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程序辩护与诉讼监督关联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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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程序辩护与诉讼监督关联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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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程序辩护与诉讼监督关联性研究作者:蓝向东

来源:《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06期

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和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对,刑事诉讼各阶段中刑事司法部门的职责和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都有严格的规定,对于违反规定行为,辩方可以启动程序辩护。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程序辩护尤其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了较为具体的程序,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对违反程序、侵犯被追诉人权利行为的监督和救济义务。在维护法律统一实施和公平正义方面,程序辩护和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具有诸多关联性。

一、程序辩护与诉讼监督在诉讼活动中具有全程性

随着辩护制度的发展,我国的刑事辩护主要由定罪辩护、量刑辩护和程序辩护组成。其中程序辩护是最近几年才兴起的,有学者认为程序辩护就是“以程序法为依据,针对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争议提出主张或程序性申请,以期维护或实现被追诉者程序性权利的辩护”[1]。

有论者认为程序辩护是“法律意义上的辩护”,是指被追诉方在裁判者面前进行的防御和辩解活动[2]。这个观点将“没有裁判就没有辩护”作为一个大前提,因而难以解释侦查阶段存在程序辩护权存在问题。顾永忠教授则明确认为,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辩护已经走出法庭,走向审判前的阶段,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伴随着这一变化,辩护的内容也不再限于实体方面,而扩展到程序辩护上,即在刑事诉讼全过程,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不受非法或合法名义的侵害[3]。笔者同意上述观点,将程序辩护权延展到庭审前,其价值在于能够较好地解决审前的控辩平衡问题,并能使包括侵犯被追诉者诉讼权利的程序性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的救济。

关于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权行使的起点,较之程序辩护,争议较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十四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死刑复核程序、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监督等九个方面实行法律监督。因此,虽然律师的程序辩护与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的性质和任务不同,但两种职能几乎贯穿刑事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

虽然程序辩护权和诉讼监督权贯穿整个诉讼过程,但鉴于前者属于与“义务”相对应的“权利”,而后者属于职能部门的“权力”,属性不同,其行使的方式和条件也存在差异。程序辩护权的行使具有选择性,基于辩护策略的考虑,辩护律师既可以在庭审前提出程序辩护意见[4],也可以只在庭审时提出辩护意见[5],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放弃程序辩护权。但是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有错必纠原则”,及时有效地控制被监督的权力,做到有错必纠、有错早纠、有错会纠、有错能纠[6],如果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人员在不同的诉讼环节

发现程序性违法行为,不及时调查和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案件一审庭审规程 (书记员应提前到达法庭,查看被告人是否已提出候审室候 审;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 讼的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 人等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等候开庭。并将情况及时向审判长报 告,审判长指示可以开庭后) 书记员:请公诉人入庭; 请辩护人入庭; 请被害人入庭、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诉讼代理人 入庭; 宣布法庭规则。 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审判员(或陪审员)入庭; 请坐下。 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提到候审室候审,公诉人、辩护人及 其他诉讼参与人已全部通知到庭。法庭准备就绪,可以开庭。审判长:(随即敲击法槌,并宣布) X X X X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X X X到庭。 (被告人到庭后,除具有特别人身危险外,一般应打开戒具) 被告人可以坐下。 审判长:(查明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身份) 被告人(包括姓名、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 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被羁押日期、监护人等) 附带民事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包括姓名、年龄、民族、 职业、住址等)

审判长:被告人X X X,X X X X人民检察院[X X X X] X X 号起诉书收到没有?何时收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 X条的规定,本庭 依法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X X X X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的被告人X X X X (案由)(或原告人X X X 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一案。 (不公开审理的,应说明理由) 审判长:本合议庭由(审判职务)X X X 、X X X、X X X组成,X X X 担任审判长,书记员X X X担任法庭记录。X X X X人民检 察院检察员X X X出庭支持公诉。辩护人X X X出庭为被告 人X X X辩护。鉴定人X X X、勘验人X X X为法庭提供鉴定 结论、勘验结果。翻译员X X X担任翻译。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被告人(有附带民事原告人等其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 理人的逐一列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有举证的权利; 3、有辩护的权利; 4、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X X X,对以上各项权利,是否听清楚了? (如不清楚的,应再次告知) 审判长:被告人X X X,是否申请回避? (解释: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的人员、出庭执行职务的检 察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以及他们的亲属等,与本案 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和判决的,有权申请更换) (有附带民事原告人等其他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应分别询问; 如申请回避的,被告人X X X要说明X X X回避的事实和理

谈刑事诉讼中辩护的种类划分(一)

谈刑事诉讼中辩护的种类划分(一)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辩护可以作以下几种分类。 一、根据辩护主体的不同,可将辩护划分为自行辩护和他人代为辩护 (一)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辩护。这种方式贯穿在刑事诉讼的始终,从第一次被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起直到审判阶段的被告人最后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自行辩护,可以提出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以及减轻、免除自己刑事责任的主张和理由。 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方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是否实施了犯罪、如何实施的以及犯罪后的后果最清楚,为保护自己不受非法追究或者是罚当其罪,他们会竭力提供对自己有利的各种事实和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罪轻和应当或者可以减轻处罚。法律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权。 (二)他人代为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行辩护之外,辩护权还可以由他人代为行使的状况。 二、根据辩护人设定的方式不同,可以将辩护划分为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 (一)委托辩护,是指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法律允许的人担任辩护人,为自己提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意见,代为反驳指控,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1、委托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①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应自人民检察院的刑事侦查部门将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②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也就是说,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一旦知道自己被人起诉并被人民法院受理,即可以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如果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属于程序违法。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人,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为其委托辩护人。 (二)指定辩护,是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人民法院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进行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因此指定辩护又称刑事法律援助,适用于以下情形: 1、任意指定辩护,即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给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这种情形主要是指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诉解释》第37条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根据该条的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①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②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③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④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⑤具有外国国籍的;⑥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⑦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是否指定,由人民法院根据每个案件和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决定。

刑事诉讼的程序有哪些

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其中,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具体诉讼程序如下: 1、立案 法律无小事,一旦进入司法程序,所消耗的成本是不小的,所以在收到相应的材料之后,有关的司法机关就会对材料进行甄选,看是否有构成刑事犯罪,或者说这是当事人误报,将民事或者是行政案件当成刑事案件,这样的话就不会浪费警力和司法力量。 2、侦查 在确定了就是刑事案件之后,就要由专门的司法机关出动了,对有关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了,了解情况,搜集证据,或者是为了防止有流动性的犯罪嫌疑

人逃窜、有破坏性的犯罪嫌疑人再度进行犯罪,而采取一些强制性措施,比如说拘留等。 3、起诉 在搜集完全证据,已经有很大把握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一般是由公安机关提起,当然了,个人也可以提起,但是刑事犯罪情节一般都是比较严重的,所以一般是由公安机关提起诉讼。 4、审判 在公安机关或者是个人提起了诉讼之后,法院方面根据证据和有关的法律,按照有关的程序步骤,对案件进行梳理,最后裁定谁是犯罪主体,以及各自要接受什么样的刑罚。 5、执行 在法院方面做出了相关的裁定之后,就由公安机关对裁定的内容进行执行,判有期徒刑的就抓捕入狱,该罚款就罚款,有效的执行能够确保法律的尊严。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刑事诉讼程序的有关知识,希望对大家进一步的了解有

刑事案件处理流程

刑事案件从立案到判决,快则半年长则两年。 一、刑事拘留阶段----10至37天 首先,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 二、批准逮捕阶段-----两个月至五个月 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也就是说,在公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二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 三、审查起诉阶段----30至45天 然后,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 四、补充侦查-----30天 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五、提起公诉-----一至五个月 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 即: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会达到五个月。 六、审判------一审-----30至45天 最后是到法院。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是在法院受理后一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七、上诉或抗诉-----二审-----30至45天 如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的审判时限跟一审的审限是一样的,也是一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上诉、抗诉,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是二个半月 如果有二审,一般是二至三个月,最长五个月。 如果有法院认为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的情况,时间还会延长。

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法庭审判程序

刑事诉讼的法庭审判程序 法庭审判是人民法院采取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听取控、辩双方对证据、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展开辩论的情况下,依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判刑,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诉讼活动。 概念描述 法庭审判是人民法院采取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听取控、辩双方对证据、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展开辩论的情况下,依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判刑,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诉讼活动。 参考案例 案情描述 甲与乙在朋友家因打牌发生口角,后一同回到同租房内,次日甲离开住处回其父母家。乙的朋友来寻找乙时发现乙被害。公安机关经现场调查、讯问甲,并根据乙死亡时间的鉴定意见,认为乙被害时甲始终在犯罪现场,系甲杀害了乙。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甲的供述、乙的父亲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有关查证情况的说明等证据。 被告人甲辩称,其没有杀害乙。其辩护人提出:(1)甲没有杀害乙的犯罪动机。(2)起诉书认定乙的死亡时间与鉴定意见记

载的被害人尸斑、角膜、瞳孔等尸体现象明显不符;公诉机关仅依据这一间接证据指控甲犯故意杀人罪,不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杀害乙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判决甲无罪。宣判后,甲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分析 本案针对甲杀害乙证据不充分,仅间接证据不能认定乙有罪,法院判决指控罪名不成立,做了无罪宣判。判决后甲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

侦查程序

侦查程序 什么是程序? 程序可以指一序列的活动、作业、步骤、决断、计算和工序,当它们保证依照严格规定的顺序发生时即产生所述的后果、产品或局面。 ——可以看出,程序是一系列的活动,是严格的按照顺序执行以达到所预期的后果。对照侦查程序,侦查程序就也需要按照严格的或者说是法定的程序,执行一系列活动,以达到破案的目的。 什么是侦查程序? 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是指在侦查过程中实施侦查行为的一般顺序和基本步骤。 侦查程序一般都是指法定侦查主体(有的国家仅指侦查机关)通过侦查人员去发现、提取、保存、审查和判断证据材料,根据认为确实且充分的证据揭示案件真相,对认定有罪的案件要证实其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以便公诉机关诉至法院对其正确审判的一系列法定程序和步骤进行的诉讼活动的总和。 ——我认为,这个侦查程序的概念和程序的概念是相互印证的。侦查程序就是按照:立案——侦查决策(分析案情,制定侦查计划)——侦查取证(发现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破案——侦查终结这个既定的过程发展的。侦查程序的目的,就是达到证据查清,嫌疑人归案这一破案标准制定的。由此可见,我国的侦查程序是从立案开始,有些书上认为,还有侦查前程序,就是受案和审查。但是,我国的侦查程序,究竟是从立案开始还是受案开始?从受案到审查,侦查机关由于形势紧张,可以采取一些侦查措施,所以我感觉,我国的侦查程序,其实应该从受案开始。 我国侦查程序的现状? (一)侦查权的分配 中国实行的这种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独立行使侦查权的制度,使得大多数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不直接参与的情况下独自进行侦查的。对于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除了在立案批捕、审查起诉等诸环节上可以进行审查以外,一般并不采取任何具体的同步侦查行为。 (二)对侦查活动的司法控制 与西方国家的侦查程序相比,中国的侦查活动(专门调查和强制措施)完全由侦查机关自行实施,法院既不参与侦查活动,也无权对侦查行为实施授权和审查。 (1)侦查活动的单向性。侦查几乎全是侦查机关单方面进行的调查活动。其中基本上不存在辩护一方的有效的防御活动。(2)侦查活动的强制性,所有侦查活动都由侦查机关主动进行,犯罪嫌疑人只能被动地服从和配合,不具有较多的自由选择权。(3)侦查活动的不公开性。 (三)对审前羁押的司法控制 中国侦查机关实施的拘留、逮捕与审前羁押措施没有实现程序上的分离,审前羁押措施的采取不需有专门的法律程序。在拘留的适用以及拘留后的羁押问题上,侦查机关拥有绝对

我国刑事诉讼法辩护意思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辩护意思是什么 在刑事诉讼活动当中的辩护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实际上辩护的意思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或者说被告方聘请的律师当庭向法院提出一些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意见,从而能够争取到法庭对被告最公正的判决。所以说,我国刑事诉讼法辩护意思其实也并不难理解的,在下述资料当中,就是详细的给大家阐述一下这个问题。 在刑事诉讼活动当中的辩护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实际上辩护的意思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或者说被告方聘请的律师当庭向法院提出一些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意见,从而能够争取到法庭对被告最公正的判决。所以说,我国刑事诉讼法辩护意思其实也并不难理解的,在下述资料当中,就是详细的给大家阐述一下这个问题。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辩护意思是什么?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

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实际上,辩护权并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是每个公民、每个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因为从理论上来说,每个人都可能受到刑事指控,因此,每个人都需要并享有辩护权。 辩护业务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主要业务,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接受公诉或自诉案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律师必备刑事辩护策略

刑事律师辩护策略七步谈 林强(律师) 运用有效的辩护策略来保护被告的权利,便成为对一位辩护律师最大的挑战。他不仅要有睿智的头脑和丰富的辩护技巧,更需要真正把握法律所赋予正义的涵义! (一)说服法官 说服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功。辩护业务是一种最基本的诉讼业务,而诉讼的本质就是说服。一位优秀的刑辩律师可以成为一名着名学者、教授。但一位学者、教授或法学专家未必一定能成为一位好的刑辩律师。因为刑辩业务不是讲课和传授知识的,而是一种直接的对抗。刑辩律师出席法庭辩护的目的就是要说服审判的法官,而不是公诉人。公诉人是无法说服的,因为,他们坐在法庭时已事先设定你辩护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所以,刑辩律师不要把说服的对象搞错。否则只能是事倍功半。达不到辩护目的。 (二)选准角度 选准辩护的角度是刑辩律师从事刑辩业务成功的一个关键。被告人的辩护人选错了辩护角度,在法庭上对被害人生前的行为进行攻击,从而激怒了受害方,更是让审判的法官无法接受其辩护意见,从而导致辩护的失败。 (三)、换位思考 刑辩律师要学会换位思考,换位思考不仅能帮助刑辩律师把握全面、选准辩护的角度和突破口,更有利于消除公诉人的对立情绪,说服审判法官。我曾经担任过一位公安局长受贿案的一审辩护人,庭审中,我采用换位思考的方法对刑事与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证据标准和原则进行简要论述。从而推导出“在民事诉讼”中都无法认定的证据,又如何能在

刑事诉讼中认定。最后,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判决,公诉机关也认可了一审判决结果,没有提出抗诉。所以,我认为,成功的辩护有时不需要浪费太多的心思和口舌。换一个角度看问题,可能就是成功全不费功夫。 (四)、教被告人说话 所讲的所谓“教被告人说话”不是要教被告人说谎。是教给被告人说话的方法和技巧。我在担任一位大学生正当防卫一审辩护人时,就是用教会被告人的辩护策略达到了成功辩护的目的。在开庭前,我三次会见被告人,告诫他不要在庭审中攻击受害人(死者)生前的过错,要利用法庭上被告人自我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机会,向法庭讲述其与受害人几年同窗的深厚友情、情急之下的自卫、防卫致死挚友的痛苦和懊悔以及甘愿承受一切处罚的“悔罪”态度。从而取得了最佳的庭审效果。当我看到审判台上拭泪的法官,听到受害人亲属失声的痛哭,我就明白,我的辩护成功啦!法院最后以防卫过当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由此可见,教会被告人说话也是辩护成功的策略。 (五)深挖证据 我们都知道,证据是诉讼之王,有其是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显得尤为重要。有些刑事案件证据更是成功辩护的关键。我在承办过一起“无期徒刑犯越狱杀人案”。阅卷时发现,全部卷宗材料仅59页。并且杀人现场留有被告人指纹。通过对仅有几十页的卷宗材料深入细致地分析和研究。最后是发案宾馆的总台小姐半张纸的证言救了被告人一条命。多年的刑事辩护实践证明,深挖证据,是许多刑事案件辩护成功的法宝。 (六)、媒体“双刃剑” 媒体一向被司法界称之为“双刃剑”,刑辩律师应慎重使用。

刑事诉讼程序一般得多久

在日常中,刑事案件可以说是几乎每天都在上演,但处理起来却相对于其他案件来说要有难度,因此,处理时间会较长。那么,一般需要多久呢?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而对于大部的案件而言,走完这三个程序的时间在6、7个月左右。但对于少数疑难、重大、复杂的犯罪案件,这个过程则会大大加长,有时可能需要一年多或者两年也有可能。 刑事案件处理流程 1、侦查: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2、审查起诉: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审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综上可知,刑事案件的处理事从一般行为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算起,处理

刑事侦查程序

刑事侦查程序 侦查概述 (一)侦查的概述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被视为相当重要的诉讼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项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与起诉、审判紧密联结。对公诉案件而言,侦查是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基础和前提,侦查任务完成的程度极大地影响着公诉和审判的质量。在司法实践中,侦查结论为审判机关所认同的可能性很大。 (二)侦查行为 在我国,侦查行为既包括侦查人员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又包括为防止现行犯、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逃跑、毁灭证据或自杀等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侦查行为的体系,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三)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通过侦查,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 (四)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中部分事实、情况重新进行侦查活动。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以下三种: (1)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2)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3)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侦查疑难问题解答

1、是不是只有公安局才可以侦查,检察院侦查合法吗? 侦查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机关。在我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由法律特别授予其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分别行使不同性质和种类的刑事案件侦查职能。 2、侦查了是不是一定会被逮捕? 侦查的任务有两个: (1)收取核实证据查明刑事案件事实 侦查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查获犯罪嫌疑人或剔除不予刑事追诉 侦查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额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发现不予刑事追究者,应立即依法撤销刑事案件。 3、被害人和证人都是未成年人,询问时是不是要求必须通知家长? 询问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时,可以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侦查人员在询问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如果法定代理人到场对调查取证没什么妨碍,不会影响证人、被害人如实地提供所知道的案件情况,或者证人、被害人年幼或有顾虑,需要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对于证人、被害人已接近成人年龄,完全可以正确表达真实意思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会给证人、被害人的心理增加压力,使证人、被害人不如实作证的,侦查人员可不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4、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时,法律有没有规定怎么维护他们的权利? 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应当有翻译人员参加。 5、被公安局讯问过一次,我想聘请律师,不知道律师现在能给我提供什么帮助? 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律

最新整理律师进行刑事案件辩护的技巧

律师进行刑事案件辩护的技巧 我们认为律师办案尽力扩展自己的知识范围,在法庭辩论中,针对案件具体客观事实,有的放矢的运用与掌握辩护技巧,力求达到能辩善辩与量刑结果辩证统一的好效果。接下来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了律师进行刑事案件辩护的技巧,希望对你有帮助。 律师进行刑事案件辩护的技巧一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 律师凭什么为被告辩护?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也作了内容相同的规定,只不过是该规定不仅对律师适用,对非律师的其他辩护人也同样适用。 对于律师辩护的法定理由,我归纳出以下四类。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一是刑法不认为犯罪的,如

《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二是刑 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刑法》第十六条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 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三是刑法不予追究的,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 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在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有:年龄方面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岁的,精神方面间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在主观方面恶性程度较小的有:防

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

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 一、什么是有效辩护原则 对于刑事辩护的有效性,有的学者曾做出以下解释:“有效辩护原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层意思: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二是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义务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包括审前阶段的辩护和审判阶段的辩护,甚至还应当包括执行阶段提供的法律援助。三是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充分行使辩护权,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的帮助。”可以看出,这一解释是从广义上界定有效辩护的,其核心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享有充分的辩护权、是否能获得辩护人的帮助包括法律援助等方面来定义有效辩护的。 我认为,辩护与辩护权虽然密切相关却是不同的概念。辩护权固然重要,获得律师帮助也固然重要,但这都不是辩护的目的。辩护的有效性更为强调的是辩护行为的目的和效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有效辩护或辩护的有效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别是辩护律师提出的正确的辩护意见或主张被办案机关接受或采纳,在实体上或程序上做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诉讼决定。具体而言,实体上的有效性主要指辩护方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否承担刑事责任这一问题提出的有关证据或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或符合刑事实体法的规定,被办案机关接受或采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等有利的处理决定。如在侦查阶段案件被撤销,在审查起诉中获得不起诉决定,在审判中被判无罪等。程序上的有效性则是指辩护方在诉讼过程中,针对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在诉讼中存在的程序违法行为,提出异议要求纠正并获得解决的有利结果。如超期羁押被解除,违法管辖被纠正,非法证据被排除等等。 二、刑事辩护有效性的实现条件 (一)立法上应当具备的条件 (1)准备辩护的权利 “准备性辩护权利是指辩护主体为反驳控诉、充分、有效的进行辩护创造必要条件的诉讼权利”。它包括: 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与律师会见和通信的权利。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八条规定,“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不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联合国《关于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未经审讯的囚犯可以会见律师,警察或监所官员对于囚犯与律师间的会谈,可用目光监视,但不得在可以听见谈话的距离以内”。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词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词的主要内容有 哪些 刑事案件当中律师所提交的辩护词的主要内容一般是标题、前言,辩护理由和结尾这4个部分,结尾是律师要对自己的辩护理由做一些归纳的,辩护理由需要有刑事案件的确切情况才能给出针对性的分析,前言是交代自己的合法地位及准备工作的。 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词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刑事案件辩护人范围具体是怎样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提出高质量的辩护意见这是每一位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最主要的工作了,可以说律师前期所有的准备和调查也都是为了确认最终的辩护方案。不过,没有任何一位执业律师在写辩护词之前不会和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的,写好辩护词也能先让犯罪嫌疑人过目。

在刑事诉讼中可以担任辩护人的条件是什么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422414655.html, 在刑事诉讼中可以担任辩护人的条件是什么 出庭支持公诉:是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公诉案件时,派员以国家公诉员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本院对被告人构成犯罪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指控的活动,是人民检察院一项特有的职权。 法律咨询:刑事诉讼中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有哪些? 律师回答: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

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国际刑事法院侦查程序初探

收稿日期:2010-01-16 作者简介:李彬,男,河北沧州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7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国际刑事诉讼法。 国际刑事法院侦查程序初探 李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摘要:百年来,为惩治战犯、实现和平,国际社会成立了五大国际刑事法院,构建了新的法律体系。作 为完整的诉讼机构,国际刑事法院设置了国际检察官与案件调查制度,产生了新型的国际侦查程序。国际侦 查程序主要包括调查的启动、调查的实施、结果的处分、程序的监督等方面内容。探析国际刑事法院侦查程 序对于完善国际刑事法理论与实践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国际检察官;侦查程序 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192(2010)02-0042-04 一个世纪以来,国际上出现了五个国际性刑事 法院,分别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远东国际军事法 庭、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 和海牙国际刑事法院。各个刑事法院都设置了相应 的调查程序,作为完整诉讼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在 国际刑事审判中发挥着作用。国际刑事法院的调查 程序,与一般国内刑事诉讼法中侦查程序本质相同, 形式上则有一些差别,体现出了国际刑事诉讼法的 独有特征。国际刑事法院设置的调查程序即为国际 刑事诉讼法的侦查程序。国际刑事诉讼法不同于国 内的刑事诉讼法,并非基于国家主权的政治基础,而 更像是国际性组织的授权,因此侦查权的意味并不 明显,使用调查更加符合其基本的属性及特征。研 究国际刑事法院的调查程序将有助于丰富刑事诉讼 法的理论体系,并且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 一、国际刑事检察官的设置 国际刑事法院中没有警察的设置,检察官承担 了案件调查的工作。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设立, 体现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检察官制度的融合。 德国刑事诉讼法设立检察机关作为刑事侦查的权力 机构,赋予检察机关接受办理人民检举及告诉、执行 或主持侦查程序并进行公诉等职能[1]。法国刑事 诉讼法中也有相似的规定,检察官具有主持、监督侦 查,决定采取羁押等司法措施的权力[2]。美国刑事 诉讼中的检察官则侧重于控制程序,其主要职能是 决定起诉、向法庭提出建议并主导协商程序[3]。在 两大法系的影响下,根据国际刑事审判的需求以及 建立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实际情况,国际刑事法院 中单独设立了检察官机构,负责对案件的立案与调

我国12年刑事诉讼法中自行辩护的总结

刑诉中有关自行辩护的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自行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自以言词或书面的方式反驳刑事指控,为自己辩解的诉讼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护种类包括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三种。其中,委托辩护只适用于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指定辩护只适用于法院审判阶段。只有自行辩护则贯穿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可见,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一种最基本的形式。自行辩护权是辩护权所包含的一项最为主要的内容。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自行辩护权方面作了许多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在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和辩护制度的规定上明确确立自行辩护权。 《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32条更是直接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自己行使辩护权”。 (二)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确立,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以用自己最为熟悉和擅长的语言文字为自己辩解,发表辩护意见。 (三)规定审判公开原则,使被告人在开庭审判过程中可以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环境下,以言词的方式,充分阐述自己的辩护意见。 (四)在侦查程序方面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自行辩护权。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询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让犯罪嫌疑人陈述“无罪的辩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一条也规定了侦查人员询问的时候,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依据该《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对犯罪嫌疑人的申辩和反证,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依法处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条也作了上述类似的规定。 (五)在审查起诉程序方面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自行辩护权。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直接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有困难的,可以向犯罪嫌疑人发出书面通知,由其提出书面意见。 (六)在审判程序方面保障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权。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此项规定使被告人得以在法院第一次开庭审判10日前了解控方起诉书指控自己的罪名、犯罪事实、使用的主要证据项目和依据的法律,从而有比较充分的时间和有针对性地为自己作好自行辩护的准备。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开庭时,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自行辩护。此项规定则在庭审程序中设置了一项被告人行使自行辩护的法庭告知程序,从而使被告人知悉自己在庭审过程中享有自行辩护权。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被告人有权“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同控方相互辩论。此项规定具体确立了被告人在法庭辩论阶段有权行使自行辩护权。

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00〕102号,2001年7月1日起使用)

司法部 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的通知 司发通〔2000〕102号 (2001年7月1日起使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配合《刑事诉讼法》的执行,我部曾于1996年12月20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根据司法实践工作的发展和完善,为进一步改进这些文书格式,使之适应律师业务的需要,我们对试行几年来的情况进行了了解,对原有的格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现将新的格式印发,请各地将此文书格式下发至各律师事务所。新的文书格式从2001年7月1日起使用。 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说明 新的文书格式是经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充分论证,对1996年司法部印发的《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稿提出了合并、修改和增补意见后形成的,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此次正式下达的文书格式共19种,即: 1.律师事务所函(向侦查机关提交) 2.律师事务所函(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 3.律师事务所函(用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活动) 4.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委托协议书 5.授权委托书(用于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 6.指定辩护函 7.委托协议 8.会见犯罪嫌疑问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9.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函 10.代理委托协议 11.授权委托书(用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活动) 12.会见在押犯嫌疑人申请书(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 13.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14.调查取证申请书 15.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16.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17.延期审理申请书 18.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19.授权委托书(用于侦查阶段)

德国的刑事诉讼普通程序分为三个阶段

一、法院、检察院及警察系统(宋英辉。《外国刑事诉讼法》377页)(根据时间关系, 先讲下面的程序,时间多了在讲这个) 二、德国诉讼程序的三个阶段:准备程序(侦查阶段)、中间程序(庭审预备阶段)、主 要程序(法庭正式审理阶段) 1、审前羁押(414页)①理由②程序③救济 2、德国的起诉不是独立的诉讼程序,而是以侦查终结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因此,在德国,侦查与起诉合起来统称为前程序。案件侦查终结后通常有三种结局:提起公诉、终止诉讼或者发布刑罚命令程序。 1.提起公诉。提起公诉中有两种公诉程序:提起强行起诉程序和提起公诉程序。 (1)提起强行起诉程序。强行起诉程序是指,在检察官决定终止诉讼的情形下,赋予被害人将检察官的决定提交中立法庭审查的权利,以此限制检察官的自由决定权。设立该程序主要是为了对当事人权利的承认和保护。适用该程序的 条件是:第一,提起该程序的主体同时是被害人的刑事追究请求人。这里的“被害人”应作广义的解释,即利益受到犯罪侵害,其追究犯罪的愿望被认为是合理的人员,而不仅限于直接受到侵害的个人。第二,以检举人接到检察官终止诉讼的决定为前提条件。第三,检举人(同时又是被害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在2周之内)先向该检察官的上级检察官(通常是州检察官)提出申诉。第四,上级检察官审查后作出了维持终止诉讼的决定。第五,检举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一个月之内)向州高级法院申请作出强行起诉申请。提起强行起诉申请的程序是:申请人应说明理由,附上有关证据,并要求律师签名。州高级法院接到申请后,有权调阅卷宗,自行调查或委托调查。必要时,应将该程序的提起和进行情况通知被告人。州高级法院以决定的形式就申请作出裁决,可以驳回申请,也可以决定提起公诉。当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时,检察官必须执行该决定,正式提起公诉。但在进一步的诉讼中,检察官仍然可以坚持自己的主张,甚至可以建议法庭作出无罪的判决。依照法律的规定,要求进行强制起诉的检举人,申请可以作为附诉人参与诉讼,支持所提出的公诉。实行强制起诉制度,是对检察官行使起诉权的制约,同时也是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2)提起公诉程序。作为侦查终结的另一种结果是决定提起公诉。其方式为:明确管辖的法院;奠定法院审判活动的 法律基础;将诉讼的主导权移交给法院;明确诉讼的客体, 2.终止诉讼 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根据侦查的结果,检察官还可以作出终止诉讼的决定。终止诉讼的原因可以包 括如下方面:在程序方面,如诉讼已过追诉时效;根据刑法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情节显著轻微;在事实方面,已查明被告人无罪;或出于其它便宜原则的考虑。终止诉讼的决定可变更,检察官可随时再次开始诉讼程序。但终止诉讼程序的决定应通知被告人和追究犯罪的检举人,并且必须说明理由。 3.发布刑罚命令程序(这个就是我们说的程序分流,程序分流(diversion),又称“非刑事程序化”,是指对特定的构成犯罪的案件,在侦查或起诉环节中即作终止诉讼的处理,并施以非刑罚性的处罚,而不再提交法庭审判的制度和作法。 侦查环节中的程序分流 在德国,虽然检察院是法定的领导和指挥侦查的机关,但实际情况却是警察往往自主侦查,待案情基本确定之后,才移交检察官。因此在法理上,警察是无权分流案件的。但是由于案件数量的积压和司法资源的严重不足,促使德国不得不默认警察对一些案件进行分流的做法。例如,在1998年,诗莱斯维格-霍斯坦州以及下萨克森州先后颁布法令,指出警方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并不必然要求刑事司法和教育手段的介入,而是可以将案件从刑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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