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地下车库的归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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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范文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范文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住宅小区的规划与建设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其中,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作为小区居民的重要生活配套设施,其所有权归属问题也日渐凸显其重要性。

本文将针对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分析相关法律条文、理论依据及实践案例,以期为解决该问题提供参考。

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的法律分析(一)相关法律条文关于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有涉及。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应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确定。

对于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如无特别约定,其所有权通常归属于开发商。

(二)理论依据从理论角度来看,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应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即,若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成本已计入房价,那么其所有权应归属于业主;若建设成本由开发商承担,则其所有权应归属于开发商。

此外,还需考虑土地使用权、规划用途等因素。

三、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的实践案例分析(一)案例一:某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纠纷某住宅小区在交付后,业主与开发商就地下停车场所有权产生纠纷。

经过调查,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成本已计入房价,且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及理论依据,最终法院判决该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二)案例二:地下停车场规划用途变更影响所有权归属在某些情况下,住宅小区的规划用途会发生变更,导致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受到影响。

例如,原规划为停车用途的地下空间后改为商业用途,此时需根据新的规划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重新确定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

四、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的解决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为解决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确定原则和依据。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目前有3种类型

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目前有3种类型

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目前有3种类型一、分层所有权分层所有权是指地下车位可以独立产权交易,业主可以单独拥有车位的使用权和管理权。

在此模式下,地下车位和住宅房屋的权利证书是分开的,业主可以通过购买车位的方式获得车位的使用权,拥有自己独立的产权证书。

业主可以自由出租、出售或者转让车位的所有权,享受车位带来的经济利益。

这种所有权模式在房地产市场中比较常见,因为它为业主提供了灵活的权益支配方式。

比如,如果一个人拥有多辆车,他可以购买多个车位,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购买或出售车位,灵活调整自己的车辆停放需求。

但是,这种模式也有一些缺点,比如车位管理的责任划分不清晰,容易引发纠纷;业主之间的车位使用权和停车位秩序难以统一约束等等。

二、公共部分专有权公共部分专有权是指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和管理权归属于业主共同管理的物业公司,业主只享有车位的使用权。

在此模式下,地下车位和住宅房屋的权利证书是合二为一的,即业主只购买住宅房屋的产权,而不单独购买车位的产权。

车位的使用权、管理权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业主需要按照规定缴纳车位管理费用,享受车位使用权。

这种所有权模式在一些高层住宅小区较为常见,因为可以有效避免业主之间因车位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并且能够统一管理和维护车位的公共秩序。

但是,业主无法独立支配车位的所有权,也无法自由出租或出售车位,灵活性较低。

三、小区共有权小区共有权是指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和管理权归属于小区的业主共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

在此模式下,车位的所有权不属于个人,而是属于小区业主共同所有。

车位的使用权和管理权既不属于个人,也不属于物业公司,而是由业主代表共同管理和维护。

这种所有权模式在现实中并不常见,但是在一些高档住宅小区、豪华公寓小区中较为普遍。

它可以有效避免个人对车位的独占和私有化,保证了车位资源的公平合理分配和使用。

但是,共有权管理往往需要业主亲自参与,需要业主之间有较高的信任和协作,维护成本相对较高。

小区车库的权属归谁

小区车库的权属归谁

⼩区车库的权属归谁如今开发商、物业和⼩区业主间因为停车位之争的事例越来越多,那么⼩区的停车场究竟属于谁?是开发商?还是业主?停车位能不能售卖?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区车库的权属归谁等相关知识,欢迎⼤家阅读!⼩区车库的权属归谁《民法典》第⼆百七⼗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先满⾜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

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百⼆⼗⼋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权,建设单位不得擅⾃处分。

第⼆百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设施,不得改变⽤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设施⽤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设施⽤途的,应当提请业主⼤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续。

①如果开发商未将地下车库的建筑⾯积计算到共摊⾯积中;也未承诺⽆偿提供地下车库;同时也未将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进住宅开发成本之内,则所有权应归属于开发商。

但是即便如此,开发商也不能把车库出售给任何⾮业主。

如果按建设规划要求,开发商必须为⼩区业主提供车库,则开发商只能将车位在出售住宅时⼀同出售给⼩区内的业主所有,此时,出售所得价款应归开发商所有。

②如果开发商已经将地下车库的建筑⾯积计算到共摊⾯积中或为吸引购房者购房,承诺⽆偿提供地下车库;或将建设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进住宅开发成本之内,则所有权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当然,经全体业主⼤会同意,可以确定该车库的专有使⽤权,即部分业主可以通过专有使⽤权取得对停车场的使⽤权,使⽤费归全体业主所有,⽤于物业管理之需。

小区地下车库的权属须依是否计入公摊而定

小区地下车库的权属须依是否计入公摊而定

小区地下车库的公摊问题引言小区地下车库的公摊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公摊面积的计算是小区业主的共同关切,涉及到每个业主的权益和利益分配。

本文将探讨小区地下车库的权属问题,以及如何根据是否计入公摊来确定权属。

1. 小区地下车库的权属小区地下车库的权属归属主要有两种情况:1.1 单独产权在某些小区中,地下车库的权属可以归属于单个业主,这意味着地下车库的使用权和管理权归属该业主所有。

这种情况下,地下车库的面积不会计入公摊。

1.2 公摊产权在大多数小区中,地下车库的权属属于公摊部分。

这意味着地下车库的使用权和管理权属于小区业主共同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地下车库的面积会计入公摊。

2. 公摊面积的计算公摊面积的计算涉及到小区地下车库面积的划分和业主利益的分配。

根据是否计入公摊,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计算公摊面积:2.1 不计入公摊如果地下车库的权属为单独产权,即不计入公摊,那么公摊面积的计算将不包括地下车库面积。

2.2 计入公摊如果地下车库的权属为公摊产权,即计入公摊,那么公摊面积的计算将包括地下车库面积。

计算公摊面积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2.2.1 按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在小区总建筑面积的基础上,按照每个房产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来计算公摊面积。

2.2.2 按套内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在小区总套内建筑面积的基础上,按照每个房产的套内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来计算公摊面积。

3. 小区权益和利益的分配小区地下车库的权益和利益分配涉及到每个业主的权益保护和公平分配。

根据地下车库权属是否计入公摊,分配权益和利益的方式会有所不同。

3.1 不计入公摊在地下车库的权属单独归属的情况下,不计入公摊,每个业主将独自享有地下车库的权益和利益。

3.2 计入公摊在地下车库的权属属于公摊的情况下,计入公摊,每个业主将按照其购买的房产在公摊面积中所占的比例来分享地下车库的权益和利益。

结论小区地下车库的权属问题应依据是否计入公摊来确定。

不论是单独产权还是公摊产权,公摊面积的计算应根据小区整体面积和每个房产的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来进行。

地下车位有没有所有权以及地下车位有权出售吗

地下车位有没有所有权以及地下车位有权出售吗

地下车位有没有所有权以及地下车位有权出售吗地下停车位有吗?1、法律分析:通常情况下,停车位是不带产权的,车位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如果购房时地下车位面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被分摊,这类地下车位办不了产权证,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销售,更无权转让。

2、经有权机构批准建设的地下停车位,可以根据土地用途和合同约定办理不动产权证,属于商住性质办理地下停车位产权,需由开发主体申请办理房产总登记后才可办理一手分户登记,使用年限根据所在土地产权用途确定。

3、法律分析:车位没有产权。

一般停车位产权年限为40年。

使用年限是根据不同的土地性质来决定。

在一般情形下,车位并没有产权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4、地下停车位可以办理产权证。

根据相关规定,地下停车位一律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

住宅用地的地下停车位和房产一样,一般不超过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不超过40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的使用用途。

有,地下车位一般都是有产权的,地下停车库如果不是人防工程改建,同时又不计入小区公摊面积,一般都能办理产权证。

如果地下车库是开发商自己掏钱建设的,他就有权进行出售或出租。

地下车位有产权,但有的没有产权。

有产权的车位产权年限为70年,无产权车位的使用年限为20年。

有产权的车位可交易产权,确立产权人对车位的所有权,使用权、继承权等,也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及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

并不是地下车位都没有产权,没有产权的地下车位都是人防车位,产权归人防办所有只对外提供使用权,所以对于一般居民来说就会被理解成没有产权。

地下室车位是归开发商所有还是业主1、此时开发商并不是业主,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开发商无权决定地下车位如何使用。

2、那么就归开发商所有,意味着开发商有权出售;②若是停车场算入公摊,就属于小区业主所有,小区业主可以使用;③若是停车场由人防工程改建,则属于国家,不得出售。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等所有权明确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等所有权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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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住宅小区地下车库
车位等全部权明确
1、地下车库的全部权:
——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治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全部、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同意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物权法》第74条中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法约定。

〞即规定确认建设方对规划内车库车位的原始全部权。

2、地下车库未计入公摊面积:
——按照《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规定,星岛国际地下车库未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局部。

3、地下车库的使用功能:
——建设方依据本着“谁投资、谁全部、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划分商业停车场与住宅停车场,便于标准治理与使用。

另依据《物权法》第74条相关规定,星岛国际现有地下车库已充分满足业主/车主的停车需要。

即提供有偿使用效劳。

4、地下人防车库的使用与收益:
——依据《X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平常由投资者使用、维护和治理,收益归投资者全部。

——建设方按照《X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遵循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即遵循地下人防车位“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合理使用。

——XXX停车场治理方 202X年4月1日
文档素材。

关于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问题

关于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问题

关于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问题民防工程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民防工程的所有权。

开发商在立项设计时就将其作为小区配套设施,该类车库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只能仅限用于对小区业主出租,而不能出售。

车库作为房屋配套设施而建设的,承租人在购买公房时也未进行分摊,其所有人还是属于原来的出资建造人。

现实生活中,关于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有一些争议,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没有一定定论。

那么地下车库的产权到底归属于谁?相信这是大家都很关心的问题。

法律中对地下车库产权归属作了一些规定,下面结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来分析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问题。

目前而言,地下车库分为三类:一是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用途建造的车库,二是由开发商利用建筑物的地下空间改造而成的车库,三是利用人防工程改造的车库。

第一种情形下,地下车库单独由开放商投资建造,其享有所有权;第三种情形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人防工程遵循“谁投资、谁使用、谁收益”原则,开发商经过有关部门审核将人防工程建成地下车库,它只享有使用权,国家享有所有权。

实践中,争议最大的是第二种情形,开发商开发楼盘向购房者出售,车库是否附随房屋一同转让的问题,特别是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无约定或没有明确约定的,业主、开发商各执一词,分别主张所有权,出现率车库产权不清的复杂情况。

结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分析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立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

假设地下车库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形成专有权,其权利归属于区分所有权人;假设地下车库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形成共有权或依据约定数个区分所有人享有的排他性、独占性的专有使用权。

地下车库属于专有部分,则再进一步区分是开放商还是业主享有所有权;地下车库属于共有部分,则断定业主对地下车库享有排他性的权利,开发商不是所有权者。

关于地下停车位所有权的说明

关于地下停车位所有权的说明

关于地下停车位所有权的说明地下停车位的所有权,说起来就像是吃饭时发现自己点错了菜,费尽心思也不一定能搞清楚到底是你自己的,还是别人家的。

很多人对这个话题没什么概念,随便一问:“停车位是自己的吧?”往往得到的回答都是不确定,或者“应该是吧”。

地下停车位这个事儿,真不是你以为的那样简单。

我们常说“事有三难”,这停车位的事儿也是三难之一。

它涉及到土地使用权、产权证书、甚至物业管理公司的一纸合约,简直可以让你头大。

先说说什么是地下停车位。

别看它天天默默无闻,连名字都“地下”,但它可不简单。

它不就是个停车的地方嘛!谁能想到,它居然和房子的所有权、买卖、继承甚至纠纷扯上关系。

地下停车位其实有两种常见的情况:一种是独立产权的,另一种则是车位使用权的。

我们简单来说,独立产权的车位就像是你买了一套房子的地下车库,理论上它就是你的一部分。

而如果是使用权的车位,它就像租房子一样,你买了车位的使用权,但是土地、车位的所有权还是归开发商或者业主委员会的。

这时候就得看清楚买卖时的合同了。

很多人盲目买车位,签个字就觉得车位是自己的,殊不知,很多时候你买的并不是车位的产权,而只是使用它的权利。

你花了几万块钱,心里觉得自己能随时停车,结果呢?产权并不在你手上,连停多久都得听物业的。

想想是不是有点亏?好啦,别慌,解决问题的方法其实也有不少。

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看看购车位时签的合同,特别是里面写的土地使用年限、产权归属等内容。

很多开发商都会将地下停车位单独出售,开个专门的销售合同,告诉你“这就是你的车位,买完了你就可以放车”。

但如果没写清楚,尤其是没有明确标注车位是“产权独立”的,那么基本上就是个“暂时的租借权”,你就只能在一定年限内使用这个车位,等到合同到期,车位的归属也得听物业或者开发商的了。

再说说很多小伙伴关心的停车位的继承问题。

你以为你买了车位,家人死了就能把车位继承下来?哎哎哎,这可不一定!如果你买的车位是使用权,继承可就麻烦了。

小区地下车库属于物业还是开发商

小区地下车库属于物业还是开发商

小区地下车库属于物业还是开发商
自古以来,小区地下车库归属问题就很棘手,那么小区地下车库属于物业还是开发商呢?关于这个问题,说一下自己的看法,请各位认真阅读。

小区地下车库属于物业还是开发商?
一些开发商打着产权不明确的擦边球,不少购买车位的业主分不清哪些属于人防工程,哪些又属于业主的公共空间。

停车位有很多种,地上、地下、人防工程,性质不同、权属不同。

一般来说,通过这三种方法可以识别小区停车位产权。

1、停车场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面积公摊,停车场的房屋所有权(俗称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

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此时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保护。

2、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面积分摊
给了全体小区业主,从法律上讲,该停车场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场停
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

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同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
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决定该地下停车场停车位的使用权。

3、地下停车场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尽管该面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但开发商也无权出售。

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内容由调查整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关于小区物业负责管理车辆哪些相关事宜,。

各地关于地下车库的权属是如何确定的

各地关于地下车库的权属是如何确定的

各地关于地下车库的权属是如何确定的地下车库的权属是指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于哪个单位或个人。

不同地区对于地下车库权属的确定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以下将从法律、规划和合同方面来探讨各地关于地下车库权属的确定方法。

一、法律规定地下车库权属的确定首先要遵循法律规定。

在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地下车库权属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物权法》:《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建筑物的不动产权归属问题。

根据该法,建筑物和土地属于不同权利主体的,依照合同、协议的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因此,如果在地下停车场建设之前就已经明确约定了权属,可以根据约定来处理。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需要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处理。

2.《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对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定、调整和实施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其中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设计的内容应当包括建筑物设置的要求和条件。

因此,在城市规划中对地下车库的设置有明确的规划要求和条件,有助于确定地下车库的权属。

3.地方性法规:不同地区还可能制定了相关地方性法规用于处理地下车库权属问题,比如一些地方出台了关于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管理办法,对地下车库的权属和管理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二、规划和审批程序地下车库的权属在规划和审批程序中也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具体的程序可能存在差异,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项目规划:在项目规划阶段,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要求,对地下车库进行规划设计。

规划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对地下车库的设置和功能等进行审核。

2.项目审批:在项目审批阶段,需要申请相关建设手续,如建设规划许可证等。

审批部门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要求对地下车库的设置和权属进行审批。

3.建设合同:在进行地下车库建设时,业主和开发商之间会签订建设合同。

建设合同中会明确地下车库的权属归属,以及相应的管理和使用规定。

三、具体合同约定在购买或租赁地下车库时,买卖双方或出租双方可以通过合同来明确地下车库的权属。

62《民法典》解读:小区停车位归谁所有?只售不租违法吗?

62《民法典》解读:小区停车位归谁所有?只售不租违法吗?

《民法典》解读:小区停车位只售不租违法吗?一个业主可以买几个车位?01小区停车位归谁所有?《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车位、车库是小区业主共同生活的重要辅助设施,性质上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

但这不意味着,车位、车库就是专用住宅部分的从属物,因为车位、车库是相对独立的。

从该条款规定可以看出,小区内规划车位尤其是地下车库、车位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以与业主约定具体的处分方式。

由于地下车库涉及到人防工程问题,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国家,因此人防车位没有独立产权,但处分权和财产收益权归开发商享有,可以理解成这是对开发商投资建设人防工程的回报和鼓励措施。

对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修建的车位,由于小区地面道路、绿地等场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在共有土地上修建的车位,所有权应该归全体业主共有。

这种情形下,是否还要区分规划车位与非规划车位,似乎意义不大,规划只是政府报批手续,可以进行变更,只要是占用业主共有场地建设的车位,所有权都应该归全体业主共有。

02停车位只售不租或者只租不售违法吗?如前所述,既然小区内规划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开发商,开发商就享有处分权,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选择处分方式。

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并未作出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

因此,实践中存在的只租不售、只售不租等做法,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当然,占用小区道路、绿地等公共场地修建的车位,由于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并无处分权,不存在开发商进行出售、出租、附赠的问题。

一般作为临时停车位由物业公司管理,临停收费属于业主共有财产,用于补充专项维修基金,或者由业主大会决定用途。

03小区车位必须出售给本小区业主吗?《民法典》第2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The greatest gift we receive from nature is lif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是怎么规定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一、问题的提出开发商历来将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单独出售,但购买者很少有领到产权证的,多年来,人们很少对此进行追问。

今年11月12日南京鼓楼区法院的一纸判决牵动了商品房买卖双方的神经。

现将该案例简述如下:星汉城市花园是南京一个高档住宅小区,开发商于1998年9月申报该项目时,南京市规划局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要求,其规划建筑应按机动车0.2车位/户,非机动车2车位/户配建停车库。

小区建成后,3幢楼下建有连片整体地下车库,共有59个机动车泊位。

年7月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发给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明确记载:"使用权面积"和"其中分摊面积"都是7697.6平方米。

开发商在销售时曾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

但业主们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

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的37个,其余车位则被小区物管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

为此,业主将开发商诉之法院,要求开发商将地下车库交还全体业主。

开发商则坚持认为其对地下车库拥有产权。

年11月,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规范设计要求,车库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

同时,根据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的原则,星汉城市花园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即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因此,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其次,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

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一、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属是怎么规定的?1、地下车库产权归属的判断标准根据研究,未发现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作出明确的规定。

但是,我认为,要判断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的地下车库的产权系属于开发商,还是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主要依据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作为小区商品房的公摊面积。

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在小业主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指分摊面积)。

在该情况下,既然地下车库的面积已分摊在小业主购买的商品房中,该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当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

反之,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未作为公摊面积,则该地下车库的产权通常应归属于开发商。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九条,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而不进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

另外,根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第七条,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应计入公用建筑空间。

根据上述规定可见,无论部门规章还是地方性规定,都没有强制性规定地下车库应列为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如果地下车库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根据前段分析,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

否则,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于开发商。

2、上海的地方性规定关于地下车库产权归属的界定在实践中,上海市将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分为两大类:其一是结建或者补建的民防工程,即其定性为民防工程,只是在实际使用时将其作为车库。

根据《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民防工程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民防工程的所有权。

因此,开发商可以取得作为民防工程的地下车库的所有权。

但是,该《管理办法》没有规定作为民防工程的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人是否有权出售车库。

据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现在上海市有关部门正在起草有关作为民防工程的地下车库的转让办法,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

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目前有3种类型

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目前有3种类型

====Word行业资料分享--可编辑版本--双击可删====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目前有3种类型,小区业主在购买小区地下车位之前一定要弄清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

第一种情况,如果购房时地下车位面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被分摊,这类地下车位办不了产权证,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销售,更无权转让。

第二种情况,如果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

费某不属于此范围,因此严格来说,费某与开发商签订的转让协议不合法。

虽然费某主张要求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没有产权的车位买卖不受物权法保护。

“退一步来说,就算费某合法取得了车库的产权,按照《物权法》相关规定,若有小区业主提出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认定此种买卖无效,人民法院就得依法认定为无效。

”此外第三种情况是,部分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对照这一条,如果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也就是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肖副局长告诉记者,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一个小区只能有一家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如果费某想取代现有的物业进行管理,肯定行不通。

此外,买卖双方交易前要明确车位是否具有受法律保护的产权,所以房管局认为,费某应尽量完善自己的合法产权归属,至于和之前、现在的物业公司产生的经济纠纷,在费某拿到相关合法产权之后,区房管局、荷花池街道将会牵线搭桥,让费某、小区物业及业委会、部分业主能够坐下来仔细详谈协商。

“简单粗暴的处理方式,解决不了任何问题。

”法律专家提醒,很多开发商在卖房子的同时也在卖地下车位,可这地下车位的买卖是否合法,很多业主并不知情,因此导致了许多纠纷的产生。

有些时候,业主明明已经公摊了车位所在区域的面积却仍向开放商缴纳了购买费或承租租金,致使开发商二次获利,或者开发商将本不属于自身产权归属的车位、而是属于广大业主共有的车位私下卖掉,这都是业主购买前需要注意的。

论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

论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

业主共同拥有地下车库产权
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七十四 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 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 满足业主的需要。
管理方式:地下车库可以由业主 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 理,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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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归属:地下车库作为住宅小 区的配套设施,其产权应当归属 于全体业主。
仲裁机构:选择具有权威性和公 正性的仲裁机构
仲裁结果:根据仲裁机构的裁决 结果,确定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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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按照仲裁机构的规定 进行申请、受理、开庭、裁决等 程序
仲裁优势:仲裁具有专业性、灵 活性和保密性,可以有效地解决 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争议
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协商解决:双 方当事人通过 友好协商,达 成一致意见,
争议:有人认为地下车库的 产权应该属于开发商或业主,
但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PART 2
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使用权
开发商出售或出租地下车库停车位
开发商有权出售 或出租地下车库 停车位
出售或出租地下 车库停车位需要 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
出售或出租地下 车库停车位需要 经过业主委员会 同意
出售或出租地下 车库停车位需要 签订合同,明确 权利义务关系
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引导,鼓 励开发商建设地下车库,提
高城市停车设施供给
P住A宅R小T区4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
争议解决
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诉讼:通过法院审理,确定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 仲裁:通过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解决争议 调解:通过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协议 协商:各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小区地下车库归谁有该谁管

小区地下车库归谁有该谁管

⼩区地下车库归谁有该谁管近年来,各类物业纠纷层出不穷。

《物权法》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后,地下车库既可为建设单位“专有”,也可由全体业主“共有”,相关问题进⼀步复杂化,有关地下车库的物业纠纷不断发⽣,或关于权属或关于收益。

[案例]某⼩区依法成⽴业委会后,签下新物业,炒掉⽼物业。

新⽼物业交接过程中摩擦不断,其中重要⼀点为:⽼物业拒绝移交⼩区地下车库。

⽼物业认为,该地下车库属于开发商所有,⽽⾮⼩区业主共有,且其依据合同约定取得了对该地下车库的经营管理权,故⼩区业主没有权利要求其交出地下车库。

业委会遂诉⾄法院。

法院经两审终审依法判令⽼物业将地下车库移交业委会进⾏管理,同时强调,在移交物业管理权后,并不影响其基于开发商的委托就尚⼩区地下车库能由开发商专有吗未出售的车位进⾏出租、经营的权利。

依据《物权法》,⼩区内可划分为专有区域和共有区域,但《物权法》仅对业主专有区域进⾏了特别表述,对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表述不明确,尤其是归属界定不清晰,导致理解差异。

好在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中,对⼩区内房屋、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的权属界定做出了统⼀解释,即只要符合三个条件,房屋、车位和摊位等特定区域便可成为“专有部分”:⼀是要有构造上的独⽴性,能够明确区分;⼆是要具有利⽤上的独⽴性,可以排他使⽤;三是要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由此看来,地下车库,只要能够符合以上三点,即可为开发商“专有”。

那么,⼩区地⾯车库、车位的权属问题⼜如何呢根据实际⽣活情况,地⾯车位、车库主要有以下⼏种表现形式:⼀是在⼩区道路旁或者相邻两幢楼之间,⽤⾦属护栏或在地上划上⼏条线,隔离出空地⽤于停车,并编上号码以⽰区分的路边划线停车位;⼆是在⼩区内的空地上开辟的专供停车使⽤的停车场所,不依附于⼩区道路⽽存在,可独⽴加以利⽤,如地⾯停车场、地⾯车库;三是将建筑物地⾯⼀层架空⽽设置的停车位。

地下车位,车库归属权如何认定

地下车位,车库归属权如何认定

地下车位,车库归属权如何认定我们很多⼈对于题⽬中提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

今天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知识,⼀起往下⾯看看吧。

地下车位、车库的归属及管理、使⽤的法律分析⼀、法条——《民法典》(2021.1.1⽣效)第⼆百七⼗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

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百七⼗六条【车位、车库的⾸要⽤途】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先满⾜业主的需要。

⼆、法条简述住宅⼩区地下车库(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产权由开发商与购房者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确定其产权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推定其产权属于购房者共有。

该观点的依据在于:其⼀,根据地上建筑物与⼟地使⽤权不能相分割的原则,如果不能取得特定范围内⼟地的使⽤权,则不能取得该⼟地上的任何建筑物的所有权,因此地下车库不可能单独获得⼟地使⽤权,地下车库所使⽤的⼟地是业主交纳⼟地使⽤费的⼟地,该⼩区⼟地⾯积已经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区的⼟地使⽤权为该⼩区的业主所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区的⼟地使⽤权。

除⾮取得⼟地使⽤权⼈的同意,也不能享有该⼟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分配权。

其⼆,地下车库作为⼩区建设的配套设施之⼀,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就应如同道路、管线⼀样,是房屋的从物,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共同使⽤,在买卖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物应当依从主物(房屋)⼀并出售、转移。

开发商根据政府规定兴建地下车库,是他的法定义务,该地下车库不能⾯向社会公众开放以谋取私利,⽽是为了满⾜⼩区内业主⽣活需要,向特定⼈群提供停车位。

《民法典》(2021.1.1⽣效)第⼆百七⼗五条采⽤的就是“约定说”,但是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如何处理,《民法典》(2021.1.1⽣效)并没有作出规定。

三、有关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问题的法律规定(⼀)《民法典》(2021.1.1⽣效)出台前,确认地下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

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

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引言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今天,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成为居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日常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问题常常引发争议。

本文将探讨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问题,并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的规定。

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的定义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是指位于住宅小区地下层的一个或多个用于停放车辆的场所。

它一般由楼盘开发商在规划设计时考虑建设,以满足居民对停车位的需求,并在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后由业主进行管理和使用。

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于住宅小区的业主,即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由业主共同组成的管理机构。

所有制权利的归属一般在住宅小区投入使用前,会在相关的房屋销售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开发商通常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属于业主,以确保业主能够享有其合理的使用权益。

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于业主,意味着业主对地下车库负有管理责任和维护义务。

业主委员会或管理机构可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地下车库的使用、维护和管理进行管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住宅小区业主车辆安全。

地下车库的使用权除了所有权,地下车库的使用权也是居民关注的重要问题。

使用权确定了居民使用地下车库的权限和方式。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下车库的使用权归属于住宅小区的业主。

业主在购买住宅时,通常会同时获得相应的地下车库使用权。

使用权的详细情况一般在房屋销售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包括使用方式、限制条件和管理规定等。

在日常使用中,业主可以自由使用配备有使用权的地下车库。

根据业主委员会或管理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业主需要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定,如按时缴纳停车费、遵守停车秩序等。

地下车库归属争议解决方式尽管有明确的规定,但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问题仍可能引发争议。

例如,由于规划设计不合理或管理不到位,有些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使用权存在纠纷。

当地下车库归属发生争议时,争议一方可以向相关部门或仲裁机构提起申诉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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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车库归属权(本文与2006年2月10日发表在《经济学消息报》)一、引言随着私家车逐步进入到普通家庭,业主与开发商围绕居民小区地下车库产权的纠纷日益增多。

新闻媒体和理论界对于如何界定小区地下车库产权的问题上也争论不休。

2005年10月2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驳回华清嘉圆小区业主诉求,认定他们楼下的地下室(既是车库、又是人防工程)属于国有资产的判决,把国家也引入了争夺小区地下车库产权的行列。

那么,业主、开发商和国家谁才是居民小区地下车库的真正主人呢?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产权安排是个体之间就某种经济物品(或稀缺资源)的使用效能形成的行为关系,产权界定应该从经济物品使用效能的受益范围入手(如私人物品、公共物品、俱乐部物品等)。

又因为同一经济物品往往具有不同的效能(多种用途),因此,在界定产权时应考虑该经济物品初始供给的目的是为哪一种用途(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是最有价值的用途)而产生,也就是要考察该物品的来源,从来源分析其主要效能,从主要效能受益范围确定其产权归属。

具体到居民小区地下车库,就应该从其来源上去考查其产权的界定问题。

二、小区地下车库的三个来源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小区地下车库的第一来源居民购买的商品房虽然在产权证上标明的只是几十至上百平米的房屋。

但是,购买商品房的最终目的是居住,正常的居住和生活仅仅有几十平米的钢筋水泥是不够的,要有相应的道路、绿地、停车位和一个适宜居住的大环境等等,即居民购买某小区一套几十平米住房的背后,包含着这套住房居住功能正常发挥的一系列附属和配套设施。

因此,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来保证居民住宅居住功能的正常发挥。

对于停车位,我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后文称《规范》)制定了相应的标准。

其中第8.0.6 条规定:“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居民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

”这是全国最低标准,各个城市根据自身发展水平规定了自己的标准,如《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后文称南京《标准与准则》)规定一般小区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80%。

不管是全国的《规范》还是南京《标准与准则》,都是以法律法规形式出现的,具有强制性。

因此,在居民小区建设过程中,开发商至少要建相应数量的地下车库。

这是小区地下车库的主要来源。

2、人防工程的平时用途之一——小区地下车库的第二来源我国《人民防空法》(后文称《人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从九八年房改开始,县级以上城市在居民小区建设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修建了大量的防空地下室。

从根本目的上看,小区防空地下室是国家为保障战时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建的人防工程。

但是,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包括小区防空地下室在内的地下建筑的使用价值越来越高,如果把大量防空地下室闲置不用,是资源的浪费。

因此,又提出了人防建设的“平战结合”方针,即在不影响防空效能的条件下,把人防工程用于平时用途,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由于小区的防空地下室位置特殊,其平时最大的用途就是小区居民停车,因此,许多防空地下室在和平时期当作停车场来用,成为小区地下车库的主要来源之一。

3、开发商超标准和义务投资建设——小区地下车库的第三来源开发商在居民小区开发过程中,如果一方面履行了《人防法》要求的人防工程建设义务,另一方面,也按规定比例修建了地下车库以后。

如果觉得修建更多地地下车库有利可图,就有可能出于更多盈利的目的,在居民小区修建了其它的地下车库,这是居民小区地下车库的第三个来源。

三、从来源定归属:小区地下车库的产权界定1、法律法规规定比例的车库归业主所有如前所述,居民购买商品房的最终目的是用来居住的,正常的居住和生活除了产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以外,还要有这套住房居住功能正常发挥的一系列附属和配套设施,如果缺少了这些附属和配套,房屋居住的功能就不完整,或者说居民买到的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房屋。

因此,在《规范》当中,对城市居住区相关方面做了详尽的规定。

一定比例的车库是其中的标准之一,如《规范》规定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意味着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上,一个城市居民小区中,居民正常生活所必需配有的车位不能低于10%,10%的车位是房屋居住功能正常发挥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这10%的车位,从来源上看,就是为停车而产生的;从使用效能受益范围来看,是该小区业主。

因此,产权归该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当然,《规范》中规定的必须配建的东西的产权并不一定都要归业主,如《规范》中对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都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但这些设备设施的产权并不一定要归该居住区的业主所有。

那么,什么样的配套和附属的产权应该归业主所有(与房屋产权合一),什么样的配套或附属不归业主所有(产权可独立分设)呢?从使用效能的角度来看,附属或配套与购买的几十平米住房之间实际上是互补的关系。

其产权与房屋合一归业主还是独立分设取决于两个方面:第一,它们共同满足同一需求(正常的居住和生活)时,是不是使用效能上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没有替代品或使用替代品代价将相当高昂)。

如羽毛球拍和羽毛球是互补品,但它们可以独立分设产权,分离开来作为产权交易的标的。

因为对于一个购买了羽毛球拍的人来说,满足相同需求的羽毛球随处可得。

但是,房屋和地下停车库却不同,如果购买了小区房屋的业主并不拥有小区内的地下车库,去寻找一个替代品去停车将相当困难。

所以,业主的房屋和车库产权不能分设,不能分设意味着这一对互补品合一,作为同一交易标的物来交易,即业主购买的房屋当中已经包含了能够满足其停车需求的相应设备设施。

其实,不仅仅是地下停车位,小区的道路、绿地、光照、游泳池等等,都属于这种性质。

至于停车位具体的配建比例以及道路、绿地、光照等的实际标准,直接取决于人们对居住质量的需求,间接取决于整个宏观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实际收入和生活水平。

以南京为例,八十年代的居住区有足够的自行车停车位就行了,九十年代一般住宅要求配建20%的汽车停车位,2003年开始要求配建80%的汽车停车位。

不管是多少,这个比例反映了在一定时期一个南京的普通居民正常居住和生活所必需的停车需求。

如果其产权与房屋独立分设,将极大地影响居住和生活质量。

第二,附属或配套本身使用效能的受益范围(即商品属性)。

除了考虑附属或配套的替代性(竞争性)以外,确定其产权还应该考虑这种附属或配套本身的商品属性。

居住小区的学校、医院、邮局、超市等,也是正常的居住和生活所必需的,是《规范》明确规定了配建比例和标准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有不可替代性,但其产权不归业主所有。

原因在于对于这些附属或配套属于公共物品,无法也不能让某个业主或某个小区单独享有其产权。

所以在《规范》中把这些东西列入“公建配套”的范围当中。

这样,对于绝大多数居民小区来说,一方面,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的车库是房屋使用效能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并无法替代;另一方面,小区停车位受益范围就是该小区业主。

因此,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的车库归业主所有时符合经济学原理的。

2、兼作车库的人防工程产权归国家小区地下车库的第二个来源是防空地下室,这种地下车库的产权应该归国家所有。

这是因为:第一,防空效能的受益范围是全体人民,为防空效能而建的防空地下室是纯公共物品。

人防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而修建的地下建筑,小区防空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一部分,其功能就是保障公共安全,受益者是全体人民(战时由国家统一调配,受益范围不限于本小区居民)。

因此,从经济学角度看,防空地下室属于公共物品,由国家负责供给和管理,产权应该归国家所有。

在法律上,我国《人防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

”作为国防的组成部分,人防资产是国防资产的一部分。

我国《国防法》第三十七条又明确规定“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

小区的防空地下室是为防空而产生的(其建筑面积、层高、通风、通电、采光、排水等都是按防空需求而规划建设的),作为小区车库只是在人防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下,防空地下室在平时的一种用途而已。

除了停车,在不影响小区居民正常生活和防空效能的条件下,防空地下室也可以用作仓储、零售、宾馆等。

不管平时用途如何,都不能改变其主要效能——防空,因此,由小区防空地下室在平时作为车库的,其产权仍然应该归国家所有。

第二,开发商无权追诉人防工程的产权。

开发商一直认为小区防空地下室产权归它们所有,与防空地下室的形成过程不无关系。

按照一般的经济学理论,人防工程作为纯公共物品,应该由政府直接出资修建和维护管理。

但是,根据与人防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如果因地形、地质等技术原因而无法修建的,要缴纳易地建设费(要纳入财政资金),由人防部门统一易地修建人防工程,并对不建或不缴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

这本是国家对符合条件的特定经济主体(城市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以实物(小区防空地下室)或货币(易地建设费)形式征收的一种赋税,与国家直接用财政资金修建并无不同。

可是从形式上看,小区防空地下室的直接出资者是开发商。

且由于对《人防法》第五条有关“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的理解偏差,认为防空地下室产权应该归作为“投资者”的开发商。

其实,《人防法》第五条指的是超过赋税义务数量建设(后文称“超义务建设”)的人防工程,主要是国家出于从总体上增加防空效能的考虑而对超义务建设人防工程的经济主体进行的鼓励。

至于作为履行赋税义务的开发商,并不是投资者,因为依法履行赋税义务修建防空地下室与超义务建设防空地下室是不同的,表现在:(1)前者是强制性的,后者是自愿的。

依法义务建设防空地下室时,由于地下空间开发的难度,一般国家也有一定的优惠政策。

但是,在原则上,作为一种赋税,不管有无鼓励,开发商都必须要建。

而后者虽然受国家的鼓励和支持,建与不建最终决定权还在于开发商。

(2)依法义务修建防空地下室时,开发商是在履行纳税义务,而超义务建设人防工程,属于投资行为。

投资是指经济主体为获取预期收益而垫付货币或其他资源于某些事业的经济活动,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为了其预期目的而采取的主动性行为,是否投资、投资多少、投资方式和方向都取决于其对投资成本和收益的比较。

依法义务修建防空地下室显然不属于投资行为。

而是否超义务建设防空地下室则取决于开发商对这项行为的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属于投资行为。

(3)依法义务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开发商是承担法定义务须直接出资的履约主体,超义务建设人防工程的开发商是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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