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令[2018]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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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

第二章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和评估第三条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中划分出的相互独立的工作内容。

第四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的工作内容。

第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结合工程特点和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确定。

第六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三章施工安全管理责任第七条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负总责。

第八条工程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制定专项安全管理方案。

第九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应明确责任分工,明确责任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第四章施工安全管理措施第十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应遵守相关的安全规范和施工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设立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工人和外来人员能够清晰了解施工区域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围栏、安全网、护栏等,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六条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风险评估表附件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预防措施附件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应急预案第十七条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项目整体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2. 安全风险评估: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精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精编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2018年37号文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2018年37号文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完整word版)住建部【2018】37号文

(完整word版)住建部【2018】37号文

住建部【2018】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附则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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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3338/2018-00069 主题信息:其他发文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8年03月08日文件名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效期:2018年06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主题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建质【2018】37号文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建质【2018】37号文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完整版)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完整版)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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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文档】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文档正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分部分项工程。

具体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承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方案,并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后执行。

第四条安全管理方案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安全责任划分:明确各方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的安全责任,确保人员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2. 施工组织措施: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组织措施,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

3. 安全技术措施: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规范,包括运输、高空作业、临时用电、消防等方面的特殊措施。

4. 监督检查措施:建立完善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5.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明确各项应急措施及责任人,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管理方案审核,不得委托他方审核。

审核不合格的,应指出具体问题并要求整改。

第六条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八条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九条承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应自行购买安全生产保险,确保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能够有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文档结尾】1、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细清单。

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招投标、施工、监理等各个阶段的安全管理,具体工程划分和安全管理要求以国家相关标准或规范为准。

第三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高层建筑耐火结构、大型设备安装、爆破拆除等。

具体范围由住建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或规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第六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或规范,对工程进行安全评估,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措施,并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章招投标阶段的安全管理第七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安全管理要求和标准,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工作安全措施,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预案。

第八条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安全组织设计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预案等。

评标时应对安全管理措施进行综合评估,并给予相应的权重。

第九条中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施工,严格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人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应组织安全培训,确保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组织编制施工安全预案,详细规定施工各阶段的安全措施、设备要求和应急预案等。

第十二条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地的安全管理和危险性较大的工序的安全监督。

住建部【2018】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2018】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2018】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等。

第三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施工方在工程设计、施工、验收、交付过程中,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因素,或具有较大的安全隐患。

第四条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工程规模、施工条件、安全措施等情况,制定合理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中不存在安全隐患,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和质量。

第五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做好现场安全监管,防范各类安全事故。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建设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安全管理委员会,明确管理机构的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七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负责人的要求,制定安全管理计划,确保安全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管理机构应当认真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确保分部分项工程安全、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监管工作,做好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方案,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情况及时预警,并规定必要的安全距离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员,并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技术评审和安全评估,并采取必要的技术、安全保障措施。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建设项目负责人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对施工单位的监理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监察措施,保证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2018】37号令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2018】37号令

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2022】37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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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完整版)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所谓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工程。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规定了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和实施程序。

对于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情况,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都要审核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要求施工单位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选取,并不得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

论证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方案提出一致意见。

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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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以下为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文档模板范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人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及工程实施单位等各相关主体。

第三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高层建筑施工、大型钢结构施工、爆破拆除等工程。

第四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遵循合理组织、科学施工、安全施工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设施第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并满足以下要求:1. 安全防护网:工作面周围应搭设安全防护网,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

2. 安全通道: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通道,方便工人撤离。

3. 急救设施:现场应配备急救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六条安全设施的设置和使用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定,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合理的安全设施,并进行定期维护。

第三章安全生产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生产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备案。

第八条施工单位在进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向相关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确保工人熟知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方案进行施工,并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和记录。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督,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发现安全隐患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监理单位报告。

第四章安全评价第十二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进行安全评价,评价结果应包括但不限于:1. 工程所涉及的危险性;2. 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3. 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安全评价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并报监理单位备案。

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文档模板范本】文件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文件编号:2018-37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日期:2018年月日修订日期:年月日一、文件背景及目的为了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

三、定义为了本规定的解释,下列名词应作如下解释: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指具有一定危险因素或者可能对人员、财产造成一定伤害或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2. 分部分项工程:指按照工程结构、功能或者工艺要求,划分的相对独立的工程单位。

四、安全管理要求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安全管理:1. 施工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并进行安全性评估。

2. 施工过程中,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指明危险区域,并进行足够的警示。

3.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程,确保人员操作规范、安全。

4. 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包括防护网、警示灯等,并经定期检查和维护。

5. 施工现场应实行日常巡查和安全巡检制度,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6. 施工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安全培训证书,严禁无证人员参与施工作业。

7. 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安全验收,确保项目符合安全要求。

五、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方案示例2. 安全施工操作规程范本3. 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清单六、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建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有关建筑行为的法律文件。

七、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施工现场存在隐患较多,难以及时排除。

解决办法:加强施工现场巡查,建立隐患排查机制,确保隐患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理。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2018-37号令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2018-37号令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住建部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住建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地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系统管理系统规定(20180601施行)

住建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地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系统管理系统规定(20180601施行)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危险性较大地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系统管理系统规定-建质【2018】37号文

危险性较大地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系统管理系统规定-建质【2018】37号文

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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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遏制;
修订的主要内容
87号 文件 共25 条
(危大)编制专项方案的范围及审核的要求
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审查的范围和程序 专项方案的内容单位的要求


对施工单位的要求
求 对监理单位的要求
对专家组的要求
对主管部门的相关处罚规定
对建设单位的相关处罚规定
对勘察单位的相关处罚规定
对设计单位的相关处罚规定
建筑施工较大以上事故分类统计(2017年)
2017年全国共 发生房屋市政 工程生产安全 较大事故23起、 死亡90人,比 2016年事故起 数减少4起、死 亡人数减少4人, 分别下降 14.81%和 4.26%,未发 生重大及以上 事故。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多发部位(2018年)
2018年1-8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17起、死亡71人, 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减少3起、死亡人数减少9人,分别下降15%和11.25%。(
安全生产领域的五大工作要点: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加强市 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管理;加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加强城市管理监督。
主要内容 : 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控、强化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构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主要内容 :深入推进改革发展,狠抓各项责任措施落实,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重大及以上事故基本得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2018]第37号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多发部位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多发部位
2018年1-8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503起、死亡582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增加48起、死亡人数增加33人,分别上升10.55%和 6.01%(见图2、图3)。其中,事故死亡人数较多的省(区、市)有江苏(67人)、广东(63人)、安徽(44人)、四川(38人)、重庆(30人)、 浙江(27人)、河南(23人)、贵州(22人)、宁夏(21人)、福建(20人)、江西(19人)、黑龙江(19人)、山东(18人)、湖南(17人)。
是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是安全监管的重点,是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的根源。 住建部《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五大要点》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强调要企业建立健全危大 工程安全管理体系,全面开展危大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2018年3月28日“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启动”专项治理行动坚持依法监管、改革创新、源头防
不再明确安全专 项施工方案编制 内容,规范专家 论证程序。
现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6
修订的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则)
2015年建筑业较大以上事故分类统计
事故类型
起重机械 钢结构坍塌 气体中毒
吊篮坠落 模板支撑坍 基坑边坡坍 脚手架坍塌


事故起数
4
1
1
1
6
8
1
起数占比
18.18
4.55
4.55
4.55
27.27
36.36
4.55
死亡人数
15
4
3
3
32
25
3
人数占比
17.65
4.71
3.53
3.53
37.65
29.41
7
1
1
1
8
8
1
起数占比
29.63
3.7
3.7
3.7
29.63
29.63
3.7
死亡人数
26
4
3
3
30
25
3
人数占比
27.66
4.26
3.19
3.19
31.39
26.6
3.19
建筑施工较大以上事故分类统计(2017年上)
2017年上半年, 全国共发生房 屋市政工程生 产安全较大事 故16起、死亡 58人,比去年 同期事故起数 增加9起、死亡 人数增加34人, 同比分别上升 128.57%和 141.67%;
范、系统治理的原则,重点从加强建筑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控、强化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构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三方面加强治理。
是完善危险性较大工程管理的需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已有九年时间,很多方面亟需明确 和调整,以适应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3.53
建筑施工较大以上事故分类统计(2015年)
截止到2015 年12月31日,
住建部通 报全国房
屋市政工程 发生较大以 上生产安全 事故共22起, 死亡人数共 85人。
2016年建筑业较大以上事故分类统计
事故类型
起重机械 钢网架坍塌 淹溺事故
高处坠落 模板支撑坍 基坑边坡坍 脚手架坍塌


事故起数
对监理单位的相关处罚规定
对施工单位的相关处罚规定
建办质 〔2018〕
31号
37号令 现文件 共七章 40条
总则 前期保障 专项施工方案 现场安全管理 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 附则
修订的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则)
原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 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修订背景
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需要 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安全发展”的理念。 十六届六中全会把安全生产纳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布局。 十七大提出 “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制重大安全事故” 十八大关于安全工作报告:强调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防有效遏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方式; 十九大进一步强调“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原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以下简称“建筑工程”) 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 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 及安全管理。
简介明了
现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17
修订的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则)
原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 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 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 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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