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发电侧电网侧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运行风险监测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发电侧电网侧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运行风险监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3.11.07•【文号】国能综通安全〔2023〕131号•【施行日期】2023.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发电侧电网侧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运行风险监测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3〕131号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各企业成员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有关电力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电力安全风险管控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强化发电侧、电网侧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运行风险监测及预警,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夯实安全运行风险监测基础能力(一)增强基础台账管理能力。
电力企业应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电化学储能电站基础台账管理体系,保存本企业投资、运维的电化学储能电站建设基础台账信息,包括业主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规模、设计方案、接入系统方案,及其主要设备选型、关键参数等,实现基础台账全面信息化管理。
(二)增强运行风险监测及分析预警能力。
电力企业应对本企业投资、运维的电化学储能电站电池组、电池管理系统(BMS)、能量管理系统(EMS)、储能变流器(PCS)、消防系统、网络安全、运行环境以及其他重要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态实施监测和管理,定期分析安全运行情况,强化运行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及系统,应能够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各电力企业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企业监测能力建设,2025年以后新建及存量电化学储能电站应全部纳入监测范围。
(三)增强防范运行风险能力。
电力企业应根据电化学储能电站运行风险监测信息,综合评估电站安全运行状况,制定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方案,推动运行风险常态化管控。
新型储能项目开发建设合规要点分析
新型储能项目开发建设合规要点分析在“双碳〃目标的驱动下,我国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持续推进,新能源装机规模不断增长。
与此同时,新型储能作为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装备基础和关键支撑技术,在能源领域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已进入爆发式增长阶段。
根据国家能源局提供的数据,2023年1-6月,新型储能新投运装机规模约863万千瓦/1772万千瓦时,相当于此前历年累计装机规模总和。
从投资规模来看,按当前市场价格测算,新投运新型储能拉动直接投资超过300亿元人民币。
得益于自身的特点和优势,新型储能已然成为催生国内能源新业态、抢占国际战略新高地的重要领域。
在前述背景下,本文将基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要求,并结合笔者的相关法律服务经验,对新型储能项目开发建设过程的项目合规性手续要点进行梳理与分析,以供业内人士参考。
一、新型储能概述新型储能,是指除抽水蓄能外以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的储能技术。
主要包括以锂离子电池、液流电池、铅酸(炭)电池等各类二次电池为储能设备的电化学储能,以压缩空气储能、飞轮储能、超导储能、超级电容器储能为代表的物理储能,以及热储能和氢储能等。
较之于传统的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具有选址相对灵活、建设周期较短、响应快速便捷、应用场景多元的优势,可以在多重场景中解决新能源接入电力系统时带来的随机性、波动性与间歇性等问题。
目前我国新型储能以电化学储能为主,其中又以锂离子电池储能的商业化运用最为成熟。
根据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上报的数据,截至2022年底,全国已投运新型储能项目装机规模达870万千瓦,平均储能时长约2.1小时,比2021年底增长110%以上(各类新型储能装机容量占比详见下图)。
从2022年新增装机技术占比来看,锂离子电池储能技术占比达94.2%,仍处于绝对主导地位,新增压缩空气储能、液流电池储能技术占比分别达3.4%、2.3%,占比增速明显加快。
新型储能装机容量占比(截至2022年底)2021年7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我国新型储能发展目标,力争到2025年,新型储能由商业化初期步入规模化发展阶段,具备大规模商业化应用条件,新型储能装机容量达到3000万千瓦以上;到2030年,新型储能全面市场化发展。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并网电厂涉网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并网电厂涉网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5.21•【文号】国能综通安全〔2024〕83号•【施行日期】2024.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并网电厂涉网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人员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4〕83号华北能源监管局、东北能源监管局、西北能源监管局、华东能源监管局、华中能源监管局、南方能源监管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对并网电厂涉网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召集人:何洋国家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副召集人:黄学农国家能源局监管总监陈国平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王绍武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汪拥军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司长成员:李向良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苟伟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王绪祥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陈海斌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王小军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张满平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张凯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吕庭彦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朱基伟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冯树臣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秦余新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张军政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局副主席杨敬东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刘宁宁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王永亮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闫军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徐继林国家能源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副司长杜忠明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司长赵学顺国家能源局核电司副司长潘慧敏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长张燕秦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副司长阎秀文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副司长代方涛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艳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仇毓宏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二级巡视员朱晓艳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庞猛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余保东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企业成员单位联络员:王国春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兼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主任王罡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主任丁士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总监、安全监管部总经理李建设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总经理陈江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环保部主任赵建军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管理与环境保护部主任刘扬志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主任徐国生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主任张传栋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资与运营管理部副主任尹志立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总经理简斌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副主任裴金勇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部主任于海淼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张胜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产业管理部副主任张鸿泉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核能管理部副总经理王化冰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吕洪炳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监察部主任熊凯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科技部副总经理金生祥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总监兼安全环保监察部部长薄宏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技术部部长王庆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部长并网电厂涉网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加强新型储能电站规范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加强新型储能电站规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3.07.04•【字号】•【施行日期】2023.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加强新型储能电站规范管理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有关电力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按照《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国能发科技规〔2021〕47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37号)、《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粤府办〔2023〕4号)、《广东省促进新型储能电站发展若干措施》(粤发改能源函〔2023〕684号)和《广东省独立储能电站建设规划布局指引》(粤能电力〔2023〕36号)等有关要求,加强我省新型储能项目规范管理,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合理做好项目规划和计划管理(一)省将新型储能发展纳入省级能源电力规划统筹管理,省能源局根据能源电力发展规划、新能源规划布局和电网运行实际情况,会同广东电网公司开展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布局,并结合实际情况定期滚动调整布局方案。
(二)各市能源主管部门联合电网企业,每年初根据全省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布局方案,会同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统筹考虑本地区项目建设需求和技术、土地、安全、并网等条件,制定本地区新型储能电站年度建设计划(不包括用户侧储能),并于每年3月底将本地区年度建设计划上报省能源局。
2023年度新型储能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于今年7月30日前上报。
(三)年度建设计划应包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技术方案、建设规模、开工时间和投产时间等基本信息。
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应具备清晰的功能定位,技术方案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并承诺在当年年底前开工建设。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力设备安全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力设备安全专项监管工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
•【公布日期】2019.05.14
•【文号】
•【施行日期】2019.05.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
正文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力设备安全专项监管工作的通
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北京市城管委,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各企业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设备安全管理,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我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电力设备安全专项监管工作。
请各单位按照《电力设备安全专项监管工作方案》(见附件)认真组织落实。
联系人及电话:易俗************
附件:电力设备安全专项监管工作方案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9年5月14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为了进一步提升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电化学储能发展应用的指导意见》及《国家能源局有关资料》、《电池充电设施安全标准》等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通知:一、立足电化学储能电站运行安全管理,充分认识运行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存在的风险,突出重点,增强安全意识,把运行安全作为首要工作。
二、发电企业应充分保障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组建负责安全管理的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的安全监察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安全管理措施,不断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切实做好全员安全培训工作。
三、发电企业应将安全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加强安全管理统筹,安排安全体检、安全培训、安全管理报告、安全生产统计报表等,并结合实际,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实行技术预防措施,不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四、发电企业还要按规定实施其它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完善安全现场检查等相关机制,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研究改进;把安全管理工作深入贯彻到每项工作,坚决防止安全灾害和安全问题发生,把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管理工作来开展;设立安全大战机制,定期举行安全宣讲、安全演练等活动;压实站方管理责任,强化职工安全教育,坚持“三共”(共编订技术标准、共检查、共承担责任)原则,把安全管理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做到安全预防有的放矢,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特别注意涉及群众的安全保护,把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
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做好应急预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严格按照安全管理要求进行。
六、做好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工作,把安全和经济考量统一考虑,保障安全,改善工作环境,提高群众满意度,促进电化学储能电站可持续发展,利用资源更加有效安全的运行。
特此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20年5月10日。
中国新能源补贴政策文件
2023年新型储能政策
2023年,中国政府在新型储能领域出台了大量政策,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政策措施:
1.各地政府积极响应国家政策,推动新能源与新型储能的协同发展,促进新
能源的高水平开发和高质量发展。
2.国家能源局出台了《新型储能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了到2025
年,全国新型储能装机规模达3000万千瓦以上。
3.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的通知》,
对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工作作出部署。
4.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
稿)》,提出到2030年,实现新型储能从商业化初期向规模化发展转变,装机规模达3000万千瓦以上。
5.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的通知》,
对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工作作出部署。
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中国新型储能的发展,提升其在新能源领域的竞争力。
同时,也需要注意政策的落实和执行情况,确保这些政策措施能够真正地促进新型储能的发展。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3.18•【文号】国能发规划〔2024〕22号•【施行日期】2024.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发规划〔202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中核集团、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国家管网集团、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中国华能、中国大唐、中国华电、国家电投、中国三峡集团、国家能源集团、国投、华润集团、中煤集团、中广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扎实做好2024年能源工作,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开展工作,并将落实情况于2024年12月底前函告我局(发展规划司)。
国家能源局2024年3月18日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深入实施“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十周年,是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做好全年能源工作十分重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保障能源安全,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践行能源安全新战略,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处理好新能源与传统能源、全局与局部、能源开发和节约利用等关系,着力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着力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着力深化能源改革创新,着力提高能源国际合作水平,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安全可靠的能源保障。
以安全高质量应用为导向的储能锂离子电池综合性能评价标准
摘要作为支撑智能电网和能源转型发展的关键技术,储能受到广泛关注,其中以锂离子电池为代表的电池储能成为大规模储能的首选储存载体之一。
然而随着电池储能应用规模逐渐增加,暴露出储能系统在质量和安全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和风险,电池储能系统作为电气设备整机产品目前还不成熟,储能电站的整体安全与质量状态存在不确定性,导致目前大量已建储能电站利用率偏低。
由于设备整机产品还处于不成熟、不断迭代发展过程中,为提升现阶段锂离子电池储能电站的应用水平,以安全高质量应用为导向,围绕储能用锂离子电池这个核心部件开展综合性能评价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主要梳理了国内储能锂离子电池相关标准的最新进展,对锂离子电池储能核心标准的重要内容和该标准对行业发展的作用进行了详细分析。
结合电池储能特性评价和检测技术研究积累,提出了涵盖型式试验、等级评价、到货抽检、并网检测及运行考核检测的电池储能全流程检测评价整体解决方案,通过对各个环节的详细分析表明该方案可以实现对投运的涉及电网运行的电网侧、电源侧、用户侧储能设备全链条全环节闭环管理,对于提升电池储能设备投运前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提高储能电站运行可靠性、降低储能电站安全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储能锂离子电池;综合性能;储能标准;整体解决方案新型储能是建设新型电力系统、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支撑,在电力系统不同场景的应用价值具有多样性,是优质的灵活性调节资源和潜在的主动支撑资源,对促进新能源消纳、保障电力供应、提升电网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预计到2025年末,我国新型储能在电力系统中的装机规模将超3000万千瓦。
其中,以磷酸铁锂电池为代表的锂离子电池储能因其能量密度高、寿命长等特点,成为大规模储能的首选储存载体之一。
近年来锂离子电池储能在关键技术领域持续提升,面向电力系统应用的技术标准体系和应用管理体系日趋完善,在可控安全应用等方面的问题也在逐步改善,成为“双碳”进程中发展速度最快、应用前景最广的一种储能技术。
独立储能电站合规要点
独立储能电站合规要点1、是否需要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在此之前,业界对于储能项目是否需要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一直是众说纷纭,甚至一度被认为不需要办理。
但2020年6月,福建省投资集团所属的福建晋江百兆瓦时储能站作为全国首张独立储能电站电力业务许可证项目,却被新闻媒体报道。
2023年4月13日,国家能源局在其官方网站回复留言表示,“目前,除抽水蓄能外的其他新型储能项目暂未纳入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暂不需要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因此,现阶段,在国家出台新规之前,独立储能电站无需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即可投入上商业运行2、独立储能项目的投资是核准类还是备案类?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分为核准类和备案类。
独立储能电站未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不属于核准类企业投资项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亦规定,〃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依据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对本地区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并将项目备案情况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因此,独立储能电站在建设前,业主应当在当地发改部门办理投资项目备案,取得备案回执。
3、是否需要进行节能审查?什么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这是提高新上项目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减少能源浪费的一项重要制度,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抽水蓄能项目列入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
但是相关规则并未规定电化学储能电站是否需要办理节能审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抽水蓄能电站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 建立健全考核监督制度。各电力监管机构要根据运行导则要求和各电站具体运行调度规程 , 监管 蓄能电站运行调度情况 , 制定考核和监管具体办法 , 明确运行效果考核指标 、 标准及监管措施和要求 。重 点监督考核电站运行是否安全可靠 、 运行调度规程是否执行到位和调峰蓄能与备用作用是否有效发挥 ; 重 点加强迎峰度夏 、 冬季供 暖等时段拉闸限电情况和弃风弃水弃光地 区蓄能 电站调峰运行 的监管 。各电力 监管机构要建立考核监管信息通报机制 , 定期报告并发布各电站运行调度情况和考核监管信息 。 五、 不断完善运行管理机制。水 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要认真研究抽水蓄能电站运行管理涉及的运行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抽水蓄能电站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 于加 强抽水蓄能 电站 运行管理工作 的通知
各派 出机 构 , 各省 、 自治 区 、 直 辖 市发 展 改革 委 、 能源局 , 国家 电网公 司 、 南 方 电 网公 司 , 水 电水利 规 划设 计 总院、 中国水 电工 程顾 问集 团公 司 、 中 国国际 工程 咨询公 司 :
设运行调度管理等各项工作 , 保障抽水蓄能电站有效发挥作用 , 促进蓄能电站健康有序发展。
国 家 能 源 局 2 0 1 3 年6 月1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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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 、 电价 机 制 等 问题 , 加 强对 已建 蓄 能 电站 运行 情况 和 利 用状 况 的分 析 , 研 究 完善 抽水 蓄能运 行 管 理机
制和措施 。积极探索 电力系统辅助服务政策 , 推动发电侧分时电价机制建立 , 充分调动蓄能电站低谷抽水
蓄 能和高 峰发 电顶 峰 的积极 性 , 促进 抽水 蓄 能 电站作用 有效 发挥 。 请各 派 出机 构 , 各省( 区、 市) 发 展 改革 委 、 能源 局 和有关 单 位 , 按 照 上述 要求 认 真做好 抽 水 蓄能 电站建
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
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通知
为了保证电化学储能电站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通知,兹拟定本通知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做好安全预警报:要针对电化学储能电站的安全形势对其安全情况进行重点审视,一旦发现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以免发生故障。
二、完善监控系统:要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的多部件系统监控,将各部分设备进行安全有效监控,并定期维护更新,确保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
三、完善安全制度:要��改和完善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制度,明确规定处理各种情况下的安全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培训措施:要不定期的对电化学储能电站的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法规培训,让他们深入理解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以合理准确的操作故障,对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运行有效保障。
特此通知,希望所有部门努力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共同确保电化学储能电站的安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2.05.24•【文号】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施行日期】2022.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新能源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工信局、经信厅)、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新型储能市场定位,建立完善相关市场机制、价格机制和运行机制,提升新型储能利用水平,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新型储能具有响应快、配置灵活、建设周期短等优势,可在电力运行中发挥顶峰、调峰、调频、爬坡、黑启动等多种作用,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建立完善适应储能参与的市场机制,鼓励新型储能自主选择参与电力市场,坚持以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持续完善调度运行机制,发挥储能技术优势,提升储能总体利用水平,保障储能合理收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新型储能可作为独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
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有关方面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型储能项目,可转为独立储能,作为独立主体参与电力市场。
高压级联式储能系统在火储联合调频中的应用及实践
摘要“双碳”目标下,新能源的大量接入给电网的稳定运行带来冲击。
火储联合调频项目作为优质调频资源近年来获得了广泛的研究与应用。
根据广东地区火储联合调频项目投产现状,本工作对目前主要运用于火储联合调频项目的低压并联和高压级联储能系统两种拓扑结构进行分析,结合调频辅助服务市场政策,通过对不同拓扑结构下的功率控制精度、能量转换效率及响应时间等项目开展并网试验研究,对比分析了两者的性能差异。
结果表明采用高压级联拓扑结构的储能系统具有更优异的功率控制能力、更迅速的响应时间、更高的响应精度及更低的能量损耗,有助于提高火储联合调频项目的综合调频性能,提升在调频市场的竞争力。
基于高压级联储能系统的优点,国能粤电台山发电有限公司根据自身机组容量及调频需求将其运用在机组灵活性改造中,设计了目前国内最大的火储联合调频项目,为后续火储联合调频中高压级联式储能系统控制策略的研究提供支持,也为其他火储联合调频项目的建设提供借鉴。
关键词储能;高压级联;低压并联;火储联合调频;并网检测“双碳”目标下,由于能源的生产、消费和利用呈现新的发展趋势,在此趋势下电力系统的电源结构、负荷特性、电网形态、技术基础及运行特性将发生深刻变化,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将面临电力电量平衡、系统安全稳定、新能源高效利用等挑战。
由于新能源发电具有波动性及不确定性,会影响电网运行的稳定性,为了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力系统需要更多的灵活调频资源来提升自身调节能力。
火电机组作为我国重要的发电载体承担着主要的调频工作。
火电机组的自动发电控制(automatic generation control,AGC)响应时间长、功率爬坡速度慢、稳态精度低,无法满足当前的调频需求。
电化学储能系统具有调节速率快、响应时间短、调节精度高等优点,属于优质的调频资源,能够有效弥补火电机组调频性能的不足。
图1为某火电厂增加电池储能系统前后AGC跟踪曲线,增加储能系统后,火电机组能有效提高发电单元的调节速率、缩短响应时间、提高调节精度,提升综合调频性能,配合电力调度机构改善电网的频率波动,缓解电网调频资源特别是优质调频资源不足的问题。
《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保证电力设施安全正常运行,保障电力市场
稳定运行,现将有关规定下发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监督审批管理体系,建立相应
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管理标准的落实。
二、针对电力企业的特殊性,将电站安全管理纳入公司内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管理
规章和安全运行规程,要求企业确定相关安全管理主管、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资源,普及安全知识,确保安全管理标准的执行。
三、要强化安全审计,全面加强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定期组织专家学者、行业协会
和相关部门开展公司安全巡查,落实《电力企业安全监察导则》中《安全生产监督》的有
关要求,对电站安全管理的违章和关注的问题进行审计、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开展安全
竞赛,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防止安全风险的发生。
四、建立安全应急处置制度,制定出台安全应急处理决策,建立安全应急处置团队,
科学制定安全应急应对预案,充分组织及时开展应急处置调查、打击、整改、处置等工作,确保安全管理的有效落实。
五、弘扬安全文化,加强安全宣传,以弘扬安全文化为重点,强调安全的重要性,坚
持安全从我做起,呼吁广大电力从业者要切实作到安全第一,加强安全担当,共同抵制违
章行为,切实履行自我责任,努力树立安全示范榜样。
上述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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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
•【公布日期】2022.04.26
•【文号】国能综通安全〔2022〕37号
•【施行日期】2022.04.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能综通安全〔2022〕37号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各企业成员单位,有关电力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
(一)提高思想认识。
随着能源转型的不断深入,电化学储能电站已成为电力系统稳定运行的重要组织部分。
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工作,坚决遏制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事故发生。
(二)落实主体责任。
业主(项目法人)是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要将纳入备案管理的接入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公用电网的电化学储能电
站安全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其他电化学储能电站也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
二、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规划设计安全管理
(三)加强风险评估。
在电化学储能电站项目规划过程中,要坚持底线思维,加强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合理确定电化学储能电站选址、布局和安全设施建设。
要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和使用。
(四)加强设计审查。
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设计工作,并组织开展设计审查。
设计文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安全设施的配置应满足工程施工和运行维护安全需求。
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保存好全过程的档案资料。
三、做好电化学储能电站设备选型
(五)严格设备把关。
坚持质量第一,选用的设备及系统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并通过具备储能专业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
要根据相关技术要求,优选安全、可靠、环保的产品。
(六)加强到货抽检。
开展电化学储能电站的电池及其管理系统等到货抽检应当委托具备储能专业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
抽检选样要满足批次和产品一致性抽样要求。
抽检结果应当满足国家(行业)标准安全性能技术要求。
四、严格电化学储能电站施工验收
(七)加强施工管理。
电化学储能电站建设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保障电站安全建设投入,规范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
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加强监控,定期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
(八)严格施工验收。
电化学储能电站投产前,要组织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通过电站消防验收。
五、严格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验收
(九)做好并网准备。
开展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检测应当委托具备储能专业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
并网验收前,要完成电站主要设备及系统的型式试验、整站调试试验和并网检测。
(十)加强并网验收。
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开展电化学储能电站的并网和验收工作,对不符合国家(行业)并网技术标准要求的电站,杜绝“带病并网”。
应当优化调度运行方案,在并网调度协议中明确电站安全调度区间,并严格执行。
六、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运行维护安全管理
(十一)明确委托责任。
在委托运维单位进行电化学储能电站运行维护时,应当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监督运维单位严格执行运行维护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与国家(行业)标准,履行相关安全职责。
(十二)强化日常管理。
将电化学储能电站的运行维护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规定。
要制定电站运行检修和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开展主要设备设施及系统的检查,开展电池系统健康状态的评估和检查。
(十三)规范信息报送。
积极配合参与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监测信息平台建设,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电池安全性能、电站安全运行状态、隐患排查治理、风险管控和事故事件等安全生产信息,提升电站信息化管理水平。
(十四)加强人员培训。
定期组织电化学储能电站从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不断提升业务技能,确保熟悉电站电池热失控、火灾特性,掌握消防设施及器材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流程。
电站控制室、电池室等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通过专业技能培训和考核,具备消防设施及器材操作能力。
(十五)加强退役管理。
应当按照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寿命、安全运行状况
以及有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电站、电池的退役管理。
七、提升电化学储能电站应急消防处置能力
(十六)落实消防责任。
明确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定期进行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和消防设备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十七)开展应急演练。
结合电化学储能电站事故特点,组织编制应急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配备专业应急处置人员和满足电站事故处置需求的应急救援装备,定期组织开展电解液泄漏处置、电池热失控、火灾等应急演练。
(十八)建立联动机制。
加强沟通协调,主动向本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报备电化学储能电站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与本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消防救援联动机制。
请各电力企业高度重视,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联系人:张锐
联系方式:************,传真:************
电子邮箱:************.cn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