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
全国所有报刊必备:新版《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2020)
全国所有报刊必备:新版《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20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重点出版集团:现将《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2020年5月28日第一条为加强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范报纸、期刊出版秩序,促进报纸、期刊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报纸出版许可证和期刊出版许可证的报纸、期刊。
第三条报纸、期刊质量包括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出版形式质量、印制质量四项,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四项均合格的,其质量为合格;四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其质量为不合格。
第四条报纸、期刊内容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并符合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的,其内容质量为合格;不符合的,其内容质量为不合格。
第五条报纸、期刊编校差错判定以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范为依据。
报纸编校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三的,其编校质量为合格;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三的,其编校质量为不合格。
差错率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报纸编校差错率计算方法》执行。
期刊编校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二的,其编校质量为合格;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二的,其编校质量为不合格。
差错率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期刊编校差错率计算方法》执行。
第六条报纸、期刊出版形式差错判定以相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范为依据。
报纸出版形式差错数不超过三个的,其出版形式质量为合格;差错数超过三个的,其出版形式质量为不合格。
差错数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报纸出版形式差错数计算方法》执行。
期刊出版形式差错数不超过五个的,其出版形式质量为合格;差错数超过五个的,其出版形式质量为不合格。
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业治理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业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3.10•【文号】新出期[1997]118号•【施行日期】1997.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5月7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7日)废止关于期刊业治理工作的通知(新出期(1997)118号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及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精神,决定对全国期刊业进行治理。
治理的重点:转化内部期刊,压缩行业、社团组织期刊,控制期刊总量,优化期刊结构,重新划分期刊发行管理类别。
一、转化内部期刊(一)取消内部期刊管理系列。
内部期刊一部分停止出版,一部分改为“内部资料”。
改为“内部资料”的内部期刊,不得超过60%。
“内部资料”印制时要在明显位置注明“内部资料”字样。
(二)“内部资料”不列入全国期刊管理系列。
“内部资料”只能用于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指导工作、交流信息,不得收工本费,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发行。
“内部资料”纳入机关文件资料管理范畴,并遵守印刷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现有少数质量高、社会效益好的内部期刊,经审查批准,可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系列。
二、治理社科类正式期刊(四)大力压缩行业期刊。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直属部、委、办、厅、局用于指导工作的期刊,习惯称谓“小机关刊”或“行业期刊”,应予大力压缩。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委、办、厅、局办的行业期刊,只保留一种,已保留正式报纸的不再保留“行业期刊”,没有的不再批办。
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办的行业期刊,每行业只保留一种,其余的该停办的停办,该合并的合并。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2.09•【文号】新出报刊[2009]126号•【施行日期】2009.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出报刊〔2009〕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意见》,切实开展报刊审读工作,现将《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履行报刊出版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报刊出版管理,维护报刊出版秩序,提高报刊出版质量,促进我国报刊业健康繁荣发展,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刊审读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单位在报刊出版后组织有关人员,依法对报刊出版质量进行的审阅和评定,是报刊出版事后管理的重要制度。
第三条凡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报纸出版许可证》和《期刊出版许可证》的报刊,应列入审读范围。
第四条报刊审读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督促报刊出版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努力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努力为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对报纸、期刊、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对报纸、期刊、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正文:----------------------------------------------------------------------------------------------------------------------------------------------------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对报纸、期刊、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1988年11月9日)做好对报纸、期刊、图书的审读工作,是加强和改进新闻出版管理的重要方法。
其任务是了解报纸、期刊、图书的内容,掌握出版动态;研究报纸、期刊、图书出版中出现哪些新的突破性进展或倾向性问题;向上级领导提供有关报纸、期刊、图书的情况和建议,以便于对报纸、期刊、图书出版工作进行监督和宏观指导,帮助报社、期刊社、出版社总结经验、提高报纸、期刊、图书的质量,促进社会主义科学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为此,通知如下:一、新闻出版署报纸局、期刊局、图书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应配置一定数量的负责审读工作的人员;还要采取多种形式,聘任一些具有审读能力,又乐于参加审读的人,将他们组织起来,与署、局的专业审读人员一起对出版物进行审读。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审读本地区出版的报纸、期刊、图书,对其中在全国或本地影响较大的报纸、期刊和图书进行重点审读。
三、审读的主要内容是:1.书、报、刊的内容是否坚持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是否贯彻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各报社、期刊社、出版社是否坚持了原定的办报、办刊、办社宗旨和方针;出版社是否坚持了原定的专业分工;3.报纸、期刊和图书的出版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出版管理规定、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4.报纸、期刊和图书有无违反新闻出版署《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关于出版物封面、插图和出版物广告管理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5.报纸、期刊和图书刊载了哪些特别重要的新闻报道,以及在理论观点、艺术质量、创作题材方面都有较大突破的理论文章、文艺作品;6.新闻报道、图片是否真实、全面、客观、公正,对严重失实报道是否及时公开更正,并采取善后措施。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对违规报纸期刊使用警示通知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对违规报纸期刊使用警示通知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15•【文号】•【施行日期】2006.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对违规报纸期刊使用警示通知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为加强对报刊出版工作的管理,规范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措施,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我署制定了《警示通知书》,对违规报刊进一步实行规范化管理。
现将《警示通知书》格式样本印发给你们,并对其使用提出以下要求:一、下达《警示通知书》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纸、期刊出版单位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行政措施之一。
二、《警示通知书》中详细载明了违规报纸、期刊刊名、刊期、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违规事实,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查处依据,处理意见等相关内容。
三、《警示通知书》和其他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纸、期刊出版单位违规事实初步认定后,可先行下达《警示通知书》,制止违规行为。
其后,可视其违规情节轻重,依据有关程序和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报纸期刊出版管理中要正确使用《警示通知书》,违规事实要清楚,查处依据要明确,处理意见要具体。
六、《警示通知书》由新闻出版总署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给违规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并抄送违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的《警示通知书》,要同时抄报新闻出版总署。
附件:《警示通知书》(样本)新闻出版总署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五日附件:《警示通知书》样本警示通知书省(区、市):文号:┌───────────┬──────────────────────────────┐│违规报纸│││期刊名称││├───────────┼───────────┬──────┬───────────┤│ 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违规报纸│││││期刊刊期││├───────────┼───────────┴──────┴───────────┤│主管单位││├───────────┼──────────────────────────────┤│主办单位││├────┬──────┴──────────────────────────────┤│违│││规│││事│││实││├────┼─────────────────────────────────────┤│查处│││依据││├────┼─────────────────────────────────────┤│处│││理│││意│││见││├────┼─────────────────────────────────────┤│备注││└────┴─────────────────────────────────────┘发文机关名称、签章××××年×月×日抄报:新闻出版总署(一式两份)抄送:(违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作的通知⽂号:新出报刊[2009]124号颁布⽇期:2009-02-06执⾏⽇期:2009-02-0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报刊管理部门,中央各新闻单位:近年来,我国报刊出版单位坚持正确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先进⽂化,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各级各地报刊出版⾏政部门积极转变职能,创新管理⽅式,提⾼依法⾏政能⼒,为营造良好的思想⽂化舆论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也要看到,当前报刊业发展中存在⼀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少数报刊主管单位不能很好履⾏管理职责,少数报刊出版单位内部管理松懈、出版内容时有差错,少数从业⼈员缺乏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为推动报刊业更加繁荣健康有序发展,有必要进⼀步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式,创新管理⼿段,提⾼管理⽔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进⼀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作的重点1.提⾼依法⾏政的能⼒,增强服务⼤局的⾃觉性和主动性。
做好报刊管理⼯作,事关党和国家⼯作全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稳定的⼤局。
各报刊出版单位和新闻出版⾏政管理部门要进⼀步增强服务⼤局的责任意识,切实履⾏职责,做到敢于管理,创新管理,有效管理。
要认真贯彻中央精神,熟悉报刊管理的法律法规,不断提⾼依法⾏政的能⼒,严格执法,不徇私情,通过有效的⾏政管理⼿段规范报刊出版秩序,保证报刊业健康有序发展。
2.进⼀步解决报刊管理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严肃查处报刊出版违规⾏为。
各新闻出版⾏政管理部门要重点审核报刊主管主办单位是否履⾏管理职责;报刊主要负责⼈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岗位资质;报刊记者和记者站是否存在违规问题;报刊刊发重⼤选题内容是否履⾏备案⼿续,以及内容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报刊是否存在转让出版权、⼀号多刊多报等违规问题;报刊刊载⼴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现象;报刊经营是否存在违规问题等。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报纸期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报纸期刊主要负责⼈任职资格的通知颁布⽇期:2009-02-24执⾏⽇期:2009-02-2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团体报刊管理部门:近年来,随着报纸期刊迅速发展,从业队伍不断扩⼤,建⽴和完善了新的劳动制度,规范了从业队伍,促进了报纸期刊业的繁荣发展。
但也有⼀些主管、主办单位对所属报纸期刊主要负责⼈的任免存在不规范的问题,致使少数报纸期刊内部管理不到位,出版质量下降等。
为了保证出版质量和从业秩序,现就进⼀步规范报纸期刊主要负责⼈任职条件和职责提出如下要求:⼀、报纸期刊的主管主办单位要按照《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业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实施办法》、《出版专业技术⼈员职业资格管理暂⾏规定》、《关于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的暂⾏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要求确定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领导班⼦,选派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
报纸期刊出版单位领导班⼦必须由政治坚定、作风正派、熟悉报纸期刊业务的在职⼈员组成。
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对报纸期刊内容质量和经营⾏为负有直接责任,应具有较⾼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和政策⽔平,有强烈的事业⼼和⾼度的责任感,有积极的开拓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还应熟悉新闻出版⼯作⽅针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报纸期刊编辑出版及经营管理业务,具有国家规定的新闻出版专业技术资格。
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主要负责⼈包括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社长、总编辑、主编、副社长、副总编辑、副主编等。
对于不具备任职资格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报纸期刊的主管主办单位要及时更换。
⼆、按照中央及国家有关⼲部⼈事管理的政策法规,党政部门的离退休⼈员不得在报纸、期刊等出版单位担任主要负责⼈。
三、报纸期刊主管主办单位任命时政类报纸期刊负责⼈,除按⼲部任免程序履⾏审批,符合任职资格和岗位条件外,还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地省级以上新闻出版⾏政部门备案并填写任职资格备案表(附后)。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正文:----------------------------------------------------------------------------------------------------------------------------------------------------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石宗源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期刊出版活动,加强期刊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
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
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
第三条期刊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期刊发行分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
内部发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
第五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2020
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2020第一条为加强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范报纸、期刊出版秩序,促进报纸、期刊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报纸出版许可证和期刊出版许可证的报纸、期刊。
第三条报纸、期刊质量包括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出版形式质量、印制质量四项,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四项均合格的,其质量为合格;四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其质量为不合格。
第四条报纸、期刊内容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并符合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的,其内容质量为合格;不符合的,其内容质量为不合格。
第五条报纸、期刊编校差错判定以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范为依据。
报纸编校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三的,其编校质量为合格;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三的,其编校质量为不合格。
差错率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报纸编校差错率计算方法》执行。
期刊编校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二的,其编校质量为合格;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二的,其编校质量为不合格。
差错率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期刊编校差错率计算方法》执行。
第六条报纸、期刊出版形式差错判定以相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范为依据。
报纸出版形式差错数不超过三个的,其出版形式质量为合格;差错数超过三个的,其出版形式质量为不合格。
差错数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报纸出版形式差错数计算方法》执行。
期刊出版形式差错数不超过五个的,其出版形式质量为合格;差错数超过五个的,其出版形式质量为不合格。
差错数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期刊出版形式差错数计算方法》执行。
第七条报纸印制质量包括单份印制质量和批印制质量,期刊印制质量包括单册印制质量和批印制质量。
报纸、期刊印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及规定的,其印制质量为合格;不符合的,其印制质量为不合格。
第八条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报纸、期刊质量管理工作,各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期刊质量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新闻出版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新出计[2006]1365号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新闻出版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30施行日期2006.12.30文号新出计[2006]1365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新闻出版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新出计〔2006〕13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出版主管部门:现将《新闻出版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新闻出版业“十一五”发展规划一、我国新闻出版业发展现状(一)基本情况“十五”期间,我国新闻出版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1.出版物的品种、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加。
我国新闻出版业从容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开放书报刊分销市场等新变化,克服了国民阅读率持续下降等不利因素,深入改革,开拓进取,保持了平稳增长。
从“九五”末到2005年,图书品种由143万种增长到222万种,图书印数由627亿册增长到647亿册,总印张由376亿印张增长到493亿印张。
报刊经过治理整顿,结构更加合理,市场更加规范。
报纸由2000多种减少到1931种,印数由329亿份增长到413亿份,总印张由800亿印张增长到1613亿印张。
期刊品种由8725种增长到9468种,总印张由100亿印张增长到125亿印张。
音像制品由18万种增长到35万种,数量由2亿张(盒)增长到6亿张(盒)。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2.28•【文号】•【施行日期】2006.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为加强对报纸、期刊的管理,规范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工作,根据《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制定《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报刊出版活动的管理,促进我国报刊业健康发展,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已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编入“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报纸(含解放军系列、高校校报系列报纸)、期刊(含解放军系列期刊),均按年度对登记项目进行审核查验。
第三条报纸、期刊均在登记地进行年度核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报纸、期刊实施年度核验。
第四条核验时间为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
遇有特殊情况,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提前或推后年度核验时间,但一般不应超过一个月。
第五条年度核验内容包括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及其所出版报纸、期刊登记项目、出版质量、遵纪守法情况、新闻记者证和记者站管理等。
第六条报纸、期刊必须符合《出版管理条例》以及《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设立的条件和有关出版规定,方予通过年度核验。
具体要求如下:(一)在编辑出版过程中,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保障报纸、期刊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与法规5现代养生 2020年6月第20卷第10、12期第一条 为加强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范报纸、期刊出版秩序,促进报纸、期刊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报纸出版许可证和期刊出版许可证的报纸、期刊。
第三条 报纸、期刊质量包括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出版形式质量、印制质量四项,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四项均合格的,其质量为合格;四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其质量为不合格。
第四条 报纸、期刊内容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并符合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的,其内容质量为合格;不符合的,其内容质量为不合格。
第五条 报纸、期刊编校差错判定以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范为依据。
报纸编校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三的,其编校质量为合格;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三的,其编校质量为不合格。
差错率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报纸编校差错率计算方法》执行。
期刊编校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二的,其编校质量为合格;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二的,其编校质量为不合格。
差错率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期刊编校差错率计算方法》执行。
第六条 报纸、期刊出版形式差错判定以相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范为依据。
报纸出版形式差错数不超过三个的,其出版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新出发〔202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重点出版集团:现将《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2020年5月28日形式质量为合格;差错数超过三个的,其出版形式质量为不合格。
差错数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报纸出版形式差错数计算方法》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学术期刊出版秩序促进学术期刊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学术期刊出版秩序促进学术期刊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03•【文号】新广出发[2014]46号•【施行日期】2014.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学术期刊出版秩序促进学术期刊健康发展的通知(新广出发[2014]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期刊主管部门,各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服务机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关系“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
学术期刊是国家科研和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繁荣学术研究,推动文化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学术期刊品种数量迅速增长,出版质量和学术影响力也得到了较快提升,已初步形成学科门类齐全、基本满足科研学术交流需要的学术期刊出版体系,涌现出了一批在国内外有影响的知名品牌期刊。
但是,目前学术期刊出版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分散弱小、结构不合理的状况未根本改变,规模化集约化水平较低;整体质量不高,国际竞争力不强,还不能适应科教兴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要求;现行的科研人才评价机制造成论文发表需求过旺,学术期刊功能出现异化现象;一些学术期刊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放松审核把关,造成学术质量下降;特别是一些不具备学术出版条件的期刊超越业务范围或一号多版,出租、出售、转让出版权给个人及中介公司,刊发质量低劣学术论文牟利,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规范学术期刊出版秩序,优化学术期刊出版环境,提高学术期刊出版质量,促进学术期刊健康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1•【文号】国办发[2008]90号•【施行日期】2008.07.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一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 [2008]11号),设立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1.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规划、指导、核准全国性印刷复制装备会展交易活动的职责。
(二)划出转移的职责。
1.将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给文化部。
2.将出版物质量检测鉴定和网络出版内容信息检测鉴定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
(三)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文化部管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的职责划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划入后交给地方政府。
2.将文化部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的职责划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3.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机构记者证的监制管理职责划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4.增加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指导著作权保护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起草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新闻出版业的方针政策,制定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新闻出版事业、产业发展规划、调控目标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制定全国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和出版物进出口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下发《期刊出版形式规范》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下发《期刊出版形式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12•【文号】新出报刊[2007]376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下发《期刊出版形式规范》的通知(新出报刊〔2007〕3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制定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标准体系,对期刊出版质量进行全面评估”。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我署制定了《期刊出版形式规范》,并将从2007年7月起依照该规范对全国期刊的出版形式进行全面检查。
请向各期刊出版单位宣传这一规范,督促其依据规范进行对照检查,并及时纠正一些期刊在出版形式方面存在的不规范行为。
附件:《期刊出版形式规范》编制说明新闻出版总署二00七年四月十二日附件:《期刊出版形式规范》编制说明《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制定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标准体系,对期刊出版质量进行全面评估。
经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期刊出版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不能维持正常出版活动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为更好地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期刊出版形式规范》制定目的本规范制定目的是为期刊提供可依据的出版形式规范,为提高期刊综合出版质量,建立科学的期刊出版管理体系服务。
《期刊出版形式规范》制定原则本规范制定的原则是:科学合理,客观实际,标准兼容,可操作性强。
《期刊出版形式规范》制定依据本规范制定以《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GB/T 9999-2001《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以及相关国家标准和仍在有效期内的各种法规为依据。
川新出函201065号
川新出函…2010‟65号四川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新闻出版局、各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各报刊出版单位、各报刊驻川记者站:去年以来,新闻出版总署连续下发了多个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的文件,并修订颁布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和《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各市(州)及相关单位深入学习贯彻有关规定,加大管理力度,使全省报刊出版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是,当前我省报刊业发展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少数报刊出版单位内部管理松懈、出版内容时有差错、对外合作不规范、审读工作有待加强,少数从业人员缺乏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少数报刊主管单位不能很好履行管理职责等。
为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 1 -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推动全省报刊业更加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完善报刊审读机制。
各市(州)新闻出版局、各报刊出版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使报刊审读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要完善审读员队伍和审读制度,借助社会资源做好审读工作;要建立重大新闻舆情动态通报机制,定期提供报刊舆情动态,特别是做好重大舆情和报刊管理动态分析、上报工作,逐步建立舆情和报刊出版动态的报告制度;都市类、生活服务类、文学艺术类、妇女儿童类报刊,以及刊期为周刊、旬刊、半月刊的期刊实行审读月报制度,每月定期向我局提交审读报告,其他报刊也应及时报送审读报告。
审读报告按《四川省报纸期刊审读报告》样本式样报送(见附件)。
2.严格样报样刊缴送制度。
各报刊出版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向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我局缴送样报样刊,其中都市类、生活服务类、文摘类报纸必须出版当日向我局缴送样报,其他报纸不得超过15日。
文学艺术类、时事政治类、综合文化生活类、工作指导类期刊必须在每期刊物出版7日内缴送样刊,其他期刊不得超过30日。
各报刊记者站必须及时向登记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缴送样报样刊。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3年度期刊核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3年度期刊核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日期】2024.04.10•【文号】国新出发电〔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3年度期刊核验工作的通知国新出发电〔20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2023年度期刊核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时间2024年4月12日至7月12日二、核验重点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本地区期刊的年度核验工作,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同时负责中央单位主管在京期刊的年度核验工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分别负责兵团系统、军队系统期刊的年度核验工作。
各省级出版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管理职责,全面检查期刊尤其是重点抽检期刊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出版导向和质量情况、出版经营活动情况等,重点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1. 期刊出版情况。
期刊是否按照批准的刊期正常出版,是否存在拖期出版、未经备案擅自休刊、休刊超过180天、长期无法正常出版等问题。
2. 主管主办情况。
期刊主管主办单位是否按照《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全面履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职责,加强期刊阵地管理和建设;是否存在非公有资本介入、关系挂靠、管理缺失等问题。
3.内容导向情况。
期刊及其主管主办单位是否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求,建立严格的内容把关机制。
期刊及其所办新媒体是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是否刊载或传播存在内容导向问题的文章和信息。
4.出版质量情况。
期刊是否按照《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有关要求,落实“三审三校”等各项制度,加强对采编、校对、印装各环节的把关;是否存在编校差错率高、出版形式不规范、印装质量差等问题。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报纸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报纸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11.08.08•【字号】渝新出报[2011]97号•【施行日期】2011.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报纸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渝新出报〔2011〕97号)各相关报刊出版单位及其主管主办单位:根据2011年全国报刊管理工作会议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经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决定开展全市报纸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出版管理条例》和《报纸(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结合报刊年度核验和期刊综合质量考核,通过对全市部分报刊出版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对出版能力不足、质量低劣、经营不善、资不低债、出版难以为继的报刊,予以退出,进一步调整报刊结构,优化报刊布局,建立良好市场秩序,引导报刊出版主体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科学发展。
二、评估范围采取突出重点,分类实施的办法,选取32种报刊进行评估。
选取的标准是:1.已经停办或者休刊的;2.在第六届全市期刊综合质量考核中被确定为三级期刊的;3.亏损最严重的;4.在2010年度报刊年度核验中被缓验的。
具体名单如下:报纸(6家):重庆青年报、都市热报、重庆人居、时代信报、新闻图片报、旅游新报;期刊(26家):重庆与世界、商业故事、中外交流、知识经济、半导体光子学与技术(英文版)、铝加工、植物医生、大学、全视界、四川兵工学报、合成润滑材料、客车技术研究、室内设计、三峡环境与生态、物理教学探讨、蚕学通讯、数学教学通讯、城市地理、现代医药卫生、儿科药学杂志、保健医学研究与实践、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长江师范学院学报、重庆电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重庆科技学院学报(自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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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11.16
•【文号】
•【施行日期】2005.11.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新闻出版
正文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央各新闻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报刊出版管理,规范报刊出版秩序,促进报刊出版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我署组织力量,结合我国报刊业发展实际情况,对《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和《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了《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两个管理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两个管理规定”适应新形势下我国报刊业改革发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明确了我国报刊出版的基本制度、出版程序和管理规范,是当前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主管主办单位以及报刊出版单位做好报刊出版管理工作,规范出版活动的重要依据。
为贯彻落实“两个管理规定”,进一步转变职能,依法行政,加强监管,现
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
(一)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各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集中时间和精力认真学习和透彻理解“两个管理规定”,全面了解规定内容,切实加强报纸和期刊出版的管理工作。
(二)各有关单位要组织所属报刊出版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集中学习,并将“两个管理规定”列为报刊出版单位主要领导干部日常教育培训和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要求报刊出版单位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三)各报刊出版单位要组织所属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两个管理规定”,了解报刊出版的基本制度、出版程序和管理要求,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有关单位要组织报刊出版单位集中时间、版面和采访力量,开辟专栏、专版,以访谈、专题报道、知识问答等多种形式解读“两个管理规定”,积极开展宣传工作。
宣传的重点是:
(一)施行“两个管理规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两个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特别是报刊审读制度、年度核验制度、出版质量评估制度、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等重要内容。
(二)宣传“有偿新闻”、“一号多报”、“一号多刊”、“买卖刊号”、“虚假新闻”、“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的危害,并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增强报刊出版单位的守法意识。
(三)宣传非法出版物的危害,加大报道取缔、查处非法出版物及非法出版活动的力度,并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增强群众防范意识。
三、开展自查自纠,规范出版行为
各报刊出版单位要认真对照“两个管理规定”的各项条款要求,主动开展自查
自纠,全面检查所属报刊及记者站的出版活动,自觉纠正存在的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法规规定开展出版活动。
四、切实加强监管,严格依法行政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各司其职,履行职责,将贯彻落实“两个管理规定”作为近期工作的重点,并以贯彻落实“两个管理规定”为契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报刊管理工作。
要结合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中宣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从2006年1月至3月,对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所辖报刊的出版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一)中央各新闻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报刊出版单位的管理,认真履行主管单位职责,督促检查所属报刊出版单位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两个管理规定”的有关情况,对违反规定的报刊出版单位要严肃处理。
(二)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依据“两个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所辖区域内报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集中力量做好以下监管工作:
1.认真对照检查规范执法的情况,清理和纠正现有报刊管理文件与“两个管理规定”内容不一致的条款;检查行政审核审批事项、处罚决定以及日常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新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报刊登记、备案、注销、撤销等具体程序规范。
2.组织开展报刊出版单位落实“两个管理规定”情况的检查工作,对存在违规问题的报刊出版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
3.协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
4.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认真负责地处理群众举报并及时反馈查处结果,切实维护基层和人民群众利益。
五、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并于2006年3月31日前,向新闻出版总署报送贯彻落实“两个管理规定”工作情况的报告。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