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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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支行、总行营业部:
为加强城市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工作,防范信贷风险,强化贷款全流程管理,根据银监会制定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总行制定了《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联系。
附: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防范信贷风险,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根据银监会制定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及《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基本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是指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是指城市商业银行所属各支行、总行营业部。
借款人是指在信贷活动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财产作保证,或者以第三者作为担保而从贷款人处借得货币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贷款人在营销部设立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负责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工作。
第二章贷款资金支付方式的确认
第四条贷款人在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前,首先要确认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五条贷款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
(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贷款人发放个人贷款,除特殊情形外,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即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特殊情形主要包括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以及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
具有以下情形,可以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贷款资金
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
第三章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
第七条贷款人单独设立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位,人员设置为1-2人,具体设置人数以总行人力资源部核定为准。
第八条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位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和本行的信贷政策、制度,严格履行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职责。
(二)负责审核贷款放款前限制性提款的落实情况,并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
(三)负责对客户提交的申请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的资料进行有效性、合法性审查,在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四)建立和管理客户贷款支付台帐。
(五)负责监测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贷款资金使用是否出现异常,如出现异常,应向主管信贷行长报告,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职位要求: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本行各类信贷业务及处理流程,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二)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善于独立思考,具备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分析判断能力。
(三)具备大专(含)以上学历,从事公司信贷工作满二年。
第四章贷款支付审核流程
第九条贷款人主办客户经理负责接受客户提交的申请办理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所填写的提款通知书,并对其提供的放款账户和支付对象账户信息及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条主办客户经理在对上述资料审查合格后,送交支付审核员审核。
第十一条支付审核员审核主办客户经理送交的客户提款通知书及其相关资料,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
(二)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按借款合同约定审核借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汇总情况报告,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十二条支付审核员审核无误后,填制放款借据送交营销部经理审阅,并报送主管信贷行长审批签字。
第十三条主管信贷行长审批签字后,支付审核员依照上
述资料登记贷款发放与支付台帐,并将借据送交营业部门进行审核放款。
第十四条营业部门审核借据无误后按照客户提款通知书提供的支付对象账户内容,在一个银行工作日内将款项汇至客户的账户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对于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总行合规部确认,视情况上报行领导后,依照《城市商业银行员工违规处罚办法》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程序,致使贷款资金使用与合同约定不符的。
(二)发现借款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未及时报告,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城市商业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