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民事起诉书范文.doc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产纠纷民事起诉书范文

房产纠纷民事起诉书

原告:XXX

王盛,男,汉族,身份证号: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石照巷

周钦,女,汉族,身份证号:

住所:XX市思明区洪文二里

被告一:王福,男,汉族,身份证号: ,王基次子

住所: 联系电话:

被告二:王旺,男,王琛之子,在厦门市公安局无户籍信息

住所:现下落不明

诉讼请求:

1、依法分割位于厦门市思明区石照巷v号、w号的两幢共计444平方米的房产;

2、判令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的方式进行分割;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998年7月19日,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在查证的基础上出具了(98)厦思证民字第号、号两份《继承权公证书》,两份公证书认定:王琛于1961年1月19日死亡,死后留有厦门市思明区石照巷v号、w 号两幢房产;王肇琛生前娶妻四人,即林媛、李芙、何珍、崔莲,其中

林媛、李芙、何珍已死亡;上述死者生前均无遗嘱,上述房产由王琛之妻崔莲,子女王钦、王基、王源、王盛、王盈、王端、王旺共同继承。

2002年4月29日,公证书所指八位共同继承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诉争两幢房产登记在该八人名下,所有权形式为共同共有。

被告二王根旺为王琛之妻林媛生育,1948年即离开大陆前往台湾,从此杳无音信。

2007年1月19日,王源死亡。

在查证的基础上,2009年4月14日,厦门市公证处出具(2009)厦证内字第号《继承权公证书》,认定由王源女儿王娟一人继承王源在诉争房产中的产权份额。

1999年12月14日,王基死亡。

在查证的基础上,2009年4月24日,厦门市公证处出具(2009)厦证内字第号《继承权公证书》,认定:登记于王基名下的诉争房产产权份额为王基与陈莲共有,其中一半为王基的遗产,应由王基的继承人本案原告陈莲、王霞、王义、王寿及被告一王福共同继承。

2005年7月14日,崔莲死亡。

其生育的子女为王盛、王盈、王端。

经向厦门市公安局查证,公安局户籍资料中能够体现的崔莲所生子女为王盛一人。

崔莲子女尚未就被继承人崔莲的遗产办理公证。

原告各方一致同意各共有权人按照以下份额比例分割两套诉争房产:王盛、王盈、王端各占1/6,周钦占1/8,王娟占1/8,陈莲占6/8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