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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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

下面,我将具体谈一下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

一、汉代法律儒家化之刑事法律原则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从众多诏令中我们可以看出,汉律直接按照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并有最低年龄和最高年龄的区别规定。两汉时期刑事处罚年龄大体上分为八岁以下和八十岁以上,七岁以下和七十岁以上;或者七岁以下和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和八十岁以上。这些年龄阶段之内,需要根据犯罪的情节大小,确定其罪行的轻重缓急,但一般都是处以轻刑罚或者是免除刑罚,体现了矜老怜幼的意思。这也正是儒家"恤刑";思想的体现,对于老幼妇残等社会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照顾。恤刑体现的是人文情怀,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安定民心、抑制暴政、抚恤于民的作用。惩罚并不是目的,刑罚的真正目的在于改造,通过改造事得在犯罪过程中被破坏的物和被打乱的社会关系得到改善与弥补,使得公平正义在最后能够得到实现。在此意义上来说,汉代法律引用儒家"恤刑";思想,无疑是正确的选择。

(二)"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指的是在直系血亲(父母、子女、祖孙)之间和夫妻之间,在十恶犯罪当中,除了谋反、大逆以外,其余的八项犯罪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此原则为汉宣帝时期所规定的,而且可以减免刑法。这一刑事司法原则,往前追溯,我们可以发现最早提出这个思想的便是孔子。他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在汉代儒家思想逐步成为一尊之后,汉代定罪量刑的一项重要原则便是"亲亲得相首匿";,根据这个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需要负责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去死刑上请减免外,其他罪行也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相对于春秋战国时期和秦朝而言,汉代首次将儒家"亲亲互隐";的思想纳入法律,这是儒家思想逐步渗入到法律的一个漫长的过程,也属于里程碑上一次巨大的突破。"亲亲得相首匿";的法律原则融入了儒家的"孝";等思想,有一定的强制性以及权威性,这一点足以说明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表现,这一原则更是为此后封建法典所继承。

(三)"贵族官员有罪先请";原则的规定

在两汉时期,法律多次颁布了贵族官员有罪"先请"; (即先请示皇帝裁断)的诏令,维护他们在法律上的特权。这里的"先请";也就是我们经常所提到的"上请";原则,具体是指在一些官僚贵族犯罪之后,一般司法机关不允许擅自审理,必须先奏请皇帝,然后需要根据其与皇帝关系的远近亲疏、官职高低、功劳大小决定具体刑罚的适用或者减免。

西汉初期,高帝七年(公元前200 年),"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郎中是皇帝的侍卫官,虽然秩位仅"比三十石";,但由于他们是皇帝的亲信,所以有罪"先请";.总的来说,两汉时期,公侯及其嗣子和官吏三百石以上者在法律上统统享受有罪"先请";的特权。凡经上请,一般都可以减刑或者免刑。

这些制度和法律的颁布,体现了儒家"刑不上大夫";和"礼治";原则,这正好与法家"刑无等级";的法律思想恰恰相反。秦朝的统治就是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可以说秦朝的统治"成也法家、败也法家";,这就是汉代统治者为什么选择了一条中庸之道来治理国家。汉朝统治者一方面需要采纳法家思想中有利于治国的地方,另一方面,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利用儒家思想对法家思想进行改造,舍弃法家思想中一些不利于统治的地方。

二、汉代法律儒家化之刑制改革

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 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改革的起因,在《汉书-刑法志》中记载的"缇萦救父";的故事便是很好的例证。通过事件的发展,文帝"怜悲其意";,下诏说"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是"不德";,表示要以其他手段代替。所以就命令其丞相和御史大夫提出改革的方案,这样,我国奴隶制社会以来的墨、劓、剕刑开始发生变化,从而也改变了原来的"五刑";制度。

这恰好阐述了我国古代一种仁德和教化的思想,废除了奴隶制残酷的肉刑制度。汉代多次减轻刑罚,汉文帝下令废除肉刑,景帝又两度减轻了笞刑,并且废除了宫刑。这些刑制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中国古代刑制又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历史转折点,更加适应了中国封建经济基础的需要,同时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这些都是儒家仁政主张对刑罚的重大改造,汉代在儒家思想的指导下,礼法结合,尊崇忠孝。

三、汉代法律儒家化之民商法律制度

汉代法律体系里有严格等级制度规范,其中官僚阶层享有多种特权,官僚阶层严格遵守儒家"礼制";; 儒家的伦理制度如"三纲五常";,深刻影响着汉代的婚嫁制度以及家长制;法律也侧重加强对手工业和工商业的管理,重农抑商,盐铁专卖,管制私人经营盐铁,对商人单列户籍,并给予特殊对待。规定商人不许做官、购买土地,甚至骑马,这都是儒家重义轻利思想的具体表现形式。

四、汉代法律儒家化之"春秋决狱";制度

春秋决狱,指的是在审判案件的时候,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就需要以儒家的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春秋决狱";的要旨是:必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追究行为人的作案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便犯罪未遂也免不了刑责处罚;最大恶者要从重惩治;主观上没有恶念者可以从轻处理。应当指出,春秋经义与汉律在"亲亲";、"尊尊";等总的原则上想通而且互补。众所周知,汉律儒家化,汉儒以经解律,又以律注经。简单来说,汉代法律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五、结语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论述,我们可以发现汉代法律儒家化的众多的表现。汉朝是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开始,而且国家的法律、法令之中纳入了儒家所倡导的礼仪规范等,儒家经典也被逐渐的条文化和法律化,德主刑辅被当作立法指导思想,这些逐渐都对后世的法制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总体来说,汉朝在我国法制史上占据了重要的地位,统治者们更是不断贯

彻儒家的礼仪与等级秩序等原则,汉朝法律儒家化的传统被不断的继承和发扬,一直到隋唐时代,是法律儒家化的巅峰时期。之后的众多法律当中,尽量要多把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从而进一步将法律法规儒家化,使中国古代立法达到最高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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