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重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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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复习重点

国际经济法复习重点

实际全损: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担保文件,它是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单据向出口商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三、被保险人义务1、如实申报。

2、及时提货。

3、保全货物。

4、通知。

5、索赔。

1、代位。

是指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从被保险人处所取得的,代替被保险人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对有过失的第三人追偿之权利。

2、委付。

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由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之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全部保险金额。

委付仅仅适用于推定全损之情况下。

1、共同海损。

是指海洋运输中,船舶、货物遭遇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2、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所有人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不属于共同海损之部分的利益的损失。

这种损失,只能由遭受损失一方,或引起损失一方,承担责任,如果在保险范围内,请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简答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联合国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1986年12月我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与公约适用营业的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了销售合同,适用该公约。

不考虑国籍因素,也不考虑货物是否发生了跨国运输,也不考虑合同的当事人发生的邀约和承诺是否在不同的国家。

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不适用的交易及货物销售(1)公约不适用于由于买方提供大部分原材料制作和销售的货物,这属于来料加工。

(2)公约不适用于供货方的大部分义务在于提供劳务和服务的合同。

国际经济法知识提要

国际经济法知识提要

平安险 (英文 含义是 “单独 海损不 赔”)
水渍险 一切险
水渍险= 平安险 + 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 水渍险 + 一般附加险(11种)造成的损失 1、一般附加险(11种)指一般外来原因引起的:偷窃、提货 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玷污、渗漏、碰撞破碎、串味 异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裂、锈损等原因。 需额外附加投保才承保的附加险: 2、特别附加险: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 黄曲霉素险 3、特殊附加险:战争险、罢工险 除外责任(中国《海商法》第242--243条) 1.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2.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 变化造成的损失;3.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造成的损失;4.包装不当造成的损失。
限额为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 应超过所有货物应付运费的总额
(1)每件或每单位666.67 (1)每件或每单位835特别提款权 特 (2)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二者以 (2)毛重每公斤2特。二 高者为准 者以高者为准 承运人赔偿限 每件或每单位 额 100英镑 限额适用于侵权之诉;适 如损失由承运人、其雇佣人或代理人故意 用于承运人之雇佣人或代 造成,则丧失责任限制权利 理人 实际承运人 保函 舱面货活牲畜 诉讼时效 未规定 未规定 不适用 一年 未规定 订约承运人负责 未规定 善意有效 依约定依约定/惯例可装舱面货;活牲畜固有风险免责 不适用 一年,可协商延长,对第 三者的追偿,还有还有3 两年 个月宽限期
海上保险险别
险别
承保范围 1、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 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意外事故的 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 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整件货物落海 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 救助费用;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 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 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7、对在承保范围内 的受损货物进行施救的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 的保险金额为限;8、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 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国际经济法最全的问答题(已排版)

国际经济法最全的问答题(已排版)

1-1.试述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个人。

个人作为一般的民事关系主体,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

但由于个人受物力、财力所限,因此,个人在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有限。

(2)法人。

包括法人、法人集团、跨国公司等。

是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最积极、最活跃,也是数量最多的部分。

跨国公司凭借其优厚的财力、物力、人力优势和先进的技术、管理水平,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国际组织。

大多数国际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国际经济组织都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有独立承担法律诉讼的能力,有些国际组织甚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国际组织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具有法人资格。

(4)国家。

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然而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它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

2-1.试述CFR术语买方与卖方的主要责任CFR术语意思是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

根据《2000年通则》,买卖双方的责任、风险和费用如下:卖方必须: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3)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常航线运至目的港,并支付运费;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则必须: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捐、税、费;3)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4)自费投保,交纳保险费。

2-2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买方宣告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1)根据公约规定,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

所谓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考点(重要复习资料)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考点(重要复习资料)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考点(重要复习资料)第⼀章绪论总括绪论部分主要讲了三个问题:(1)国际经济法产⽣和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2)国际经济法的含义、范围(即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联系和区别);(3)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三个历史阶段以及法理原则。

我个⼈认为第⼆个问题是本章的重点。

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的区别主流观点:1、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是最典型的国际法2、国际私法有国内法和国际法⼆说,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事实涉及外国),最典型的国际私法是冲突法,还包括国际经济法中的调整平等主体民事关系的国际条约、惯例(这些条约和某些惯例同时⼜是国际公法)根据Jessup的观点,国际经济法已经从国际公法中独⽴。

不但有关于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还有调整个⼈与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

因此:三者之间的关系既并列⼜交叉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①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与各类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

②所调整的对象不同: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政治、外交、军事等⽅⾯的关系: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异国国民之间、不同国籍的国民之间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

③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

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区别:①两者的主体不同:国际私法的主体通常限于不同国籍的国民以及各种民间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发⽣国际经济关系的“私法”上的主体,⼜包括发⽣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上的主体。

②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包括超越⼀国国界的私⼈国际关系和⼈⾝关系:国际经济法则只调整其中的私⼈关系,但同时⼜调整国家、各国政府间组织,不同国籍的国民相互之间⼤量的经济交往关系。

国际商务惯例:是指由各种国际性民间团体制订的⽤以调整国际私⼈经济关系的各种商务规则。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1、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国际组织决议。

2、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主体: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国家。

3、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公平互利原则。

4、FOB卖方责任:1、在指定的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2、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3、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4、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货相等的电子单证。

买方责任:1、自费办理进口结关手续,2、自费办理运输和保险手续、3、承担卖方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

CIF卖方责任:1、在指定的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2、自费签订或取得运输合同、保险合同,3、承担在装运港装货前的风险和费用,4、自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5、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货相等的电子单证。

买方责任:1、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装船后的风险和费用,2、自费办理进口结关手续。

5、《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采用了以当事人营业地为标准。

6、要约在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称为撤回,要约生效后的收回称为撤销。

要约发出后,只要尚未送达于受约人,要约人可随时使用更为快捷的方法将其追回。

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受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约人。

大陆法系的信赖原则,规定在合同成立前,写明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则不能撤销;受约人有理由信赖发价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种依赖行事,则发价不能撤销。

7、卖方的义务:1、交货义务,2、交单义务,3、品质担保义务,4、权利担保义务。

8、先期违约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先期违约可由违约方明确表示,或由对方从其行动中判断出来。

例如,违约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即宣布拒绝履行合同或宣告破产,或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

9、划拨又称特定化,是指对货物进行计量、包装、加上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通知等方式表明货物已归于合同项下。

国际经济法题库及答案

国际经济法题库及答案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总论一、简答题1、简述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2、简述国家豁免原则与国家行为原则的区别。

3、简述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分类。

4、简述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具体表现。

二、论述题试述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参考答案一、简答题1、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主要特征包括: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2、(1)国家行为原则涉及一国法院是否有权对另一国在其境内所为行为加以裁决的问题;国家豁免原则是本国法院对外国国家是否行使管辖权的问题。

(2)国家行为原则适用于任何诉讼主体,国家豁免原则只可由外国政府首脑、政府机构及其代理等特殊主体所援用。

3、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4、具体表现为: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用。

二、论述题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国际经济关系。

注意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两种学说观点。

(一)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各国政府之间的经济关系;主体是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

(二)广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主权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参与跨国经济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实体;调整对象是上述主体间发生的跨国经济关系,而不仅仅是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

基于广义说与狭义说,这里的国际经济关系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1)专指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2)不仅包括上述内容,而且包括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

国际经济法简答题重点

国际经济法简答题重点

国际经济法简答题重点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研究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法律学科,它解释了多国之间贸易和投资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它的重点在于:
1. 国际贸易法:解释多国之间贸易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包括贸易协定、贸易保护措施、贸易纠纷的处理等。

2. 国际投资法:解释多国之间投资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包括投资协定、投资保护措施、投资纠纷的处理等。

3. 国际金融法:解释多国之间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包括金融协定、金融监管措施、金融纠纷的处理等。

4. 国际知识产权法:解释多国之间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包括知识产权协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等。

5. 国际经济组织法:解释多国之间经济组织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包括经济组织协定、经济组织措施、经济组织纠纷的处理等。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归纳-精品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归纳-精品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归纳(分章节)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总论第一节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1 .概念(广义):调整跨国经济关系(调整对象)的边缘性综合体(特点)。

2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产生的关系为经济关系。

(跨国)经济关系 r 货物贸易一一完备、传统贸易法贸易知识产权贸易一一重保护、轻贸易、 服务贸易一一滞后、侧重于市场准入r直接投资一一国际投资法 投送、 间接投资一一国际货币金融法<税收一一税收管辖权、冲突横向交易主体:自然人、法人纵向交易主体:国家、国际组织3.国际经济法的特点:边缘性综合体1)综合体: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以及各国经济法等多个法律学科。

2)边缘性:并不囊括上述学科的全部,而只涉及部分。

例:国际私人投资A 、建立外商独资企业一一外资企业法(国内经济法)B 、投资保险一一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或者多边投资担保(内国经济法或者国际公约)C 、外资企业的经营一一东道国民商法、经济法、国际商务惯例以及国际私法D 、税收征纳一一东道国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涉外经济法以及国际条约)E 、投资争端解决一一私人之间:国际私法;国家、国际组织之间:国际公法;私人和东道 国:1965年《华盛顿公约》二、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1、自然人和法人:多数发展中国家对本国自然人和法人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能力予以限制(1)我国对“外贸经营权”的扩大1994年《对外贸易法》第8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9条:“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自然人、法人、 国家、国际组2004年《对外贸易法》第8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J总结:1)主体范围扩大到自然人;2)权利的取得由审批制变为登记备案制;3)由于还存在登记备案制,因此仍然存在对外贸经营权的限制。

国际经济法简答题.

国际经济法简答题.

1.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其调整范围包括哪些领域?答: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

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其调整范围包括:1、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和制度;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3、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4、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5、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及其交往的法律与制度。

2、如何理解国家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答: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言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然而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它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

未经国家同意,国家的主权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管辖和侵犯。

国家不能作为被告在外国法院出庭、应诉,国家财产不能作为诉讼标的以及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

然而,为了适应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国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宣布自愿放弃豁免权,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从事各种经济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家授权的负责人代表国家进行民事和经济活动。

除了直接从事各种经济活动之外,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还具有其他主体所不具有的特殊职能,即对经济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这些行政法律规范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

3、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答:一、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

1、自然资源的勘查、开发、处置应符合各国自行认为在许可、限制或禁止方面应有的规则和条件;2、外国资本的输入及收益应受现行国内法与国际法管辖并使受助国对天然财富与资源之主权绝对不受损害;3、国有化、征收或选用应以公益事业、安全和国家利益为根据,并依照本国现行法及国际法给予适当的补偿;在发生争议时,首先由国内法管辖。

二、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三、公平互利原则;1、在国际经济合作的各个领域,国家应给发展中国家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2、发达国家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时,不应附加任何有损后者主权的条件;3、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施行、改进和扩大普遍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视的待遇;4、在促进发展中国家取得科学技术中,要有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和建立本国技术,并按照适合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方式进行。

国际经济法简答题及答案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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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简答题及答案bot 答:
1.国际经济法的定义是什么?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涉及国际经济活动及相关规则的综合法学。

它涵盖国家之间的经济实践、交易和投资以及国家和跨国公司的权利义务,以及这些经济活动如何受到国际法的约束、以及国际实体如跨国组织、国际政府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如何运作等。

2.国际经济法主要关注哪些方面?
国际经济法主要关注国际贸易、投资法规、国际金融管理、国际外汇市场、国际经济政策、技术转让、全球化和其他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及其实施和管理。

此外,国际经济法还涉及一些特殊主题,包括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司法、知识产权、国际社会企业责任和国际反腐败。

3.当前国际经济法受哪些国际法的管辖?
当前国际经济法受到国际私法、国际公约、国际判决、国际侵权行为王牌、国际海洋法、国际条约和其他民族法的约束。

此外,国际经济法还受到有关经济策略、货币管理和财政政策的影响,以及被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所颁布的国际法规等总纲性规则的规范和限制。

4.国际经济法民事司法程序的原则有哪些?
国际经济法民事司法程序的原则包括:一是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包括通过调解、仲裁或法庭诉讼解决国际经济争端;二是允许一个国家根据隶属关系而拒绝仲裁;三是确保公正的司法程序和证据搜集:例如,当事人必须有足够的时间准备自己的辩护和证据;四是国际仲裁机构只能处理有关国际经济交易的案件,不能处理诸如政治案件之类的非经济交易案件;五是确保司法程序的一致性和稳定,避免司法决策而出现自相矛盾或非安全情况。

国际经济法重难点

国际经济法重难点

国际经济法重难点《国际经济法》重难点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国际经济法,是泛指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

换句话说,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发生的国际经济关系,在每一特定历史阶段,往往形成某种相对稳定的格局、结构或模式,通常称之为国际经济秩序。

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变迁,取决于国际社会种类成员间的经济、政治和军事实力对比。

国际经济秩序与国际经济法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就其广义的内涵而言,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的表现。

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一、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一)罗得法某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就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

长年实践积累形成的商务习惯常为当地的商务法庭断案时所援引适用,并且逐渐被汇辑为法典,这就是传说中的“罗得法”。

(三)中世纪的国际性商事法典这些特设的商务法庭依据求同存异的商业习惯或共同的行为规范所作出的判决,往往被编纂为各种商事习惯法法典,成为日后处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其中影响最大、颇负盛名的是大约编纂于13世纪的《康索拉多海商法典》。

该法典与其他海事商法法典其共同特点则在于它们都不单一国家的国内立法,而都是用来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国际习惯法,在不同程序上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

二、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从17世纪到20世纪40年代以前,数百年间,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国内立法,大量出现,日益完备。

(一)双边国际商务条约在各国之间大量的双边商务条约相继出现以后,由于其中许多主要条款基本相同或相似,这些条款及其所体现的国际经济贸易惯例,就逐渐形成为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的一般规则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行为准则。

(三)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其中影响较大的,如1883年签订的《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07《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

07《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

第八章国际投资法一.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国际直接投资:合资经营、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国际间接投资:输出借贷资本,不直接参与经营,如债券或股票投资等二. 国际投资的渊源国内立法、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多边公约三.★★海外投资保证制度: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私人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旨在鼓励本国投资者向境外投资。

主要承保险别:外汇禁兑险、财产征用险、战争内乱险、政府违约险等四.★★★★《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主体)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依国际条约建立的一个国际保险机构(具有国际组织的性质),承保向发展中会员国投资的政治风险。

【真题】(2008年卷一第45题-单选)【真题】(2007年卷一第47题-单选)单选----(2011)44.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关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MIGA承保的险别包括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和内乱险、货币汇兑险和投资方违约险B.作为MIGA合格投资者(投保人)的法人,只能是具有东道国以外任何一个缔约国国籍的法人C.不管是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者,还是发达国家的投资者,都可向MIGA申请投保D.MIGA承保的前提条件是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之间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答案】C【考点】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解析】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作为世界银行集团的一员,成立于1988年,该机构直接承保成员国私人投资者在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投资时可能遭遇的政治风险。

其目的是通过自身业务活动来推动成员国之间的投资,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投资,以补充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其他国际性开发机构的活动,并对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予以担保,以促进向发展中成员国的投资流动。

选项A错误。

MIGA主要承保四项非商业风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内乱险、货币汇兑险和政府违约险。

不包括投资方违约险。

选项B错误。

如投资者与东道国联合申请,且用于投资的资本来自东道国境外,经机构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合格投资者扩大到东道国的自然人、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以及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即具有东道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作为投保人。

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复习重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复习重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复习重点整理在准备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复习时,学生需要系统地整理课程的重点内容,以便更好地复习和掌握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经济关系法律规则的学科,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因此在复习时需要有条不紊地进行整理。

下面就是国际经济法课程复习的重点内容整理。

第一部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范围:国际经济法是指国际上用于调整国家与国家、国家与个人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其范围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

2.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无歧视原则等。

第二部分:国际贸易法的相关内容1.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机构和功能:包括WTO的组成机构、主要职能、争端解决机制等。

2. 国际货物贸易法:主要涉及合同法、货物买卖法等相关内容。

3. 国际贸易支付和信用证:学习支付结算的相关规则和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使用方式和注意事项。

第三部分:国际投资法的相关内容1. 国际投资的基本概念和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

2. 国际投资协定:学习国际投资协定的作用、内容和争端解决机制。

3. 知识产权保护:了解国际投资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第四部分:国际金融法的相关内容1. 国际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了解国际金融市场的主要特点,以及常见的金融产品和交易方式。

2. 国际金融监管和法律规则:熟悉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和相关法律规则,包括跨境金融监管、反洗钱等内容。

以上就是国际经济法课程复习的重点内容整理,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复习提供帮助。

在复习过程中,建议同学们结合案例和实际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并掌握应用技巧。

祝各位同学能够取得较好的复习效果,顺利通过考试!。

国际经济法期末重点

国际经济法期末重点

一、选择题: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是A、股票海外发行B、产品国际外包C、外国旅客来中国旅游D、海外遗产继承正确答案:D 我的答案:D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主要区别是:A、国际经济法是调整经济活动的法律,而国际私法不调整经济活动。

B、国际经济法是公法的一个分支,而国际私法是私法的一个分支。

C、国际经济法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国际私法通过冲突规范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D国际经济法是由国际条约组成的,而国际私法是国内制定法.正确答案: C 我的答案:C3、下述国际经济组织中,每一成员均享有一票投票权的组织是A、国际货币基金组织B、世界贸易组织组织C、国际金融公司D、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答案B 世贸WTO4、下列有关国际惯例的说法,正确的是A、如同习惯国际法一样,由于其惯例的特性,国际惯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B、国际惯例的效力来自于国家法律的确认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C、国际惯例是不成文的。

D、国际惯例与国内法冲突时,可以替代国内法的规定正确答案: B 我的答案:B5、CFR和CIF贸易术语适用于A、海上运输B、内河运输C、装运合同D、工厂交货我的答案:ABC6、买卖双方采用CIF术语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装运港为旧金山,目的港为上海。

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卖方必须负责把货物运至上海B、因美国西部海港装运工人罢工、封港,卖方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迟延交货的责任C、对货物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灭损风险,由卖方购买保险,买方承担风险D、出口清关手续由卖方负责我的答案: CD7、1997年7月2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鳗鱼饲料数量1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厦门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

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音,也一直没有装船。

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简答论述题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简答论述题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简答论述题简答题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简述发价的撤回和撤销。

答:(1)发价在送达被发价人之前,尚未发生效力,发价人可以随时把它撤回,使发价不发生效力,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也可撤回。

发价即使已送达被发价人,但如撤回发价的通知与之同时到达,亦可阻止发价效力的发生。

(2)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后,即发价已经生效之后,发价人尚可撤销其发价,从而使发价失去效力,只要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但如有下列两种情况之一的,发价不得撤销:①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②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经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3)发价的撤回与撤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发价的撤回应该发生在发价生效之前,由于这时发价尚未生效,所以撤回的条件比较宽松。

发价的撤销系发生在发价生效之后,由于此时发价已生效,所以撤销的条件比较严格,即时间更紧,且有些情况下不得撤销。

2、简述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的重要特征。

答:(1)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吸收外资的立法都以法典或系列性法规,对有关外资的审批、待遇、国有化及补偿、财税优惠及争端解决等法律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已与内国投资相区别;有些发展中国家甚至在宪法中专门规定了有关吸收外国投资的立法原则,以示其对外国投资之重视。

(2)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在对外资进行限制、管理、监督的同时,往往在税收、外汇使用及争端解决等许多方面,给予外资优于内资的种种特惠待遇。

(3)由于80年代流向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在国际直接资本跨国流动总额中的比例急剧下降,为促进外资回流,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最近的发展趋势是逐步放宽限制,给予外资更多的保护和优惠。

3、简述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及其危害。

答: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种征税对象或税源,在相同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国际经济法经简答题

国际经济法经简答题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P6)、特征(P22)、调整对象(P22)、基本原则有哪些(P7)?(一)概念: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国家以及国际组织间在参与国际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国际经济关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特征:1、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多元性除了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

2、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特定性可以分为三个层次:(1)横向国际经济关系: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

(2)纵向国际经济关系: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的当事人及其有关活动实施管理或管制的关系。

(3)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或协定确立的国际经济关系。

3、国际经济法的规范的多重性国际经济法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国际经济条约、国内经济立法、国际经济惯例和重要国际组织规范性决议。

(三)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原则(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和全部财富享有永久的、完整的主权。

(2)国家有权决定自己的经济事务。

(3)国家有权参与解决国际经济问题。

2、公平、平等、互利原则(1)国家间的平等互利①一切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②国家间在经济关系中应当公平合理、权利义务相对应、各方均有利益(2)私人间的平等互利①当事人彼此尊重对方的意志、彼此间权利义务对等。

②经济利益互惠3、国际合作发展原则4、有约必守原则国家之间、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各种经济条约、经济合同必须遵守。

二、《1980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 P531、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合同(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国家的当事人货物买卖合同。

(2)由于国际私法规则适用其一缔约国的法律(3)货物买卖:所谓的的货物,各国法律有不同规定,通常指有形财产,包括尚待生产后生产与制造的合同2、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合同(1)公约排除法。

列举了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①股票、债券、票据及其他投资证券交易;②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买卖;③电力的买卖④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买卖;⑤以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⑥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2) 《公约》不适用于在供应货物的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提供劳力或其他服务合同。

国际经济法重点按题型

国际经济法重点按题型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光船租赁合同Bareboat Charter Party是指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出租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船舶;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简答题国际经济法的三个法律特征表现:1. 主体:普遍性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2. 调整对象:广泛性a国际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是指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融资、国际税收等国际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国际经济管理关系和国际经济流转关系..b 国际经济关系的范围1. 国际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调节所形成的经济关系..2. 国际经济流转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关系..它是建立在当事人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关系..3. 规范渊源:多样性包括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也包括国际法渊源和国内法渊源..既包括公法规范;也包括私法规范;同时;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际经济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2.公平互利原则:每个国家都有权参加国际贸易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而不问这些国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上的任何差异..不得仅仅根据上述这些差异而对任何国家加以任何形式的歧视..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是指所有国家有责任在经济、社会、文化和技术领域进行合作;以促进全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跨国公司的法律特征:1.跨国性:跨国公司通过向海外直接投资;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虽然跨国公司的各实体分布于两个以上的国家;但其往往以一国为基地;受一国大企业的控制、管理和指挥;使各实体相互联系;从而实现生产经营的跨国化..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跨国公司的生产和经营从整个公司的利益出发;以全世界市场为其角逐的目标;具备共同的商业目的..为了实现全球性的目标;母公司决策中心对整个公司各实体具有高度集中的管理权;实行中央控制..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跨国公司各实体之间通过各种复杂的法律关系使其内部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并且在经济上各实体在母公司的控制下形成一体化的整体;是一个经济实体..跨国公司是什么样的实体:国际上并不存在国际公司法之类的法律;跨国公司的各实体;不论其法律形式或活动范围如何;都是根据母国或东道国的法律设立的;因此;跨国公司不是国际法的产物;而是国内法的产物..它不是国际法主体..此外;跨国公司不是国家;也不同于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它不具有国家和国际组织那样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总公司在国际投资争端和国际海底争端解决领域具有特殊主体资格..什么是国际经济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该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础..公约的风险分担原则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2.过失划分原则——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这一原则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假如卖方发生违约行为;则上述原则不予适用..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4.划拨为前提——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的风险不发生转移..许可协议的分类1.独占许可协议..即根据协议;受让方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对被许可的技术享有独占性的使用权;未经其许可;许可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2.排他许可协议..即根据协议;受让方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对被许可的技术享有排他性的使用权;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但许可方自己仍保留在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的使用权..3.普通许可协议..即根据协议;受让方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对被许可的技术享有使用权;但不能以此排斥许可方或许可方所特许的第三方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的权利..4.交叉许可协议..即许可方和受让方在协议中约定;将各自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或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等的使用权相互交换;供对方使用..双方的权利可以是独占的;也可以是非独占的..5.分许可协议..即在许可方的特许下;受让方又以自己的名义将该项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在一般情况下;第三方已与原技术许可方无合同关系;不过原技术受让方要对原许可方负责;如保证正确使用原技术许可方的技术;生产出合格的产品等..在国际技术贸易中;双方当事人究竟签订哪种类型的许可协议;取决于多种因素..通常技术许可方和受让方都要考虑价格、市场、技术的性能等方面的问题..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1. 船、货及其他财产必须遭受共同危险2. 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且合理的;是为了共同安全3. 作出的牺牲和支出的费用必须是特殊的4. 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所采取措施的直接后果5. 这种措施须有效果全部或部分保全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关税征收方法1.从量税..从量征税是海关以进口产品重量、数量、容量、体积、长度、面积等计量单位作为征税标准..2.从价税..从价征税是以进口产品的价格为标准征收关税..其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率..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从价征税方法..从价征税的关键是确定完税价格..大多数国家以CIF价格作为完税价格..3.混合税复合税..对同一进口产品同时征收从价税和从量税;并以其中一种税为主进行征税..4.选择税..对同一进口产品既规定从价税又规定从量税;海关从中选择税额最高的一种征税方法予以计征..5.季节税..针对季节性产品规定两种以上高低不同的税率;一般来说;旺季适用高税率;淡季适用低税率;其他时间适用中间税率..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作用影响:1.它为国际投资的非商业风险提供了一种国际保障机制;2.它弥补了区域性和国家性投资担保制度的不足;3.它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和发展经济;4.它有利于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投资争端的非政治性解决..双边投资条约的作用• 1.为东道国创设了良好的投资环境• 2.易于在平等互利基础上顾及双方国家的利益并达成合意• 3.可以加强或保证国内法的效力• 4.预先规定了建立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结构和框架;减少法律障碍• 5.为投资争议的解决提供有力保证双学位:名解: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限内未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是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是在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以转移货物所有权为目的;就货物买卖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合同..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GATS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用于各成员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各项政策措施;宗旨是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全球服务贸易;并促进各成员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成员服务业的发展..简答 1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2买卖双方风险分担原则3 wto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第一;某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及半成品以更加优惠的差别的关税待遇;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更为优惠的差别的待遇;发展中国家之间实行的优惠关税;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优惠; 第二;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及边境贸易所规定的少数国家享受的待遇和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的待遇; 第三;一些成员为保障动、植物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或一些特定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的所有措施..第四;当一国的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 第五;反补贴、反倾销及在争端解决机制下授权采取的报复措施第六;货物贸易中的政府采购不受世贸组织管辖; 第七;不属世贸组织管辖范围的诸边贸易协议中的义务..论述国际投资的分类和国际投资新秩序的法律纷争..1.国际投资可按不同标准予以分类;如以投资主体划分;可分为政府投资和私人投资;2.依期限可分为长期资本投资和短期资本投资;3.以投资方式;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一、关于外国投资者待遇标准问题•外资待遇又称外国投资者待遇;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投资在东道国从事投资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状况;它明确了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标准、投资及其收益等管理上的保护程度;以及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征收征用投资财产时的补偿标准等..•目前关于外资待遇的标准在各种投资条约中主要体现为四种:国际标准、公平与公正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国民待遇的新动向:将适用范围从经营阶段扩大到外资准入阶段•有限的准入前国民待遇肯定式清单•全面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否定式清单二、特许协议的法律问题•特许协议Concession Agreement是指一个国家政府同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协议须由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审批;甚至协议的主要内容还订入法律、法令或行政命令中..三、国有化及补偿问题•所谓国有化nationalization是国家对原属私人或外国政府所有的财产;采取收归国有化的强制性措施..•关于国有化的补偿标准;国际上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全部赔偿、不予补偿和适当补偿..四、投资争议解决与卡尔沃主义•解决投资争议的方法;既有政治的手段又有法律的手段;既有国内途径又有国际途径..•实践中;具体的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方法除了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谈判或协商外;主要包括斡旋、调停、调解、外交保护、东道国当地救济、外国法院诉讼、国际商事仲裁等..•综合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非司法方式、准司法方式及司法方式..•外交保护是指当本国国民在国外遭受损害;依该外国国内法程序得不到救济时;本国可以通过外交手段向该外国要求适当救济..外交保护是解决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投资争议的传统方法之—..•卡尔沃主义的实质就是维护国家主权原则;提倡外国人与本国人待遇平等的原则;反对外国人特权地位;坚持国家属地管辖权的完整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Insurance of Oversea Investment是资本输出国政府为鼓励本国资本向海外投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特征——第一;海外投资保险在本质上是一种国家保证或政府保证;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其目的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保护投资..•第二;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仅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而且被保险的私人直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第三;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等;并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第四;其任务是为防患于未然;而不像民间保险那样进行事后补偿..这一任务通常是要结合两国间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的..二、保险人一政府机构作为保险人二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三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三、保险范围一外汇险二征收险三战争与内乱险四、保险对象•一合格投资的标准•1.必须符合投资者本国的利益..•2.要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3.一般只限于新的海外投资..•二投资的东道国合格五、投保人一本国国民二本国公司、合伙或其他社团三外国公司、合伙、社团六、投保程序•合格投资者必须按法定程序;向承保机构申请提交投资保险申请书及必要资料 ;在经审查合格后;才可订立保险合同;取得政府的投资保险..七、赔偿与救济•一被保险人的义务•一旦保险事故发生;投保者除应在法定期限内尽快通知承保人风险与损失的发生;并提供有关证据外;还承担一定义务:1尽量预防和减少损失;在东道国通过一切行政和司法救济措施;要求制止风险或取得赔偿..2为便于检查和审计;妥善保管相关的一切资产和资料..3向承保人转交有关承保投资的资产和权益、..4尽力与承保人合作以便代位赔偿..•二保险金的支付•保险金的数额可以根据损失额与赔偿率确定的..•三代位求偿权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一投资担保业务• 1.承保的险别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违约险战乱与内乱险•除以上四种风险外;还可应投资者与东道国的申请;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将MIGA担保的风险扩大到其他特定的非商业性风险..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包括货币贬值险..• 2.合格的投资•投资形式:合格的投资应包括股权投资;其中包括股权持有者为有关企业发放或担保的中长期贷款;和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的直接投资..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合格的投资扩大到其他任何中长期形式的投资..至于其他贷款;只有当它们同机构担保或将要担保的具体投资有关时;才算合格..•投资范围:担保限于要求机构给以担保的申请收到之后才开始执行的那些投资..这类投资包括:i为更新、扩大或发展现有投资所汇入的外汇;以及ii现有投资产生的、本可汇出东道国的收益..•MIGA在审查投资时;应确认:①该投资的经济合理性及其对东道国发展所作的贡献;②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条例;③与东道国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相一致;④东道国的投资条件;包括该投资在东道国将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护..• 3.合格的投资者•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均为合格投资者;有权投保:①该自然人为东道国以外的某一成员国的国民;②该法人在某一成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或者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某一个或几个成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而该法人无论是否为私人所有;均应在商业基础上经营..•根据投资者与东道国的联合申请;经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股本55%以上;总投票权2/3以上 ;合格投资者可扩大至东道国自然人;或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或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但是所投资产应来自东道国境外..• 4.合格的东道国•合格东道国须为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并且该国必须同意机构就指定的承保风险予以担保;在此之前;机构不得缔结任何担保合同..• 5.代位求偿权•机构一经向被保险人支付或同意支付保险金;则其即取得被保险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各种权利或索赔权..各成员国都应当承认MIGA的此项权利..但是;机构的此种权利不得优于被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原有的待遇范围之内使用、兑换有关货币或者豁免外汇管制;不能够享受机构财产和资产那样的豁免权..•6.分保、再保和赞助担保•对于会员国、或者会员国机构、或者多数资本为会员国所有的区域性投资保险机构已经予以保险的特定投资;MIGA可以提供分保或再保..•任何一个或者几个会员国可以自行筹款;在机构内另设基金;为任何国籍的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提供担保;称为赞助担保..•二投资促进业务辅助性的•机构应为促进投资流动进行研究和开展活动;并传播有关发展中国家会员国投资机会的信息;旨在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外资流向这些发展中国家..机构应会员国请求可提供技术咨询和援助以改善该会员国领土内的投资条件..•机构在发挥其促进投资的作用时;应特别注意发展中国家会员国之间增加投资融通的重要性..优先考虑担保业务的需要..•三、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作用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中国仅考虑把由征收和国有化而产生的有关补偿的争议提交该中心管辖..•中心的宗旨•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国际解决途径;在东道国国内司法程序之外;另设国际调解和仲裁程序..•中心设行政委员会和秘书处两个机构..•中心行使管辖权的条件——•中心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与另一缔约国国民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 1.主体条件•凡提交中心处理的投资争端的当事人;其中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是另一缔约国国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如果某法律实体与缔约国有相同国籍;但由于该法律实体直接受到另一缔约国利益的控制;如果双方同意;为了公约的目的;该法律实体也可被视为另一国国民..• 2.主观条件双方同意•凡提交中心解决的特定争端;当事人双方必须订有将该特定争端提交中心解决的书面协议..•某一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表示的同意;必须经该缔约国同意;除非该缔约国通知中心不需要此项批准..•缔约国在批准或者认可公约时或者其后任何时间;通知中心的、列举何种争端提交中心或者不提交中心管辖的意思表示;不构成、也不能取代对每一项争端提交中心管辖的具体表态和书面同意..•同意具有下列特征:•1同意必须书面作出;•2双方同意将争端提交中心之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回其同意;•3除非另有说明;提交中心仲裁应视为双方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济办法;但是东道国可以要求优先用尽当地的各种行政和司法救济作为它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条件;•4对于提交中心仲裁的争端;投资者本国不得另外主张给予外交保护或者提出国际索赔要求;除非东道国未能遵守和履行对此项争端所作的裁决..• 3.客体条件投资争端的法律性质•中心管辖权扩展至缔约国或其公共机构或实体与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上的争端..•也就是说;中心对投资争端的处理;仅限于由于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非其他性质争端..所谓“法律争端”是指关于法律权利义务的存在或范围以及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实行的赔偿的性质和限度..•当事人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向秘书长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1仲裁庭的组成不当•2仲裁庭显然超越其权限范围•3仲裁庭的成员有受贿行为•4仲裁有严重背离基本程序规则的情况•5裁决未陈述其所依据的理由•积极作用——•尽管该公约的基本作用和内容体现在中心的设立与运营上;但中心的存在为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的解决提供了便利条件;淡化了争端的政治色彩;缓和了国家之间的矛盾..•公约制定的目的是希望在东道国、投资者、投资者母国之间的相互关系上维持一定的利益平衡;因此;公约的许多规定具有灵活性;如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又有保障仲裁顺利进行的强制性规则..•由于该公约的目标是增强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相互信任的气氛;以便在合理条件下促进资本向发展中国家流动;因此;中心应被当作促进投资和经济发展的国际协作机构;而不仅仅是解决投资争端的机构..•消极作用——•中心管辖权的有限性使其不可能对所有成员国与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争端进行审理..•缔结公约和设置“中心”更多的是为了切实保障资本输出国绝大部分是发达国家海外投资者的利益..“中心”成立以来受理的投资争端案件中;除极个别案例外;东道国政府都是直接处在被诉人的地位;且这些东道国绝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公约使得本来属于东道国自己的对外来投资行政诉讼的管辖权在一定程度上转移给了国际组织..•公约和“中心”既是南北矛盾和利害冲突的产物;又是南北双方互相妥协退让的产物..。

国际经济法的重点和难点

国际经济法的重点和难点

三、本课程重点难点简介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货物买卖的概念和特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国际货物买卖的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的义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当事人违约救济方法货物风险转移国际贸易惯例的特点、作用几种常用的国际贸易手法提单的概念和作用提单的种类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的后果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有关提单的三个规则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原则委付和代位求偿权共同海损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限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保险人的除外责任国际货物贸易管制的概念及特点进口关税的概念、种类和征收方法非关税壁垒的概念和种类倾销与反倾销法的概念和特征中国外贸企业应对反倾销的措施反倾销法的主要内容补贴与反补贴的含义国际贸易支付的特点票据的概念和特点汇付的特点与种类托收的概念和种类信用证的概念和种类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国际技术转让的法律特点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特点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种类国际技术转让中限制性条款的含义、体现管制国际技术转让中限制性商业条款的四项措施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形式资本输入国对外国投资的管制、鼓励、优惠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投资的协议国际货币法律制度国际证券法律制度国际借贷法律制度国际借贷担保法律制度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税收管辖权的概念、种类国际双重征税及其产生的原因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的主要措施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国际经济组织及其特征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世界贸易组织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的法律适用国际经济仲裁的概念和特点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立原则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结合历年全国卷和北京卷的考题趁势来看,今年四月份有可能在下面一些范围内按客观、主观题型进行考查,现将其整理出来仅供同学们参考1、试述国际经济法的涵义。

2、简述〈宪章〉和〈宣言〉中的法理原则的特点及其历史意义老柯版。

3、试述发达国家的甲公司想在发展中国家投资兴业设厂的跨国性投资活动和投资关系中的法律规范的调整和制约点。

国际经济法重点问题

国际经济法重点问题

重点问题:1、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

2、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

A、萌芽阶段——国际商务习惯B、发展阶段(17世纪后)1、各国涉外经济法2、双边商务条约3、多边商务专题公约4、国际专项商品协定5、国际商务惯例C、转折更新阶段(1945年二战以后)重点:布雷顿森林体制三大协定及成立的相应机构:1、《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2、《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International Bank of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3、《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3、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4、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国际经济条约(二)国际商业惯例(三)国际经济组织决议(四)各国涉外经济法(五)判例(辅助性渊源)5、国际经济法的主体:1、自然人 2、法人 3、国际组织 4、国家6、跨国公司的性质、特征性质:跨国公司是一个经济实体(而非法律实体),是由位于不同国家的具有不同国籍的独立的法律实体所组成。

特征:1、生产经营的跨国性2、战略的全球性3、管理的集中性(母公司具有核心决策权)4、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7、母公司对子公司债务的承担①严格有限责任原则②整体责任说③有限责任补充说(揭开公司面纱)8、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1)要约(发价)的概念、生效、撤回、撤销、失效要约——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生效——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发价)的撤回与撤销——A、撤回,阻止要约生效 B、撤销,使要约失效要约的失效——第一,承诺期间经过;第二,拒绝要约或对要约作实质性变更;第三,撤销要约(2)承诺(接受)的概念、迟到、迟延、撤回承诺的含义——受要约人对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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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问题:1、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

2、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

A、萌芽阶段——国际商务习惯B、发展阶段(17世纪后)1、各国涉外经济法2、双边商务条约3、多边商务专题公约4、国际专项商品协定5、国际商务惯例C、转折更新阶段(1945年二战以后)重点:布雷顿森林体制三大协定及成立的相应机构:1、《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2、《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International Bank of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3、《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3、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4、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国际经济条约(二)国际商业惯例(三)国际经济组织决议(四)各国涉外经济法(五)判例(辅助性渊源)5、国际经济法的主体:1、自然人 2、法人 3、国际组织 4、国家6、跨国公司的性质、特征性质:跨国公司是一个经济实体(而非法律实体),是由位于不同国家的具有不同国籍的独立的法律实体所组成。

特征:1、生产经营的跨国性2、战略的全球性3、管理的集中性(母公司具有核心决策权)4、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7、母公司对子公司债务的承担①严格有限责任原则②整体责任说③有限责任补充说(揭开公司面纱)8、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1)要约(发价)的概念、生效、撤回、撤销、失效要约——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生效——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发价)的撤回与撤销——A、撤回,阻止要约生效 B、撤销,使要约失效要约的失效——第一,承诺期间经过;第二,拒绝要约或对要约作实质性变更;第三,撤销要约(2)承诺(接受)的概念、迟到、迟延、撤回承诺的含义——受要约人对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效力——承诺生效,合同即成立迟到与迟延—— A、迟到,迟发迟到B、迟延,未迟发而迟到迟到:如果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则合同成立,否则承诺无效。

迟延:如果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迟到了,则合同不成立,否则承诺有效。

9、卖方的质量担保与权利担保义务(1)质量担保(瑕疵担保)(2)权利担保①所有权担保②知识产权担保10、风险责任的转移与承担(1)合同涉及货物运输:A、如果合同中有约定(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规定),则在该特定地点风险转移;B、无约定的,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

(2)出售运输途中货物:合同订立之时风险转移(3)在卖方营业地或以外的地点交货:买方收货之时风险转移11、《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1)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即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

(2)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这些国家或其中一个国家虽非缔约国,但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也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

12、我国加入公约所作的保留(1)对公约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规定声明保留。

(公约第1条第1款第2项)(2)对公约规定的“合同的订立、更改、终止,无需以书面为之”声明保留。

(公约第11条)13、了解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A关于进出口手续的办理:EXW的出口手续由买方办理,其余术语的出口手续均由卖方办理; DDP的进口手续由卖方办理,其余术语的进口手续均由买方办理。

B关于风险的转移:注意:FOB、CFR、CIF特殊C关于运输方式:FAS、FOB、CFR、CIF适用于水运,其他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14、国际服务贸易的四种类型(一)根据对服务部门的分类(12类)(二)根据服务要素跨国流动的方式:1、跨境服务(跨境交付)2、过境消费3、商业存在(最主要方式)4、自然人流动(三)、国际服务贸易的特点(A)无形性、不可储存性、同步性(B)服务贸易主体的国际性(C)涉及政策、法律的复杂性(D)法律调整的国内倾向性15、提单的概念和性质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此交付货物的单证。

性质:(1)合同证明的作用——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第一,提单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非运输合同本身)第二,提单在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即是运输合同本身(而不仅仅是证明)(2)货物收据的作用——提单是证明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单证第一,提单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仅是初步证据;第二,提单在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成为证明货物状况的终级证据(绝对证据)。

(3)物权凭证的作用——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16、《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1)承运人的义务:第一,适航(适航、适员、适货);第二,管货;第三,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2)承运人的免责:《海牙规则》实行的是承运人不完全过失责任,也即承运人对法律明确列举的某些过失可以免责的,《海牙规则》列举了18种情况。

《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的最大修订是规定承运人承担的是完全过失责任,即只要承运人有过失就要承担责任,不能免责。

在举证责任上适用过失推定原则。

如果引起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事故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首先推定承运人有过失,除非承运人证明其本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已为避免事故的发生采取了一切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否则承运人应当对货物灭失、损害及延迟交付所造成的后果负赔偿责任。

17、海损的类型及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1)全部损失:实际全损;推定全损 (2)部分损失:单独海损;共同海损成立要件:(1)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

(共同的:危险必须涉及船舶和货物共同的安全。

真实的:危险不能是主观臆想的。

)(2)采取的措施须是有意的、合理的。

“有意的”:明知采取某种措施会引起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但为了船货共同安全,仍决定采取这一措施。

“合理的”:指以最小的牺牲或费用来获得共同安全(3)措施必须有效果。

(4)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和直接的。

(“特殊的”指这种损失是为了解除海上危险而人为造成的损失和额外支出的费用。

“直接的”:损失必须是为解除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所造成的直接后果。

)18、信用证的种类与业务流程(1)根据银行付款是否需附货运单据: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L/C)光票信用证(clean L/C)(2)根据开证行是否可随时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3)根据受益人能否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不可转让信用证(untransferable L/C)(4)根据除开证行外,是否有另一家银行来担保付款: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19、信用证的特点及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1)信用证特征:①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支付方式,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

②信用证是以单证相符、单单相符为条件的付款承诺(严格相符原则)③信用证交易独立于其他合同关系(独立性原则)④信用证是纯单据交易(表面审查原则)(2)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承认信用证独立原则的同时,允许有例外,即如果在银行对卖方提交的单据付款之前,买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卖方确有欺诈行为,买方可以请求法院向银行颁发禁付令,禁止银行付款,这即是信用证欺诈原则。

实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构成要件:①欺诈是受益人的故意行为②欺诈应达到实质性程度③买方有充分证据证明欺诈已实际发生20、国际技术贸易的客体(1)专利技术——享有专利权的技术(2)专有技术——未公开过的、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种产品或应用某项工艺以及关于产品设计、工艺流程、质量控制和管理方法方面的技术知识。

(3)计算机软件 (4)公开技术(普通技术)——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以外的技术资料21、国际技术贸易的方式(途径)(1)国际技术许可 (2)国际技术投资 (3)国际补偿贸易 (4)国际特许经营(5)国际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6)国际工程承包22、国际技术许可协议的种类和特征(1)根据许可协议标的不同:专利技术许可协议;专有技术许可协议;混合许可协议(2)根据受方所取得的授权大小不同:①独占许可协议,受许方取得垄断权,许可方不得使用②排他许可协议,排除第三方,不排除许可人自己③普通许可协议,合同无特别注明,属普通许可④分许可协议,被许可方再转让给第三方⑤交叉许可协议,技术许可方23、特许经营的特征①具有长期性②客体或授权范围具有广泛性③双方当事人具有独立性④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对外具有经营形象的一致性24、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间接投资的区别国际直接投资,指资本持有者将资本输出到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企业、开办工厂等,投资者对企业拥有直接控制权。

国际间接投资,指资本持有者不直接控制资本的运行,而是将资本贷放外国政府或私人以获取投资收益。

两者的区别:a投资主体上的区别b投资者对资本运行的控制程度不同25、国际投资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因私人国际直接投资所产生的各种关系。

26、海外私人投资保险制度的特征、承保险别、承保条件特征:a保险性质:由政府部门或官办公司承保,提供的是一种“国家保证”或“政府保证”,是一种官方保险制度。

b保险对象:仅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

c承保范围:仅限于政治风险,不包括一般的商业风险。

d保险目的:主要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本国国民的海外投资为主要目的。

承保险别:仅限于政治风险a外汇禁兑险 b财产征用险c战争内乱险承保条件:a合格的投资者,申请投保的投资者必须与承保机构所在国有相当密切的关系。

b合格的投资:第一,东道国明确表示同意接纳该投资第二,必须是新项目的投资c合格的东道国27、《汉城公约》与MIGA体制28、《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29、 ICSID的管辖权A主体条件:争端当事人一方必须是缔约国,另一方必须是另一缔约国国民B客体条件:仅限于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C主观要件:必须有争端当事人双方的书面同意,同意将争端提交“中心”管辖30、国际货币制度的发展历程及每个阶段的特征对比A国际金本位制的建立(1816年)B布雷顿森林体制1944C牙买加体系197631、国际贷款的种类及特征①政府贷款②国际金融机构贷款③国际商业银行贷款32、国际证券的种类及特征A 国际证券的含义及特征:指发行人在其本国境外的金融市场上发行并流通的,以发行地所在国货币或其他可兑换货币为面值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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