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废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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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修正对照表(精)

附录修正对照表(精)

附錄修正對照表
原廢棄物代碼修正對照表
註一:營建剩餘土石方應填報項目:
B1 為岩塊、礫石或沙
B2-1 為土壤與礫石及沙混合物(土壤體積比少於30%)
B2-2 為土壤與礫石及沙混合物(土壤體積比介於30%至50%) B2-3 為土壤與礫石及沙混合物(土壤體積比大於50%)
B3 為粉土質土壤(沉泥)
B4 為黏土質土壤
B5 為磚塊或混凝土
B6 為淤泥或含水量大於30%之土壤
B7 為連續壁之皂土
註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應填報項目:S-1001 污染場址之污染土壤
S-1002 固化後之污染土壤
製程代碼修正表
物種代碼修正表
有害判定代碼修正表
主要(有害)成分代碼修正表
清理方式代碼修正表。

环境保护法新旧对照表

环境保护法新旧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条文中蓝色及红色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黑框内容为
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公用事业:固废法修订有哪些变化

公用事业:固废法修订有哪些变化

┃研究报告┃2018-7-18行业研究┃点评报告评级看好维持报告要点⏹事件描述7月1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固废纳入排污许可证修改稿重点强调,明确“无害化”是“资源化”的前提,提出“最大限度降低填埋处理量”,源头减量和资源化成为趋势。

提出固废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强调废物产生者的主体责任,不随固废转移而转让,上市公司需公开固废污染环境防治等信息。

推出危废强制险,参与者包括危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

禁止进口固废,即全面禁止进口洋垃圾得到了法律确认。

根据产生者付费原则,实施差别化垃圾收费制度。

增设垃圾分类制度,强化地方政府责任,为后续《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提供法律支撑。

⏹5次修订本次最多,预计2019年中期正式出台这将是我国《固废法》颁布(1995年)以来的第5次修订(前4次修订分别发生在2004/2013/2015/2016年),是历次修订内容最多的一次,本次续订关于危废处置和垃圾分类的内容较多。

参考《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水污染防治法》审议进度,从生态环境部征求意见通过经过人大审议要1年左右时间,我们预计《固废污染防治法》(修订版本)预计或将于2019年中旬正式实施。

⏹生态环境部公布危废鉴别修订征求意见稿2018年6月初,生态环境部公布修订《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征求意见稿)》(修订GB 5085.7)。

出台原因是在近几年,各级环保督察工作持续发力,对企业环境管理的要求越来越规范,企业危险废物鉴别需求急剧增加,2013年“两高司法”实施后,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移交司法机关的环境污染案件呈井喷之势,其中大部分案件涉及危险废物,危废鉴别需求也在持续增加。

我国目前危废名录分46大类,479种;美国危废名录有904种,美国危废鉴别识别为主,中国危废名录管理为主,具体鉴别案例可参考正文(三个案例)。

⏹投资策略:看好危废及垃圾分类,关注禁止进口固废危废明确生产者为责任主体,固废排放纳入排污许可证,后续推动产废企业隐藏危废释放,推荐东江环保,关注金圆股份、上海洗霸。

与环保相关部分行政法规修改条款对照表

与环保相关部分行政法规修改条款对照表
(一)配备的污染清除设施、设备、器材和作业人员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制定的污染清除作业方案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三)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国家有关防治污染的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或者进出港口前与取得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单位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明确双方在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污染清除的权利和义务。
删去第三十四条
删除
第三十四条申请取得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其符合下列条件的材料: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第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区域设置拆船厂并进行拆船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拆船厂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防治船舶
污染海洋
环境管理条例
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或者进出港口前与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明确双方在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污染清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或者进出港口前与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明确双方在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污染清除的权利和义务。

新《固废法》修订内容

新《固废法》修订内容

2023年度:新《固废法》修订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规范和加强固体废物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健康权和生态环境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储存、利用、运输、处置固体废物及有关活动,适用于固体废物的治理和监管。

第三条固体废物应当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鼓励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四条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的方针,鼓励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优先采取固体废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措施,依法建立和完善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市场机制,推动固体废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

第五条固体废物管理应当贯彻“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促进固体废物治理产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管理领域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增强立法、执法、司法的协同配合,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体系和监管体系。

第二章固体废物排放和减量化措施第一节固体废物排放控制第七条污染源应当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固体废物的产生或者降低固体废物的产生。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排放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委托具有安全环保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固体废物。

第九条禁止向公共场所、绿化带、水源地、居住区和其他需要保护的场所倾倒固体废物或者棄置固体废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的地点堆存、棄置固体废物。

第十条固体废物处理单位应当按照现行安全环保标准进行处理,保证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稳定、可靠、安全运行,确保处置效果符合要求。

第二节固体废物减量化措施第十一条国家实行渐进式减量化管理制度,促进固体废物减量化。

第十二条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当优先采取物质和能量的有效利用、再利用、循环利用等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固体废物产生。

第十三条固体废物处理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推广固体废物减量化技术,提高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

第三章固体废物处置第一节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运输第十四条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固体废物分类投放,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做好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储存和运输。

原废弃物代码修正对照表(精)

原废弃物代码修正对照表(精)

4
(可燃)手術或驗屍廢棄物 (可燃)實驗室廢棄物 (可燃)透析廢棄物 (可燃)隔離廢棄物 (可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 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對人 體或環境具危害性,並經公告 者
C-0506 C-0507 C-0508 C-0509 C-0510
手術或驗屍廢棄物 實驗室廢棄物 透析廢棄物 隔離廢棄物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對人體 或環境具危害性,並經公告者
修正廢棄物項目及 C-0107 成分之英文名稱 刪除,改以其他代碼 C-0107 申報 C-0109 修正廢棄物項目及 成分之英文名稱
C-0108 C-0109
污染防治設施或製程產生之含 銅污泥(總銅)
C-0110
銅及其化合物(總銅)(僅限廢觸 媒、集塵灰、廢液、污泥、濾 材、焚化飛灰或底渣) 鋇及其化合物(總鋇)
C-0507
刪除,改以其他代碼 申報
(不可燃)透析廢棄物
C-0608
透析廢棄物
C-0508
刪除,改以其他代碼 申報
(不可燃)隔離廢棄物
C-0609
隔離廢棄物
C-0509
刪除,改以其他代碼 申報
(不可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 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對 人體或環境具危害性,並經公 告者 不可燃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混合 物 廢鉛
C-0511 C-0512 C-0599 C-0501
新增 新增 修正廢棄物項目 刪除,改以其他代碼 申報
C-0504
刪除,改以其他代碼 申報
(不可燃)受污染之動物屍體、 殘肢、用具 (不可燃)實驗室廢棄物
C-0605
受污染動物屍體、殘肢及墊料
C-0505
刪除,改以其他代碼 申報
C-0607

2020最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历程

2020最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历程

废物类别
HW11 精(蒸)馏残

废物代码 252-002-11 252-014-11 252-005-11 252-006-11 252-008-11 252-009-11
原名录
修订稿
炼焦过程中澄清设施底部的焦油渣
焦炭生产过程中煤气净化产生的残渣和 焦油 煤焦油精炼过程中焦油储存设施中的焦 油渣
煤焦油分馏、精制过程中产生的焦油渣
2
HW48有色 金属冶炼
废物
常用有 色金属 冶炼
321-034-48
铝灰热回收铝过程、铝冶炼和再生过程烟气处 理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
已禁止使用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受控化学物质;
3
HW49 其他废物
非特定 行业
900-053-49
所有者申报废弃的,以及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 接收且需要销毁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受控化学物
➢ T,R:肯定具有危险特性T,且可能具有危险特 性R
➢ T/R:具有危险特性T或R
名录修订的背景
(二)管理中存在较大问题的类别
修改铅、锌、铜冶炼相关危险废物的规定 ➢ 重新分析梳理工艺,明确了铅、锌、铜冶炼过程产生的 危险废物种类及其工艺来源和危险特性
原名录
321-002-48
铜火法冶炼过程中集 321-002-48 (除)尘装置收集的 321-031-48
两高司法解释
《固体法》修订
1998版参照《巴塞尔公约》,采用列举法列出,47大类 2008版根据产生源分类,指明具体工艺,名录框架包括“类别、行业来源、
代码、废物描述和危险特性”,49大类 2016版根据鉴别案例与管理实践进行调整,增加豁免清单,46大类 2020版针对“固体法”“三个能力” 提升新要求,调整细化,46大类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旧对照表(年)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旧对照表(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旧对照表(2014年)
编辑整理:
尊敬的读者朋友们:
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旧对照表(2014年))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旧对照表(2014年)的全部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条文中蓝色及红色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黑框内容为新
法删除内容)。

新修订“固废法”解读-讲稿

新修订“固废法”解读-讲稿

新修订“固废法”解读大家好!今天我培训的题目是:新修订“固废法”解读。

今天培训共有4个部分,分别是····下面,我们来讲第一部分:前言一、前言固体废物的污染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共同面临的一个重大环境问题,特别是危险废物,由于其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1983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将其与酸雨、气候变暖和臭氧层破坏并列作为全球性四大环境问题。

《固废法》自1995年通过以来,已先后经历5次修改,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中修改次数最多的一部法律,凸显了该法在生态环境领域的重要地位。

(在这里有个法律方面的概念给大家说下,我国法律的修改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修正,另一种是修订。

两个的区别是,修正是部分的,修订是全面的改动,相当于重新制定。

修正的条款的生效日期仍为原法律的生效日期,而采用修订方式修改的法律,对原法律规定的生效日期必须作出修改,另行规定新的生效日期。

)《固废法》于2004年和今年分别做出两次修订,其余的2013年、2015年和2016年分别做了3次修正。

— 1 —固废和危废的污染防治,在生态环境领域中,是专业性、复杂性、技术性最强的领域,固废和危废引发环境纠纷的风险较大,污染治理成本较高,企业因固废和危废污染而被追责的也较多。

新《固废法》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对法律条文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从6章91条共11434字,修改到9章126条共18526字,新《固废法》对企业增加了很多实质性责任和义务,法律责任也大大加强。

下面,我们来共同学习下新《固废法》,看看与旧法有哪些不同之处。

二、解读新亮点我们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方面;危险废物管理方面;对建筑垃圾、污泥、废弃电子产品和生活垃圾的监管;固废管理不合规的法律责任普遍加重等四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方面亮点 1.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的环保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负责验收改为企业自主验收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文本)第一篇最全的范本(正式风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固体废物的污染,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储存、运输、处置和利用的固体废物的污染环境防治。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主体责任、社会共同参与、市场运作的方针。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预防污染、治理污染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固体废物的分类和管理第五条固体废物按照物理、化学、生物特性以及危害程度、来源等因素,可分为有害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分类储存、分类处置。

第七条固体废物的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固体废物的危害特性评价和划分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害特性进行评价。

第九条对固体废物进行危害特性评价,应当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

第十条根据固体废物的危害程度,将固体废物划分为有害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

第四章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第十一条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基本出发点和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推广和应用节能、环保技术和设备。

第十三条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保证处理后的固体废物不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

第五章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第十四条固体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保证固体废物不污染环境。

第十五条固体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技术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六条固体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当采取防止扬尘、防止渗漏等措施,确保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通知(1996年2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已于1995年10月30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将于1996年4月1日起生效实行。

该法的颁布实施为各级环保部门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强化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了保障该法的贯彻实施,现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固废法》,抓紧做好宣传普及工作。

《固废法》是我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第一部专项法律,规定了许多新的管理原则、制度和措施。

各级环保部门必须把学习、宣传该法作为近期环保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定计划,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和培训活动。

首先,要组织环保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准确理解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熟练掌握法律确立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做到执法者必先知法,提高环保部门的执法能力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其次,要对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宣传工作,增强其守法的自觉性。

同时,还要加强与新闻单位的配合,充分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介,广泛、深入地宣传该法,普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知识,动员广大公众参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二、结合本地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实际情况,抓紧做好几项具体工作。

1.尽快做好实施《固废法》的组织准备工作。

该法的调整范围广,管理制度多,实施难度大,需要相应的组织保障。

固废法律法规汇总

固废法律法规汇总

固废法律法规汇总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日益增加。

固体废物的不当处理不仅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还会威胁到人类的健康和生态平衡。

为了加强固体废物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我国主要的固废法律法规进行汇总和梳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这是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基本法律,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20 年 9 月 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强化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对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例如,明确了固体废物产生者的责任,要求其按照规定处理固体废物;对于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罚款措施,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对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办法强调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资质要求和规范运营,以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安全、有效的处置。

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和危害性,该条例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进行了规范。

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医疗废物管理中的职责和义务,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处理医疗废物,防止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

四、《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废物的产生量不断增加。

这个办法针对电子废物的产生、回收、拆解、利用、处置等环节进行了管理,促进电子废物的合理处置和资源回收利用,减少其对环境的污染。

五、《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条例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资格许可、处理发展规划、基金征收和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旨在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

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事项目录【模板】

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事项目录【模板】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20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项、第二款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12
违反本法规定,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第四十条第一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2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第二款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危险废物变更对照表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危险废物变更对照表
新增,根据公益项目修订
新增
53
900-403-06
工业生产中作为清洗剂或萃取剂使用后废弃的易燃易爆有机溶剂,包括正己烷、甲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1,2,4-三甲苯、乙苯、乙醇、异丙醇、乙醚、丙醚、乙酸甲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丙酸丁酯、苯酚
缩小范围
23
276-003-02
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生物化学药品、基因工程药物过程中的脱色过滤(包括载体)物与滤饼
27
276-003-02
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生物化学药品、基因工程药物过程中产生的废脱色过滤介质
24
276-004-02
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生物化学药品、基因工程药物过程中废弃的吸附剂、催化剂和溶剂
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将“化学药品原料药”改为“化学合成原料药”
文字表述
4
医药废物
271-002-02
化学药品原料药生产过程中的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废物
8
医药废物
271-002-02
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及反应基废物
删除“培养基废物”、将“化学药品原料药”改为“化学合成原料药”
限定“原料药提纯精制、再加工产生”的范围
缩小范围
10
272-003-02
化学药品制剂生产过程中的脱色过滤(包括载体)物
14
272-003-02
化学药品制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脱色过滤吸附介质
11
272-004-02
化学药品制剂生产过程中废弃的吸附剂、催化剂和溶剂
15
272-004-02
化学药品制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吸附剂
34
263-004-04
2,4,5-三氯苯氧乙酸生产过程中四氯苯蒸馏产生的重馏分及蒸馏残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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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 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 固体废物填埋量。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 第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固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教育。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
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绩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 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修改前后对照表
2016.11.7
2020.4.29
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制定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体废物鉴别标准、鉴别程序和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制 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 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励。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工 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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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技支撑。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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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三条 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价的内容。
第七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 第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 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
第五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 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 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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