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条例
教育政策法规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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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法规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4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A. 政治B. 经济C. 文化D. 劳动答案:D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年义务教育制度。
A. 八B. 九C. 十D. 十二答案:B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享有()的权利。
A. 教育教学B. 学术研究C. 参与学校管理D. 以上都是答案:D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
A. 未成年人本人B.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C. 未成年人本人或其监护人D.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其委托人答案:C5.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以()为中心,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A. 教学B. 科研C. 社会服务D. 管理答案:A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教育。
A. 职业B. 专业C. 技术D. 技能答案:A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的法律地位。
A. 同等B. 不同C. 优先D. 次要答案:A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分为()个等级。
A. 两B. 三C. 四D. 五答案:B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
A. 汉字B. 简体字C. 规范汉字D. 繁体字答案:C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条例》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对教育工作进行督导,应当遵循()原则。
A. 客观公正B. 依法依规C. 客观公正、依法依规D. 客观公正、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5分,共30分)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支持()等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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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地和依据)为加强对教育工作地行政监督与指导,保障教育法律、法规地贯彻执行,促进教育事业地健康发展和教育教学质量地提高,根据教育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性质与主体)教育督导是对教育工作进行地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教育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接受督导.第三条(工作原则)教育督导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原则.第二章教育督导机构第四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机构,对下级人民政府地教育工作、各级各类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督导.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免.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主管全国教育督导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地指导.第六条(机构职责)教育督导机构地基本职责是:(一)督导教育事业协调、均衡发展;(二)督导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三)督导教师队伍建设;(四)督导教学设施设备配备和使用;(五)督导素质教育实施;(六)督导教育教学质量提高;(七)监测教育发展状况;(八)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学校地检查、评估和评比;(九)指导、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地评估.第七条(机构权限)教育督导机构具有下列权限:(一)对被督导单位进行检查;(二)向被督导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执行;(三)对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地奖惩任免提出建议;(四)公布教育督导报告.第八条(条件保障)人民政府应当为教育督导机构提供必需地工作条件.教育督导工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第三章督学第九条(督学地定义)督学是履行教育督导职责、执行教育督导公务地人员.第十条(人员配备)督学按照学校、教师数量配备.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工作人员.第十一条(督学地构成)督学应当以专职为主.教育督导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第十二条(督学地基本条件)督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三)熟悉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较高地教育理论水平;(四)具有丰富地教育管理经验或较高地教学水平;(五)具有较强地组织协调能力、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六)掌握教育督导专业知识和技能;(七)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八)身体健康.第十三条(督学地权限)督学在执行教育督导公务时,具有以下权限:(一)要求被督导单位报告情况,提供相关材料;(二)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三)发现危及师生生命及学校财产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况,予以制止,并责成有关责任单位及时处理;(四)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培训)督学应接受在职培训.第四章教育督导地实施第十五条(督导基本形式)教育督导基本形式为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对每届政府教育工作,一般应在任期内进行一次综合督导.对每所学校,一般应在三至五年进行一次综合督导.根据需要,对教育工作中地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督导.第十六条(督导程序)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地基本程序是:(一)确定督导事项,提前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通知书;(二)组成督导组,实施督导;(三)实施督导后,督导组应向被督导单位反馈意见,向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督导报告.督导报告报送教育督导机构前,应当征求被督导单位地意见;(四)教育督导机构审定督导报告,对督导事项作出评价,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五)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督导意见书限期整改,并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整改结果,必要时教育督导机构应当进行复查;(六)督导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随机督导)根据工作需要,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可以对被督导单位进行随机督导.第十八条(回避)督学在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教育督导公正地,应当回避.第十九条(督导救济)被督导单位对教育督导报告和整改通知书有异议地,可以在收到教育督导报告和整改通知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作出教育督导报告和整改通知书地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核.教育督导机构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答复仍有异议地,被督导单位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第五章罚则第二十条(被督导单位责任追究)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地,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地,由有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工作地;(二)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地;(三)打击报复向教育督导机构、督学反映情况或打击报复督学地;(四)拒不按照教育督导意见书要求执行地.第二十一条(督学责任追究)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地,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地,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地;(二)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地;(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地.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地方教育督导法规制定与教育督导规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实施.。
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条例_条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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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条例教育督导就是对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建立和健全省级教育督导制度是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是我国教育管理走向科学化、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下文是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条例,欢迎阅读!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最新版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辖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工作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等活动。
教育督导分为经常性督导、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
第四条教育督导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为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实施教育督导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保障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所需人员与工作条件,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由省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审计等部门和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省人民政府领导担任,负责全省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承办教育督导具体实施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第七条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教育督导工作制度,编制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和评估标准,并予以公布;(二)制定教育督导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发布教育督导报告;(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教育政策进行跟踪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五)对督学进行培训、考核,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和教育督导科学理论研究活动;(六)办理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小学教育督导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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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育督导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学教育督导工作,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小学教育督导工作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导向,以推动学校改进教育教学工作为目标,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监督、指导、评估和激励作用。
第三条小学教育督导工作实行国家、地方、学校三级督导体系,由国家教育督导机构、地方教育督导机构和学校教育督导机构共同负责。
第四条小学教育督导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督导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二、督导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家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全国小学教育督导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制定小学教育督导标准和督导办法,对地方小学教育督导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地方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学教育督导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本地区小学教育督导计划和实施方案,对所辖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七条学校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学校内部教育督导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自我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
第八条小学教育督导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督导队伍,成员应当具备教育教学背景、熟悉教育政策法规、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确保督导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三、督导内容与方法第九条小学教育督导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教学计划实施情况、课程设置与教材使用、教育教学方法与手段、教育教学效果、教师队伍建设、学校管理水平等。
第十条小学教育督导工作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督导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不定期督导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
第十一条小学教育督导工作采用实地查看、查阅资料、问卷调查、访谈师生、听课评课等方法,全面了解学校的教学工作情况。
四、督导结果处理与反馈第十二条小学教育督导结束后,督导机构应当及时整理督导资料,形成督导报告,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向被督导学校反馈。
国家教育督导制度(新华网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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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督导制度一、新中国建立初期的教育视导工作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成立。
当时教育部设办公厅、高等教育司、中等教育司、初等教育司、社会教育司、视导司。
视导司是在原华北人民政府高等教育委员会研究室、华北人民政府教育部视导室、资料科等几个单位基础上组建的。
教育部确定视导司初建时的工作任务要求:1.必须加强视导工作;必须派员下去视导,才能完成总结和研究工作。
2.今后应有系统、有重点地检查工作,根据检查的结果,加以分析批判。
3.组织各司干部,有系统地解决些重大问题,克服视导工作上的手工业方式。
视导司的工作任务主要是视导工作,检查各大行政区对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各项教育政策、决议、指示的执行情况。
各司可指定专人负责,配合视导司组织视导小组。
1953年,教育部确定视导司负责的工作主要是:1.各级教育部门对方针、政策、法令、决议执行情况的组织视察工作;2.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工作的系统视察研究工作;3.组织力量进行重点视导与典型调查工作;4.有关教育方面、政策、法令、制度、编制以及有关教育行政问题的研究工作;5.部长交办的专题视导工作;6.各种教育工作总结、报告与重大问题的研究处理工作;7.本部各业务司、处工作情况的了解研究改进工作;8.涉及几个业务司、处之重大问题的组织处理工作;9.其他有关视导方面的工作。
二、教育督导制度的恢复重建和法规建设1977年9月,邓小平同志在与教育部负责人谈话时提出:‚要健全教育部的机构。
要找一些四十岁左右的人,天天到学校里去跑。
搞四十人,至少搞二十人专门下去跑。
要象下连队当兵一样,下去当‘学生’,到班里听听课,了解情况,监督计划、政策等的执行,然后回来报告。
这样才能使情况反映得快,问题解决得快。
可以先跑重点大学,跑重点中学、小学。
这些就是具体措施,不能只讲空话。
‛这实际上提出了恢复我国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督导制度的设想。
1978年初,在王震副总理的建议和推荐下,王季青、苏灵扬、姚文、杨滨四位老同志来到教育部任巡视员,并在中学司设视导室。
教育督导条例
![教育督导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6f2ac38b84868762caaed552.png)
教育督导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贯彻执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健全教育督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
教育督导工作由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实施。
第三条教育督导的主要范围是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他教育进行督导。
第四条教育督导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法律法规,依照法定权限,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督导机构第五条国务院设立国家教育督导团,指导全国的教育督导工作。
国家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国家教育督导团由国家总督学、副总督学和国家督学组成。
第六条国家教育督导团负责拟订全国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制定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教育督导工作,监测评估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就重大教育问题负责向国务院报告、提出建议,定期向社会发布国家教育督导报告。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的督导,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由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和督学组成,主任督学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命,主持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
第九条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拟订本地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制定地方教育督导与评估政策、措施,具体组织实施地方教育督导工作,就当地重大教育问题向所属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提出建议。
第十条教育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一)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二)国家教育方针和素质教育的贯彻实施情况;(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状况;(四)普通高级中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情况;(五)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秩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六)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使用效果;(七)学校办学标准的执行情况;(八)学校教育教学水平、质量情况;(九)学校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配备和使用情况;(十)教师、校长队伍建设及条件保障情况;(十一)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督导机构要求开展的有关教育督导工作。
国家教育督导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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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贯彻执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健全教育督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
教育督导工作由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实施。
第三条教育督导的主要范围是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他教育进行督导。
第四条教育督导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法律法规,依照法定权限,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督导机构第五条国务院设立国家教育督导团,指导全国的教育督导工作。
国家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国家教育督导团由国家总督学、副总督学和国家督学组成。
第六条国家教育督导团负责拟订全国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制定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教育督导工作,监测评估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就重大教育问题负责向国务院报告、提出建议,定期向社会发布国家教育督导报告。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的督导,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由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和督学组成,主任督学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命,主持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
第九条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拟订本地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制定地方教育督导与评估政策、措施,具体组织实施地方教育督导工作,就当地重大教育问题向所属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提出建议。
第十条教育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一)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二)国家教育方针和素质教育的贯彻实施情况;(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状况;(四)普通高级中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情况;(五)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秩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六)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使用效果;(七)学校办学标准的执行情况;(八)学校教育教学水平、质量情况;(九)学校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配备和使用情况;(十)教师、校长队伍建设及条件保障情况;(十一)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督导机构要求开展的有关教育督导工作。
十大教育法案心得体会(3篇)
![十大教育法案心得体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4507a80c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f4.png)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我国教育领域不断进行改革和创新,一系列教育法案的出台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以下是我对十大教育法案的心得体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事业的根本大法,它明确了教育的性质、任务、方针、原则和基本制度。
通过学习《教育法》,我深刻认识到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贡献力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规定了我国义务教育的性质、任务、对象、内容、实施形式、保障措施等。
通过学习《义务教育法》,我深刻体会到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我们要努力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让每个孩子都能享受到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法》明确了教师的地位、权利、义务和保障措施。
通过学习《教师法》,我认识到教师是教育事业的灵魂,是培养下一代的园丁。
我们要尊重教师,关心教师,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让教师成为最受尊敬的职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规定了职业教育的性质、任务、方针、原则、实施形式和保障措施。
通过学习《职业教育法》,我了解到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就业、改善民生、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
我们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培养更多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等教育的性质、任务、方针、原则、实施形式和保障措施。
通过学习《高等教育法》,我认识到高等教育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我们要深化高等教育改革,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为国家培养更多优秀人才。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了民办教育的性质、任务、方针、原则、实施形式和保障措施。
规章制度之教育督导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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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之教育督导条例(2019年12月17日天津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完善教育督导制度, 保障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实施素质教育, 提高教育质量, 促进教育公平, 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 包括以下内容:(一)市、区县政府对下级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市、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工作的督导;(三)市、区县政府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履行有关教育职责的督导.第三条市、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 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市、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是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负责日常工作.第四条教育督导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 制定教育督导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二)对本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导;(三)对实施素质教育,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和协调发展, 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教育问题的解决和重大教育政策项目进行督导;(四)对校长队伍建设和教师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督导;(五)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条件、学校管理、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进行督导;(六)对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进行监测;(七)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并向本级政府报告情况, 提出意见和建议;(八)对督学进行培训、考核, 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和教育督导科学理论研究活动;(九)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市、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 保障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配备和工作条件, 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六条市、区县政府任命的专职督学和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的兼职督学, 受教育督导委员会指派实施教育督导.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的首席督学、督学顾问, 负责督导活动的专业指导工作.第七条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并经教育督导委员会考核合格后, 方可任命或者聘任.教育督导委员会对兼职督学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兼职督学的任期为三年, 可以连续任职,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第八条督学实施教育督导, 应当遵守教育督导的有关规定, 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办事公道, 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 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存在需要回避情形的, 应当回避.第九条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督学人员的组成结构和特点, 采取专题讲座、工作研讨、学访交流等形式对督学进行定期培训.教育督导委员会对督学履行职责的情况实行年度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 由本级政府取消任命或者由教育督导委员会予以解聘.第十条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一)综合督导是对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的、系统的督导;(二)专项督导是对教育工作进行单项或者局部的专题督导;(三)经常性督导是对教育督导责任区内的学校, 就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等有关事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检查、指导工作的常规督导.第十一条教育督导责任区配备督学的数量, 应当根据责任区内学校布局确定. 每五所学校配备一名督学, 每个责任区不少于三名督学. 督学应当对其责任区内的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第十二条教育督导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听取有关情况汇报;(二)查阅有关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和进行其他现场调查或者检查;(四)参加有关工作会议和组织召开座谈会;(五)在被督导单位内部开展问卷调查、测试、评议, 进行个别访谈;(六)开展面向社会的公众调查.督学在督导中发现违法违规办学、侵犯师生合法权益、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人身安全隐患等情况, 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第十三条教育督导委员会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和下一级政府, 应当每五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第十四条教育督导委员会按照分工, 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每三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政府的要求, 进行专项督导.第十五条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第十六条教育督导委员会实施综合督导, 应当提前六十日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实施专项督导, 应当提前十日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教育督导委员会要求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的, 被督导单位应当在通知规定日期内报送自评报告.督导小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 自督导任务现场考察阶段结束, 专项督导应当在五日内形成初步督导意见, 综合督导应当在十五日内形成初步督导意见.被督导单位接到初步督导意见后, 如有异议的, 可以在五日内提交书面申辩意见.第十七条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 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 于初步督导意见提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提出的问题、整改要求和期限进行整改, 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第十八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 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向本级政府提交督导报告;教育督导委员会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教育督导委员会备案.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第十九条市、区县政府或者有关部门, 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教育决策和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 依法给予处分, 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 贻误督导工作的;(二)弄虚作假, 舞弊, 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三)滥用权力, 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 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发现违法违规办学、侵犯师生合法权益、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人身安全隐患等情况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 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 依法给予处分, 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 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三)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四)打击报复督学的;(五)有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2019年7月9日天津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教育督导规定》同时废止.教育督导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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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与指导,保障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教育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性质与主体)教育督导是对教育工作进行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接受督导。
第三条(工作原则)教育督导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教育督导机构第四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机构,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各级各类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免。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主管全国教育督导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六条(机构职责)教育督导机构的基本职责是:(一)督导教育事业协调、均衡发展;(二)督导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三)督导教师队伍建设;(四)督导教学设施设备配备和使用;(五)督导素质教育实施;(六)督导教育教学质量提高;(七)监测教育发展状况;(八)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学校的检查、评估和评比;(九)指导、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的评估。
第七条(机构权限)教育督导机构具有下列权限:(一)对被督导单位进行检查;(二)向被督导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执行;(三)对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奖惩任免提出建议;(四)公布教育督导报告。
第八条(条件保障)人民政府应当为教育督导机构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教育督导工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章督学第九条(督学的定义)督学是履行教育督导职责、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
第十条(人员配备)督学按照学校、教师数量配备。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督学的构成)督学应当以专职为主。
教育督导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基础教育督导工作制度
![基础教育督导工作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aa430b58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8c.png)
基础教育督导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提高基础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础教育督导工作是指对基础教育阶段的学校教育质量、教育教学管理、教师队伍建设、教育资源配置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活动。
第三条基础教育督导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第四条国家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全国基础教育督导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地方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教育督导工作。
二、督导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国家设立国家教育督导团,负责对全国基础教育督导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和指导。
第六条地方设立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教育督导工作进行组织实施。
第七条督导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三)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四)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八条督导人员的职责:(一)执行基础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和任务;(二)对基础教育阶段的学校进行督导评估;(三)提出基础教育督导报告和建议;(四)参与基础教育督导工作的研究和培训。
三、督导内容第九条基础教育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学校教育质量;(二)教育教学管理;(三)教师队伍建设;(四)教育资源配置;(五)基础教育政策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十条基础教育督导工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督导评估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四、督导程序第十一条基础教育督导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督导计划和方案;(二)组织实施督导活动;(三)形成督导报告和建议;(四)反馈督导结果和采纳建议情况;(五)督促整改和跟踪落实。
第十二条督导计划和方案应当包括督导的目标、内容、方法、时间、地点、人员等事项。
第十三条督导活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听取汇报;(二)查阅资料;(三)实地查看;(四)访谈师生和家长;(五)其他必要的督导方式。
国家教育督导条例
![国家教育督导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ebddc594a0116c175f0e4825.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教育督导条例》已经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第2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2012年9月9日教育督导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三条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二)遵循教育规律;(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四)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督学第六条国家实行督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第七条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教育督导条例
![教育督导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4efcf2ae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90.png)
教育督导条例教育督导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教育督导工作,加强学校教育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提高学校教育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育督导是指对学校和教育工作者进行的监督检查,包括对教育过程、教育质量、教师队伍、办学条件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教育督导应当依法公正、科学合理、客观真实、审慎认真,尊重学校、教育工作者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严禁利用职权进行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全面监督,覆盖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分级分类、有机衔接,开展定期和不定期不同形式的教育督导。
第五条教育督导需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注重实效性,切实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教育督导应当定期持续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督促整改,防止教育质量下降和各种违法违规的行为出现。
第七条教育督导应当依法保护教育工作者和学生,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给予改进意见和建议,指导学校及时整改,形成良好的督查工作氛围。
第八条对于教育督导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章教育督导机构第九条国家设立教育督导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具体职能和工作范围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
第十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建立督查结果反馈系统,及时向学校反馈问题和建议。
第十一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和方法,统一规范督查工作流程,定期评估机构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十二条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严禁利用职权进行非法行为,对督查结果应当保密不泄露。
第三章教育督导工作第十三条教育督导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注重教育效果,遵循客观性、全面性和实效性原则,全面了解学校、教育机构和教育工作者的教育办学情况。
第十四条教育督导应当坚持问题导向,严格按照评估指标和标准评估学校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定期追踪反馈。
学校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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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学督导工作,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师教学水平的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教学督导工作旨在通过对教学活动的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保障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检查与改进相结合、评价与激励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教学督导组,对学校和分管校长负责。
教学督导组成员由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教育教学管理经验的专家、教授组成。
第五条教学督导组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二)对学校教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三)对教师教学水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管理等方面进行指导和建议;(四)定期向学校领导报告教学督导工作的情况和结果;(五)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教学督导组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确保教学督导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三章聘任与管理第七条教学督导员的聘任条件:(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二)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教育教学管理能力;(三)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在教育教学方面有特殊成就;(四)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能够认真履行教学督导职责。
第八条教学督导员的聘任程序:(一)学校根据教学督导员的聘任条件,制定招聘方案;(二)学校组织招聘活动,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三)学校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教学督导员拟聘名单;(四)学校进行聘任,颁发聘书。
第九条教学督导员的管理:(一)学校对教学督导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二)学校定期对教学督导员进行考核,评价其工作绩效;(三)学校根据考核结果,对教学督导员进行奖惩;(四)学校建立健全教学督导员退出机制,对不履行职责的教学督导员进行解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教育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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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教育督导作者:来源:《内蒙古教育·综合版》2013年第10期1949年11月1日成立教育部,视导司为教育部所设司局之一。
1954年3月,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整顿与改进小学教育工作的指示》,为了加强对城乡小学的领导,逐步提高教育工作水平,旗县文教科添设专职视导员。
是年,绥远省教育厅制订了《县旗小学教育视导工作暂行条例(草案)》。
该《条例》规定,视导员应由有一定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大体上能胜任完全小学校长工作,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干部充任。
视导员在文教科统一领导下,根据县、旗城乡小学分布情况,按地区分片掌管。
视导员是政府的代表,其责任是检查、监督学校的工作。
视导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方式,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原则上分为一般视察和专题视察。
一般视察。
检查所属小学关于教育方针、政策、决议、计划的执行情况;校长、教导主任、班主任工作;教学计划、教学研究、教育质量、学生质量;教师学习,学校团、队、学生会活动;家长工作、学校卫生、教学设备、行政经费等学校全部工作。
专题视察。
检查教育工作中某几项工作或某几个专门问题。
每名视导员在一学期内,一般应对所担当区内所属小学校,普遍进行一至两次视察指导工作。
视导员视察工作结束,经过研究整理,写成书面报告。
20世纪60年代前后,内蒙古自治区和全国一样,因多种原因教育督导工作中断。
1977年9月,邓小平在关于《教育战线的拨乱反正问题》的谈话中,提出了恢复我国教育督导机构和制度的设想。
1981年2月,昭乌达盟(今赤峰市)在自治区范围内率先成立了视导组,作为盟教育局党组制订全局工作计划和采取重大决策时的内部参议机构。
视导组初设视导人员4名,后增至7名。
1984年8月,教育部增设视导室。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逐步建立基础教育督(视)导制度。
”要求国家和地方逐步建立基础教育督学(督导)机构,负责对全国或本地区范围内义务教育的实施进行全面的视察、督促和指导。
2024年学习《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范本(三篇)
![2024年学习《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范本(三篇)](https://img.taocdn.com/s3/m/0ed55841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375c7c9.png)
2024年学习《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范本____年学习《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近年来, 我国的教育改革推进迅猛, 各项教育政策和法规也在不断完善。
作为教育工作者, 我们应该保持学习的姿态, 不断更新自己的教育理念和工作方法。
____年, 我有幸学习了《教育督导条例》, 在学习的过程中, 我不仅深入了解了这一条例的内容, 更从中获得了很多实践经验和启发。
下面我将以____字的篇幅, 就我的学习体会进行总结。
《教育督导条例》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规文件, 它对于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推动教育质量提升、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通过对条例的学习, 我认识到教育督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教育督导是对教育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以提高教师和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为目标, 确保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公平分配。
只有通过教育督导, 才能发现和纠正教育工作中的问题, 保证学生的合理发展和教育公平。
在学习的过程中, 我了解到教育督导的主体责任和职责。
《教育督导条例》规定, 教育督导的主体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学校和教师等。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制度, 明确教育督导的职责和范围, 加强对督导主体的指导和监管。
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队伍建设, 提高教育督导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学校要积极参与教育督导, 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监控机制, 促进教育改革的深入推进。
教师要积极参与教育督导, 不断反思和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和能力。
通过了解这些责任和职责, 我深刻地意识到教育督导是一个系统工程, 需要各方共同参与和努力。
同时, 在学习的过程中, 我也了解到教育督导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教育督导条例》明确提出, 教育督导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 在发现问题的同时, 注重指导和帮助, 促进教育质量的持续提升。
教育督导要充分发挥评估的作用, 加强对教育工作的科学研判和优化调整。
教育督导还要注重全面和综合的评价, 促进教育的全面发展和个别差异的充分发展。
国务院令第624号-教育督导条例
![国务院令第624号-教育督导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ab4ea48283d049649b665863.png)
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教育督导条例》已经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第2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2012年9月9日教育督导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三条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二)遵循教育规律;(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四)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督学第六条国家实行督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第七条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35a1c46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08.png)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20•【文号】国教督〔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的通知国教督〔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办公厅: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压实教育督导问责制度,特制定《教育督导问责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2021年7月20日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结合教育督导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督导问责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提高教育治理能力,督促各地各校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育督导问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等被督导对象,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能和管理权限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一项工作制度。
第四条教育督导问责遵循依法问责、分级实施、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被督导单位、有关人员存在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需要进行问责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六条被督导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力,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不重视,履行规划、建设、投入、人员编制、待遇保障、监督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等教育职责不到位,严重影响本地区教育发展。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和《督学行为准则》的通知-教督[199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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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和《督学行为准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和《督学行为准则》的通知(1996年5月29日教督[1996]6号)现将《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以下简称《几点意见》)和《督学行为准则》印发给你们。
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是当前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推动我国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环节。
《几点意见》所提各项任务、要求,请各地务必结合实际,采取措施,认真落实。
《督学行为准则》是规范督学行为的主要依据。
各地要组织督学反复学习,自觉遵守。
附件:一、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二、督学行为准则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我国教育督导制度重建十多年来,督导机构逐步健全,督导队伍不断壮大。
截止1995年底,全国已有教育督导人员24170人,其中专职督学8025人,兼职督学13858人(含特约教育督导员1290人),教育督导行政人员2287人。
他们在教育督导实践中,不辞辛苦,勤奋工作,为推动地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重视加强基础教育,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和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特别是一批长期从事基础教育工作的同志,以他们深厚的业务基础,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在教育督导岗位上开拓进取,艰苦创业,为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重建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已将教育督导制度确定为我国教育的一项基本制度,随着教育逐步走上全面依法治教的轨道,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以及教育行政机构管理职能的转变,必将对教育督导工作提出新的任务,对教育督导队伍提出更高的要求。
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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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颁布日期:20120909 实施日期:20121001 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督学第三章督导的实施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教育督导条例》已经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第2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2年9月9日光明纪元txt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三条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二)遵循教育规律;(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四)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督学第六条国家实行督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第七条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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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与指导,保障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教育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性质与主体)教育督导是对教育工作进行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接受督导。
第三条(工作原则)教育督导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教育督导机构
第四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机构,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各级各类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免。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主管全国教育督导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六条(机构职责)教育督导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一)督导教育事业协调、均衡发展;
(二)督导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
(三)督导教师队伍建设;
(四)督导教学设施设备配备和使用;
(五)督导素质教育实施;
(六)督导教育教学质量提高;
(七)监测教育发展状况;
(八)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学校的检查、评估和评比;
(九)指导、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的评估。
第七条(机构权限)教育督导机构具有下列权限:
(一)对被督导单位进行检查;
(二)向被督导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执行;
(三)对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奖惩任免提出建议;
(四)公布教育督导报告。
第八条(条件保障)人民政府应当为教育督导机构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教育督导工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章督学
第九条(督学的定义)督学是履行教育督导职责、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
第十条(人员配备)督学按照学校、教师数量配备。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督学的构成)督学应当以专职为主。
教育督导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第十二条(督学的基本条件)督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10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
(三)熟悉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
(四)具有丰富的教育管理经验或较高的教学水平;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
(六)掌握教育督导专业知识和技能;
(七)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八)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督学的权限)督学在执行教育督导公务时,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督导单位报告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二)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
(三)发现危及师生生命及学校财产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况,予以制止,并责成有关责任单位及时处理;
(四)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培训)督学应接受在职培训。
第四章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五条(督导基本形式)教育督导基本形式为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
对每届政府教育工作,一般应在任期内进行一次综合督导。
对每所学校,一般应在三至五年进行一次综合督导。
根据需要,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督导。
第十六条(督导程序)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的基本程序是:
(一)确定督导事项,提前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通知书;
(二)组成督导组,实施督导;
(三)实施督导后,督导组应向被督导单位反馈意见,向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督导报告。
督导报告报送教育督导机构前,应当征求被督导单位的意见;
(四)教育督导机构审定督导报告,对督导事项作出评价,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五)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督导意见书限期整改,并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整改结果,必要时教育督导机构应当进行复查;
(六)督导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随机督导)根据工作需要,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可以对被督导单位进行随机督导。
第十八条(回避)督学在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教育督导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督导救济)被督导单位对教育督导报告和整改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教育督导报告和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教育督导报告和整改通知书的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核。
教育督导机构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对答复仍有异议的,被督导单位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申
诉。
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被督导单位责任追究)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的;
(三)打击报复向教育督导机构、督学反映情况或打击报复督学的;
(四)拒不按照教育督导意见书要求执行的。
第二十一条(督学责任追究)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二)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地方教育督导法规制定与教育督导规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