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2010——0502-北京市城市管理会.doc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BF——2010——0502
合同编号:北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
供应单位:
用气单位: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供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和用气单位使用。
2.供应单位:是指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并取得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的液化石油气供气企业供。应单位名单可登录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网站()查询。
3.用气单位:是指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建筑工地、旅游行业企事业单位、教育和医疗机构等单位用户。
4.如用气单位租用供应单位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请使用《北京市液化石油气钢瓶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5.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可通过检查液化石油气钢瓶三项标识进行初步辨识(相关内容以质监部门有关规定为准。)包括:
(1)出厂钢印标记:钢瓶出厂时应在钢瓶上标明生产日期钢印。
(2)钢瓶检验标记:钢瓶投入使用后,须按照15kg“以下(含15kg)钢瓶每4 年检验一次,50kg 钢瓶每 3 年检验一次”的规定,在质监部门指定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机构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在角阀处安装钢瓶检验环。
(3)注册登记钢印代码: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前应在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将每支钢瓶唯一的12 位注册登记代码在质监部门备案,并在钢瓶上打印钢印12。位注册登记钢印代码的前3 位为在质监部门备案的充装单位编号,中间2 位为所
充装气体代码(液化石油气为38),最后7 位为钢瓶流水顺序号(由各钢瓶充装单
位根据钢瓶数量排定)。
6.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机构:是指已取得相应资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机构,可登录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查询检验机构名单。
7.购气凭证:是指用气单位在供应单位购买液化石油气的凭证,凭证上需注明供应单位名称、购气时间、购气量、钢瓶注册登记代码等信息,并加盖供应单位公章(红章)。
8.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9.经双方协商,可以对本合同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对本合同文本中带“□”的选项,凡甲乙双
方约定选择的,在“□”内。打“√”
10.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签订本合同时应慎重。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应表述清楚,无需约定的请写明“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或在横线上打。“×”
北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
供应单位(甲方:)
用气单位(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
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条供用气事宜
甲方向乙方提供以kg 规格的钢瓶充装的液化石油气,乙方主要用
途为。
第二条供气方式
(一)供气时间:乙方每次应提前通知甲方所需液化石油气的数量,甲方接到通知后应
在小时内及时将乙方所需数量的液化石油气送达合同约定的供气地点。
(二)供气地点:。
(三)供气充装:甲方供应的液化石油气应使用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的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充装。
第三条供气质量
甲方应保证向乙方供应的液化石油气气体质量和充装量均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和安全技术要求。
第四条供气价格及结算
(一)甲方有权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向乙方收取用气费用,价格为。
如遇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调整液化石油气价格的,按照调整后的价格确定供气价格。
如遇市场采购成本发生变化,甲方有权调整供气价格;但如调整后的价格超过合同定价%的,乙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合乙同方,选择终止本合同的应向甲方出具书面声明。
(二)双方结算以每次供气时甲乙双方签章确认的购气凭证为依据,并按照下面
第种方式办理:
1.每月日结算一次价款。最后一批在本合同终止时结清。
2.甲方供气达到时,甲乙双方结算一次价款。最后一批在本合
同终止时结清。
3.其他方式:。
(三)支付方式和期限:
1.乙方应采取以下方式与甲方结□算支:票□现金□其他:。
2.支付期限:。
第五条安全查验
(一)甲方应设置安全检查人员对乙方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和供气系统定期进行全面安全巡检,乙方应设置相应的验收人员。双方应互相提供安全检查人员和验收人员的身份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红,章未)经双方确认不得任意更换安全检查和验收人员。
(二)甲方安全检查人员在每次供气时,应对乙方的供气系统和钢瓶进行试漏等必要的
安全检查,并由甲乙双方的安全检查和验收人员进行签字确认。
(三)乙方应在每次供气时检验钢瓶上出厂钢印标记、钢瓶检验标记和注册登记钢印代码等内容是否清晰、有效,对标记、代码有问题的钢瓶有权拒收。
(四)甲乙双方应分别建立专用交易登记台记帐录,每次供气时涉及的供用气双方名称、
供气时间、钢瓶注册登记钢印代码、甲方安全检查内容、运输企业名称、运输人员姓名和运输车辆号牌等相关信息,并由甲乙双方的安全检查和验收人员签字确认。
第六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签订合同时应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液化石油气充装许可证和液化石油气运输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复所印有件相,关复印件须加盖甲方单位(公红章章)。
(二)甲方应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液化石油气和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的合格液化石油气甲钢方瓶有。权拒绝充装技术档案不在己方的钢瓶。
(三)甲方在每次交易时应向乙方提供合法的购气凭证。
(四)甲方负责钢瓶的维护和保养,并对钢瓶安全全面负责。甲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定期对乙方的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和相关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指导乙方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并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定期将钢瓶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五)甲方如发现乙方有违反规定使用液化石油危气害、液化石油气设施安全的行为时,
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记入用户档案,发现乙方的燃气设施存在隐患的,应书面告知乙方及时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