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建[2002]394号文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2002]394
财政部文件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1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2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三篇)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是指国家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使用和监督等环节实施的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法、公约、公平原则,遵循财务法规和财务制度,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落实资金使用规定,提高效益。
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应当遵循“自审、当审、监审、内审、外审”的原则,落实责任,形成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注重财务成本的控制和效益的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第六条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二章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任务和职责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财务管理机构)是指负责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工作的单位或部门。
第八条财务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申报和预算、执行预算、统计报表和核算、受理和审核各类票据、归集剩余资金、管理风险等工作。
第九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财务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财务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严禁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制度和规范第十五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遵循预算制度,按照合理、合规程序申报、审批和使用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坚持节约和效益原则,合理控制财务成本。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建立项目财务核算和统计制度,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行政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二篇)
行政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一、总则1. 行政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应遵循国家财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财务资金的合理使用。
2. 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加强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
3. 行政单位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编制和执行监督,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财务资金的有效利用。
二、预算管理1. 行政单位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制定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
预算应包括项目的总体规划、经济效益分析、资金来源和使用计划等信息。
2. 预算编制应充分考虑项目的可行性、经济效益和财务可承受能力,确保预算合理和可执行。
3. 行政单位应按照预算执行计划,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并按照财务制度要求对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三、资金管理1. 行政单位应建立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的权限和责任。
资金使用应按照预算和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2. 行政单位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监控,确保资金使用符合预算和政策的要求,防止资金的浪费和挪用。
3. 行政单位在项目资金流转过程中,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记录和凭证,确保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的清晰可查。
四、成本控制1. 行政单位应建立成本控制制度,明确项目的成本核算和控制方法。
成本控制要充分考虑项目的经济效益和财务可承受能力,确保成本的合理性和可控性。
2. 行政单位应加强对项目成本的监督和审计,确保成本的透明和合理,防止成本的虚报和浪费。
3. 行政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对材料、设备、劳动力等成本的管理和控制,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成本的变动和波动。
五、效益评估1. 行政单位应按照项目的规模和特点,建立项目的效益评估制度。
对基本建设项目的效益进行评估,为项目的决策提供依据。
2. 效益评估应考虑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综合评估项目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和对社会的影响。
3. 行政单位应将效益评估的结果纳入项目的决策和管理过程,及时调整项目的方向和措施,提高项目的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023年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条例
2023年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条例第一条定义和适用范围为了加强对2023年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规范和监督,提高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2023年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
第二条资金来源和预算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合规,包括政府拨款、贷款、社会投资等。
项目财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制定详细的资金预算编制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预算编制。
第三条资金使用和监督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计划进行,不得超出预算范围。
项目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和高效性。
项目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财务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资金结算和报账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结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金流向必须清晰明确,不得发生错误和重叠。
项目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流向的核查和监督,确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项目财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金报账,报账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合规。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差错,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纠正。
第五条资金监督和审计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状况应当接受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和审计。
项目财务部门应当保持与财务监督部门的密切联系,协助进行项目财务监督检查。
项目财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外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务数据和信息。
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应当及时整改和报告。
第六条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违反财务规定和制度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纪律处理。
第七条附则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为了更好地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的合理性、公平性和高效性,制定本规定。
一、项目立项与预算编制1. 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经过项目评估,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经济效益。
2. 项目立项时,必须编制详细的预算,包括工程造价、设备采购费用、人工费用、材料费用等,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二、合同管理1. 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必须通过招标程序进行竞争性选择,并签订正式合同。
2. 合同金额超过一定金额的项目,必须得到相关部门批准,并按照合同要求进行付款。
三、资金管理1. 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必须由专门的财务人员进行管理,确保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
2. 资金使用必须按照预算进行,不得擅自挪用、冻结或转移资金。
四、采购管理1. 基本建设项目的材料采购必须按照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采购。
2. 采购材料必须进行价格比较,并与供应商签订正式合同,确保采购资金的合理使用。
五、成本管理1. 基本建设项目的成本管理必须制定详细的成本核算制度,包括材料、人工、设备等成本的核算。
2. 成本核算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成本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六、财务审计1.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财务审计,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
2. 财务审计结果必须及时报告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七、绩效评价1.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绩效评价,包括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
2. 绩效评价结果必须及时报告相关部门,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八、违规处罚1. 对于违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工、处分相关责任人等。
2. 对于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况,可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为保证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有效实施,必须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培养和日常监督,同时加强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确保项目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对于与项目相关的部门和人员,必须加强沟通与合作,形成有力的协作机制,提高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水平和效率。
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1.1 为加强基本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二、财务管理原则2.1 坚持依法治企、规范管理、公开透明、勤俭节约、责权明确、强化监督的原则。
2.2 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确保资金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3 坚持权责分明,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在财务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三、财务管理组织架构3.1 成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监督实施本制度,协调解决财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3.2 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编制、资金管理、成本控制、会计核算、内部审计等工作。
四、财务管理内容4.1 预算管理4.1.1 编制项目预算,明确项目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及进度安排。
4.1.2 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确保预算资金合理使用。
4.1.3 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执行偏差及时进行调整。
4.2 资金管理4.2.1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4.2.2 加强资金筹措,优化资金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4.2.3 严格执行资金支付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4.3 成本控制4.3.1 制定项目成本控制目标,明确成本控制措施。
4.3.2 加强项目成本核算,严格控制成本支出。
4.3.3 定期开展成本分析,找出成本控制中的不足,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4.4 会计核算4.4.1 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4.4.2 加强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管理,确保会计资料完整、规范。
4.5 内部审计4.5.1 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5.2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最新《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优秀3篇)
最新《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优秀3篇).管理要求篇一3.1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项核算的管理体制,即基本建设财务工作由投资公司资产财务部集中统一管理,并在资产财务部内分别以热电、水电、煤炭等项目设置各子公司账套分项目核算。
3.2建设项目资金的筹措和管理3.2.1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是指为满足企业建设项目投资活动的资金需求而筹措的大额长期性资金,包括各股东出资投入的项目资本金和通过融资借入的项目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等长期债务性资金。
3.2.2公司股东投入的项目资本金为企业权益性资本,应按照股东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作为公司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
3.2.3债务性融资应根据项目特点、投资需求、建设期限等具体情况确定建设资金的筹措规模与形式,合理安排债务资金结构,降低资金成本。
公司的重大融资业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委托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统一组织融资业务:3.2.3.1该融资业务总融资规模达到10亿元以上的;3.2.3.2该融资业务涉及的项目跨行业、跨子公司,需由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进行协调或审批的;3.2.3.3该融资业务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进而影响到国投集团的实际控制力或会计收益的。
23.2.3.4具体应按照《国投集团成员企业重大融资业务指导意见》执行。
3.2.4资产财务部应依据相关法规制度和股东投资协议、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分项目编制项目投资融资计划,并纳入年度财务预算,保证建设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3.3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付款管理3.3.1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关法规,严格按照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办理。
各项目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备)监理公司和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参与工程结算工作。
3.3.2建设项目根据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工程招标工作确定中标人后。
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约定合同价款。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是国民经济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财务管理作为基本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基建工程的投融资、项目实施、成本核算以及风险控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因此,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划和实践至关重要。
在我国,多年来不断出台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其中《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作为基建领域的基本法规,对于推动建设项目健康发展、保障资金安全、提高基建效益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规划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在建设项目的规划阶段,财务管理应当与项目管理同步推进,制定相应的财务策略和财务管理计划。
财务管理计划应当具备可操作性、针对性、时效性以及协调性。
在项目的立项和选址环节,财务管理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发挥着关键作用,及时开展计划和预算,以确定项目的资金需求、资金来源以及资金配置方案。
同时,根据国家各项基建标准和政策,建立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以达到预算控制、合理使用资金、提高基建效益的目的。
二、项目实施阶段的财务管理在建设项目实施阶段,财务管理是实现财务目标的主要途径。
为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应当严格监控和管理项目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同时,应当建立专门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体系,实现各个环节的监督和反馈,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同时,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监察和审计,及时发现和打击财务违规行为和不良现象。
三、基建项目成本核算和资产管理基建项目的成本核算和资产管理是保障建设进度的重要环节。
因此,在建设阶段结束后,应当对整个项目进行严格的成本核算,确定项目实际成本。
同时,应当建立资产管理体系,做到资产数据的实时统计,资产的保护、维护和维修,以达到资产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确保基建项目从建设到使用及后期维护等各环节的经济效益。
四、风险管理建筑项目中并不是风险是完全可控的,因此,科学的风险管理将有助于最小化风险、减轻损失并增加收益。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是指对于国家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财务管理进行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
这些规定是为了保证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合规、透明,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得以科学、规范地开展。
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目的和意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合理、规范的财务管理可以提高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和减少财务风险,保护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
同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实施还能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提升基本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原则和要求1. 资金来源清晰: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必须明确,确保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并进行充分的预算安排。
2. 财务预算严格: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预算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编制,确保预算合理、科学,合理安排和分配基本建设资金。
3. 资金使用科学: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必须按照项目预算进行,不能私自挪用、乱用资金。
同时,要对资金使用进行科学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益最大化。
4. 财务报账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报账必须按照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清晰、准确地记录项目资金的进出情况。
对于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形成财务报表。
5. 财务监督检查严格:对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相关的财务监督检查机构必须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合规性和透明性。
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分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相关行政机构、投资方、项目负责人等。
各个责任主体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应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分工。
1. 行政机构的责任:行政机构是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责任方,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完善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
2. 投资方的责任:投资方是基本建设项目的主要投资者,其主要职责包括提供充足的基本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性,及时完成相关财务报账工作。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一、财务管理的总体原则
1、财务实行实事求是,不得做出不利于目标实现的任何行为;
2、财务必须重视节约,反对浪费;
3、财务必须实事求是,财政管理上要求规矩,财务工作中应秉承党的政治方针和经济原则;
4、财务管理必须清晰责任,明确财政管理分工;
5、财务管理必须正确的合法的,实行监督制度,坚持收支平衡;
6、财务管理必须完善便捷的经济政策,增强宏观政策操作能力;
二、财务管理的保障措施
1、为了保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秩序,加强财政管理工作,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采取严格的财务控制、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
2、为保证财务管理的有效性,建设单位应定期检查财政经费收支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3、为保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效率,采取有效的电子报记票据管理、制单、出纳、对帐等流程;
4、采取激励机制,落实有关部门以及党、政策部门对发票、财务处理、财政收支管理、基本建设财务负责人监督、组织财务评审和报税等工作的奖励制度;
三、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严格按照有关财务报表的格式要求来编制,并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作为财务记录的依据。
财务记录原则上按照凭证的编号及日期等要求,完整编写,收支来源明细准确无误。
财务记录应按财务会计报表财务科目来编制,并要求流程处理完整、合理,项目要清楚、明确,符合有关财务审计要求。
同时需要对损耗进行特殊处理,以确保财务报表数据准确、实时,能够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供有效有力的技术支持。
财政部财建[02]394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范文(二篇)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应遵循经济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加强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的实施机构由各级政府确定。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要与项目建设管理相结合,形成一体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国际援助等,各类资金的使用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应依法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和效益。
第二章资金申请、拨付和使用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申请,应提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需求计划等相关材料,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和申报。
第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拨款计划执行,不得超过项目实际需求。
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应按照使用计划进行,不得挪用、滥用、截留资金,不得违规建设、变相消耗资金。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工程建设、设备采购、土地征用、招标代理费、咨询费等与工程建设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应建立相应的制度,健全内部审批、备案、报账、审计等环节,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三章财务监督和审计第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监督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包括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验收、审计等。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审计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结果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审计范围包括资金的来源、拨付、使用、结算等方面,审计人员应仔细查阅相关证据和资料。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审计结果应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有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于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上缴款项、行政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确保基本建设资金的合理、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相关基本建设工作和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职责和权限1. 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2. 基建项目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3. 政府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进行协调指导。
第四条财务管理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基本建设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2. 严格审批原则: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3. 经济效益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以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为目标,确保资金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4. 安全保障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资金的安全和防止损失。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五条资金来源1. 基本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借款、企业投资等渠道。
2. 资金到位后,必须及时入账并开立专户进行管理。
第六条资金监管1. 资金专户必须与基本建设项目一一对应,禁止挤占、截留和乱用资金。
2. 资金专户必须定期进行核对,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准确性。
第七条资金支付1. 项目负责人在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负责项目资金的支付工作。
2. 支付前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程序,确保资金的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八条预算编制1.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制定详细的预算,包括项目费用、人工费用、设备费用、材料费用等。
2. 预算编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九条预算执行1.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照预算执行,禁止超预算或擅自改变预算。
2. 预算执行过程中必须及时核对和整理项目支出,确保预算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预算调整1. 在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必要的预算调整。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
财政部文件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通用5篇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通用5篇在现实社会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
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美丽的编辑给家人们整理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通用5篇,欢迎借鉴,希望对大家有一些参考价值。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篇一1、由项目部办公室负责管理性文件的收发、传阅、编制清单归类保存。
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施工图、技术核定单、变更通知单的收发,负责编制目录,分发清单,所有施工图的持有人应对图纸的修改,变更及时标识。
2、所有文件资料由文件批准人决定发放范围和份数,文件发放人应填写《文件和资料发放登记表》,按发放范围和数量发放文件,并做好编号及登记。
3、文件领用人在收到文件和资料时,应在文件发放的表格上登记签字。
4、在发放过程中,文件使用部门应及时撤出作废/失效文件。
5、当文件使用人的文件破损严重,影响使用时,应向文件发放部门办理更换手续,交回破损文件,补发新文件、编号不变,文件发放部门应将原破损文件收回处理。
6、文件使用人文件丢失后,应向文件发放部门办理补领手续,在补领申请时须作出书面说明,文件发放部门在补发文件时应重新进行分发编号,并注明作废。
7、在用有效文件控制清单项目部办公室负责编制管理性《有效文件控制清单》,项目工程部负责编制技术性《有效文件控制清单》,以识别和管理在用有效文件及现行修订状态。
8、文件和资料的更改a.当文件和资料需要更改时,应由文件更改人或更改部门填写《文件和资料更改申请表》,说明更改的理由依据和更改内容,如更改涉及其它部门时,应重新会审。
b.文件更改原则上应由原审批人审批,当原审批人不在或需指定其它人员审批时,则该人应得到相应的授权书和文件审批所需的有关背景资料。
c.经更改审批的文件,由审批人填写《文件和资料更改通知单》,并发至有关部门。
d.文件持有人根据《文件和资料更改通知单》的指令,直接在文件的相应处进行更改,但应确保内容的正确、清晰,并将《文件更改通知单》附于文件后或收回原文件,并做好发放登记。
基建财务管理规定(三篇)
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基建财务管理是指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运作、预算管理、财务报告等方面进行的规范和监督。
基建财务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基建项目的资金使用合理、预算管理有效、财务报告准确,并提供决策支持和风险控制。
本文将从基建财务管理规定的背景、原则、程序、方法等方面进行详细讨论,总结基建财务管理规定的要点。
一、基建财务管理规定的背景1. 基建财务管理规定的必要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大量资金,涉及面广,风险较高。
为了保证基建项目的资金使用合理、避免财务风险,并提供决策支持和监督,有必要制定基建财务管理规定。
2. 基建财务管理规定的意义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可以明确资金运作、预算管理、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基建项目的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对基建项目的监督和风险控制,确保基建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基建财务管理规定的原则1. 透明度原则基建财务管理应公开、透明,确保相关信息对所有利益相关方公开,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基建项目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 预算控制原则基建财务管理应制定预算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控制预算支出,确保资金使用合理、经济。
3. 务实性原则基建财务管理应注重项目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财务手段,确保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减少成本,提高效益。
4. 风险控制原则基建财务管理应加强对项目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防止因财务风险带来的损失。
三、基建财务管理规定的程序1. 资金计划编制根据基建项目的需要,对资金需求进行预测和计划,编制资金计划,确定资金来源和用途,为项目资金的申请、使用提供依据。
2. 资金预算控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制定资金预算控制计划,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需求,审核和调整资金预算,控制资金的支出和使用。
3. 资金运作监督对项目资金的申请、使用和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风险的控制,规范基建项目的财务管理。
4. 财务报告编制制定财务报告编制规范,对基建项目的财务状况进行定期报告,提供决策支持和风险控制的基础。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1. 引言基本建设是指国家、地方和企事业单位为改善基础设施建设而进行的投资活动。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是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的规范和监管。
本文档旨在规范和指导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基本建设项目能够合理、高效地使用资金,最大程度地提升项目的投资回报率和社会效益。
2. 资金管理2.1 预算编制在进行基本建设项目前,需要进行详细的预算编制工作。
预算应包括项目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项目实施进度、费用分配等信息,并按照合理的标准进行估算和预算。
预算编制要充分考虑项目的特殊性和科学性,确保预算的科学合理性。
2.2 资金筹措为基本建设项目筹措资金需要制定相应的融资计划,并根据项目特点和融资渠道的可行性进行融资方案选择。
资金筹措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融资过程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2.3 资金使用基本建设项目在资金使用方面,必须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进行操作。
项目经理需要对资金的使用进行详细的记录和报账,并及时向财务部门进行报告。
严禁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用于非项目相关的事项。
2.4 资金监督为了确保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合理运用和防止财务风险,需要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督机制。
财务部门需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进行后期审计。
对于项目资金的违规使用或挪用应及时进行处理和追责。
3. 费用管理3.1 费用核算基本建设项目在进行费用核算时,应根据项目类别和费用性质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项核算。
费用核算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财务规定进行,确保费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2 费用控制基本建设项目在进行费用控制时,需要根据项目的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及时调整费用使用的计划,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费用。
费用控制要合理、合法,并充分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
3.3 费用审批对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费用支出,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费用审批应严格遵循程序和权限,确保费用支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 财务报告4.1 项目进度报告基本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项目进度。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细则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细则一、引言为规范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参与基本建设的单位和组织,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二、财务准备与预算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启动前编制详细的财务预算,明确各项费用预算,并确保预算的合理性。
财务预算应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三、资金管理与支付建设单位应设立专用账户,用于管理项目资金,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
资金支付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进行,严禁挪用、拖欠和违规支付。
建设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成本核算与控制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成本核算,确保成本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成本控制应遵循合理、节约的原则,降低不必要的支出,提高项目效益。
建设单位应定期进行成本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五、资产管理与处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项目结束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产处置。
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收益分配与使用项目收益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配,确保各方利益得到保障。
收益分配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同时考虑项目的长期发展和可持续性。
收益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用于支持类似项目的建设和发展。
七、财务报告与分析建设单位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全面反映项目的财务状况。
财务报告应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在公开平台上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单位应利用财务报告进行财务分析,发现潜在风险和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八、审计与风险控制建设单位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确保财务管理活动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审计内容应包括财务预算、资金使用、成本核算、资产管理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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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作者: ————————————————————————————————日期: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ﻫ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月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ﻫ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ﻫ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ﻫ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ﻫ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ﻫ第七条、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ﻫ本规定中有关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划分,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八条、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评估作价。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ﻫ第九条、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
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
ﻫ第十条、凡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财政资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到位。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ﻫ第十一条、经营性项目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在项目建设期间,作为资本公积金,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
ﻫ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第十三条、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
ﻫ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
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ﻫ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
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财政。
ﻫ第十六条、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ﻫ第十七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ﻫ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十九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其他待摊投资等。
ﻫ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条、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
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ﻫ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见附1.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
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
第二十四条、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及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
在财政部门批复竣工决算后,冲销相应的资金。
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五条、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
ﻫ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公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建设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明确界定投资来源和产权关系。
由本单位负责投资但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财务关系划转,要认真做好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项投资来源、已交付使用的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和债务等,由划转双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资产、财务划转手续。
ﻫ第二十七条、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ﻫ(一)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包括:煤炭建设中的工程煤收入,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汽)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汽)收入和森工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等。
ﻫ(二)经营性项目为检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的负荷试车或按合同及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所实现的产品收入包括:水利、电力建设移交生产前的水、电、热费收入,原材料、机电轻纺、农林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产品收入,铁路、交通临时运营收入等。
ﻫ(三)其他收入包括:1.各类建设项目总体建设尚未完成和移交生产,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生的营业性收入等;2.工程建设期间各项索赔以及违约金等其他收入。
ﻫ第二十八条、各类副产品和负荷试车产品基建收入按实际销售收入扣除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税金确定。
负荷试车费用计入建设成本。
ﻫ试运行期间基建收入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减去销售费用及其他费用和销售税金后的纯收入确定。
第二十九条、试运行期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引进国外设备项目按建设合同中规定的试运行期执行;国内一般性建设项目试运行期原则上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期限执行。
个别行业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需要超过规定试运行期的,应报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引进国外设备项目合同规定试车考核期满)或试运行期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或使用。
凡已超过批准的试运行期,并已符合验收条件但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
试运行期一经确定,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
第三十一条、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处理。
ﻫ第三十二条、基建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收入按以下规定处理:ﻫ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盈余公积。
非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试生产期间一律不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