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组织开展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工作的通知(word2003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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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反映学校(机构)代码的增减变动情况,规范学校(机构)代码的赋予、更新与维护、使用与管理,明确职责与分工,保证学校(机构)代码信息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设立,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学校(机构)代码由“学校(机构)标识码”和“学校(机构)属性码”两部分组成。

“学校(机构)标识码”是指由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学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学校(机构)属性码”是对学校(机构)所在地域、城乡划分、办学类型、举办者等信息的分类编码,并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管理需要进行拓展和调整。

第四条学校(机构)代码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动态更新、信息共享”的原则,由教育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等国家标准,统一制定学校(机构)代码编制规则和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组织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机构)代码的编码、更新、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学校(机构)代码随相关国家标准的重新修订而更新。

第二章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赋予第六条新设置的高等学校(机构),由教育部统一赋予学校(机构)标识码。

新设置的高等学校(机构)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填写纸质《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申请表》(可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下载打印,下同),加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上报教育部核准,由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学校(机构)代码。

第七条新设置的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由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填写纸质《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申请表》,加盖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逐级上报。

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下达2003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下达2003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下达2003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3.03.11•【文号】教发[2003]5号•【施行日期】2003.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下达2003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教发[2003]5号)现将2003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下达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就执行过程中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按照“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切实把握好高等教育的发展节奏,不断加大投入,抓紧解决、消化现存的问题与矛盾,积极创造条件,确保我国普通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树立全面、科学的发展观。

坚持高等教育的规模发展与基本办学条件、政府投入、毕业生就业状况和深化各项改革等相结合,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努力实现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内在统一,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

三、国家制定并下达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是当前把握高等教育发展规模与节奏、提高教育质量、规范办学秩序和维护高等学校稳定的重要手段。

各地、各部门必须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编报2003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教发函〔2003〕7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四、顺应我国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要求,加快学科专业结构调整,优先发展社会急需专业和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积极探索创新人才的培养模式。

坚持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改革方向,大力培养技能应用型人才。

五、贯彻执行《高等教育法》,依法规范办学行为。

普通高等学校不得借联合办学的名义,设立分校、校外办学点或在低层次学历教育学校举办高层次学历教育。

成人高等学校举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招生资格,以本文件公布的名单为准,其他成人高等学校不得安排招生。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2004年度教育电子政务建设实施要点》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2004年度教育电子政务建设实施要点》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2004年度教育电子政务建设实施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3.09.24•【文号】教信息厅[2003]5号•【施行日期】2003.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2004年度教育电子政务建设实施要点》的通知(教信息厅[200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为推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育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落实,现将《2003-2004年度教育电子政务建设实施要点》印发给你们,以指导本年度教育系统电子政务建设工作,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03-2004年度教育电子政务建设实施要点教育部办公厅二00三年九月二十四日2003-2004年度教育电子政务建设实施要点根据《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和《全国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2001-2005年规划纲要》及其年度建设任务书的总体要求,为了突出近期工作重点,进一步明确年度建设任务,切实推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育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意见》逐步落实,特制定2003-2004年度教育电子政务建设实施要点如下:一、继续扩大电子办公与信息交换系统(即Edoas系统)的应用范围。

在《教育部简报》和《内部明电》采用电子传输方式印发之后,再确定一部分纸介质文种改由电子传输方式印发。

各地、各校在充分调研基础上,也要确定一批上报纸介质信息改由电子传输方式上传项目,并付诸实施。

各地要以该系统为基础,逐步将电子办公和信息交换系统的应用延伸到地、市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属学校。

二、提高教育行政办公系统的运行稳定性和安全可靠性,建立该系统的安全保障体系。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3]5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3]5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工作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部属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311号)有关要求,为做好今年网上录取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网上录取工作,坚持"思想到位、管理到位、技术到位"的原则,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注意克服任何麻痹、松懈思想,进一步建立健全与网上录取工作相适应、高效协调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完善录取监督办法,增强服务意识,在思想观念、组织形式、工作方式等方面主动适应录取方式的变革。

二、加强"非典"防控工作,全面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根据目前我国一些地区出现传染性"非典"疫情的实际情况,为确保广大招生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今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录取工作全面实行计算机远程异地网上录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不再进行集中式现场局域网录取,各高等学校原则上在本校或所在地利用互联网开展录取工作。

远程网上录取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负责组织实施。

各有关高等学校要积极配合,加强本校录取场所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非典",确保远程网上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学校组织代码规则制度

学校组织代码规则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组织代码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学校信息化管理水平,保障学校组织代码的唯一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组织代码是学校身份的标识,用于学校内部管理、对外交流和信息系统建设。

学校组织代码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部所有使用和管理的学校组织代码。

第二章学校组织代码的编制与使用第四条学校组织代码由学校代码和学院代码两部分组成。

第五条学校代码由学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六条学院代码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设置情况编制,每个学院只能有一个学院代码。

第七条学校组织代码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唯一性:每个学校组织代码只能对应一个学校或学院,不得重复使用。

(二)稳定性:学校组织代码一经编制,不得随意更改。

(三)规范性:学校组织代码的编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学校组织代码的使用范围包括:(一)学校内部管理: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学院、各班级、各实验室等单位的标识。

(二)对外交流:用于学校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的交流与合作。

(三)信息系统建设:用于学校信息系统的开发、维护和运行。

第三章学校组织代码的管理第九条学校组织代码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学校组织代码的编制、审核、发布和管理。

(二)学院负责本学院组织代码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学校组织代码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学校组织代码的编制应当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确保其合理性和准确性。

(二)学校组织代码的发布应当通过正式渠道进行,并确保相关单位和人员及时知晓。

(三)学校组织代码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不得擅自更改。

(四)学校组织代码的变更应当经过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学校组织代码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学校组织代码的编制、使用和管理规定。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3.09.18•【文号】教发厅函[2013]91号•【施行日期】2013.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的通知(教发厅函[2013]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管理,全面反映和了解学校(机构)人员基本情况,我部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2013年9月18日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管理,统一编制人员身份标识,全面了解和反映学校(机构)人员基本情况,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的编制方法,赋予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人员获得一个终身不变的唯一识别标识码。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的代码编制、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本规则所称学校(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民身份号码(GB/11643);3.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GB/T2261);4.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GB/T3304);5.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的表示法(GB/T7408);6.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教育管理基础代码》等七个教育管理信息系列标准。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2011学年初高等学校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和单位代码编制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2011学年初高等学校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和单位代码编制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2011学年初高等学校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和单位代码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03•【字号】京教函[2010]530号•【施行日期】2010.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2011学年初高等学校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和单位代码编制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10]530号)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布置2010年教育事业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教发函〔2010〕115号)和《关于组织开展各级各类(机构)代码编制工作的通知》(教发函〔2010〕117号)精神,为做好本市2010/2011学年初高等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工作和单位代码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计报表修改内容(一)对“图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校园网出口总带宽”指标的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

(见附件2)(二)高基2-6-1、2-6-2、2-6-3、2-6-4等四张学历文凭考试、电大注册视听生、自考助学班相关学生情况的表格中的“学历文凭考试”、“电大注册视听生” 指标的行或列不再填报数据,只填列“自考助学班”学生情况。

(三)高基9-2-2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权属情况报表中增加第5列“生活用房”和第6列“教工住宅”。

二、专业目录(一)研究生1.学术型学位研究生培养专业目录采用2008年教育部颁发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统计用)(2008版)》;2.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专业(领域)目录采用教育部颁发的《专业学位类别、专业(领域)代码(统计用)2009年》。

(二)普通本科、专科高基212普通本科、专科分专业学生数表中的本科专业目录采用2007年教育部公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普通专科沿用2005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职高专专业目录。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报送200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基本状态部分数据的通知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报送200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基本状态部分数据的通知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报送200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基本状态部分数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4.01.05•【文号】教高司函[2004]3号•【施行日期】2004.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报送200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基本状态部分数据的通知(教高司函[200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高等院校: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本科教学评估工作,增加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提高教育质量,我部决定从2003年起,建立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采集和公布制度。

经研究,今年首先采集和公布2003年本科教学基本状态的十个方面的数据。

现将有关工作部署如下:一、采集和公布的2003年本科教学基本状态的十个方面数据及其说明(见附件)。

二、请各高等学校2月10日前直接将数据报送到我司评估处,联系电话010-********;传真:************;邮编:100816。

同时请在网上登录http://报送电子版报表,填表前请参阅填表说明。

我司委托上海市教委高教处具体负责数据的处理工作,上海市教委高教处联系电话************,电话/传真:************,联系人:赵人骅同志。

三、我部将于2004年3月以适当形式公布所采集的数据。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重视数据的采集工作,按照统计工作的原则,认真负责,组织好数据的填报工作。

附件: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基本状态部分数据报表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二○○四年一月五日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基本状态部分数据报表1.在校学生数(单位:人)在校生总人数:博士研究生人数:硕士研究生人数:本科生人数:专科生(高职)人数:留学生人数:进修生人数:成人脱产生人数:函授生人数:夜大生人数:2.在编专任教师数(单位:人)在编专任教师总人数:正高级职务教师人数:副高级职务教师人数:中级职务教师人数:教授人数:副教授人数:讲师人数:3.应届毕业生就业率(%)应届博士生就业率:应届硕士生就业率:应届本科生就业率:应届专科生(高职)就业率:4.主要教学经费(单位:千元)教学差旅费:图书资料购置费:本专科业务费: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费: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体育维持费:教学改革经费:课时补贴费:5.主讲本科课程教授和副教授人数(单位:人)主讲本科课程教授人数:主讲本科课程副教授人数:6.课程授课门次和双语授课门次(单位:门次)必修课总门次:必修课双语教学课程门次:选修课总门次:选修课双语教学课程门次:实验课总门次:实验课双语教学课程门次:7.必修课程中使用多媒体授课的门次(单位:门次)必修课多媒体授课门次:8.获得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数(单位:个)获1997年教学成果奖数:获2001年教学成果奖数:9.拥有国家人才培养基地或教学基地数(单位:个)人才培养基地数或教学基地数:10.获得国家教学名师奖数(单位:个)国家教学名师奖数:。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1.07.12•【文号】教发[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范管理全国学校(机构)代码,提高教育统计管理水平,我部研究制定了《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

《管理办法》是对学校(机构)统一编制、及时更新、动态维护学校(机构)代码的管理制度,对于统一规范学校(机构)代码并及时更新、维护,提升教育统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消除信息孤岛,实现教育统计数据快速交换和共享,提高教育数据利用效率和效益,构建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具有重要作用。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业务机构要互相配合,依据《管理办法》相应工作流程,处理好学校审批工作与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衔接。

教育行政部门内负责学校审批工作的机构在处理学校(机构)的设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等有关业务时,须及时向负责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机构告知相关信息。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须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机构)做好统一代码申请、登记和更新维护工作。

附件: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附件: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反映学校(机构)代码的增减变动情况,规范学校(机构)代码的赋予、更新与维护、使用与管理,明确职责与分工,保证学校(机构)代码信息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教育部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代码结构培训讲稿

教育部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代码结构培训讲稿
19
中国教育统计
《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省、地、县、乡、村五级 全部用12位代码表示。具体表现方式:省级由左起2 位代码加后10个0表示;地级由左起4位代码加后8个 0表示;县级由左起6位代码加后6个0表示;乡级由 左起9位代码加后3个0表示;村级由12位代码表示。
20
中国教育统计
《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由12位统计用区划代码和3位城 乡分类代码表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 □ □ □ □ □ □ □ □ □ □ □ — □ □ □ 统计用区划代码 城乡分类代码
3
中国教育统计
将从以下几方面介绍 一、代码引用的标准 二、代码参考的标准和规则 三、代码结构 四、赋码规则 五、代码的管理
六、代码的实施及要求 七、“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管理系统”
4
中国教育统计
一、代码中引用的标准介绍
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是国家标 准,1984年首次发布,1994年对其进行了第一次修 订,2002年为第二次修订。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于 2002年10月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正式 实施。为了便于统计工作和社会各界使用《国民经 济行业分类》,国家统计局于同年编写了《国民经 济行业分类注释》,最新版将于2010年8月修订完成。
8
成人初中
普通高中 成人高中 中等职业学校 工读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 成人高等学校 特殊教育 培养研究生的科研机构 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8493
中等职业培训机构
中国教育统计
2.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代码GB /T 4657--2009

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

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

他 教育 机构 。
适用范 围
二 、规范性 引用文件
1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行政 区 划代 码
( GB/ T2 2 6 0 );
本规 则规 定 了学 校 ( 机 构 )人 员 基 础信 息 代 码 的编 制 方 法 ,赋 予 各级
况 ,教 育 部结 合 工作 实际 ,研 究制
五 完善教 师 法制教 育工 作考
实际 ,制订切实可行 的教师法制教育工 天 作 计 划 ,确 定 工作 进 度 ,精 心 组织 实
学 校 长 和 法制 教 育 教 师 都 能接 受 系 统 核 机 制 。 教育 行政 部 门 要把 是 否建 立 的 法 制 培训 。积 极 推 进 校长 依 法 治 校 工作 制 度 、是 否 制定 工 作计 划 、是 否 能 力培 训 基 地 和 法 制 教 育教 师 培 训 基 地 建 设 , 为教 师 法 制 培训 提 供 支 持 和 服 务 。 县级 以上 教 育 行政 部 门要 积 极
教育部办公厅 印发学校 ( 机构 )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
为进一 步 加强 和规 范学 校 ( 机 按 照国 家规 定 批 准 设立 的 各级 各 类 学
构 )人员基 础信 息管 理 ,统一 编制 校和 其 他 教育 机 构 、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
人 员身 份 标识 ,全 面 了解 和 反映 学 校
定 了 《学校 ( 机 构 )人 员 基 础 信 息 代 码 编 制 规 则 》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 教 发厅 函 [ 2 0 1 3 ]9 1 号 )印 发
各类学校 ( 机构)人员获得一个终身
不 变的 唯一识 别标 识码 。
2.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国家 标 准公 民

学校机构代码管理规定(3篇)

学校机构代码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机构代码管理,规范学校机构代码的使用,提高学校信息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构代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使用机构代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学校机构代码管理遵循统一管理、规范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由学校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第二章机构代码的申请与发放第五条学校机构代码是指由学校信息化管理部门统一分配给各单位的唯一标识码,用于学校内部信息化管理、对外交流和合作。

第六条申请机构代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内部单位或分支机构;(二)有明确的职责和业务范围;(三)有稳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信息系统和设备。

第七条机构代码的申请程序:(一)单位向学校信息化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二)学校信息化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审核通过后,学校信息化管理部门为申请单位分配机构代码;(四)学校信息化管理部门将机构代码及相关信息录入学校机构代码管理系统。

第八条机构代码发放后,学校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向申请单位发放机构代码证书。

第三章机构代码的使用与管理第九条学校机构代码仅限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借、出租、出售或用于非法活动。

第十条机构代码使用单位应按照以下规定使用:(一)在单位内部信息系统、对外交流、合作等场合使用机构代码;(二)在单位名称、印章、文件、报表等对外使用的材料上标明机构代码;(三)在单位内部信息化管理系统中,将机构代码作为唯一标识码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机构代码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机构代码证书,不得遗失、损坏或擅自涂改。

第十二条机构代码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机构代码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学校信息化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学校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机构代码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一)机构代码的分配、发放、变更、注销;(二)机构代码证书的打印、发放、回收;(三)机构代码信息的维护、更新;(四)机构代码使用的监督检查。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关于印发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关于印发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关于印发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3.02.08•【文号】教职成司函[2003]5号•【施行日期】2003.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关于印发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0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为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积极推进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根据教育部2003年度的工作部署,我司拟定了2003年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要点,经2003年1月在广西南宁召开的2003年度职成教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二〇〇三年二月八日附件:2003年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要点2003年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十六大精神,全面贯彻全国职教会和川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职成教事业在新形势下取得更大发展。

1、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

十六大报告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行动纲领。

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是2003年职成教工作的首要任务。

要组织全战线的同志,紧紧围绕主题,把握灵魂,抓住精髓,联系实际,系统深入地学习,力求融会贯通,学以致用。

要把学习十六大精神与全面贯彻落实全国职教会精神结合起来,着眼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职成教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加快职成教改革和发展的紧迫感、责任感。

2.坚持大力发展职成教的方针。

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保持中等职业教育规模与普通高中教育大体相当,使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3.01.10•【文号】教学[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3]1号)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制度改革,加强和规范招生过程的管理,做好招生考试各个环节的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提前一个月举行高考的各项准备工作经国务院批准,从2003年起,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时间提前至6月7日开始。

高考时间提前一个月后,相关各个工作环节也要做相应的调整。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事关广大考生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影响很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等学校、中学要高度重视,周密组织,精心操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03年招生考试工作平稳顺利地进行。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使之有序、协调、顺利衔接。

要通过简化招生工作环节等措施,压缩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时间,并尽可能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开始前基本结束。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一般应在8月中旬前结束,保证新生按时入学。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尽早与有关高等学校沟通和协商,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尽量保持原有高考评卷点不变。

有关高等学校特别是部直属高校要从大局出发,积极予以配合、支持。

原有高考评卷点在工作安排上若确有困难,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适当增设新的评卷点,并做好相应的组织管理工作;适当增加负责评卷工作高等学校以外其他高校教师和中学教师人数,进一步充实评卷教师队伍,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评卷教师的培训和管理,确保高考评卷工作质量。

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与公安、卫生、交通、通信、机要保密等部门密切相关,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各项准备工作想在前、做在前,防患于未然,为高考顺利进行提供有力的保障。

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doc

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doc

附件: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反映学校(机构)代码的增减变动情况,规范学校(机构)代码的赋予、更新与维护、使用与管理,明确职责与分工,保证学校(机构)代码信息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设立,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学校(机构)代码由“学校(机构)标识码”和“学校(机构)属性码”两部分组成。

“学校(机构)标识码”是指由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学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学校(机构)属性码”是对学校(机构)所在地域、城乡划分、办学类型、举办者等信息的分类编码,并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管理需要进行拓展和调整。

第四条学校(机构)代码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动态更新、信息共享”的原则,由教育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等国家标准,统一制定学校(机构)代码编制规则和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组织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机构)代码的编码、更新、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学校(机构)代码随相关国家标准的重新修订而更新。

第二章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赋予第六条新设置的高等学校(机构),由教育部统一赋予学校(机构)标识码。

新设置的高等学校(机构)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填写纸质《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申请表》(可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下载打印,下同),加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上报教育部核准,由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学校(机构)代码。

第七条新设置的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由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填写纸质《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申请表》,加盖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逐级上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57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教育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的职责交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三)将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审核权交给部分学位授予单位。

(四)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中西部和民族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

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五)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六)深化高校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改进并创新评估方式,切实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深化直属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在坚持“中央与省级人民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基础上,加大地方统筹力度。

(七)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完整版)各级各类学校编码规则

(完整版)各级各类学校编码规则

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规则为全面反映和了解各级各类学校(机构)基本情况,统一编制、规范管理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满足教育统计和管理工作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一、编制依据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依据国家统计标准及教育部对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的管理分类标准制定。

相关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3.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4.《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国家统计局,2010年);5.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代码(GB/T 4657)。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的编制、教育统计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三、编码规则1. 新设的学校(机构)赋予新的代码;2. 学校(机构)仅改变名称的,沿用原代码;3. 学校(机构)合并时,在不改变学校类别的前提下,新设学校(机构)可使用合并前的一个学校(机构)代码;4. 当学校撤销或改变学校类别时,须重新编码,其原代码作废;5.已作废的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的学校(机构)使用,以保持代码的唯一性;6. 原取消的学校(机构)恢复对外挂牌的,启用原代码;7.学校(机构)代码中的学校顺序码不作为各学校(机构)在其他领域、场合中排列顺序的依据。

四、代码结构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分五段。

●第一段为“机构代码”,共10位,是按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的各级各类学校(机构)拥有的全国唯一的代码标识;●第二段为“学校驻地地域码”,共12位,采用国家统计局的《统计用区划代码》,用于标识学校所在地的区域;●第三段为“属地管理部门驻地地域码(统计用)”,共12位,采用国家统计局的《统计用区划代码》,用于标识属地管理部门所在地的区域;●第四段为“学校举办者码”,共3位,用于标识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的举办者类别;●第五段为学校(机构)的其他属性码,用于标识学校办学类型、类别和学校所在地的自然属性等。

教育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建立中小学编制报告制度的通知

教育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建立中小学编制报告制度的通知

教育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建立中小学编制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11.12•【文号】教人[2003]11号•【施行日期】2003.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教育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建立中小学编制报告制度的通知(2003年11月12日教人[2003]11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为加快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进程,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工作,现就建立中小学编制年度报告制度及对中小学编制核定进展情况进行月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尚未制定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制定并组织实施。

已经制定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要加快编制核定工作的进度。

按照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提出的要求,力争在2003年年底前完成中小学编制核定工作。

在制定编制标准实施办法和核定编制的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精神,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区别对待,防止在编制核定上“一刀切”,保证教学编制的基本需求。

二、为便于掌握各地编制核定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编制核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从2003年11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编制和财政部门要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到县工作的进展情况按附件一要求,逐月分别报告教育部、中央编办、财政部。

核编工作完成后改为年报。

三、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中小学编制总量应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相应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提出编制调整建议,并报编制、财政部门按照编制标准予以调整。

从2003年起,实行中小学编制年度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编制和财政部门要随年度统计报表将本地区中小学编制配置情况按附件二要求,分别报教育部、中央编办、财政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教育审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教育审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教育审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3.02.09•【文号】教财厅[2003]4号•【施行日期】2003.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审计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教育审计工作要点》的通知(教财厅[20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属各高等学校:现将《2003年教育审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03年教育审计工作要点二00三年二月九日附件:2003年教育审计工作要点一、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大力开创教育审计新局面党的十六大提出“大力发展教育和科学事业”、“坚持教育创新,深化教育改革,优化教育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这对教育经济管理提出了新的任务,也对教育审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全国教育系统各级领导要站在落实十六大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教育审计在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落实《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进一步加强教育审计工作,更好地为教育改革与发展服务。

广大教育审计工作者要振奋精神,再接再厉,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使教育审计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内审工作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贯彻落实《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健全以主要行政负责人直接领导下的审计工作领导体制。

各级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

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方针,认真落实《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继续加强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制定和完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教育审计规范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突出重点,提高工作质量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朱镕基总理提出的“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抓住重要单位、重点资金和重大问题,增强审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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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组织开展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工作的通知
(教发函[201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为全面反映和了解各级各类学校(机构)基本情况,提高我国教育统计信息化水平,依据《统计法》对统计编码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教育统计工作实际,我部决定组织开展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为每所学校(机构)编制全国唯一代码,建立统一赋码、统一维护、动态调整的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制度,为有效整合教育统计资源、推进教育统计信息化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
1.遵循国家统计标准,符合教育统计实际。

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是全国教育统计标准的重要组成内容,是国家统计标准的延伸和补充。

国家标准明确规定的代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未做明确规定的,从教育统计和教育管理实际需要出发,科学合理编制。

2.统一编制,集中管理。

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按照统一的规则进行编制,实行集中管理,确保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的规范性和唯一性。

3.动态调整,逐级审核。

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随学校基本信息的变化实行及时、动态调整,确保学校(机构)基本信息与代码的一致性。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机构)基本信息变动的逐级审核,及时上报学校(机构)基本信息的变动情况,实现代码的及时更新。

三、工作内容
1.教育部负责制定《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规则》,统一代码结构、统一赋码规则和方法,统一负责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的修订、解释、维护等工作。

具体规则详见附件。

2.教育部负责研制和管理“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填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数据库,审核并发布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工作的布置与培训,代码的填报与审核等。

相关工作要求请登录中国教育统计网(http://)查询。

3.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是教育统计、教育管理信息化的基础,我部将在各项教育统计和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推广使用,实现教育统计和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信息的整合、交换和共享。

四、工作计划
2010年7月22日至2010年9月1日,各地组织开展代码编制工作的布置与培训工作。

2010年9月1日至2010年11月15日,各地组织填报所辖各级各类学校(机构)基本信息,逐级审核并上报。

经教育部审核后生成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

2010年12月底,教育部公布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

五、工作要求
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工作涉及部门多,影响面大,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和沟通,精心组织好这项工作。

今年是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填报工作第一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梳理所辖学校(机构)基本信息,确保代码填报系统中各级各类学校(机构)校数、基本属性等信息与事业统计信息完全一致。

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工作是我国教育统计和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性建设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内容,对于加强教育统计与管理的制度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宣传、培训和保障工作。

附件: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为全面反映和了解各级各类学校(机构)基本情况,统一编制、规范管理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满足教育统计和管理工作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一、编制依据
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依据国家统计标准及教育部对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的管理分类标准制定。

相关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3.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 0114);4.《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国家统计局,2010年);5.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代码(GB/T 4657)。

二、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的编制、教育统计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三、编码规则
1. 新设的学校(机构)赋予新的代码;
2. 学校(机构)仅改变名称的,沿用原代码;
3. 学校(机构)合并时,在不改变学校类别的前提下,新设学校(机构)可使用合并前的一个学校(机构)代码;
4. 当学校撤销或改变学校类别时,须重新编码,其原代码作废;
5.已作废的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的学校(机构)使用,以保持代码的唯一性;
6. 原取消的学校(机构)恢复对外挂牌的,启用原代码;
7.学校(机构)代码中的学校顺序码不作为各学校(机构)在其他领域、场合中排列顺序的依据。

四、代码结构
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分五段。

●第一段为“机构代码”,共10位,是按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的各级各类学校(机构)拥有的全国唯一的代码标识;
●第二段为“学校驻地地域码”,共12位,采用国家统计局的《统计用区划代码》,用于标识学校所在地的区域;
●第三段为“属地管理部门驻地地域码(统计用)”,共12位,采用国家统计局的《统计用区划代码》,用于标识属地管理部门所在地的区域;
●第四段为“学校举办者码”,共3位,用于标识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的举办者类别;
●第五段为学校(机构)的其他属性码,用于标识学校办学类型、类别和学校所在地的自然属性等。

代码结构如图1所示。

(图略)
图1代码结构
五、编码方法
第一段“机构代码”共分两层,10位编码。

具体编码如下:
第一层为“行业分类码”,共2位。

具体为:
●11幼儿园
●21小学
●22成人小学
●31普通初中
●32职业初中
●33成人初中
●34普通高中
●35成人高中
●36中等职业学校
●37工读学校
●41普通高等学校
●42成人高等学校
●51特殊教育
●91培养研究生的科研机构
●92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93中等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层为“学校顺序码”,共八位。

其中前两位为学校驻地的省码,后六位为“000001~9 99999”的顺序号(高等教育学校是“0+原五位学校编码”)
第二段为“学校驻地地域码”:是以12位“统计用区划代码”标识学校驻地地域的编码。

第三段为“属地管理部门驻地地域码”,是以12位“统计用区划代码”标识属地管理部门驻地地域的编码。

第四段为“学校举办者的类别码”,共3位。

具体为:
第五段为其他属性码。

其他属性码是由三组代码组合而成,具体为:
第一组:学校属性码,包含“办学类型”和“性质类别”
办学类型(3位):引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教育门类的产品(行业分类中的小类的下位类类目)类别,编码引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教育门类的小类编码的后两位,加上顺序号。

具体为:
性质类别(2位):只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学校(非普通高校为“00”),具体为:
●01综合大学
●02理工院校
●03农业院校
●04林业院校
●05医药院校
●06师范院校
●07语文院校
●08财经院校
●09政法院校
●10体育院校
●11艺术院校
●12民族院校
第二组:区域属性码,共3位。

区域属性码,引用《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3位城乡分类代码。

3位城乡分类代码已作为国家统计标准绑定统计用区划代码,用户不得自行更改。

具体为:
●111主城区
●112城乡结合区
●121镇中心区
●122镇乡结合区
●123特殊区域
●210乡中心区
●220村庄
第三组:其他属性码,分为“学校其他属性”和“区域其他属性”。

其他属性码是教育管理过程中对学校或学校驻地区域的自然属性的拓展应用。

六、代码更新与维护
教育部根据国家统计局每年公布的《区划和城乡代码》及各地学校(机构)变动情况,统一修订学校(机构)代码,并将调整后的新代码提供给相关单位使用。

各地要及时掌握本地区学校(机构)变动情况,定期对学校(机构)基本信息变动以及新生成代码进行审核,并及时报送我部。

发布部门:教育部发布日期:2010年07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07月26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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