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4.02•【字号】京人社办发[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7号)精神,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现将《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二○○九年四月二日附件: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7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培训补贴是指政府购买培训服务,对具备资质条件并经确定的培训机构,承担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免费职业培训任务的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第三条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登记手续,取得《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以下简称《求职证》)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取得《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以下简称《转移就业证》)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每年可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北京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怎样申请

北京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怎样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表:申请人需要填写完整并签字的申请表。
3.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聘书:申请人需要提供与所申请业务相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聘书。
5.经营场所环境验收报告:需要提供经营场所的环境验收报告,证明经营场所能满足申请业务的要求。
6.机构章程、运营制度及人员配备情况:需要提供机构章程、运营制度等文件,以及按照要求配备的相关人员名单和资质证明。
7.经营能力证明材料:包括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银行资信证明等,证明机构具备稳定的运营能力。
8.经营保证金:根据申请业务的不同,需要提供相应的经营保证金。
申请流程如下:1.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将以上材料准备齐全,并提交至北京市劳动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服务管理处。
3.现场勘查:经材料审核通过后,北京市劳动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服务管理处将进行现场勘查,核实申请机构的经营场所及相关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4.审核决定: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勘查情况,北京市劳动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服务管理处将作出审批决定。
5.缴费和登记:申请机构根据审批决定进行缴费,并提交申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登记资料。
6.领取许可证:缴费和登记资料审核通过后,申请机构可到北京市劳动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服务管理处领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申请人需要了解的注意事项:1.申请人在申请之前,需先确保自身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条件,在经营期间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和提供材料时,需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并且材料齐全。
3.申请机构的经营场所和设施需要符合相关要求并通过现场勘查才能获得许可证。
4.缴费和登记资料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提交,以避免因此延误许可证的领取时间。
申请人在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时,需要遵循以上流程和注意事项,确保申请材料提交准确、及时,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检查工作。
只有获得了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申请机构才能正常开展相关业务,并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法、规范的人力资源服务。
北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录

许可证编号 110101706063 110101710069 110101712074 110101798076 110101802081 110101804082 110101806083 110101807084 110101809086 110101810088 110101895090
许可文号 RC0601221 RC1004314 RC1211354 9805106 71020471 71040597 71060823 71070871 71090980 71101030 70950111
许可文号 RC0302067 RC1109083 9505085 RC0808096 RC0604163 RC0712288 RC0712293 RC0511211 RC0205029 9812126 RC0101150
北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录
序号
单位名称
12
全球人力资源管理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许可文号 70121095 71131107 RC1308386 RC1403417 RC1405426 RC1405425 71040663 9609091 70151168 RC1509511 9505072
北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录
序号
单位名称
许可证编号
111
北京亚四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许可文号 RC1809256 RC0805030 RC0401144 RC0501188 RC0512218 RC0903268 70101044 9505034 9705046 RC0309122 RC0808124
序号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单位名称 北京亚四达人才交流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中青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零点英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公布日期】2023.08.28•【字号】京人社事业发〔2023〕24号•【施行日期】202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3〕24号各区委组织部、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组织人事部、社会事业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大力推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深入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引才用才机制,助力打造世界一流营商环境,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支持和鼓励持有《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来京创新创业。
现将《目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供国际专业人员来京便利服务持有《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与在京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享受以下便利化服务:1.中国籍人员可纳入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范围。
2.部分境外职业资格可对应具备相应系列(专业)中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本市高级职称的条件;本市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3.外籍人员可办理有效期5年以内的多次签证或居留许可,符合条件的纳入办理永久居留便利通道,可向公安机关口岸签证部门申请口岸签证。
4.外籍人员办理工作许可可不受学历、学位、工作经历限制,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高精尖产业领域可放宽至70周岁),符合外国高端人才(A类)条件的,可办理5年以内的有效证件。
北京市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申请表

附件1北京市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申请表机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所在行政区域:申请日期: 年月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填报须知尊敬的申请人:1.请认真阅读《填报指南》后填写下表。
如手工填写,请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以正楷字体填写,保持字迹清晰,避免涂改。
2.如有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可附相关说明和材料。
3.通过网上填报申请表时,请及时保存填报信息,在提交申请前,已填报信息均可更改。
提交申请后,如需修改信息,请联系我们退回重新填报。
4.在提交纸质材料时,需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签字,其他人员不可代为签署。
5.请认真选择行政许可文书材料送达方式,如选择邮寄方式,请确保预留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电话准确无误,如这些信息发生变化,请及时告知我们。
填报指南1.所在行政区域(封页):填写登记注册所在区。
2.申请日期(封页):按照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之日填写(网上申报的,由系统自动填写)。
3.许可证编号:首次申请时无需填写此项。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申请的,无须填写被委托人信息。
5.外资、港澳台资机构情况,按照出资金额从大到小顺序填写。
出资方超过5个的,只填写前5个。
6.选择文书材料送达方式,可在“现场领取”和“邮寄”中任选一项,一般不同时选择两项。
7.有上级单位(含母公司)的,必须填写上级单位情况和对本次申请的意见,没有上级单位(含母公司)的,无需填写。
8.求职招聘信息人均审查量=发布招聘信息总量/信息发布审核人数。
9.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由符合规定条件的测评机构开展等级测评,并经公安机关予以备案的信息安全等级,共分五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学习贯彻《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学习贯彻《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8.09.06•【文号】人社部发〔2018〕57号•【施行日期】2018.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学习贯彻《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6月29日以国务院令第700号公布,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人力资源市场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贯彻中央关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新精神新要求,对人力资源市场培育发展、活动规范、服务提供、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是做好新时代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准则。
《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更好服务就业创业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做好《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条例》,充分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条例》的总体框架、主要内容、市场各主体的责任与义务。
要坚持学以致用,把学习贯彻《条例》与深刻领会中央关于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就业优先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精神结合起来,与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部署结合起来,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人力资源顺畅流动的要求结合起来,与解决人力资源市场存在的问题结合起来,切实提高政策执行能力。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通过开辟专栏、解读条文、答记者问等形式,对《条例》进行重点宣传。
要主动深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有针对性开展宣传,让市场各主体了解权利与义务,知悉市场活动规范,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9.18•【字号】京人社能字〔2021〕56号•【施行日期】2021.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行政审批局、商务金融局:为规范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服务行为,化解培训服务纠纷,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职业技能培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合同》(BF-2021-2732)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现就示范文本(见附件)推行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面向社会劳动者,开展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3-6大类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培训服务交易。
二、示范文本主要明确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了培训费用保障措施,对培训服务内容、培训收费、退费条款、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内容作了详细约定。
同时,针对培训服务的不规范行为予以特别提示,有利于指导消费者合理选择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为妥善处理有关纠纷提供依据,切实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规范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的重点工作抓好落实,采取多种措施引导培训机构和消费者使用示范文本。
要加强政策宣传,使消费者充分了解关于规范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切实提高消费者的防范意识和鉴别能力,理性签订培训服务合同。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职业中介活动管理办法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职业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职业中介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职业中介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中介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行政许可与备案第四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在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后,依法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还需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3 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行政许可,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书;(二)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三)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四)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 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 日内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事项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服务范围等。
第三章服务规范第九条职业中介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发布招聘信息应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且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务部分经办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务部分经办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2.25•【字号】京人社市场发〔2023〕37号•【施行日期】202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务部分经办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市场发〔2023〕37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行政审批局,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社部第50号令),现就调整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务部分经办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条件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开展职业中介活动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二)有不少于3名具备相应职业资质符合规定的专职工作人员;(三)有健全可行的职业中介活动制度;(四)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资质。
二、许可服务范围《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服务范围如下:(一)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组织开展招聘会、开展高级人才寻访(猎头)服务等经营性活动;(二)开展网络招聘服务。
三、许可证有效期规定依法取得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长期有效,不再办理“延续有效期”业务。
四、增加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告知承诺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如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存在虚假承诺等情形,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告知申请人,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提出申请。
五、其它事项(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当前执行的有关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相关规定,如与本通知存在抵触,按本通知执行。
(二)本通知印发后,将启用新版《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申请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书》《开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现场履诺检查通知书》《北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履行承诺检查情况记录单》等表格文书(见附件)。
北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业务规程(试行)【模板】

北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业务规程(试行)第一部分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一、申请外资、港澳台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人力社保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其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注册地所在区人力社保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一)申请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委托人。
(二)申请服务范围1.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2.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3.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5.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6.开展网络招聘;7.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
(三)申请条件1.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2.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3.有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4.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办公设施和资金;5.有不少于5名具备相应职业资质的符合规定的专职工作人员。
申请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的,有不少于10名具备相应职业资质的符合规定的专职工作人员;6.通过互联网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应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
(四)申请材料1.《北京市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申请表》。
2.《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
3.场所使用权资料:(1)无偿使用办公场所的,提交无偿使用说明和房屋产权材料。
(2)有偿使用办公场所的,提交租期不少于一年的租赁协议和房屋产权材料。
如办公场所提供方与房屋产权人不一致,还需提交有关说明材料。
4.职业中介活动管理制度(包含服务流程、服务协议、收费标准、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制度等)及《人力资源服务台账》(包含服务对象、服务过程和服务结果等信息)。
申请服务范围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或“开展网络招聘”的,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指定委托人申请行政许可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
申请增加服务范围的,只需提供材料(四)1和(四)4,以及《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0.08•【字号】京人社能发[2010]23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0〕233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9〕703号)和《关于印发<促进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0〕110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能,现将《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是党和政府重要的惠民政策,也是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素质,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保障,因此,管好、用好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职业培训事业的高效有序发展,关系到首都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此次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调整,将此项工作做为提高培训质量、提升管理水平,加强资金监管、强化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各区县要按照本市通知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培训机构开班审核、监督检查、结业审核、信息公开、经费公示、资金审计等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开展培训各个操作环节的工作流程,细化经费审批程序和内容,加强对资金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切实把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培训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6〕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6〕1号按照国务院要求,我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了15件规章。
现将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6年4月22日附件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序号制定机关规章名称文号施行日期1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号2008.9.18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2号2009.1.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档案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社部令第3号2009.9.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令第4号2009.11.9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社部令第5号2010.1.20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人社部令第6号2010.3.16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7号2010.11.12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2011.1.1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社部令第9号2011.1.1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社部令第10号2011.1.11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1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11.5.1(2015.4.30)1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2011.5.1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2011.7.1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4号2011.7.11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5号2011.7.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6号2011.10.151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社部令第17号2012.1.11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18号2012.9.11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2013.7.12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2013.11.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1号2014.4.12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2014.3.12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3号2015.2.12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4号2015.4.302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2015.10.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6号2015.11.122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7号2016.2.162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8号2016.4.1229人事部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人调发〔1990〕8号1990.4.1430人事部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人计发〔1990〕17号31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1990.11.1032人事部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1991.2.433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人调发〔1994〕3号1994.3.2534人事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人职发〔1994〕14号1994.10.3135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人薪发〔1994〕50号36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人职发〔1995〕6号1995.1.1737人事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人薪发〔1995〕32号1995.5.138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1995.12.1439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人发〔1996〕55号1996.6.1740人事部、工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令第1号(人事部令第4号修订)(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5.4.22)(2015.4.30)41人事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2号(人事部令第5号修订)(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3.11.1(2005.6.24)(2015.4.30)42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2006.1.143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令第7号2007.11.644人事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人事部令第8号2008.1.145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2008.2.1546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技工学校工作规定劳人培〔1986〕22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87.1.1(2010.11.12)47劳动部、税务总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劳薪字〔1991〕46号1991.10.548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1993.7.949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劳部发〔1993〕161号1993.7.950劳动部、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1994.2.2251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4〕448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95.1.1(2010.11.12)52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1995.1.153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1995.1.154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1995.1.155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1995.1.156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1995.1.157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1995.1.158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1995.1.159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18号1995.4.2160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1995.5.1061劳动部、审计署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劳部发〔1995〕329号1995.10.162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96.5.1(2010.11.12)63劳动部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劳动部令第2号1996.10.164劳动部、国有资产管理局、税务总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劳部发〔1997〕181号1997.5.2965劳动部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劳动部令第9号1997.9.166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1999.3.1967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1999.3.1968劳动保障部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7号2000.8.2969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2001.1.170劳动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9号2000.11.871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1号2001.5.1872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2号2001.5.1873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3号2001.5.2774劳动保障部、工商总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4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1.12.1(2015.4.30)75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2003.4.176劳动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2004.1.177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2004.5.178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2004.3.179劳动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2号2004.5.180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4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5.3.1(2015.4.30)81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2005.2.182劳动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6号2005.10.183劳动保障部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6.10.1(2015.4.30)84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人社部令第23号、第24号修改)2008.1.1(2015.2.1)(2015.4.30)85劳动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9号2007.11.9——结束——。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9.28•【字号】京人社办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20〕18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局属各单位:为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巩固深化“局处长走流程”专项活动成果,积极推动“未诉先办”,切实解决群众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针对走流程中查找到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强化市区联动和部门协同,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
附件: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9月28日附件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群众满意作为我们的价值追求。
为巩固深化“局处长走流程”专项活动成果,积极推动“未诉先办”,切实解决群众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现就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出如下措施:一、推进政策落实到位(一)做好失业补助金办理进度告知。
进一步优化失业补助金短信平台程序,及时向申领人推送业务经办进度信息;对于因银行卡原因申领失败的,协调16家代发银行,于次月5日提前进行一次补发。
责任部门:就业促进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二)出台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政策。
根据人社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政策精神,结合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统计和测算数据,起草我市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政策。
责任部门:职工养老保险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完成时限:2020年底(三)推进我市实施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农村户籍人员与城镇户籍人员履行相同的失业保险缴费义务,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7.20•【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7]159号•【施行日期】2017.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7]159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组织)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以下简称《意见》)。
按照中央和市委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现就贯彻落实好《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意见》总结了各地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施行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是妥善解决处分工作实际问题的重要依据,对进一步规范处分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
各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把贯彻落实《意见》作为当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认真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各区、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在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下,结合工作实际,严格执行处分相关规定,确保《意见》贯彻落实到位;要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开展学习培训,使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意见》的政策内容和精神实质,在实际操作中,做到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合法规范。
三、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区、各单位要严格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工作职责,依法依规行使处分职权,有效开展处分工作,严肃事业单位工作纪律。
工作中要及时梳理总结遇到的具体问题,积极研究解决,妥善处理处分的相关问题,加强沟通协调,将有关情况报送市人力社保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和
流 程
经 营 性 机 构 从 事 职 业 中 介 活 动 的 , 应 依 法 向 市 ( 区 ) 人 力 社 保
局 申 请 行 政 许 可 , 取 得 《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许 可 证 》 。
经 营 性 机 构 申 请 职 业 中 介 活 动 行 政 许 可 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依
变更名 称、
住所、
法 定代 表 人,
或
者终止经营活动 的 ,
应
自 工商登记 办理完毕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向 区
人 力 社 保 局 书 面 报 告 。
经 营性机构 向 区 人力 社保局 提交报告材 料。
材 料 齐 全 符 合 ,
要 求 的 , 区 人 力 社 保 局 当 场 记 录 报 告 事 项 。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业 指 导 、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咨 询 、 人 力 资 源 测 评 、 人 力 资 源 培 训 、 承 接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外 包 等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业 务 的 , 应 自 开 展 业 务 之 日 起
1 5 日 内 , 向 区 人 力 社 保 局 提 出 备 案 申 请 。
会 保 障 局 , 各 经 营 性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
为 深 入 贯 彻 实 施 《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暂 行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7 0 0
号) ,
进一步 营造更加宽松便利 的营 商环境 ,
激发人力
资 源 市 场 主
体 活 力 , 根 据 国 家 和 我 市 有 关 规 定 , 现 就 做 好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行 政
申 请组 织开 展现 场招 聘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https://img.taocdn.com/s3/m/4af10749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11.png)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原则要求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规定,取消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国务院部门设置实施的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并不密切或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进行管理的,按程序提请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取消国务院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确有必要保留的,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纳入国家统一规划管理;取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确有必要的,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作为职业资格试点,逐步纳入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管理。
二、进一步加大职业资格清理力度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及任务分工安排,进一步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在第一批取消职业资格的基础上,2014年年内再集中取消一批职业资格,重点清理国务院部门、行业协会、学会以及其他中央单位面向社会自行设立的各类职业资格,特别是那些计划经济色彩浓厚、矛盾比较集中、行业基础薄弱的职业资格。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
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02.12
•【字号】京人社法发[2011]28号
•【施行日期】2011.0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京人社法发﹝2011﹞2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宣布废止及失效的24件规范性文件的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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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6.10•【字号】京人社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京人社发〔2020〕5号根据我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安排,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性机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纳入第一批告知承诺事项。
为顺利推进改革试点,为经营性机构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现制定全市统一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和工作标准。
具体要求如下:一、具体含义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包含四方面:一是告知:各区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审批服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服务部门”)一次性告知经营性机构申请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的条件和标准,以及违反承诺的惩戒措施等。
二是承诺:经营性机构承诺其符合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条件,并承担违反承诺的后果。
三是审批:经营性机构作出承诺,并按照承诺约定向审批服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后,审批服务部门准予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
四是监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组织对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经营性机构履行承诺情况进行事后监管。
二、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性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均可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行政许可。
三、办理流程(一)线上办理流程1.提交申请经营性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系统”),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按照系统提示提交《北京市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电子文档)。
申请人系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附件2,电子文档)。
2.签署承诺申请人按系统提示认真阅读《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附件3)后,须选择已阅知,承诺已完全知晓审批服务部门告知事项,并愿意自行承担或接受违反承诺的相关惩戒措施。
3.准备材料申请人具备使用电子印章条件的,可以在网上签署《申请表》《告知承诺书》《授权委托书》等文书;不具备使用条件的,可以在“人力资源系统”提交申请后,打印《申请表》《告知承诺书》《授权委托书》等文书,签字加盖印章后,可在现场领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时送交,或邮寄至区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办理窗口。
4.作出决定审批服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线上申请后,确认申请事项在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范围内,告知承诺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需在0.5个工作日(工作时间内,不超过提交许可申请后的4个小时)内,在《北京市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4)的“受理人员意见”栏录入准予许可意见,在“备注”栏录入“告知承诺”,制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二)线下办理流程1.提交申请申请人在注册登记所在区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办理窗口提交《申请表》。
申请人系委托代理人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2.签署承诺申请人在认真阅读《告知承诺书》后,须签署承诺书,承诺已完全知晓审批服务部门告知事项,并愿意自行承担或接受违反承诺的相关惩戒措施。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申请人和审批服务部门分别保存一份。
3.作出决定审批服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和《告知承诺书》后,应按照以下流程办理:(1)登录“人力资源系统”查看已接收申请人的推送信息,并核实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主要信息是否一致。
(2)信息一致的,将相关书面信息导入“人力资源系统”;确认申请事项符合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范围,告知承诺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在“人力资源系统”中《审批表》的“受理人员意见”栏录入准予许可意见,在“备注”栏录入“告知承诺制”;当场制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3)信息不一致或未推送的,暂不予受理,并以适当形式告知申请人应在完成信息推送后或主要信息修改一致时,再次提交申请。
(三)办理要求1.审批标准审批服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只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再对申请人的专职工作人员、办公场所、职业中介活动管理制度、《人力资源服务台账》等事项进行审核,不再进行事前现场核查。
2.文书送达申请人选择现场领取的,应在《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文书材料送达回执记录单》(附件5)上签字。
选择邮寄的,审批服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在《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文书材料送达回执记录单》上记录邮寄方式,并粘贴邮寄凭证。
选择电子方式送达的。
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3.告知事项审批服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以适当形式告知申请人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办理结果。
对选择线上办理但需补送书面材料的申请人,应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当面提交或邮寄送交书面材料。
如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送交的,将被视为未履行承诺。
4.材料归档审批服务部门的工作人员须将每次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办理材料归档,并标注许可形式为“告知承诺”。
归档材料包括:《申请表》、《告知承诺书》、《授权委托书》、《审批表》、《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文书材料送达回执记录单》。
四、承诺公示审批服务部门在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准予申请人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行政许可公示规定,在指定官网公示经营性机构应公示的信息,并同时公示承诺事项。
五、后续监管(一)履诺检查1.检查机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检查经营性机构履行承诺情况。
2.检查时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准予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的经营性机构,应检查其履行承诺情况;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经营性机构的实际情况与公示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3.检查事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应按照下列事项检查经营性机构履行承诺情况:(1)是否有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
(2)是否有不少于5名具备相应职业资质的符合规定的专职工作人员。
开展现场招聘会的,是否有不少于10名具备相应职业资质的符合规定的专职工作人员。
(3)通过互联网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是否有电信与信息服务业经营许可资质。
(4)是否建立了职业中介活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流程、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等)及《人力资源服务台账》(包括服务对象、服务过程和服务结果等)。
4.检查要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检查经营性机构履行承诺情况时,应遵循以下要求:(1)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或通过各类电子文件形式进行核实的,应采取非现场方式检查。
(2)需要采取现场方式检查的,应提前告知经营性机构具体时间和备查材料。
检查流程参照《关于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报告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市场发〔2019〕14号)有关现场核查的规定执行。
(3)经营性机构的检查结果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的处理结果应归档保存。
(二)惩戒标准1.经营性机构未履行承诺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其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决定。
2.经营性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撤销其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决定,按照未取得许可决定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处理。
(三)惩戒信息公示和失信修复经营性机构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其信息公示标准和公示时间以及申请信用修复的条件、渠道、方式、期限和程序,按照《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和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异议处理1.信用公示异议处理经营性机构认为“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违诺失信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不应公开的,可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履诺检查异议处理经营性机构认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履诺检查结果与实际不符的,可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在收到异议申请后,与经营性机构取得联系,及时进行核查,并做出相应处理。
(七)日常监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告知承诺方式准予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的经营性机构纳入双随机监管。
六、工作要求(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此项改革作为激发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力、优化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和抓手,落实落细相关办理流程和工作标准,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
要在各区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办理窗口公布告知承诺办理流程和文本材料,为经营性机构提供便利;要加强业务培训,确保办事人员熟知政策和流程,耐心细致解答经营性机构提出的有关问题;申请职业中介活动许可业务较多的区,可以提供职业中介活动管理制度和《人力资源服务台账》样本供参考;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完善监管程序,切实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
(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侵犯经营性机构合法权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如出现失误或偏差,但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不产生工作失误责任。
七、其他事宜(一)本通知未提到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其它事宜,按照《关于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报告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市场发〔2019〕14号)执行。
(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推行职业中介活动告知承诺制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沟通联系。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北京市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申请表2.授权委托书3.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4.北京市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审批表5.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文书材料送达回执记录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