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2010——0502-北京市城市管理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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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6•【字号】京政办发[2002]59号•【施行日期】2002.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京政发(2002)24号),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在原北京市城市管理监察办公室基础上调整组建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市城管执法局)。

市城管执法局是市市政管委管理的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将原由市市政管委承担的以下职能,交给市城管执法局:1.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统一协调、调度和监督检查工作;2.承担公用事业、城市节水、停车场管理和市市政管委委托市政工程处承担的市政设施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处罚职能。

(二)将原由市环保局承担的对直接影响城市环境的污染行为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能,按照规定权限分别交给市城管执法局和区县城管监察行政执法机构。

(三)将原由市园林局承担的城市绿化管理方面(主要公园除外)的行政处罚职能,按照规定权限分别交给市城管执法局和区县城管监察行政执法机构。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城管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_企业报告(业主版)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_企业报告(业主版)

北京城建勘测设计 研究院有限责任公 司
213.8
2023-05-31
TOP2 TOP3
[公开]车用能源站管理服务 —2023 至 2024 年度购买北京市 公用充换电设施数据信息服务项 目中标公告
中创三优(北京)科 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北京市能源运行综合监测 服务项目
北京博瑞翔伦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
107.6 81.0
北京华仪骏驰物联 网技术有限公司
32.2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3-05-19 2023-05-22 2023-05-23 2022-11-18 2022-10-13 2023-03-28 2023-05-22
(3)其他工程服务(19)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未公示
一、采购需求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9~2023-08):
项目数(个)
2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399928.81
同比增长:-16.3%
平均金额(万元)
¥1716.43
同比增长:-39.3%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2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采购城市 管理宣传服务-北京日报专版及新
北京日报社
媒体宣传单一来源公告
TOP3 TOP4
城市管理宣传服务-电视台公益宣 北京广播电视台 传
[公开]城市管理宣传服务—电视 台公益宣传中标公告
北京金烨菲林文化 传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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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机制运行保障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机制运行保障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机制运行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19•【字号】京政容函〔2011〕749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机制运行保障工作的通知京政容函〔2011〕749号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市轨道交通建管公司、东直门快轨公司、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工作,保障挖掘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地下管线的运行安全,按照市政府要求,我委制定了《关于建立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机制的工作意见(试行)》(2011年通告第3号),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机制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挖掘工程建设单位和管线权属单位责任(一)挖掘工程建设单位、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按照工作意见要求,明确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工作的主管领导、管理部门和具体负责人。

落实北京市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信息沟通系统承办部门、人员,制定工作制度,原则上一个法人单位使用一个工程建设和一个管线防护登录账户。

(二)挖掘工程建设单位按要求登录北京市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信息沟通系统发布工程建设信息,主动与反馈信息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联系配合。

制定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间的对接配合工作制度,开展对职工的教育培训,加强内部管理,落实人员责任。

及时召开工程建设单位管线配合会,做好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工作,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公示地下管线安全防护责任人联系方式。

挖掘工程完成后,会同有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联合验收,确保工程建设满足地下管线安全运行要求。

(三)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在每个工作日登录北京市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系统,准确及时回复挖掘工程地下管线防护配合信息,按要求配合工程建设单位实施地下管线资料和现场交底、防护等工作。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气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气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气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0.05.20•【字号】京政容发[2010]48号•【施行日期】201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气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48号)市城管执法局,各区县市政市容委、质监局,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近期,国家质检总局通报了广东省查处液化石油气掺杂使假问题的相关情况。

为了杜绝此类情况在我市出现,按照《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提高液化石油气气质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区县市政市容委、质监局要高度重视并依法做好液化石油气气质和气瓶充装管理工作,会同属地相关部门加强对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液化石油气气质和气瓶充装管理制度,并通过检查和执法等措施确保企业落实到位。

二、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要强化本单位的液化石油气气质管理工作,不断完善气质检测制度,确保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液化石油气。

严禁向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加二甲醚和其它不明化学物质,严禁将掺有二甲醚和其它不明化学物质的液化石油气充入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并进行销售。

三、对于未建立和落实气质检测制度,灌装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向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和其它不明化学物质等行为,一经发现,由城管和质监执法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特此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检查考评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检查考评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检查考评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17•【字号】京政容发[2010]96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检查考评办法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96号)各相关区县市政市容委,北京环卫集团、国中公司: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调控核算平台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6号)精神,加强我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的监管工作,进一步提高全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水平,我委对原有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检查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北京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检查考评办法》(以下简称考评办法),同时《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市属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检查考评办法的通知》(京政管函〔2008〕471号)、《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区县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监管工作的通知》(京政管字〔2008〕250号)、《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监督检查考评工作的通知》(京政管函〔2008〕637号)、《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垃圾处理设施检查考评工作的通知》(京政管函〔2009〕45号)4个文件同时废止。

二、市垃圾渣土管理处依据新修订的《考评办法》开展全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管理运行情况的检查考评工作,按考核周期编制考评报告,并将考评报告发送各相关区县市政市容委、北京环卫集团、国中公司等单位。

三、市环卫科研所按照垃圾处理设施环境监测工作相关要求,开展全市垃圾处理设施环境监测工作。

四、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对所属粪便处理设施进行环境监测,并及时向我委报送环境监测报告。

北京供热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北京供热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北京市供热信息统计报表制度(2018-2019年和2019-2020年采暖季)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8年3月本报表制度根据国家与本市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北京市统计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北京市统计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明确相关人员负责统计事项。

本制度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目录一、总说明 (3)二、报表目录 (4)三、调查表式(一)北京市供热运行管理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1、供热运行管理单位性质及隶属关系况 (5)2、供热运行管理单位基本情况 (6)3、供热运行管理单位人员构成情况 (8)4、供热运行管理单位能源消耗情况 (9)5、供热运行管理单位经营情况 (10)(二)北京市供热锅炉(机)房基本情况调查表1、锅炉(机)房性质及隶属关系情况 (11)2、锅炉(机)房基本情况 (12)3、锅炉(机)房能源消耗情况 (13)4、锅炉(机)房经营情况145、锅炉(机)房主要设备情况 (15)6、锅炉(机)房供热管网情况 (16)(三)北京市换热站基本情况调查表1、换热站性质及隶属关系情况 (17)2、换热站基本情况 (18)(四)北京市采暖用户基本情况调查表1、住宅楼栋居民明细表 (19)2、住宅楼栋底商明细表 (20)3、公共建筑楼栋明细表 (21)四、附录指标解释 (22)一、总说明(一)统计目的为加强供热管理,指导各级政府部门科学制定供热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促进本市供热管理数字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
管理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9.30
•【字号】京管发〔2017〕140号
•【施行日期】2017.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
范的通知
京管发〔2017〕140号各区、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首都城市品质,展示首都风范、古都风韵、时代风貌,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我委修订了《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7年9月30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工作意见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工作意见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工作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23•【字号】京管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工作意见京管发〔2023〕4号天安门地区管委会、重点站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城市管理委,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以下简称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北京市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遵循“两个坚持、三个转变”新时代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系统性、实效性、专业性、统筹性和动态性的原则开展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预防机制,降低安全事故风险,不断提升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精细化水平。

二、评估对象主要包括:已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上沿距地10米以上且总面积≥10平方米的附着式牌匾标识、总面积≥10平方米的落地式牌匾标识。

三、实施主体及期限(一)户外广告牌匾设施所有人(以下简称设施所有人)每年按照《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安全风险辨识清单》(附件2)及《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安全风险评估表》(附件3)开展自评,10月底前将自评结果录入北京市安全风险云服务系统。

(二)市区两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行业或区域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10月底前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将风险评估报告报市城市管理部门。

四、单体设施安全风险评估(一)安全风险辨识与分析对照《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安全风险评估表》,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扣分,其中安全管理方面总分为200分,设备设施方面总分为300分,累计扣分后为初始得分,换算为百分制的得分,再按照安全管理权重30%、设备设施权重70%,计算求和之后为设施整体得分。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改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改
北 京 市 城 市 管 理 委 员 会
北 京 市住房 和城 乡 建设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员 会
北 京 市规 划和 自 然 资 源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交 通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北 京 市 园 林 绿 化 局
关于 印 发 北 京市 建筑 垃圾 分 类 消 纳 管 理办 法
京 市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条 例 》 《 北 京 市 生 活 垃 圾 管 理 条 例 》 等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 关 于 开 展 建 筑 垃 圾 治 理 试 点 工 作 的 通 知 》
建 城 函 号 (
〔 2 0 18 〕6 5
),
市城市管理 委 、


1 8
三 (


工垃
圾。
朝 阳 区 、 海 淀 区 、 丰 台 区 、 石 景 山 区 、 大 兴 区 、
房 山 区 内 工 程 建 设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建 筑废 弃 物 优 先 进 入 本 区 固 定 式
建筑垃圾 资 源化处 置工厂 ,
暂 时无 法处置的 ,
可 进 入 本 区 临 时 性
暂 行 (

的 函
京 发 号 管
〔 20 1 8 〕 142
各 区 人 民 政 府 , 各 有 关 部 门 , 各 相 关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本 市 建 筑 垃 圾 管 理 , 加 快 积 存 拆 除 垃 圾 的 清 理
和 资 源 化 处 置 , 推 进 循 环 利 用 , 根 据 《 城 市 建 筑 垃 圾 管 理 规 定》 《 北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的函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的函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5•【字号】•【施行日期】2017.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的函市政府法制办:2017年,我委以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学习贯彻习总书记两次视察北京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实施纲要(2015年--2020年)》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要求,围绕我委中心工作,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方法,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进展顺利。

2017年我委从综合性部门转列为行政执法部门参与考核,增加行政检查内容。

在依法行政专项中明确了3项重点考核任务,即:领导干部法治意识和能力(35%)、行政执法效能(40%)和对行政行为的监督(25%)。

现将我委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如下:一、坚持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落实委领导参与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水平。

2017年初,我委印发了市城市管理委《2017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和《2017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按照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积极做好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督促检查,上报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相关工作总结。

在全年的依法行政工作中,不断提高本部门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依法行政的理念和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法处理问题的能力,落实了办公会学法制度,开展了法制培训讲座,深入推进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能力建设;对于2016年发生的行政应诉案件,均落实了向法院提交主要领导出庭应诉的相应手续材料。

2017年我委未发生行政诉讼案件,委领导多次积极组织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论证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安全和风险防控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安全和风险防控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安全和风险防控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09•【字号】京管发〔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安全和风险防控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城市管理委,各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入廊管线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安全管理,规范风险防控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管廊设施运行安全,市城市管理委制定了《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安全和风险防控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认真落实,切实履行好运行安全和风险防控主体责任;请各区城市管理委、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综合管廊和入廊管线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3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章风险分级管控第四章隐患排查治理第五章安全防护管理第六章有限空间作业管理第七章应急管理第八章附则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安全和风险防控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运行安全管理,规范风险防控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运行的建设用地红线外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原则】综合管廊运行安全和风险防控工作应贯穿于综合管廊运行全方位、全过程,按照"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综合防控"的原则,坚持边评估、边控制。

第四条【政府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委负责本市综合管廊运行安全和风险防控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燃气、供热、电力、供水、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等入廊管线的运行安全监管(管理)工作。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

【法规名称】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文字号】京政容发[2010]19号【颁布时间】2010-03-08【实施时间】2010-04-01【效力属性】有效【正文】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发展改革委、规划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委、质监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二0一0年三月八日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本市供热计量改革,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热耗,促进供热节能减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热计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热计量,包括热源、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用热量的计量。

本办法所称供热计量收费是指供用热双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价格进行热费结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公共建筑是指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通过竣工验收的公共建筑。

第四条本市新建公共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既有公共建筑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

不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既有公共建筑应当通过改造实行热计量收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应当率先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积极开展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建筑开发、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公共建筑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新建公共建筑应当严格按照本市有关建筑设计规范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确保供热系统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具有实现供热量自动控制和能耗统计功能,具备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的条件。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第三批北京市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项目评审验收结果的公告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第三批北京市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项目评审验收结果的公告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第三批北京市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项目评审验收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2.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第三批北京市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项目评审验收结果的公告根据《市城市管理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实施北京市鼓励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的办法(试行)》(京管发〔2017〕99号)和《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2017年度北京市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京管发〔2017〕112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本市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建设,促进单位和职工推广使用电动汽车,经第三方检测机构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认定下列站点的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符合相关要求,现将运营企业及站点信息公示7个工作日。

如有异议,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附件:第三批北京市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项目名单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8年2月12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0.31
•【字号】
•【施行日期】2013.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的要求,我委对以我委和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我委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59件,废止24件。

现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并在我委网站上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2013年10月31日
附件1
附件2。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供热计量装置专项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法规类别】经济合同建材产品【发文字号】京政容发[2010]13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12.03【实施日期】2010.1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供热计量装置专项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130号)各区县市政市容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和《北京市居住建筑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范我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装置的建设和管理,保障供热计量收费顺利进行,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的有关责任,减少相应纠纷,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联合制定了《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供热计量装置专项合同》示范文本。

现将示范文本推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供热计量装置专项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民用建筑的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对供热计量装置的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安装、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二、各区县市政市容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工商分局要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积极宣传,引导当事人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签约,提高其诚信履约意识,减少相应纠纷。

三、示范文本自2010年12月5日起正式推行使用。

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可到北京市供热协会领取,也可登录北京工商网站()、首都之窗网站()和千龙网站()下载电子版。

四、示范文本推行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市政市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工商局反馈。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组建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组建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力市场管
理委员会组建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3.20
•【字号】京管办发〔2024〕71号
•【施行日期】2024.03.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力市场管理委员
会组建方案》的通知
京管办发〔2024〕7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组建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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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2010——0502
合同编号:北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
供应单位:
用气单位: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供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和用气单位使用。

2.供应单位:是指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并取得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的液化石油气供气企业供。

应单位名单可登录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网站()查询。

3.用气单位:是指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建筑工地、旅游行业企事业单位、教育和医疗机构等单位用户。

4.如用气单位租用供应单位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请使用《北京市液化石油气钢瓶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5.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可通过检查液化石油气钢瓶三项标识进行初步辨识(相关内容以质监部门有关规定为准。

)包括:
(1)出厂钢印标记:钢瓶出厂时应在钢瓶上标明生产日期钢印。

(2)钢瓶检验标记:钢瓶投入使用后,须按照15kg“以下(含15kg)钢瓶每4 年检验一次,50kg 钢瓶每 3 年检验一次”的规定,在质监部门指定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机构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在角阀处安装钢瓶检验环。

(3)注册登记钢印代码: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前应在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将每支钢瓶唯一的12 位注册登记代码在质监部门备案,并在钢瓶上打印钢印12。

位注册登记钢印代码的前3 位为在质监部门备案的充装单位编号,中间2 位为所
充装气体代码(液化石油气为38),最后7 位为钢瓶流水顺序号(由各钢瓶充装单
位根据钢瓶数量排定)。

6.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机构:是指已取得相应资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机构,可登录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查询检验机构名单。

7.购气凭证:是指用气单位在供应单位购买液化石油气的凭证,凭证上需注明供应单位名称、购气时间、购气量、钢瓶注册登记代码等信息,并加盖供应单位公章(红章)。

8.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9.经双方协商,可以对本合同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对本合同文本中带“□”的选项,凡甲乙双
方约定选择的,在“□”内。

打“√”
10.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签订本合同时应慎重。

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应表述清楚,无需约定的请写明“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或在横线上打。

“×”
北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
供应单位(甲方:)
用气单位(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
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供用气事宜
甲方向乙方提供以kg 规格的钢瓶充装的液化石油气,乙方主要用
途为。

第二条供气方式
(一)供气时间:乙方每次应提前通知甲方所需液化石油气的数量,甲方接到通知后应
在小时内及时将乙方所需数量的液化石油气送达合同约定的供气地点。

(二)供气地点:。

(三)供气充装:甲方供应的液化石油气应使用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的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充装。

第三条供气质量
甲方应保证向乙方供应的液化石油气气体质量和充装量均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和安全技术要求。

第四条供气价格及结算
(一)甲方有权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向乙方收取用气费用,价格为。

如遇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调整液化石油气价格的,按照调整后的价格确定供气价格。

如遇市场采购成本发生变化,甲方有权调整供气价格;但如调整后的价格超过合同定价%的,乙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合乙同方,选择终止本合同的应向甲方出具书面声明。

(二)双方结算以每次供气时甲乙双方签章确认的购气凭证为依据,并按照下面
第种方式办理:
1.每月日结算一次价款。

最后一批在本合同终止时结清。

2.甲方供气达到时,甲乙双方结算一次价款。

最后一批在本合
同终止时结清。

3.其他方式:。

(三)支付方式和期限:
1.乙方应采取以下方式与甲方结□算支:票□现金□其他:。

2.支付期限:。

第五条安全查验
(一)甲方应设置安全检查人员对乙方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和供气系统定期进行全面安全巡检,乙方应设置相应的验收人员。

双方应互相提供安全检查人员和验收人员的身份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红,章未)经双方确认不得任意更换安全检查和验收人员。

(二)甲方安全检查人员在每次供气时,应对乙方的供气系统和钢瓶进行试漏等必要的
安全检查,并由甲乙双方的安全检查和验收人员进行签字确认。

(三)乙方应在每次供气时检验钢瓶上出厂钢印标记、钢瓶检验标记和注册登记钢印代码等内容是否清晰、有效,对标记、代码有问题的钢瓶有权拒收。

(四)甲乙双方应分别建立专用交易登记台记帐录,每次供气时涉及的供用气双方名称、
供气时间、钢瓶注册登记钢印代码、甲方安全检查内容、运输企业名称、运输人员姓名和运输车辆号牌等相关信息,并由甲乙双方的安全检查和验收人员签字确认。

第六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签订合同时应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液化石油气充装许可证和液化石油气运输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复所印有件相,关复印件须加盖甲方单位(公红章章)。

(二)甲方应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液化石油气和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的合格液化石油气甲钢方瓶有。

权拒绝充装技术档案不在己方的钢瓶。

(三)甲方在每次交易时应向乙方提供合法的购气凭证。

(四)甲方负责钢瓶的维护和保养,并对钢瓶安全全面负责。

甲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定期对乙方的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和相关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指导乙方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并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定期将钢瓶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五)甲方如发现乙方有违反规定使用液化石油危气害、液化石油气设施安全的行为时,
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记入用户档案,发现乙方的燃气设施存在隐患的,应书面告知乙方及时消除。

(六)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液化石油气。

(七)乙方有权向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发现的非法违法供气行为。

(八)乙方应在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正确使用液化石油气及其设施和用气设备,并对室内燃气设施及用气设备进行日常检查。

当乙方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者用气设备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关闭阀门、开窗通风,并及时通知甲方检查维修。

(九)乙方不得损坏、遗失或擅自替换钢瓶。

(十)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方式和期限,及时向甲方支付用气费用。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供气质量不合格、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供气、每次供气时未进行试漏等必要的安全检查和未定期进行巡检等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在正常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情况下,如因甲方提供的钢瓶及其安装出现问题影响用气的,由甲方在(时间)内负责更换、修理并赔偿乙方损失。

(三)乙方应按时支付用气费,逾期不支付的,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逾期支付款额‰的违约金。

逾期支付达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四)乙方违反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管理和操作规程造成安全隐患,并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五)乙方损坏、遗失或擅自替换钢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乙方在合同期内连续月/日(时间)未要求甲方供气的,需书面说明原
因,否则视为从第三方进气,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与
此相关的责任,且有权按照50kg 钢瓶每月元、15kg钢瓶每月元、5kg钢
瓶每月元的标准收取违约金,并有权终止合同。

(七)其他违约责任:。

第八条不可抗力
因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九条合同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有关部门调解,也可以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合同效力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履行期限至年月日止,
或至乙方申请终止用气时止。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双方也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经办人:
通信地址: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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