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优惠政策汇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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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优惠政策一、高新技术产业优惠政策
奖励类型奖励对象项目及条件优惠政策及标准
受理
单位
政策依据
重点
实验室资助企业、高等院校
和科研机构
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
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
中心建设任务,并在深圳
建设实施的
予以最高1500万元配套支
持
深圳
市科
工贸
信委
深圳
市人
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深
圳市
财政
委
《关于
加强自主创
新促进高新
技术产业进
展的若干政
策措
施.pdf》深
府
[2008]200
号(2008年
9月21日起
施行)承担国家科技支撑打算、
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企业
技术中心、973和863等
各类国家打算及项目,在
深圳建设实施的
予以最高800万元配套支
持
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
心建设
予以300万元资助
评估
优秀
的
国家级、省级重点
实验室、工程中心
予以最高1000万元创新能
力提升资助
市级重点实验室
予以最高500万元创新能
力提升资助
国家级企业技术
中心、市级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
予以最高200万元创新能
力提升资助
研发机构资助中央直属企业、
国内闻名企业、
跨国公司、国家
研究机构、国家
重点大学
在深圳设立独立法人资
格符合深圳高新技术产
业重点进展方向的研发
机构
予以最高500万元建设资
助
创新人才奖在科技研发治理
创新等方面取得
突出贡献的创新
型人才
“产业进展与创新人才
奖”
符合相关行业认定标准
市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
安排产业进展与创新人才
奖励专项资金2亿元
所得
税优
惠经认定的国家级
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特区内在2008年1月1
日(含)以后完成登记注
册、在特区内取得的所得
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
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前两年
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
五年按25%法定税率减半征
收
研发资助
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方法
2008年
1月1
日以后
注册成
立
在享受国家“二
免三减半”所得
税优惠政策后2
年内
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
深圳地点财力部分50%予以
研发资助
未能享受国家
“二免三减半”
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认定当年和第二年2年
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
成深圳地点财力部分50%予
以研发资助
自认定当年起研发资助
能够上一年增值税为基数,
形成的新增增值税深圳地
点财力部分50%,3年内由
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购置
新建生产经营用房缴纳契
税,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
助;新建或购置新建的生产
经营房产,在享受国家房产
税优惠期满后2年内缴纳
房产税,由市财政予以研发
资助
经认定的市级高
新技术企业
自认定当年和第二年2年
内研发资助
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
深圳地点财力部分50%予以
研发资助
重点软件企业
享受国家所得税“二免
三减半”中的“三减
半”政策优惠期间及所
得税优惠期满后5年内研
发资助
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
地点财力部分50%,由市财
政予以研发资助
所有企业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
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
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
当期损益的
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
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
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
较快的固定资产
能够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
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自行开发并达到国内先
进水平、具有重大推广应
用价值的重点纯软件产
品,年销售额达1000万
元以上
对该产品新增增值税形成
地点财力部分,3年内市财
政予以研发资助
经认定的拥有发明专利
或者核心知识产权的重
点自主创新产品
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该产
品新增利润形成地点财力
部分,新增增值税形成地点
财力部分50%,由市财政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