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政策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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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断:教育法律救济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
的。( )
2.多选:教师可以采用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 )
A.行政复议 B.民事诉讼
C.仲裁
D.教师申诉
二、教育申诉制度 教育申诉制度是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其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 度。
它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者申诉制度。
2.教育基本法律 (1)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母法”、“教育宪法”
3.教育单行法(部门教育法) (1)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
4.教育行政法规 (1)制定机关:国务院 (2)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或细 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从逻辑结构上看,教育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 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1.多选: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是由( )三个要素
构成的。
A.法定条件
B.行为准则
C.法律制裁
D.法律后果
2.填空:教育法律法规的结构是:法定条件、行为准
则和
。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 (一)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 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1.义务性规范在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必须”、“应当”、 “义务”、“禁止”、“不准”、“不得”等字样,在教 育法规中,义务性规范的数量较多。 2.授权性规范在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可以”、“有权”、 “不受……干涉”、“有……的自由”等术语。
第三节 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
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这种权利 和义务的关系也是法律关系的核心。
在教育领域内,学校与政府、学校与社会、学校与 教师、学校与学生的关系都属于法律关系。
单项:教育法律关系是一种( )关系。
三、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 ★
1.纵向结构:由不同层级的教育法律文件组成的等级、法 律地位不同,以及效力不同划分。 2.横向结构:同一层级的教育法规。
纵向结构
1.我国《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例 (1)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 《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例是我国教育立法的根本依据,是教 育法规渊源的最高层次。
A.诚信
B.合同
C. 权利义务
D.社会契约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了解) 1.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分为教育内 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 2.依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可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 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3.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可分为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 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员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 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单选: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 的学业成绩和品行的权力,属于( )
A.义务性规范 B.强制性规范 C.授权性规范 D.禁止性规范
多项选择: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
)
A.教育和被教育的关系
B.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C.保护和被保护的关系
D.互相尊重的平等关系
第四节 教育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 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
法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
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可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 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还可以追究违宪责 任。
教师招聘考试 教育理论基础——小三门
第三部分 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政策法规解读
第一章 教育法律基础
第一节 教育法规概述
一、教育法规概述 1.教育法规的内涵
教育法规是调整一切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 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 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 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二、教育法规的类型 1.依据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不同,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 成文法。 2.依据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不同,可以分为根本法 和普通法,或基本法与单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是根本法或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的根本法、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普通法、单行法 3.依据规定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4.依据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
第五节 教育法律救济
一、教育法律救济的概述 1.教育法律救济的概念及特征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 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 (1)是宪法公平、正义的立法精神的体现; (2)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 (3)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 (4)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 (5)法律救济具有权利性; (6)具有补救与监督双重作用。
1.单项: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 )
A.教育法律
B.教育行政法规
C.教育政府规章 D.教育单行条例
2.单项:
教育法规渊源的最高层次是( )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 单项选择: 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和根本法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教育法》 4. 判断:
物 不动产:土地、房屋、设施等
客体
动产:资金、教学仪器、设备等 非物质:作品、发明、专利、肖像等
行为:行政行为、管理行为、教学行为等
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育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
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四、教育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 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 (1)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三类: 公民(自然人) 机构和组织(法人) 国家。
功能
作用
(内在依据)
(外部表现)
1.预示功能——————教育作用
2.强制功能——————保障作用
3.规范功能——————指引作用
4.标准功能——————评价作用
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概念及结构 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
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每一部具体的教育法律都是有若干 个行为规则组成的有机整体。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规是 个别与整体的关系。
1.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 处理的制度,其特征:法律性、特定性、非诉讼性。
教师申诉制度是专门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2.教师申诉的范围 (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
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教育行政法规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制定。
横向结构
1.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95年) 2.基础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86,06) 3.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99) 4.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96) 5.成人教育法或社会教育法 6.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是国家 颁布的第一部教育法律。 7.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93年颁布,94年实施) 1985年 9月10日 第一个教师节 8.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
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教师
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1.单选:
教育法律关系中两个最重要的主体是( )
A.教育部门与下属学校
B.教师与学生
C.教育机构与非教育机构
D.教育领导与教师
2.判断:
教育法律关系的核心是权利与义务关系。( )
3.判断: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只包括物,即动产和不动产。
(
)
4.判断: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过程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
务的法律关系参加者。( )
三、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具备以下四个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 件,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有损害事实(前提条件)
规则 要件
2.损害行为必须违法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故意、过失)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形式
第五节 教育法律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等。 5.地方性教育法规 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名称有: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等。 如《河南省职业教育条例》 《上海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6.教育规章 (1)部门教育规章: 制定机关: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教育的 规范性文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1.行政法律责任: (1)行政处分(处分的对象是个人); (2)行政处罚(处分的对象是个人或组织) 2.民事法律责任:个人或组织法人的人身、财产、 知识产权等受到侵犯。(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行为人刑事违法。
1.单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明知校 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 或者重大财产损失,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追究 () A.民事责任 B.刑事责任 C.一般责任 D.行政责任
(2)最重要的法律关系是学生与教师,教师与学生之间的 法律关系包括: ①教育和被教育的关系; ②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③保护和被保护的关系; ④互相尊重的平等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客体(发生法律纠纷的原因)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力和义务
所指向的对象,一般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三 大方面。
四、教育法规的效力
教育法规的效力问题,是指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 对什么人有效的问题,即法律规范在时间、地域、对象 等方面的效力问题。 1.时间效力 2.地域效力 3.人的效力:我国教育法规适用于全体中国公民及在中 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1.填空:
教育法规的效力包括时间效力、
和
.
六、教育法规的功能和作用
1.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时间是1995年7月1日。
() 2.单选: 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律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
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单选: 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律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制定机关: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只在 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教育法规的纵向结构: 一最高,二基本,三单行,四行政。
1.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国家机关是( ) A.国务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教育部 D.全国人大常委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教育的( ) A.单行法 B.根本法 C.普通法 D.行政法
2.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了解) (1)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2)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 (3)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 (4)有利于推进教育法制建设。
3.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1)行政渠道:即行政救济渠道(两种方式:行政申诉 和行政复议)。行政救济是教育法律救济的主要方式。 (2)司法渠道:打官司,由人民法院受理。 (3)仲裁渠道 (4)调解渠道:司法调解 、行政调解、 民间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