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及证件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规定(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规定(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规定(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以满足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管辖的厂站、项目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
本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指: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
集团公司,指: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职责规定第四条公司负责督促指导各厂站、项目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即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持证上岗。
第五条安全监察部负责对各厂站、项目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及现场安全操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并完善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台帐(格式见附件),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备。
第六条安全监察部负责制定和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制度,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组织培训、复审,现场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档案。
第三章管理内容第七条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范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中的规定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及证件管理办法
广西恒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及证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我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素质,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及证件管理行为,根据主管部门及行业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恒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分公司在职的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包括:(一)金属焊接(切割)、起重机械、登高架设、压接、爆破、机动绞磨、牵张设备操作、电工、爆破(含押运、保管)等;(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且成绩合格;(四)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并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取证上岗。
(详见附表一)第六条各单位(部室)有特种作业人员送培需求的,应做好计划,年底填写下一年《培训需求调查表》(附表二)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送外培训人员取得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并统一保管证件。
第八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周期按国家或上级的规定执行。
人力资源部提前三个月发出通知,由并送相关部门办理复审。
个人提交复审资料包括:(一)健康检查;(健康检查表由人力资源部发放至各单位)(二)本工种知识考试。
(详见公司OA主页人力资源专栏特种证复审试题库)第九条人力资源部办理复审、换证,接收或取消证件后,应及时更新《特种作业人员名册》。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证上岗。
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操作人所在单位(部室)和操作人员进行处罚。
凡在工作现场发现无证上岗的人员,公司有关检查部门可以勒令其离岗。
特殊工种管理办法
-特殊工种证件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持证上岗工作,保障我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且在一线工作两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或技校、中专毕业生,取得国家统一特种作业操作证者;(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特种作业人员经三级或二级安培中心按国家规定的本工种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的要求进行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方可上岗,相关专业的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可不再进行培训而直接参加考核。
4、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必须由培训中心统一安排培训、考核和办证。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年度和月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不得以任何借口少送学员。
每少送一人参加培训,由培训中心出据,罚单位2000元,个人不少于500元,队长、书记每人200元。
5、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复审,因个人原因未按照要求进行复审造成证书作废的,对本人罚款不少于600元。
重新办证由个人承担培训、办证费用。
未取得有效证件前,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由培训中心保管,培训中心负责证书复印件的制作,复印件发给本人保管。
复印件丢失需重新办理时,由本人交纳10元办证费,培训中心方给予办理。
7、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
连续从事本工种十年以上的,经公司培训中心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4年1次。
8、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各单位不得安排无特种作业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发证、从业和监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根据《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平安监视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和用人单位,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从业的监视管理,必须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建筑施工,是指从事房屋建筑施工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敷设、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建筑施工活动中,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平安可能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包括以下工种:(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三)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四)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七)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十一)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十二)建筑电气焊接(切割)工。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 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六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监视管理工作。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在省建筑施工平安监视站设立“山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核办”), 具体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以及培训、从业的监视管理。
省考核办在设区的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设立考核小组(以下简称“市考核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考务工作以及培训、从业的监视管理,并承受省考核办的领导和监视。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三篇)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是指针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通过制定管理措施和规定,来加强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办法。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人员的管理范围:明确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包括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等。
2.资质要求:规定特种作业人员需要具备的技术、专业等方面的资质要求,例如特种设备操作证、危险化学品作业证等。
3.培训与考核:规定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接受相关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特种作业工作。
4.证件管理:明确特种作业人员需要办理相应的工作证件,并进行有效期限的管理。
5.安全责任:规定特种作业人员需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6.监督检查:明确特种作业人员管理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方式和频次,确保其工作符合规定要求。
7.处罚措施:规定对违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证管理的有效性。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和社会的安全,强化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特种作业行业的健康发展。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特种作业活动安全、高效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包括: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电工作业、焊接作业、危险化学品作业、机动车辆维修作业等特种作业领域的人员。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合理使用,科学管理。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应当依法进行,加强宣传教育,严格培训考核,建立台账档案,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应当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准入第六条申请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身体健康,具备从事特种作业所需的身体条件。
(二)具备从事特种作业所需的技术能力和操作经验。
(三)取得特种作业相关的从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四)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准入程序如下:(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证件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证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证件管理工作,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是指进行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特种作业的工作人员。
特种作业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烟花爆竹作业、危险化学品作业等。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证件管理应当符合安全、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证件管理工作,为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第二章培训内容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特种作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特种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防范知识;(三)特种作业的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四)其他与特种作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应当根据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内容和要求进行分类和区分,并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或培训师承担,培训人员应当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培训计划和教材,确保培训内容科学、完整、有效。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应当进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注重实际操作和实际技能的培养。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结束后,应当进行考核,合格者方可颁发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第三章证件管理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进行特种作业。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包括证书编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有效期等信息。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到期前需重新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方可继续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管理由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应当建立健全证件管理制度,确保证书的真实有效。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遗失或损坏应当及时向地方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随身携带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并在特种作业时出示给相关监管人员查验。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变更等工作,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众号: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安全管理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管理部根据各单位提报的申请,及时联系培训和办证单位,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和换证培训工作。
第六条地方特种作业培训发证机构负责具体培训的组织实施和考试发证工作。
第七条安全管理部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人员准入条件及分类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公司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且连续工龄超过1年以上的;(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新工人要求师带徒协议期满,达到本岗位人员能力要求标准,经考核已具有独立上岗的资格;(五)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一)特种作业: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高处作业(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二)特种设备作业:压力容器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场(公司)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特种作业人员要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凡进入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2、外地进京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原地地、市级以上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签发的安全资格证件,并按局集
安全部统一要求办理《临时证》。
1、种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从事特种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本工种
安全操作规程和北京市及局集团有关施工
场管理规定,并接受安全检查监督人员的监督。
2、特种操作人员出现违章作业行为时,现场安全员有权责令其纠
正违章,在其证件上签注违章记录,并对其作出暂扣证件、经济处罚、停止其作业等处理。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携带特种作业安全资格证件上岗,以备检查。
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特种作业证件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 介绍特种作业是指必须依据国家规定按照特定方式、方法、条件,方能进行的危险作业,包括高处作业、起重作业、挖掘作业、电工作业等。
为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2. 培训内容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了解在特种作业过程中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
2.2 作业危险性分析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危险性较高的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安全与卫生、急救等基础知识有一定的了解。
2.3 作业管理包括现场施工组织与调度、施工基本要求、现场勘查、安全策划、安全确认等相关知识。
2.4 安全设施和安装要求特种作业必须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和文明施工标志,特别是在高处作业时,必须设有安全护栏和安全网等。
2.5 个人防护措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和使用防护用品和装备,包括安全带、安全鞋、护目镜等。
3. 考核管理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考试方式考试方式主要为笔试和实践考试。
3.2 考试内容考试内容主要涵盖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的相关内容。
3.3 考试合格标准考试合格标准是指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达到的安全技术要求。
3.4 发放证书考试合格并具有相应工作经验的特种作业人员可领取特种作业合格证书。
4. 重视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北京市要求所有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了解并遵守相关的安全和管理规程,不得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以确保特种作业的安全性。
同时,特种作业使用方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安全教育和指导,加强对特种作业现场的管理和监督。
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
北京市特种作业证件使用管理办法1. 证件类型北京市特种作业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1 证书特种作业证书是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考核后,合格颁发的证件,是特种作业人员合法从事特种作业的凭证。
2024年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为加强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的管理,规范上岗资格证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一)、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以下作业的人员: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综采维修电工、综采维修钳工、采掘电钳工、矿井维修电工、矿井维修钳工、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井下爆破工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监测监控系统电工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瓦斯检查工、测风工、测尘工;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安全检查工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主、副井提升机操作工、暗立井及暗斜井绞车操作工(滚筒直径1.6米以上)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打钻工瓦斯抽放泵工9、煤矿防突作业: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取证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取证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一、目的第一条为规范中心特种作业人员取证的管理工作,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各类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中心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叉车作业、焊接与切割作业、起重作业。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第四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心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条根据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在参加培训前必须到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参加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四、特种作业人员取证第五条取证人员需先在中心人力资源部备案,提交申请表,后由人力资源部与朔州市安监局协调,统一安排人员培训。
第六条参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培训,认真学习和熟练操作技能,培训期间不得迟到早退。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件前不得上岗作业。
五、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复审第八条证书的有效期及复审期限。
证书有效期为6年;特种人员操作证每三年复审一次;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复审须参加知识更新培训,成绩合格后,办理复审(换证)手续;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应于证书注明的复审期满3个月前向复审机构提出复审申请,逾期证书自动作废。
第十二条复审条件下列条件中,有一项不合格,为复审不合格:1、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2、复审期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3、在证书规定的复审时间内,提出复审申请;4、复审须参加复审知识更新培训,并考试合格;5、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十三条复审需递交的材料1、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原件2、本人身份证原件3、一寸免冠近照2张。
六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第十四条对以上制度未按照要求参加取证培训或复训的人员,将处以扣罚,第一次不参加取证培训的员工,不得在岗位从事作业。
第十五条无故超过初次领证时间的,未取证的员工,将调离本岗位。
第十六条持证人员将每月享受50元津贴。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模版(4篇)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工作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高处作业人员、电工、焊工、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明确特种作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安全。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培训情况、岗位安全记录等。
第二章岗位要求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不得超出职责范围进行其他工作。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环保、消防等制度,保持岗位安全和工作环境的整洁。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并按规定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工具。
第三章培训要求第九条本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知识、操作规程、应急处理等。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通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记录应当做好档案管理,并定期进行复审和更新。
第四章证书管理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才能上岗作业,并按照证书的颁发和管理规定进行证书的更新和维护。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应当由符合国家要求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和颁发。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证书上载明的范围和等级进行作业,不得超出自己的操作权限。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必须放置在上岗工作地点,以供相关人员查验。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或违背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上报工作中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并帮助整改以确保岗位安全。
第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岗位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证件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证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能,预防特种作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证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证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证件管理工作。
第二章培训管理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第七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采取理论教学和实践操作相结合的方式,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第八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发给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证件管理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十条申请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 18 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的身体条件;(二)经安全培训合格;(三)符合相关工种的工作经验要求。
第十一条申请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复印件;(二)学历证明;(三)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四)体检报告;(五)相关工作经历证明;(六)发证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发证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有效期为 6 年,过期应当重新申请。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证件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证件管理方法特种作业人员是指进行高空、窄小空间、有毒有害物质等特别作业任务的人员。
由于这些特种作业任务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和技术难度,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证件管理方法成为保障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和提高作业效率的紧要措施。
一、特种作业人员培训1. 培训内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应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安全学问等方面,重要内容如下:(1)安全操作规程:包括作业前准备、作业程序、作业结束、安全防护措施等方面。
(2)应急处理:包括如何应对突发情形、如何使用应急装备、如何与其他人员通讯等方面。
(3)安全学问:包括有毒有害物质危害、高空作业风险、窄小空间作业风险等方面。
2. 培训方式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应实行集中培训和现场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集中培训重要是由资深特种作业人员或专业人员进行讲解,现场实践则要求学员在特种作业任务场景下进行操作实践。
3. 培训周期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对于新进特种作业人员,应在入职前进行必要的培训。
对于有肯定工作阅历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依据需要进行定期培训或不定期培训。
4. 培训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应包括理论考试和实操考核两部分。
理论考试目的是检验学员是否把握了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安全学问等方面。
实操考核目的是检验学员是否能够正确使用和操作特种作业设备和工具,以及能否依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二、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管理1. 证件种类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包括身份证、特种作业证、职业健康证等。
其中,特种作业证是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任务的必备证件。
2. 证件办理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办理应在资质网等相关部门引导下进行。
证件办理前需要充足肯定的条件,如年龄、学历、健康情形等。
同时需要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如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培训证明、照片等。
3. 证件有效期特种作业证有效期为3年,职业健康证有效期依据所从事特种作业任务的工作环境和风险等级而定,通常为1年或2年。
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有效期到期前应适时向相关部门申请进行证件更新,否则不能从事相关特种作业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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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及证件管理办法
广西恒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特种作业人员及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我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素质,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及证件管理行为,根据主管部门及行业
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恒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分公司在职的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包括:
(一)金属焊接(切割)、起重机械、登高架设、压接、爆破、机动绞磨、牵张设备操作、电工、爆破(含
押运、保管)等;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
件:
(一)年龄满18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且成绩合格;
(四)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并经考试(考
核)合格后取证上岗。
(详见附表一)
第六条各单位(部室)有特种作业人员送培需求的,应做好计划,年底填写下一年《培训需求调查表》(附表二)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送外培训人员取得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并统一保管证件。
第八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周期按国家或上级的规定执行。
人力资源部提前三个月发出通知,由并送相关部门办理复审。
个人提交复审资料包括:
(一)健康检查;(健康检查表由人力资源部发放至各单位)(二)本工种知识考试。
(详见公司OA主页人力资源专栏特种证复审试题库)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办理复审、换证,接收或取消证件后,应及时更新《特种作业人员名册》。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证上岗。
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操作人所在单位(部室)和操作人员进行处罚。
凡在工作现场发现无证上岗的人员,公司有关检查部门可以勒令其离岗。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部注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的。
第十二条各单位(部室)借用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需办理借用手续,填写《特种作业证件借用申请表》(附表三)。
借用原件时,须借用单位及人力资源部主管签字,用后要及时归还。
如借用原件丢失或借故不归还原件的,经手人赔偿所用培训费及办证费用,所丢失的证件作废。
各工程需要使用的操作证复印件,由项目部在工程开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
借用复印件时,须盖上“再复印无效”的字样。
第十三条公司出资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离开本公司时,一律不能带走操作证。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第十五条质检、计量、测量、内审、见证取样、安监等上岗证或两票工作签发人和负责人等资格证的
培训考核及证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表一:《特种作业证人员覆盖范围表》
附表二:《培训需求调查表》
附表三:《特种作业证件借用申请表》
附表二
培训需求调查表
填报单位:(章)时间:年月日
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