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民事起诉书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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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民事起诉书范文
房产纠纷民事起诉书
原告:XXX
王盛,男,汉族,身份证号: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石照巷
周钦,女,汉族,身份证号:
住所:XX市思明区洪文二里
被告一:王福,男,汉族,身份证号: ,王基次子
住所: 联系电话:
被告二:王旺,男,王琛之子,在厦门市公安局无户籍信息
住所:现下落不明
诉讼请求:
1、依法分割位于厦门市思明区石照巷v号、w号的两幢共计444平方米的房产;
2、判令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的方式进行分割;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998年7月19日,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在查证的基础上出具了(98)厦思证民字第号、号两份《继承权公证书》,两份公证书认定:王琛于1961年1月19日死亡,死后留有厦门市思明区石照巷v号、w 号两幢房产;王肇琛生前娶妻四人,即林媛、李芙、何珍、崔莲,其中
林媛、李芙、何珍已死亡;上述死者生前均无遗嘱,上述房产由王琛之妻崔莲,子女王钦、王基、王源、王盛、王盈、王端、王旺共同继承。
2002年4月29日,公证书所指八位共同继承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诉争两幢房产登记在该八人名下,所有权形式为共同共有。
被告二王根旺为王琛之妻林媛生育,1948年即离开大陆前往台湾,从此杳无音信。
2007年1月19日,王源死亡。
在查证的基础上,2009年4月14日,厦门市公证处出具(2009)厦证内字第号《继承权公证书》,认定由王源女儿王娟一人继承王源在诉争房产中的产权份额。
1999年12月14日,王基死亡。
在查证的基础上,2009年4月24日,厦门市公证处出具(2009)厦证内字第号《继承权公证书》,认定:登记于王基名下的诉争房产产权份额为王基与陈莲共有,其中一半为王基的遗产,应由王基的继承人本案原告陈莲、王霞、王义、王寿及被告一王福共同继承。
2005年7月14日,崔莲死亡。
其生育的子女为王盛、王盈、王端。
经向厦门市公安局查证,公安局户籍资料中能够体现的崔莲所生子女为王盛一人。
崔莲子女尚未就被继承人崔莲的遗产办理公证。
原告各方一致同意各共有权人按照以下份额比例分割两套诉争房产:王盛、王盈、王端各占1/6,周钦占1/8,王娟占1/8,陈莲占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