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1106住建部建市(2011)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20110819)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范围 内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的;主体工程使用的 主要建筑材料或设备由分包单位购买或租赁的’有关部门应当依
法进行查处。 (六)禁止违法分包工程。承包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工程分包°承包单位不得将承接工程的主体工程进行分
L已经履行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2.发包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
4.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
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 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 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
责任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现场统
5
一管理。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专业承
包单位要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
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十二)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施工单位要制定工程项目
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工
程项目、承包企业及注册人员的基本情况、招投标、施工许可、
质量安全、合同备案、合同履约等各类信息,尽快制定不良行为
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公示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公布发生较
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拖欠农民工
工资、以讨要工资为名扰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现场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配备与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项
山东省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治理的意见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治理工作,有效落实属地治理、行业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爱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是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
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要依法责令停工,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责任,属于使用财政资金的要停止资金拨付并暂停审批其新上建设项目;对参与建设的开发、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
建设单位必须把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肢解发包。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法进行公布招标,不得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建设工程招标不得把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作为竞标条件,否则招标结果无效,责令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他项目的招标。
(三)加强建设工程合同治理。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纳标准示范文本,对质量安全责任、质量安全措施费、项目治理机构及其组成人员等作出明确约定。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形的监督,发觉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拨付相关款项的,责令改正并在改正前暂停其新上项目的招标活动;发觉施工、监理单位不按中标承诺和合同约定配备工程治理和技术人员或擅自撤换有关人员的,责令停工整改。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8•【字号】豫政办[2012]130号•【施行日期】201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2〕13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解决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强化源头风险控制1.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活动。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政府要求,大力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解决工程招标投标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标围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注册执业人员出借证章及工程承发包中肢解发包、指定分包、转包、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确保集中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完善上述问题的认定处理办法,着力解决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深层次问题。
2.严格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管,不得越权审批或擅自改变、减少审批环节,防止出现不作为和越权行为。
对违反审批、监管规定的,由各级政府予以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凡是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建设的,要责令停工整改,依法追究建设等有关责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3.加强招投标监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并纳入全省统一的项目信息公开平台进行管理。
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管工作,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行业管理
建立健全建筑行业管理制度,完善行业规范,加强对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监管能力。
二、加强市场监管
建立完善建筑市场监管制度,严格执行《建筑法》,加强对建筑工地、建筑材料的监管,加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正竞争。
三、推进信息化建设
加强信息技术应用,推广建筑项目管理信息化系统,建立建筑工程的档案管理平台,完善建筑工程质量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建筑工程的管理效率和监管能力。
四、加强人才建设
推进建筑行业人才培养,加强建筑行业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为建筑行业的发展和市场监管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
以上意见是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基本思路和措施,需要各相关部门、企业和从业人员共同参与和落实。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市场管理的意见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市场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6.13•【字号】晋建建字[2007]199号•【施行日期】2007.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市场管理的意见(晋建建字[2007]199号)各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维护监理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市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制度依法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
其它建设项目,监理合同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确定监理人,监理合同额在50万元以下的鼓励通过招标确定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委托监理人。
招标工作应由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实施开标、评标、定标能力的招标人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
招标人应在政府指定的媒体或者有形建筑市场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监理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应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对投标文件提出的监理方案、企业资信等进行全面评审和比较,择优选定中标人。
二、规范监理服务收费从2007年7月1日起,我省新开工程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以下简称《规定》)。
建设单位应根据收费标准按直线内插法计算合同价款并与监理企业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合同额,不得以低于《规定》的价格与工程监理企业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对于在建项目中低于《规定》要求的,监理企业不得以收费低为由,推卸责任,降低工作标准。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建建[2001]9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现将《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各地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月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5月9日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抓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清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明确目标,突出重点1.近几年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察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持续开展了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使建筑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建筑市场开始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但是,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些方面的问题还相当严重。
建筑市场秩序的混乱,不仅严重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而且腐蚀了干部队伍,败坏了社会风气。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从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高度,深刻认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心和紧迫感,把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作为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
2.要通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努力解决一些危害性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明显增强;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和恶性压价等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状况得到基本扭转;违法设置建筑市场障碍的地区封锁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得到清查,有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受到严惩。
从2001年起,所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内的新开工的工程项目。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实行招标,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实行公开招标,经依法批准的勘察、设计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可以组织概念设计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不得排斥或限制符合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投标;必须报送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一律不得使用;必须监理的工程项目,全部选用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实行监理;必须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全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必须进行政府质量、安全监督的工程项目,全部实行质量、安全监督;必须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全部实施竣工验收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保障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保障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1.06•【文号】建市[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保障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的通知(建市[2009]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积极应对国际经济环境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大力推进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
为保障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提出如下要求:一、统一思想,加强服务(一)统一思想,认真落实。
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等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国家发展的长远大计。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强服务、依法监管、创新机制、促进发展”的原则,增强服务意识,认真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不断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方式,努力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为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提供有力保障和高效服务,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积极协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合理安排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境评价、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审批工作,建立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快速审批通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简化手续、缩短时限,确保工程项目尽早开工建设。
(三)加强指导服务,改进管理方式。
各地要采取有效方式做好相关项目的对口咨询、靠前服务和跟踪指导,完善信息化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加强对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咨询和指导服务;简化非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的环节;合理缩短中小型项目的招标时限;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全过程项目管理等招标模式;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服务功能,推行网上招标备案、投标报名、电子标书及计算机辅助评标等信息化服务手段,提高招标效率,加快工程建设进度。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陕建质发〔2017〕1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陕建质发〔2017〕1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市地铁办、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认真贯彻落实1月11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1月22日省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国务院第七巡查组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进一步规范全省质量安全监督站安全监管行为,加强建筑施工项目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以下简称《监督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程》(以下简称《监督规程》)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监督人员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和能力素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监督人员的教育培训,认真组织针对性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
一是认真组织监督人员学习贯彻各级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始终紧绷安全生产弦不放松,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和“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不断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监督人员履职尽责的自觉性。
二是组织监督人员学习《监督规定》和《监督规程》,进一步增强法规意识,明确监督工作要求。
教育监督人员严格履行监督责任,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强化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加强县级建筑市场整治工作意见
加强县级建筑市场整治工作意见为了有效规范我县建筑工程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自____年至____年6月底,我县城建局联合有关部门,共整治查处违规、违章建筑案件40余起,按程序处理了30余起,结案率达70%以上,罚没经费20余万元,基本扭转了全县建筑市场管理混乱局面,为下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奠定了一个好的基础。
目前,全县建筑市场发生的可喜的变化,建筑市场秩序取得了明显好转,为建设旅游强县营造了一个较好的发展环境。
但是,综观全局,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与不足。
因此,为了进一步加强县级建筑工程市场整治工作,本调研组最近深入基层进行了调查研究。
现围绕调研实际情况,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城建系统党风廉政工作与建立建筑市场秩序长效机制,将调研情况总结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建设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加快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近几年,在县城建局牵头下,县有关部门每年组织力量,集中时间、集中兵力,集中优势,扎扎实实开展为期1个多月的建筑市场大整治活动。
在活动中力求做到“三个结合”,一是与持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一是与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相结合,一是与提升党员干部思想政治水平相结合。
主要采取了“三个注重”的强势措施,即注重组织领导、注重宣传发动和注重严格执法。
首先,组织领导上,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局机关有关人员、设计院、建管站、质监站一把手为成员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从建管站、质监站抽调骨干力量组建了临时执法大队,专门负责专项治理的日常工作,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查处违规、违章行为。
同时,制订下发了《新宁县建设局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以及执法大队工作方案和执法队日常执法规章,约束执法人员,防止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其次,宣传发动上,每年3月份,建设局执法大队全体人员深入全县各乡(镇)进行了为期20多天的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印发宣传资料1万余份,在县城设立4个咨询点,出动宣传车20台次,悬挂宣传横幅90余幅。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4.03.07•【字号】锡署发〔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锡署发〔2014〕23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有关委、办、局,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的意见》已经行署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2014年3月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管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筑工程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盟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一)凡在我盟境内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履行项目规划许可、项目报建、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质量与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接受盟、旗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一律不许施工,规划管理部门不允许为无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放线。
对擅自施工的违法建设项目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对全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各旗县市(区)要切实履行职责,完善措施,加强管理。
盟住建部门要切实加大行业监管力度,特别要将盟内重点开发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及国家和自治区审批的重大建设项目;跨区域重大项目及盟内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所在市镇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干道两侧建设项目及配套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锡林浩特新区、南部中心城市新区经盟规委会审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作为重点监督管理范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当前,我国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建筑业规模不断扩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目前建筑市场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建设单位责任,严格依法发包工程(一)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发包。
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工期、造价、质量、安全、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依法进行项目发包,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者擅自简化法定建设程序。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履行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2.发包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3.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4.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
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三)禁止肢解发包工程。
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两个及以上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意见-驻政〔2015〕32号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意见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意见驻政〔2015〕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建筑业得到迅速发展,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改善,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逐步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
但是,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双违”现象经常发生,有些方面问题还相当严重。
为了切实解决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基本建设程序,推进工程规范建设1.加强规划审批管理。
规划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进行评审后,提交规委会研究。
未经规委会同意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2.加强图纸审查管理。
住建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图纸审查质量管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违反强制性标准、不符合要求的图纸不得发放审查合格证。
3.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
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图纸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进行招投标或招投标备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进行招投标。
4.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对未办理招投标手续的项目不得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介入监督。
5.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对未办理规划手续、图纸审查手续、招投标手续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28•【字号】苏建质[2009]131号•【施行日期】2009.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苏建质〔2009〕131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南京市建工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质〔2009〕55号)精神,结合我省当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为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不断提升工程质量监管水平,现就我省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分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随着我省城镇化持续快速推进,以及扩内需、保增长投资项目的相继实施,全省工程建设步入高速度、大规模、跨越式发展的新时期,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任务日益繁重。
而从2008年9月1日起,我省全面停止征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质监机构普遍面临经费保障困难,部分地区已出现质监机构难以生存、技术人才流失的情况,直接影响了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领导,要积极主动做工作,争取当地编制部门支持,明确监督机构职责和定位,同时要积极争取财政经费预算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保障,确保监督机构不散、人员思想不乱、监督工作不断、工程质量不出重大事故。
越是加快建设的时期,工程质量越是要抓紧抓实抓好。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二、围绕“扩内需,保增长”,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项目质量监督2009年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一年,全省确定重点工程项目160项,总投资约13836亿元,比上年增长38.6%,年度计划投资约2745亿元,比上年增长51.6%。
为服务大局,从今年开始,我厅委托省质监总站对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工艺标准复杂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如地铁、轨道交通工程等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对省重点工程有计划地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和抽测;对重点工序和关键环节组织专项抽查和飞行检查,进一步强化政府对重点工程质量的监管,确保重点项目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13•【字号】苏建工[2009]112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9〕112号)各市建设局(委)、房管局:近年来,通过开展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工作,我省建筑市场秩序得到了明显改善。
但是,建筑市场中的招投标弄虚作假、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出卖挂靠、施工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尤其是一些开发区、城郊结合部和乡镇工程的管理矛盾更为突出。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营造公平、和谐的市场环境,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招标投标监管措施,切实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一)改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式方法。
倡导政府投资工程(含国有投资工程,下同)实行投标人资格后审和合理低价中标相结合的招标投标方法,大力推进招标投标监管电子化进程,逐步推广招标工程异地远程评标,遏制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和其他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二)建立评标专家名册。
建立全省评标专家名册,分为资深专家名册和一般专家名册。
一定规模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的评标应当从资深专家名册中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非政府投资工程的评标可以从资深专家名册中抽取专家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对评标名册中的专家实行联网管理。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检查和工作质量考核。
对检查或考核不合格的,可以停止其一定期限内参与评标的资格;对参与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或违反评标纪律的,应当清出专家名册,不得再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评标活动。
(三)实行招标投标巡查制度。
关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关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解读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我们组织起草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通知》的必要性(一)完善建筑市场主体清出机制的必要性。
《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继续符合资质标准进行动态核查。
江苏、辽宁、黑龙江、安徽等省分别出台文件开展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其中江苏省2019年因资质动态核查不合格拟撤回500多家建筑业企业资质。
目前,我省建筑业企业共1.5万多家,但规模普遍不大,存在较多僵尸企业,需通过动态核查来清出一批僵尸企业。
参照其他省份核查比例以及我省建筑业企业数量,拟定不少于5%的抽查比例,每年将全省核查建筑业企业不少于700家,其中厅本级核查不少于100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规定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建筑市场监督检查时,重点核查项目班子人员与中标信息不一致、项目负责人不履职、建筑企业在多个项目更换项目负责人等行为,依法查处建筑企业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时弄虚作假的建筑企业,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规定,对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建工〔2018〕47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建工〔2018〕4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城管局(城管委、综合执法局):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形成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不敢违、不愿违”的长效机制,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建筑市场重要环节的监管(一)严格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严查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办理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擅自开工行为;严查拖欠工程款、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要求施工企业带资承包行为。
(二)严格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监管。
严查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行为,重点查处建设单位依法应招标而未招标行为;严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行为;严查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严查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进行工程施工发包等违法发包行为;严查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承揽工程,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行为;严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三)强化工程质量行为监管。
严查未经施工图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行为,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生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节能保温的重大变更,未经设计单位和图审机构批准行为;严查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以及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行为;严查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行为,以及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违法行为;严查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履职行为,以及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行为;严查“八大主体”未按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要求办理签署承诺书、法人授权书备案行为,以及未按要求设置现场公示牌、永久性责任标牌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当前,我国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建筑业规模不断扩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目前建筑市场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建设单位责任,严格依法发包工程(一)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发包。
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工期、造价、质量、安全、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依法进行项目发包,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者擅自简化法定建设程序。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履行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2.发包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3.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4.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
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三)禁止肢解发包工程。
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两个及以上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工程款,或者要求承包单位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四)禁止建设单位指定工程分包单位。
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时,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采用与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监管的若干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监管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03•【字号】泉政文〔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监管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20〕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下同)建设管理,进一步补齐工作短板、筑牢监管链条,促进城乡建设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执行基建程序(一)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产业园区或工业园区,下同),建设单位(含个人,下同)应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立项(含批准、核准、备案)、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含开工报告,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无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各级各相关部门应按本文件规定落实监管职责)等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个人私宅建筑工程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乡、村庄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建设。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村住宅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或者选用省、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通用图,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方可动工建设。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6.29•【字号】黑建建〔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建〔2023〕3号各市(地)、县(市)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企业发展,提高“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推进“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在资质许可、信用评价、招标投标等工作中的有效运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平台”工程项目数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程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一)数据定级规则。
根据全国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分级管理规则,工程项目数据按照数据审核部门层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数据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市、区)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二)数据定级升级方法。
1.定级。
工程项目数据由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向“平台”推送,在“平台”自动分级,区、县(市)审批的项目自动定为C级,市(地)级审批的项目自动定为B级。
“平台”历史数据和企业通过“平台”补录的工程项目数据,定为D级。
2.升级。
工程项目数据从D级升为B级的,需经市(地)级住建部门在“平台”上审核确认。
工程项目数据从D级升为C级的,需经区、县(市)级住建部门在“平台”上审核确认。
工程项目数据申请从B级或C级升为A级的,需市(地)级住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住建厅审核确认。
有意向申请住建部资质或投标外省工程的企业,可以申请将工程项目数据升级为A级,其他数据无需升级为A级。
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领域,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生活质量。
然而,由于市场监管不力,建筑市场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建筑质量不达标、建筑安全隐患等。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市场监管机构的建设市场监管机构是建筑市场监管的重要力量,应该加强其建设。
首先,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和素质。
其次,要加强监管手段的建设,如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加强监管设备的更新等。
最后,要加强监管机构的协作,与其他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形成合力。
二、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市场准入管理是建筑市场监管的重要环节,应该加强其管理。
首先,要加强对建筑企业的资质审核,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杜绝虚假资质。
其次,要加强对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管,杜绝假冒伪劣产品。
最后,要加强对建筑工程的验收管理,确保建筑质量符合标准。
三、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市场监管执法是建筑市场监管的重要手段,应该加强其执法。
首先,要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素质。
其次,要加强执法手段的建设,如建立执法信息系统、加强执法设备的更新等。
最后,要加强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杜绝执法不公和执法不严的现象。
四、加强市场监管宣传市场监管宣传是建筑市场监管的重要环节,应该加强其宣传。
首先,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监管政策的宣传,让人民了解政策,增强监管的公信力。
其次,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监管成果的宣传,让人民了解监管的效果,增强监管的公信力。
最后,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监管的教育宣传,让人民了解监管的重要性,增强监管的公信力。
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我们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建筑市场监管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好的成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当前,我国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建筑业规模不断扩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目前建筑市场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建设单位责任,严格依法发包工程(一)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发包。
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工期、造价、质量、安全、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依法进行项目发包,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者擅自简化法定建设程序。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履行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2.发包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3.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4.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
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三)禁止肢解发包工程。
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两个及以上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工程款,或者要求承包单位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四)禁止建设单位指定工程分包单位。
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时,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采用与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
二、规范工程承包行为,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五)禁止转包工程。
承包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转包工程。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以分包名义分别转给他人的;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项目经理及配备项目管理人员的,视为转包工程,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范围内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的;主体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或设备由分包单位购买或租赁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六)禁止违法分包工程。
承包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工程分包。
承包单位不得将承接工程的主体工程进行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工程再分包。
承包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分包,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1.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2.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劳务企业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将建筑专业的全部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建筑、结构、机电工程设计事务所将本专业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他专业工程设计单位将全部工艺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三、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合同履约行为(七)规范合同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范围、质量安全要求、工期、价款及支付方式、变更要求、验收与结算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避免因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造成合同纠纷。
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低造价和压缩工期。
合同双方要依据国家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工程变更的调整方式,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的认定方式,人工及材料价格大幅变化所致风险的承担方式,竣工结算款的支付期限等。
各地造价管理机构要依据市场实际价格情况及时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指导和推进合同双方规范工程计价行为。
(八)推行合同备案制度。
合同双方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使用功能、结构形式、基础处理等方面发生重大变更的,合同双方要及时签订变更协议并报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在解决合同争议时,应当以备案合同为依据。
(九)落实合同履约责任。
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和责任,协商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
建设单位要及时跟踪工程质量安全、工程进展等情况,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安全防护费、进度款和办理竣工结算,并督促承包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防护措施。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承包单位无法施工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承包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义务,按时支付劳务费和办理竣工结算。
(十)建立合同履约风险防范机制。
在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要积极推行以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工程担保制度,完善相关措施,落实担保人保后监管责任,促进合同履约,防范和化解合同争议。
要积极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防范和降低工程质量风险。
四、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十一)强化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以及执行强制性标准等负总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责任不因工程分包行为而转移。
分包单位责任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现场统一管理。
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要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十二)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要制定工程项目现场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配备与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
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质量、安全、劳资等管理人员应为本企业人员且持有相应资格的上岗证书。
施工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定期对本单位和分包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到位和持证上岗、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技术交底、教育培训等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十三)强化设计单位的现场设计服务。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要明确约定现场设计服务的内容及费用。
设计单位要加强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现场设计服务,在项目施工前应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详细说明,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
设计单位要对参加现场设计服务情况做出记录并予以保存。
(十四)严格履行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依法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要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严格按程序开展监理工作。
监理工程师要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及时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不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不得签字放行。
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0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要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十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
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督促从业人员认真掌握并严格执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
各地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培训和宣传,并将市场各方主体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在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公布。
五、加强建筑劳务管理,提高作业人员素质(十六)落实用工单位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单位的日常管理、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监管不到位以及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要求劳务分包单位垫资承包,不得拖欠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费用。
用工单位要依法与劳务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对内部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劳务人员工资发放负直接责任,并要按月或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劳务人员工资。
(十七)加大农民工培训力度。
要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和社会化职业培训机构作用,建立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施工单位多层次培训体系,多渠道筹集培训经费,加大对农民工的培训力度。
进一步落实持证上岗制度,特殊工种人员严禁无证上岗。
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普通技术工人在“十二五”期间推行持证上岗。
营造职业技能等级与劳动报酬挂钩的市场环境,增强农民工参加培训、提升技术水平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建筑劳务人员素质。
(十八)推行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落实劳务人员实名管理制度,要配置专人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动统计、出工考勤、工资发放进行监管,并处理劳务人员的举报投诉。
用工单位要设置专人对劳务人员身份信息、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持证上岗、工伤保险、意外伤害险等情况进行规范管理。
各地要总结试点地区的经验,扩大建筑劳务人员信息化管理试点范围,实行建筑劳务人员从业档案电子化管理。
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十九)建立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
要加快行业注册人员数据库、企业数据库、工程项目数据库的建设步伐。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尽快制定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的数据标准。
各地要健全和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的基础数据库,实现与中央数据库的对接和互联互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覆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以及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各环节的监管信息系统。
(二十)加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录入。
各地要建立由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备案、设计、施工、监理、造价、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等多部门组成的联席办公机制,建立综合与专业相结合、上下对口联动的信用信息采集体系,落实工作职责,按照《全国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基本标准》,及时录入和上报不良信用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继续完善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尽快出台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基本标准,并建立信息报送通报制度,对不按期报送、瞒报信用信息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
(二十一)实现市场主体行为信息公开。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工程项目、承包企业及注册人员的基本情况、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合同备案、合同履约等各类信息,尽快制定不良行为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公示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公布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以讨要工资为名扰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人员,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