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重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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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问题:1、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
2、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A、萌芽阶段——国际商务习惯
B、发展阶段(17世纪后)
1、各国涉外经济法
2、双边商务条约
3、多边商务专题公约
4、国际专项商品协定
5、国际商务惯例
C、转折更新阶段(1945年二战以后)
重点:布雷顿森林体制
三大协定及成立的相应机构:
1、《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2、《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International Bank of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3、《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3、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4、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一)国际经济条约(二)国际商业惯例(三)国际经济组织决议(四)各国涉外经济法
(五)判例(辅助性渊源)
5、国际经济法的主体:1、自然人 2、法人 3、国际组织 4、国家
6、跨国公司的性质、特征
性质:跨国公司是一个经济实体(而非法律实体),是由位于不同国家的具有不同国籍的独立的法律实体所组成。
特征:1、生产经营的跨国性2、战略的全球性3、管理的集中性(母公司具有核心决策权)4、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7、母公司对子公司债务的承担
①严格有限责任原则②整体责任说③有限责任补充说(揭开公司面纱)
8、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1)要约(发价)的概念、生效、撤回、撤销、失效
要约——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生效——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发价)的撤回与撤销——A、撤回,阻止要约生效 B、撤销,使要约失效
要约的失效——第一,承诺期间经过;第二,拒绝要约或对要约作实质性变更;第三,撤销要约
(2)承诺(接受)的概念、迟到、迟延、撤回
承诺的含义——受要约人对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效力——承诺生效,合同即成立
迟到与迟延—— A、迟到,迟发迟到B、迟延,未迟发而迟到迟到:如果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则合同成立,否则承诺无效。
迟延:如果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迟到了,则合同不成立,否则承诺有效。
9、卖方的质量担保与权利担保义务
(1)质量担保(瑕疵担保)(2)权利担保①所有权担保②知识产权担保
10、风险责任的转移与承担
(1)合同涉及货物运输:
A、如果合同中有约定(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规定),则在该特定地点风险转移;
B、无约定的,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
(2)出售运输途中货物:合同订立之时风险转移
(3)在卖方营业地或以外的地点交货:买方收货之时风险转移11、《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1)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即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
(2)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这些国家或其中一个国家虽非缔约国,但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也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
12、我国加入公约所作的保留
(1)对公约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规定声明保留。(公约第1条第1款第2项)
(2)对公约规定的“合同的订立、更改、终止,无需以书面为之”声明保留。(公约第11条)
13、了解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
A关于进出口手续的办理:
EXW的出口手续由买方办理,其余术语的出口手续均由卖方办理; DDP的进口手续由卖方办理,其余术语的进口手续均由买方办理。 B关于风险的转移:
注意:FOB、CFR、CIF特殊
C关于运输方式:
FAS、FOB、CFR、CIF适用于水运,其他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14、国际服务贸易的四种类型(一)根据对服务部门的分类(12类)(二)根据服务要素跨国流动的方式:1、跨境服务(跨境交付)2、过境消费3、商业存在(最主要方式)4、自然人流动
(三)、国际服务贸易的特点
(A)无形性、不可储存性、同步性
(B)服务贸易主体的国际性
(C)涉及政策、法律的复杂性
(D)法律调整的国内倾向性
15、提单的概念和性质
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此交付货物的单证。
性质:(1)合同证明的作用——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第一,提单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非运输合同本身)
第二,提单在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即是运输合同本身(而不仅仅是证明)
(2)货物收据的作用——提单是证明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单证
第一,提单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仅是初步证据;
第二,提单在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成为证明货物状况的终级证据(绝对证据)。
(3)物权凭证的作用——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16、《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1)承运人的义务:第一,适航(适航、适员、适货);第二,管货;第三,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
(2)承运人的免责:《海牙规则》实行的是承运人不完全过失责任,也即承运人对法律明确列举的某些过失可以免责的,《海牙规则》列举了18种情况。
《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的最大修订是规定承运人承担的是完全过失责任,即只要承运人有过失就要承担责任,不能免责。在举证责任上适用过失推定原则。如果引起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事故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首先推定承运人有过失,除非承运人证明其本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已为避免事故的发生采取了一切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否则承运人应当对货物灭失、损害及延迟交付所造成的后果负赔偿责任。
17、海损的类型及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1)全部损失:实际全损;推定全损 (2)部分损失:单独海损;共同海损
成立要件:(1)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共同的:危险必须涉及船舶和货物共同的安全。真实的:危险不能是主观臆想的。)(2)采取的措施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意的”:明知采取某种措施会引起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但为了船货共同安全,仍决定采取这一措施。“合理的”:指以最小的牺牲或费用来获得共同安全
(3)措施必须有效果。
(4)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和直接的。(“特殊的”指这种损失是为了解除海上危险而人为造成的损失和额外支出的费用。“直接的”:损失必须是为解除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所造成的直接后果。)
18、信用证的种类与业务流程
(1)根据银行付款是否需附货运单据: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L/C)光票信用证(clean L/C)
(2)根据开证行是否可随时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
(3)根据受益人能否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不可转让信用证(untransferable L/C)
(4)根据除开证行外,是否有另一家银行来担保付款: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
19、信用证的特点及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1)信用证特征:①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支付方式,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
②信用证是以单证相符、单单相符为条件的付款承诺(严格相符原则)
③信用证交易独立于其他合同关系(独立性原则)
④信用证是纯单据交易(表面审查原则)
(2)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承认信用证独立原则的同时,允许有例外,即如果在银行对卖方提交的单据付款之前,买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卖方确有欺诈行为,买方可以请求法院向银行颁发禁付令,禁止银行付款,这即是信用证欺诈原则。
实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构成要件:①欺诈是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②欺诈应达到实质性程度③买方有充分证据证明欺诈已实际发生
20、国际技术贸易的客体
(1)专利技术——享有专利权的技术(2)专有技术——未公开过的、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种产品或应用某项工艺以及关于产品设计、工艺流程、质量控制和管理方法方面的技术知识。 (3)计算机软件 (4)公开技术(普通技术)——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以外的技术资料
21、国际技术贸易的方式(途径)
(1)国际技术许可 (2)国际技术投资 (3)国际补偿贸易 (4)国际特许经营
(5)国际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6)国际工程承包
22、国际技术许可协议的种类和特征
(1)根据许可协议标的不同:专利技术许可协议;专有技术许可协议;混合许可协议
(2)根据受方所取得的授权大小不同:
①独占许可协议,受许方取得垄断权,许可方不得使用②排他许可协议,排除第三方,不排除许可人自己③普通许可协议,合同无特别注明,属普通许可④分许可协议,被许可方再转让给第三方⑤交叉许可协议,技术许可方
23、特许经营的特征
①具有长期性②客体或授权范围具有广泛性③双方当事人具有独立性④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对外具有经营形象的一致性
24、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间接投资的区别
国际直接投资,指资本持有者将资本输出到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企业、开办工厂等,投资者对企业拥有直接控制权。
国际间接投资,指资本持有者不直接控制资本的运行,而是将资本贷放外国政府或私人以获取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