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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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数据源的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探讨

基于数据源的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探讨
念 和 管 理 方 法 , 高 决 策 水 平 。 同 时 , 加 员 工 股 金 , 强 提 增 增 员 工 参 与 管 理 信 用 社 管 理 、 营 的 积 极 性 , 股 东 会 真 正 成 经 使 为最 高 权 力 机 构 ,同 时 也 促 进 内部 员 工 违 规 操 作 和 不 尽 职 等 问 题 的较 好 解 决 。充 分 发 挥 董 事 会 的 集 体 决 策 作 用 , 董 事 会 是 商 业 银 行 的决 策 机 构 .科 学 合 理 地 制 定 有 关 工 作 程 序 和 议 事 规 则 , 格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进 行 董 事 会 的运 作 , 高 严 提
承 担相应 责任 ,尤其是 落实公 司类贷 款的责 任追究制 度 。 三是 创新理 念 , 合信 贷资 源 , 升信 贷管理 专业化水 平 。 整 提 打 破 以 乡 镇 信 用 社 为单 位 信 贷 管 理 模 式 , 行 区域 化 管 理 , 实 按照 一定 的经济 区域特 点对原有 的信 贷网点进 行整合 , 实

1非 银 信 息 难 及 时 。 由于 没 有 直 接 的接 口程 序 , 月或 、 每 每 季 定 期 从 相 关 部 门采 集 到 的法 院判 决 , 保 、 动 、 商 、 环 劳 工
税 务 等 地 方 行 政 审 批 及 处 罚 信 息 ,然 后 上 报 征 信 中 心 加 载 ,

征 信 数 据 源 及 其 特 点
主体 或其 他行 为 的对 象 。 商 业 银 行 报 送贷 款数 据 主要 不 是 如
为 了提 高 自 己 的信 用 . 是 为 了满 足 系 统 征 集 贷 款 人 信 用 的 而
需要 。
在实 际操 作 中看 , 信 系 统 的采 集 数 据 的方 式 主要 有 四 征 种 :一 是 行 政 主 体 行 政 作 为 后 向 系统 管理 者 提 供 行 政 许 可 、

论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障问题及对策

论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障问题及对策

论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障问题及对策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征信信息已经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社会资源。

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障问题也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本文将从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障问题的现状、原因以及对策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障问题的现状目前,我国的个人征信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已经出现了一些问题。

首先,个人征信机构的数量较少,市场竞争不充分。

其次,个人征信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和传输等环节存在安全隐患。

再次,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权益保障机制不完善,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申诉权等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障问题的原因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障问题的根源在于个人征信市场的不完善。

首先,个人征信机构的数量较少,市场竞争不充分,导致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选择权受到限制。

其次,个人征信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和传输等环节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申诉权等权益得不到保障。

最后,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权益保障机制不完善,导致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障问题的对策为了保障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权益,我们需要采取以下对策:1.加强监管。

加强对个人征信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个人征信市场的监管机制,保障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权益。

2.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完善的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明确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权益。

3.加强技术保障。

加强个人征信信息的安全保障,采取技术手段保障个人征信信息的安全,保障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申诉权等权益。

4.提高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知情水平。

加强对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知情水平,增强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自我保护意识。

综上所述,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障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政府、个人征信机构、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等多方面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的有效保障。

第七章 征信维权

第七章  征信维权
知情权:知情权是指信息主体了解、知晓征集、储 存、使用自己信用信息的征信机构、信用信息的内 容、性质、使用目的和征信产品使用者情况的权利, 以及在自己办理信贷申请被拒绝时,知悉被拒绝的 理由以及相关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救济 方式的权利。
一、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异议权:异议权是知情权的延伸。信息主体认 为自己的信用信息过时、错误或者不完整时, 有权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并要求征信机构重 新进行调查,将其信用信息补充完整,对错误 的信息进行更正,删除过时的信用信息。
三、异议主体类型
异议信息依主体类型可分为个人异议信息及企业 异议信息。
1.个人异议信息
(1)个人异议信息概念 ➢ 个人异议信息,是指对自身的信用报告中反映的
信息持否定或者不同意见的个人。
三、异议主体类型
(2)个人异议种类 目前,在异议处理工作中常常遇到的异议申
请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 第一类是认为某一笔贷款或信用卡本人根本就
五、征信异议处理流程
1.个人征信异议处理流程
(1)申请资料 (2)资料审查 (3)受理及核查 (4)异议答复
五、征信异议处理流程
2.企业征信异议处理流程
(1)申请资料 (2)资料审核 (3)异议争议 (4)异议标注 (5)异议受理 (6)核查环节 (7)异议信息更正 (8)处理结果反馈 (9)信息主体声明
第七章 征信维权
第一节 征信侵权 第二节 投诉处理 第三节 异议处理
第一节 征信侵权
一、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征信侵权的种类与特点 三、国外征信权益保护基本情况
一、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信息主体享有的私人信息秘密 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 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征信业发展影响研究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征信业发展影响研究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征信业发展影响研究【摘要】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的保护愈发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而征信业作为一个重要的金融服务领域,其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更是不可避免。

因此,针对征信业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影响,本文从征信业的概念、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法律框架及对征信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研究。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分析,本文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将会推动征信行业从信息的采集、处理、使用到信息安全保护等方面进行规范化,并进一步促进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信息采集;信息安全;健康发展引言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在逐渐增加。

而在金融服务领域中,征信业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通过收集、整理、分析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也为广大群众提供了方便快捷的信用查询服务。

然而,征信业的发展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如何保护个人信息。

由于征信业涉及到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因此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此,我国也在不断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个人信息保护法》。

我国于2021年11月1日实施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这将会对征信业产生深刻的影响。

因此,本文旨在从征信业的概念、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法律框架及对征信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研究,以期为征信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征信业发展现状征信业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以征集、整理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为主要业务内容的金融信息服务行业。

征信业的发展与金融业的发展密不可分。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征信业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2019年末,全国个人信用信息服务机构共有142家,其中商业银行征信机构69家,征信业务涉及银行、信用卡、消费金融、P2P网贷等领域。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截至2021年底,我国征信机构已经覆盖1.7亿自然人和1.8万家金融机构,征信行业规模已经达到了600多亿元。

国家征信管理规定(3篇)

国家征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个人、企业等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征信活动的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以及相关当事人。

第三条国家征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二)保护个人、企业等主体的合法权益,尊重个人隐私的原则;(三)促进征信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征信行业健康发展的原则;(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征信标准体系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征信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征信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征信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标准;(二)制定征信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三)审批征信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四)监督管理征信机构的业务活动;(五)查处征信违法行为;(六)组织开展征信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征信机构第五条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征信业务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设立征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人员;(四)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征信系统;(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征信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向国家征信管理部门申请审批。

第八条征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征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超出规定范围;(二)泄露、篡改、毁损个人信息;(三)篡改、伪造征信数据;(四)未经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提供个人信息;(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征信数据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征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十条征信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征信系统进行安全评估,确保征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征信数据备份和恢复制度,确保征信数据的安全。

征信维权工作面临困境及应对措施探析

征信维权工作面临困境及应对措施探析

征信维权工作面临困境及应对措施探析近年来,随着信用环境的改善,社会各界对信用信息关注度不断提升,信用报告应用范围逐步扩大,基于信用报告中记载的信用记录产生的征信维权事件数量明显增加且情况复杂,本文从处理征信维权工作的实践出发,分析当前面临困境,并就做好新形势下征信维权工作,提出对策建议。

一、辖区征信维权工作基本情况《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信息主体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提起行政投诉或者司法诉讼。

从近年来辖区征信维权实践来看,信息主体应用的维权途径主要是提出异议申请,极少数会选择行政投诉和司法诉讼来维权,而征信异议处理数量逐年增多。

表1 市2016-2020年征信维权事项情况统计注:表中异议数量是系统办理的异议业务量;投诉包含口头反映调解处理完成,未正式受理的投诉情况。

经调查,异议数据发生机构主要集中在农信社系统和网贷机构,占比达到61%;全国性接入机构占比27%,其他非银机构占比12%。

异议数据类型主要集中在否认信贷信息,占比达到59%,其中,否认基本信息占比12%,否认非银信息占比29%。

导致异议数量逐年增多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部分接入机构数据质量把关不严;二是信用报告应用范围扩大导致查询量逐年增多;三是信息主体维权意识不断加强。

二、征信维权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一是征信维权相关法律法规操作性不强。

现有的征信相关法律法规内容概括性强,没有异议事项分类处置细则及操作规范,导致各接入机构征信异议处理标准不统一,自由裁量权较大。

同样情况不同处理结果,“同案不同罚”现象长期存在,这一方面影响人行征信系统公信力;另一方面滋生“铲单”黑色产业链,“铲单”中介们利用信息主体急于删除不良信息心理,让本可以通过正常途径消除的逾期信息支付高额费用。

如,关于信用卡年费逾期问题,有些接入机构在信息主体提出异议申请后,认为年费逾期非信息主体消费信用行为,在信息主体还清年费后便予以删除年费逾期信息,有些接入机构则认为是信息主体自身问题导致逾期,不予删除。

个人在征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个人在征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个人在征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征信是一个信息开放采集的过程,很容易触及到个人隐私,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和个人信息安全,2013年3月15日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对征信活动过程中个人信息主体的权益和信息保护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总结起来,征信的信息主体享有七个方面的权利,即知情权、查询权、同意权、重建信用记录权、异议权、投诉权和司法救济权。

1、知情权这是个人信息主体最重要的权利。

知情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有权知晓征信系统及其运行的机制,包括信息采集来源、加工处理过程及最终如何使用;另一方面有权了解信用的具体信息,比如记录哪些信用信息,这些信息是否正确,哪些机构查过信用报告等。

2、查询权信息主体有权依法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征信报告。

个人信息主体每年有两次免费获取本人信用报告的权利。

3、同意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没有经过信息主体本人确认同意,不得采集、查询、报送和使用其信用信息。

同意权主要包括: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金融机构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4、重建信用记录权不良信用记录不再是跟随个人一辈子的“污点”,为促使个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

5、异议权个人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异议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答复异议人。

6、投诉权个人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法律视角下征信风险防范及权益保护

法律视角下征信风险防范及权益保护

法律视角下征信风险防范及权益保护白晴(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西宁810001)摘要:随着征信报告社会影响力的扩大,征信影响人们经济活动各方面。

本文从青海征信维权现状入手,结合现有法律法规,从社会公众、信贷机构、监管机制等维度深入分析征信风险防范及权益保护面临的困境,认为维护社会公众征信合法权益应多层级扩大普及金融及征信相关知识提升社会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强化对信贷机构监督管理,督促信贷机构规范业务操作,落实好金融风险提示及征信知识普及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征信法律体系,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切实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

关键词:征信权益保护法律法规问题[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41X-2021(2)-0047-04一、青海征信维权现状近年来,随着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信用报告广泛应用于房贷、车贷、经营贷等贷款场景,社会各界对信用报告的关注程度持续提高,征信维权案件也随之逐年增长。

其中2016年全辖人民银行登记受理的异议有25次(不含协调解决或解释答复的),发生的征信投诉案件有3起;2020年登记受理的异议有69次,直接或转办受理的投诉案件有6起,征信维权案件类型也多种多样,常见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一是不良信息上报未提前告知,实际业务中,银行通常在征信授权书中对不良信息上报通过格式合同条款进行单列,并在还款日到期前通过短信平台统一发送告知短信,信息主体会因变更手机号或设置垃圾信息拦截等未收到短信,便因此认为银行未告知,进而提出异议或投诉。

二是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征信逾期,常见的有夫妻双方离婚后,房屋贷款主体是在一方名下,剩余还款责任又由另一方承担,由于另一方怠于履行还款责任,造成贷款主体征信逾期,进而提出异议或投诉,认为逾期与本人无关,要求删除征信不良记录。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婚姻关系的解除与债务关系的转移均未与贷款银行协商,人民银行通常无法按照投诉流程办理。

征信数据保护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征信数据保护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征信数据保护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引发广泛关注。

征信机构作为收集、整理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组织,其数据的保护和信息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征信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性,征信机构需要建立和完善征信数据保护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首先,征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数据保护制度,包括收集、存储、处理和使用个人征信数据的规范。

这些规范应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范围、目的和用途,以及个人信息处理和使用的限制。

征信机构应遵循信息主体明确授权的原则,严格保护个人征信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同时,征信机构应加强对数据相关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数据保护意识和技能,确保其遵守相关数据保护规定。

其次,征信机构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保护征信数据的安全性。

包括但不限于加密技术、访问控制、安全审计等措施,以防止非法访问、篡改和泄露个人征信数据。

征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漏洞检测,及时修补系统漏洞和强化安全防护。

对于重要的征信数据,征信机构应备份和存储在安全可靠的地点,确保在数据丢失或灾难发生时能够及时恢复。

此外,征信机构还应加强对合作伙伴的管理,确保他们同样符合征信数据保护和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

征信机构应与合作伙伴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保护个人征信数据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在数据泄露和安全事件发生时的应急处置措施。

同时,征信机构应定期审查合作伙伴的数据安全措施,确保其数据处理和存储的安全性。

另外,征信机构应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及时了解和适应法规和政策的变化。

征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数据保护和信息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和评估,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于个人征信数据泄露和安全事件,征信机构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和信息主体报告,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和修复。

总之,征信数据保护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于维护征信机构的声誉和用户信任至关重要。

征信机构应积极履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责任,建立完善的数据保护制度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加强与合作伙伴的合作,与监管部门保持紧密的沟通,以确保个人征信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性。

新形势下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实践与思考——以青海省征信维权为例

新形势下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实践与思考——以青海省征信维权为例

2023年第7期总第294期征信CREDIT REFERENCENo.72023Serial No.294【问题探讨】摘要:近年来,“征信修复”“征信铲单”等乱象层出不穷,征信维权呈现多发性和复杂性倾向。

基于青海省征信维权工作实际和典型案例,探析新形势下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信息主体风险意识淡薄、互联网金融加大信息保护难度、曲解混淆“信用修复”与“征信修复”概念、征信调整的自由裁量权较大。

为此,有针对性地提出创新征信宣传思路、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持续打击“征信修复”乱象、准确把握征信权益保护政策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个人信用信息;征信维权;征信权益保护;信息保护中图分类号:F83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47X (2023)07-0049-04新形势下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实践与思考①——以青海省征信维权为例周育栋(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西宁630100)收稿日期:2023-03-22作者简介:周育栋(1983—),男,甘肃白银人,中级经济师,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征信系统建设、征信合规管理与信息安全风险防范、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等。

一、征信维权现状2019年以来,青海省辖内人民银行及接入机构受理征信异议、投诉的数量呈现先显著上升后逐步降低的态势(见图1)。

2020年,受理征信异议1403笔、投诉82笔,分别较上年度增长91.1%、164.5%。

2021年,受“征信修复”“征信铲单”等专业机构参与征信异议、投诉等因素影响,受理征信异议、投诉的数量显著上升,异议2340笔、投诉310笔,分别较上年度增长66.8%、278.0%。

202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联合青海省公安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开展“征信修复”乱象专项治理“百日行动”,青海省征信市场得到了有效净化。

2022年,受理征信异议、投诉的数量明显下降,异议1107笔、投诉149笔,分别比上年度下降52.7%、51.9%。

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国际经验及启示

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国际经验及启示

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国际经验及启示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征信信息已经成为金融行业和社会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个人来说,征信信息直接关系到信用评定、借贷等方方面面。

征信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国际上有很多国家在这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本文将探讨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国际经验,并从中得出一些启示。

一、美国美国是征信体系比较成熟的国家之一,其信用评级机构多达数十家,最知名的当属FICO公司。

美国采取的是“信息主体授权原则”,即信息主体对自己的征信信息拥有绝对的控制权,任何机构在获取征信信息前都必须经过信息主体的授权。

美国制定了《公平信用报告法》和《消费者信用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信用评级机构和债权人在征信信息采集和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规则,例如必须对信息主体进行告知并取得同意、必须保证信息的准确性等。

如果信用评级机构或债权人违反了法律规定,信息主体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获得相应的赔偿。

从美国的经验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启示。

要加强对个人征信信息的保护意识。

信息主体是征信信息的所有者,他们应该对自己的信息有绝对的控制权,任何机构在使用这些信息前都必须经过信息主体的授权。

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规范征信行业的发展。

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和《消费者信用保护法》就是很好的范例,它们对信用评级机构和债权人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保护了信息主体的权益。

要加强对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惩罚。

只有建立了健全的监管机制,才能有效地维护信息主体的权益。

二、欧洲欧洲在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方面也有着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

欧洲的一些国家,如德国、法国等,对个人征信信息的保护非常重视,他们制定了严格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律,规定了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和传输必须经过信息主体的同意,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欧洲还提出了“被遗忘权”,即信息主体有权要求信息处理者删除或停止使用自己的个人数据。

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及其保障制度研究

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及其保障制度研究
信用信息圭体权益及其保障制度研究
李建 文
( 国人 民银行济 南 分行 ,山东 济 南 2 0 2 ) 中 5 0 1
摘 要 :完 善 的社 会 主 义市 场 经济 环 境 离不 开 规 范发 达 的征 信 业 ,而对 被 征 信主 体 的 信 用信 息 进 行 合理 利 用 、
建立 有效 的 信用 权利 保 障机 制 ,是 征信 业健 康 发展 的 基础 。本 文 在对 信用 权性 质 与 内容 进 行 深 入探 讨 的基 础上 ,结 合 围际征 信业 发 达 的国 家 的经验 ,分 析 了我 国信息 主体 权 益保 护 中存 在 的问题 ,提 出 了信 息 主体 权 益保 障 制度 的 建 设 框架 ,力 求在 实现 信 用征信 业健 康快 速 发展 的基 础上 ,使信 息 主体合 法 权益 得到 有效 保护 。
常 经 济 活 动 中 已经 大 量 出现 ,侵 害 了 被 征 信 信 息 主 体
求 ,也 阻碍 了 我 国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的 深 入 开 展 。
( ) 隐私 权 与信 用 权 一 隐私 权 是 自然 人 享 有 的私 人 生 活 安 定 和 私 人 信 息
不 被 他 人 非 法 侵 扰 、知 悉 、收 集 、利 用 和 公 开 的一 项 权 利 。信 用 权 则 是 指 民事 主体 就 其 所 具 有 的经 济 能力 在 社 会 中获 得 的相 应 信 赖 与评 价 而 享 有 的 保 有 和 维 护
i f r to p o e l n e t b ih n f c i e r d t rg t r t c i n m e h n s a e t e o n a i n o r d t i d sr n o ma i n r p ry a d sa l i g e f t c e i i h s p o e t s e v o c a im r h f u d t f c e i n u ty o d v lp e t e e o m n .Ba e n i t n i e d s u so f t e a ti u e a d c n e t fc e i rg t , e p o i g t e e p re c s o e s d o n e sv ic s i n o t b t n o t n s o r d t i h s h r x l r h x e i n e ft n h c u ti s wh r r d ti d sr s we ld v l p d, t i p p r a ay e h s u s o n o ma i n rg t p o e t n i i a, o n r e e c e i n u ty i l e e o e e h s a e n l z s t e i s e fi f r t i h s r t c i n Ch n o o

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现状、问题及建议

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现状、问题及建议

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现状、问题及建议摘要:新形势下,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不断深入,信息主体对自身信用信息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而在征信活动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征信信息主体的信息失真、泄露、未经授权查询、信用记录修复渠道不畅等征信权益保护问题逐渐开始显现并受到重视。

本文结合基层央行受理征信异议、投诉工作实际,客观分析我国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我国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征信发展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一、我国征信业发展现状我国征信业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起步,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快速发展。

从2003年9月国务院明确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至今,我国征信业处于跨越发展阶段,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不断扩充,截至2019底年我国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分别接入机构3737家和3613家,基本覆盖了各类正规放贷机构。

收录信息数量快速增长,截至2019年底,企业征信系统共收录2834.1万家企业和其他组织,信息规模居全球企业征信系统前列;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10.2亿人建立了信用档案,其中有信贷记录自然人人数为5.5亿人,收录的自然人信息数量居世界之首。

征信查询量不断增大,2019年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累计查询量分别为24亿次和1.1亿次,日均查询量分别为657.0万次和29.6万次。

征信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数据质量不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待加强、部分信用报告的参考价值不高等。

一是数据质量不高,缺乏统一提供信息的格式,美国信用局协会制定了用于个人征信业务统一标准的数据报告和采集格式—Metro1和Metro2,而我国目前并没有数据采集和处理的标准,通常会在基础环节,出现数据录入错误、信息缺失、冗余重复、信息主体不明等问题。

二是采集样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待加强,我国征信数据尚处于各部门信息简单汇集的状态,需要更高的技术水平和鉴别手段来识别采集样本的准确度和完整性。

个人征信权益保护制度研究

个人征信权益保护制度研究

个人征信权益保护制度研究当前,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正在进行之中,个人征信制度问题也成为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众多学科探讨的热点话题。

他们更多的从金融学,从网络技术的角度探讨这个系统本身如何建设运行,本文主要是从征信法律建设角度来论述在个人征信活动中个人的权益和权益保护。

一、个人征信法律关系个人征信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征信机构进行个人征信等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应包括个人征信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

(一)个人征信法律关系的主体。

个人征信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个人征信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个人征信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人或组织。

个人征信法律关系的主体至少有四个:即征信机构、被征信个人、个人信用资料的供给者和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者。

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征信业务,合法地将散落在社会各个部门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加工、提供和管理的机构。

它在建立个人信用档案数据库和信息交换中心的基础上,根据用户的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咨询和评估等服务。

被征信个人是指被征信机构征集个人信用信息的自然人。

个人信息资料的供给者包括三类。

一是被征信个人;二是作为从事社会管理的政府部门,包括公安、法院、税务、邮政和劳动保障部门等;三是从事服务行业的非政府部门,包括金融机构、职工个人所在单位、信用卡公司、商业部门、移动通讯公司、电信公司、保险公司、房管部门、各类公用事业公司等。

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者是指利用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进行雇佣、承做保险、消费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

(二)个人征信法律关系的客体。

个人征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个人信用信息。

个人信用信息大致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等个人基本信息,贷款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实际还款记录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法院民事判决、欠税、欠费等公共记录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三)个人征信法律关系的内容。

个人征信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个人征信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

对构建我国个人征信权益保护体系的探索

对构建我国个人征信权益保护体系的探索
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货币政策工具 , 而是结合 了 多项信贷政策合力的切实可行 的基层人行可 以
基层人行为当地政府提供政策参谋的作用。
( 责任 编 辑 : 李连俊 ) ( 校对 : U)
金 融 服 务
建设 的完善 , 目前对个 人信 贷信息 的征 集均 要 求取得信 息主体 的书面授 权 , 授 权条 款一
济发 展 、 “ 三农” 贷 款 比重 大 的金 融 机 构进 行 政
策倾 斜 。
面较好地体现 了对个人征信权益的保护 , 但法
律位 阶不高 ,且仅适用信贷征信行业, 适用范
围有 限 。


我 国个 人 征信权 益 风 险点分 析
( 一) 采 集 个 人 信 用信 息 未 完全 履 行 同 意
息 。通过 近年 来对 商业 银行 开展 的综 合执 法检
查 中发现 , 越权查询和使用个人信用报告问题
较为突 出, 主要 表 现 为 未 授权 查 询 、 授 权 条 款 不规范 、 授 权 时 间 晚 于查 询 时 间 、 未 按 规 定 用
般附着在 借贷合 同或信用 卡 申请 条款 中 , 但
保护问题也逐渐凸显 。本文结合我 国征信建设实践 中信 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现状 , 在 对我 国个人征信权益风 险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 , 借鉴 国际征信权益保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经验和做 法, 对我 国个人征信权益保护的制度安排提 出建议 。
关键 词 : 个人 征 信 权 益 保 护 制 度 建 设
在我 国。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 是 由银行 在与个人发生信贷关 系过 程 中采集 并通过网络报送到人 民银行征信 中心 , 再 由人 民银行征信 中 t k , 系统汇总加工形成信用报告 , 全面记录个人信用 活动 、反映个人信用状况 , 该数据 库为商业银行和个人提供信 用报告查 询服务。由于我国征信活动起步较晚 , 对个人 征信权益 的保护 比较薄弱 ,人 民银行于 2 0 0 5 年颁布了《 个人信用信 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 办法》 , 规范 了个人征信系统的使用管理 , 在信 息报送 、 查询 、 使用 、 异议处理 、 安 全 管 理 等 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2018〕1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2018〕1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2018〕102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做好新时代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在征信领域的幸福感和安全感,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发布)等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和接入机构(以下简称运行机构和接入机构)征信信息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增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意识,强化征信信息安全主体责任运行机构和接入机构要清醒认识当前征信信息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意识。

建立健全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体制和机制,成立征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岗位职责,强化征信信息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领导层中分管征信工作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征信系统及相关信息系统的使用人为直接责任人,并明确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分工。

二、完善征信业务操控流程,不断提高征信信息安全管理水平运行机构和接入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征信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全员征信合规性教育培训,围绕征信信息安全管理,通过加强征信系统用户管理、健全征信信息查询管理、优化自助查询机管理、完善征信异常查询监控机制、妥善办理异议与投诉等措施,完善征信业务操控流程,牢牢守住不发生征信信息安全风险的底线。

个人信用信息共享的立法规制研究——以应对信息主体人格权益保护危机为视角

个人信用信息共享的立法规制研究——以应对信息主体人格权益保护危机为视角
2 0 1 3年 第 1 2期 总第 1 7 9期


NO . 1 2 2 01 3 S e ia r l N0 . 1 7 9
CREDI T REF ERENCE
【 征信与法 】
个 人信 用信息 共 享的立 - 去规 制 研 究
— —
以应 对信 息 主体 人 格 权 益保 护 危 机 为视 角
关键词 : 个人信 用信 息; 信 息共 享; 主体 尊严与 自由; 立法规制
中图 分 类 号 : D 9 2 2 . 2 8 文献 标 志 码 : A 文 章 编 号 :1 6 7 4— 7 4 7 X( 2 0 1 3 ) 1 2— 0 0 3 4— 0 4


解析 危机 : 由信 息共 享导 引
保护 是维护 主体人 格 尊严 与 自由的重要 体 现 。1 9 9 5
年欧 盟个人 数据 保 护 指 令 ( 以下 简称 “ 欧盟指令” )
过 的《 金融客 户信 用 信息 保 护 准则 》 , 个 人 信 用 信息
( p e r s o n a l c r e d i t i n f o r m a t i o n ) 是指 反 映特 定 自然人 信
息再利用指令》 称为个人信用信 息的“ 共 享” ( s h a .
r i n g ) , 美 国《 公平信用报 告法》 第6 0 1条 、 6 0 3条 以 及我 国 《 征 信 业 管 理 条 例 》第 2 条 等 也 做 了 类
似界定。
收 稿 日期 : 2 0 1 3—1 0— 0 2 基金项 目: 国 家社 会科 学基 金 项 目( 1 2 X F X 0 2 1 )
李 仪
( 1 . 重庆三峡 学院 重庆 4 0 4 1 0 0 ; 2 . 西南政法大 学 重庆 4 0 1 1 2 0 )

论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障问题及对策

论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障问题及对策

论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障问题及对策一、引言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金融科技的发展,个人征信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权益保障问题因此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障问题展开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的现状2.1 信息泄露与滥用个人征信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时有发生,给个人隐私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手段获取个人征信信息,用于实施诈骗、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

2.2 信息不准确与错误个人征信信息的准确性对个人的信用评价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信息采集、整理和传输等环节可能出现失误,导致个人征信信息的不准确和错误成为一大问题。

个人因此可能遭受信用评价不公正的待遇,影响到其获得贷款、办理信用卡等金融服务的权益。

2.3 缺乏知情权和选择权在个人征信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过程中,个人往往缺乏知情权和选择权。

他们无法了解自己的征信信息被谁收集、如何使用以及是否被出售给第三方。

缺乏知情权和选择权使得个人无法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

2.4 信息交易不透明个人征信信息的市场交易存在不透明的情况,导致信息买卖的过程缺乏监管和规范。

信息交易中的中介机构可能未经充分审查买方的资质和动机,从而导致信息流向不明和未经授权的机构,危及个人的权益。

三、保障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的对策3.1 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政府应当尽快出台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明确个人征信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规则。

建立健全个人征信信息市场的准入制度和信用评估机制,以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和权益。

3.2 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通过加强教育和宣传,提升公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知识的普及,引导个人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如强密码的使用、定期修改密码等,减少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3.3 加强信息安全技术防护措施金融机构和个人征信信息管理机构应加强信息安全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个人征信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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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与研究
近年来,我们在享受信息及信息技术带来的便利的同时,各行各
业都面临着越来越多、越来越重要的个人信息权利保护问题。

信用信
息作为公认的重要资源,市场需求迅速增长,在进一步凸显征信信息
资源重要性的同时,由于缺乏完善的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法律法规,部
分金融机构对信用信息安全重视程度不够,制度执行不力,及社会百
姓对征信知识欠缺等,个人信用信息泄露、非法买卖和违规使用等现
象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害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而且危及信息主
体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对征信信息安全提出了严
峻挑战。

因此对个人征信信息权益进行深入研究、改善当下我国社会
信用状况不佳的现状具有积极意义。

一、我国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现状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工作,
连续出台多部法律法规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党的十九大报告对个
人信息安全工作提出了新时代的更高要求。

同时,第五次全国金融工
作会议也对“强化个人隐私、涉密信息数据保护”进行特别强调。

当前,对个人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高标准、强监管、严要求
正在全国上下形成共识。

因此,在互联网、大数据背景下,寻求新的、更加科学的保护思路与模式,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维护个人信息
主体权益,已经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也是新时代征信工作
的一项迫切任务。

(一)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的内涵
一般来说,个人作为信息主体依法对其个人信息享有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在征信领域,信息共享需要信息主体对自身权益做出一定让渡,因此,各个国家会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信息主体一定的权利。

知情权、同意权、救济权、信息安全权、重建记录权等五项权利构成了对个人征信信息主体全方位的保护。

其中的知情权是指信息主体有权知悉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的具体情况。

同意权是指个人信息主体有权决定自身信息采集、存储、加工、传播、使用的范围和途径。

救济权包括异议权、投诉权和诉讼权。

信息安全权是指个人信息主体有权要求其信息不受他人非法知悉、利用和公开。

重建记录权是指个人信息主体有权要求删除超过保存期限的个人不良信息。

(二)我国法律对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现状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还不完善,尚未形成统一、全面的法律体系,目前还没有涉及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专门法律。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有个别涉及规制征信业的条款。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暂行办法》,该办法在保护个人信用信息方面起到了基础性作用,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征信业务制度规章及人民银行的监管方式。

2013年出台的《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规定了个人敏感信息在搜集和使用前需要信息主体的同意和书面授权。

2013年3月颁布实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首次对个人征信信息相关权利进行了关注。

2013年12月《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也正式实施,我国征信业市场逐步进入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二、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法规制度体系不健全
近年来,借助互联网平台和大数据技术成立的个人征信机构逐步
进入征信市场,使信息收集范围和渠道快速扩展,在促进征信业发展
的同时增加了监管难度。

虽然各方合力加强征信业管理,但总体来看,我国在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和征信立法方面仍然比较滞后,个人信
息保护立法缺乏顶层设计;法规制度建设以行政监管和刑事处罚为主;对个人隐私、个人主体权益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对个人信息主体权
益被侵害后的补偿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这就导致实践中对信息主体
权益保护时缺乏法律依据,事后救济途径欠缺。

(二)信息采集的内容和范围不够规范
征信机构在收集征信数据过程中不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数据采集:一是个人信息在未经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被采集。

客户在通过互联
网办理相关业务时,采集个人信息往往是“概括性授权”的方式,以
冗长复杂的条款内容为掩护,用生僻难以理解的词汇来误导客户,客
户无法理解其中权利及义务的利害关系,在授权信息采集内容和储存
加工方式上作为弱势群体,只能在选项中选择“同意”。

二是信息提
供者提供信息不准确的情形。

客户为达到办理相关业务的资质要求提
供虚假信息,导致机构采集到错误信息,或者信息主体身份被盗用,
违法收集个人信用资料到数据库中,引发信用主体权益受损。

三是不
被法律所允许的个人敏感信息被采集。

信息提供者在进行互联网活动
时的相关信息以电子单位形式储存下来,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局限性和
个人的操作习惯,无法对后台留下的痕迹进行删除,反而被有关机构
采集。

(三)信息保存、加工过程中存在漏洞
一是信用评级结果有失准确。

征信机构对采集的信息进行加工,
形成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增值产品,虽未改变原始数据,但也未赋
予机构数据审查的义务,在数据加工过程中存在多次流转的可能性,
数据的真实性和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二是未能按规定删除
过期不良信息。

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对于个人不良信息,
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满5年,数据发生机构应予以删除”,
但在实际操作中,常有客户反映相关款项已结清多年,但信用记录显
示仍为“呆账”,经核实,部分机构并未按规定对期限已满的不良记
录主动进行删除。

三是不良信息说明无从添加。

《征信业管理条例》
规定“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进行说明,
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事实上,多数机构并没有提供添加不良信
息说明的渠道,信息主体行使异议权受到限制。

三、加强我国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 完善监管制度框架
一是推动建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构。

针对目前国内
的实际情况,设立专门机构对个人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是制定并出台《个人信用信息保护法》。

对个人信息的采集手段、渠
道和内容等加以规范,并对信息主体的各项权益进行明确。

三是完善《征信业管理条例》配套法规制度体系。

对信用信息界定、征信机构
认定、信息主体授权、异议投诉处理等进行细化和补充,尽量减少制
度漏洞,防止市场机构打擦边球,将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落到实处。

(二) 持续强化日常监管
一是采集环节强调知情权。

授权书需列明采集信息的来源、内容
并及时更新,确保信息主体知晓哪些信息被采集,同时规定市场化机
构在告知到位后,信息主体可选择同意或不同意,但不能选择性同意。

二是查询环节强调同意权。

无论是征信系统还是市场化征信机构在对
外提供查询服务时,务必要做到逐笔授权,且必须为“明示授权”。

三是使用环节强调有限性。

针对某些机构超用途使用信用信息的情况,建议进一步明确信息使用者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具体场景,不得“一
揽子”约定或在约定时嵌套同意向第三方提供的授权,避免个人信用
信息的多头使用。

(三) 切实加强宣传教育
一是加大对广大社会公众的征信宣传力度。

强化政府部门、人民
银行、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征信宣传教育整体
合力。

充分依托传统新闻媒体、网络平台,丰富征信宣传教育渠道与
内容,拓展征信宣传教育的时空维度,进一步提升国民信用意识。


是加大对征信从业人员的征信培训力度。

建议定期开展针对征信监管
人员尤其是基层监管人员的培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技能,提高监管
效率。

广泛开展对接入机构特别是小微机构的培训,提升其合规意识
和风险意识,严防征信信息泄露风险,进一步保障个人信息主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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