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标准(山东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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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ICS13.220.01C 8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T 654—2012 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2012-02-10发布2012-03-01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对DB37/T 654-2006《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进行修订。

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亓延军、张元祥、王忠、张少见、王林静、闫宏、陈亮、秦璇。

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消防安全组织制度、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改等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对其进行检查指导。

2 消防安全组织及职责2.1 建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明确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a)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b)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c)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d)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e)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f)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g)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2.2 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a)拟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b)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c)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d)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e)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f)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g)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h)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山东省消防条例(2011年修订)

山东省消防条例(2011年修订)

山东省消防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1.14•【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山东省消防条例》已于2011年1月14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消防条例》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1月14日山东省消防条例(1998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1年1月1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地方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地方标准)
施工现场应加强用火、用电管理,禁止私拉乱接 电线,禁止在施工区域内吸烟。
施工现场应建立紧急疏散预案,明确疏散路线和 疏散集合地点,定期组织疏散演练。
0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实施
要求
实施主体和要求
01
实施主体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执行消防安全标准,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0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概述
标准的主要内容
01
规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管理的责任主体、管理 制度和操作规程。
02
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 全要求,包括临时消防 设施、灭火器材、消防 通道等。
03
规定施工现场的火灾危 险源管理,包括易燃易 爆物品、电气线路等。
04
规定施工现场的消防安 全培训和演练要求,提 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 自救能力。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 全标准(地方标准)
• 引言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概述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规定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实施
要求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地方 标准示例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目的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降低火灾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障 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03
具体措施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
训和演练,确保施工现场消防设施完备有效,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实施监督和检查
监督部门
地方消防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
检查内容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情况、消防设施配备和维护情况、消防通 道和作业场所的安全状况等。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地方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地方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 安全标准(地方标准)
contents
目录
• 引言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 施工现场消防设施与器材 •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 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 • 监督与检查
引言
01
目的和背景
目的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降低火灾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 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处置。
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应
05
急处置
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演练
制定应急预案
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火灾 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救援 程序、资源调配和信息通报等措施。
定期演练
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施工现场人 员进行火灾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 处置能力。
火灾事故的报告与处置程序
及时报告
一旦发生火灾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 报告给相关部门和负责人,确保及时 得到有效处置。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
02
防安全基本要求
消防安全责任制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的消防安全职责,建立消防安 全责任考核制度,确保责任落 实到位。
制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 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具体 责任和考核标准。
定期对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 题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灭火器与消防软管卷盘
总结词
灭火器和消防软管卷盘是施工现场必备的消防器材。
详细描述
根据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选择合适的灭火器,并定期检查其压力和药 剂有效期。消防软管卷盘用于扑灭小型火灾,应定期检查软管是否破损、接口是 否紧固。
临时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
总结词
为确保火灾发生时现场人员的安全疏散,应设置临时消防应 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

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规程》DB37_T 2409-2013

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规程》DB37_T 2409-2013

ICS13.220.01C 8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 2409—2013目次前言 (Ⅲ)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评估内容 (2)4.1 消防安全合法性 (2)4.2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 (2)4.3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 (4)4.4 建筑防火、疏散逃生设施 (9)4.5 消防控制室及消防设施、器材 (9)4.6 标识 (11)4.7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 (11)4.8 室内装修、建筑外保温材料 (12)4.9 专职、志愿消防队 (12)4.10 其他消防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12)4.11 火灾公众责任险 (12)4.12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 (12)5 评估程序 (13)5.1 总则 (13)5.2 评估项目 (13)5.3 资料审查 (13)5.4 现场检查 (14)5.5 对照判定 (16)6 判定标准 (16)6.1 总则 (16)6.2 判定项目分类 (16)6.3 直接判定 (17)6.4 综合判定 (17)7 评估报告 (18)附录A(资料性附录)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格式 (19)附录B(资料性附录) 消防安全评估检查记录 (24)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元祥、盖永兴、陈兵、韩晓杰、黄凤梅、孙厚杰、李智勇、王然、王延清、王琳。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的内容、程序及判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山东省范围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体系及运行情况的评估及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自我评估。

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地方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地方标准)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法规依据
法律法规
《建筑法》、《消防法》、《安全生产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
规章制度
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现场 管理规范等。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制定过 程
评估隐患
进行现场安全评估,分析施工现场存在的火 灾、爆炸和有毒气体等风险隐患。
落实计划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 全标准(地方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是保障工人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建筑完好和 减少社会经济损失的必要手段。
安全标准的定义和作用
1 定义
2 作用
安全标准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行 为的规范和指南。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对减少火 灾事故发生、加强法制建设、促进经济发 展、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起着重要 作用。
• 落实消防安全标准需要加强宣传教育、 强化责任制落实等措施。
• 消防安全标准的制定需要科学性和实用 性相结合。
展望
•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消防安全 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相关法规和标准 将不断完善。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的制定 和实施将进一步完善,保障施工现场消 防安全。
消防安全问题。
3
责任制落实
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方责任 和义务,并落实到位。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落实 的困难和挑战
1 缺乏投入
施工单位对消防安全投入不足,导致出现风险隐患。
2 决策缺乏科学性
有些地方对消防安全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缺乏充分考虑。
3 规范执行困难
一些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规范执行困难。
由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计划进行落实,并做好 安全防范工作。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规程完整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规程完整

. .DB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242-2008代替DB37/242-2004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规程2008—01—15发布 2008—02—15实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Ⅲ)1 围 (1)2 规性引用文件 (1)3 检验性质及项目分类 (1)4 检验项目、要求及方法 (1)4.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4.2消防供水系统4.3消火栓、消防炮系统4.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5固定泡沫灭火系统4.6气体灭火系统4.7机械加压送风系统4.8机械排烟系统4.9挡烟垂壁4.10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4.11消防应急广播系统4.12消防系统4.13防火分隔系统4.14消防电梯4.15漏电火灾报警系统4.16灭火器的设置5 检验规则…………………………………………………………前言本标准是全文强制的。

本标准自 2008年2月15日实施。

本标准是对DB37/242—2004的修订,本标准与2004版标准的主要技术差异如下:——增加了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检验要求;——删除了1211与1301气体灭火装置;——增加了挡烟垂壁检验要求;——增加了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检验要求;——增加了气溶胶灭火装置检验要求;——增加了建筑灭火器设置检验要求;本标准自发布之日代替DB37/242—2004,原标准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系指符合国家、行业消防技术标准和地方标准规定或无明确规定,但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

本标准中的检验要求,属一般常规检验的,均不列出检验方法。

本标准由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省消防产品检测站、省消防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参编单位:省众海安全器材、圣奥消防工程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DB37/242—1997、DB37/242—1999、DB37/242-2004。

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规程1围本标准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是指: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行动等设施的总称。

DB37T1317-2009《超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DB37T1317-2009《超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DB37/T1317-2009《超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超细干粉灭火剂为一种性能良好,应用广泛的新型灭火剂。

超细干粉灭火剂目前有以磷酸铵盐为灭火组分的ABC超细干粉灭火剂或以聚合材料为灭火组分的复合型ABC超细干粉灭火剂。

该类灭火剂由于90%的粒径≤20μm,比表面积大,在火场反应速度快,因而灭火效率高。

普通磷酸铵盐超细干粉灭火剂灭火效能≤0.15kg/m3 ,复合型超细干粉灭火剂灭火效能≤0.06kg/m3 。

灭火剂既可全淹没应用灭火,又可局部应用灭火,广泛应用于各种场所扑救A、B、C、E、F 类火灾。

特种超细干粉灭火剂可用于扑救D类火灾。

超细干粉灭火系统,采用了近几年成熟的扑救火灾的控制释放技术,采用电控启动、定温启动、电控手动启动等多种启动方式,用于相对封闭的空间全淹没应用灭火,或开放场所局部保护应用灭火,具有安装、维修方便,应用灵活,灭火效能高等一系列优点。

鉴于超细干粉灭火剂及灭火系统近年来应用广泛,为规范产品的生产,公安部颁布了GA578—2005《超细干粉灭火剂》、GA602—2006《干粉灭火装置》产品行业标准。

由于目前我国尚未颁布超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应用的行业标准及国家标准,为规范超细干粉灭火系统的设计及施工过程,提供必要的设计、施工、验收依据,山东省颁布了DB37/T1317《超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地方标准(以下简称《规范》)。

该《规范》依据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47《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A578《超细干粉灭火剂》、GA602《干粉灭火装置》等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参考了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相关技术规范编写而成。

在总结已有科研成果和超细干粉灭火系统多年来应用工程实践的基础上,对《规范》所涉及的主要技术参数进行实体灭火实验,确定了超细干粉灭火系统的适用场所、保护对象、基本设计方法和系统的安装与验收要求。

灭火器维修技术规范--终稿要点

灭火器维修技术规范--终稿要点

ICS备案号: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598—2012灭火器维修技术规范service technology code for fire extinguisher(报批稿)2012-XX-XX发布2012-XX-XX实施目次前言 (Ⅱ)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维修基本要求 (2)5 维修条件 (2)6 维修技术要求 (6)7 维修与报废规定 (8)8 维修能力检验试验方法 (9)9 检验规则 (10)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对DB37/ 598-2006《灭火器维修技术条件》进行修订。

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山东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元祥、王忠、于广和、黄凤梅、周杨、张楠、李智勇、韩晓杰、王然、王琳、王延清。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为:DB37/ 598-2006灭火器维修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维修基本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维修与报废规定、维修能力检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351.1 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 8109 推车式灭火器GB/T 9251 气瓶水压试验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维修 service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2再充装 recharge为灭火器重新罐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及已经立项项目汇总表

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及已经立项项目汇总表

现行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
正在修订之中
二氧化钛颜料产品能耗限额
现行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
高炉炼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现行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
公共建筑采暖空调能耗限额
现行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 乡建设厅省质监局
正在修订之中
供热综合能耗限额 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黄金选矿耗电限额 黄原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
&,!-)()! &,,$)()!& &,,*)+)!
标准名称 燃气设施专用标志及设置要求
标准状态
提出单位
现行 山东省建设委员会
责任部门
省住房城 乡建设厅
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纤维环向 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城镇居民用水户表计量工程技术规 程 大型游乐设施维护保养要求 地理标志产品 乐陵金丝小枣 地理标志产品 安丘大姜 地理标志产品 昌邑丝绸 地理标志产品 青州蜜桃 地理标志产品 潍县萝卜 电梯标志和标识 钓具产品有害物质限量 木家具产 商品 标识 山东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规范
标准名称
标准状态
提出单位
责任部门 备注
炼油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
现行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
炼油企业单位能量因数能耗限额
现行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
轮胎产品能耗限额
现行 省经济和信息化品综合能耗限额
现行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
正在修订之中
农村生物质燃气供应系统设计规范 现行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
现行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
正在修订之中
选煤综合能耗限额
现行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
正在修订之中
沿海港口能源消耗限额

DB37-242-2014《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规程》公示稿

DB37-242-2014《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规程》公示稿

ICS备案号: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42—2014 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规程2014-XX-XX发布2014-XX-XX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系统设计 (1)5 系统施工 (3)6 系统调试 (4)7 系统验收 (5)8 系统使用维护管理 (7)前言本标准是全文强制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对DB37/ 242-2008《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规程》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增加了消防供配电设施、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的相关内容;——修订了原标准中不符合工程实际的条款和项目类别;——明确了定期检验的条文。

本标注自发布之日起代替DB37/ 242-2008,原标准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系指符合国家、行业消防技术标准和地方标准规定或无明确规定,但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

本标准中的检验要求,属一般常规检验的,均不列出检验器具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山东省广安消防技术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盖永兴、黄凤梅、姜丰林、席海涛、齐晓倩、房传斌、谢丽娟、田成、杨华俊、周建志、范洪光、张明合、马华信、侯金月、郝世瑞、王亮、白秀芳。

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的检验要求、方法、检验项目类别和判定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委托检验和建筑使用前的验收检验评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质量检验评定。

定期检验工作检验范围参照附录A相关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消防标准(山东地方标准)

消防标准(山东地方标准)

DB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242—2008代替DB37/242-2004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规程2008—01-XX发布 2008—02—15实施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Ⅲ)1 范围 (1)2 引用规范性文件 (1)3 检验性质及项目分类 (2)4 检验项目、要求及方法 (2)4。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4。

2 消防供水系统 (18)4.3 消火栓、消防炮系统 (20)4。

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3)4.5 固定泡沫灭火系统 (28)4。

6 气体灭火系统 (33)4。

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6)4.8 机械排烟系统 (37)4.9 挡烟垂壁 (38)4。

10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 (39)4.11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41)4。

12 消防电话系统 (42)4。

13 防火分隔设施 (43)4。

14 消防电梯 (48)4.1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48)4.16 灭火器的设置 (50)5 检验规则 (50)前言本标准是全文强制的。

本标准自2008年02月15日实施.本标准是对DB37/242-2004的修订,本标准与2004版的主要技术差异如下:--增加了水喷雾灭火系统装置;—-删除了1211与1301气体灭火装置;-—增加了气溶胶灭火装置;——增加了建筑灭火器设置检验要求;本标准自发布之日代替DB37/242—2004,原标准同时废止.本标准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系指符合国家、行业消防技术标准和地方标准规定或无明确规定,但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

本标准中的检验要求,属一般常规检验的,均不列出检验方法。

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消防产品检测站、山东省广安消防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参编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DB37/242-1997、DB37/242—1999、DB37/242-2004.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规程1 范围本标准建筑消防设施是指: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行动等设施的总称。

山东省消防检测标准(2008版).

山东省消防检测标准(2008版).

DB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242-2008代替DB37/242-2004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规程2008—01—XX发布 2008—02—15实施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Ⅲ)1 范围 (1)2 引用规范性文件 (1)3 检验性质及项目分类 (2)4 检验项目、要求及方法 (2)4.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4.2 消防供水系统 (18)4.3 消火栓、消防炮系统 (20)4.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3)4.5 固定泡沫灭火系统 (28)4.6 气体灭火系统 (33)4.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6)4.8 机械排烟系统 (37)4.9 挡烟垂壁 (38)4.10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 (39)4.11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41)4.12 消防电话系统 (42)4.13 防火分隔设施 (43)4.14 消防电梯 (48)4.1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48)4.16 灭火器的设置 (50)5 检验规则 (50)前言本标准是全文强制的。

本标准自2008年02月15日实施。

本标准是对DB37/242—2004的修订,本标准与2004版的主要技术差异如下:——增加了水喷雾灭火系统装置;——删除了1211与1301气体灭火装置;——增加了气溶胶灭火装置;——增加了建筑灭火器设置检验要求;本标准自发布之日代替DB37/242—2004,原标准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系指符合国家、行业消防技术标准和地方标准规定或无明确规定,但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

本标准中的检验要求,属一般常规检验的,均不列出检验方法。

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消防产品检测站、山东省广安消防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参编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DB37/242—1997、DB37/242—1999、DB37/242—2004。

DB37 T1383-2009 消防控制室建设规范

DB37 T1383-2009 消防控制室建设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5 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 GA 767—2008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设备发生误报等故障时,值班人员应进行详细的记录,填写《故障处置程序登记表》,报告单位负
www.bzfxw.com 责人,及时进行维修保养并将维修保养情况记入档案。
6.5.2 故障处置期限 当场有条件解决的应当立即解决;没有条件当场解决的,应当在 24 小时内解决;需要由供应商或
者厂家解决的,不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解决,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当在 5 个工 作日内解决,恢复系统正常工作状态。
消防控制设备、操作按钮应有明显、统一的固定标识或标注。 3.1.4 消防控制室不得作为其他用途(与治安监控室合用除外),不得堆放杂物并保持整洁。 3.1.5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能够直接拨打“119”的外线电话,至少设置一对对讲机; 3.1.6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产品应具备市场准入资格并符合 GB17945 的要求。 3.1.7 消防控制室应至少设置 2 具灭火器,级别不应小于 MFABC8,设施和器材并确保完整好用,其他 器材可根据值班需要设置。 3.1.8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专用的消防管理档案橱柜。 3.2 消防控制室的功能 3.2.1 基本功能 3.2.1.1 监控并显示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显示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能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 中心(以下称监控中心)传输相关信息。能够显示建(构)筑物周边消防车道、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 消防水源位置,以及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情况。 3.2.1.2 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联网时,上一级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下一级消防控制室的建筑消防设 施状态信息,并可对下一级消防控制室进行控制;下一级消防控制室应能将所控制的建筑消防设施状态 信息传输到上一级消防控制室;相同级别消防控制室之间可以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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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242-2008代替DB37/242-2004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规程2008—01—XX发布2008—02—15实施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Ⅲ)1 范围 (1)2 引用规范性文件 (1)3 检验性质及项目分类 (2)4 检验项目、要求及方法 (2)4.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4.2 消防供水系统 (18)4.3 消火栓、消防炮系统 (20)4.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3)4.5 固定泡沫灭火系统 (28)4.6 气体灭火系统 (33)4.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6)4.8 机械排烟系统 (37)4.9 挡烟垂壁 (38)4.10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 (39)4.11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41)4.12 消防电话系统 (42)4.13 防火分隔设施 (43)4.14 消防电梯 (48)4.1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48)4.16 灭火器的设置 (50)5 检验规则 (50)前言本标准是全文强制的。

本标准自2008年02月15日实施。

本标准是对DB37/242—2004的修订,本标准与2004版的主要技术差异如下:——增加了水喷雾灭火系统装置;——删除了1211与1301气体灭火装置;——增加了气溶胶灭火装置;——增加了建筑灭火器设置检验要求;本标准自发布之日代替DB37/242—2004,原标准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系指符合国家、行业消防技术标准和地方标准规定或无明确规定,但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

本标准中的检验要求,属一般常规检验的,均不列出检验方法。

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消防产品检测站、山东省广安消防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参编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DB37/242—1997、DB37/242—1999、DB37/242—2004。

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规程1 范围本标准建筑消防设施是指: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行动等设施的总称。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的检验要求及方法、检验类别和判定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的检验评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消防设施的质量检验评定。

本标准同样适用委托检验和定期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715—2005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GB4716—2005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GB4717—2005 火灾报警控制器GB5135.1—2003~GB5135.13—20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GB14561—2003 消火栓箱GB14102—2005 防火卷帘GB14287—200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15322—2003 可燃气体探测器GB16806—2006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7429—1998 火灾显示盘GB179459—2000 消防应急灯具GB19880—2005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84—2001(2005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98—98(2001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51—92(2001版)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6—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93—93(1999版)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2002版)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61—200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38—2003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JGJ/T16—9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A30.1—2002~GA30.3—2002 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A61—2002 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GA386—2002 防火卷帘控制器GA400—2002 气体灭火系统及零部件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A503—2004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33—2005 挡烟垂壁DB37/T386—2004 吸气式感烟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3 检验性质及项目分类3.1 检验性质3.1.1 初次检验:建筑消防设施竣工验收前,对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所进行的第一次检验。

3.1.2 补充检验:对经初次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所进行的加倍检验。

3.2 不合格项目分类本标准不合格检验项目的分类是根据被检验项目在整个消防设施中,对消防设施运行所起作用的重要程度确定的。

A类不合格项:指直接关系到消防设施运行功能和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项目。

B类不合格项:指对消防设施的工程质量有重要影响,可能间接影响消防设施运行可靠性的项目。

C类不合格项:指对消防设施工程质量有轻微影响,消防规范中又规定需要检验的项目。

4 检验项目、要求及方法4.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4.1.1 一般要求检验要求:各消防设施的组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选型,并应具有出厂产品合格证,消防产品应具有符合法定市场准入规则的证明文件。

类别:A类4.1.2 布线4.1.2.1 管路加固措施检验要求:1)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2)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类别:1)、2)C类4.1.2.2 管路连接检验要求:1)绝缘导线采用穿管保护时,穿管应到位。

2)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类别:1)B类;2)C类4.1.2.3 导线连接检验要求:1)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2)焊接连接时,焊点应饱满;端子连接时,连接应牢固。

3)弱电导线端子连接时,导线应先作镀锡处理。

4)端子箱内端子宜选择带锡焊接点的端子板,其接线端子上应有标号。

类别:1)A类;2)B类;3)、4)C类4.1.2.4 传输线路的管路材料检验要求: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采用绝缘导线时,应采取穿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等不燃或难燃的保护方式布线。

2)消防控制、通讯和警报线路采用明敷敷设时,应采用穿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消防控制、通讯和警报线路采用暗敷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

4)消防控制、通讯和警报线路采用阻燃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或吊顶内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式线槽内;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非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内。

5)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至探测器底座盒、控制设备盒、扬声器箱等的线路应加金属软管保护。

6)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的余量。

类别:1)、2)、4)A类;3)、5)、6)B类4.1.2.5 传输线路导线检验要求: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电线或电缆。

2)线芯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且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线芯截面积不小于1.00mm2;线槽内敷设的绝缘导线线芯截面积不小于0.75mm2;多芯电缆线芯截面积不小于0.50mm2。

类别:1)、2)B类检验器具:0mm~25mm外径千分尺4.1.2.6 布线要求检验要求:1)不同系统、不同电压、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于同一根管内或线槽的同槽孔内。

2)探测器的“+”线应为红色,“-”线应为蓝色,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他颜色区分。

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

3)探测器的底座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

类别:1)、3)B 类;2)C类4.1.2.7 导线的绝缘性能检验要求:火灾自动报警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值,其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类别:B类检验器具:500V兆欧表4.1.3 火灾探测器4.1.3.1 点型火灾探测器4.1.3.1.1 探测器类型检验要求:所安装的火灾探测器类型及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类别:A类4.1.3.1.2 外观检验要求:1)表面无腐蚀、涂覆层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2)文字符号和标志清晰。

类别:1)、2)C类4.1.3.1.3 安装牢固程度检验要求:探测器底座安装应牢固,不得有明显松动。

类别:B类4.1.3.1.4 设置位置要求检验要求:1)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2)探测器中心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3)探测器中心至空调送风口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4)探测器中心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5)探测器边缘与照明灯具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2m。

6)探测器边缘与各种自动喷水灭火喷头净距不应小于0.3m。

类别:3)、4)B类;1)、2)、5)、6)C类检验器具:0m~5m钢卷尺4.1.3.1.5 保护半径、内走道安装间距检验要求:1)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满足表1规定。

2)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

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l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

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3)在有梁的顶棚上设置感温、感烟探测器时,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超过600mm时,被隔断的每个梁间区域至少应设置一只探测器;当梁间距小于1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类别:1)、2)、3)B类检验器具:0m~5m钢卷尺、0m~50m钢卷尺4.1.3.1.6 安装倾斜角检验要求: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º。

类别:C类检验器具:角度测量仪4.1.3.1.7 火灾确认灯的安装方向检验要求:探测器的火灾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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