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优惠政策汇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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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优惠政策一、高新技术产业优惠政策

奖励类型奖励对象项目及条件优惠政策及标准

受理

单位

政策依据

重点

实验室资助企业、高等院校

和科研机构

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

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

中心建设任务,并在深圳

建设实施的

予以最高1500万元配套支

深圳

市科

工贸

信委

深圳

市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深

圳市

财政

《关于

加强自主创

新促进高新

技术产业进

展的若干政

策措

施.pdf》深

[2008]200

号(2008年

9月21日起

施行)承担国家科技支撑打算、

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企业

技术中心、973和863等

各类国家打算及项目,在

深圳建设实施的

予以最高800万元配套支

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

心建设

予以300万元资助

评估

优秀

国家级、省级重点

实验室、工程中心

予以最高1000万元创新能

力提升资助

市级重点实验室

予以最高500万元创新能

力提升资助

国家级企业技术

中心、市级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

予以最高200万元创新能

力提升资助

研发机构资助中央直属企业、

国内闻名企业、

跨国公司、国家

研究机构、国家

重点大学

在深圳设立独立法人资

格符合深圳高新技术产

业重点进展方向的研发

机构

予以最高500万元建设资

创新人才奖在科技研发治理

创新等方面取得

突出贡献的创新

型人才

“产业进展与创新人才

奖”

符合相关行业认定标准

市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

安排产业进展与创新人才

奖励专项资金2亿元

所得

税优

惠经认定的国家级

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特区内在2008年1月1

日(含)以后完成登记注

册、在特区内取得的所得

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

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前两年

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

五年按25%法定税率减半征

研发资助

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方法

2008年

1月1

日以后

注册成

在享受国家“二

免三减半”所得

税优惠政策后2

年内

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

深圳地点财力部分50%予以

研发资助

未能享受国家

“二免三减半”

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认定当年和第二年2年

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

成深圳地点财力部分50%予

以研发资助

自认定当年起研发资助

能够上一年增值税为基数,

形成的新增增值税深圳地

点财力部分50%,3年内由

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购置

新建生产经营用房缴纳契

税,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

助;新建或购置新建的生产

经营房产,在享受国家房产

税优惠期满后2年内缴纳

房产税,由市财政予以研发

资助

经认定的市级高

新技术企业

自认定当年和第二年2年

内研发资助

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

深圳地点财力部分50%予以

研发资助

重点软件企业

享受国家所得税“二免

三减半”中的“三减

半”政策优惠期间及所

得税优惠期满后5年内研

发资助

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

地点财力部分50%,由市财

政予以研发资助

所有企业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

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

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

当期损益的

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

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

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

较快的固定资产

能够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

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自行开发并达到国内先

进水平、具有重大推广应

用价值的重点纯软件产

品,年销售额达1000万

元以上

对该产品新增增值税形成

地点财力部分,3年内市财

政予以研发资助

经认定的拥有发明专利

或者核心知识产权的重

点自主创新产品

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该产

品新增利润形成地点财力

部分,新增增值税形成地点

财力部分50%,由市财政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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