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票索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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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票索证制度

为了加强本单位食品等产品安全管理,规范产品供货商和产品进货质量管理,树立本单位诚信、负责的形象,加强与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2、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等产品安全,在进货前,本单位采购人员必须向供货商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产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的制度。

3、本单位采购人员对新进供货商要严格审验其经营资格,索取其具备法定经营资格的证明等资料。内容包括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相关资质有效证件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联系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对上述证明,每年至少对其有效性检验核对一次。供货商不再具备法定经营资格的,应立时中止采购。

4、采购人员应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5、除产品检验报告外,采购人员还应向供货商索取其他证明产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证明产品来源的下列票证:

(1)发票等进货票据:

(2)有关质量认证标志、注册商标等相关证明;

(3)生产许可证或质量安全证书;

上述票证应索要原件,无法取得原件的,应提供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复印件。

7、对索取的票证可单独建立档案,也可以并入供货商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应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检查。

8、本单位的所有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一律从严追究其责任。性质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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