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管理指导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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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怎么样的

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怎么样的

一、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怎么样的各地征地补偿费分配方式不相同,参照当地实际补偿政策。

下面是关于征地补偿总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征地补偿费标准二、有关征地补偿费的法律法规对于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五个不准”:农村土地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不准擅自改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已经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且无法恢复的,可以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不再恢复);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准剥夺和非法限制其应当获得的相应征地补偿费;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意见,不准假借以村民会议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对农村土地的投入,不准克扣或剥夺投资者的合理补偿;公开发放征地补偿费,不准以任何理由克扣、侵占、截留和挪用。

国土资源、农业、民政、劳动保障、财政、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农村征地补偿的法律依据和补偿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及管理办法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及管理办法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和管理办法为依法搞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征地补偿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 2008 ] 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5]9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供各被征地组织参考。

一、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办法总述(一)法律依据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时,支付的各项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是土地所有人。

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有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年产值确定。

征用耕地前3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

我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江口镇1720 元/亩,其他乡镇1580元/亩。

(二)分配问题1、征收土地的面积: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经三审三公示确认并锁定的数据为准,以确保被征土地面积准确无误。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及管理办法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及管理办法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和管理办法为依法搞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征地补偿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 2008 ] 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5]9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供各被征地组织参考。

一、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办法总述(一)法律依据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时,支付的各项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是土地所有人。

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有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年产值确定。

征用耕地前3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

我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江口镇1720 元/亩,其他乡镇1580元/亩。

(二)分配问题1、征收土地的面积: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经三审三公示确认并锁定的数据为准,以确保被征土地面积准确无误。

2、被征收土地的确认:以被征地农户、现场调查人员、村社群众代表、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签字盖章为准。

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及使用管理,维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时,支付的各项经济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负责经营管理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

第五条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所有者,不得支付给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劳动力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负责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七条建立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地实施前1个月将预计需要的征地补偿款足额存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征地补偿费专户,专项用于征地补偿。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批用地材料时,必须附有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并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征(用)地单位认可的预存征地补偿款进账凭证,否则不予受理用地报批材料。

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征地补偿费专户应当上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

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

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
目录
1. 补偿款分配方案的重要性
1.1 提高公平性
1.2 保障农民利益
2. 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制定原则
2.1 合理公正
2.2 尊重农民意见
3. 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具体实施
3.1 划定征地范围
3.2 评估土地价值
3.3 合理分配补偿款
补偿款分配方案在征地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首先,良
好的补偿款分配方案可以提高公平性,确保每个受影响的农民都能得
到应有的补偿,避免因分配不公而引发纠纷。

其次,补偿款分配方案
的制定需要保障农民的利益,不仅要考虑土地的市场价值,还要考虑
农民的生活和发展需求。

在制定补偿款分配方案时,应遵循合理公正和尊重农民意见的原则。

合理公正意味着补偿款应当充分反映土地的实际价值,不得低估
农民的权益;尊重农民意见则是指在制定方案过程中,要积极听取农
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他们的利益得到充分尊重。

具体实施补偿款分配方案包括划定征地范围、评估土地价值和合
理分配补偿款等步骤。

划定征地范围要明确界定征地面积和受影响农民,评估土地价值则需要综合考虑土地的品质、位置等因素,确保补
偿款合理合法;最后,在分配补偿款时,应根据每位农民受影响程度
和土地价值的不同,提供相应的补偿款,确保每位农民得到公平对待。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征地补偿费的性质和征地补偿的分配范围及分配办法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补偿。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属于集体资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属于所有者所有,不应与财政资金混同管理和使用。

征地补偿费要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分配。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

土地被全部征收,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撤村建居”时,在集体资产处置前,被征地农民继续享有原集体资产的分配权益。

要严格规范征地和补偿行为,不得降低国家和省规定的补偿标准,不得贪污、截留、挪用、挤占应当支付给农民的各项费用。

按照规定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纳入公积金或公益金,严格管理,首先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其次可以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二、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程序及账务处理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预算方案要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批准,并履行代表人签署意见、姓名的程序,事后要将征地补偿费的实际收支、管理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

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方式是怎样的-

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方式是怎样的-

Wealth does not have roots, but we get it from diligenc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方式是怎样的?如果国家所征收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需要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的补偿款,然后由村民小组将补偿费分配给所有村民。

在村集体经济组中的所有村民,只要是属于该村村民都有理由分。

村民种植的土地是集体土地,村民只有土地承包权,当国家建设需要征地的时候,会提前发布征地公告。

涉及到的每户村民都应该和征地部门签署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款金额和支付方式。

一般来说,这笔钱村民是不能全部拿到的。

那么,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方式是怎样的?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

一、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方式是怎样的?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政策规定,咱们通常说的征地补偿款,其实有三部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这里面,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只有土地补偿费是经由村集体分配的,相对容易出现争议的也正是土地补偿费。

村集体内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被征收后,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仍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由村民开会决定。

这部分土地也就是所谓的农村集体建设性经营用地,凡是本村户口的农民均有分配资格,而不是村委会说了算。

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如何分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但在分配时,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权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给被征地人另行调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给被征地人一些款项作为补偿、而没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给所征地的土地补偿费。

二、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

农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应该怎么分配

农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应该怎么分配

农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应该怎么分配农村集体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应分为三部分进⾏:1、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2、征地安置补助费;3、⼟地补偿费。

关于农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应该怎么分配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农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应该怎么分配1、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主要指正⽣长尚未成熟的农作物或正在⽣长的经济林⽊。

地上附着物是指除青苗以个依附于被征⽤⼟地上的附着物品,如房屋、其他固定设施及⼀般林⽊等。

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由⽤地单位对征⽤⼟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被毁掉⽽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与个⼈及附着物所有⼈⽀付的⼀种补偿费⽤。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财产损失的补偿,归属的原则是谁种植归谁所有。

如承包⽅已将⼟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式流转给第三⼈的,除当事⼈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有所有。

⾄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只要征地协议签订以前就已存在的附着物,征地单位均应对地上附着物所有者给予⼀定的补偿。

2、征地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是指⽤地单位对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后造成的多余劳动⼒所需之费⽤⽽⽀付的补助⾦额。

⼟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不得挪作他⽤。

需要安置的⼈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员个⼈或者征得被安置⼈员同意后⽤于⽀付被安置⼈员的保险费⽤。

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地农户丧失⼟地承包经营权或租赁经营权的补偿,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它必须专款专⽤,⽤于安置被征地农民。

如被征地的农民放弃统⼀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收到的征地安置补助费⽀付给被征地的农民。

3、⼟地补偿费⼟地补偿费是指⽤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地被占⽤造成经济损失⽽⽀付的⼀种补偿费⽤。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应当如何分配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应当如何分配

农村集体⼟地征收补偿费应当如何分配⼟地分为国家⼟地和集体⼟地,如果集体⼟地被征收的,需要给予集体⼀定的补偿费⽤。

有的朋友就会疑惑,农村集体⼟地征收补偿费应当如何分配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农村集体⼟地征收补偿费应当如何分配根据《⼟地管理法》第四⼗七条的规定,征⽤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城市郊区的菜地,⽤地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

根据《⼟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员个⼈或者征得被安置⼈员同意后⽤于⽀付被安置⼈员的保险费⽤。

实践中,农民的⼟地被征⽤后,由于⼟地资源的有限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般⽆法及时调整其他⼟地给被征地农民,亦⽆法对需要安置的⼈员进⾏安置,通常将⼟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揉在⼀块,在提留30%后将其余70%(各地略有差异)分配给村民。

如何将这些款项发放到村民⼿中呢?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当前⼟地补偿费的⽀付有三种情形:以村民⼩组为集体⼟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可由村民⼩组组织分配;以村民委员会为集体⼟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分配;如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将分配⽅案提交征地单位的,征地单位也可根据该⽅案直接将⼟地补偿费⽀付给村民。

⽽安置补助费的发放⼀般是根据法律规定,只能由征地单位直接⽀付给村民。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因产权⼈、种植⼈相对⽐较明确,⼀般不存在很⼤的争议,容易产⽣纠纷的主要是⼟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

分配⽅式⼀般有⼆种:⼀是由分有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分配,⽆论其承包的责任⽥是否被征⽤;⼆是谁承包的责任⽥被征⽤,就归谁所有。

河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什么-

河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什么-

河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什么?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剩余部分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应当全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应当全部支付给失地农民。

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征地补偿是有着严格的规定的,国家政府机构在对市民的地进行使用的时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

对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各级政府应按照相关的分配原则,分配形式进行分配。

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不一样,征地补偿的标准还是由当地政府来制定的。

以下是河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什么的详细介绍。

▲河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什么?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户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第四条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其共同确认的有关材料应当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内容。

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什么?

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什么?

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什么?征地补偿,这个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土地是国有资源,是国家才拥有所有权的,任何人都不可能拥有所有权,所以农村总是会有一些农民说着土地是我的,这些说法都是错误的。

但是我们拥有土地的使用权。

关于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什么▲一、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怎样的征地政策征地流程征地补偿征收决定征地补偿费是怎样分配的呢?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需要遵循怎样的原则呢?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要有哪些要求呢?下面华律小编将为您带来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的简要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户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第四条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其共同确认的有关材料应当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内容。

征地补偿费分配湖北具体办法是什么?

征地补偿费分配湖北具体办法是什么?

Effort is the mother of succes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征地补偿费分配湖北具体办法是什么?第七条被征地单位收取的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属于个人所有的,应按标准如数付给个人(含承包经营者),属于集体所有的不得分给个人。

近年来,湖北省各项事业都在国家经济整体向好的大背景下得到了长足进步,尤其是在城市化和新型工业化道路上进步明显。

可是,在此过程中,征地问题必须达到解决。

那么,征地补偿费分配湖北具体办法是什么呢?下面为大家整理了具体内容请参考一下吧。

湖北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什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是指法律规定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山岭、果园、牧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被依法征用所获得的经济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做好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乡(镇)集体经济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征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

第四条、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依法属于土地所有者。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或两个村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仍属于乡(镇)或两个村以上农民集体所有。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属于各该集体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第五条、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签订的征地协议必须载明征地类别、数量、范围、补偿补助标准、付款日期和方式、被征地农民就业安排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辽宁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辽宁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信访局、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下同)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执行有关征地补偿费用的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六个不准”,即:农村土地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不准擅自改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已经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的,可以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不再恢复);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准剥夺和非法限制其获得相应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的资格;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假借村民会议或少数服从多数等办法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对农村土地投资人的补偿权,不准克扣或剥夺投资者的合理补偿;公开发放征地补偿费用,不准以暗箱操作、欺骗、胁迫等方式克扣、侵占、截留和挪用;保持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不准借征收、征用之机重新调整承包地。

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要从实际出发,按照法律法规精神,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宗旨,积极探索,统筹兼顾,平稳操作,妥善解决。

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

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4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保护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确保征地补偿费用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的行为。

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得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第四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办理。

(一)征收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方面会同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二)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当地年产值标准和补偿倍数或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地补偿费用。

(三)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

(四)城市规划区内,市、县政府收购储备土地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有关方面会同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土地面积丈量、地上附着物清点登记,并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

扬政发〔2009〕74号关于征地补偿及相关费用分配的指导意见

扬政发〔2009〕74号关于征地补偿及相关费用分配的指导意见

扬政发〔2009〕74号关于征地补偿及相关费用分配的指导意见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办局,市直各单位:为规范征地补偿及相关费用的分配行为,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对征地补偿及相关费用的分配意见修订完善如下:一、征地补偿及相关费用分配的原则1、凡依法征收土地产生的对村民或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必须坚持保障优先,同地同价,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以承包田为主与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统筹考虑,权利和义务对等,尊重历史事实,男女平等,政策指导与村民自治相结合”的要求进行分配。

2、以征地协议签订之日为分配享受权的截止日期。

二、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1、土地补偿费应按实际征收的地类和面积计算并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村民小组应认真做好建账工作。

2、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应依据1997年调田、1998年土地延包发证(第二轮承包)时所承包的土地面积和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成员两方面的因素,以户为单位进行分配,应将8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户(经2/3以上村民或组民讨论同意重新调整土地的,也可按农户的承包面积进行分配),其余部分归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支配,主要用于发展公共事业。

少数没有延包发证的村组,有承包合同的,应以合同上载明的土地面积进行分配;因特殊情况没有合同的,应以事实上所承包的土地面积进行分配。

3、征收农村集体公共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应按照土地权属性质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

属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安排使用;属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归村民小组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发展公共事业。

4、征收经调整(第二轮承包)后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土地,如有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按决议执行;没有决议的,村集体可提取20%的土地补偿费,安排用于村组公共事业的发展,其余部分支付给相应村民小组自主分配。

5、征收农户自留地(含竹园地),村组未能重新调整自留地的,原则上应将土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该农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的规定,为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和使用,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监督,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

管好用好这项资金,是保证农民利益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管,有效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但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中,还存在着分配比例不合理、使用不公开、账务处理不规范甚至贪污、挪用、挥霍等问题,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确保农民群众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享到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成果。

关于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

关于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余杭区区委办(2005)92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为了规范我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管理,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余杭区委办公室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5月16日关于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为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进一步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8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完善我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原则1、依法操作的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方案应由所在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分配方案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社员正当权利的内容。

农村集体土地发生征用后,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不得调整。

2、合理分配的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其余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

要逐步建立起被征地农户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制度,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成二块,一部分对被征地农户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实际被征地面积进行补偿,另一部分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按人进行分配。

3、规范统一的原则。

各地要根据《余杭区村务工作规则》,认真制订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方案,力求做到规范统一。

山东省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什么

山东省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什么

山东省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什么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山东省作为人口大省,近来经济发展十分迅猛。

相应的征地也开展的十分热烈。

我们知道征地就会有征地补偿,当地都会颁布相关的规定来进行补偿,相信很多山东的读者对山东省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十分感兴趣。

下面就让小编带领大家来了解一下吧。

▲(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关于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

关于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余杭区区委办(2005)92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为了规范我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管理,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余杭区委办公室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5月16日关于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为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进一步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8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完善我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原则1、依法操作的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方案应由所在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分配方案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社员正当权利的内容。

农村集体土地发生征用后,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不得调整。

2、合理分配的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其余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

要逐步建立起被征地农户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制度,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成二块,一部分对被征地农户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实际被征地面积进行补偿,另一部分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按人进行分配。

3、规范统一的原则。

各地要根据《余杭区村务工作规则》,认真制订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方案,力求做到规范统一。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 农经发[2005]1号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 农经发[2005]1号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0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管理是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生计的大事,事关农村发展稳定大局。

近年来,各级农业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精神,加强对征地补偿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在征地补偿工作中仍存在着补偿低、费用不到位、安置不落实、补偿费账务处理不规范、使用不公开甚至存在贪污、挪用、挥霍等问题,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成为当前的一个热点问题,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管理工作高度重视,2004年多次部署了征地补偿费专项检查,明确要求农业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管。

加强征地补偿费规范管理,是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保障失地失业农民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确保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分享工业化、城市化成果关键措施,也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的重要行动,必须采取得力措施抓紧落实。

为此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费专户管理制度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补偿。

管好用好这项资金,就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经济权益,也是保证农民收益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要求,“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

各级农业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高度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国务院决定》的原则,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按照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核算,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实行专户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账册,单独对征地补偿费收支使用的原始凭证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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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管理指导办法
第一条随着我区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为确保征地补偿合理合法地分配到每一位村民,维护被征地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土地补偿费分配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使用分配管理指导办法如下,请各村(居)结合各自实际参考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用后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第三条本区域内依法征收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征地补偿费由**拨付给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委员会,由村委会分配到村民。

第五条参加分配村民资格认定:凡是本村农业人口及其他人员,经校对及村民监督,并经“民主议政日”两议后符合条件无异议,均享有补偿金。

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

村委会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民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违法划分新户、老户、女儿户。

第六条征地补偿费分三项列支,第一项为集体公积公益金;第二项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第三项为人口补偿费。

三项分配比例分别占20%、40%、40%。

第七条集体公积公益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公共事务支出。

第八条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赔付标准依据种植作物和当年物价由“民主议政日”两议后确定,该项补偿一次性补完,只赔付当年当季。

未划到户的荒地、沟渠路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纳入公积公益金管理使用。

第九条人口补偿费按照公平、公开、透明,多占多补、少占少补、不占享受平均的原则合理分配。

1.征地补偿费扣除集体公益金、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后剩余部分为人口补偿费。

2.人口补偿费除分配人口数为分配基数,从分配基数中提取20%-30%,作为平衡占地不均人口补偿(平衡款),剩余部分为人口补偿平均款。

3.村“民主议政日”参照当年当季粮食作物,扣除种子、农药、肥料等成本后,计算每亩粮食作物纯收入。

4.用平衡款根据每亩粮食作物纯收入标准,补偿多占地部分。

(占一亩补偿一亩,占半亩补偿半亩,不占享受人口补偿平均款。


5.各村(居)土地调整情况下,平均分配人口补偿费;土地暂不调整时,依据以上四条发放人口补偿费。

第十条承包土地被征用,退回剩余年限承包金、终止合同或另行调地并变更承包合同。

享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不享受平衡占地不均人口补偿(平衡款)。

第十一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人员不享受本办法发放的任何补偿。

第十二条征地补偿费的使用要严格按照农村党组织党内基层民主运行机制操作规程,经过全体党员审议,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的代表同意,并报**备案。

第十三条征地补偿费应当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设置专门的帐册,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费使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农经站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各村委会应当将每年度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四条被征收土地的村委会或者依本办法规定应当取得征地补偿费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协调、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五条留归村委会使用的集体公益金应当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统一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核算。

征地补偿费支出后,经手人必须持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

经审核同意后,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入专户账目。

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开支的事项,开支不得入账,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六条往年征地补偿费发放与本办法冲突的,不再补差。

第十七条***要加强对各村(居)征地补偿费支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被征地村委会和负责人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由***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国家工程和公益性征地,按相应文件标准赔付。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自公布之日起,请各村结合各自村情参考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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