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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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我国职务发明其判定条件

论述我国职务发明其判定条件

论述我国职务发明其判定条件《论述我国职务发明其判定条件》前几天我朋友大刘可算遇到了纠结事儿。

大刘在一家科技公司上班,是个挺不错的技术骨干。

他们公司呢,让他参与了一个重要项目的研发,大刘自己也利用业余时间琢磨优化其中一些方案。

突然有一天,大刘发现自己做的一个改进部分特别有价值,都能单独弄个小发明了。

这时候他就开始琢磨这发明算是他自己的呢,还是公司的职务发明啊?他来找我商量,这可把我给问倒了,于是我就开始仔细研究我国职务发明的判定条件。

先说啊,我国判定职务发明主要有这么些个情况。

如果员工是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那大概率就是职务发明。

就好比大刘,他的本职工作就是搞这个项目的研发,他在这个项目范围内弄出了啥发明,正常来讲就是职务发明。

就像公司让厨师老王研发新菜品,老王在工作中鼓捣出来的新菜那就属于公司。

这时候老王要是说:“这菜是我自己想出来的啊,我得带走。

”那可不行。

第二种情况就是,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这也算是职务发明。

比如说公司老板有一天突发奇想,让做会计的小李去琢磨琢磨怎么改进公司的办公用品摆放(虽然这离小李的本职工作挺远的),小李要是真的搞出个发明来,别看和财务没关系,照样是公司的职务发明。

还有一种蛮关键的,就是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也算职务发明。

这就好比张师傅从汽车厂退休了,他要是退休半年就捣鼓出个和之前在厂里负责的汽车发动机改进相关的发明,这仍然是原汽车厂的职务发明。

原单位的赵科长要是知道了,肯定会说:“张师傅,您这发明还得算是咱厂里的啊。

”那从利用物质技术条件来看呢,如果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也属于职务发明。

这里说的物质技术条件比如公司的实验室、实验器材、数据库啥的。

大刘就老在公司的实验室里鼓捣他的小改进,这实验室又不是他家的,要是这个改进算个发明的话,那十有八九是公司的职务发明。

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研究

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研究

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研究目前,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中占据极大的比重,本文通过分析参考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职务发明相关制度,在职务发明的界定、权利归属,以及职务发明人的奖酬三个方面,分析我国法律对职务发明制度的规定,现有职务发明制度的不足,并借鉴发达国家相关制度,提出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完善方向。

一、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立法概况1984年,我国《专利法》首次提出“职务发明”的概念,理论界往往将职务发明的界定、职务发明的权利的归属、职务发明人的报酬三大内容定义为职务发明制度的核心内容,以下将从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1984年专利法与1992年专利法职务发明的界定方面,专利法将职务发明的范围进行了限定,主要包含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二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在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方面,根据实际国情,法律针对所有制不同的单位制定了不同的权利归属制度。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利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单位有权进行持有;外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都由企业所有。

关于职务发明人的报酬,职务发明创造做出后,单位享有申请专利的去权利,专利被授予后,单位负有对职务发明人进行奖励的义务。

但我们认为,这种奖励更具有精神慰藉的意义,与现有《专利法》所规定的对职务发明人物质报酬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二)2000年专利法与2008年专利法2000年与2008年专利法在职务发明的界定方面仍按照是否属于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完成来界定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在权利归属方面,前者与后者基于国情改变,不再根据单位的所有制形式进行区分,单位拥有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作为专利权人的权利。

在职务发明人的报酬方面,前者与后者专利法的规定与前述专利法的规定有所变动,采取奖励与报酬相结合的方式。

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人进行奖励,此外,如果职务发明专利被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单位应当支付职务发明人一定的报酬,报酬的具体数额应当参考专利的推广应用范围、取得的实际经济效益等因素。

我国专利法中的职务发明制度

我国专利法中的职务发明制度

我国专利法中的职务发明制度摘要:我国专利法的职务发明制度规定了关于职务发明及其专利权归属等相关方面问题的制度。

主要涉及到了三个方面,分别是职务发明的界定、职务发明的奖励制度、职务发明的署名权。

本文就主要从这三个方面来论述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以供参考及不吝指正。

关键词:专利制度;职务发明制度;职务发明奖励制度;署名权引言当代企业的经营,一方面是传统意义上的商贸经营,一方面是知识产权的攻防运作。

对于很多企业尤其是技术密集型企业来说,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对企业的战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设计合理有效的职务发明制度,一方面可以减少职务发明的权属纠纷,另一方面也可以推进职务发明的研究和实施,促进技术创新。

一、概述职务发明制度是我国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专利法》司法实践中最常被讨论的话题之一。

目前我国规定职务发明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其中专利法于1984年发布,并分别于1992年、2000年、2008年及2020年进行了四次修改,其中最新修订的2020年版本生效时间是2021年6月1日。

而专利法实施细则于2001年发布,经过了2002年及2010年两次修改,目前适用的是2010年修订的版本。

职务发明制度包括了以下部分内容:一、职务发明的界定;二、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制度;三、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

二、职务发明的界定发明分为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是指员工执行所在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以下简称“职务发明”)。

一般来讲,专利涉及的发明创造是由自然人(即发明人)通过创造性劳动产生,但很多情况下,发明人是基于企业单位的工作需要,或者是基于在企业单位获得的信息而产生的发明创造。

根据《职务发明条例》、《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要明确发明(为了简便,智力创造成果统称“发明”)相关权利归属,首先需要明确以下概念:发明人,即对技术成果的实质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职务发明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原创实用版】目录1.职务发明制度的定义和背景2.职务发明制度的实施对象和范围3.职务发明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4.职务发明制度的意义和作用5.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正文1.职务发明制度的定义和背景职务发明制度,是指在特定职务领域内,针对职务发明创造的一种激励和保障制度。

这一制度源于 18 世纪英国工业革命时期,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创新活动的日益活跃,逐渐在世界各国得到推广和应用。

在我国,职务发明制度作为科技创新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职务发明制度的实施对象和范围职务发明制度主要适用于以下对象和范围: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组织内的科技工作者,以及在这些组织中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职务活动的人员。

具体涵盖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先进制造等高新技术领域,以及其他需要鼓励创新和发明的行业和领域。

3.职务发明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职务发明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职务发明权的归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权和专利权归所在单位所有,但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的权利。

(2)职务发明的奖励: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一定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金、职务晋升、津贴等待遇。

(3)职务发明的成果转化:所在单位有责任积极推动职务发明的成果转化,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转让、合作开发、自行实施等方式。

职务发明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激励性:通过赋予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一定的权益和奖励,激发其创新创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保障性:明确职务发明权的归属和成果转化的责任,保障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合法权益。

(3)公平性:兼顾单位和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利益,实现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公平分配。

4.职务发明制度的意义和作用职务发明制度具有以下意义和作用:(1)提高科技创新能力:通过激励和保障职务发明创造,提高企业和单位的科技创新能力,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职务发明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摘要:一、职务发明制度的定义和背景二、职务发明制度的优势和作用三、职务发明制度的实施流程四、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现状和展望五、如何优化职务发明制度正文:职务发明制度是一种知识产权制度,主要针对企事业单位中的技术人员和创新者,旨在保护和激励他们在工作中创造的发明和创新。

职务发明制度规定,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或者使用单位的材料设备等条件下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权的归属一般为单位,同时,发明人享有相应的奖励和待遇。

职务发明制度具有以下优势和作用:1.促进技术创新:职务发明制度能够鼓励企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在工作中不断创新,为单位创造更多价值。

2.提高企事业单位竞争力:通过职务发明制度,企事业单位可以掌握更多的核心技术,提高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

3.保护知识产权:职务发明制度有助于保护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防止技术成果被非法利用。

4.激发员工积极性:职务发明制度使员工在工作中取得的成果得到认可,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职务发明制度的实施流程如下:1.发明人完成职务发明后,向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2.单位对发明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3.单位与发明人签订职务发明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单位为发明人申请专利,并承担相关费用。

5.专利授权后,单位享有专利权,发明人享有相应的奖励和待遇。

在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

当前,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现状如下:1.企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的认识不够到位,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

2.职务发明奖励制度不完善,部分单位对发明人的激励不足。

3.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较高,影响企事业单位投入创新的热情。

为优化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制度的认识。

2.完善职务发明奖励制度,提高发明人的待遇和积极性。

3.降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

职务发明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原创版3篇】篇1 目录1.职务发明制度的定义与背景2.职务发明制度的实施与作用3.职务发明制度的优势与问题4.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篇1正文一、职务发明制度的定义与背景职务发明制度是一种激励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旨在鼓励公职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挥创造力,提出新的发明、设计或改进现有技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

这一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随着全球科技创新浪潮的兴起,逐渐受到各国政府重视。

二、职务发明制度的实施与作用职务发明制度通过对公职人员提出的发明、设计或技术改进给予奖励和保护,激发他们为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积极性。

具体实施方式包括职务发明奖励、专利申请资助、技术成果转化等。

这一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科技创新:职务发明制度鼓励公职人员在工作中进行创新尝试,有利于形成持续创新的氛围,推动科技进步。

2.提高工作效率:通过职务发明,公职人员可以改进现有工作流程和技术,提高工作效率,节省人力物力。

3.增加公共利益:职务发明制度有助于推动技术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为社会创造更多价值。

三、职务发明制度的优势与问题1.优势:(1) 激发创新意识:职务发明制度能够调动公职人员创新积极性,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为社会发展贡献智慧。

(2) 保护知识产权:职务发明制度明确了公职人员的发明成果归属,有利于保护他们的知识产权,防止成果被侵权。

(3) 促进技术转化:职务发明制度鼓励公职人员将创新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推动经济发展。

2.问题:(1) 监管难度:职务发明制度的实施需要对公职人员的创新成果进行评估和监管,可能面临一定难度。

(2) 资源分配不均:部分公职人员可能因为职务原因,更容易获得资源和机会,导致职务发明制度资源分配不均。

四、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我国在引进职务发明制度的同时,积极探索符合国情的实施路径。

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对职务发明的奖励力度,完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和成果转化机制。

论述我国职务发明的定义及其判定条件

论述我国职务发明的定义及其判定条件

论述我国职务发明的定义及其判定条件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述,你可以选择其中一两点进行展开:1. 职务发明的概念介绍:职务发明指的是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创造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工作成果的一种。

与个人发明不同,职务发明主要是指在从事特定职务时,借助工作条件、资源和机会所创造的发明。

2. 职务发明与知识产权的关系:职务发明属于企业或机构的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中具有重要意义。

职务发明的保护和管理对于促进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

3. 职务发明的意义与影响:职务发明的产生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综合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还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通过对职务发明的合理激励和保护,可以推动创新活动的开展,增强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4. 职务发明的争议与挑战:在职务发明的定义和判定方面,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

如何准确界定职务发明的范围等问题,需要在实践中进行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通过对职务发明概念的概述,可以为接下来的内容提供一个基础和背景,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探讨职务发明的定义及其判定条件。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内容:文章结构旨在为读者提供对文章的整体框架和内容安排的概览。

通过明确的结构,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文章的逻辑顺序和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

本篇长文的结构如下:1. 引言部分1.1 概述在引言部分,我们将对职务发明的定义及其判定条件进行论述和探讨。

我们将首先概述职务发明的背景和重要性,引发读者对该话题的兴趣和关注。

1.2 文章结构在本节,我们将介绍本篇长文的整体结构和各个部分的内容安排。

通过清晰地列出文章的目录和大纲,读者可以更好地了解文章的组成和每个部分所阐述的内容。

1.3 目的引言部分的最后一部分是明确阐述本篇长文的目的和意义。

我们将明确指出我们的研究目标,以及我们希望通过本文能够达到的预期效果。

2. 正文部分2.1 职务发明的定义在正文的第一部分,我们将详细阐述职务发明的定义和相关概念。

试析我国职务发明归属制度存在的问题

试析我国职务发明归属制度存在的问题

试析我国职务发明归属制度存在的问题对职务发明的主体界定不明确我国《专利法》对职务发明的主体并没有明确规定,只规定了什么情况下的发明构成职务发明。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职务发明分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的职务发明和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职务发明。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所谓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等;所谓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显然,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我们仅仅能得知职务发明的主体应当为本单位的工作人员。

但是对单位中哪些人员应当被归为职务发明人仍然没有说明。

关于如何确定职务发明,应考虑三个因素,一是职务因素,二是技术因素,三是意思自治因素。

职务因素主要是相关人员在单位的任职情况,尤其是技术任职情况。

技术因素指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创造能力。

意思自治因素表示相关人员在雇主的发明创造的意思表示之下进行研究工作。

我国并没有详细区分雇员身份的问题。

显然,雇员有科研人员和非科研人员的区别。

科研人员受雇的目的在于为雇主进行发明创造,而非科研人员并没有科研任务,一般仅仅受雇处理一些事务性的工作。

二者的区别在技术上也有所体现。

只有科研人员才同时具备职务发明所需的职务因素、技术因素和意思自治因素。

因此,非科研人员的发明创造一般不应当适用职务发明的规定,无论是否使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尽管新的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的权属可以由单位和发明者协商确定。

但是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协商程序。

而按我国标准,职务发明专利权基本上都要归单位所有。

即只要雇员拿了单位工资其发明就基本会被认为是职务发明。

在单位看来,发明者拿着单位的工资、奖金、福利,用单位的资金和设备,有什么样的专利当然都应当归单位所有。

这样,单位就有了认定任何一个自己雇员的任何与工作稍有瓜葛的发明为职务发明的权利。

单位大多数情况也乐于主张权利,因为一般来说取得专利权是有利无弊的:首先,一个发明往往是一个或几个科研人员的劳动结晶。

浅析我国职务发明报酬制度

浅析我国职务发明报酬制度

浅析我国职务发明报酬制度【摘要】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职务发明的数量也日益剧增,据统计,每年申请的发明专利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职务发明,发明人或设计人付出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就应该获得一定的报酬,规制好职务发明报酬制度有利于创新型国家的建设,也有利于增强我国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目前我国的这一制度存在很多问题。

文章主要分析我国现行职务发明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对完善我国这一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职务发明报酬;单位;发明人或设计人一、职务发明报酬的概念和意义职务发明报酬是指做出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完成了职务发明创造并获得了专利保护,单位实施该发明创造专利获取丰厚的利润,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从利润中获得的一定比例的经济利益。

这一制度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职务发明报酬制度有利于全社会的创新热潮,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明创造这一重要的知识产权客体在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方面具有重大作用,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给予报酬奖励似乎是促进创新最直接有效的方式。

其次,职务发明报酬制度是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根基就是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近几年来,我国对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都做了进一步的修改,目的在法律的制定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

其中2010年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中,涉及了备受关注的职务发明报酬制度,为实现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了基础。

最后,职务发明报酬有利于改善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发明人往往会为了获得专利的发明投入大量的劳动,他们理所当然的获得奖励和报酬,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劳动者的经济条件和生活水平。

二、我国现行职务发明报酬制度存在的缺陷(一)法律关于职务发明报酬的规定不健全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职务发明报酬的规定主要是专利法16条、专利法实施细则74、75、76、77条等,这些发条制定时时符合当时的基本国情的,但是,近些年来,我国出现了很多新型的关于职务发明报酬的纠纷,在判决这些纠纷的过程中,上述法律规定显示出了很多不足之处:首先,专利法规定只有当发明由单位自行实施或者单位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时、发明人或设计人才有权取得合理报酬,那么在专利申请以前或者专利申请过程中,单位实施专利并获得经济效益的,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就没有取得合理报酬的权利吗?还有,如果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后,单位因为种种原因放弃了该专利权,但仍然以现有技术实施该技术并获得经济效益,此时,又该如何保护发明人的利益呢?其实,这几种情形下,所实施的技术都是发明人付出辛勤汗水所取得的。

论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完善
论我 国职 务发 明制 度的完善
王志 红
( 湖 南警 察 学院
摘 要
湖南 ・ 长沙
4 1 0 1 3 8 )
职 务 发 明 制度 是 确 立 职 务 发 明权 利 归属 与利 益 分 配 的重 要 制度 , 关 系到 我 国 激励 自主创 新环 境 的 营造 , 因此
有必要从 限制 职务发 明的范围, 完善发 明人 的奖酬制度 , 增加发 明人 的权利 内容等方面入手 , 完善我 国现行的职务发 明制度, 使之能够真正促进 科技创新 , 并进 一步促进我国知识产权战略 目标 的实现 。 关键词 职务发 明 认定标准 奖酬制度
益受到损害 。实施细 则将此类发 明创造简单地规定为职务发
明, 虽 然 保护 了原单 位 的 利益 , 但 同时也 产 生 了一些 新 的问题 :
1 . 1 职务发明的认 定标 准过 宽
关于职务发 明的认定标准 ,我 国专利法 第六条第一款作 如该项发明创造确实是在离开原单位 以后才形成发明思路并
文 献 标 识码 : A 中 图分 类 号 : D9 2 3 . 4 2
当前 , 我 国正处于经济 发展方式转型的关键时期 , 依赖引 的物 质 技 术 条 件 。即 使 单位 的物 质 技 术 条件 在 发 明创 造 的完 进和仿效他国技术 已经不 能解决我 国经济持续增长 的需求 。 成中起到 了关键性的作用 , 但笔者认为, 它仍然仅仅是起辅助
务发明, 使得我 国职务专利 的申请量及授权量逐年有所提高。 作 出 的 ,与 其 在 原 单 位 承 担 的 本职 工 作 或 者 原单 位 分配 的任
但考 察 我 国现 行 的 职 务 发 明制 度 ,仍 然 存 在 有 如 现有 立法 和 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执行本单位 的任务而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最新版3篇)目录(篇1)1.职务发明制度的定义与重要性2.职务发明制度的历史发展3.职务发明制度的实施与运作4.职务发明制度面临的挑战与未来发展正文(篇1)一、职务发明制度的定义与重要性职务发明制度,是指在特定职务背景下,为了激励和保护职务发明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国家通过立法对职务发明的申请、审查、授权等环节进行规范的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对于激发职务发明人的创新积极性,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职务发明制度的历史发展职务发明制度起源于 19 世纪的欧洲,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逐渐为世界各国所接受。

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始于 1985 年,历经多次修订,目前已逐渐完善。

三、职务发明制度的实施与运作在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实施与运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职务发明的申请:职务发明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2.职务发明的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职务发明申请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授权条件。

3.职务发明的授权:符合授权条件的职务发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授予专利权。

4.职务发明权益的分配: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国家所有,职务发明人享有合法权益。

四、职务发明制度面临的挑战与未来发展随着科技创新的日益重要,职务发明制度在促进科技进步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职务发明制度仍面临一些挑战,如权益分配不均、审查效率低下等问题。

目录(篇2)1.职务发明制度的定义和背景2.职务发明制度的实施3.职务发明制度的优点4.职务发明制度的缺点5.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现状正文(篇2)1.职务发明制度的定义和背景职务发明制度,是指在雇员履行职务过程中,对于其所创造的发明、实用新型等知识产权,雇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有权益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出现源于雇员在执行雇主交付的任务时,可能涉及到发明创造,因此需要明确权益归属以避免纠纷。

2.职务发明制度的实施在实施职务发明制度的过程中,雇主需要与雇员签订合同,明确职务发明的具体权益归属。

职务发明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摘要:一、职务发明制度的定义与背景1.职务发明的概念2.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发展背景二、职务发明制度的主要内容1.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2.职务发明的奖励与报酬3.职务发明的保护措施三、职务发明制度的作用与意义1.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2.激发员工积极性与创新意识3.维护国家科技安全与竞争力四、我国职务发明制度面临的挑战与改进1.现存问题与挑战2.制度改进的方向与建议正文:职务发明制度是一种激励员工在工作中进行技术创新的制度安排。

我国职务发明制度起源于上世纪80 年代,经过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我国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职务发明是指在执行职务或者使用单位的材料设备等条件下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原则是以单位为主,个人为辅。

这意味着,职务发明成果归单位所有,单位有权决定是否申请专利以及如何使用这些成果。

同时,单位应当给予发明人一定的奖励和报酬。

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对于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职务发明制度激励员工在工作中发挥创新精神,为单位创造更多的技术成果,从而推动科技进步。

其次,职务发明制度有助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满意度,降低人才流失率。

最后,职务发明制度有助于维护国家科技安全与竞争力,增强国家在科技领域的综合实力。

然而,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奖励与报酬机制不完善,发明人权益保障不足等。

为应对这些挑战,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职务发明制度进行改进:一是完善奖励与报酬制度,确保发明人得到应有的回报;二是加强对发明人权益的保障,维护其合法权益;三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职务发明成果的商业化水平。

总之,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在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探讨【模板范本】

对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探讨【模板范本】

对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探讨(崔良华(1984—),男,江苏盐城人,南京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研究生.)随着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职务发明创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目前我国职务发明的比例只有40% 左右,国外则高达90% 多;每年专利转化为商品并能取得规模效益的只有10%,而发达国家可达50%以上。

[1]职务发明的创造和实施现状说明,我国现行职务发明制度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

只有处理好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问题,充分调动发明人或设计人和单位双方的积极性,才能进一步鼓励发明人创造,促进科技进步。

一、职务发明的概述一般而言,从发明创造与单位的关系来看,可以将发明创造分为三大类,即:职务发明创造、自由发明创造和从属发明创造。

在西方国家,“职务发明"一般也被称为“雇员发明”,因为劳动者是在履行其作为雇员的职责中完成发明创造的。

我国《专利法》中称这类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2]职务发明创造,指职工在履行职务中所完成的新发明、新设计,或者是在执行所在单位的指令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从各国的立法来看,对职务发明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其核心大致一样。

《日本专利法》第35条第1款规定,职务发明是指“其性质属于单位业务范围,且完成发明的行为属该单位管辖下的工作人员现在或过去职务范围内的发明”。

《英国专利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职务发明是指“该雇员正常工作过程中或虽在其正常工作外,但是特别分配给他的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德国《雇员发明法》第4条规定,如果发明是雇员在雇用期间做出的,源于私人企业或者公共机构雇员的工作任务,或者在本质上基于企业或者政府机构的经验或活动,就属于职务发明,雇员的其他发明为非职务发明。

对于职务发明,发明完成后,职务发明人负有立即书面向雇主汇报的义务。

也有部分国家并没有对职务发明作出特别规定,如美国。

《美国专利法》只是沿用了一般发明的有关规定,在其第111条规定:“申请专利,除本编另有规定外,应由发明人以书面向专利与商标局局长提出".根据该规定,无论是职务发明还是个人发明,在美国专利申请都要由实际发明人来提出。

工作当中的发明法律规定(3篇)

工作当中的发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现代社会,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创新已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在工作中,许多员工通过不懈努力,发明出具有实用价值的创新成果。

然而,在享受创新带来的成果的同时,我们也需要关注工作中的发明法律规定,以确保创新成果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本文将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角度,对工作当中的发明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工作发明的基本概念1. 工作发明:指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根据单位任务或职责,利用单位提供的条件,独立或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

2. 职务发明:指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根据单位任务或职责,独立完成的发明创造。

3. 非职务发明:指员工在履行职务之外,独立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工作发明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职务发明:单位对职务发明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单位在获得专利权后,应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并可以约定实施专利的收益分配。

(2)非职务发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其完成的非职务发明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单位不得干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职务作品:单位对职务作品享有著作权。

单位应尊重作者的权利,不得擅自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2)非职务作品:作者对其完成的非职务作品享有著作权,单位不得干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技术合同: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签订的技术合同,应明确约定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奖励和报酬等事项。

(2)技术合作合同:单位与外部单位签订的技术合作合同,应明确约定合作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奖励和报酬等事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奖励和报酬等事项。

(2)竞业限制: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防止员工在离职后泄露单位的技术秘密。

四、工作发明权益保护措施1.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奖励和报酬等事项,保障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合法权益。

试论我国职务发明的认定标准制度

试论我国职务发明的认定标准制度

赵陇波
摘 要 个人与单位在职务发明的认定方面,存在着利益衡平。如何协调二者关系,分配好专利成果之利益,步,这便是我国职务发明的认定标准制度亟待解决之难题。当前,我国立法采取“职责
与资源”双标准。然而,参照国外之经验及其成果,反观我国制度之流弊及其负面效应,理应做出如下调整进而予以完善:
其一,强调分工限缩职务之范围。其二,将退职、退休者之争议性发明,规定为与原单位约定权利归属。其三,将“主要是利
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之“主要”解释为对成果之产生起到“关键作用”,并由专利主管部门予以区分。
关键词 职务发明 认定 标准 制度 利益衡平
作者简介:赵陇波,华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
件”而进行的这一职务发明,《实施细则》第 12 条之第 2 款规定, 对于物质技术条件之界定姑且算作到位,但是,尚且未能解决“何 为主要”之问题。
其中何为“主要”,便使得它成为职务之发明之认定中相当困 难的一类⑥。不管职务之发明,属于事先单位授予还是事后单位 之认可,都必须解答“主要利用”之界定问题。
一、我国职务发明的认定标准制度的概况及其问题探析 (一)制度概况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条①第一款之规定,不难发现,其认定 标准有二:即为了执行本单位的任务而完成的发明创造之“职责 标准”;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而完成的发明创造之“资 源标准”②。基于“职责标准”与“资源标准”的认定区分,我国的职 务发明被划分为“履行本单位之任务”和“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 质技术条件”两大类。另外,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③对 《专利法》第六条作了补充规定,通过此规定,对于“职责与资源” 双标准,又做出了明确的界定与补充。 (二)问题探析 1.职责标准之探析:上述立法设定的认定标准制度,已然可 以谓之明确清晰。但是,对于“本单位的任务”,是否需要明确界 定雇员有无进行发明创造的这一专门性义务,学界则是一直争论 不休:即“劳动契约或任务安排中,未布置创造性工作,即不具备 发明创造之义务的情形之下,发明人自主完成创造性智力成果” 是否归类于职责范畴而认定为职务之发明,则存在不同认识,且 大多数学者对此予以否决④。此处《实施细则》之第一款前两项之 规定显然是摈弃了学界非议,恐怕有“过度庇护单位职务发明之 利益而抑制个人创造继而阻碍社会科技进步”之虞。 并且,《实施细则》第 12 条之第 1 款第 3 项,一的年期限之规 定,属于人工切割,略显僵硬。因为,一方面, 发明创造完成之周 期并不确定,若此发明系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之后,发明人凭借 自己的灵感,利用自己智力进行劳动和物质之投入继而实现的发 明创造,将该成果视为单位之创造成果, 显然有些不公平;另一方 面, 如果发明人在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 在新单位也领受了与 原单位同样的工作任务, 那么发明人在此期间完成发明创造, 其 实新单位也有投入, 此时完全归属于原单位, 显然有些不公平⑤。 2.资源标准之探析:至于,“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

论述我国职务发明判定条件

论述我国职务发明判定条件

论述我国职务发明判定条件在咱们的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知道“发明”这两个字,可一说到“职务发明”,可能大家就有点迷糊了,心里琢磨,职务发明到底是啥呀?简单说,职务发明就是指你在工作岗位上,因工作需要或者你和公司、单位之间的某种协议,所产生的发明成果。

这种发明,不完全属于你个人的私有物品,更多的是属于工作单位或者公司,当然也有一些例外。

你看,这就像咱们上班的时候,工作努力,结果发现自己无意间写出了个特别牛的程序,或者设计了个新型机器,这时候是不是感觉既开心又郁闷呢?因为你这“成果”,好像不完全是你的,得看你是咋个工作背景了。

说到职务发明的判定条件,这就像给自己画了个框子,要弄清楚到底哪些发明是属于职务发明的,哪些是属于个人的。

所以,职务发明的判定条件可以从几个方面来了解。

首先得看你做这项发明的背景条件,也就是你是在哪个岗位上工作?如果你是在一个科技公司工作,那么你发明个啥东西,单位很可能就能认定这是职务发明了。

换句话说,你是在为单位工作,是单位的资源和环境催生了你的发明,那么这项发明的成果自然就和单位有着深厚的关系。

如果你自己是个发明狂魔,平时就喜欢在家搞一些奇奇怪怪的小发明,那就完全是你的个人发明了,不用交给单位。

像这样的情况,单位肯定说不上什么话。

再来看看发明过程中的具体工作内容。

如果你是在完成单位指派的任务,做出了技术上的突破,那很显然,你的发明就属于职务发明了。

比如说,你在公司研发部工作,负责开发某款新产品,结果在研发过程中突发奇想,发明了一个新的技术或者解决了一个技术难题,那这时候你肯定得交给单位,单位有权利对这项发明进行相关的专利申请,甚至能根据发明的价值进行分配奖金等奖励。

如果你在个人时间里,自己摸索出了一种全新的工作方式,那跟单位无关,归你自己享有所有权。

有些人可能会问了,“那如果单位并没有给我专门安排发明的任务,而我自己在工作中无意中发明了某项东西怎么办?”这个问题嘛,说起来就有点儿复杂了。

浅谈职务发明制度

浅谈职务发明制度

浅谈职务发明制度法11-1 张晨11102040103【摘要】:职务发明制度是专利权制度中的一项重要权力,其权利的归属问题更是专利权权利归属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的单位。

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所以,保护和分享专利权对保护国家和单位的经济利益和保障发明、设计人的权益,提高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具有积极的意义。

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的相关规定还并未完全健全,这需要我们不断的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职务发明制度权力体制职工发明积极性步入21世纪以来,我国作为一个高速发展的国家,社会科技水平和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种发明创造的出现出现了一种趋势,就是依靠单位进行创造研发。

新世纪高级精密的发明创造需要更多的技术、资金和科技人才,而这些相对于个人来说,单位就具有了非常明显的资金和技术优势,而正是这些优势吸引了各种各样的人才进入单位,从而出现了许多专利权纠纷。

一、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和权利归属我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对职务发明做了较为系统的概括和规定。

1、职务发明制度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对职务发明进行了整体上的定义。

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又具体阐述了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内涵,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我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职务发明做了较为完整的规定。

判断一项发明是否是属于本职工作中的发明创造,那就要求准确掌握标准,严格审查。

职务发明并不是以发明创造人是否利用工作时间完成发明,而是取决于是否和发明人工作任务有关。

关于职务发明的相关法律和制度

关于职务发明的相关法律和制度

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相关法律和制度法律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行政法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公司规定:宜丝集[2010]057号《宜宾丝丽雅集团有限公司专利工作管理规定》第二章专利保护范畴第八条:公司职工执行公司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所有权均归公司所有,完成者享有署名权。

公司职工需要申请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必须先向公司知识产权办公室提出申请,经过公司知识产权办公室的审查确认后才能进行。

未申请或未经批准违规操作,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公司的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前,有关人员应对该发明创造保密。

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将保密内容发表、泄露、许可转让。

不得将属于企业的发明创造申请个人专利。

宜丝集[2007]187号《宜宾丝丽雅集团有限公司专利职务发明人确定管理办法》二、职务发明人的资格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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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本文所要论述的是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就是规定关于职务发明及其专利权归属等相关方面问题的制度。

因此文章从我国的职务发明创造概述入手,首先论述了我国对职务发明的认定,接着论述了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问题在世界上的两种不同的解决模式,进而阐述我国所适用的模式,即我国在解决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问题上的三大原则,并在最后简述了我国的非职务发明制度,以期达到从反面更深一步理解的目的。

希望通过此番论述,充分理解我国在此问题上的立法目的,贯彻其精神,从而减少单位与职工间由此而引发的内部矛盾,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的发明创造积极性,打消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形成良好的科技发明氛围,使国家的科技事业得以繁荣发展。

关键词:职务发明、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

论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在高科技迅猛发展、科技研发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职务发明制度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重要性日益凸现。

在日本,职务发明占整个发明专利申请量的97%(2002年)。

(1)由此可见职务发明制度举足轻重。

所谓职务发明制度,就是规定关于职务发明及其专利权归属等相关方面问题的制度。

由此可见主要涉及到了两个方面,一个是职务发明的概念及其认定,另一个是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

下面本人就主要从这两个方面来论述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

一、我国职务发明创造的概述世界发展进入到近代,由于技术复杂程度越来越高,导致研究开发成本也相应地增长,不少先进的技术开发耗资巨大,仅凭个人的财力已无法承担。

于是人们开始联合起来,以集体的名义从事技术开发。

为了筹集经费,科研人员不得不寻求来自某些单位的财力和物力的资助,开发出来的技术成果,其权利显然不能再像过去那样,完全由发明者自己支配;开发集体或资助单位将享有应得的权利。

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引出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6条第1款规定,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概念明确了,那么现实中我们是怎样去理解这个概念并贯彻实施的呢,接下来我们就其认定作一番探讨。

二、我国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1)参见钱孟娜“日本《特许法》职务发明规定的讨论与修改”,载自《知识产权》,2004年9月,总第83期,第62页。

(2)参见费安玲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157页。

根据以上所述的《专利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职务发明创造分为两类:(一)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的主要类型。

首先,所谓“单位”,应作广义解释,既包括法人单位,也应包括非法人单位。

而所谓“本单位”一词,也应作广义的理解,第二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11条第2款补充规定:“专利法第6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根据这一规定,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理解应包括临时工作人员,例如从其它单位借调、聘请来的人员。

虽然这些人员的编制和工资关系在其他单位,但借调单位、聘请单位实际上是把他们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的,所以在完成该单位所分配的工作的情况下,应当视为本单位的工作人员。

在《实施细则》的第11条第1款中,又将“执行本单位的任务”细分为三种情况:(1)在本职工作中所作出的发明创造所谓本职工作,是指单位确定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工作职责或具体的工作任务。

每个工作人员都有本职工作,但是并非所有本职工作执行的结果都能产生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法意义上的本职工作更确切地讲应限于单位分配给员工的某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和设计任务。

(1)(1)参见张耕著《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版,第238页。

本人认为在判断本职工作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是本职工作与所学专业。

一般情况下,单位确定员工的本职工作通常会结合员工所学专业或技术特长,但所学专业并不能和本职工作等同。

当所学专业和本职工作不相符合时,判断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法定标准只能是员工的本职工作而非所学专业。

其次是本职工作与单位业务范围。

单位确定给员工的本职工作或交付的任务如果超出单位的业务范围,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禁止从事的研制开发活动外,只要该发明创造的作出属于员工的本职工作或任务范围,就应当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单位享有专利申请权。

至于单位是否应此行为而违反了其他的法律法规,于此在所不问。

还有就是完成发明创造的时间。

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划分,并不取决于发明创造是在工作时间还是在业余时间完成,因为一方面,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不同,它不受上下班时间和特定场所的限制,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另一方面,如果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那么即使是上班时间完成的发明创造也不能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而只能认为是非职务发明创造。

因此不能简单的以发明创造是在上班时间还是下班时间完成的作为区分是否为职务或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

(2)(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工作人员的本职工作虽然不是研究、设计和开发工作,但是经单位分配参加比较短期或临时的研究、设计和开发的工作,从而作出发(2)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著《新专利法详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8月版,第36页。

明创造的,也应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

(1)例如某医院小儿科的某医生,被医院临时调去做关于治疗骨质增生的药品“骨刺膏”的研发小组负责人,并研制成功。

此时,其虽仍然是小儿科的医生,但研制“骨刺膏”是医院交办的任务,故应认定为职务发明。

但是这种临时安排或交付的工作任务必须要有明确、具体的依据,如要有下达任务的会议纪要、通知、计划书、聘书、立项文件等,并且应给予交付任务的完成所必要的物质、技术、资金、场地等配套保障措施。

如果仅仅是一般性号召或赞同,不能认定为交付了临时任务。

(2)(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发明创造是一种复杂的脑力劳动,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有一个长期构思并动手实践的过程。

离职或退休的雇员因任职的时间很长,在原单位积累了很多知识和经验,他们在离职或退休后一段时间内作出发明创造往往与单位的工作有密切的关联。

因此,各国一般都规定雇员在离开原单位一段时间内作出的和其原来被雇佣时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这样规定可以避免出现雇员把离职或退休前作出的发明创造留到离职或退休以后再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的情况,有利于调整雇主和雇员在职务发明创造问题上的关系。

至于离开原单位后多长时间作出的发明创造(1)参见刘家琛主编《常见知识产权纠纷案例解》,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85—188页。

(2)参见张耕著《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版,第241页。

应定为职务发明创造,各国规定有所不同。

太长不好,太短也不好,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为1年,是相对合理的,便于执法操作。

值得指出的是,《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3款对调动工作人员的发明创造作了进一步规定。

调动工作人员在离开原单位一年,继续承担原单位的课题或履行原单位的职责,同时又利用了现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研究成的技术成果,由其原单位和现所在单位依照协议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双方合理分享。

另外“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应作广义解释,包括离休、退休、辞职、除名、调动工作等所有离开原单位的情形。

此外,停薪留职、内部调动也可以参照适用该条款。

(1)(二)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在单位没有指派、委托研究、开发工作的情况下,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作出的发明创造也应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这种情况的职务发明创造,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这里讲的物质技术条件,根据第二次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不对外公开的技术情报或者技术资料等。

其中不对外公开的技术情报或资料是指该单位拥有的内部情报或资料,如技术档案、设计图纸和新技术信息等。

单位图书馆或资料室对外公开的情报或资料不包括在内。

(2)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1)参见黄赤东、梁文著《专利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14页。

所谓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对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应当是完成发明创造所不可或缺的。

少量的利用或者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没有实质帮助的利用,应不予考虑。

(3)免费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如果使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如实验室、仪器、设备、资料等,但向单位交付了使用费的则不能认为是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1)三、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的比较研究根据以上的论述,我们已经比较清楚的了解了我国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及其认定,接下来我们就可以来进一步探讨其专利权归属的问题了。

首先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国际上对于此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在当今世界上,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一般认为存在着两种模式。

第一种是法国模式。

法国是工业产权制度的发源地之一,其职务发明创造法律制度的演变历史具有典型性。

法国在1789年大革命时代,基于“天赋人权”的自然法理论,宣布发明人的权利是“公民和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并于1791年制定了专利法。

(2)但是,这种制度运行了半个世纪后弊端日渐突出,引起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强烈不满,导致了1844年修改的专利法开始出现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规定。

(1)参见李永明著《知识产权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年2月版,第287页。

(2)参见段瑞林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商标法概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6页。

修订后的专利法规定:职工在任职时进行的发明,其权利无条件的归雇主所有。

其转变的理由为“无形财产是顾客”。

(1)这种强化职务发明创造的倾向在1852年以后的拿破仑三世统治下的法国得到了强化,并且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为止一直成为世界各国处置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问题的主流认识。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法国仍然坚持“无形财产是顾客”的理论,尽管专利法作了多次修改,但有关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于雇主的法律制度基本上没有改变。

如今多数国家专利法都是与法国的规定基本相同,如意大利、美国及多数英联邦国家等。

第二种是日本模式。

日本的第一部专利法中并没有规定此类问题,实际上实行的是谁发明谁拥有专利的原则。

直到1909年颁布的专利法中,才出现了职务发明归雇主的规定,但其转变的理论并非是法国的“无形财产是顾客”,而是“企业职工流动过于频繁”。

(2)但是,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原因,使得日本从欧洲进口产品的通道受到阻碍,这样实现技术的国产化就成为了日本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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