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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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颗粒物排放标准

天津颗粒物排放标准

天津颗粒物排放标准
天津颗粒物排放标准是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规定了不同类型的燃煤、燃油、燃气等锅炉和燃气轮机组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

该标准的实施有两方面考虑:
一是,天津市2017年PM2.5本地排放源解析显示,燃煤电厂贡献率为8.0%。

现行的国家《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中,燃煤发电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分别为20、50、100mg/m³,已不能满足天津火电厂大气污染控制要求。

二是,湿法脱硫烟气中含有大量可凝结颗粒物,其主要包含硫酸雾和可溶性盐,随烟气排入大气环境,降温后冷凝会形成细颗粒物。

为此,有必要对烟气排放温度提出明确要求。

该标准规定,新建项目自标准发布之日起执行;现有燃煤发电锅炉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相应排放浓度限值,现有燃煤发电锅炉及65t/h以上燃煤非发电锅炉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烟气排放温度控制要求;现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燃气轮机组及65t/h以上燃煤非发电锅炉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相应排放浓度限值。

通过实施该标准,每年可减少烟气中随水蒸气一同排放的可凝结颗粒物约1800吨,在一般气象条件下,PM2.5年均浓度可降低约2μg/m³;
每年可回收冷凝水约800万吨,若全部用于脱硫补水,每年预计可节约费用6320万元。

天津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1101—2021)

天津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1101—2021)

天津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1101—2021)日前,天津发布《天津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1101—2021)。

标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详情如下: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加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促进生活垃圾焚烧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结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氨,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以及二噁英类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执行GB18485中有关规定。

本标准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楠、邓保乐、时庭锐、洪礼楠、许亮、孙猛、刘佳泓、徐彬、张园、张莹、魏恩棋、鲍金红、李文君、温道宏、吴宇峰、华静、张肇元、李丹、杨灵燕。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1月批准。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天津市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其他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生活垃圾焚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排污许可管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大气污染控制与监督管理。

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的工业炉窑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 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 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 出力65t/h以上燃油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 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甘蔗渣、 锯末、树皮等生物质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 准中以煤矸石等为主要燃料的资源综合利用火力 发电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全厂第1 时段火力发电锅炉二氧化硫平均浓度计算
C1、C2、Cn--折算后的第1 时段中第1、 2、n 台火力发电锅炉二氧化
硫浓度,mg/m3;
V1、V2、Vn--第1 时段中第1、2、n 台火力 发电锅炉排烟率(标态),m3/s;
气态污染物浓度单位换算标准中
1μmol/mol(1ppm)二氧化硫相当于2.86mg/m3 二氧 化硫质量浓度。氮氧化物质量浓度以二氧化氮计, 1μmol/mol(1ppm)氮氧化物相当于2.05mg/m3 质量 浓度。
自2004年1月1日起,通过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 电厂建设项目(含在第2时段中通过环境 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 厂建设项目,自批准之日起满5a,在本 标准实施前尚未开工建设的火电厂建设项 目),执行第3时段排放控制要求。
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有机硫在煤中均匀分布的,其主要形式是硫茂(噻吩),约占有机
硫的60%,它是煤中最普通的含硫有机结构,其它的有机硫的形式是
硫醇(-SH)、二硫化物(R-SS-R)和硫醚(R-S-R)。低硫煤中主要
是有机硫,约为无机硫的8倍;高硫煤中主要是无机硫,约为有机硫的3
倍。
硫醇RSH氧化反应最终生成SO2和烃基:
(1-30) (1-31)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1996批准日期1996-03-07 实施日期1996-03-07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GB13223-1996代替GB13223-9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原《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91)是1992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较新标准,因此,本标准考虑到了与GB13223-91的衔接:本标准划分的Ⅰ、Ⅱ两个时段各包括的火电厂分别与GB13223-91中的“现有火电厂”和“新扩改火电厂”相一致,技术内容也基本一致。

本标准修订的重点是制定Ⅲ时段的各类大气污染的排放标准。

本标准根据我国大气二氧化硫及酸雨污染日趋加剧、火电厂是排放二氧化硫的重点行业的特点,对位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1997年1月1日起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扩、改建火电厂(本标准将其划分为第Ⅲ时段)实行二氧化硫的全厂排放总量与各烟囱排放浓度双重控制,其他地区的实行全厂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

同时,对这一时段火电厂烟尘排放标准的制定考虑到推动四电场高效静电除尘器的应用。

另外,根据近几年我国已开始引进锅炉低氮燃烧技术,为促进该技术推广发展,及早控制火电行业氮氧化物的排放,本标准首次规定了排放氮氧化物的标准限值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13223-91《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GB13223-91《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行废行。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火电厂最高允许二氧化硫排放量、烟尘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规定了第Ⅲ时段火电厂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除层燃炉和抛煤机炉以外的火电厂锅炉与单台出力在65t/h及以下的煤粉发电锅炉的火电厂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作为我国主要的能源供应来源之一,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减少大气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火电厂的排放进行限制和监管。

首先,针对火电厂排放的二氧化硫(SO2)污染物,我国规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

根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火电厂的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为每立方米烟气排放不得超过400毫克。

这一标准的制定旨在减少二氧化硫对大气的污染,保护大气环境和人类健康。

其次,对于火电厂排放的氮氧化物(NOx)污染物,我国也做出了相应的限制。

根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火电厂的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为每立方米烟气排放不得超过200毫克。

这一标准的制定旨在控制氮氧化物对大气的危害,减少酸雨的形成,保护生态环境。

此外,火电厂排放的颗粒物也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火电厂的颗粒物排放标准为每立方米烟气排放不得超过30毫克。

这一标准的制定旨在减少颗粒物对大气和人体健康的影响,保护大气环境的清洁。

除了以上三种主要的大气污染物外,火电厂还会排放其他有害物质,如一氧化碳、挥发性有机物等。

针对这些有害物质,我国也有相应的排放标准和限制要求,以保护大气环境和人类健康。

综上所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减少大气污染,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各火电厂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排放标准,采取有效的污染治理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火电厂排放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排放标准的执行,促进大气环境的改善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 65t/h 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 发电锅炉;单台出力 65t/h 以上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 65t/h 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 气轮机组执行本标准中燃用天然气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 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30
新建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100
以油为燃料的 二氧化硫
2 锅炉或燃气轮
现有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200
机组
氮氧化物
新建燃油锅炉
100
现有燃油锅炉
200
(以 NO2 计)
燃气轮机组
120
3 以气体为燃料 烟尘
的锅炉或燃气
天然气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5
其他气体燃料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10
轮机组
二氧化硫
天然气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3223-2011
代替 GB13223-200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1-07-29 发布

天津市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组2018年2月目录目录 (I)1. 任务背景、制订的必要性及总体原则 (1)1.1 任务来源 (1)1.2 工作过程 (1)1.3标准制订的必要性 (2)1.3.1制定火电厂排放标准是强化环境管理的需求 (2)1.3.2 制定火电厂排放标准是完善我市地方标准体系的需求 (3)1.3.3现有大气污染物控制技术为标准制定提供了技术保障 (3)1.4制订的原则、思路及技术依据 (4)1.4.1制订原则 (4)1.4.2制订思路 (4)1.4.3制订依据 (4)2. 天津市火电厂现状 (5)2.1 燃煤电厂 (5)2.1.1 天津市燃煤电厂总体情况 (5)2.1.2天津市燃煤电厂污染物排放状况 (12)2.2 燃气电厂 (15)2.2.1 天津市燃气电厂总体情况 (15)2.2.2天津市燃气电厂污染物排放状况 (17)3.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20)3.1适用范围 (20)3.2术语及定义 (20)3.3标准的执行时段 (21)3.4污染物控制项目 (21)3.5 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及制定依据 (21)3.5.1新建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21)3.5.2 现有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排放浓度限值 (23)3.5.3燃煤发电锅炉烟气排放控制要求 (26)3.6监测要求 (40)3.6.1手工监测 (40)3.6.2烟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 (41)3.6.3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折算 (41)4. 标准相关要求的说明 (41)4.1 标准执行时段的划分 (41)4.2手工监测相关要求 (43)4.3烟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相关要求 (43)5. 污染物防治技术分析 (43)5.1燃煤电厂现有颗粒物防治技术 (43)5.1.1 电除尘器 (43)5.1.2 袋式除尘器 (44)5.1.3 电袋复合式除尘器 (45)5.2燃煤电厂现有二氧化硫防治技术 (46)5.2.1 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 (46)5.2.2 循环流化床烟气脱硫 (47)5.2.3 双碱法烟气脱硫技术 (49)5.3燃煤电厂现有氮氧化物防治技术 (49)5.3.1 低氮燃烧技术 (49)5.3.2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SCR) (50)5.3.3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技术(SNCR) (51)5.4汞及其化合物污染物防治技术 (51)5.5 超净排放优选控制技术 (52)5.5.1 湿法脱硫增效技术 (52)5.5.2 高效全负荷脱硝 (54)5.5.3颗粒物超净协同排放控制 (55)6. 新标准与国内外其他标准的比较 (56)6.1与国家标准的比较 (56)6.2 与国内外标准的比较 (56)6.2.1 新建燃煤机组与国内标准比较 (56)6.2.2 现有燃煤机组与国内外标准比较 (57)7. 标准实行的技术经济及环境效益分析 (58)7.1达标排放技术分析 (58)7.1.1颗粒物达标排放技术分析 (58)7.1.2二氧化硫达标排放技术分析 (58)7.1.3氮氧化物达标排放技术分析 (59)7.1.4汞及其化合物达标排放技术分析 (60)7.1.5 燃煤发电锅炉烟气排放控制要求达标排放技术分析 (60)7.2技术经济分析 (61)7.2.1 改造投入费用 (61)7.2.2运行费用 (62)7.3 环境效益分析 (62)8. 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64)1. 任务背景、制订的必要性及总体原则1.1任务来源火电厂,尤其是燃煤电厂,是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来源。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画虎、工笔虎、画虎技法、画虎视频刘晓军工笔画虎临摹作品视频—设色(5) 8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第二类限制类三、电力1、小电网外,单机容量30 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2、小电网外,发电煤耗高于300 克标准煤/千瓦时的湿冷发电机组,发电煤耗高于305克标准煤/千瓦时的空冷发电机组七、有色金属3、电解铝项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优化产业布局项目除外)第三类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三)电力1、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在10 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2、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3、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4、大电网覆盖范围内,设计寿命期满的单机容量20 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六)有色金属4、铝自焙电解槽及100KA及以下预焙槽(2011年)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发布执行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改善环境质量,防治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造成的污染,促进火力发电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1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3年第二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调整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规定了现有火电锅炉达到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限值的时限;——取消了全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规定;——增设了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增设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火电厂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和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中的相关规定。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ICS01.040.13Z10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DB 12/—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征求意见稿)2018--发布--实施目次前言 (2)1 适用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4)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6 实施与监督 (7)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火力发电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结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天津市辖区内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等要求。

火电厂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和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位于天津市辖区内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实施之日后,新制定或新修订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限值,以及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布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的,按照从严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环境保护科技信息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年×月××日实施。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火力发电行业排放标准

火力发电行业排放标准

火力发电行业排放标准一、颗粒物排放标准火力发电行业颗粒物排放标准如下:1.颗粒物浓度排放限值:烟尘颗粒物浓度应低于50mg/m³(标态),其中单个颗粒物浓度应低于10mg/m³。

2.颗粒物排放速率限值:颗粒物排放速率应低于50kg/h(标态)。

二、气态污染物排放标准火力发电行业气态污染物排放标准如下:1.SO2浓度排放限值:烟气中SO2浓度应低于200mg/m³(标态)。

2.NOx浓度排放限值:烟气中NOx浓度应低于200mg/m³(标态)。

3.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根据地区环境容量和电厂具体环境条件,制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4.二氧化碳排放控制指标:根据燃煤类型和煤质,制定二氧化碳排放控制指标。

三、废水排放标准火力发电行业废水排放标准如下:1.废水排放量限制:火力发电厂废水排放量应低于1.5L/kWh(标态)。

2.废水中有害物质限制:废水中重金属、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四、噪声污染排放标准火力发电行业噪声污染排放标准如下:1.厂界噪声标准:火力发电厂厂界噪声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声源噪声控制标准:采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噪声设备的位置,采取消声、隔声、吸声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

五、固体废物处理标准火力发电行业固体废物处理标准如下:1.废物分类处理: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处理。

2.焚烧处理要求:对不能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应采用焚烧处理,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填埋处理要求:对不能焚烧处理的固体废物,应进行安全填埋处理,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4.废物转移管理:严格执行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废物转移。

六、节能和资源利用标准火力发电行业节能和资源利用标准如下:1.能效指标:火力发电厂能效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资源利用效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采用高效节能设备。

3.余热利用:加强余热回收和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天津市氮氧化物排放标准

天津市氮氧化物排放标准

天津市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天津市氮氧化物排放标准●排放标准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天津市固定源排放的氮氧化物(NOx)的排放浓度限值、排放速率限值、监测方法以及标准的实施时间和适用地区。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固定源排放的氮氧化物(NOx)的排放控制和管理。

●排放浓度限值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源设施,其氮氧化物(NOx)排放浓度应符合以下限值:●燃油燃气锅炉:≤ 50mg/m³●工业窑炉:≤ 150mg/m³●火力发电厂:≤ 100mg/m³●工业锅炉:≤ 100mg/m³●其他固定源:≤ 150mg/m³对于现有固定源,其氮氧化物(NOx)排放浓度应符合以下限值:●燃油燃气锅炉:≤ 80mg/m³●工业窑炉:≤ 200mg/m³●火力发电厂:≤ 120mg/m³●工业锅炉:≤ 120mg/m³●其他固定源:≤ 200mg/m³排放速率限值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源设施,其氮氧化物(NOx)的日排放量不得超过以下限值:●燃油燃气锅炉:≤ 3.5kg/h●工业窑炉:≤ 7kg/h●火力发电厂:≤ 14kg/h●工业锅炉:≤ 7kg/h●其他固定源:≤ 14kg/h对于现有固定源,其氮氧化物(NOx)的日排放量不得超过以下限值:●燃油燃气锅炉:≤ 5.6kg/h●工业窑炉:≤ 14kg/h●火力发电厂:≤ 28kg/h●工业锅炉:≤ 14kg/h●其他固定源:≤ 28kg/h监测方法本标准所涉及的氮氧化物(NOx)排放浓度的监测方法按照国家相关监测规范执行。

监测应包括至少三个监测点,监测点应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位置,以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监测周期应为连续三天,每天至少监测一次。

监测期间应记录所有影响监测结果的因素,如天气状况、燃料种类、燃烧方式等。

标准的实施时间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执行说明(省环保厅总量处王群2014年7月9日在监控网发布)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执行说明(省环保厅总量处王群2014年7月9日在监控网发布)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执行说明根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自2014-7-1起,全省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执行新环保标准:
一、已享受环保电价燃煤锅炉
1、现役锅炉(环评时间早于2012-1-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分别执行200mg/m3、100mg/m3、30mg/m3(重点地区执行20 mg/m3)排放限值,新建锅炉(环评时间晚于2012-1-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分别执行100mg/m3、100mg/m3、30mg/m3(重点地区执行20 mg/m3)排放限值。

2、出力小于65t/h的燃煤锅炉或层燃炉、抛煤机炉原则上不享受环保电价,若坚持享受环保电价,则按照以上标准执行,否则可申请退出环保电价考核,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暂未享受环保电价燃煤锅炉
1、采用W型火焰炉膛的燃煤锅炉或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及2003年12月31日建成投产或通过环评审批的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执行200mg/m3排放标准。

2、重点地区中的2013年4月1日以后通过环评的燃煤锅炉立即执行重点地区标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分别执行50mg/m
3、100mg/m3、20mg/m3,环评时间早于2013年
4月1日的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GB13223-1996代替GB13223-9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原《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91)是1992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较新标准,因此,本标准考虑到了与GB13223-91的衔接:本标准划分的Ⅰ、Ⅱ两个时段各包括的火电厂分别与GB13223-91中的“现有火电厂”和“新扩改火电厂”相一致,技术内容也基本一致。

本标准修订的重点是制定Ⅲ时段的各类大气污染的排放标准。

本标准根据我国大气二氧化硫及酸雨污染日趋加剧、火电厂是排放二氧化硫的重点行业的特点,对位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1997年1月1日起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扩、改建火电厂(本标准将其划分为第Ⅲ时段)实行二氧化硫的全厂排放总量与各烟囱排放浓度双重控制,其他地区的实行全厂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

同时,对这一时段火电厂烟尘排放标准的制定考虑到推动四电场高效静电除尘器的应用。

另外,根据近几年我国已开始引进锅炉低氮燃烧技术,为促进该技术推广发展,及早控制火电行业氮氧化物的排放,本标准首次规定了排放氮氧化物的标准限值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13223-91《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GB13223-91《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行废行。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火电厂最高允许二氧化硫排放量、烟尘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规定了第Ⅲ时段火电厂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除层燃炉和抛煤机炉以外的火电厂锅炉与单台出力在65t/h及以下的煤粉发电锅炉的火电厂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NOX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NOX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03)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国空气环境质量,加强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3年12月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03)。

标准规定的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如表1所示。

另外还规定第3时段火力发电锅炉须预留烟气脱除氮氧化物装置空间,液态排渣煤粉炉执行V daf小于10%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

表1 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mg/m3
时段第1时段第2时段第3时段
实施时间2005年1月1日2005年1月1日2004年1月1日
燃煤锅炉
V daf<10% 1 500 1 300 1 100 10%≤V daf≤20%
1 100 650
650 V daf>20% 450 燃油锅炉650 400 200
燃气轮机组燃油150 燃气80
注:1)V daf指在干燥无灰基条件下得到的挥发分。

此标准中,第1时段为1996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或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造火电厂建设项目;第2时段为1997年1月1日起至本标准实施前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造火电厂建设项目;第3时段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通过建设项目环境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造火电厂建设项目。

燃气轮机
对于燃气轮机的NO X排放标准,欧盟的规定是:燃烧天然气的排放限值为50 mg/m3,非天然气燃料为120 mg/m3;我国标准中规定燃气的最高排放质量浓度为80 mg/m3,燃油为150 mg/m3。

1。

国家正式发布新修订的_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_

国家正式发布新修订的_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_

新标 准 大 幅 提 高 了 火 电 企 业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 见表 1) ,排放标准的提高也将增加火电行业的环保投 入,这无疑将 使 已 经 连 年 亏 损 的 火 电 企 业 面 临 更 大 的 经 营压力。根据测算,到 2015 年时,需要进行去除氮氧化物 改造的现有机组和新增的机组容量约为 8. 17 亿 kW,估计 需投资 1 950 亿元,年运行费用约 612 亿元; 除尘和脱硫设 施的改造和新建投资费用约需 650 亿元。因此,在火电厂 烟气脱销 电 价 等 电 价 优 惠 补 贴 政 策 尚 没 有 出 台 的 背 景 下,现有火电企业机组改造积极性将受到影响。
表 1 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mg / m3
序号 燃料和热能转化设施类型
污染物项目
适用条件
限值
特别 限值3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烟尘
1
燃煤锅炉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 以二氧化氮计)
汞及其化合物 烟尘
2
以油为燃料的锅炉
或燃气轮机组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 以二氧化氮计)
烟尘
3
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
全部
30 100 2001 200 4001 100 2002 0. 03
30 100 200 100 200 120
5 10 35 100 100 200 50 120
1
20
50
100 0. 03
20 50 100 120 5 35 100 50 1
烟囱或烟道 烟囱排放口
注: 1. 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和贵州省的火力发电锅炉执行该限值。 2. 采用 W 型火焰炉膛的火力发电锅炉,现有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以及 2003 年 12 月 31 日前建成投产或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审批的火力发电锅炉执行该限值。 3. 重点地区的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执行表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摘 编 自 http: / / www. jsdpc. gov. cn / pub / jsdpc / ywfb /201109 / t20110930 _ 234177. htm、http: / / www. gov. cn / gzdt /2011 - 09 /21 / content _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画虎、工笔虎、画虎技法、画虎视频刘晓军工笔画虎临摹作品视频—设色(5) 8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第二类限制类三、电力1、小电网外,单机容量30 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2、小电网外,发电煤耗高于300 克标准煤/千瓦时的湿冷发电机组,发电煤耗高于305克标准煤/千瓦时的空冷发电机组七、有色金属3、电解铝项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优化产业布局项目除外)第三类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三)电力1、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在10 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2、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3、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4、大电网覆盖范围内,设计寿命期满的单机容量20 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六)有色金属4、铝自焙电解槽及100KA及以下预焙槽(2011年)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发布执行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改善环境质量,防治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造成的污染,促进火力发电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1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3年第二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调整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规定了现有火电锅炉达到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限值的时限;——取消了全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规定;——增设了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增设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火电厂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和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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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近日发布了地方强制性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发布日期:2018-06-19 浏览次数: 141天津近日发布了地方强制性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810—2018)。

该标准将于2018年7月1日正式实施。

这是国内首个地方在火电厂大气标准中对烟气排放温度做出限定,标准规定4月-10月燃煤锅炉的烟气排放温度≤48℃,11月-3月≤45度。

污染物限值方面,新建项目颗粒物5mg/m3,二氧化硫10mg/m3,氮氧化物30mg /m3。

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火力发电锅炉、燃气轮机组及65t/h以上燃煤非发电锅炉执行本标准表1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2、自2018年7月1日起,现有燃煤发电锅炉执行本标准表2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3、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燃气轮机组及65t/h以上燃煤非发电锅炉执行本标准表2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津市场监管标准〔2018〕25号天津市地方标准发布通告(第109号)各有关单位: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天津市强制性地方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现予以通告。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2018年6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火力发电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结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发布实施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限值、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布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的,按照从严原则、适用范围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环境保护科技信息中心、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小文、孙猛、冯颖、朱法华、陈魁、刘佳泓、郑涛、陈曼丁、张骥、王松、刘茂辉、赵吉睿、周晶、徐媛、易晓娟、张莹、张丽红、汪楠、李鹏、李靖、袁向华、常文韬、虞子婧、郭敏。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发电机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排污许可证核发、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

单台出力6 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燃油、燃气蒸汽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油及燃气发电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参照本标准中燃气轮机组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及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543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917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汞的测定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2301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2005年)延伸阅读: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火电厂thermalpowerplant燃烧固体、液体、气体燃料的发电厂。

3.2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3颗粒物particulatematter悬浮于排放烟气中的固体和液体中颗粒状物质,包括除尘器未能完全收集的烟尘颗粒及烟气脱硫、脱硝过程中产生的次生颗粒物。

3.4氧含量oxygencontent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5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airpollutantsconcentrationbasedonreferenceox ygen指在标准状态下,烟囱或烟道中干排气所含污染物在任何1h基准氧含量浓度平均值,单位为mg/m3。

3.6现有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existingplant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3.7新建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newplant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4.1.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火力发电锅炉、燃气轮机组及65t/h以上燃煤非发电锅炉执行本标准表1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4.1.2自2018年7月1日起,现有燃煤发电锅炉执行本标准表2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4.1.3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燃气轮机组及65t/h以上燃煤非发电锅炉执行本标准表2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4.2燃煤锅炉烟气排放控制要求4.2.1燃煤锅炉应采取相应技术降低烟气排放温度,通过收集烟气中液滴和饱和水蒸气中水分的方式,减少溶解性盐类和可凝结颗粒物的排放。

4.2.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燃煤发电锅炉及65t/h以上燃煤非发电锅炉烟气排放温度应达到本标准表3规定的烟气排放控制要求。

4.2.3自2019年11月1日起,现有燃煤发电锅炉及65t/h以上燃煤非发电锅炉烟气排放温度应达到本标准表3规定的烟气排放控制要求。

4.2.4燃煤锅炉采取相应技术降低烟气排放温度后,可利用余热或其他方式对烟气再加。

4.3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3.1储煤场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实施封闭管理。

封闭式煤场可采用条形封闭煤场、圆形封闭煤场、筒仓式储煤等方式。

4.3.2煤炭的装卸应采取封闭、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污染,汽车、火车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4.3.3厂内煤炭输送过程中,输煤栈桥、输煤转运站应采用封闭措施,也可采用圆管带式输送机,并根据需要配置除尘器。

4.3.4石灰石粉、生石灰粉等粉状辅料的储存、卸载、输送、制备等过程应密闭,产尘点应配备除尘设施。

4.3.5氨的储存、卸载、输送、制备等过程应密闭,并采取氨气泄漏检测措施。

4.3.6厂区道路应硬化。

道路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

储煤场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

4.4特殊工况时的排放控制要求4.4.1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及其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最严格的排放限值和烟气控制要求。

4.4.2锅炉启停时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参照HJ2301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5污染物监测要求5.1烟气及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5.1.1烟气排放监控位置必须能够直接反映企业采取的相应技术对烟气排烟温度的消减效果。

烟气温度在线监测位置在满足HJ75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靠近相应降温设施烟气出口。

对烟气进行再加热的,烟气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在再加热之前。

5.1.2烟气温度手工监测以连续1小时的监测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获取3-4个监测数据,并计算平均值。

5.1.3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

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安装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要求,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5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性能应满足HJ76中相关要求。

5.1.6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及管理按HJ75要求以及国家和本市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5.1.7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按GB/T16157及HJ/T397的规定执行。

5.1.8大气污染物监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照HJ/T373的要求进行。

5.1.9企业应按照国家或地方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排污许可证要求,对排污状况及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1.10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排放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5.2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实测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应执行GB/T16157的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

各类热能转化设施的基准氧含量按表5的规定执行。

6实施与监督6.1本标准由市和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各级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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