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罚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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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罚对策研究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特殊,坚持“以人为本”,深入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罚问题,改革创新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处罚的原则与方法,遵循刑事立法非犯罪化、刑事处罚非刑罚化等原则,采取司法警告、补偿损失、善行保证等非刑罚处罚方法,加快未成年人犯罪实体法和程序法建设步伐,对有效打击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挽救和保护未成年人,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标签: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中所说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这是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但是对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一旦犯罪如果只采用刑罚处罚,就有很大的局限和弊端。要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的特殊性和犯罪特征,对未成年犯的刑事追究应以教育和挽救为目的,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
一、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的含义
所谓非刑罚处罚,就是按照刑事责任理论,对犯罪人采用非刑罚的处罚方法,就是免除其应负的刑事责任,给予其相应较轻的处罚。人民法院或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的,免予刑事处罚,或根据其罪行虽可处以刑罚,但因其人身危险性较小,从教育感化的角度出发,放弃起诉或刑罚干预,而采取宽容的司法处置方式。司法实践中,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罚。对于主观恶性轻微、危害不大的偶犯或初犯,尽量不追究刑事责任,不适用刑罚处罚,以批评教育为主,实行暂缓起诉、免予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措施,但要加强监管。对于主观恶性不大,但造成一定危害性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人,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适用缓刑。而对主观恶性较大的未成年犯或累犯则要进行改造和隔离,处以一定的自由刑,但也要依照法律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
实践表明,适用非刑罚处罚有利于挽救失足青少年,避免交叉感染,让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非刑罚处罚具有惩罚功能、威慑功能、限制功能、矫治功能、教育功能、保护功能、鉴别功能和补偿安抚功能①,符合未成年犯罪人的心理、生理和智力发育特点,可以在一定的强制条件下,使未成年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的,要受到惩罚,从而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懂得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当前,随着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逐步成熟和未成年人犯罪理论研究的深入,非刑罚处罚更加受到重视。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如美、德、日等国都已探索出了一整套比较有效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借鉴国外经验,我国近几年在司法实践中,加强了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问题的研究和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的原则
按照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
龄阶段。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视需要对接近14周岁,如12~13周岁的人由政府收容教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处于此年龄阶段的人应对自己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则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要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第十七条还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和无期徒刑。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分别规定了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措施也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但这些规定种类单一且零散,在司法实践中贯彻执行较为困难,不能达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的目的。因此,为了有利于未成年犯的身心矫正和健康成长,有必要在修改刑法时针对未成年犯作出单独的、更为科学完善的非刑罚处罚规定。借鉴国外和港澳等地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的方法,遵照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可将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具体化为非刑罚处罚的“十二化”原则:第一,刑事立法非犯罪化;第二,刑事处罚非刑罚化;第三,刑事执行非机构化;第四,刑事惩罚非监禁化;第五,刑事责任暂缓或免予起诉化;第六,刑事程序简易化;第七,经济补偿劳动化;第八,刑事罚金行政化;第九,帮教管理联动化;第十,训诫教育制度化;第十一,劳动改造公益化;第十二,帮扶矫正社区化。这些原则是我国各地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摸索和总结出来的,都有很好的效果,值得推广使用。
三、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的方法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罚,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可灵活处理。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用的行之有效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②:1.司法警告。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实存在,构成犯罪但可不予刑罚处罚的未成年犯。2.补偿损失。法院可责令那些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犯向被害人补偿、赔偿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经济的、精神的损失。
3.善行保证。法院可责令那些不需刑罚处罚的未成年犯监护人提供一定数额的金钱担保,免除其刑罚处罚,由监护人严加管教。
4.谴责训诫。由法院根据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犯的具体情况当庭公开予以谴责训诫,帮助教育。
5.加强管教。法院可责令那些家庭环境不良、教育不力的未成年犯家长加强管教。
6.管教协助。如未成年犯的家庭无力管教或管教不当,可由法院派辅导员对其帮教。
7.公益劳动。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犯要在法院指定场所内完成一定的公益劳动,从中得到帮助和教育。
8.保护观察。司法机关可对那些因环境影响或交友不慎等而误入歧途且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犯的活动场所和交往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并要求其定期汇报学习、生活情况。
9.具结悔过。法院可责令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犯承认错误或罪过,并以书面形式保证悔改。10.赔礼道歉。法院可责令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犯向被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11.劳动赔偿。即由人民法院判处犯罪情节较轻但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实际财产损失的未成年犯向被害人直接提供劳动或用自己的劳动所得赔偿被害人的损失。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