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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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修正

2023年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修正

(199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六件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的采伐利用、培育种植、经营管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造册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本省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保护、恢复与发展并重的方针,保护、恢复山区热带天然林,建设沿海防护林,发展速生丰产林,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民族自治县的林业生产建设,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大的自主权和更多的经济利益。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第七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的清查,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林业长远规划,并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

实行林业建设任期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林业状况。

考核政府负责人政绩时,应当将林业工作作为一项内容。

第九条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和兴办各种类型开发区、旅游度假区或者成片开发土地,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需占用、征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林地的,必须按照林地权属和批准权限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并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中国森林病虫害概况

中国森林病虫害概况

防治体系与政策因素
防治体系不完善
基层防治力量薄弱,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和 设备,难以有效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
政策因素影响
部分政策措施不够完善,如药剂使用限制 、防治资金不足等,影响了防治工作的有 效实施。
04
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与方 法
检疫与监测
要点一
检疫
通过加强对植物检疫的宣传和实施,对种子、苗木等繁 殖材料和木材等产品的严格检验,防止危险性病虫害的 传播。
05
中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政策 与成效
政策体系与法律法规
政策体系
中国政府建立了完善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政策体系,明确 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确保了防治工作 的有效实施。
法律法规
为了保障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中国 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森林病虫害防治 条例》等,明确了防治原则、工作要求和相关法律责任 。
森林生态灾害是指由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 起的森林生态系统破坏,导致森林功能下降 、生物多样性减少等问题。
03
森林病虫害发生原因分析
气候变化
全球气候变化
全球气候变化导致极端天气事件频繁发生,如极端高温、干旱、洪涝等,给森林病虫害提供了适宜的 生长环境。
暖冬效应
由于气候变暖,部分病虫害在冬季未能被完全冻死,导致其繁殖代数增加,加重了森林病虫害的发生 。
加强森林病虫害科研力度,深入研究病虫害发生规律和生态学特征,为制定科学有效的防控策略提供 科学依据。
技术推广
积极推广先进的森林病虫害检测、预警和防控技术,提高防控效果和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社会参与与合作共赢
社会参与
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森林病虫害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森林病虫害的防控工 作。

森林病虫害的防治措施

森林病虫害的防治措施

森林病虫害的防治措施森林病虫害是指危害森林生态系统的各种病害和虫害。

这些病虫害会导致森林植物生长受限、生态系统失衡甚至引发森林火灾等严重后果,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带来巨大挑战。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病虫害,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防治措施。

一、生物防治措施生物防治措施是指利用天然的生物控制因子,如天敌、寄生生物和病原微生物,以控制病虫害种群的增长和传播。

其中,引入外来天敌是一种广泛采用的生物防治措施。

通过引入具有捕食或寄生作用的外来天敌,如草地其他害虫的天敌蜘蛛和捕食蚜虫的寄生虫,可以有效地控制病虫害的发生。

二、物理防治措施物理防治措施是采用人为手段对病虫害进行控制的方法。

常见的物理防治措施包括:1. 陷阱和诱捕:设置陷阱或诱捕器来吸引和捕捉病虫害。

陷阱可以利用昆虫性信息素或其他诱导物质来吸引病虫害,将其困住或者杀死。

2. 摧毁虫巢:对于一些会筑巢或建巢的病虫害,如黄委夜蛾和蜜蜂,可以通过摧毁它们的巢穴来控制它们的数量。

3. 温室薄膜覆盖:对于小规模森林苗木的育苗工作,可以使用温室薄膜覆盖来防止病虫害的侵袭。

三、化学防治措施化学防治措施是指使用农药或杀虫剂来控制病虫害的发生和传播。

这是一种常见和广泛采用的防治方法,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副作用。

因此,在使用化学药剂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选择合适的农药:根据病虫害的种类、程度和所处环境,选择合适的农药进行防治。

2. 控制农药使用量:合理计算农药的使用量,避免过量施用,以减少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负面影响。

3. 定期监测和评估:定期对农药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防治措施,提高防治效果。

四、培育抗病虫害品种培育抗病虫害品种是通过育种和遗传改良的方式,培育出对某些病虫害具有抗性的品种。

这种方法可以减少病虫害的发生和传播,从根源上控制病虫害的危害。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考虑品种的生长性状、抗病虫害能力以及适应性等因素,以确保培育出的品种具有理想的综合抗性能力。

总结起来,森林病虫害的防治措施包括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化学防治和培育抗病虫害品种等。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制度法规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制度法规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制度法规
以下是关于森林病虫害防治的一些相关条例和法规:
1.森林法:森林法规定了森林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责任,包括森
林病虫害防治的相关内容。

2.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该条例详细规定了森林病虫害防治的管理制度,包括病虫害
的监测、预报、防治以及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等内容。

3.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标准: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了病虫害防治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包括病虫害防治的方法、措施和防治剂的使用等。

4.森林病虫害防治计划:相关部门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会制定年度或长期的防治
计划,明确病虫害防治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5.森林病虫害防治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的具体措施,包括对病虫害防治人员的资格要求、防治工作的评估和考核等。

6.森林病虫害防治经费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森林病虫害防治经费的使用范围、资
金来源和管理要求,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和效益。

以上是一些与森林病虫害防治相关的条例和法规,这些规定和措施有助于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2024年《森林病虫害防治》PPT课件

2024年《森林病虫害防治》PPT课件

05
森林病虫害防治法律法规与政 策
Chapter
2024/2/29
19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2024/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规定了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和制度保障 等内容,为森林病虫害防治提供了法律基础。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详细规定了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机构设置、职责划分、防治 措施、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是指导森林病虫害防治工 作的重要法规。
积极推广绿色防治技术,如生物防治、物 理防治等,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量,降低 对环境的污染。
加强科研与技术创新
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加大对森林病虫害防治科研和技术创新的 投入力度,推动新技术、新方法的研发和 应用。
2024/2/29
建立健全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体系,为防治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国外防治现状
发达国家在森林病虫害防治方面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建立了完善的防治体系和 注重生态防治和生物防治,加强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推广新 技术和新方法,提高防治效果和生态效益。同时,国际合作和交流也将更加紧密,共同应 对全球性的森林病虫害问题。
新型防治技术介绍
1 2
无人机防治
利用无人机进行森林病虫害防治,具有效率高、 成本低、适应性强等优点,尤其适用于偏远地区 和复杂地形。
生物工程技术
通过基因工程、细胞工程等生物技术手段培育抗 病虫林木新品种,提高林木自身的抗病虫能力。
信息技术应用
3
利用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对森林 病虫害进行监测和预警,提高防治的针对性和时 效性。
意义
通过有效的防治,可以减少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危 害,保障林木的正常生长,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效 益,同时减少经济损失和生态灾难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四十六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和虫害的预防和除治。

第三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第二章森林病虫害的预防第七条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植树造林应当造地适树,提倡营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二)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三)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时进行抚育管理,清除已经感染病虫害的林木;(四)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五)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六)有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

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的木材、竹材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及时采取严密封锁、扑灭措施,不得将危险性病虫害传出。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加强进境林木种苗的木材、竹材的检疫工作,防止境外森林病虫害传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办法(2020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办法(2020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办法(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11•【字号】•【施行日期】2020.07.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办法(1994年6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根据2020年7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国家《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实行目标管理,逐级签定森林病虫害防治目标责任书。

第三条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上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汇报病虫害的发生情况和防治工作情况。

发生危险性病虫害或者发现新的检疫对象应及时上报。

第四条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具体工作由本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

乡、镇林业工作站和林场、苗圃、农牧场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五条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对森林病虫害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和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第二章森林病虫害的预防第六条植树造林要适地适树,提倡营造混交林,并选用良种壮苗。

造林、育苗、更新必须有预防森林病虫害的措施,平原地区营造人工林要留有喷药车通行的林间道路。

第七条育苗和造林用的种子、插穗等繁殖材料和苗木,不能带有国内检疫对象和自治区补充的检疫对象及本地区的危险性病虫。

第八条对森林和林木应当加强抚育管理并按营林设计方案的技术要求进行卫生伐,伐除的林木及时运出林外,并对带有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的林木进行除害处理。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2023年)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2023年)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31日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4月30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决定》修正2023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升国土绿化水平和森林生态系统碳汇增量,保障森林生态安全,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灭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地建设和管理、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等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第五条本省全面推行林长制,建立区域与自然生态系统相结合的省市县镇村五级林长体系,科学确定林长责任区域,加强林业主管部门队伍建设,充实基层执法力量。

森林病虫害防治方案(完整版)

森林病虫害防治方案(完整版)

森林病虫害防治方案森林病虫害防治方案森林病虫害是不冒烟的森林火灾,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促进森林健康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既是当代林业发展的时代重任,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最高目标,也是打好林业相持阶段攻坚战的科学之举,长远之策,任务之重。

云南是一个林业大省,也是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任务繁重的一个省。

XX 年是云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最艰苦的一年:一是由于罕遇持续高温、全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面积首次高达600余万亩,占全省有林面积的3%,创历史新高;二是蛀干害虫小蠹虫发生面积近0万亩,在滇中、滇东、滇西北地区危害最甚,形成了全省第二个钻蛀性害虫林业有害生物危害高峰;三是重大外来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不断传入,给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带来了新的考验。

云南省森林病虫防治在国家林业局、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通过加大行政执法、强化行政管理、实行科学防控,采取强硬措施,在极其困难的情况下,XX年全省防治林业有害生物8.78万亩,森林植物及林产品调运检疫率达95%、种苗产地检疫率达99%、监测覆盖率达88.97%。

在完成年初提出的目标管理指标的同时,还为今后云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总结和探索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一、构建五个体系一是构建统一组织协调体系。

全省16个州市政府均成立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预防和除治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授权森防部门负责日常管理,进一步完善林业系统内部各级林业主管部预防和除治松材线虫病责任制,充分发挥各级林业部门在预防和除治松材线虫病工作中的政府参谋和助手作用,全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协调指挥体系已基本形成。

二是构建预测预报络体系。

省森防部门对全省19个监测点(其中个国家级中心测报点),从队伍、设施建设、管理手段、等方面进一步予以强化,1899个一般监测预报点、部分乡镇、林场和管护站的监测点得到了新的加强,涵盖全省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区的县、乡(镇)、村的监测络已基本形成,全省组成了有27名专兼职人员监测预报队伍,监测面积达1717.97万亩,监测覆盖率达88.97%,省、州(市)、县、乡、村五级林业有害生物联系报告制度得到健全,预测预报能力在全面提升。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89.12.18【实施日期】1989.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已经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1989年12月18日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虫害的预防和除治。

第三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定,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第二章森林病虫害的预防第七条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植树造林应当适地适树,提倡营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二)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三)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时进行抚育管理,清除已经感染病虫害的林木;(四)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五)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六)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

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意义及有关规定

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意义及有关规定

森林的经济价值。
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
01
02
03
防止有害生物传播
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可以防 止有害生物的传播和扩散 ,降低对人类健康和安全 的威胁。
保护农业生产安全
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可以保 护农业生产的安全,避免 有害生物对农作物和果树 的侵害。
维护公共安全
森林病虫害的防治有助于 维护公共安全,减少自然 灾害的发生,保障人民生 命财产安全。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明确各级政府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的责任,强化属地管理,确保防治工作得到有效落 实。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搭建森林病虫害防治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提高防治工作的科学决策水平 。
增加对防治工作的投入与支持
01
加大政府投入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投入力度,提供必要的资金、
森林病虫害防治 的意义及有关规 定
汇报人: 2023-11-16
目录
• 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意义 • 森林病虫害的类型与特点 • 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法律法规 • 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技术措施 • 森林病虫害防治的社会经济影响 • 未来展望与政策建议
01
CATALOGUE
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意义
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开展技术培训与交流
组织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的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防治人员的 业务水平和能力。
建立科技示范区
选择典型区域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科技示范区,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推动先进技术的广泛应用。
建立多部门协同的防治机制
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
林业、农业、环保等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应对森林病虫害问题 。
森林虫害的类型与特点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参与国际组织活动
加入国际森林病虫害防治组织,参与相关活动,加强与其他国家的 合作与交流。
开展技术交流
通过学术会议、技术研讨会等形式,与国际同行开展森林病虫害防 治技术交流,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推进信息共享
建立国际森林病虫害防治信息共享平台,及时获取全球森林病虫害发 生动态和防治信息,为各国防控工作提供参考。
害的数量和繁殖。
使用生物农药
采用生物源农药进行防治,如微 生物源农药、植物源农药等,对 病虫害具有较好的防治效果且对
环境友好。
增强森林自控能力
通过加强森林抚育、改善森林生 态环境等措施,提高森林自身的 抗逆性和自控能力,减少病虫害
的发生。
05
森林病虫害防治中存在的问题 和挑战
抗药性问题
病虫害对药物产生抗性
具体来说,森林病虫害的危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破坏森林资源、破坏生态环境 、威胁人类健康、影响经济发展等。
因此,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对于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生 命财产安全以及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03
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法律法规
国际法律法规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全球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导致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传播更加 频繁和广泛,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目的和意义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传播,保护森林资 源和生态环境,制定《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十分必要。
本条例的制定旨在明确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工 作原则、工作内容和保障措施,为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森林病虫害的类型
根据其原因,森林病虫害可分为生物性病虫害和非生物性病虫害两大类。

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7•【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101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一百零一号《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7月27日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2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林业有害生物,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预防、检疫、除治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综合治理、分类施策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纳入防灾减灾体系和林业发展规划,并作为林长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将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林业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林业植物检疫任务,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及林业植物检疫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气象、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宣传等工作,组织本辖区的村(居)民委员会、林业经营者、管理者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2023年最新的森林保护法全文

2023年最新的森林保护法全文

2023年最新的森林保护法全文森林保护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的采伐利用、培育种植、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森林分为以下五类:(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

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五条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四)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五)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第七条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

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

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

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
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
⒈概述:
森林病虫害是指发生在森林中的由病原体和害虫引起的疾病和
害虫危害。

森林病虫害对森林生态系统和经济产值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防治措施。

⒉病害防治措施:
⑴病害监测与预警:
定期对森林进行病害监测和预警工作,确保及时发现病害的发
生和传播。

⑵借助生物制剂:
使用生物制剂来控制病害的传播和发展,例如利用有益微生物
来抑制病菌的生长。

⑶感病材料清除:
及时清除感病材料,减少病害的源头和传播途径。

⑷病害防止与控制:
采取合适的措施,如合理开展病害防治技术,灌木林和草地的消毒和消毒、废弃物的妥善处理等。

⒊害虫防治措施:
⑴害虫监测与预警:
定期对森林进行害虫监测和预警工作,以便及时发现害虫的发生和传播。

⑵生物防治:
利用天敌、寄生虫等自然敌害来控制害虫的繁殖和发展。

⑶化学防治:
在必要时使用合适的化学药剂进行害虫防治,确保森林的健康和安全。

⑷条例与法规:
遵循相关的森林保护条例和法规,合法使用化学药剂,以及遵守施药安全操作规程。

附件:
⒊化学药剂使用指南
法律名词及注释:
⒈森林保护条例:是指规范森林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用于指导和管理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⒉施药安全操作规程:是指使用化学药剂时需遵循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药过程中不对人员和环境造成伤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重新印发《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重新印发《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重新印发《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3.08.29•【文号】林生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重新印发《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生规〔20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7月底到期。

为保持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等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公布、疫区划定和撤销管理的规范性和政策的延续性,结合新形势下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区管理需要,我局对《办法》进行了部分修改,现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局。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8月29日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区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区管理,防止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传播扩散,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经济贸易安全,根据《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制定本办法。

一、疫情认定与公布各地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和检疫工作中,发现疑似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应当立即取样并送至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经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为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疫情,并组织疫情普查,确定疫情发生范围和程度。

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公布。

其中,松材线虫病和美国白蛾疫情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其他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公布。

贵州省森林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森林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森林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贵州省森林条例(2000年3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0年4月3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森林条例〉等四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保护、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4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检疫第四章除治第五章监督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林业有害生物,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安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江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和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的预防、检疫、除治及其监督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森林生态系统等造成危害或者构成威胁的动物、植物和病原微生物。

第三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区域联动、社会参与,遵循预防为主、精准施策、综合治理、绿色防控、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纳入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以及有关规划,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机构(以下称检疫防治机构)依法承担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和林业有害生物除治具体组织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园林)、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海关、气象、邮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工作。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整理)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整理)

利用天敌昆虫
通过引入或繁殖天敌昆虫,控制害虫数量,达到生态平衡。
微生物制剂
使用对害虫具有致病性的微生物制剂,进行生物防治。
生物农药
利用生物源物质制成的农药,对害虫具有毒杀作用,同时对人畜 安全。
化学药剂使用规范及注意事项
选择低毒、低残留农药
优先选用对环境友好、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品种。
严格按照用药量和使用方法进行施药

2023
PART 04
应急处理与恢复措施
REPORTING
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实施
制定针对不同类型森林病虫害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资源调配和处置措 施。
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森林病虫害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有效 处置。
建立应急指挥体系,明确指挥机构、人员职责和通信联络方式,确保应急处置工作 的高效有序进行。
2023
REPORTING
THANKS
感谢观看
法规政策背景
01
国家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等法律法规为森林病虫害防治提供了法律依据。
02 03
林业政策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林业政策,如《全国林业有 害生物防治规划》、《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等,明确了森林病虫害 防治的目标、任务和要求。
《森林法》
国家层面的基础法律,规定了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详细规定了森林病虫害防治的组织管理、预防措施、疫情报告与处 置等方面的内容。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如《植物检疫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与森林病虫害防治密 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地方性政策文件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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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和虫害的预防和除治。

第三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第二章森林病虫害的预防
第七条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植树造林应当适地适树,提倡营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
林木良种;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
(二)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三)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时进行抚育管理,清除已经感染病虫害的林木;
(四)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
(五)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
(六)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

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及时采取严密封锁、扑灭措施,不得将危
险性病虫害传出。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加强进境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的检疫工作,防止境外森林病虫害传入。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监督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林内各种有益生物,并有计划地进行繁殖和培养,发挥生物防治作用。

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分别发布全国和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发布当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或者其他经营单位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区、乡林业工作站或者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

各调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报告森林病虫害的调查情况。

第十一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主要森林病虫害的测报对象及测报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作出补充规定,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可以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中心测报点,对测报对象进行调查与监测。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经常发生森林病虫害的地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逐步改变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实际需要,建设下列设施:
(一)药剂、器械及其储备仓库;
(二)临时简易机场;
(三)测报试验室、检疫检验室、检疫隔离试种苗圃;
(四)林木种苗及木材熏蒸除害设施。

第三章森林病虫害的除治
第十四条发现严重森林病虫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除治,同时报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发生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的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施药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保证人畜安全,减少杀伤有益生物。

使用航空器施药时,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进行调查设计,做好地面准备工作;林业、民航、气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保证作业质量。

第十八条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所需的防治药剂、器械、油料等,商业、供销、物资、石油化工等部门应当优先供应,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优先承运,民航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航空器施药。

第十九条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
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

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第二十条国家在重点林区逐步实行森林病虫害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
(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
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
(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
益的;
(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较好的;
(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城市园林管理部门管理的森林和林木,其病虫害防治工作由城市园林管理部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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