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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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基本内容(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2)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事后法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3)禁止类推解释。(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5)明确性。明确性表示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定运用的对象。(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是指刑法只能将具有处罚根据或者说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概括起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基本要求

1.法定化,犯罪和刑法必须事先有法律作出明文规定

2.实体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做出实体性的规定

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用清晰的文字表达确切的意思,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

三、司法适用中如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第一要树立法制观念,

第二,要求司法体制的合理性。谈若建立了司法工作人员只需服从、遵守法律的司法体制,罪刑法定原则便易于实现。

第三,要求合理解释刑法。

第四,要求正确量刑。

我国新《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2.试述目前职务犯罪证据应用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1)我国职务犯罪的证据在立法方面还有重大的缺陷。第一还没有一部完整的证据法典,我国的证据法规定是散落在三个诉讼法中,共有26条规定,这些规定没有实际的操作规程和运用证据的规程,几门上我国在证据运用方面,在办案的过程中还是无法可依的。第二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不高,证据单薄,经不起法庭的检验和历史的检验。(2)与案件质量有关的最基本的问题,是当前我们在查办职务犯罪的过程中,依靠口供定案、依靠言辞定案、依靠证人定案,现在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如何从口供定案、言辞定案,转向以物证为本、以实物为本。一方面需要收集证据的配套措施,就是解决科学技术证据问题和秘密手段问题。另一方面要树立物证观念和物证意识。

(3)收集证据这个环节上的问题,第一刑讯逼供仍然存在,虚假证据和非法证据仍然存在。第二收集、保管、移送出现了严重的缺陷影响到案件的质量。

(4)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的刑讯逼供的问题

(5)证人证言的收集和各种言辞证据的问题,面临案难办,到案说实话难,法庭作证更难。证人、被告人翻供的多,作案不留证据、毁灭证据的多。

(6)在定案的方法上要进行战略转移的问题

(7)科学技术证据运用上的立法和立法手段,要贯彻严重性原则,严格审批原则和必要性原则。(8)关于证据规则的建立(9)在证据的使用问题上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问题。(10)关于证据法学学习的问题。

3.试述宽严相济政策的内涵。

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的宽与严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二者相辅相成,必须全面理解,全面把握,全面落实。既要防止只讲严而忽视宽,又要防止只讲宽而忽视严,防止一个倾向掩盖另一个倾向。

4.如何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从制度上完善与宽严相济的有关法政策。第一方面就是完善从严惩处严重犯罪的法律制度。第二方面就是完善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包括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快速办理轻微案件的

制度等。第三方面建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协调制度。第四个方面建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保障制度。

二、从检察环节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在检察机关办案的第一环节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坚决不诉。

三、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时应注意,一是要严格执法,而是要公正执法。三是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四是要注意法律和政策的区别。

5.谈谈在讯问时如何防止刑讯逼供和变相逼供。(第十三讲)

(1)塑造人权观念,从而防止产生刑讯逼供。人权包含着自由、平等、尊严等诸多要素,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核心进行的。刑讯逼供正是司法人员滥用司法权力侵犯嫌疑人人身权利的极端表现。首先,司法人员应当确立人权保障观念。其次,要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敢于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

(2)崇尚法律,信仰法律,确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尊重法律,严禁刑讯逼供,是司法工作人员收集证据的法律要求。

(3)完善无罪推定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说明了在法院依法判决前,任何人都不得处于有罪公民的地位

(4)赋予律师在侦查讯问时的在场权。侦查阶段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威胁最大的阶段,也正是犯罪嫌疑人最需要律师帮助的阶段。由于侦查活动的秘密性和侦查、检察机关的相对性,决定了如果没有律师

进入侦查程序,作为引起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媒介,检察机关就会常常因为不了解侦查活动的具体情况而难以进行监督。因此,在场权就是律师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的一项强有力的监督措施,是防止刑讯逼供发生的有效制约的手段。

(5)完善讯问程序,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6.试述我国刑事立法中重刑倾向的体现及解决。

(1)存在重刑主义倾向,死刑、无期徒刑和长期有期徒刑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与当今国际社会轻刑化的趋势不合拍;(2)刑罚种类及刑罚制度存在失调现象,尤其是“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弊端较为显著;

(3)在分则中对某些具体罪名的刑罚规定仍然存在粗疏之处,与司法实际需求脱节;(4)刑罚执行环节存在不协调,与刑罚目的的要求不相称。其实,从世界尤其是当今法治发达国家刑罚史的历史嬗变来看,其刑罚沿革经历了一个从古代生命刑为中心.到近代的自由刑为中心,再到现代的自由刑与财产刑、资格刑并重.并逐步向财产刑、资格刑为中心过渡的过程。我国应当积极革新现行的以自由刑为中心且生命刑还占有相当比重之刑罚体系.勇于直面目前国内还较为普遍存在的对死刑过度依赖现状,予以理性的反思和积极而慎重的改革,从而促进我国现行刑罚体系朝着更加科学合理的方向发展。

7.试比较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与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

首先,对犯罪构成的含义不同。四要件说只有齐备全部构成要件的才是犯罪,三阶层递进式理论的构成要件,只是构成犯罪的一个条件,是构成一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方面的要件。其次,三阶层理论中将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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