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负面清单2014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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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实行负面清单所存在的问题

论我国实行负面清单所存在的问题

论我国实行负面清单所存在的问题作者:陈杨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2期摘要:负面清单,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即清单之外的都是法律允许的,内外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只需向行政部门备案即可,无需进行严格的审批,这就使得更多的内外投资者能够顺利地进入市场,通过贸易往来到达吸引外资拉动本国经济的目的,然而该清单在我国自贸区实行过程却存在着开放力度是否应增加和透明度不够两个问题,故而,本文就针对两个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意见。

关键词:自贸区;负面清单;外商投资一、我国实行负面清单所存在的问题(一)负面清单的开放力度问题2015年版负面清单划分为15个门类,50个条目,122项特别管理措施,较之与2013版负面清单相比,减少了68条,较之与2014版负面清单相比,减少了17条。

虽然2015年版的负面清单较之最原始的2013年版的负面清单而言在内容上大幅度缩减,使得开放力度大大增加,但是还是有不少的学者认为,此版负面清单对其制定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的删减程度依然不够,还是过多的限制了外商投资行业,尤其是在服务行业上的限制。

所以他们认为尽管中国现目前实施了负面清单和准入前国民待遇制度,但是从国际的角度来看的话,这样的负面清单是无法吸引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的,同时,若自贸区实施的负面清单不增强其的开放程度的话,很有可能在未来中国同他国之间的国际贸易将受到严重的影响。

然而,在学术界,还存在着另一种主张即有一些学者指出,过度频繁额修改负面清单容易引发外商投资者对于投资不确定性的担忧,并且,若对负面清单的开放力度不断增加,会使得这样的负面清单很难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实施。

(二)负面清单的透明度问题采用负面清单不仅仅是要我国放开投资准入权的要求,而且还是对我国政府提出了加强关于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透明度要求。

透明度最早最为WTO的重要原则被人熟知,其具体是指政府管理相关事务时,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必须向社会或相关市场方公示,所以这就需要我国政府披露限制性措施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开限制性措施的性质、范围、水平等,这样的好处就是避免了政府管制权力过于宽泛,减少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并且还能让投资者更加知悉我国的投资要求及投资风险,从而培养一个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以便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

负面清单的由来与意义

负面清单的由来与意义

负面清单的由来与意义作者:姚凤梅来源:《领导之友》2014年第12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

同时,全会又提出要“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也就是说,全会提出了两个负面清单,前者是针对内资各类市场主体的,后者是针对外商投资的。

目前,上海自贸区经授权率先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进行了探索,并公布了负面清单;北京、广东、四川、海南等地也在积极探索如何对内资各类市场主体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那么,什么是负面清单?什么是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有什么意义?一、负面清单的由来“负面清单”,在英文中对应的是Non-Conformity Measures,翻译过来叫“不符措施清单”。

负面清单对国人来说是个新鲜事物,但在西方却由来已久。

据有学者考证,早在1834年,普鲁士领导建立了德意志关税同盟,最初时有18个德意志邦国加入,以后成员国增加到38个,同盟各邦国签订关税协定,其内容是废除内地关税、同盟各邦国之间的贸易免税、对国外贸易统一关税制度和税率等等。

协定正文中对不取消、不开放的例外情况加以列明,这可以被看作是负面清单的萌芽。

二战后,负面清单得以推广并被广泛接受。

当时,美国在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较早采用了负面清单模式。

负面清单内容真正以协定附件的形式出现是在20世纪80年代,当时美国与很多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都采用了这种规定方式。

之后这种规定方式更是得到广泛运用。

由于这些不符措施需要一项项按照固定格式列表,故习惯上人们又称之为“负面列表”或“否定列表”。

对负面清单,我们可以得出三个基本判断:第一,负面清单是国际法概念。

它一般规定在国际投资协定或贸易协定的附件中,是协定的一部分,而不是由缔约方颁布的一部名为负面清单的国内法。

既然作为协定附件里面的内容,它和协定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对缔约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调研报告:关于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思考

调研报告:关于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思考

调研报告关于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思考建立“三个清单”制度,是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我区重大改革任务,是我区营造“比东部更优,在西部最优”的“两优”投资发展环境的应有之义,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为全面打造法治政府,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治区的实施意见》对建立“三个清单”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方向,今年召开的全区建立“三个清单”制度动员大会进一步推动该项工作全面启动,使我区打造法治政府建设进入了新阶段。

一、“三个清单”制度的内涵分析(一)权力清单。

权力清单制度是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一项基础工作,是推动权力公开运行、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重要举措,要求政府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是对于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权力的数量、种类、运行程序、适用条件、行使边界等予以详细统计,形成目录清单,为权力划定清晰界限。

换言之,清单所涵盖的范围就是行政权力的合法行使范围,清单以外就是行政权力不能随意进入的范围。

权力清单制度的任务包括合法确权、编制清单以及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时限表,关键环节是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责任清单。

责任清单就是要明确政府履行哪些职责,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它与权力清单互相制约,防止责权失衡。

建立责任清单制度,首先要求政府要明确责任主体、厘清责任事项,明确哪些是政府部门的“份内事”,明确公共服务事项,并将改革任务逐项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时间进度,防止推诿扯皮;建立责任清单,其次要求政府通过建立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把政府的责任贯穿到市场运行的全过程,努力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格局,激发企业活力,鼓励创新创造;建立责任清单制度,还要求政府把工作的重点放在事中事后的监管——应该当好市场秩序的“裁判员”,要建立标准明确、程序严明、运作规范、制约有效、权责分明的管理制度,要严格依据法律规范办事,并接收社会广泛监督,如果失职将受到追究。

负面清单的优化方向

负面清单的优化方向
《负面清单》第三个显而易见的瑕疵便是将《指导目录》的所有产业部门几乎原封不动地搬过来。后者系一项全国普遍适用的政府规章,因此《指导目录》的若干缺陷被《负面清单》继承下来。
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的适用范围限于28.78平方公里的区域,此地既无矿业,也无农林牧渔行业。这样,编制《负面清单》应考虑其适用的现实意义。譬如,上海自贸区内无林业资源,在《负面清单》中将外商投资珍贵树种加工限于合资、合作(02农林牧渔服务业、052林业服务业)这一限制就无必要;既然区内无任何矿藏,就无必要在《负面清单》中列举限制外商投资相关矿的开采、选矿、提炼(08B黑色金属矿开采业、081铁矿开采)。
然而,由于在公布《负面清单》时并未制定上海自贸区管理条例这一基本管理法律法规,故而《负面清单》便成为上海自贸区总体方案中作为一项独立的政府规章。这样,《负面清单》反客为主,不但列举了190项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至于国民待遇、备案制、安全审查等重大事项,只得以“说明”方式列于清单之前。
《负面清单》第二个瑕疵是内涵不明确。在美国BIT2012年范本中,第14条“不符措施”条款针对四个条款,其中第3条第(1)款规定:“各缔约方给予另一缔约方投资者的待遇应不低于其在类似情形下在设立、获取、扩大、管理、经营、运营、出售或其他投资处置方面给予国内投资者的待遇。”显而易见,一旦缔约双方采纳了上述“国民待遇”条款,外资的国民待遇必须贯穿于投资的全过程,除非在“不符措施清单”中载明缔约一方欲继续维持的不符措施。
以美国BIT2012年范本为例,它通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履行要求和高管层及董事会四个条款规定了缔约双方在投资领域应遵循的法律原则。然而,包括美国在内的各国均对外国投资实施各种限制措施,其中有些限制措施显然与前述BIT所规定的相关法律原则不一致或抵触。

自贸区法律法规政策整理(更新至2014年4月1日)

自贸区法律法规政策整理(更新至2014年4月1日)

自贸区法律法规政策整理(更新至2014年4月1日)腹有诗书气自华腹有诗书气自华腹有诗书气自华腹有诗书气自华贸易试验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腹有诗书气自华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国务院发布中国四大自贸区负面清单共50项(DOC)

国务院发布中国四大自贸区负面清单共50项(DOC)

粤津闽自贸区今日挂牌四个自贸区共用一张负面清单2015年04月21日共计71项改革创新任务,外资开放新增18个领域20日,国务院印发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进一步深化改革上海自贸试验区方案,印发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方法。

同一天,国新办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商务部、上海、福建、天津、广东相关负责人悉数到会,解读自贸区总体方案。

《经济参考报》记者多方了解到,粤津闽三地将在21日上午统一挂牌,并召开新闻发布会和政策说明会,向各界解读推介相关政策。

上海没有挂牌仪式但会召开动员大会。

《经济参考报》记者初步统计,四大自贸试验区方案共计71项改革创新任务,其中上海25项,天津和福建各16项,广东14项,在此基础上还分解出多项细分任务。

从总体方案来看,相比起原有的上海自贸区,四大自贸试验区将新推出多项机制体制创新举措。

商务部部长助理王受文表示,新设的自贸试验区复制了上海自贸试验区的成功经验,在投资管理制度、贸易监管、金融制度和事中事后监管等4个领域改革创新,并且进一步提出了行政咨询体系、审管分离、审批归口等一些新的做法。

扩展区域之后的上海自贸试验区也进一步增加试点内容。

例如,天津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提到:天津率先推进租赁业政策制度创新,形成与国际接轨的租赁业发展环境。

加快建设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

“我们在前一年半试验内容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些新的试验内容,比如产业预警、权益保护、信息公开、科技创新、人才服务体系等。

”上海市委常委、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主任、浦东新区区委书记沈晓明说。

与此同时,四大自贸试验区开放程度也将进一步扩大。

据王受文介绍,4个自贸区将实行统一的、更加便利的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配套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制度。

王受文表示,最新发布的负面清单共有122项特别管理措施,其中,有限制性措施85条,禁止性措施37条。

明显少于上海自贸试验区现有的139项和第一张负面清单中的190项,分别比2014年版减少17条,比2013年版减少了68条。

论上海自贸区的外资管理模式

论上海自贸区的外资管理模式
P u D t i c R O mi n i s t r a t i o n I 公共管理
论 上海 自贸 区的外 资管理模式
周 丰 苏 州 大 学王 健 法 学院 2 1 5 0 0 6
摘要 :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验 区首次在我 国境 内试 行外 资管理 上的 “ 准入前 国民待 遇”和 “ 负面清单”模 式 。 是对我 国 原有外 资准入制 度 的全 面变革 , 被视 为一 大 亮点。 国际投 资中的外 资准入制度 通 常被视 为一 个 国家 国内法的管辖 范畴 , 由各 国 自行 在 国内法 中规 定 , 中国一直 以来对外 资准入都按 照正 面清单进行 严格 审查 , 实行 审批 制 。 负面清 单审 查模 式对于 外资进入 采取 了更 为宽松 的态度 , 这对 上海 自贸区乃至 中国在吸 引和利 用外资方 面有利 , 也是对 我 国长期 以来在 国际投 资制度 上 的突破 , 对我 国外资 准入 自由化进程 更有不可估量 的影响 。 关键词 :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验 区; 准入前 国民
根据 国务 院关于 印发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 区总体 方案 的通知 , 入例 外清单 。。 上海 自贸区要 “ 探索建 立负 面清单管 理模 式” 。借鉴 国际通行 规则 , NA F T A 率先 创设 了 “ 准人 前 国 民待遇+ 否 定 清单 ”的 投资 规 对外 商投 资试行 准入前 国 民待遇 , 研 究制订 试验 区外商 投资 与国 民待 则模 式 , 其 “ 不符 措施 ”条款通 常包 括一 系列对 国 民待 遇 、最 惠 国待 遇等 不符 的负面 清单 , 改革外 商投 资管理模 式 。对负 面清单 之外 的领 遇 以及 其他 义务 的例 外措 施 。这些 例外 措施 需要 按规 定 以 固定格 式 域, 按照 内外 资一致 的原 则 , 将 外商投 资项 目由核准制 改为 备案制 ( 国 列表 , 除 非成员 明确表 示保 留 , 否则 该领域 就应 非歧视地 开放 。 务 院规 定对 国 内投 资项 目保 留核准 的除 外) ; 将 外 商投 资企 业合 同章 程 审批 改为 由上 海市 负 责备 案管理 , 在 总结 试点 经验 的基 础上 , 逐 步 二 、我 国目前的外资准入制度 形 成 与 国际接 轨 的 外商 投资 管 理制 度 。。 对 外商 投 资试 行 “ 准入 前 在 国际投 资法 中 , 通常 将外 国投资活 动分 为外资 准人 阶段和 外资 国民待 遇 ”和 制定 与国 民待遇 等 不符 的 “ 负面 清单 ”是上 海 自贸区 运营 阶段 , 外资 准入一 般被认 为是 东道 国纯国 内立法 的范 畴。从东 道 建设 的重 点和 亮点 。 国角度 看 , 强调 的是 一 国允许 外 国投 资者进 入 的 自由范 围和 程度 , 涉 ( 一) 准入前 国民待遇 及 资 本输入 国政 府是 否 允许 外国 投资进 入 本 国市 场 、允 许 哪些 国家 根 据联合 国贸 发会议 的研究 , 对投 资条约 的 国民待遇 主要可 以分 的投资 以何 种形 式进 入 本 国市场 、外 国投 资准入 的条件 以及 给予 外 为 准入 后 国 民 待遇 和准 入 前 国 民待遇 两 大类 。 准人 后 国 民待遇 分 国投资 者何种 待遇 等等 ; 从 投资者 角度 则是指 国 际直 接投 资进入 东道 为 有 限的 准人 后国 民待 遇和 全面 的准 人后 国 民待遇 。对 于有 限 的准 国管辖领 域 的权利和机 会 。 入 后 国民待遇 , 东道 国在 给予外 国投资者 以国民待遇 的 同时保 留了较 我国 长 期 以来对 于 外 资准 入 一直 采 取 审批 制 的模 式 , 外 资 准人 先 由相 应级 别 的发改 委立 项审 批 , 同 时涉及 大 的 自由裁量 权 , 而全面 的准人 后 国民待遇 除了对 国家经 济至为 重要 的行 政审 批基 本程序 为 : 然后 由商务部 门对投 资者 的特 定产 业或 幼稚 产业 予 以例 外保护 外全 面适 用法 律 和事 实上 的 国 环保 、城建 、国 土等相 关部 门的先期审 批 ; 民待遇 而 没有 地方 政府 措施 的例 外 。准入 前 国 民待遇 是在 全面 的准 签订 的 合 同 、章程 进 行审 批 ; 最 后 由工 商部 门颁 发外 商 投资 企业 营 人 后 国民待遇 的基 础上加 上准人 前 的国 民待 遇 , 亦分为有 限 的准人前 业执 照 。关于 投资 方 向 , 2 0 0 2 年2 月 国务 院公 布 《 知道 外商 投 资方 向 国 民待遇 和全 面 的准入 前 国 民待遇 。有 限 的准入 前 国民待 遇虽 然在 规定 和 2 0 0 7 年 发改 委和 商务部 共 同修 订的 外 商投 资产 业知 道 目 定程 度上将 国 民待遇扩 及到 准人后 和准入 前 阶段 , 但东 道 国仍 对于 录》列 明 了外伤投 向 的鼓励类 、限制 类与 禁止类行 业 , 没有列 明的都 自由化 的程度 和步 伐 以及 准入 的条件 保 留着 某种 程度 的控制权 , 适用 属于允 许类 。。 于希望 以渐进 方式对 外 资准入 实行 自由化 的国家 , 而全 面的准 入前 国 我 国在 外 资准 人 中 的审 批制 主 要 是基 于我 国经济 政 策 的考 虑 : 方面, 审查 可 以避免 外 资投 资过分 集 中于 少数 经济 部 门 , 造 成经 济 民待 遇 除了通 过 “ 负 面清 单” 方式 保护 某些 产业 及活 动外 在准 入 阶 结 构单一 , 经济 畸形 发展 等问题 ; 另一方 面 , 运用 审查 甄别 制度 , 防 止 段原则 上 给予 国民待遇 的承诺 扩及所 有外 国投资者 。 外 资膨胀 , 避 免重 复 引进 。 但 随着改 革开 放 的逐步 推进 、 中国加 入 ( 二 )“ 负面清单”管理措 施 “ 负面 清单 ” , 在 投 资协定 中又称 “ 不 符措 施 ” , 是 指凡 是针对 wT 0、 经济全 球化 的席 卷 , 中国在 外资 引入 方 面 自由化 的需 求也 日 外资 的与 国 民待 遇 、最 惠 国待 遇 不符的管 理措施 , 或业 绩要 求 、高 管 益强 烈 。 要 求等方 面 的管理 限制措 施 , 均 以清单 方式 列 明 , 是 在外 资市 场准人 负面清单 ”外资管理模 式分析 阶段 不 适用 国 民待遇 原则 的特 别管 理措 施 规定 的总 汇 。在 国际 贸易 三 上海 自贸 区 “ 上海 自贸区2 0 1 3 版负 面清单包 括 了国 民经济所有 l 8 个 经济 门类 , 和投 资协 定谈判 中 , 正 面清 单和 负面清单 两种模 式直接 关 系到市 场准 涉及8 9 个 大 类 、4 1 9 个 中类 和 1 0 6 9 个小类, 编制 特 别管 理措 施 共 1 9 0 入和 市 场开 放 的程度 。 国际投 资协 定 中外 资准入 的 “ 负 面清 单 ”实

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

名词释义所谓负面清单(Negative List),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

学术上的说法是,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限制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

与负面清单相对应的是,正面清单(Positive List),即列明了企业可以做什么领域的投资。

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利用正面清单来确定覆盖的领域,而负面清单则用来圈定在这些开放领域清单上,有关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问题的限制,这种做法也被目前不少国家采用,从而有效利用正面和负面清单的手段,在开放市场的同时,保护部分敏感产业。

内容简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等为依据,列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

负面清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2011年版)分类编制,包括18个行业门类。

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2个行业门类不适用负面清单。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除列明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禁止(限制)外商投资国家以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限制)的产业,禁止外商投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项目,禁止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

自贸试验区内的外资并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负面清单执行。

负面清单的行业选择与动态调整

负面清单的行业选择与动态调整

负面清单的行业选择与动态调整作者:崔凡邓兴华裴秋蕊来源:《开放导报》2015年第01期[摘要] 负面清单单内行业选择标准,是我国进一步开放自由贸易区的重要问题。

巴格瓦蒂的次优理论可以作为制订负面清单对单内行业进行特殊监管的理论基础。

当前应把由于市场不完全、信息不完整而存在着外部性扭曲、增长潜力扭曲的行业置入负面清单,进行特殊监管,审慎对等开放。

此外,还可以通过对单内行业的动态出单来增加行业活力,扩大开放水平。

[关键词] 次优理论负面清单入单依据动态出单[中图分类号] F7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15)01-0084-04[基金项目]自然科学基金课题“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机制与配套政策研究”(71341042);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A2012015);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基金项目。

[作者简介] 崔凡(1972 —),湖南益阳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邓兴华(1987 —),广西岑溪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裴秋蕊(1980 —),女,江苏徐州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跨国经营与对外直接投资。

一、关于负面清单行业选择问题行业选择问题是负面清单研究和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直接涉及我国外资政策的改革问题。

负面清单当前已经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得到了初步应用,并且经上海自贸区管委会制订增删已经出台了2013和2014两版负面清单。

但是还存在着负面清单入单依据相对薄弱,修订程序不够透明,缺乏相应的动态调整机制等问题。

在我国初步使用负面清单与不符措施在相关双边投资协定中保留相应行业的外资管理权限的过程中,需要结合我国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相关政策的透明度和修订的公开与科学性。

一方面应该努力争取做到入单有据,所有不符合负面清单外的管理的外资限制措施,都应该是国内法律和部门规章法规等已经明示区分限制的行业,所有清单内行业都应该能查到相应的入单依据。

中国(上海)自贸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4修订版)

中国(上海)自贸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4修订版)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告2014年第1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措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现予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

特此公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30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上海市人民政府说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措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等为依据,列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

负面清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2011年版)分类编制,包括18个行业门类。

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2个行业门类不适用负面清单。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管理原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备案管理。

对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国务院规定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审批管理。

除列明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禁止(限制)外商投资国家以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限制)的产业,禁止外商投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项目,禁止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

自贸试验区内的外资并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负面清单》的新发展及完善建议

《负面清单》的新发展及完善建议

《负面清单()》的新发展及完善建议自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公开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来,上海市积极推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陆续出台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地方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

一前两个版本负面清单的基本介绍自2013年8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以来,有关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经过适时调整,已经相继出台了三个版本。

前两个版本的负面清单分别是上海市政府于2013年10月1日、2014年6月30日颁布实施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

自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以来,上海自贸区取得的成效斐然。

上海自贸区两个版本负面清单的出台及实施,是上海自贸区最具有突破性的亮点,也是上海“先行先试”总结出的制度经验。

全国各地争相学习效仿,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应用于本地的外商投资准入实践。

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的成功经验得到国务院及各相关部门的肯定。

2015年3月13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此次修订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

二《负面清单(2015年)》的出台背景第三部版本的负面清单是国务院于2015年4月20日发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2015年)》)。

这部负面清单统一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贸区,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一)天津等三个新设自贸区相继成立2015年4月20日,国务院批准并印发了广东、天津、福建三个自贸区的总体方案,第二天,广东、天津、福建三地自贸区同步挂牌正式成立。

与此同时,国务院扩展了上海自贸区的地域范围,覆盖了陆家嘴金融片区、金桥开发区片区及张江高科技片区等新增区域。

浅析负面清单管理的内涵及现实意义

浅析负面清单管理的内涵及现实意义

浅析负面清单管理的内涵及现实意义作者:王晓龙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4年第03期【摘要】文章阐述了负面清单管理的基本内涵和主要特征,论述了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客观必然性及现实意义。

指出这是我国主动扩大对外开放的战略举措,是深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切实之举,是减少权力寻租和预防腐败的有效方式,是保障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关键环节,具有高度的可复制性和可推广性。

【关键词】负面清单;管理;政府与市场;现实意义“负面清单”虽然是一个外来词,但已在我国深深地扎下了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顶层设计”的形式明确提出要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后文简称“自贸区”)已开始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已成为我国深入推进经济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的一个方向。

因此,准确把握负面清单管理的内涵和特征,深刻领会我国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客观必然性及现实意义,对我们运用好负面清单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负面清单管理的基本内涵和主要特征1、负面清单管理的基本内涵目前,学术界多数是站在外资投资准入这个角度来理解负面清单管理的,认为负面清单管理是相对于正面清单管理而言的一种国际通行的外商投资管理办法,是一个国家禁止外资进入或限定外资比例的行业清单,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其主要内容是贸易投资的自由化、金融国际化和行政法制化。

我国的情况有所不同,国家既强调对外商投资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也希望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

因此界定,负面清单管理是一种国际上广泛采用的投资准入管理方式。

政府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企业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清单以外则充分开放,即“法无禁止即可为”,企业只要按照法定程序注册登记即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这准确的为负面清单管理定了性,明确负面清单管理是一种投资准入管理方式,不局限于外商投资。

同时明确界定了政府和市场主体的行为及原则,即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政府制定负面清单,清单以外则充分开放,企业只要按照法定程序注册登记即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我国实施负面清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我国实施负面清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我国实施负面清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一、负面清单的含义负面清单,又称不符措施,是指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缔约方在承担若干义务的同时,将与这些义务不相符的特定措施单独开列出来,从而可以继续维持这些不符的措施,或者以列表形式列出某些行业,保留其在将来采取不符措施的权利。

负面清单是开列一个被允许的不符措施或者被允许采取不符措施的行业的一个列表,实际上是原则的例外。

负面清单是国际上重要的投资准入制度,可以从三个方面阐释负面清单模式的内涵:其一,主体资格是否要经明确授权,即通过何种方式确定有关主体是否具有进入相关市场的资格,负面清单模式采取的是只要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没有明确的禁止或限制,主体就可以进入市场实施相关行为;其二,主体资格由谁授予,市场主体准入的资格以及进入市场后能从事何种行为,这些问题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授权主体,负面清单采取的是用法律规定;其三,市场准入制度的标准,各国在制定自己的市场准入规则时,会选择什么样的主体和行为可以被市场所接纳,什么样的主体和行为要被排除在市场之外。

负面清单为主体营造宽松的市场环境,授予投资主体更多的机会进入市场。

二、实施负面清单制度的难点(一)负面清单的质量问题负面清单的质量是其能否发挥实质性作用的关键,也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面临的首要问题。

总体来看,尽管负面清单的公布在外资管理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但投资壁垒仍然存在,新版负面清单仍然具有鲜明的过渡性质。

(二)隐性壁垒问题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要求打破对企业类型的限制,不论是中资公司还是外资公司都采用国民待遇公平对待。

然而在30多年的行政审批管理制度下,因企业的性质差异在财政税收、项目核准等方面的各类隐性壁垒短期内难以彻底消除,具有政府背景的企业往往有着独特的竞争优势。

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国有企业能否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竞争,是对负面清单的重大考验。

(三)投资准入的标准问题负面清单对外资准入领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缺乏对外来投资质量的界定。

“负面清单”的法治思维

“负面清单”的法治思维

“负面清单”的法治思维作者:暂无来源:《领导文萃》 2014年第9期叶竹盛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先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改革试验区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就已高调设立。

自贸区改革力度之大超过其他诸多改革试验区,其中一个新颖的举措便是为投资者罗列“负面清单”。

不在清单上的领域,除特殊情况外,不需政府批准只需备案就可以进行投资。

“负面清单”实际上就是一种法治思维。

将政府关进了鸟笼,却将广阔的天地留给市场主体。

清单虽然面向投资者,但实际上限定的是政府的权力,划定了政府可以进行审批和管理的领域,除此之外,都应该由市场主体自由发挥。

可以说,“负面清单”是法治的限权和赋权思维的具体表现。

它不仅适用于市场审批的领域,实际上在公民权利、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等诸多法治领域,都可以推广。

自贸区的另一创新举措也回应了另外一个长期被忽视的法治与改革关系的课题。

在改革开放之初,许多法律法规出于客观需要,在条件尚未成熟的时候就出台,冠以试行或暂行的名称,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全国人大授权给国务院制定的试行法规。

但是其中相当部分本应“暂行”的法规,却因为没有明确试行的期限,而长期生效,没有修改或者废止,留下了诸多不确定的制度模糊和权限不清的地带。

对于上海自贸区,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明确了调整期限是3年。

3年后根据实效,亦或修改法律,亦或修改自贸区的有关规定。

以法治凝聚改革的共识,这已是目前各方所能达成的最大共识。

改革的急迫性不仅出于面临问题的艰巨性,还意味着改革举措应该更快地落实为法治现实,以此展现改革的诚意和成效,避免潜在的危机。

然而,众多暂行规定的长期存在,折射出许多领域的改革处于有始无终的状态。

本着法治思维的改革应当减少止步于“试行”的待定状态,以明确、具体、可行的规则凝聚已经达成的共识,并在一个共识的基础上,迈向下一个共识。

分析了法治与改革的上述几个层次的关系之后,实际上还有一个关键的问题。

国际上一些研究法治建设的学者在考察了俄罗斯和南美等转型地区的经验后,得出结论,若正式的法治体制不能及时建立,市场和政治都可能被权力和利益主导的潜规则所把持,并形成难以突破的僵局,改革将无从突破。

中国_上海_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资准入_负面清单_模式法律分析

中国_上海_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资准入_负面清单_模式法律分析

2013年11月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 Nov.2013第20卷第6期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Focus Vol.20 No.6WTO与中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模式法律分析龚柏华(复旦大学,上海 200433)摘 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上海自贸区)探索建立“负面清单”外资管理模式是其亮点也是难点。

“负面清单”模式是国际贸易或投资协定中做出义务承诺的一种方式。

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模式是正在进行的中美双边投资协定“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谈判模式的先试先行。

本文将探讨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相关的法律问题,如“负面清单”是否包括了未来出现的产业,“负面清单”内容是否可增加及这样做可能的理由,对“负面清单”内容发生理解纠纷的解决机制等。

关键词:自由贸易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中图分类号:F7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84(2013)06-0023-1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的建设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重要举措。

探索建立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更是这次上海自贸区建设的亮点和难点。

“准入前国民待遇”是国内学者对p r e-e s t a b l i s h m e n t的意译。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文件根据外资国民待遇适用的不同阶段,将国民待遇分为“设立前”(p r e-e s t a b l i s h m e n t)国民待遇和“设立后”(p o s t-e s t a b l i s h m e n t)国民待遇。

①外资的进入阶段权利可分为“准入权”(r i g h t o f a d m i s s i o n)和“设立权”(r i g h t o f establishment)。

“准入权”是指外资进入东道国的权利;“设立权”是指外资在东道国设立商业存在的权利,如独资、合资或合作。

天津自贸区负面清单

天津自贸区负面清单

四、《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在自贸试验区内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并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指南,做好相关引导工作。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执行。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六、《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
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
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说 明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

负面清单列明了不符合国民待遇等原则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统称自贸试验区)。

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划分为15个门类、50个条目、122项特别管理措施。

其中特别管理措施包括具体行业措施和适用于所有行业的水平措施。

三、《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文化、金融审慎、政府采购、补贴、特殊手续和税收相关的特别管理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须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进行安全审查。

影视、金融信息。

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调查报告(最终) (2)

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调查报告(最终) (2)

国际市场营销题目:负面清单调研报告——以中国上海自贸区为例院系:经济学院专业:学号:姓名: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调查报告主要内容所谓负面清单(Negative List),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其中要列明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限制措施。

负面清单是国际上重要的投资准入制度,目前国际上有70多个国家采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在中国,目前上海自贸区出台的负面清单主要依据的是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其中包括190条限制外资投资领域的管理措施,涉及国民经济行业1069个小类,约占自贸区行业分类17.8%的比例。

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就农林牧渔业(A类)、采矿业(B类)、制造业(C类)、电力热力和供应业(D类)、建筑业(E类)、批发和零售业(F类)等16个行业提出具体要求,详见附录1。

在上海负面清单的规定中大致可以分为2大类,即限制性项目(包括合作、合资、中方控股)和禁止性项目。

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区分清楚这两种不同项目的范围和区别有助于其在中国更合理地进行项目投资。

本调查报告就上海负面清单的相关内容整理出以下几个相关的表格。

一·限制性项目与禁止性项目的各自归纳如下限制性项目归纳表(包括合作、合资、中方控股)表行业特别管理措施数量A 农、林、牧、渔业1.投资中药材种植、养殖须合资、合作2.限制投资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中方控股)3.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须合资、合作,投资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且中方投资比例应大于50%,其他农作物种子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美元4.限制投资珍贵树种原木加工(限于合资、合作)4B采矿业1.投资煤层气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须合资、合作2.投资石油、天然气开发须合资、合作3.投资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须合资、合作4.投资油页岩、油砂、重油、超重油等非常规石油资源开发须合资、合作5.投资页岩气、海底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天然气资源开发须合资、合作6.限制投资特殊和稀缺煤类开采(中方控股)7.限制投资硫铁矿开采、选矿,以及硼镁铁矿石开采8.限制投资硼镁石开采,锂矿开采、选矿,以及贵金属(金、银、铂族)开采9..限制投资重晶石开采(限于合资、合作)10.限制投资金刚石、高铝耐火粘土、硅灰石、石墨等重要非金属矿开采,磷矿开采、选矿,盐湖卤水资源的提炼,以12及天青石开采11.限制投资大洋锰结核、海砂的开采(中方控股)12.限制投资硼镁铁矿石加工C制造业1.限制投资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榈油等食用油脂加工(中方控股)2.限制投资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3.限制投资大米、面粉加工4.限制投资玉米深加工5.限制投资黄酒、名优白酒生产(中方控股)6.限制投资打叶复烤烟叶加工生产7.投资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加工须合资、合作8.投资主要利用境外木材资源的单条生产线年产3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木浆和单条生产线年产1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机械木浆以及同步建设的高档纸及纸板生产须合资、合作9.限制投资出版物印刷(中方控股),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10.投资只读类光盘复制须合资、合作,且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11.限制投资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炼油、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12.限制投资乙炔法聚氯乙烯以及规模以下乙烯和后加工产品、纯碱、烧碱、硫酸、硝酸、钾碱、无机盐的生产13.限制投资联苯胺、颜料、涂料生产14.限制投资丁二烯橡胶(高顺式丁二烯橡胶除外)、乳液聚合丁苯橡胶、热塑性丁苯橡胶生产15.限制投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麻黄素、3,4-亚基二氧苯基-2-丙酮、苯乙酸、1-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脑、异黄樟脑、醋酸酐)、氟化氢等低端氟氯烃或氟氯化合物生产、感光材料生产16.限制投资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中方控股)17.限制投资氯霉素、青霉素G、洁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盐酸四环素、土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安乃近、扑热息痛、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维生素E、多种维生素制剂和口服钙剂生产18.限制投资血液制品的生产、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品种生产19.限制投资常规切片纺的化纤抽丝生产、粘胶纤维生产20.限制投资电解铝、铜、铅、锌等有色金属冶炼21.限制投资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3922.限制投资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23.400吨及以上轮式、履带式起重机械制造须合资、合作24.限制投资400吨以下轮式、履带式起重机械制造(限于合资、合作)25.限制投资各类普通级(P0)轴承及零件(钢球、保持架)、毛坯制造26.投资深水(3000米以上)海洋工程装备的设计须合资、合作27.投资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制造须中方控股28.限制投资320马力及以下推土机、30吨级及以下液压挖掘机、6吨级及以下轮式装载机、220马力及以下平地机、压路机、叉车、135吨级及以下电力传动非公路自卸翻斗车、60吨级及以下液力机械传动非公路自卸翻斗车、沥青混凝土搅拌与摊铺设备和高空作业机械、园林机械和机具、商品混凝土机械(托泵、搅拌车、搅拌站、泵车)制造29.投资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制造须合资、合作.30.限制投资一般涤纶长丝、短纤维设备制造31.投资空中交通管制系统设备制造须合资、合作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中外合资生产企业的中方股份比例不得低于50%;股票上市的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股份公司对外出售法人股份时,中方法人之一必须相对控股且大于外资法人股之和;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2家以下(含2家)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2家的限制32.投资汽车电子装置制造与研发: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须合资,嵌入式电子集成系统须合资、合作33.投资新能源汽车能量型动力电池(能量密度曒110Wh/kg,循环寿命曒2000次)外资比例不超过50%34.投资轨道交通运输设备须合资、合作: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干线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设备的整车和关键零部件(牵引传动系统、控制系统、制动系统)的研发、设计与制造;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信息化建设中有关信息系统的设计与研发;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轨道交通运输通信信号系统的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噪声和振动控制技术与研发、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铁路运输安全监测设备制造35.投资豪华邮轮的设计,船舶低、中速柴油机及其零部件的设计,游艇的设计与制造须合资、合作36.投资船舶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的制造须中方控股37.投资船舶舱室机械的设计与制造须中方相对控股38.限制投资船舶(含分段)的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39.投资民用通用飞机设计、制造须合资、合作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投资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中方控股2.限制投资小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机组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2E建筑业1.投资支线铁路、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和站场设施的建设、经营须合资、合作2.投资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须中方控股3.投资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基础设施综合维修须中方控股4.投资城市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的建设、经营须中方控股4F 批发和零售业1.限制投资植物油、食糖、烟草的批发、配送2.限制投资粮食收购,限制投资粮食、棉花的批发、配送3.除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可以独资、合资、合作形式提供音像制品(含后电影产品)分销外,限制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者投资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限于合作)4.限制投资原油、化肥、农药、农膜、成品油(含保税油)的批发、配送5除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图书、报纸、期刊连锁经营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外,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者投资图书、报纸、期刊连锁经营,连锁门店超过30家的,不允许控股6.限制投资加油站(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设、经营7.限制投资加油站(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设、经营8.限制投资直销、邮购、网上销售8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限制投资铁路旅客运输公司(中方控股)2.限制投资公路旅客运输公司(限于合资),且外方投资比例不得超过49%,主要投资者中至少一方须是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3.限制投资水上运输公司(中方控股),投资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须中方控股4.限制投资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5.投资航空运输公司须中方控股,经营年限不超过30年, 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一家外商(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法定代表人须为中国籍公民6.投资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须合资、合作7.投资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为工业服务的通用航空企业须中方控股8..限制投资摄影、探矿、工业等通用航空公司(中方控股)9..通用航空企业经营年限不得超过30年,法定代表人须为中国籍公民10.除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外,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者投资航空运输辅助服务,须符合外方投资比例要求,经营年限不超过30年11.投资飞机维修(有承揽国际维修市场业务的义务)和航空油料项目限中方控股12.除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民航计算机订座系统限内地企业控股以外,禁止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者投资民航计算机订座系统13.投资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中方相对控股13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除应用商店以外,投资经营其他信息服务业务的外方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0%2.投资经营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的外方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0%3.除投资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方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5%以外,投资经营其他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的外方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0%3J金融业1.限制投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货币经纪公司2.限制投资保险公司(含集团公司,寿险公司外方投资比例不超过50%),保险中介机构(含保险经纪、代理、公估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3.限制投资证券公司(外方参股比例不超过49%,初设时业务范围限于股票(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与保荐、外资股的经纪、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持续经营2年以上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扩大业务范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方参股比例不超过49%);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仅限港、澳证券公司,参股比例不超过49%);期货公司(仅限港、澳服务提供者,参股比例不超过49%)4.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总资产不得低于500 万美元;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3年从业经验4K房地产业1.限制投资高档宾馆、高档写字楼、国际会展中心,以及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经营2.限制投资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2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一)1.外国投资者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投资企业,其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000 万美元,或者;2.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10个以上投资企业,其实缴注册资本超过30008万美元;(二)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三)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一)的规定2.限制投资法律咨询、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设立代表处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务3.投资会计师事务所须合伙4.限制投资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合作)5.除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外,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者只能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投资比例不超过70%,人才中介机构最低注册资本为12.5万美元,外方出资者应是从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6.投资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限合资(不得从事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7.投资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外方投资比例不得超过49%8.限制投资评级服务公司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限制投资测绘公司(中方控股)2.限制投资摄影服务(含空中摄影等特技摄影服务)(限于合资)2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投资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须中方控股1P教育1.投资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限合作2.投资非经营性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等教育机构,以及非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限合作,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2Q 卫生和社会工作1.投资医疗机构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经营期限不超过20年1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限制投资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2.限制投资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限于合作)3.投资文化艺术业须符合相关规定(R871文艺创作与表演、R872 艺术表演场馆、R873 图书馆等)3禁止性项目归纳表表行业特别管理措施数量A 农、林、牧、渔业1.禁止投资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优良基因),转基因生物研发和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2.禁止投资我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2B采矿业1.禁止投资钨、钼、锡、锑开采和稀土、放射性矿产开采、选矿2.禁止投资萤石开采2C制造业1.禁止投资我国传统工艺的绿茶及特种茶加工(名茶、黑茶等)2.禁止投资象牙雕刻,虎骨加工,脱胎漆器、珐琅制品、宣纸、墨锭生产3.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4.禁止投资武器弹药制造5.禁止投资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和《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6.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灸、煅等炮制技术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7.禁止投资开口式(即酸雾直接外排式)铅酸电池、含汞扣式氧化银电池、含汞扣式碱性锌锰电池、糊式锌锰电池、镉镍电池制造7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无E建筑业无0F 批发和零售业1.禁止投资盐的文物商店和禁止投资文物拍卖1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禁止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和投资邮政公司2.禁止投资空中交通管制公司2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禁止投资新闻网站、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3.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事和参与网络游戏运营服务3.禁止投资经营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3J金融业无0 K房地产业 1.禁止投资别墅的建设、经营 1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禁止投资社会调查1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技术开发和应用2.禁止投资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2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禁止投资自然保护区和国际重要湿地的建设、经营2.禁止投资国家保护的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2P教育1.禁止投资义务教育,以及军事、警察、政治、宗教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禁止投资经营性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等教育机构1Q 卫生和社会工作无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禁止投资新闻机构2.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3.禁止投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4.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5.禁止投资高尔夫球场的建设、经营5二·2014年负面清单中限制性项目和禁止性项目在各行业的数量对比,如下:表行业限制性项目数量禁止性项目数量合计政策数量排序A 农、林、牧、渔业 4 2 6 (7)B采矿业12 2 14 (3)C制造业39 7 46 (1)D 电力、热力、2 0 2 (15)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E建筑业 4 0 4 (9)F 批发和零售业8 1 9 (4)G 交通运输、13 2 15 (2)仓储和邮政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3 3 6 (7)信息技术服务业J金融业 4 0 4 (9)K房地产业 2 1 3 (12)L 租赁和商务服务8 1 9 (4)业M 科学研究和技术2 2 4 (9)服务业N 水利、环境和公共1 2 3 (12)设施管理业P教育 2 1 3 (12)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 0 1 (16)R 文化、体育和娱乐3 5 8 (6)业合计108 31 139附2013年对比表:2013年负面清单中限制性项目和禁止性项目在各行业的数量对比,如下:表④行业限制性项目数量禁止性项目数量合计政策数量排序A 农、林、牧、渔业 5 2 7 (7)B采矿业14 2 16 (3)C制造业55 7 62 (1)D 电力、热力、4 15 (10)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E建筑业 4 0 4 (12)F 批发和零售业11 3 14 (4)G 交通运输、19 2 21 (2)仓储和邮政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3 3 6 (9)信息技术服务业J金融业 5 0 5 (10)K房地产业 2 1 3 (12)L 租赁和商务服务12 1 13 (5)业M 科学研究和技术8 4 12 (6)服务业N 水利、环境和公共1 2 3 (14)设施管理业P教育 2 1 3 (14)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 0 1 (16)R 文化、体育和娱乐3 4 7 (7)业合计150 33 183结论部分由上面所归纳的3个表格可以的出一些较为基本的情况:①在上海自贸区公布的负面清单中,限制性项目的数量是禁止性项目数量的将近4倍。

有关“负面清单”的法学综述

有关“负面清单”的法学综述

有关“负面清单”的法学综述作者:张岩申俊龙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7期摘要本文梳理学者们对负面清单有关法学方面的论述,归纳分类,比较分析,得出自己的认识:主要从三方面加以完善:负面清单相较于正面清单更优越的根本原因;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的关系;负面清单的模式需加大和具体行业的结合。

关键词负面清单外商投资行业清单作者简介:张岩、申俊龙,南京中医药大学。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092-02“负面清单(Negative listing)”是一种国际通行的外商投资管理办法,是一个国家禁止外资进入或限定外资比例的行业清单。

于投资领域而言,相当于其“黑名单”,需明确列明禁止或限制投资的领域及行业。

2013年,上海自贸区的设立让“负面清单”这个词跃入公众视野,火遍政治、经济、文化、生态诸领域。

对负面清单的法学角度的研究在国内目前是非常有限的,比较有代表性的是龚柏华、王利明、张淑芳、梁立俊、仁进。

一、有关“负面清单”在学界看来,“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具有较为悠久的历史。

1834年,德意志关税同盟(Zollverein)——史上第一个超国家性质的关税同盟由普鲁士领导并建立。

其成员在相互订立的双边和多边的贸易条约中采用“除非列明不开放和不取消的”——即负面清单模式。

而现今公众广泛认可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典型代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是1994年达成的。

接着1994年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和1995年的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则在负面清单方式上取得了进步和突破。

其中1994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则完全使用负面清单方式,而《服务贸易总协定》则是将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混合使用。

正面清单负责列出开放的领域,负面清单则标出各领域的市场准入限制和国民待遇承诺。

21世纪初,发达国家依次对外商投资领域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2004年美国和新加坡达成自由贸易协定之后,亚洲多个国家也开始采用此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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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51
44
限制投资320马力及以下推土机,15吨级及以上30吨级及以下液压挖掘机、3吨级及以上6吨级及以下轮式装载机、220马力及以下平地机、压路机、叉车、135吨级及以下电力传动非公路自卸翻斗车、60吨级及以下液力机械传动非公路自卸翻斗车、沥青混凝土搅拌与摊铺设备和市容作业机械、园林机械和机具、商品混凝土机械(托泵、搅拌车、搅拌站、泵车)制造
B07
M747
12
投资页岩气、海底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须合资、合作
B07
M747
B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13
限制投资硫铁矿开采、选矿,以及硼镁铁矿石开采
B08
B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4
限制投资硼镁石开采、锂矿开采、选矿,以及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
B09
M747
15
禁止投资钨、钼、锡、锑的勘查、开采和稀土、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C36
48
投资汽车嵌入式电子集成系统的制造与研发须合资、合作
C366
4000次)外资比例不超过50%
C366
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50
投资轨道交通运输合资、合作;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干线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设备的整车和着急零部件(牵引传动系统、控制系统、制动系统)的研发、设计与制造;城市黑道交通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信息化建设中有关信息系统的设计与研发;轨道交通运输通信信号系统的研发、设计与制造,铁路噪声和振动控制技术与研发、铁路运输安全监测设备制造
C169
C23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29
限制投资出版物印刷(中方控股),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C231
30
投资只读类光盘复制须合资、合作,且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C233
C24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31
禁止投资象牙雕刻,虎骨加工,脱胎漆器,珐琅制品、宣纸、墨锭生产
C243
C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B09
M747
B10非金属矿采选业
16
限制投资重晶石勘查、开采(限于合资、合作)
B10
M747
17
限制投资金刚石、高铝耐火粘土、硅灰石、石墨等重要非金属矿勘查、开采,磷矿开采、选矿,盐湖卤水资源的提炼,以及天青石开采
B10
M747
18
限制投资大洋锰结核、海砂的开采(中方控股)
B10
19
禁止投资萤石勘查、开采
C351
45
投资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制造须合资、合作
C352
46
投资空中交通管制系统设备制造须合资、合作
C359
C36汽车制造业
47
投资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生产须合资,中方股份比例不得低于50%;股票上市的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股份公司对外出售法人股时,中方法人之一必须相对控股且大于外资法人股份之和;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2家以下(含2家)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2家的限制
A01
4
限制投资珍贵树种原木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A02
5
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优良基因),转基因生物研发和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
A
6
禁止投资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A04
B采矿业
B0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限制投资玉米深加工
C139
C15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25
限制投资黄酒、名优白酒生产(中方控股)
C151
26
投资中国传统工艺的绿茶生产加工须中方控股,禁止投资中国传统工艺的特种茶(白茶、黄茶、乌龙茶、黑茶、紧压茶等)生产加工
C153
C16烟草制品业
27
限制投资打叶复烤烟叶加工生产
C161
28
投资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加工须合资、合作
部门
领域
序号
特别管理措施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A农、林、牧、渔业
A01农业、A02林业、A03畜牧业、A04渔业、A05农、林、牧、渔服务业
1
投资中药材种植、养殖须合资、合作
A01
2
限制投资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中方控股)
A01
3
投资农作物种子须合资、合作,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美元,其中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中方投资比例应大于50%,且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C274
40
限制投资血液制品的生产、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品种生产
C276
C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41
限制投资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
C323
C34通用设备制造业
42
限制投资400吨以下轮式、履带式起重机械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C343
C35专用设备制造业
43
投资深水(3000米以上)海洋工程装备的设计须合资、合作
32
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
C253
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33
限制投资乙炔法聚氯乙烯以及规模以下乙燃和后加工产品、纯碱、烧碱、硫酸、硝酸、钾碱、无机盐的生产
C261
34
限制投资西二烯橡胶(高顺式丁二烯橡胶除外),乳液聚合丁苯橡胶、热塑性西苯橡胶生产
C265
35
限制投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麻黄素、3.4—亚基二氧苯基—2—丙酮、苯乙酸,1—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脑、异黄樟脑、醋酸酐)、氟化氢等低端氟氯烃或氟氢化合物生产,感光材料生产
B10
M747
B11开采辅助活动
20
限制投资硼镁铁矿石加工
B11
C制造业
C13农副食品加工业
21
限制投资大米、面粉加工
C131
22
限制投资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榈油等食用油脂加工(中方控股)
C133
23
限制投资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
C136
24
C266
36
禁止投资武器弹药制造
C267
C27医药制造业
37
限制投资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中方控股)
C271
38
禁止投资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和《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
C273
C274
39
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灸、煅等炮制技术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C273
7
限制投资特殊和稀缺煤类勘查、开采(中方控股)
B06
M747
B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8
投资煤层气勘探、甘特图矿井瓦斯利用须合资、合作
B07
M747
9
投资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须合资、合作
B07
M747
10
投资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须合资、合作
B07
11
投资油页岸、油砂、重油、超重油等非常规石油资源勘探、开发须合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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