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2013】428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发改办投资【2013】4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中央管理企业,各有关咨询机构:为规范和指导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特研究制定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供有关方面在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开展评估工作中参考。
附件:1、《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2、《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2013年2月17日附件1: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大纲及说明(试行)第一部分分析篇章编制大纲一、编制依据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及其篇章编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求,以及拟建项目建设方案等相关资料开展工作。
编制依据主要包括:(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性文件;(二)项目单位的委托合同;(三)项目单位提供的拟建项目基本情况和风险分析所需的必要资料。
(四)国家出台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五)其他依据。
二、风险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调查重点围绕拟建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等方面开展。
调查范围应覆盖所涉及地区的利益相关者,充分听取、全面收集群众和各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包括合理和不合理、现实和潜在的诉求等。
结合拟建项目的特点,重点阐述以下部分或全部方面:调查的内容和范围、方式和方法;拟建项目的合法性;拟建项目自然和社会环境状况;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诉求、公众参与情况;基层组织态度、媒体舆论导向,以及公开报道过的同类项目风险情况。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08•【字号】渝国资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机关各处室:《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20年第1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7月8日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进一步规范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促进市国资委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的《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国资委依据法定职责和程序制定的涉及或影响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区县国资监管机构或国有企业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和意见等公文。
市国资委内部工作规范,人事任免决定,请示和报告,工作方案,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提示、提醒以及处理决定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等文种公布施行,不得使用“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等文种。
规范性文件名称不得冠以“法”或者“条例”。
第三条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培训、宣传、解读、执行监督、清理、汇编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国资委代拟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本办法适用。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市政府审批(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
(一)占用耕地面积超过35公顷;(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100户以上或移民安置人口超过500人;(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应当单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四)在项目审批前发生过大规模集访、群访等群体性事件。
(五)其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根据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情况审批(核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项目单位负责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委托并配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机构负责按照项目单位的委托和有关要求认真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机构负责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的委托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提出咨询意见。
第四条 政府投资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企业投资的核准类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市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阶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机构应当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采取专家咨询、专题座谈、抽样调查、实地勘察等方式对风险进行调查分析,查找风险点,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独立篇章。
第六条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篇章应当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项目实施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风险等级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22•【文号】发改评督规〔2024〕1103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评督规〔2024〕110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健全重大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建立政府投资支持基础性、公益性、长远性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加强政府和企业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7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重大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建立政府投资支持基础性、公益性、长远性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加强政府和企业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不含境外投资、外商投资项目)后评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项目后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选取有代表性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定时间后,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及其审批文件、项目申请书及其核准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提出评价意见和对策建议,并反馈到项目参与各方,形成良性项目决策和管理机制。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05•【字号】渝发改环[2011]871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发改环〔2011〕871号2011年7月5日发布)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6号令,以下简称《能评办法》)已于2010年11月1日施行。
为做好我市发展改革系统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现就贯彻落实《能评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节能工作,是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的一项重要措施。
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和节能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促进各级各类用能单位科学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执行《能评办法》的自觉性,切实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确保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做好项目节能评估工作(一)节能评估实行分类管理。
我市发展改革系统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分类管理目录(试行)》(见附件1)的规定分别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以及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资金支持的项目,其节能评估按照《能评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产业政策
【发文字号】发改投资[2012]2492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8.16
【实施日期】2012.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
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2〕24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建立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我委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8月16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简称“项目”,下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征询相关群众意见,查找。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机构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2.06•【字号】渝发改投[2012]95号•【施行日期】2012.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机构的通知(渝发改投〔2012〕95号)有关咨询评估单位:为了进一步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9号令)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2011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名单(2011年第21号公告),经研究,现将承担我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名单(见附表)予以公告,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投资咨询评估包括投资项目决策(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报告、节能减排及环境治理报告等)咨询评估和工程投资概算咨询评估两大类。
投资项目决策咨询评估任务委托,按《重庆市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决策咨询评估侯托机构名单》对应专业排队顺序选择承担咨询评估任务机构;工程投资概算咨询评估任务委托,按《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工程投资概算咨询评估侯托机构名单》排队顺序选择承担咨询评估任务机构,对特别重要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我委可以通过招标或指定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二、我委向选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统一印制的《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委托书》,对评估的内容、重点、完成时限等提出明确要求,并抄送项目法人。
咨询评估委托书发出后,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入选咨询机构应按照委托书要求开展咨询评估工作,如果不接受该任务,须在咨询评估委托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来文说明有关情况。
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的,不再纳入我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名单。
三、评估机构接受委托任务后,要精心组织,评估工作要及时向我委报告评估进度及其它有关情况。
深入现场,落实规划、国土、环评等外部条件,认真分析比选建设方案,严格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格投资控制。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19•【字号】渝发改环〔2019〕505号•【施行日期】2019.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渝发改环〔2019〕505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产业促进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经济信息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建设项目节能审查“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动政府职能转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大力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重庆市行政辖区内的国家级、市级开发区(包括高新区、开发区、产业园区等,下同),以及对范围进行调整的开发区和其他需进行节能整体评价的特定区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
但下列两类项目除外。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所列的工程建设项目。
此类项目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核准以及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标结果公示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标结果公示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渝发改标〔2012〕1878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标结果公示制度的通知渝发改标〔2012〕1878号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行为,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建设部等十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2007〕1399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6〕9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2〕301号)关于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标结果公示制度。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属于必须招标范围内公开招标的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应将中标候选人和确定的中标人在市政府指定的招标公告发布网站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同时进行公示,其中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可直接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指定的网站上进行公示。
公示网站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二、公示内容应按中标结果公示表的格式进行填写。
中标结果公示表由招标人盖章(实行委托招标的,还应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公章)后,直接送指定媒体进行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间,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以及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没有答复的,自公示之日起十日内,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1号)的规定向公示载明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质疑时间不算在内)。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的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的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全县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风险评估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防范化解社会风险,保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较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在域内建设实施,由发改部门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称社会风险评估是指作出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决策前,对项目存在的社会风险因素进行调查、识别、分析、研判和预防。
二、社会风险评估应坚持“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全面客观、应评尽评、评用并重、全程管控的基本要求实施。
三、开展社会风险评估,应在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审批前完成。
其中环保邻避类项目,应在规划选址阶段同步实施。
四、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应纳入社会风险评估范围。
具体如下:(一)易发生社会风险的项目:农业水利:国家、省市审批之外的水资源配置工程、河道治理工程、海塘工程、灌溉工程及水库工程等项目。
能源:国家、省市审批之外的水电站、风电站、热电联产项目、电网工程,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输油、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等项目。
交通运输:国家、省市审批之外的公路、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航运等项目。
城建:国家、省市审批之外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快速路、城乡水厂、污水处理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垃圾焚烧填埋、危险废物处置、医疗废物处置、放射性废物处置、城镇燃气管道及气源站等项目。
(二)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其他项目。
五、社会风险评估工作由评估主体组织实施。
需要多层级党政机关作出决策的,由初次决策的机关确定评估主体,不重复评估。
六、评估主体可自行开展社会风险评估;也可依法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按规定的要求开展社会风险评估,但不发生评估主体责任的转移。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30•【字号】渝办发[2001]139号•【施行日期】200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1]13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确保重点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工程建设目标考核每年进行1次,考核内容为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当年度重点建设项目需完成的目标任务。
第三条重点工程建设目标考核的对象为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目标办)负责对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的考核工作。
市重点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考核工作。
第五条考核内容及标准(一)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1.督促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实施,按时完成项目前期工作;2.积极支持项目搞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开工和建设;3.及时协调解决阻碍项目建设的矛盾和问题;4.优惠政策得到落实;5.优先保证项目建设的供电、供水、供气等;6.工作机构落实,领导责任制明确,管理人员到位;7.定期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等情况;8.完成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目标任务。
(二)项目建设单位:考核内容为目标考核计分表所列内容(详见附表)。
第六条考核等级(一)对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采用等级评价考核,等级分较好、一般、较差3个档次。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渝发改规范〔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信托与投资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发改投资〔2021〕1813号),进一步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投资建设全流程的科学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强化有效投资制度支撑,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5月24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一、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管理(一)加快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
紧密对接国家层面投资管理政策,根据国家对中央预算内投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等制度规范修订情况,抓紧优化我市相关管理制度。
加快完善《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相关配套制度,尽快出台概算调整、前期工作经费管理、空间协同论证细则等制度文件,完善管理制度体系。
适时启动《重庆市政府投资条例》立法工作。
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加快完善本地区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
(二)严格投资审批事项管理。
严格执行《全市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渝发改投资〔2020〕574号),对清单以外的申请材料、政府部门的批复文件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另行提供,项目单位已提交过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严禁以“服务”“登记”等名义变相增设投资审批环节的行为。
对企业能够自主决定、市场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方式能够解决的审批事项,要及时推动取消。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1.14•【字号】渝规审发〔2005〕39号•【施行日期】2005.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发改投资〔2005〕1392号),结合《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109号)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对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要求作如下规定:一、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各类财政性资金,建设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国发〔2004〕20号附件)中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需由市发展改革委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属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审批。
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各类财政性资金,建设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渝府发〔2004〕109号附件)中规定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需由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由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审批。
三、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项目申请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贴息和转贷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等规定报批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报批项目建议书时,一并提出申请。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
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19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了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要求,我委制定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渝文审(2012)3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们。
【总页数】3页(P31-32,3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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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投资项目审批(核准)进一步简化程序下放权限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投资项目审批(核准)进一步简化程序下放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渝发改投[2007]15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投资项目审批(核准)进一步简化程序下放权限的通知(渝发改投〔2007〕157号)各区、县(自治县)计委(计经委、发展改革委)、市级各部门、市级政府投资主体:国务院颁布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后,市政府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意见》、《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暂行办法》、《重庆市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构建了我市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新框架。
市发展改革委在投资项目管理中承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申请政府投资资金报告审批等审批、许可事项。
为了深化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制度改革,提高服务发展水平,按照“执政为民、服务发展”要求,现就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管理进一步简化程序、下放权限、缩短办理时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简化程序下放权限的原则(一)遵循《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意见》,以及《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暂行办法》、《重庆市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和“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原则,对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的项目投资决策环节进行优化,力求精简、效能。
(二)强化规划的指导和管理作用。
依据“十一五”规划管理投资项目,进一步减少企业项目核准范围,进一步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三)按照纵向放权,减少管理层次原则,凡属备案管理的项目,全部下放区县实行属地化管理。
除国家和市政府明确规定必须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外,原则上所有核准项目下放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管理;所有区县政府投资项目下放区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发改投资 [2012]249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南第一条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简称“项目”下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征询相关群众意见,查找并列出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提出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应当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并设独立篇章。
第四条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三级:高风险: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中风险: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
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对项目有意见,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
第五条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指定的评估主体组织对项目单位做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分析判断并确定风险等级,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各方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申报文件中,应当包含对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并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可以根据情况在咨询评估委托书中要求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提出咨询意见。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参与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参与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15•【字号】渝发改投〔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参与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发改投〔2015〕4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推动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参与主体信用体系建设,记录惩戒失信行为,保护鼓励诚信行为,进一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我委制定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参与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渝文审〔2015〕1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1月15日附件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参与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参与主体信用体系建设,记录惩戒失信行为,保护鼓励诚信行为,进一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诚信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渝府办发〔2014〕1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核报市政府核准或者初审后转报国家核准(备案)的内外资企业投资项目,对参与投资活动的项目法人、中介机构在项目核准、备案全过程中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的不良行为进行收集、确认、公告及运用,适用本办法。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市政府审批(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
(一)占用耕地面积超过35公顷;(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100户以上或移民安置人口超过500人;(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应当单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四)在项目审批前发生过大规模集访、群访等群体性事件。
(五)其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根据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情况审批(核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项目单位负责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委托并配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机构负责按照项目单位的委托和有关要求认真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机构负责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的委托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提出咨询意见。
第四条政府投资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企业投资的核准类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市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阶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五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机构应当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采取专家咨询、专题座谈、抽样调查、实地勘察等方式对风险进行调查分析,查找风险点,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独立篇章。
第六条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篇章应当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项目实施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风险等级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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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市政府审批(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
(一)占用耕地面积超过35公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100户以上或移民安置人口超过500人;
(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应当单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在项目审批前发生过大规模集访、群访等群体性事件。
(五)其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根据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情况审批(核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项目单位负责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委托并
配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机构负责按照项目单位的委托和有关要求认真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机构负责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的委托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提出咨询意见。
第四条政府投资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企业投资的核准类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市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阶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五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机构应当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采取专家咨询、专题座谈、抽样调查、实地勘察等方式对风险进行调查分析,查找风险点,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独立篇章。
第六条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篇章应当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项目实施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风险等级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七条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参考本暂行办法所附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参考表。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级分为以下三级:
(一)高风险:大部分人民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二)中风险:部分人民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
(三)低风险:多数人民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民群众有意见。
第八条相关市级部门、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在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提出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的综合性意见。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委在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要求其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出咨询意见,形成咨询专册。
第十条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体评价;
(二)内容完备性和方法科学性评价;
(三)风险因素识别的完整性、准确性评价和风险初判的客观性评价;
(四)防范、化解风险方案措施的完整性、可行性和有效性评价;
(五)风险等级评价。
第十一条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篇章、确定的风险等级、以及评估咨询意见是项目审批(核准)的重要依据。
(一)风险等级确定为高风险的,不予审批(核准)。
项目单位优化调整方案后重新报送审批(核准);
(二)风险等级确定为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行审批(核准);
(三)风险等级确定为低风险的,在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后可以审批(核准)。
第十二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咨询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机构和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机构应对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咨询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第十四条社会风险稳定评估专章和风险评估咨询专册编制费用分别纳入可研(核准)编制费和可研(核准)评估费计取。
第十五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做好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
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第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对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
项目未经评估做出批复或者不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做出批复,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给国家和社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机构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导致审批(核准)部门做出错误结论的,依法追究单位和直接负责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咨询评估机构未按规定提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意见或者咨询意见与事实差距较大的,依法追究单位和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上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执行。
其中需要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按《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参考表
附件:
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参考表
2、指标中做标记的指标为一票否决,即只要该指标不合格即认为存在高风险;
3、本指标体系采用得分法计分,分值越高说明风险越小;
4、采用本指标体系的得分风险等级划分建议为:80分以上为低风险;60-79分为中风险;60分以下为高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