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8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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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贵港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告-贵政通〔2018〕8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贵港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告-贵政通〔2018〕8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贵港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告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贵港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告贵政通〔2018〕8号为便于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贵港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桂政函〔2017〕224 号)精神,现将调整后贵港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调整后的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各等级税额标准(一)市本级中心城区年税额标准1.一级地段:由现行的8元/平方米调整为7.5元/平方米;2.二级地段:由现行的6元/平方米调整为5.5元/平方米;3.三级地段:由现行的4元/平方米调整为3.5元/平方米;4.四级地段:由现行的3元/平方米调整为2.5元/平方米;5.五级地段:由现行的2元/平方米调整为1.5元/平方米。

(二)市本级工矿区(工业园区)年税额标准由现行的2元/平方米调整为1.5元/平方米。

(三)上述调整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执行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执行期满后自行恢复至本次调整前的税额标准。

二、市本级中心城区及工矿区(工业园区)的征税范围及地段等级划分标准(一)市本级中心城区的征税范围及地段等级划分标准仍按《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贵港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贵政发〔2008〕20号)规定执行。

(二)市本级工矿区(工业园区)包括贵港市工业园区、港北区工业园区、港南区工业园区和覃塘区工业园区。

具体征税范围及地段等级划分标准仍按《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贵港国家生态工业(制糖)示范园区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贵政发〔2014〕18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贵港(台湾)产业园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贵政发〔2014〕19号)规定执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金城江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和适用范围的公告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金城江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和适用范围的公告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金城江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和适用范围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10•【字号】河政发〔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正文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金城江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和适用范围的公告河政发〔2018〕5号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金城江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范围和适用等级。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金城江区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范围和适用等级(城区道路含各路的巷道,道路或地域命名变更的自行替换)金城江区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和适用范围。

东至金城江—宜州一级公路的龙江大桥、河池铜业有限公司,南至南环路,西至六圩镇凌宵村六塘屯金城江—南丹二级公路与河池—六寨高速公路交汇处的高架桥、六圩镇坡唱村的生富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北至长排村村民委员会。

1.一级地段(1)南新东路全线。

(2)南新西路全线。

(3)金城中路全线。

(4)金城东路部分路段:上任桥东端至百旺路交汇处。

(5)西环路全线。

(6)解放东路、解放西路、解放南路、解放中路全线。

(7)富民路、民族路、工农路、朝阳路、爱民路、拥政路、拥军路、文体路、翠玉路、富华路、金福路、文苑路、思源路、颐园路全线。

(8)教育路、惠文路、青秀路、金旺路、明月路全线。

(9)金城西路部分路段:东起南桥红绿灯至市财政小区和金城地王小区之间的规划道路交汇处。

(10)九龙大道、翠竹路、同德路、百旺路全线。

(11)江南东路、江南西路全线。

(12)城东路部分路段:百旺交通大转盘至加道交通大转盘。

(13)星河路全线。

(14)江北东路部分路段:民族路交汇处至百旺路交汇处。

(15)江北西路部分路段:民族路交汇处至解放西路交汇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包括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未设立地方税务机关的市、县(区)由土地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机关征收(下同)。

纳税人跨市、县(区)使用土地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一)凡纳税人持有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二)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文件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三)既无土地使用证书又无征用土地批准文件的,暂由纳税人按实际使用面积据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待土地测量或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按实际占用面积进行调整。

第五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所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确定的税额幅度制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税免税的,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情形需要定期减税免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

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溧水区和高淳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27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溧水区和高淳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27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溧水区和高淳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溧水区和高淳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2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南京市溧水区和高淳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方案的批复》(苏财税〔2018〕6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溧水区和高淳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土地范围及税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照《南京市溧水区和高淳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附件),调整土地等级、土地范围及税额标准。

二、上述各等级土地范围及税额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58号)同时废止。

三、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等规定由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南京市溧水区和高淳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12日附件南京市溧水区和高淳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地区土地等级土地范围税额标准溧水区六类溧水经济开发区(含柘塘街道)、永阳街道4元/平方米七类其他各镇3元/平方米高淳区六类高淳经济开发区(含古柏街道)、淳溪街道4元/平方米七类其他各镇3元/平方米——结束——。

江苏南京土地使用税是什么?

江苏南京土地使用税是什么?

江苏南京⼟地使⽤税是什么?1、市区:⼀类⼟地等级年税额10(元/平⽅⽶、⼆类⼟地等级年税额7(元/平⽅⽶、三类⼟地等级税额5(元/平⽅⽶。

2、江宁区:市区⼆类⼟地等级年税额7(元/平⽅⽶)、市区三类⼟地等级年税额5(元/平⽅⽶。

3、浦⼝区市区三类⼟地等级年税额5(元/平⽅⽶。

我国居民对于城镇⼟地只有使⽤权没有占有权,公民在使⽤⼟地或者对⼟地进⾏转让时,需要缴纳⼀定的,还包括、等。

⼟地使⽤税的标准依据各个地区发展情况的不同⽽有所区别,不同省份对于⾃⼰省市的⼟地使⽤税也有着明确的规定,那么⼟地使⽤税是什么?江苏南京⼟地使⽤税是什么?⼀、江苏省⼟地使⽤税2018是什么依据江苏省《城镇⼟地使⽤税暂⾏条例》施⾏细则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以下简称《暂⾏条例》)第⼗三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施⾏细则。

第⼆条根据《暂⾏条例》第⼆条规定,凡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使⽤⼟地的单位和个⼈,均为城镇⼟地使⽤税的纳税义务⼈(以下简称纳税⼈),都应当依照《暂⾏条例》和本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城镇⼟地使⽤税(以下简称⼟地使⽤税)。

第三条根据《暂⾏条例》第三条规定,⼟地使⽤税以纳税⼈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其实际占⽤⼟地⾯积的确定,按书确认的⼟地⾯积计算。

第四条《暂⾏条例》第四条中的“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的市。

其⼤、中、⼩城市的划分,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农业⼈⼝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发布的《》规定的标准划分。

凡城市⾮农业⼈⼝数在五⼗万以上的,为⼤城市;⾮农业⼈⼝数在⼆⼗万以上不⾜五⼗万的,为中等城市;⾮农业⼈⼝数不⾜⼆⼗万的,为⼩城市。

县城是指县⼈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民政府批准的城镇;⼯矿区是指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商企业⽐较发达,⼈⼝⽐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建制镇的⼤中型⼯矿企业所在地。

⼯矿区的确定,由市、县⼈民政府报经省⼈民政府批准。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等级范围的通知-庆政规〔2018〕16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等级范围的通知-庆政规〔2018〕16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等级范围的通知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等级范围的通知庆政规〔2018〕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切实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促进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引导土地使用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17〕35号)要求,现对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范围作如下调整:一、单位税额标准大庆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幅度从20元/平方米至6元/平方米调整为20元/平方米至4元/平方米,分等年税额标准是:一等土地20元/平方米、二等土地18元/平方米、三等土地15元/平方米、四等土地10元/平方米、五等土地7元/平方米、六等土地4元/平方米。

二、土地等级范围一等地:世纪大道、经二街、纬二路、学伟大街围合区域;世纪大道(经二街至学伟大街段)道路南侧、纬二路(经二街至学伟大街段)道路北侧、晚报大街道路两侧、经六街(纬三路至纬七路段)道路两侧、纬七路(经四街至经六街段)道路两侧区段内的临街第一宗地;昆仑大街、西柳街、西柳北街、滨州铁路、宁安街、聚贤街、华北路围合区域。

二等地:纬二路、晚报大街、经六街、纬七路、经四街、纬五路、纬六路围合区域(扣除一等地);世纪大道、火炬新街、纬二路、学伟大街围合区域;昆仑大街、华北路、聚贤街、宁安街、滨州铁路、中央大街围合区域;世纪大道(龙永路至铁人大道段)道路两侧(扣除一等地)、纬二路(火炬新街至学伟大街段)道路北侧、学伟大街(世纪大道至秀水路段)道路东侧、学伟大街(纬二路至纬十一路段)道路西侧、新潮街道路两侧、长春路(新潮街至新城街段)道路两侧、中央大街(庆虹桥至珠江路段)道路西侧、昆仑大街(西宾路至远望转盘道段)道路东侧、铁人大道(远望转盘道至世纪大道段)道路东侧、西宾路(昆仑大街至玉门街段)道路两侧、会战大街道路两侧区段内的临街第一宗地;卧里屯(安卧路、卧兴路、龙凤湿地、化兴路、兴化南街、化工路、化三南路及化三铁路专用线围合区域);铁人大道、南三路、化工二街、庆化路围合区域。

第8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税法》

第8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税法》
➢ D.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 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代管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析】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
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 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故正确答案为A、B项。
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 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 土地面积,并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 整。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幅度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 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 别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具体如下:
(三)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三北”地区(我国东北、华北和西北地区)供热企业,自2016年1 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 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 厂房及土地,应当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 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 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
用人为纳税人。 ➢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
各方分别纳税。 ➢ (5)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
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 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doc

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减半征收小微型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17〕6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知》中“申请减免税年度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小微型企业”包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二、符合《通知》规定纳税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在年度所得税汇算后至10月31日,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半征收上一年度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请。

未按规定申报并足额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30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30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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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18〕309号
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全面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市区土地4.8元-19.2元/平方米,县(市)土地4元-8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3元-6.4元/平方米;省黄三角农高区土地4元/平方米。

具体税额标准按照《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二、以上税额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pdf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结束——。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用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是()。

(2.0分)A企业内道路占用的土地B人民法院的办公楼用地C公园的照相馆经营用地D军队的家属院落用地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选项A,企业内道路占用的土地,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没有免税规定;选项C,公园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公园中附设的营业场所,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选项D,军队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军队的家属院落用地,不免税。

2.某公司2017年3月通过挂牌取得一宗土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2017年4月交付,土地使用证记载占地面积为6000平方米。

该土地年税额4元/平方米,该公司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元。

(2.0分)A24000B20000C18000D16000参考答案:D试题解析:税法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该公司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000×4×8÷12=16000(元)。

3.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

(2.0分)A20%B30%C50%D100%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

4.下列选项中,不可以作为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的是()。

(2.0分)A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B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上确认的土地面积C纳税人据实申报的土地面积D税务机关核定的土地面积参考答案:D试题解析: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有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作调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9.30•【文号】财税〔2018〕107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推进去产能、调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一、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二、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发布,其他企业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

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将认定发布的企业名单(含停产停业、关闭时间)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各级认定部门应当每年核查名单内企业情况,将恢复生产经营、终止关闭注销程序的企业名单及时通知财政和税务部门。

三、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等留存备查。

四、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企业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但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尚未处理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2018年9月30日。

2022-2023年初级经济师《初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预测试题15(答案解析)

2022-2023年初级经济师《初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预测试题15(答案解析)

2022-2023年初级经济师《初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说法,正确的有()。

A.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加速折旧B.加速折旧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C.制造业企业2019年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只能由税务机关决定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D.企业2019年11月1日新购进的设备,单位价值550万元,可一次性税前扣除E.加速折旧可以采取年数总和法正确答案:A、B、E本题解析: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①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或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②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③企业2018年1月1 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④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故选项ABE正确。

2.下列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是()。

A.新能源小汽车B.电动单车C.三轮汽车D.捕捞渔船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本题考查车船税的征税范围和免税。

选项AD免税,选项B不征税。

3.下列情况中,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需要以评估价格来确定转让房地产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有()。

A.房地产公司销售商品房B.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C.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D.出售旧房屋及建筑物的E.隐瞒房地产成交价格的正确答案:B、C、D、E本题解析: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准予纳税人从房地产转让收入额减除的扣除项目包括: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8〕183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8〕183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等级范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维持《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使用税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告》(宜政秘〔2014〕124号)通告规定的范围不变。

二、降低税额标准一等土地由15元/平方米调整为14元/平方米、二等土地由12元/平方米调整为11元/平方米、三等土地由10元/平方米调整为9元/平方米,四等土地由8元/平方米调整为7元/平方米,五等土地由6元/平方米调整为5元/平方米。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优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促进本地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安庆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一览表安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4日附件安庆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一览表等级范围税额标准一等区域东:以龙眠山路为界南:以沿江路为界西:以茅清路—鸭儿塘路为界北:以黄土坑西路—菱湖北路为界14元/平方米二等区域主城区:东:以晴岚路—振风路—独秀大道为界南:以沿江路—龙眠山路—黄土坑西路—立新圩路为界西:以环城西路—石门湖东岸为界北:以站南路—机场大道—合安高速—胜利路为界11元/平方米东部新城区:东:以环城东路为界南:以江堤—环城南路为界西:以龙泽南路为界北:以铁路线—外环北路—元山路—长风路—站南路为界三等区域东:以龙泽南路—港口路为界南:以江堤为界西:以独秀大道—晴岚路—胜利路—合安高速为界北:以石塘湖东岸—外环北路为界9元/平方米四等区域东:以经五路—纬三路为界南:以纬一路—纬二路—新206国道为界西:以环三路—龙城路为界北:以兴宜路—龙城路为界7元/平方米五等区域新洲乡、皖河农场、五横乡、罗岭镇、山口乡、海口镇以及前四等未涉及区域5元/平方米——结束——。

城镇土地使用税案例解析

城镇土地使用税案例解析

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实际使用”需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管实践中,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容易出现纠纷,其中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实际使用”所引起的计税依据分歧最为突出,争议的核心往往在于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中“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理解。

那么,该如何理解“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下面的案例判决分析或许可以提供参考。

近日,笔者注意到一个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争议的案件,觉得很有必要就其中所涉“实际占有”的理解加以分析。

计税诉争2012年8月6日,A公司与M市国土资源局就某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03#地块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合同约定,出让人在2012年9月6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土地受让人。

03#地块与0 2#地块属于整体规划。

由于02#地块中涉及的部分集体土地未办理完成土地征转用手续且部分附着物未拆迁,该宗地块迟迟不能挂牌出让,这导致A公司无法单独审批03#地块的规划方案,项目一直未能开工建设。

直到2016年4月,M市城乡规划局批复03#地块单独规划,并为A公司办理了规划许可证,A公司才进场开工建设,并于同年6月取得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016年12月27日,M市地税局向A公司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A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申报缴纳2013年10月至2016年6月欠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6271290元及滞纳金。

A公司不服该处理决定,向M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理决定,A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撤销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

A公司的理由是:物权法上的占有是占有人能够实际控制和支配,而在本案中,无论是区政府还是作为复议机关的市政府均认定了同一个事实,就是涉案土地截至目前仍是闲置状态,这意味着涉案土地无人控制。

既然无人控制,那么该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就不复存在。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土地使用权人或实际使用人,在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对土地实际使用后才能征收土地使用税。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等级范围的通知-齐政规〔2018〕6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等级范围的通知-齐政规〔2018〕6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等级范围的通知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等级范围的通知齐政规〔201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部署,切实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17〕35号)的文件精神,对市区现行土地税征收等级范围进行调整。

一、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等级范围的基本原则依法调整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7〕61号)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依价定等分类的原则。

依国土部门确定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以及各类土地等级划分图,适当加以调整的原则。

市区主城区执行六个征收等级,富区执行五个征收等级,昂昂溪区、梅里斯区、碾子山区执行六等一个征收等级。

二、征收等级范围的划分(一)主城区(龙沙区、铁锋区、建华区、开发区)征收等级范围划分为六个等级:一等地域:中华西路西起文化大街东至西虹桥道路两侧、中华路西起西二道街东至新盛街道路两侧、中华东路西起铁路跨线桥东至曙光大街道路两侧、龙沙路西起卜奎大街东至建设大街道路两侧、龙华路西起卜奎大街东至站前大街道路两侧、南马路西起永安大街东至和平西街道路两侧、永安大街北起公园路南至市府路道路两侧、中环广场道路两侧、中心广场道路两侧、青云街北起市府路南至南马路道路两侧、卜奎大街北起中华路南至铁路专用线道路两侧、东四道街至雄鹰街北起中华路南至南马路道路两侧、龙北街至龙南街北起龙沙路南至南马路道路两侧、和平西街北起龙华路南至南马路道路西侧、建设大街北起重建路南至龙华路道路两侧、站前大街北起龙沙路南至南局宅三路道路两侧。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百色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告-百政发〔2018〕24号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百色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告-百政发〔2018〕24号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百色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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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百色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告
百政发〔2018〕24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精神,切实优化企业投资和发展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百色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批复》(桂政函〔2018〕122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百色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下调20%,现将调整后的年税额标准通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一级土地6.4元/平方米;二级土地4.8元/平方米;三级土地3.2元/平方米;四级土地1.6元/平方米。

二、本次调整的百色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执行期为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执行期满后,恢复按《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百色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土地等级的通知》(百政发〔2015〕3号)规定的税额标准执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4日
——结束——。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及范围的通知-淮政秘〔2018〕26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及范围的通知-淮政秘〔2018〕26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及范围的通知正文:----------------------------------------------------------------------------------------------------------------------------------------------------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及范围的通知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皖政办〔2017〕43号)要求,经研究,现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和范围通知如下:一、淮海西路至西山隧道沿相山至煤师院以南,东山路至东岗楼立交桥以西,高岳路至南湖路以南,南湖路至南黎路以西,南黎路至萧濉新河以北,萧濉新河至淮海西路以东的土地(含上述所有路的对面第一宗土地)为一等,12元/平方米。

二、开渠路至岱河以南,沿岱河到长山南路以西,沿长山南路、孟山南路顺市县界到萧濉新河以北,萧濉新河以东至南黎路以南,沿南湖路、高岳路、东山路至开渠路以东土地为二等,10元/平方米。

三、北外环至龙河以南,沿龙河到梧桐路穿101省道至萧濉新河以西,由萧濉新河以北沿市县界经101省道、淮海西路、102省道至北外环以东(一等、二等除外)范围内土地为三等,8元/平方米。

四、安徽淮北凤凰山经济开发区,淮北经济开发区新区及龙湖高新技术区,杜集经济开发区滂汪工业园区,烈山经济开发区园中园及刘庄、新蔡、宝迪、雷山工业园范围内土地,以及市区其余郊区的土地为四等,6元/平方米。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及范围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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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8的规定有哪些
取得土地使用权是使用土地的提前条件,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很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对土地进行开发时要交纳土地使用税,那么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8的规定有哪些?
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8的规定有哪些
1、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
根据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只有城镇的土地需要征收税费,因此,土地使用税通常都指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具体单位税额各地差异较大,请咨询您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2、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方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人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应先在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填写《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表》。

信息登记完成后,即可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申报时应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

二、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有哪些
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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