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经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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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经典案例分析
一、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
某建筑公司施工过程水泥短缺。同时向A水泥厂和B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XX水泥现货,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
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A水泥厂先行发货100吨,建筑公司接受了货物。B水泥厂后发货
100吨,遭到拒绝。因为建筑公司仅需100吨水泥,称发函不具有
法律约束力,合同不成立。
分析:
本案函件内的信息符合一个有效要约的构成条件,所以构成要约,在有效期限内,该建筑工程公司应收到该要约的约束。B水泥
厂以该建筑工厂公司函件规定的承诺方式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
使得在该建筑工程公司和B水泥厂之间成立了一份水泥购销合同。
所以当事人要切实履行合同,不履行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
《合同法》
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
应该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21条承诺要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二、合同书上没有签字或盖章
案例:
某单位将一空房出租给江某,江某将合同打印后即签名并盖章。然而单位法人不在,单位财务收了江某的租金和合同书。后来,江
某准备入住时,该单位要提高租金。江某表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单位辩称合同并无单位签名和盖章,合同不成立。
分析:
合同书上只有江某的签名,仅就合同书的形式要件而言,是有
欠缺的。但江某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交租金时,单位已然
接受,而并非拒绝,说明单位已经接受江某的履行。双方履行与接
受履行的行为,足以认定合同成立。
法律:
《合同法》
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
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
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三、合同里的条款并非都是有效的
案例:
某小区物业与业主签订了管理合同,每个月住户缴纳60元管理费,物业负责小区的卫生、治安,但车辆丢失的,物业概不负责。
李某的摩托车放小区内被偷,物业以合同实现约好为由,决绝赔偿。分析:
物业没有履行“提醒注意”及“维护治安”的义务,也没有对
合同进行说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构成违约。合同免除了物
业的责任,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
的条款。物业应向被盗者赔偿,可以向盗车者追偿。
法律:
《合同法》
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
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
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
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
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四、代理人越权签订合同
案例:
某公司排业务员李某赴外地收购芒果干。李某发现当地的香蕉
特别便宜,质量上乘。就与对方签订了购买香蕉和芒果干合同。然
后货物运到公司后,公司不承认合同,称李某自作主张。香蕉已造
成一定的损失,公司拒付货款。
分析:
李某购买香蕉超越了代理权限,对公司不产生效力,责任应由
李某承担,购买芒果干的部分没有超越代理权限,对公司产生效力,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对芒果干拒收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需
承担这部分的违约责任。
法律:
第48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
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
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
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五、并不是所有合同都是有效的
案例:
黄某向私人酒厂的钟某购买劣质酒,然后冒充名酒进行销售。双
方签下合同约定:黄某向酒厂购买10万瓶劣质酒,总贷款13万元,交定金5000元,余款付清提货,酒厂加贴“五粮液”商标。当黄某
提货时,借口手头紧没带足钱,只付了8万元即提走货物。钟某一再催讨无果,请求法院判黄某付清余款。
分析:
该合同是无效的,这是双方恶意串通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对社会危害极大。法律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并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法律:
《合同法》
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