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教育系统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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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范文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1. 背景和目的中小学的财务管理制度是指规范学校财务管理活动的一套制度和规定,旨在确保学校财务活动的规范性、透明度和合法性,保障学校财产的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效率,有效遏制贪污和浪费等不良现象。

本文所述财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各个类型、地区的中小学校。

2. 财务管理职责2.1 学校财务部门。

学校应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部门应有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来完成相关任务。

2.2 财务管理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财务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他们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保证财务管理的公正、准确和安全。

2.3 学校领导。

学校领导要牢固树立财务管理意识,加强对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

3. 财务管理制度3.1 预算管理。

学校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预算管理要求,制定学校财务预算,明确经费的来源和用途,控制经费的使用,确保经费的合理调配和充分利用。

3.2 会计制度。

学校应按照国家会计法和相关会计准则,建立起符合学校实际情况的会计制度,明确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报告和会计档案的管理程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3.3 资金管理。

学校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收付、资金保管和现金流量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作。

3.4 资产管理。

学校应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包括资产购置、使用和处置等方面的规定,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防止浪费和贪污行为的发生。

3.5 购买管理。

学校应建立规范的购买管理制度,包括采购流程、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和供应商评估等方面的规定,确保购买活动的合法性、公平性和透明度。

4. 监督和检查学校应建立保障财务管理制度有效执行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包括内部监督机构和外部审计机构的参与,确保财务管理活动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5. 处理违规行为对于发现的财务管理违规行为,学校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包括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和法律后果。

江西省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2022

江西省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2022

江西省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2022 江西省出台学前教育和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从2018年起,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按不低于600元/年、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按不低于1000元/年,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至此,江西省实现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的全覆盖。

据了解,根据江西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投入实际情况,江西省财政对不同阶段教育的学校经费,实行不同的保障机制。

目前,各级财政对义务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阶段学校,分别按小学生均公用经费600元/年、初中生均公用经费800元/年、中等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3000元/年和高等教育学校(含高职)生均公用经费12000元/年的标准予以补助。

学前教育和普通高中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在整个教育体系中都具有重要地位。

因此,根据江西省教育发展的现实需要,为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和普通高中经费保障水平,江西省决定同步制定学前教育和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促进全省学前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江西省综合考虑学校开支实际需要和全省财力水平,参照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制定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为不低于600元/年,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为不低于1000元/年。

按照基础教育以县(市、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学前教育和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统筹落实。

省财政将根据在校人数和财力情况等因素,对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落实到位的市、县(区),分别给予学前教育平均生均300元/年、普通高中平均生均400元/年的奖补。

目前,两个公用经费保障的主要是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且执行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公办幼儿园和全省各级公办普通高中学校。

同时,江西省鼓励各地结合当地财力水平和办园成本等因素,研究制定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参照公办标准对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给予补助。

根据目前江西省公办幼儿园在园人数45.5万左右、公办普通高中在校学生80万人左右测算,全省各级财政学前教育公用经费共需约2.7亿元,普通高中公用经费共需约8亿元。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实施办法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实施办法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实施办法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管理、科学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中小学校。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应遵循学生利益至上、教育质量优先、科学决策、公平公正、节约用钱、风险防范的原则。

第五条中小学校校长与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校务财务负有管理责任,实行分级管理、明确责任。

第六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透明原则,接受相关部门、社会监督。

第七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会计制度。

第八条中小学校应当自觉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监管,主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九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制度,下设校级财务部门,专门负责校内财务工作。

第十条校长是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执勤中要带头遵守财务制度。

第十一条校长可选中一名副校长兼管财务,由全校教师和学生代表公开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校级财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中小学校财务管理规程,组织财务人员培训,组织编制年度预算和决算,会计核算,资金使用和保管,财务报表编制。

第十三条校级财务部门实行负责制,要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奖惩机制,对工作不力的进行处理。

第三章财务管理制度第十四条校级财务部门应编制中小学校年度预算,包括教学经费、教学设备费、学生生活费、人员工资等。

第十五条财务管理实行预算管理,各项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校级财务部门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作出决定在使用经费、设备、人员上的调整。

第十七条在资金使用方面,校级财务部门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主动接受审计。

第十八条在财务预算报告上,必须清楚明确,经学校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九条财务部门必须定期进行财务审计,依法向学校外部部门提交财务报表。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二十条校级财务部门应定期审核学校经费情况,防止挪用、滥用公款。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详解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详解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详解一、财务管理责任中小学校校长是学校的最高行政负责人,也是财务管理的首要责任人。

校长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对学校的财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确保经费使用合法、合规。

校长还应建立财务管理工作的责任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配备专业财务人员,确保财务工作的高效运转。

二、预算管理预算管理是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财务管理的基础。

校财务部门应依据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制定详细的财务预算,包括教育经费、后勤保障费、教研科研经费等各项支出。

预算编制要合理、科学,遵循经费管理的原则和规定,确保学校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三、经费管理中小学校的经费来源有两大类:一是政府拨款,包括教育事业经费和综合经费;二是校内自筹经费,包括学杂费、募捐资金、社会捐款等。

校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的经费管理制度,对各类经费进行科学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合规、透明。

经费管理要注重教育教学的需求,保障教学设施的改善和师生生活的改善。

四、会计核算会计核算是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核心环节,是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统一、规范的记录和分析。

校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对学校各项经费进行明细的分类和记录,编制财务报表,进行财务分析和评估。

会计核算要遵循会计原则和规范,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五、资产管理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多种形式,是学校的重要财产。

校财务部门要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对学校的各类资产进行登记、盘点、评估,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资产管理要注重规范和安全,做好资产的维护和维修,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

六、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必要环节,是对财务活动进行规范和安全监控的重要手段。

校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控制、审计控制、风险控制等各项内容。

内部控制要注重预防和检测,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管理中的各类问题,确保学校财务活动的正常运转。

中小学校收入支出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收入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收入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包括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及附属单位。

第三条中小学校收入支出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收入合法合规,支出合理合法。

2. 诚信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

3. 效率原则:优化财务管理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 安全原则:加强资金安全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四条学校收入包括:1. 教育事业收入:学费、住宿费、代收费等。

2. 非教育事业收入:捐赠、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等。

3. 财政补助收入:政府财政拨款、专项经费等。

第五条学校收入管理要求:1. 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2. 收入入账及时,确保收入真实、准确、完整。

3. 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明确收入分配和使用范围。

第三章支出管理第六条学校支出包括:1. 人员经费:工资、奖金、补贴等。

2. 公用经费: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维修费等。

3. 设备购置费:教学设备、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

4. 专项经费:教育科研项目、培训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七条学校支出管理要求: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合理编制支出预算。

2. 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3. 加强支出审核,确保支出真实、合法、合规。

4. 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八条学校资金管理要求:1. 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收支流程。

2.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3. 加强资金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4. 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九条学校设立财务监督机构,负责对学校收入支出进行监督检查。

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范文(4篇)

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范文(4篇)

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财务管理行为,保障学校财务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小学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应当建立财务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保障财务管理的有效运行。

第四条学校应当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财务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五条学校财务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诚实守信、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体系,保障资金的安全、合法和有效使用。

第七条学校应当规范财务管理的各项流程,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和及时。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财务管理的信息化系统,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

第九条学校应当进行财务管理的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第十条学校应当定期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调查,总结经验,完善制度。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资金管理的预算制度,合理确定年度开支计划。

第十二条学校财务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制度,做好资金收支的安排和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规范资金的使用流程,严格执行财务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控。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确保资金的安全,加强对财务领域内部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采购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采购管理的规范制度,明确采购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按照采购管理制度进行采购活动,确保公平竞争和合理选择。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供应商的库房管理制度,保障采购物品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进行采购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财务报告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财务报告的编制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和准确。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财务报告制度及时编制和提交各类财务报告。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对财务报告的审核和审计,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保留财务报告的原始凭证和相关文件,备查和备案。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定期公布财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财务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小学校财务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各级各类中小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制度遵循合理、规范、公开、透明、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应当遵循预算绩效管理原则,确保校内各项经费使用合理有效。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五条中小学校收入主要来源包括国家拨款、各级政府补助、社会捐赠、校内收费等。

第六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各项收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第七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收入核算制度,确保收入真实、合法、透明。

第八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内各项收入的监管,防止财物流失。

第三章支出管理第九条中小学校支出项目主要包括工资福利、设备购置、教学改革、学生活动、办公经费等。

第十条中小学校支出应当按照预算进行管理,不得超支。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支出应当遵循节约、合理、科学的原则,确保经费使用效果。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支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财务报告第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定期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完整、合规,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机制,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审核。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上级主管部门对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财务资料。

第十八条对违反财务制度的中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有权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审批程序第十九条中小学校在进行重大财务支出前,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

第二十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审批程序,确保财务支出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审批程序的监督,杜绝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将有助于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三篇)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三篇)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的财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财务目标和管理原则:中小学校的财务目标通常是以合理利用财政资源,确保校园基础设施和教育教学设备的维护和更新为核心。

财务管理的原则包括规范性、透明性、效能性、公正性和风险可控性。

2. 预算编制和管理:校务预算是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具体需求,编制中小学校各项收支预算的有关指导文件。

预算编制和管理主要包括财务部门的财务规划、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预算报告等环节。

3. 资金管理:中小学校财务管理涉及到各类资金的管理,包括财政拨款、学杂费、捐赠、社会资金等。

资金管理包括资金筹措、资金分配、资金使用、资金监督和资金评估等方面。

4. 采购管理:中小学校的采购管理是指对教育教学设备、办公用品、实验仪器等物资的采购、管理和使用进行规范和监督。

采购管理主要包括采购计划、采购申请、招投标、合同管理、验收入库和资产管理等环节。

5. 财务核算和审计:中小学校财务核算是对学校各项收支情况进行会计记账、分类核算和汇总报表的过程。

财务审计是对校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合规性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的审查和评价。

6. 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开:中小学校应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编制和发布年度财务报告,及时向教职工、家长和社会公众公开学校的财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是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一般情况,具体实施还需要根据各个学校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制定和落实。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二),是指规范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中小学校作为公共教育机构,其财务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学校经费的使用效益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下面将详细介绍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一、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概述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是指学校依法依规进行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收支核算、财务报告等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 资金来源和使用:规定学校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明确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学杂费等各种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

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小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

第三条中小学财务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理财、民主管理、公开透明、勤俭节约的原则,确保教育经费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第四条中小学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制定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二)编制和执行预算,确保预算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效益性;(三)规范收支行为,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四)保障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中小学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预算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政策,遵守预算编制的程序和要求;(二)真实性原则:预算编制应当真实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不得虚报、隐瞒、截留、挪用;(三)科学性原则:预算编制应当结合学校实际,科学合理地预测收入和支出,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四)效益性原则:预算编制应当注重资金使用效益,优先保障教育教学和学校发展的重点支出。

第六条中小学预算分为年度预算和中期预算。

年度预算应当根据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学校发展规划编制,报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中期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报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中小学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预算,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八条中小学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价制度,对预算执行效果进行评价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收支管理第九条中小学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收入应当依法合规,不得违规收取费用;(二)完整性原则:收入应当全面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不得隐瞒、漏报;(三)及时性原则:收入应当及时入账,不得拖延、占用;(四)安全性原则:收入管理应当确保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损失。

中学财务管理制度2024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中学财务管理制度2024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中学财务管理制度2024中小学校财务制度2024年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是根据中小学校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财务管理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学校财务管理行为,保障学校财务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二、财务管理原则:1.依法合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财务管理,确保学校财务活动合规。

2.经济合理原则:在保证财务安全的前提下,尽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3.开放透明原则:财务信息应当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学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4.科学高效原则:采用现代化科学管理手段,优化流程,提高财务管理效率。

三、财务管理程序:1.预算编制:按照学校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制定年度预算,并报请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2.预算执行:根据批准的预算,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支出,确保预算执行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3.会计核算:按照会计准则和规定,进行凭证录入、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编制,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审计监督:定期对学校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提高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5.财务报表公示:按照规定,定期公示学校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学校财务公开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四、财务管理权限:1.预算权限: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年度预算,并报请校务会议批准。

2.支出权限:各部门根据预算控制范围和权限,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支出。

3.收费权限:学校在依法收取国家规定的学费和其他费用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收费标准和办法。

4.报销权限:各部门负责报销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销。

5.决算权限: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对学校年度财务收支进行决算,并报请校务会议审议通过。

五、财务管理责任:1.学校校长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对学校财务活动负有总责。

2.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

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全文

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全文

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全文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六条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即在一定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第七条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第八条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第九条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条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十一条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中小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国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第十二条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三条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第十四条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中小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第十五条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第十六条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中小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第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第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第四章收入管理第二十条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第五章支出管理第二十四条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校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中小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第二十八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第三十条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第三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第三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第三十四条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第三十五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第三十八条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三十九条专用基金包括:(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其他中小学校,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三)奖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第四十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第八章资产管理第四十一条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四十二条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第四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第四十五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第四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第四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第四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中小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第四十九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第五十条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第五十一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第五十二条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中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小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第五十三条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五十四条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中小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第五十五条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五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第九章负债管理第五十七条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第五十八条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中小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第五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第六十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第十章财务清算第六十一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第六十二条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第六十三条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四)分立的中小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六十四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中小学校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第六十五条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第六十六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中小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分析指标、绩效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六十七条中小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财务分析,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内容包括中小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资产负债率等.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可以根据学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第十二章财务监督第六十八条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第六十九条中小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第七十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第七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十三章附则第七十二条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三条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中小学校,以及独立核算的中小学校校办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第七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七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或者补充规定.第七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第七十七条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附:中小学校财务分析指标附中小学校财务分析指标1.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中小学校预算收入和支出总预算及分项预算完成的程度.计算公式为:收入预算完成率=年终收入执行数÷(年初收入预算数±年中收入预算调整数)×100%年终收入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收入数.支出预算完成率=年终支出执行数÷(年初支出预算数±年中支出预算调整数)×100%年终支出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支出数.2.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中小学校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3.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衡量中小学校按照实际在校生人数平均的事业支出、公用支出水平.计算公式为:生均事业支出=事业支出÷实际在校生人数生均公用支出=公用支出÷实际在校生人数4.资产负债率,衡量中小学校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2024年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范文(七篇)

2024年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范文(七篇)

2024年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范文为了维护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秩序,确保教育经费的规范核算与使用,特制定以下规定:一、经费核算与账户管理1. 确立统一的经费核算标准,各中学及村小(教学点)实行报账制度,但学校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及财务自主权保持不变。

2. 遵循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规定,中小学校在本地金融机构设立零余额账户,专用于核算学校的财务收支。

该账户的管理需严格依照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的相关法规执行。

二、财务核算人员配置1. 乡镇中心学校的财务核算点应配备专职会计与出纳人员,具体人数根据乡镇规模确定,一般乡镇配置__人,大乡镇配置__人。

2. 各中学与小学则仅设立报账员,由财务核算点统一为各中小学校建立账簿。

中学与小学财务核算点的会计分别负责代理记账工作,并承担会计核算、资金收付、编制会计报表、档案管理等财务相关业务。

3. 学校可设立由教职工选举推荐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初审学校每月的收支汇总表,并由校长进行终审。

学校需对会计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

三、财务人员要求1. 财务工作必须由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且学校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避免随意撤换与调动。

四、预算管理1. 根据财政“四项”改革要求,中小学校需编制全面的部门预算,将所有收入与支出纳入其中,并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体系。

2. 预算编制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方针与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法》、《教育法》及《义务教育法》,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严禁编制赤字预算。

3. 预算内容涵盖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及政府采购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及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则主要包括基本支出(如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与项目支出等。

预算编制时需全面考虑预算内外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优先保障教职工工资、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及资助贫困生等关键领域。

4. 预算执行过程中,各中小学校应根据资金用途,通过网上申请或填写《中小学校用款计划表》向教育财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解析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解析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解析一、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基本原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证校园内的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规范性,确保校园的正常运营。

其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合法合规原则:校园内的经费使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能违法违规。

2.公开透明原则:校园内的经费使用应该公开透明,校园内所有经费收支都应该向师生和社会公开,确保其公开透明。

3.责任追究原则:在财务管理中,应明确责任人和审核人,一旦出现经费使用不当的情况,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4.严格执行原则:校园内的财务制度应该得到全体师生的共识并严格执行,杜绝违规操作。

5.节约用钱原则:在经费使用方面,要根据实际情况,正确合理调配经费,杜绝浪费现象。

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主要内容1.经费管理制度中小学校在经费管理方面应建立科学完善的制度,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财务报账、财务监督、经济责任追究等环节。

(1)预算编制:校园内的各项经费使用应当根据实际需求编制预算,确保各项支出有据可依。

(2)预算执行:校园内的各项支出应按照预算进行执行,不得私自挪用。

(3)财务报账:校园内的财务活动必须进行详细的报账工作,确保财务交易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财务监督:校园内应建立财务监督机制,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资产管理制度中小学校资产管理制度包括了对校园内各类资产的采购、使用、保管、维护和报废等方面的规定。

(1)资产采购:校园内的资产采购应用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2)资产使用:校园内的资产应根据规定用途进行使用,不得私自挪用和乱用。

(3)资产保管:校园内的资产应设专人专管,保障资产的安全。

(4)资产维护:校园内的资产应定期检测、维护和维修,确保资产的完好使用。

(5)资产报废:校园内的资产报废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被合理报废。

3.经费使用制度中小学校经费使用制度主要涉及学校办公经费、教学经费、生活经费等方面的规定。

2023年中小学校财务的管理制度

2023年中小学校财务的管理制度

2023年中小学校财务的管理制度2023年中小学校财务的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中小学校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

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规范资金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维护学校声誉。

如实的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

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收入管理制度第四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收入主要包括:教育经费拨款、教育附加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第五条学校的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财政拨款和上级补助收入直接列单位预算。

学校收取的各种代收费、农村学校收取的幼儿经费都要纳入学校经费帐户统一核算。

所有经费都不得截留或隐瞒,事项发生后15天内不办理经费解缴手续的视为挪用教育经费,对单位领导人和经办人进行通报并处以违规金额3—5%罚款。

情节严重的上级部门处理。

第六条学校面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除出具收费票据外,一律要填写收费情况统计表,必须经班主任和学校领导核实签字后,随票据报财务人员记帐。

第三章支出管理制度第七条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事业支出、专项支出。

第八条各项支出应分清性质和类型,正确列支和归集。

专项支出要与拨入专款配比。

第九条单位支出按下列口径办理:(1)购入的办公用品可直接列报支出,购入其他各种批量物品在领用时凭出库单列报支出。

2022版中小学财务制度

2022版中小学财务制度

2022版中小学财务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小学的财务管理,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推动学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财务制度是教育事业单位中小学的财务管理规章,适用于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条中小学应当依法、规范地开展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财务监督,保障财务安全、合规、透明。

第三条中小学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体制、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实行科学、规范、严密、高效的财务管理。

第四条中小学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关于中小学财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管理工作合法、合规。

第五条中小学财政经费的保证来源于财政拨款以及学生、社会的资金,财务管理的目的是要把财政资金和其它资金用在恰当的地方,保证财务经费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中小学应当设立财务管理机构,专门负责中小学的财务管理工作,具体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指定。

第七条中小学财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中小学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章,负责财务管理规范、政策的宣传、解释和实施;(二)组织编制中小学的年度财政预算和财务报表,监督执行;(三)核查中小学的各项经济收支,保证资金安全、合理、规范、透明;(四)监督中小学的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保证中小学的经济活动合法、合规;(五)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中小学的经济监督检查,接受监督。

第三章财务管理制度第八条中小学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明确以下方面的内容:(一)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规范、透明、公平、公正、公开、安全等;(二)财务管理的职责分工及工作程序,包括报账、审批、结账等;(三)财务管理的经费来源、计划支出、执行监督等;(四)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要求,包括财务决策、经费保管、使用等;(五)财务管理的奖惩制度,包括奖励、处罚、激励、约束等;(六)财务管理的监督方式,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等。

2024年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2024年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一、总则1.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是为了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保障学校财务资金的合理使用,维护学校财务安全,推动学校可持续发展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

二、财务组织机构2.学校应设立财务部门,由专职财务人员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部门应按照职责划分岗位,明确财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财务管理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3.学校财务部门应在每学年初编制财务年度预算,明确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计划,并在学校教职员工代表大会上进行公示和审议。

三、资金管理4.学校资金包括拨款资金、学杂费收入、捐赠款、奖学金资金等。

学校应建立相应的账户和财务凭证,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流动性。

5.学校财务部门应建立资金日常管理制度,确保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资金的使用需有申请、审批、报销等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6.学校应建立严格的收支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四、财务报告和审计7.学校财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编制财务报告,包括预算执行情况、收支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等。

财务报告应经过财务部门审核并报学校领导层审定后公示。

8.学校应每年进行一次财务审计,由独立的财务机构进行审计。

审计报告要公示,并及时整改其中存在的问题。

五、办公用品和设备管理9.学校财务部门应建立办公用品和设备管理制度,明确采购、使用、报废等环节的权限和程序。

10.学校办公用品和设备的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确保质量优良、价格合理。

六、财务培训和监督11.学校应定期组织财务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确保他们具备良好的财务管理知识和技能。

12.学校领导应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督和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七、奖惩机制13.学校应建立完善的财务违纪处罚和奖励机制,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罚;对财务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个人和部门给予相应奖励。

14.学校应加强对财务工作的宣传,提高全体师生的财务意识,营造良好的财务管理氛围。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1.26•【字号】赣财教[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07]7号)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省直管县财政局: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3号)的精神,我们制定了《江西省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江西省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二OO七年一月二十六日附件:江西省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是指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中小学学校账务管理制度

中小学学校账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财务管理,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务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财务收支活动,包括学校内部各部门、各项目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二)真实性原则: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变造、隐匿、篡改;(三)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配置资源,确保资金安全;(四)公开性原则:财务活动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五)责任性原则:明确财务责任,落实财务责任追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校设立财务处,负责全校财务管理工作,财务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财务人员若干名。

第五条财务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编制和执行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二)负责学校财务收支的核算、审批和监督;(三)负责学校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四)负责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五)负责学校财务报告的编制和上报;(六)负责学校财务信息化建设;(七)负责其他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校内部各部门、各项目设立财务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本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二)负责本部门、本项目的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三)负责本部门、本项目的财务核算、审批和监督;(四)负责本部门、本项目的资产管理和核算;(五)负责本部门、本项目的财务报告编制和上报;(六)负责其他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财务预算管理第七条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由财务处编制,经学校领导班子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学校年度收入预算;(二)学校年度支出预算;(三)学校年度资金平衡预算;(四)学校年度财务分析报告。

第九条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原则:(一)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三)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注重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1.31•【字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江西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教育厅2021年1月31日江西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促进中小学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9〕1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第四条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午休、商业保险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第五条中小学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1.伙食费:学校食堂按学生自愿和公益性原则向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

学校食堂要建立伙食台账,分月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学校为学生提供校外配餐的,除伙食费外不得另加收服务费。

财政部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校财务制度》(2022)

财政部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校财务制度》(2022)

财政部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校财务制度》(2022)加入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您不再孤军奋战本期导读:新《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从202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制度》从六个方面进行了修订:1.调整了《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再要求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执行本制度。

2.明确党组织领导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

3.强化学校财务队伍建设,新增学校财务主管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的岗位设置、职责权限以及任职条件等规定。

4.对学校采取自主经营食堂、委托方式经营食堂、配餐或托餐等不同方式为学生供餐的实际情况,分类提出财务管理要求。

5.明确课后服务等服务性收费的管理要求,增加中小学校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禁止性规定,加强对地方落实“双减”政策财务行为的指导。

6.根据新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对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报告制度等内容作相应调整和细化。

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22〕159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中小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对《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政部教育部2022年 7月 14日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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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系统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

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

即在一定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

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八条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条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中小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国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

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

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

中小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六条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中小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管理第二十条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

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第二十四条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校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中小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

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

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

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第三十四条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五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第三十八条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九条专用基金包括:(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

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其他中小学校,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奖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第四十一条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四十五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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