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是实现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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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是实现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国外招标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国外招标采购制度遵循的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是公开竞争原则和业主利益和承包商利益均衡原则
公开竞争原则。招标采购要求公开竞争,公开竞争的目的,一方面在于保证业主采购活动能够以最优惠的价格采购到最优质的商品和服务;另一方面还在于最大限度保证所有意向业主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公司获得公平待遇。为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强调业主采购的透明性,要求业主或业主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平等、公正地对待所有潜在的承包商,使他们拥有获得合同的平等机会。在招标文件中不得含有排斥潜在承包商的限制性条款等。
业主利益和承包商利益均衡原则。需要严格的招标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以及严格采购合同的管理,其目的在于保护业主的利益。在强调业主利益的同时,法律、法规也赋予承包商合理对抗业主的权利,以保证双方利益的均衡。承包商被赋予通过申诉、仲裁或诉讼的权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实现公开竞争原则的保证
一是坚持公开招标制度。欧盟、美国、英国、意大利、瑞士等国都规定使用公共资金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实行招标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开竞争原则能够有效贯彻。公开招投标制度要让采购招待人特别是政府采购的官员的行为要“象金鱼缸里的鱼一样”透明,得到有前机构的监督,以保证招标采购既经济节省又能使公共利益的最大实现。
二是明确招标步骤和程序。有标准的招标公告格式、标书格式、规范的合同样本,对招标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定位,确定不同的人员在招标过程中的工作范围。
三是明确强制招标的主体范围。强制招标的主体范围包括三类:第一类是政府及其所属机构。
任何政府部门、机关或任何下属机构,除法律规定外,都应当实行招标采购。第二类是为公共利益而设立,受国家资助的机构。第三类是由政府机构授专营权的公用企业或者属于具有自然垄断性质企业。
四是明确强制招标的限额。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关于物资采购和工程、服务项目招标,都有限额规定。低于限额的可以不招标。
五是明确招标方式。主要有三种:1、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性招标”;2、选择性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性招标”;3、限制性招标,也称“单一招标”,对那些没有人应标的特殊项目,选择有条件的一两家企业参加。
当前我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招投标法》指出推行招标投标制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推行招投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证公平竞争,预防腐败必选的最优手段,实践证明,招标采购方式尤其在两大类企业中特别受欢迎,一类是国有大型企业,他们在进行技术改造项目的货物采购时,从最初对招投标的不懂、不理解,到最终尝到招标的甜头,进而将招标作为制度纳入企业规章,长期坚持实施,以养活项目风险、创造最大投资效益并杜绝因不法交易而产生的腐败。另一类是私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他们十分看重在招标中得不小的经济实惠同时,还能够顺利执行合同,按时完工,品质得到保证。
我们也应该看到,招投标毕竟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领域时间尚短,在人们的认识,规章制度法规,管理体制等方面却还存有不足。归结起来,至少在以下二个大的方面存在差距:
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目前招投标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存在六种表现:一种是把招标项目分拆,化整为零,使项目达不到招标的规定标准,或者把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千方百计找各种理由将其变为邀标,规避公开招标;二是在信息发布上做文章,要么限制信息发布范围,要么不公开发布信息;三是一些业主为了私利,把项目交给所属的单位,名曰“肥水不落外人田”,把项目变成“唐僧肉”,内部瓜分;四是为了内定中标者,弄虚作假、随意更改招标书开标时间
和打时间差;五是通过制造准入障碍来实现地方、部门保护;六是评标不科学、不规范。
评标委员会没有“独立”,让听招呼的人当评委,以便暗中控制。
多头管理,同体监督。我国机电设备招标采购于1983年首先在武汉试行后推开。二十年来招投标工作一直缺乏统一的监督管理部门。2000年正式施行的《招标投标法》,不可避免地还带有由部门各自管理本行业招投标的历史烙印。现行的职责分工是: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热潮,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住处产业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各部门对本待业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又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有的还是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人。同体监督的管理体制,不能形成有效制衡。这种既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体制构容易孕育招投标活动中的各种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