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防治扬尘污染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6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防治扬尘污染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防治扬尘污染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6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青岛市防治扬尘污染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30日青岛市防治扬尘污染工作方案为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建设生态青岛为目标,政府多部门共同合作,治理扬尘污染,提升大气污染防治整体水平,切实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推动PM2.5污染防治工作有序开展,实现总悬浮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明显下降,空气能见度持续改善,“蓝天白云、繁星闪烁”的天数明显增加。
三、工作措施及责任分工(一)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扬尘污染防治监管。
1.严格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审批,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对可能产生的扬尘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监督建设项目建设期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2.加强建筑施工、市政施工、房屋拆除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督导建设单位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落实以下工作要求:(1)在项目施工前15日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提供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2)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专项资金列入工程概算,并及时向施工单位拨付,施工单位必须专款专用。
PVCPET片材加工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
P V C P E T片材加工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
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试行)
项目名称: 500t/a PVC、PET片材加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盖章): 桓台县陈庄镇陈二村
编制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
1、本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本表一式四份,一律打印填写。
2、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段作一个汉字)。
3、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4、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5、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6、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周围一定范围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7、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8、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意见,无主管部门的项目,可不填。
9、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
环境质量状况
评价适用标准
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
环境影响分析
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
结论与建议。
2013-09-01 实施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37-2374-2013
2013-09-01 实施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2374-2013ICS130.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2374—2013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5 污染物监测要求 (3)6 实施与监督 (4)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大学、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春元、王鹏、张立强、史会剑、谢刚、蔡燕、刘业涛、张延青、蒋大伟。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37/ 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锅炉部分的内容。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大于45.5 MW(65t/h)的燃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使用生物质燃料、高炉煤气或煤制气、水煤浆以及燃烧或混烧其他燃料的锅炉,执行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_990-2013)
ICS13.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990—2013代替DB37/ 990-2008,DB37/ 1996-2011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及定义 (2)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5 污染物监测要求 (8)6 实施与监督 (1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保护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国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会剑、谢刚、王新国、邵东煜、郑囡、吕和武、杜善国。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37/990-2008《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同时代替DB37/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钢铁工业部分内容。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66 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9 水质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2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85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钾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10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 11911 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2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19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41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法(试行)HJ/T 345 水质铁的测定邻菲罗啉分光光度法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484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HJ 485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HJ 4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HJ 488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03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7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镏-中和滴定法HJ 539 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597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36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HJ 637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及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二叔丁基甲基苯酚建设环评报告
(3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 款的决定》(国家发改令第21号);
(34)《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环发[2012]54号);
(35)《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环发[2012]77号);
(39)《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环办发[2012]134号);
(40)《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2014.3.25);
(4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
(42)《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编制要求〉的公告》(环保部 第51号);
(51)《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3]37号);
(52)《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办[2013]103号);
(53)《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 (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
8.2固废对环境的影响分析114
9厂区绿化工程建设115
9.1绿化方案115
9.2项目绿化方案分析115
10环境风险影响评估116
10.1概述116
10.2风险识别116
10.2.7.3主要评价因子的选择及评价范围128
10.3风险源项分析128
10.4环境风险影响分析132
10.5环境风险防范措施135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年产6万吨焦亚硫酸钠及年产2万吨无水亚硫酸钠项目(一期年产2万吨焦亚硫酸钠)环
11、《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20051203实施);
1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
13、《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20060220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0901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订);
8、《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
22、《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原则(试行)>的通知》(鲁环发[2012]263号);
23、《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与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环函[2012]138号);
2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特征污染物监管和绿色生态屏障建设的通知》(鲁环评函〔2013〕138号);
附件3项目规划证明
附件4侯镇项目区投资合同
附件5污水处理协议
附件6监测报告
附件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措施一览表附件8企业需做现状环境影源自评估报告文件附件9应急预案备案
附件10承诺函及改进计划
附件11安评意见
附件12罚款
附件13寿光市环保局监管意见
附件14建设项目审批登记表
1
1.1
1.1.1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04.24.修订,20150101实施);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013)
ICS13.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DB37 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 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 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 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轧钢
热处理炉 其他
100
150
20
/
/
20
铁合金
半封闭炉、敞口炉、精炼炉 其他
/
/
50
/
/
20
水泥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 其他
100
300
20
/
/
20
平板玻璃
玻璃熔窑 其他
200
500
30
/
/
20
建材 工业
喷雾干燥塔
以水煤浆为燃料 以油、气为燃料
200
200
30
100
200
30
陶瓷
辊道窑、隧道 以水煤浆为燃料
标准编号 GB/T 16157 HJ/T 56 HJ 629 HJ/T 57 HJ/T 42 HJ/T 43
5.2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热能转化设施的 基准氧含量按表5的规定执行。
表5 基准氧含量
序号 1 2 3 4 5 6
ICS 13.040.40 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 2376—2013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检测表
*****(验)字[2015]00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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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气:
天然气加热炉废气执行《 山 东 省 工 业 炉 窑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DB37/2375-2013)表 2 中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浓
度限值:颗粒物 20mg/m3、SO2 200mg/m3、NOx 200mg/m3; 电渣重熔颗粒物执行《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监测表
*****(验)字[2015]001 号
项目名称: ***有限公司
委托单位:
****有限公司
项目类别:
验收监测
报告日期:
2015.7.10
********环境检测中心
*****(验)字[2015]00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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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名称 设备搬迁项目
建设单位名称 ****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主管
25
16.8 0.071 4120
21
5 二氧化硫排放速率 kg/h 月
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mg/Nm3 23 日 氮氧化物排放速率 kg/h
0.094 115 0.471
0.101 123 0.499
0.087 118 0.486
颗粒物排放浓度 mg/Nm3 17.5
16.7
16.2
颗粒物排放速率 kg/h 0.072
*****(验)字[2015]00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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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有限。 由于**县政府。 ****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委托*******有限公司编制完成设备搬迁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2015 年 1 月**市**县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环评进行审批,同意该项目进行建设 (审批文号:*****[2015]2 号)。****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3 月向***市**县环境保护局申 请该项目试生产。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对甲氧基苯乙醛肟生产项目11 环境保护措施论证环评报告
11 污染防治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本章将针对本工程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分析其先进性和稳定达标的可靠性,结合工艺情况提出进一步改进工艺和完善污染防治措施,以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11.1废气治理措施经济技术论证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为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两部分。
其中有组织排放废气包括对甲氧基苯乙醛反应釜放气、真空泵不凝气、乙醛肟反应釜放气、肟化反应釜投料粉尘、干燥废气、真空抽滤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气包括装置区有机物料挥发废气和罐区大小呼吸废气。
11.1.1装置区工艺废气治理措施分析1、对甲氧基苯乙醛反应釜放气该部分废气主要成分为反应生成的二氧化碳及少量水蒸气、碳酸二甲酯、对羟基苯乙醛、非甲烷总烃,废气经反应釜顶端排气管进入一级20℃循环冷却水冷凝,不凝气进入三级尾气吸收系统,由于尾气吸收系统效率为70%,处理后的废气最终通过高62m内径1m 的排气筒高空排放。
20℃循环冷却水冷凝器冷凝效率为98%,尾气吸收系统效率为70%。
废气经以上环保设施处理后可达标排放,对外环境影响较小。
2、真空系统废气拟建项目对甲氧基苯乙醛反应釜减压蒸馏与200#溶剂油回收、催化剂抽滤共用一个真空系统,减压蒸出前组分溶剂油和水,该部分物料经过一组20℃循环水冷凝器冷凝和一组-5℃冷媒水冷凝,冷凝效率为99.9%;减压蒸出后组分对甲氧基苯乙醛,该部分物料经过一组20℃循环水冷凝器冷凝和一组-5℃冷媒水冷凝,冷凝效率为99.9%,所有不凝气及抽滤废气共用一根管道通入三级尾气吸收系统处理。
处理后的尾气通过高62m内径1m的排气筒高空排放,三级尾气吸收系统吸收效率为70%。
废气经以上环保设施处理后可达标排放,对外环境影响较小。
3、肟化反应釜放气拟建项目肟化反应为常压反应,该部分废气主要成分为二氧化碳和对甲氧基苯乙醛肟,该部分废气经反应釜顶端排气管收集后进入三级尾气吸收系统,经氧化剂溶液吸收后通过高62m内径1m的排气筒高空排放,三级尾气吸收系统效率为70%。
东营联合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信息公开表(第四季度)
东营联合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信息公开表(第四季度)一、单位基本信息
二、排污信息
1-1、废水排放信息(2019年12月)
1-2、废水排放信息(2019年12月)
1-3、雨水排放信息(2019年12月)
2-1、废气排放信息(2019年12月)
2-2、废气排放信息(2019年12月)
2-3、废气排放信息(2019年12月)
2-4、废气排放信息(2019年12月)
2-5、废气排放信息(2019年12月)
2-6、废气排放信息(2019年12月)
2-7、废气排放信息(2019年12月)
2-8、废气排放信息(2019年12月)
2-9、废气排放信息(2019年12月)
2-10、废气排放信息(2019年12月)
2-11、LDAR检测信息(2019年12月)
3、噪声排放信息(2019年12月)
4、危险废物排放信息(2019年第四季度)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1、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营信息
2、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营信息
四、环评及其它行政许可信息
五、环境突发事件应急信息
六、其它环境信息。
临清市碧水污水处理厂
临清市碧水污水处理厂:你单位报送的《临清市碧水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评价结论,批复如下: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曙光路以东,银河路以北,山东沃源有机肥业有限公司厂内,项目总投资3183.96万元,设计污泥处理能力为70吨/天,采用高温好氧发酵处理工艺对临清市碧水污水处理厂机械脱水后的污泥(含水率80%)进行处理,发酵产物(沼土)全部出售给山东沃源有机肥业有限公司进行后续加工,最终加工成有机肥颗粒。
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高温好氧发酵系统等主体工程,配套建设供水、排水、供电等公用工程,贮存、运输等储运工程及生物过滤除臭系统等环保工程。
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因此,你公司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基本可行。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工作以及卫生防护距离内新开村的搬迁工作,确保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100m范围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2015年8月10日临清市人民政府出具了本项目周边村庄搬迁问题的报告,你单位应积极配合临清市人民政府做好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工作,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发生环境信访等问题,临清市人民政府应兑现承诺并负责协调解决。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绿化方案及绿化投资,沿厂界设置绿化隔离带。
以上要求纳入本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并应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强化废气污染防治,保护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脱水污泥和糠醛渣暂存、混料机混料和发酵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气体和粉尘通过引风装置引至生物滤池除尘除臭系统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
粉尘排放须满足《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表2标准要求;恶臭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
大力推进绿色低碳发展课后测试答案
大力推进绿色低碳发展课后测试答案(红色的为答案)一、选择题1、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是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依据。
A、《民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C、《宪法》3、下列不属于环保单行法的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必须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A、防治污染的设施B、防治污染的工艺C、防治污染的规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属于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已建企业,必须建设配套的装置或其他控制措施。
A、脱硫、脱氮B、脱硫、除尘C、脱氮、除尘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的总体。
A、自然因素B、社会因素C、人文因素7、对于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罚款额度在不同的法律中力度有所不同。
《水污染防治法》中罚款额度在万元以上、万元以下。
A、1 10B、5 10C、5 15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是从开始实施的。
A、2002年6月29日B、2003年1月1日C、2004年10月1日9、《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要求,自2012年起燃油锅炉大气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mg/Nm3。
A、30B、50C、8010、胜利油田《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中要求工业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不大于 mg/L、氨氮浓度不大于 mg/L。
A、50 5B、60 10C、100 1011、根据《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公司外排工业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因设施运行不正常发生污染事故的,负责废水治理现场运行的单位应在小时内向安全环保处和二级单位安全环保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消除环境污染。
DB优选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CS13.040.40 Z 60 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04-23 浏览次数:40 字号:[ 大中小]鲁环函〔2012〕179号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早日实现《关于建设生态山东的决定》提出的“空气能见度大幅提升,蓝天白云、繁星闪烁的天数明显增加”的奋斗目标,现就贯彻实施《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扬尘污染防治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山东建设伟大目标的实现。
各市环保局要深刻认识实施《办法》对改善空气质量、建设生态山东的重要意义,按照《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要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林业、价格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指导辖区内县(市、区)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监督落实。
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的调度和通报制度,列出各类扬尘污染源控制名单,定期调度工作进展,通报治理成效并排序,同时抄送各级党委、政府。
二、提高环境准入门槛。
要认真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
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分析和预测扬尘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明确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提出扬尘污染控制及监测计划。
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确保扬尘防治措施与主体工程实现“三同时”,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要求。
对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不符合环保部门批复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严格餐饮等建设项目审批,新建饮食服务企业油烟必须达标排放。
建议各市政府科学划定禁止从事砂石、石灰石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区域,严格矿山开采项目审批。
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吸附分离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目录目录1 项目概况 ---------------------------------------------------------------------------------------------- 12 工程内容及污染因素分析 ------------------------------------------------------------------------- 1 2.1 依托单位现状概况----------------------------------------------------------------------------- 12.2 技改项目概况----------------------------------------------------------------------------------- 93 周边环境及保护目标 ------------------------------------------------------------------------------ 17 3.1 项目周边环境概况---------------------------------------------------------------------------- 17 3.2 环境功能区划---------------------------------------------------------------------------------- 17 3.3 环境质量现状---------------------------------------------------------------------------------- 17 3.4 评价范围---------------------------------------------------------------------------------------- 183.5 环境保护目标及环境敏感点---------------------------------------------------------------- 184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主要结论 ------------------------------------------------------------------ 20 4.1 大气环境影响结论---------------------------------------------------------------------------- 20 4.2 水环境影响结论------------------------------------------------------------------------------- 21 4.3 厂界噪声影响结论---------------------------------------------------------------------------- 214.4 风险评价结论---------------------------------------------------------------------------------- 215 污染防治措施分析 --------------------------------------------------------------------------------- 22 5.1 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22 5.2 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分析---------------------------------------------------------------------- 22 5.3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分析---------------------------------------------------------------------- 22 5.4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分析---------------------------------------------------------------- 225.5 环保投资和环保绩效------------------------------------------------------------------------- 236 总量控制和公众参与 ------------------------------------------------------------------------------ 24 6.1 污染物总量控制------------------------------------------------------------------------------- 246.2 公众参与---------------------------------------------------------------------------------------- 247 环评总结论 ------------------------------------------------------------------------------------------ 251项目概况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东化工)是由韩国GS集团、阿曼国家石油公司和青岛红星有机化工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的大型中外合资石化企业,成立于2003年12月19日。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公告 鲁质监标字号
2.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转化清单
3.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修订清单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 年 2 月 16 日
附件 1:
地方标准废止目录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整合精简结论
1 DB37/265-1999 燃气设施专用标志及设置要求 废止
2 DB37/1198-2009 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纤维环向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8 DB37/935-2007 公共建筑采暖空调能耗限额 废止
9 DB37/931-2007 卷烟生产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耗电限额 废止
10 DB37/833-2007 选煤电力单耗限额
废止
11 DB37/380-2014 车用清净汽油
废止
12 DB37/534-2005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废止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公告鲁质监标字[2017]42 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 号)和《山 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0 号)的要求,我省已形成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全体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告。请各责任部门按照整合精简结论,分别开展后续相关处理和标准制修订工作。 有关要求如下:
一、结论为废止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见附件 1),自发文之日起即行废止。
二、结论为转化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见附件 2),自发文之日起标准本身不再具有强制效力,需修改 相关条款的,各责任部门于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内形成新的标准文本后进行报批。
聊城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循环利用基地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
环评资质等级:甲级环评证书号:国环评证甲字第2401号聊城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循环利用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建设单位:山东明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单位:山东大学二O一三年二月1建设项目概况1.1建设项目地点及相关背景拟建项目为聊城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循环利用基地项目,由山东明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新建,主要从事废旧家电(废电视机、废计算机、废笔记本电脑、废冰箱、废空调、废洗衣机、废旧小家电等)的产品回收及资源化再生,位于山东聊城阳谷县祥光铜业科技园资源再生加工区内。
我国已进入电器废弃的高峰期,废旧家电主要组成材料为金属和塑料,如不能妥善处理,将成为新的污染源。
与此同时,国内目前的废旧塑料、废铜、废铝、废钢铁等远远不能适应市场需求,需要大量的进口。
可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若不能回收并加以利用,不但造成巨大的浪费,而且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本项目建设废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地,将废家电及其他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并拆解处理后,实现资源化综合利用,能够变废为宝,符合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本项目建于祥光铜业科技园,该园区是国家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主要规划为铜冶炼区、铜深加工区和资源再生加工区,本项目位于资源再生加工区。
本项目的建设,通过拆解、破碎的处理将废旧家电电器分解为废铜料、废钢铁、废铝料等各类材料,可为工业园区内的铜冶炼、铜精深加工、再生铜企业供给原料,使园区内形成“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发展模式,拉长了铜产业链条,并能够带动整个工业园区的发展,为铜行业的循环经济发展起到示范作用。
1.2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建设周期和投资1.2.1拟建项目建设内容及生产规模拟建项目占地150亩,主要从事废旧家电(废电视机、废计算机、废笔记本电脑、废冰箱、废空调、废洗衣机、废旧小家电等)的产品回收及资源化再生利用。
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预分类车间(2座)、拆解车间(3座,包括废电视/电脑拆解车间、废冰箱/空调/洗衣机拆解车间、废旧小家电拆解车间)、资源化处理车间(1座,包括电路板处理线、电线电缆处理线)、原料和产品仓库(2座)等。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大学、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颗粒物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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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检测技术导则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固定源燃煤、燃油、燃气的锅炉和工业窑炉以及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排气筒向空中排放的污染源。
3.2大气颗粒物指燃料和其它物质在燃烧、合成、分解以及各种物料在机械处理中所产生的悬浮于排放气体中的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
本标准所指的大气颗粒物仅包括粉尘和烟尘两部分。
3.3现有企业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4新建企业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或生产设施。
3.5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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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0a) 150(80a)
5
燃油锅炉
80(50a)
6
燃气锅炉
30
7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50
水泥工业
8
其它尘源
30
9
喷雾干燥塔、辊道窑、隧
以水煤浆为燃料烧制
50
陶瓷工业
10
道窑、梭式窑
以油气为燃料烧制
30
11 钢铁工业
烧结
烧结、球团设备
50
12
其它尘源
30
13
热风炉
20
炼铁
14
其它尘源
30
15
炼钢转炉(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烟气),铁合金精炼炉、矿热炉、回转窑
80
16
其它尘源
20
17
装煤、推焦、干法熄焦、硫铵结晶干燥
100
焦化工业
18
其它尘源
50
19
原煤筛分、破碎、转载点等设备
80
煤炭工业
20
煤炭风选设备通风管道、筛面、转载点等除尘设备
80
21
氧化铝厂
氧化铝贮运
30
22
23 铝工业
燃煤、燃油、燃气的锅炉和工业窑炉以及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 气通过排气筒向空中排放的污染源。 3.2
大气颗粒物 指燃料和其它物质在燃烧、合成、分解以及各种物料在机械处理中所产生的悬浮于排放 气体中的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本标准所指的大气颗粒物仅包括粉尘和烟尘两部分。 3.3 现有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4 新建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或生产设 施。 3.5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 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6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 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企业边界监控点的污染物任何 1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7 火电厂锅炉 包括单台出力 65t/h 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 电锅炉;65t/h 以上的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 65t/h 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气化整 体联合循环发电燃气轮机组。 3.8 其它锅炉
各类热能转化设施的基准氧含量按表 5 的规定执行。熔炼炉、铁矿烧结炉按实测浓度计。
表 5 过量空气系数
序号 所述行业
热能转化设施类型
过量空气系数
1
燃煤锅炉
1.8
其它锅炉
2
燃油、燃气锅炉
1.2
3
冷风炉,鼓风温度不大于 400 度
4.0
4
工业窑炉
热风炉,鼓风温度大于 400 度
2.5
5
其它工业窑炉
1.7
3.11 过量空气系数(α) 指“其它锅炉”或“工业窑炉”运行时实际空气量与理论空气量的比值。
3.12 企业边界
指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4 排放限值
4.1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表 1 现有企业大气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5.1.2 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监测孔和监测平台,并设置环保图形标志。
5.1.3 新建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
监控管理办法》以及 HJ/T 75-2007 的规定执行。
5.1.4 排气筒中颗粒物的监测采样应按 GB/T 16157 的规定执行。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颗粒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 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检测技术导则 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固定源
颗粒物性质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要求(mg/Nm3)
1
石棉纤维或粉尘
生产设备不得有明显的无组织排放
2
炭黑尘、染料尘、颜料尘
肉眼不可见
3
其它颗粒物
1.0
5 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1 所有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 15m。排气筒(转尘点、地面除尘站等简易除尘设备除
外)周围半径 200m 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需高出最高建筑物 3m 以上。
石棉纤维或粉尘 炭黑尘、染料尘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Nm3) 100
50 10 mg/m3或 1 根纤
维/cm3 15
31
工业窑炉
80
其它工业
32
其它尘源
50
4.2 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4.3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1)
式中:
ρ——大气颗粒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Nm3;
ρ'——实测的大气颗粒物排放浓度,mg/Nm3;
O2——实测的氧含量,%;
O2'——基准氧含量,%。 5.3 大气污染物的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实测的大气颗粒物排放浓度,必须执行 GB/T 16157 规定,按公式(2)进行折算。
5.1.5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 HJ/T 75 或 HJ/T
397-2007 的规定执行。
5.1.6 企业需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
存原始监测记录。
5.2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大气颗粒物排放浓度,必须执行 GB/T 16157 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
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热能转化设施的基准氧含量按表 4 的规定执行。
表 4 基准氧含量
序号 1 2 3 4 5
所述行业
火电厂锅炉
水泥工业 玻璃工业
热能转化设施类型 燃煤锅炉
燃油锅炉及燃气锅炉 燃气轮机组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 玻璃窑炉
基准氧含量(O2)/% 6 3 15 10 8
ρ
=
ρ′×
21− O2 21− O2′
5.4 在 有 敏 感 建 筑 物 方 位 、 必 要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 具 体 要 求 按 HJ/T
55-2000 进行监测。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现有国家或地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
80
燃油锅炉
50
7
燃气锅炉
30
8
水泥工业
30
9
陶瓷工业
30
10
烧结、球团设备
50
烧结
11
其它尘源
30
12
热风炉
20
炼铁
13
钢铁工业
其它尘源
30
14
炼钢转炉(一次烟气)、矿热炉(封闭)
80
15
铁合金精炼炉、矿热炉(半封闭炉、敞口炉)、回转窑
50
16
其它尘源
20
17
干法熄焦
50
焦化工业
18
其它尘源
30
19
25 玻璃工业
26
27
28
玻璃窑炉 其它尘源 石棉纤维或粉尘 炭黑尘、染料尘
50
30 10 mg/Nm3 或 1
根纤维/cm3 15
29
工业窑炉
50
其它工业
30
其它尘源
30
4.4 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 1h 平均浓度执行表 3 规定的限值。
表 3 现有及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序号
序号
行业及工段
最高允许排放浓 度(mg/Nm3)
1
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煤粉锅炉、燃气轮机组
50
火电厂锅炉
2
以煤矸石及以树皮、秸秆等生物质为主要燃料的资源综合利用锅炉
100
≥7MW(10t/h)的锅炉及
3
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 <0.7MW(1t/h)的自然通风锅炉
水煤浆锅炉
4
其它锅炉
<7MW(10t/h)锅炉
表 2 新建企业大气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序号
行业及工段
1
2
火电厂锅炉
3
天然气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其它气体燃料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其它火电厂锅炉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Nm3) 5 10 30
4
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水煤浆 ≥7MW(10t/h)锅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