虽然不可能成为认定具体犯罪的法律依据,但对认定具体犯罪又起着重要作用:具备共同要件的行为才可能成立犯罪;不具备共同要件的行为则不可能符合具体要件,因而不可能成立犯罪。

(二)犯罪构成共同要件的确定关于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采取的是前苏联刑法理论的观点,即认为犯罪构成有以下四个共同要件:(”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2)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其中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3)犯罪主体,指到达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少数犯罪的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对于上述传统观点,不少人提出了异议,并阐述了新见解。

有人认为客体不是要件,因为客体就是犯罪侵害的对象,而且没有必要将其列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25]但是,客体与对象在刑法上不应是等同的概念,根据通说,前者是社会关系或利益,后者指人与物,故说客体就是对象并不一定合适。

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将客体分为行为客体(攻击客体)与保护客体(法益),二者分别相当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可见,外国刑法理论也未将客体与对象等同起来,只是名称与我国不同而已。

有人认为主体要素不是要件,因为犯罪构成只能是行为的构成;构成犯罪与承担刑事责任是两个概念,主体要素只影响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影响是否成立犯罪;主体的内容已为主观要件的内容所包含。

[26]但是,犯罪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将主体要素作为要件并不否认犯罪是行为;犯罪与刑事责任不可分割,不应当出现行为构成犯罪但不负刑事责任的现象;主观要件以主体要件为前提,但主观要件并不能包含主体要件的内容。

不过也要看到,犯罪是行为,犯罪构成的直接功能在于说明行为是如何构成犯罪的,行为是主客观的统一体,故只需从行为的主客观方面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行为是主体实施的,这便表明主体独立于犯罪行为之外。

因此,将犯罪主体作为构成要件也确有不妥之处。

本书认为,犯罪主体与犯罪主体要件应是两个不同概念:前者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后者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人才能实施犯罪行为,在此意义上,将犯罪主体要件作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也未尝不可。

有人认为,犯罪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应合并为危害行为一个要件,因为行为是主客观相统一的整体,不可分割;将二者合并为一个要件,也有助于解决因果关系问题;现实生活中的犯罪现象实际上表现为主体一危害行为一客体三个部分。

[27]这种观点重视了犯罪行为的主客观统一性,但似乎混淆了实践结构上的问题与认识论上的问题。

从实践结构上说,主观罪过与客观行为不可分割,否则便无犯罪行为可言;犯罪、犯罪构成都是有机整体,不可分割。

但是,从认识论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人们为了深入研究犯罪构成的内部结构(要件及其相互关系),才将犯罪构成分为若干要件来研究;这种研究仅仅具有认识论与方法论上的意义,决不意味着犯罪行为的主客观方面可以任意分割。

事实上,持上述观点的人在论述“危害行为”这一要件时,依然将其分为行为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来说明的,故上述观点的实际意义并不明显。

有人认为,危害社会的行为应从客观要件中抽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构成要件,因为任何犯罪都以危害行为为首要条件,没有行为就不会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因而不存在犯罪。

[28]这种观点强调了行为的特殊意义,但将客观方面的要件分解为两个独立要件是否合适,还值得研究。

与上述观点相适应,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出现了以下学说:“二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行为要件与行为主体要件,或者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犯罪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三要件说”认为是犯罪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与主观要件,或者认为是主体、危害行为与客体;“四要件说”即前述通说;“五要件说”认为共同要件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的客体、危害社会的结果及其与危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的主体要件、行为人的主观罪过。

本书认为,犯罪客体不是构成要件。

理由如下:(1)如前所述,犯罪客体实际上是保护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它属于犯罪概念的内容。

刑法第13条、笫420条明文在犯罪的一般概念和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中说明了犯罪客体或法益。

揭示犯罪的本质是犯罪概念的任务,而揭示犯罪本质,不仅要说明犯罪行为侵犯了法益,而且要说明犯罪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法益,否则就等于没有揭示犯罪本质。

在犯罪概念中研究法益,则有利于揭示犯罪的本质。

(2)犯罪客体本身是被侵犯的法益,但要确定某种行为是否侵犯了法益以及侵犯了什么法益,并不是由犯罪客体本身来解决;从法律上说,要通过犯罪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综合反映出来的;从现实上说,要通过符合上述三个要件的事实综合反映出来。

换言之,行为符合上述三个要件,就必然出现犯罪客体,不可能出现符合上述三个要件却没有客体的现象。

(3)犯罪客体与上述三个要件并不处于同一层次,犯罪客体是被反映、被说明的现象,而犯罪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与主观要件,都从不同角度说明行为侵犯的是何种法益以及侵犯程度;不仅如此,法益实际上对确定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具有决定性意义,将法益作为犯罪概念的内容而不作为构成要件,有利于以犯罪本质为指导解释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

(4)主张犯罪客体不是要件,并不会给犯罪定性带来困难。

如上所述,一个犯罪行为侵犯了什么法益,是由犯罪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与主观要件以及符合这些要件的事实综合决定的;区分此罪与彼罪,关键在于分析犯罪主客观方面的特征。

如果离开主客观方面的特征,仅仅凭借犯罪客体认定犯罪性质,难以甚至不可能达到目的。

(5)外国刑法将法益视为十分重要的概念,但没有任何人认为刑法保护的法益是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犯罪客体是构成要件的观点来自于前苏联,但是,其一,前苏联刑法学者中也有人(如布拉依宁)反对这种观点。

[29]其二,前苏联刑法理论之所以认为犯罪客体是构成要件,只是因为“每一个犯罪行为,无论它表现为作为或不作为,永远是侵犯一定的客体的行为。

不侵犯任何东西的犯罪行为,实际上是不存在的。

”[30]但是,任何犯罪都侵犯法益,并不等于法益本身是构成要件。

例如,任何犯罪都违反刑法,但刑法本身并不是犯罪构成要件。

可见,将犯罪客体作为构成要件,实际上有偷换概念之嫌。

其三,特拉伊宁本人在论述犯罪构成因素时,分别论述了“表明犯罪客体的构成因素”、“表明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因素”、“表明犯罪主体的构成因素”、“表明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因素”,他虽然论述了各种表明客观方面、主体与主观方面的因素,但他的确没有论述哪些因素是表明犯罪客体的构成因素,只是说明了犯罪客体的含义与作用。

这正好说明,表明犯罪客体的因素来自其他构成要件,而不是其本身。

其四,前苏联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纳入犯罪构成之中后,使犯罪构成要件丧失了实质意义而成为单纯的形式要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也被当作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

为了使这种行为无罪,又在犯罪构成之外以其没有社会危害性为由否认其犯罪性,于是,犯罪构成丧失了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的机能。

[31]基于上述理由,本书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为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和犯罪主观要件。

对此有两点需要说明:第一,通说对犯罪构成四要件的表述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方面。

但本书认为,主体与主体要件不是等同的概念(其实客体与客体要件也不是等同的概念)。

前者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后者是实榭巳罪行为的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另一方面,客观要件与客观方面、主观要件与主观方面也不应是等同的含义。

“要件”是对犯罪构成的分析所得出的子项,“方面”是对犯罪所有事实的分析而得出的子项,“方面”包含的因素不一定是“要件”的内容。

[32]由于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故应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与主观要件。

第二,本书虽然不认为犯罪客体是构成要件,但并不意味着否定犯罪客体的概念本身,只是意味着将犯罪客体理解为法益,甚至可以说犯罪客体等同于法益。

因此,不仅犯罪客体的概念可以使用,而且单一客体、复杂客体、同类客体等概念仍然可以使用。

例如,我们仍然可以说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

本书也是在相同意义上使用法益、犯罪客体、保护客体等概念的。

基于同样的理由,本书也在与同类客体相同的意义上使用同类法益的概念。

(三)犯罪构成共同要件的排列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按照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的逻辑顺序排列犯罪构成共同要件的。

但有两种不同主张。

第一种主张是:“犯罪构成共同要件应当按照如下顺序排列: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因为犯罪构成要件在实际犯罪中发生作用而决定犯罪成立的逻辑顺序是这样的: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人,在其犯罪心理态度的支配下,实施一定的犯罪行为,危害一定的客体即社会主义的某种社会关系。

”并且认为,“犯罪构成其他三个方面要件都是以犯罪主体要件为基础的,……犯罪主体要件是犯罪构成诸要件中的第一要件,它是犯罪构成其他要件乃至犯罪构成整体存在的前提条件,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的基础。

”[33]第二种主张是:按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排列。

理由在于:“在现实生活中,任何犯罪都是主体对法律所保护的客体的侵害,而主体只有通过一定的中介才能作用于客体。

这样就形成了一切犯罪构成的基本结构,即犯罪主体——中介——犯罪客体。

在这里,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这个有机整体的两极,连接这两极的中介是犯罪主体进行的犯罪活动。

由于犯罪活动都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都是人的内部主观意识与其客观的外部犯罪活动过程的统一。

它又可以分为犯罪活动的主观方面(简称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活动的客观方面(简称为犯罪客观方面)。

”[34]持这种观点的人还认为:“犯罪构成,作为犯罪主体对客体的侵害性的对象性的犯罪活动过程,自始至终都打着犯罪主体的烙印,都是主体的人身危险性的表现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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