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思考
探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
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
拓宽选任渠道
01
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选拔人民陪审员,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推荐
、公民自荐等,以增加陪审员的多样性和代表性。
提高学历要求
02
逐步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学历要求,以提升其法律素养和审判能
力。
增加专业背景
03
考虑增加具有法律、社会工作等专业背景的人民陪审员,以提
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陪审员往往缺乏法律专 业知识和审判经验,导 致在审判过程中难以对 案件进行全面、准确的 分析和判断。
陪审员的任期制度不够 合理,容易导致陪审员 队伍的固化现象,不利 于新鲜血液的注入和队 伍的活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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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官独立性的削弱
由于人民陪审员的参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独立性可能被削弱,导致法官难 以做出公正、独立的判断。
对司法效率的影响
降低司法效率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资源,例如陪审员的选任、培训、 参与审判过程等,这可能导致司法程序的拖延和效率降低。
增加司法成本
为了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需要投入更多的财力和人力,这可能会增加司 法成本,给公共财政带来一定的压力。
选任范围狭窄
陪审员通常来自社会各个阶层, 但目前的选任范围相对狭窄,缺 乏广泛性和代表性,无法满足审
判中多样化的社会需求。
选任期限不明确
陪审员的任期没有明确规定,导 致一些优秀的陪审员无法长期发 挥作用,不利于审判工作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
人民陪审员培训问题
01
02
03
培训内容单一
陪审员培训内容缺乏针对 性,过于单一,无法满足 不同案件审理的需求。
探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
区域治理RULE OF LAW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 杨知行摘要: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纳普通民众加入审判体系,和职业法官一起开展后续审理活动的重要诉讼制度。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的正式颁行,使得该制度实现了显著的发展。
但是需要认识到,在正式改革之后的陪审制度依旧有着明显的问题,例如参审案件范围标准的模糊、事实认定清单规定过于简单、审判长指示制度过于原则化等。
欲全面运行《人民陪审员法》所创设的功能实现机制,需要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完善事实认定清单的内容,以及完善审判长指示制度以推动实质参审等。
关键词:陪审;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52-0070-0002陪审制度被认为在司法领域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和公众参与民主政治的一种有效制度,其缓解了民众的权利与国家的权力之间在司法领域的紧张。
我国在2018年正式出台了《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创新和发展。
随着《人民陪审员法》颁布,以及随后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关于适用<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为《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但是,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依然存在自身的问题,参审范围模糊不清、问题清单规定过于简单、指示制度太过原则化等具体问题亟待解决。
一、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参审案件范围标准模糊不清导致随意适用《人民陪审员法》对参审范围采用了“关系到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社会影响较大”以及“案情复杂”等标准,但至今没有对上述标准如何界定给出具体解释和说明。
划分参审范围的标准模糊不清使得参审范围变得宽泛,并且导致法官对案件所运用的陪审程序并不规范。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环节中,一般情况下都是情节简单的甚至是没有争议的案件适用陪审,而遇到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的案件时却又更倾向于选择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这与立法初衷是相违背的。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咨询题及完善吴莹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汲取非职业法官与职业法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表达了我国司法的民主,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全然途径。
一、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咨询题笔者认为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还尚存诸多缺乏。
要紧表现在:(一)“陪而不审〞现象突出,陪审功能难以实现。
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有相当一局部只重在参与,把参与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层面上,没有从实质上往“审〞。
这种“陪而不审〞现象要紧表达在两个方面:一是“陪审〞是只“陪〞不审。
在庭审过程中,多数陪审员只是坐在审判台上,庭审完全由审判长进行,他们仅仅是一种陪的角色;二是“合而不议〞。
在合议案件时,尽管法律给予了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由于陪审员介进案件时刻较晚,对案情事先不了解,对法律专业知识又不熟悉,使其不敢贸然发言。
加之其对职业法官存在依靠心理,在表决时全然没有也不可能提出自己的瞧点。
(二)履职比例严峻失调,监督作用有所弱化。
我国现有立法没有对人民陪审员的个案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法院随机选任机制也没有真正确立,实践中许多法官更倾向于选择已有陪审经历和经验或与自己关系对比好的陪审员,这显然进一步削弱了陪审员对法官的监督制约作用,而且会造成陪审员之间工作任务的不平衡。
如此,即使有陪审资格的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于实际参审的只是其中的少数人或少数案件,也会使代表性变得毫无意义。
(三)选任状况对比混乱,日常治理趋于随意。
实践中,正由于陪审员的选任状况对比混乱,致使陪审员的治理无从下手。
尽管人民陪审员的任务是审判,但它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组成局部,结果法院只能用不能管;又因为他们不属于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行政部门也不管;原单位只管本职,不管兼职,也无法管;权力机关只管选任,产生后也不管。
由于无人管、无单位抓,这支队伍多是放任自流,全然谈不上真正的建立和健全。
人民陪审员选任 联席会议制度
人民陪审员选任联席会议制度《人民陪审员选任联席会议制度》1. 人民陪审员选任在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不可忽视。
人民陪审员作为普通民众的代表,参与审判工作,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民主参与程度。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至关重要,决定着其素质和能力,从而影响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应当全面、公正和透明。
选拔过程中,应注重考察候选人的法律素养、社会责任感和公正思维,确保选任出的人民陪审员具备审判案件的能力和品格。
应充分尊重民意,广泛听取社会意见,确保选任程序公开、公平,让更多的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其中,增强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2. 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召开会议,由相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共同参与、协商决策的制度。
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中,推行联席会议制度有利于形成多方共治、权责共担的格局,提高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要求各相关部门、单位和组织能够充分协商、协调和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范化和优化。
需要建立起权责清晰、协作高效的工作机制,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合理平衡和妥善保障。
总结回顾在当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人民陪审员选任和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这不仅是司法公正和民主参与的需要,更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要求。
人民陪审员选任和联席会议制度的完善,既需要各级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更需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多方协同的决策格局。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中国法治建设的一部分,人民陪审员选任和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对提高司法公信力、优化司法裁判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平衡各方利益和关注社会各界的意见,在尊重司法独立和法治精神的前提下,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范化和现代化进程。
结语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陪审员选任和联席会议制度的完善和推进,是司法改革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只有不断深化改革,完善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
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调研报告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调研报告一、选任制度的背景和意义在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试点,被广泛推广和应用。
人民陪审员是指由人民法院从社会各界选拔产生的、代表人民群众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司法参与者,其代表了人民的意志,有利于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司法效力,有益于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开展显得尤为重要。
二、选任工作的原则和程序1. 严格公正的选拔程序人民陪审员的选拔程序应当严格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一切形式的腐败和不正当行为。
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具有一定社会公信力和专业素养的候选人,然后由专门组织的选拔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定和筛选,最终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选名单。
2. 多元化的人选来源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来源应当具有多元化,既可以从各行各业的专业人士和社会知名人士中选拔,也可以从社区居民和基层群众中推荐。
3. 专业化的能力评估在选拔人民陪审员的过程中,应当重视候选人的法律知识、职业素养和公民道德等方面的能力评估,确保人民陪审员具备较高的司法素养和公信力。
三、选任工作的情况和问题目前,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在一些地区和法院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有些地方由于选任程序不够公开透明,导致选任结果的公正性受到质疑;有些地方由于选任工作的宣传不够到位,导致社会大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理解和认同不足。
另外,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推行时间不长,有些法院在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工作指导方面还存在不足,导致一些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缺乏必要的司法素养和业务能力。
四、建议和展望为了进一步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健康发展,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升公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知和参与度;2. 完善选任程序,确保选任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3. 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指导工作,提高其司法素养和业务能力;4. 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人民陪审员心得体会
人民陪审员心得体会在中国法院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已经超过10年时间,作为一名有幸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法治人士,我深切感受到这一制度带来的积极作用。
通过这种制度,广大人民群众更能够参与法律的裁判过程,在社会治理中得到更好地体现。
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我参与了多次案件的审理。
在这些案件中,我对自己的身份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也对法律和社会治理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
首先,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加强了司法公正。
在传统的司法制度中,法官通常是由专业人员担任,而普通民众无法直接参与到裁判过程中。
这种制度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容易形成法官与民众之间的隔阂,二是专业人员可能会因为经验、人脉等方面的因素而产生一些不公正的判决。
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则能够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
首先,由普通民众担任陪审员,使得法官与陪审员之间的关系更加平等,陪审员也更容易从被告人和证人的角度出发,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的审理。
其次,人民陪审员可以代表着普通群众的利益,让各个案件的裁决更具民主性和公正性。
其次,人民陪审员制度还能够促进与社会治理的有机融合。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可以深入了解案件案情,并能够将法律条文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切实体现法律的公正与人性化。
同时,人民陪审员还能够向社会传递出法律知识,宣传法律意识,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
这对于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最后,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我还体会到了责任和荣誉的意义。
陪审员的责任不仅仅是参与案件的审理,还要保守法院的秘密,并对案件的判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在得到完全保障的前提下,人民陪审员的形象和职业伦理也得到了更好的维护。
总之,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中的重要举措,它为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提高公众法治意识、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以后的实践中,我们需要不断地完善这一制度,做到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为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提高司法公正水平,建设富有活力的法治社会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几点思考
民 陪审 员 选 任 、 训 、 核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以 下 简 称 《 见 》 , 培 考 ( 意 ) 2 0 年 1 6日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又 发 布 了《 于 人 民 陪 审 员 管 理 办 05 月 关
二 、 国 人 民 陪 审制 度 完 善 的 措 施 我
上 保 障 了 这一 制 度 的 推 行 , 人 民 陪制 度 如 欲 取 得 预期 效 果 , 有 但 仍
诸 多 障 碍 待克 服 。
一
笔 者 试 图从 以 下 几 方 面 对完 善 我 国人 民陪 审 制 进行 探 讨 。 1 陪 审 员 的 选任 。陪 审 制 既 然作 为提 高 司法 民 主性 的一 种 制 、
而 实 质 性 权 力 几 乎 没 有规 定词 】 审 制 度 ; 境 ; 善 关 陪 困 完
见 不 一 致 时 的 最 终决 定权 , 我 国 的 陪 审制 成 为 民主 的形 式 。 使 然而, 尽管 陪 审制 在 具 体 实 施 中存 在 这 样 那 样 的 问 题 , 们 不 我
—
王 丽 琴
【 摘 要 】 民 陪 审 制 度 作 为 我 国一 项 重 要 的 司 法 制 度 , 实 践 中 却 未 人 在 能取 到 预 期 的 效 果 。在 对 我 国 人 民 陪 审 员制 度 实施 现 状 进 行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明 完 善 人 民 陪 审 制 的 必 要 性 , 我 国人 民 陪 审 制 度 改 革 和 完 善 阐 对
法( 行)( 试 》 以下 简 称 《 法 》 。尽 管 这 些 规 范 性 文 件 在 一 定 程 度 办 )
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体会与思考
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体会与思考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曾经对人民陪审员这一法律人员身份颇感兴趣。
近日,我有幸参加了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作为人民陪审员,有了更深刻的体会与思考。
首先,作为人民陪审员,我们需要保持规定的独立性与客观性。
在审判过程中,我们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判断,不能受到感情、利益等因素的影响,不能有任何预设立场。
这点很难做到,特别是在审判某些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热点案件时,有时会受到媒体炒作、亲朋好友声音的影响,但我们必须要屏蔽掉这些外界因素,以某种客观、理性与公正的立场审理案件。
其次,人民陪审员的主要任务是在陪审庭中发挥作用。
在庭审期间,我们需要认真聆听证人证言、律师辩论、法官指令等内容,可以在必要时向法官提出问题或申请补充证据,但必须遵循程序、符合规定。
在陪审过程中,我们所说的每一句话都要经过仔细思考,以免言辞不当、惹起误会和争议。
最后,人民陪审员的工作需要全心全意投入其中。
这既是对司法工作的尊重,也是对社会责任的认真履行。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正与安宁的基石,而人民陪审员则是司法公正的缔造者与维护者,需要用心传递自己对于司法公正的信念和坚守。
从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体会与思考中,我深刻认识到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责任与重要性。
作为一名法律人员,我将一直以客观、公正、严谨的态度踏实工作,始终为维护社会法治与公共利益贡献自己的力量。
对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
在 陪 审 制度 的 萌芽 产 生于 古 希腊 、 罗 马。 古 公元前 6世纪 , 著 中 有提 问和记 录 的 权利 , 合 议 是有 发 表 意见 权 利 。 5 合 议庭 意 见 实行 少 数服 从 多 数 原则 。 、 名 的政 治家 梭伦 对政 治机 构进 行 改革 , 没立 了陪 审法庭 制度 , 即 “ 为法庭 的 公 民大会 ” 作 于集 市 日公 开审 理除 凶杀 和叛 国罪外 的 所有 案 件 。陪 审法 官 在 四个 等级 的 公 民中选 任 , 破 了贵族 对 打
我 国现 行 的人 民陪 审 员 制度 是在 革 命 战 争 时 期 形成 和发 扬 光 大 的 。 13 年 , 鉴 苏联 的审 判经 验 , 华 苏维 埃 中 央执 92 借 中 行 委 员会 颁 布 了 《 判 部暂 行 组 织或 裁 判 条例 》 规 定 了陪 审 员 裁 , 是 各 级法 庭 的 法定 组 成人 员 。随 后 ,各 革 命 根据 地 都 先 后 实 行 了人 民陪 审 员制 度 。新 中 国成立 后 ,9 4年 《 法》 7 条 15 宪 第 5
对 完善我 国人 民陪审员制 度的思考
口
摘 要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公民参与司法活动
的 重要 形 式 , 我 国的 法制 建设 中发挥 了重要 作 用 ; l 在 同
Hale Waihona Puke 潘 奕 帆 陪 审团 对刑 事 案件 的裁 决 须全 体 一致 : 除非 当 事人 有 约 定 , 对
民 事案 件 的裁 决 , 审 团也 须 是一 致 通 过 。 陪 5 、陪 审团 在庭 审 中 的地 位 消 极 。英 美 法 系是 当事 人 主义 模 式 , 审 团的 地位 极 为 消极 , 审 员不 准 提 问 。 多数 法 院也 陪 陪 大 不 允 许 陪审 员记 录 。
人民陪审员心得体会
人民陪审员心得体会【篇一: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体会与思考】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体会与思考2009年,我非常荣幸地被推选为新建县法院人民陪审员,这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是组织和人民对我的高度信任和关爱。
回顾担任人民陪审员二年多来,自觉收益颇多,感慨颇多。
一、从三方面入手,做一名合格的人民陪审员(一)坚持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
1.从书本上学习。
首先,自觉加强基础理论的学习。
主要学习辨证唯物主义哲学和当前正在深入开展的科学发展观,为陪审工作奠定充实的理论基础。
第二,认真学习法律知识。
利用业余时间通读《人民陪审员培训教程》和《常用法律法规汇编》,为陪审工作奠定充实的法律基础知识。
2、从网络中学习。
经常利用空余时间上网浏览各大网站有关时评、论坛、观点、评论和案例分析等栏目的内容,提高自己明辨是非的能力。
3、从实践中学习。
平时经常向法官、律师以及其他从事法律工作的同志学习,珍惜每一次陪审机会,事先了解案件情况,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条款。
在审判案件时认真做好笔记,对照法律条款进行分析和研究,认真总结审判案件的工作经验,提高审判案件的能力。
(二)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正确行使人民陪审员的权利。
1.提高认识,强化意识。
“体现人民当家作主,促进司法公正”是施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宗旨。
在工作中,首先从自己做起,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树立在人民群众中公道正派的良好形象,发挥一名人民陪审员在人民群众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减少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误解,减少隔阂,为创造和谐、稳定、繁荣的社会环境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2.正确行使权利,维护法官形象。
一方面是严格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始终保持冷静科学的态度,对事实作出准确的判断。
另方面是正确行使权利。
作为陪审员,能配合审判长工作,服从庭审安排;既能把握好工作的尺度、角度,又能杜绝陪而不审当陪衬,在具体工作中,依据自己朴素的正义感作出合乎“公道”、“良心”的判断,正确行使权利,以彰显公平和正义,维护法官形象。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反思及其可能的走向
湖南警察学 院学报
J un lo o ra fHu a P l eA a e n n oi c d my c
Au . 0 1 g 2 1 Vo. 3 No 4 12 .
第2卷 3
第 4期
人 民 陪 审员 制 度 的 反 思 及 其 可 能 的 走 向
刘士 军 , 张朴 田
作者简介 : 刘士军 (9 5 )男 , 18 一 , 山东费县人 ,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 院民行科科员 ; 张朴 田(9 3 )男 , 18 一 , 山东济南人 , 四川
财 经 职业 学 院法 律 系助 教 。 l O 3
第4 期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1 年 8 01 月
的 5 %; 5 国有 企事 业 单 位 5 7人 , 占总人 数 的 3 %; 8 普 通 工 人及 农 民 7人 , 占总 人数 的 5 其他 3人 , %; 占总
事人启动陪审程序重构陪审程序 完善现行法律 , 明确陪审员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 。
关键 词 : 民陪审 员 ; 人 司法 民主 ; 司法 改革
中图分类号: 9 5 D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 编号 :0 5 14 ( 0 )4 0 3 - 5 2 9 — 0 2 1 O — 10 0 1 1
需 求 , 民陪审员 制度无 疑被 视 为一剂 良方 。由此看 人
( ) 二 民主价值 的运行 图景
一
般认为上述几方面的价值 仅具有象征意义。
来 , 新 的历 史 条 件 下 , 被 赋 予 了司 法 透 明 、 在 它 司法 从 实 际运 行 的效果来 看 , 民主价值 难 以体现 。以兰州
是落实宪法关于公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权 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 其后 , 全国人大常委会更是在 体现 , 第二是弘扬 司法民主、 维护司法公正 20 04年通过了 《 关于完善人 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力的重要保障 ; 第三是增强司法活动透明度 , 强化人民 ( 以下简称《 决定》 , )以立法的形式助推人 民陪审员 的现实需要 ; 群众对司法活动监督的现实需要 ; 四是解决实践中 第 制度的开展和完善 ; 最高人 民法院则先后出台了《 关 【 惦 对 于人 民陪 审 员 管理 办 法 ( 试行 ) 的通 知 》 《 于 人 民 存 在 的问题 的必要措施 。 审制度 的 出现 , 司法 民 、关
对陪审员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对陪审员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以下是一些关于陪审员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1. 选拔的公平性和代表性:陪审员的选拔过程应该确保公平和代表性。
这包括从各个社会阶层、种族、文化背景和年龄范围中选拔陪审员,以确保陪审团能够反映社会的多样性。
2. 培训和教育:陪审员在参与审判前应该接受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这可以包括对法律程序、证据评估和陪审团职责的解释,以帮助陪审员更好地理解他们的角色和责任。
3. 信息披露和审查:为了确保公正审判,应该对陪审员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和审查。
这可能包括询问他们是否与案件有任何关联、是否存在偏见或利益冲突等。
4. 陪审团的独立性:陪审团应该保持独立和中立,不受外界干扰或压力。
保障陪审团的隐私和安全,以防止他们受到不当影响。
5. 透明性和监督:陪审员制度的运作应该是透明的,并接受监督。
公众应该能够了解陪审员的选拔过程、培训内容和陪审团的决策过程,以增加对制度的信任。
6. 持续改进和评估:定期评估陪审员制度的效果,并根据需要进行改进。
这可以通过收集反馈、研究相关数据和与法律界、学术界和公众进行对话来实现。
人民陪审员制度思考
人民陪审员制度思考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通过在法庭审判中引入普通公民作为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判过程。
作为一种民主治理的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
本文将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思考,并探讨其优势和挑战。
首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势之一在于可以增加司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普通公民参与到审判过程中,可以在案件的审理中发挥监督和裁决的作用,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合理性。
陪审员的参与可以减少法官的个人主观意识对判决的影响,从而提高判决的质量和公信力。
其次,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增加社会的参与度和法治意识。
陪审员的选拔和培训过程中,公众能够了解到法律和司法制度的运作,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
同时,人民陪审员作为普通公民的代表,能够更好地反映社会的意见和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陪审员的选拔机制需要更加科学和公正。
现行的选拔方式中,往往存在着权力过于集中、程序不透明等问题,容易导致陪审员的质量参差不齐,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其次,陪审员制度容易受到舆论和外部压力的影响。
陪审员作为普通公民,很难完全摆脱自身的主观偏见和情感因素,在案件审理中可能存在主观臆断和太过情绪化的判断,从而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和准确。
针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问题和挑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首先,需要加强陪审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司法意识。
通过专业的培训,使得陪审员能够理性客观地参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避免主观偏见和情感因素的干扰。
其次,需要建立更加公正和透明的陪审员选拔机制。
可以通过抽签、随机抽取等方式来确定陪审员的身份,避免可能存在的人为干预和不公正行为。
同时,可以引入专家和学者对陪审员进行评估和审核,进一步提高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
综上所述,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种民主治理的体现,能够增加司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高社会的参与度和法治意识。
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现状与未来的思考
首,, 尢 了解美 国宪 法者 大概 部知道 , 图宪法 第三 条第一 款 制 ” “ 审制” 美 与 参 两种 , 我 的人 民陪 审 贝制 度属 后 首。该制度
规定 司法权属于 法院 , 于第三 条第二款 规定了刑 事案什陪 审闭 具 何 以下特 点 : 但 陪 审制度 。美 国 宪法 同时列 司法 独立与 陪审 [ 制度 分别 作 Ⅲ 了 羽 规定。 然而陪 审 闭制度并 非为 司法仪 涵盖 , 反它 足作 为司法 权 相 的对立面 被提 出来 的。司 法权 在 l8 7 7年破 写进美 国宪法 , 7 1 l9
细 。“ 刑事 诉讼 法” 1 条 则仪 仪进 ,了原 !性的宣 示 。 第 3 亍 J ! J J 此后 无 法基 础 。 论屉前述 两 部法律 的修改 , 足“ 还 民事 诉讼法 ”第三 章) 行政 ( 及“ 诉 讼法 ”第 4 ( 6条 ) 都继续 对人 民陪审 员制度 进 行了规 定。 ( ) 式 的分析 二 模
民陪 审员制 度转型 为陪 审 团制度 存在 政治 、 法丈化 和诉讼 程序 配合 等诸 多障碍 , 来仍应 以完善该 制度 为最佳 路径选 择 。 未 关键词 人 民陪审 员 司法权 裁判 权
中图 分类号 : 9 0 D 2. 4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0 9 (0 0 I- 80 1 0 . 5 22 1 ) 0 —2 2 4
一
审案件 , 限于基 层法院 审理 的案什 。 并 第三 , 国陪审 员为“ 我 一
一
区别于人 陆法 系的 同做 法, 但审判 杖独 立 足我 国宪法所 定
、
现状
的。相较 卡前 』部 宪法而 言 ,9 2 宪法恢 复 了 l5 L 18 年 94干兜法 关
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思考
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思考人民陪审员是指由人民群众中选拔的、在刑事审判中参与审判程序、共同审判案件的一种审判人员。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中国已经实施多年,而它究竟是否适合我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引发了社会多方的讨论。
本文将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需求、现实、制度完善等方面进行思考,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从宏观角度看,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犯罪的种类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各种复杂犯罪案件不断涌现。
这些案件一般都涉及到比较专业的领域,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才进行权威判断,防止不当判决的产生。
而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对象就是广大人民群众,他们拥有丰富的生活经验以及对社会问题的直观性认识,具备高度的参与性和代表性,能够为法院提供更为全面、真实的信息。
同时,在刑事审判中,人民陪审员的参与也有助于平衡审判的权力,加强司法公正和民主监督,增加审判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现实情况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行很大程度上还是得益于破解法官繁忙和单一审判模式的问题。
法官数量有限,且案件受理量庞大,导致司法效率亟待加强。
而使用人民陪审员制度便可有效缩短审判时间,提高审判效率,减轻法官的工作负担,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
另外,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推进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同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应进一步严格选拔标准,确保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起到积极作用。
要确保选择的人具有一定的法律和社会知识和经验,特别是对案件类型有相应的了解以及判断能力。
在选拔过程中应注重公正性和人民群众的民主参与,以充分尊重和满足人民的司法诉求。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判断水平。
法院应该定期召开培训会议,为人民陪审员传授司法知识、提高审判智慧,使得他们能够更好的了解案情陈述,并为法官提供提供参考意见。
最后,政策部门还应该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待遇与保障制度,以备不时之需。
比如要形成简单易懂、完整具体的陪审制度,保证他们权益使其负担合理,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社会地位,激发其参与民主权利,推进司法规范与民主化进程,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持续改革和发展,为司法公正、法治建设和人民满意的审判服务。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人大视角——以浙江省温岭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为例
036
《人大研究》2021 年第 7 期
参与司法的平等性和广泛性,也能为法官提供更多 不同的意见以便于法官更全面地作出判断。但就现 实选任结果而言,较高比例随机抽取产生的人民陪 审员并没有展现出足够的广泛性、代表性和积极性, 反而通过在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选中进行筛 选,既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参与庭审的积极性,也能 均衡不同层面、领域的候选人,以便选定不同行业、 职业、专业的人选从事陪审工作,更能体现广泛性和 代表性。
人大工作探讨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人大视角
——以浙江省温岭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为例
□林晨 江晨
经过近三年时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 2018 年 4 月 27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 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标志着我国人民 陪审员制度在顶层设计上迈出了飞跃性的一步。
[20]其中,预算执行在线监督分系统主要是全面实现 与政府财政大平台联网,实现财政在线支付和收入缴库监
督,动态生成、显示预算执行进度,并进行预算数据对比和综 合分析,进而做到重点监控政府债务变化、超支收入动用、上 级转移支付、收支和超预算支出等情况。
[21]流向:是否流入到指定的项目上;流程:是否按照 规定的途径拨款落实;流量:是否足额到位;流速:是否及时 拨付。
(三)选任程序对选任效果的实质性影响探究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立法原则,人民陪审员的 选任应当注意吸收普通群众,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 的结构比例,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职业、年龄、民 族、性格的人员,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 性[5]。那么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选任的人民陪审员能
对我国陪审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陪审制度的思考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参审制,目前正处于名存实亡的尴尬境地。
一些学者提出的陪审团制度移植又不符合我国的国情,难以实现。
我国陪审制度是存是废,作者通过对制度本身的发展历史、价值以及陪审制度的移植论进行详尽的闡述、深刻的分析,结合我国陪审制度的现状,提出看法。
陪审制度本是指国家吸纳职业法官外的普通公民参与审判机关审理案件的一项司法制度。
在我国,陪审制度的称谓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其基本模式脱胎于前苏联。
而前苏联的诉讼构造又移植于法德,所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结构类同于法德,可以归于大陆法系的陪审之列(这种陪审实质上是一种参审制度)。
对于陪审制度有人赞誉它是民主审判的模式,是司法公正的保障;有人批评它是落后的审判方式,是司法效率的大敌。
如此的毁誉参半显示了人们对陪审制度价值观念的巨大差别,作为一项沿袭了一千多年的司法制度,在我国司法改革浪潮中,是否有存在及发展的必要?是否真的能够给我国的司法民主与司法公正建设带来不可替代的功用?值得我们深刻反思。
一、我国陪审制度的发展历史“陪审”一词之于我国,起初并非是司法领域的专有名词。
在封建时代行政司法合一的现象中,常有一些皇亲国戚或朝廷权贵参与地方官员的审案,他们的陪审意见往往左右案件的最后判决,但这显然不是我们所说的现代司法意义上的陪审制度。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在我国最初出现在清末的立法改革运动之中。
1906年沈家本先生在其主持编成的《刑事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陪审制度,意在弥补法官知识的缺陷。
但由于当实的种种状况,该法没有得到实行。
从那以后尽管陪审制度不时被人们提起,但最终还是“寝而不行”。
1930年,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或裁判条例》规定了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新中国成立的前夕,《共同纲领》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陪审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4-1966)是确立和发展阶段。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
陪审制度是 国家司法机 关吸收非职业 法官参与审判案件的一项 法官意见现象的存在。 重要 司法 制 度 。 是 社 会 公 众 监 督 法 官正 确 行 使 司 法 权 、 制 司 法腐 也 遏 2 完善我国人 民陪 审员制度 的建议 败 的一 项 基 本 审 判制 度 , 世 界 上 许 多 国 家 所 采 用 , 人 们 视 为 宪 政 为 被 21 完 善 立 法 建 议 全 国 人 大 以 宪 法 修 正 案 的形 式 恢 复 人 民 陪 . 民主 的象征。 0 5年 5月 1日,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审员制度 的宪法地 位 ,为重构有 中国特色 的陪审制度提供坚实的宪 20 《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的决定 》 实施后 , 国各省按 照决定 的要求 , 我 建 法保 障。 立 陪 审制 度 。 甚至 在条件成熟 时, 关于完 善人 民陪审员制度 的决 定》 升 将《 上 实践证 明, 人民陪审员参加人 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 对人 民群众参 为专 门的《 民陪审员法》 人 。从立法上解决现行陪审制度存在的若 干 加 国 家管 理 , 证 审 判 权 全 面 、 确 地 反 映人 民 的 意愿 , 观 、 保 正 客 公正 地 制度性缺 陷。人 民陪审员法应当对陪审员的产生、 岗资格、 上 权利 义 行使 审判权 , 防止 审判权 的滥用 ; 保证 审判机关密切联 系群众 , 防止 务 、 审 程 序 、 活 待 遇 等作 出具 体 规 定 。 参 生 案件 审判的暗箱操作 , 扩大审判工作的政治效果 , 提高人 民法 院的办 22 明确人 民陪审案件 的适 用范 围 案件 是否适用陪审制度 , _ 应 案质量和效率 , 确保司法公正 , 防止司法腐 败起到了积极 的作 用。但 当 予 以 明确 。 首 先 从 案 件 类 型 上 分 , 事 ( 自诉 案 件 外 )行 政 案 件 刑 除 、 是现 行 陪 审制 度 仍 有缺 陷。 属公 法诉 讼 , 由于 公 共 权 力 的介 入 和 强 大 , 通 当事 人 易成 为 诉讼 弱 普 1现 行 人 民 陪 审 员 制 度 存在 的 问 题 者 , 民陪 审 员 制 度 的引 入 可 强 化 社 会 对 司 法 权 和 行 政 权 的监 督 , 人 增 由于 历 史 的 原 因 , 民陪 审 员 制 度 在 实 践 中 , 存 在 一 些 问 题 , 加普通 当事人 对诉讼 的信 心 ,同时还 有助于法院以合议庭的处理 结 人 尚 如“ 参而不 审” “ 、 审而 不议 ” “ 、 议而 不判” “ ” 判” 、 审 “ 分离 , 陪审成 “ 陪 果对抗外界 干预 , 减轻法院可能遭 受的压力。而 民商事案件 , 属于私 衬” 等等。 当前 , 民陪审制度主要还存在 以下几方面 的问题 : 人 法诉讼 , 诉讼双 方当事人平等 , 是否 应当采取 陪审制 , 当由当事人 应 11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 人民陪审员制度作 为一项重要的民主 . 自己选择 , 而不宜 由法律硬性规定哪些案件必须实行陪审制。 即使 当 政 治 制度 和 司 法 制 度 , 须 要 有 明 确 具 体 的 法 律 依 据 , 我 国现 行 陪 必 而 事 人 未提 出 , 法 院 应 征 求 当事 人 的意 见 , 院 应 当 尊 重 当 事 人 的选 则 法 审制度的法律依据中, 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 大诉讼法对陪审制度的表 择结果 。这样 , 不仅更能体现陪审员制度的 民主性 内涵 , 也加 强了当 述 不 一致 且 较 为零 散 , 然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出台 了《 虽 关于 完 善 人 民 陪 事人对司法审 判的信赖感 ,可以使 司法审 判的程序在形式上更 为公 审员制度 的决定》 以下简称《 ( 决定》 , )但其与陪审制度相关的规定又 过于笼统 , 太过原则。 由于缺 乏实践操作性 , 以致各地对于人 民陪审员 23 加强协调工作 , 保陪审和 工作两不误 为 了做到参审与工 . 确 的选举、 职责、 权利、 义务 、 管理 、 培训等不甚一致 。 因此 , 乏明确 的法 缺 作两不误。 法官可帮助陪审员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 以提高 陪审 员在庭 律规定是影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正常运行 的一个主要原因。 审 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 在开庭前法官应 当把起诉书、 答辩状送陪审 1 人民陪审案件的适用范围不 明确 《 . 2 决定 》 二条规定 : 民 第 人 员, 让其 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或争议焦点 , 然后 由法 官引导人 民陪审 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 , 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 进行 , 适 员熟悉相关法律条文 , 领会有关法律精神 , 充分调动人 民陪审员在审 用简 易程序审理 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 的案件 除外 :一 )社会影响 ( 判过程 中的积极性 、 主动性 , 更好 的发挥陪审作用。 较 大 的刑 事 、 事 、 政 案 件 :二 ) 事 案 件被 告 人 、 民 行 ( 刑 民事 案 件 原 告 或 24 提高参审能力 有的陪审员法律 专业素质不高 , . 对法律专业 者被告 、 行政 案件原告 申请 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 这 知识掌握不够 , 审驾驭能力不足 , 庭 在评议时仅依据常理和道德作出 规定有值得商榷之处。首先 “ 社会影Ⅱ 较大” 向 不容易准确理解和把 判断和随声附和 , 有的陪审员甚至根本不参加合 议 , 还 造成陪审员的 握。对于社会影响较大 的案件 , 法院一般都 会比较 慎重, 因担心陪 会 权利弱化 , 个别案件暴 露出陪而不审、 合而不议 的问题。 因此需要加 审员 的审理水平影响案件的审判效果而主观地 以“ 社会 影响不大” 为 强对陪审人员 的考核、 培训 工作 。法律知识不断更新, 必须对人民陪 由而不适用陪审 , 而缩小 了陪审的一审案件 范围。 从 其次未对 当事人 审员进行不问断的审判业务专项培训。 训中主要注 重技 能、 培 实用性 申请 期 间 及 其 程 序 等 作 出规 定 。 如 在 开 庭 通 知 当中 没 有 告 知 当事 人 内容 的传 授 , 训 方式 以 观 摩 庭 审 、 评 案 件 为 主 , 织 陪 审 员开 座 培 点 组 可 以申请人 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权利 ,有很多 当事人实际上也不知 谈会 , 有经验 的优 秀陪审员为其他 陪审员进 行庭 审经验 的交流 , 请 为 道还有 申请人 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权利 ,导致该制度在实践层面被 陪审 员订购法律 报刊杂志、 办案手册 等 , 高审判能力和业 务水平。 提 弱化 , 甚至成 为一种制度摆 设。 再次 当事人可 以要求 由人 民陪审员参 在人 民陪审员选任过程 中, 应不断加 强宣传 力度 , 出陪审员来源的 突 与 审 理 案 件 , 否 也 可 以拒 绝 由人 民 陪审 员参 与审 理 案 件 ?如 果 符 合 是 广 泛 性 , 分调 动 广 大人 民群 众 的积 极 性 , 群 众 自荐 、 位 推 荐 、 充 将 单 人 陪审条件案件的当事人要求采用陪审的方式进行审理 ,法院是不是 大 考 察 、 任 竞 争 四个 方面 结 合 起 来 , 一 味 追 求 高 学 历 , 是 全 面 选 不 而 有权拒绝?《 决定》 没有规定 , 均 实践 中各种做法都有。上述种种原 因 考察 陪 审 员 的 思 想 政 治 、 德 品质 、 行 作 风 、 会 公 德 、 当地 的 影 道 品 社 在 导 致 了实 践 中 哪 些 案 件 由人 民陪 审 员 参 审 不 好 掌 握 ,以 至 于 有 的 法 响力、 与陪审工作 的积极 性等 方面 , 以根据案件的特点选任 一批 参 可 院 仅 仅 将 人 民 陪 审 员 作 为 一 种 审 判 力 量 不 足 时 的 补 充 ,让 人 民 陪 审 社 会 阅 历 丰 富 、 高 望 众 、 于 做 调 解 工 作 、 心参 加 公 益 活 动 的 人 德 善 热 员制度名存实亡 , 或者造成审判 实践 中运用人 民陪审 员制度 的混乱 , 民陪审员 , 同时还应有部 分的专业人 才。 不 能 真 正 发挥 人 民 陪 审 员 的作 用 。 参 考文献 : 13履职时 间无 法保证 一个案件的审理 需要多次阅卷、庭审 、 . … 武延平 《 司法改革需要人 民陪审员制度》 《 . 中国律9 } 0 0年第 1 载  ̄20 1 合议 , 大多数人民陪审员都 有 自己的工作 , 而 因此 , 常造成二者 时 经
我院分析人民陪审员选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建议(2)
**法院分析人民陪审员选任情况并提出建议日前,我院人民陪审员选拔任命工作已经圆满结束,正在对即将上岗的这24名陪审员进行相关法律业务的培训。
为了使人民陪审员能更好的发挥其作用,结合我院实际,特针对在选任中存在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我院人民陪审员选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一)缺乏健全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是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选举产生的,但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却未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选任中对候选人缺乏广泛深入的考察及综合能力的测评,为以后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出色地完成陪审任务,发挥人民陪审员在诉讼中的积极作用埋下隐患。
(二)人民陪审员的社会代表性不够广泛。
由于选任机制的不健全以及经验的不足,经选举产生的人民陪审员的社会代表性还存在一定的局限,人员过于集中在了政府部门,通过对我院人民陪审员的职业构成进行分析发现,24名人民陪审员中来自区直机关的有7人,占总人数的29%,人大的2人,占总人数的8%,团委的1人,占4%,来自学校的3人,占12.5%,来自各职能部门的14人,占46.5%,虽然人员涵盖了政府、人大、食品药品监督、林业、水务、经济贸易、卫生防疫、交通、建筑工程等部门,但均来自政府机关,在庭审中不能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了解民情,代表民意,克服法官思维定势,使司法更加贴近民众生活的优势。
(三)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过分注重高学历。
现代司法要求法官具有娴熟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渊博的社会综合知识,敏捷的思维反应能力和言辞表达能力,人民陪审员作为不穿法袍的法官与职业法官具有同等的权利地位,但在当前选任过程中,过分的依赖了参选人员的高学历,而对其是否拥有一定的法律业务知识、具备一定的参与庭审能力和水平却没有给予重视,在我院即将上岗的24名人民陪审员全部达到大专以上文化学历,其中本科学历13人,占全部人员的54.2%,而具有法律工作相关经验的只有1人,只占总人数的4%,对其通过简单的培训显然无法具备参与庭审的能力,在庭审过程中反而会给职业法官造成一定的负担,影响庭审的顺利进行和审判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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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思考
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的改革不断推进,其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推出和实行成为其中
一项重要的措施。
人民陪审员是指经当地政府或者人民法院依法选任、经过专业培训、由
公民居民自由组成、从社会各界担任实施诉讼参与、发表意见和作出裁决的司法人员,其
出现,代表了我国司法民主化发展的趋势。
如今,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已经在我国的司法
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依旧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本文就就人民陪
审员制度选任制度进行一些思考。
人民陪审员制度选任制度的出现可以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增强法官裁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推进,可以使得民众能够更
加直接地参与到司法过程当中,增强法官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因为人民陪审员不同于专业
的法官,他们来自各个社会阶层,代表了不同的社会群体和利益诉求,能够对于案件作出
更加客观和公正的判断。
2、增强司法透明度和公开性。
人民陪审员的出现,非常利于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和公
开性,让民众更加清楚地了解到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实现了司法公开的目的。
通过公
开的审判方式,能够有效地防止司法不公、不当的情况出现,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
权益。
3、促进司法的民主化和司法体系的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推行,可以更好地促进
司法的民主化发展,增强司法的公正、公正和透明性,从而提高司法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这也有助于完善司法体系,促进司法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为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提供了基础。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选任制度的问题与应对措施。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非常新颖的制度,由于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在实践过程中也面
临了一些问题。
接下来,我将就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1、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与推荐具有不公平性。
由于人民陪审员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和
利益群体,其参与的案件也具有相应的社会属性和意义。
如何保证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公正
公平是一个重要问题。
对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可以采取公开公正的招募方式,由领导机关或相关部门依据
一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筛选和推荐,同时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和纪律处分机制,保证选任
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2、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度不足。
在某些民事和刑事案件中,人民陪审员的发言和意见
往往被法官所忽略,这就会影响到司法的公正和透明性。
对于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人力资源的投入,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意识和能力,同时鼓励人民陪审员积极发言和提出自己的观点,在司法判案过程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3、人民陪审员的职责不够明确。
人民陪审员是一个新起的职业,在职责和权利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明确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建立完善的职责和权利体系,制定详细的评审标准和岗位职责,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职权和职责,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和福利待遇,从而更好的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人民陪审员,并让他们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司法过程当中。
三、结语
综上所述,人民陪审员制度选任制度在我国司法领域的推广和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当然,在实践过程中,依旧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不断寻找出合理的措施,通过制度上的完善和优化,逐步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度、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加强司法的民主化和制度化建设,更加准确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公正、高效、公开的司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