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与GHZB1-1999相比,本标准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了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及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铅、粪大肠菌群7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
本标准删除了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本标准对地表水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
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据水环境功能按本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区水域根据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质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
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3)为首次发布,1988年为第一次修订,1999年为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1. 背景介绍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用于衡量地表水水质状况的重要依据。
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是对地表水质量进行评估的重要指标,也是监测和保护地表水资源的基础。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这24项项目进行深入探讨,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些项目。
2. 项目列表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基本项目24项包括pH值、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总磷、铜、锌、镉、汞、六价铬、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类对苯二甲酸酯、聚氯联苯、六六六、滴滴涕、滴滴涕和内分泌干扰物。
3. 项目意义和作用这24项基本项目涵盖了地表水中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指标,能够全面反映水环境的质量状况。
其中,pH值反映了水体的酸碱性,溶解氧则是评价水体中溶解氧气的含量。
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总氮、总磷等项目则是反映了水体中的污染物负荷情况,其中包括有机污染物和营养物质。
而对重金属、有机物和其他化学物质的监测,则有助于评估水体对生物和人类的潜在危害。
4. 项目探讨在这24项项目中,可以分为污染物负荷、重金属、有机物和其他项目四个大类。
针对不同类别的项目,我们可以从其来源、影响因素、监测方法、标准限值等方面展开讨论。
通过深入了解每一项项目的特点和作用,可以更好地应用这些指标进行地表水质量的监测和评估。
5. 个人观点和总结从事环境保护工作多年,我深知地表水环境质量的重要性。
通过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的深入研究和理解,我们能够更好地保护和治理地表水资源,从而保障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未来能有更多的人关注地表水环境质量,并共同努力保护我们共同的水资源。
在本文中,我们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进行了全面评估,并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深入探讨。
通过全面了解这些项目的意义和作用,相信您对地表水质量的监测和评估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也能更好地应用这些指标进行环境保护工作。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38-2002代替GB3838-88,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002-04-28发布2002-06-01实施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与GHZBl—1999相比,本标准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了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及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铝、粪大肠菌群7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
本标准删除了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本标准对地表水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
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据水环境功能按本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区水域根据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质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
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是国家对地表水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的依据,以确保水体的环境安全和生态健康。
24项基本项目通常指的是监测和评估地表水质量时所关注的24个基本参数,这些参数涉及水体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方面。
以下是一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基本项目,实际的标准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1.温度:反映水体的热平衡状况。
2.pH值:衡量水体的酸碱性。
3.溶解氧:表征水体中的氧气溶解情况,对水体中生物的生存至关重要。
4.高锰酸盐指数(CODMn):反映水体中的有机物污染情况。
5.氨氮:反映水体中氮的含量,是水体中有机和无机氮的总和。
6.总磷:表示水体中的磷污染程度。
7.总氮:表示水体中的氮污染程度。
8.总悬浮物:反映水体中的固体悬浮物含量。
9.生化需氧量(BOD5):反映水体中有机污染的程度。
10.化学需氧量(COD):用于评估水体中的有机和无机化合物的氧化性。
11.电导率:衡量水体中电解质含量。
12.浊度:表征水体中的悬浮物和杂质的程度。
13.溶解性无机氮:包括亚硝态氮、硝态氮等。
14.氟化物:表征水体中氟的含量。
15.氯化物:表征水体中氯离子的含量。
16.硫化物:表征水体中硫的含量。
17.铜:表征水体中铜的含量。
18.锌:表征水体中锌的含量。
19.铅:表征水体中铅的含量。
20.镉:表征水体中镉的含量。
21.铬(六价):表征水体中六价铬的含量。
22.氰化物:表征水体中氰化物的含量。
23.挥发性酚:反映水体中挥发性酚类物质的含量。
24.多环芳烃:表征水体中多环芳烃类物质的含量。
这些参数的监测和评估有助于判断地表水的环境质量,以及对水体的保护、治理和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
具体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可能会因国家、地区和水体类型而有所不同。
要获取最准确的信息,请参考您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的环保法规和地表水质量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螯合萃取法)
0.01
GB7475-87
19
氰化物
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0.004
GB7487-87
吡啶-巴比妥酸比色法
0.002
20
挥发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0.002
GB7490-87
21
石油类
红外分光光度法
0.01
GB/T16488-1996
2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0.05
GB7494-87
23
硫化物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0.005
GB/T16489-1996
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
0.004
GB/T17133-1997
24
粪大肠菌群
多管发酵法、滤膜法
1)
注:暂采用下列分析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1)《水和废水监涮分析方法(第三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9年。
0.5
1.0
2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2
0.2
0.2
0.3
0.3
23
硫化物 ≤
0.05
0.1
0.2
0.5
1.0
24
粪大肠菌群(个/L)≤
200
2000
10000
20000
40000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分析方法
序号
项目
分析方法
最低检出限(mg/L)
方法来源
1
水温
温度计法
GB13195-91
2
PH值
14
砷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
单位:mg/L
序号
标准值分类项目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1 水温(℃)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 周平均最大温升≤1,周平均最大温降≤2
2 pH值(无量纲) 3 溶解氧≥ 4 高锰酸盐指数≤
饱和率90%(或
6
7.5)
2
4
5 化学需氧量(COD)≤
15
15
6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0.00005
0.00005
16 镉≤
0.001
0.005
17 铬(六价)≤
0.01
0.05
18 铅≤
0.01
0.01
19 氰化物≤
0.005
0.05
20 挥发酚≤
0.002
0.002
21 石油类≤
0.05
0.05
2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2
0.2
23 硫化物≤
0.05
0.1
24 粪大肠菌群(个/L)≤
硝酸盐(以N计) 铁 锰
标准值 250 250 10 0.3 0.1
单位:mg/L
2 15 40 10 2.0 0.4(湖、库 0.2) 2.0 1.0 2.0 1.5 0.02 0.1 0.001 0.01 0.1 0.1 0.2 0.1 1 0.3 1.0 40000
序号 1 2 3 4 5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
项目 硫酸盐(以SO42-计) 氯化物(以Cl-计)
200
2000
6----9 5 6 20 4
1.0 0.2(湖、库
0.05) 1.0 1.0 1.0 1.0 0.01 0.05 0.0001 0.005 0.05 0.05 0.2 0.005 0.05 0.2 0.2 10000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_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38-2002代替GB3838-88,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002-04-28发布2002-06-01实施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与GHZBl—1999相比,本标准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了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及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铝、粪大肠菌群7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
本标准删除了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本标准对地表水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
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据水环境功能按本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区水域根据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质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
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CB3838-200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目次前言1范围2引用标准3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4标准值5水质评价6水质监测7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表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制表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制表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制表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分析方法表5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分析方法表6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分析方法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引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引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引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与GHZB 1—1999相比,本标准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了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及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引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铅、粪大肠菌群等七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
本标准删除了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本标准对地表水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地表三类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与GHZB1-1999相比,本标准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了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及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铅、粪大肠菌群7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
本标准删除了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本标准对地表水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
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据水环境功能按本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区水域根据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质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
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3)为首次发布,1988年为第一次修订,1999年为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级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999相比,本标准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了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及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铅、粪大肠菌群7个项目的标准值,增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
本标准删除了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本标准对地表水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
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据水环境功能按本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区水域根据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质标准》相应类别标一渔业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3)为首次发布,1988年为第一次修订,1999年为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准》(GB3838-8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ZB1-1999)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999相比,本标准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了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及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调整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铅、粪大肠菌群7个项目的标准值,增源地特定项目40项。
本标准删除了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本标准对地表水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
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据水环境功能按本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区水域根据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质标准》相应类别标渔业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境质量标准》(GB3838-83)为首次发布,1988年为第一次修订,1999年为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自2002年6月1日》(GB3838-8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ZB1-1999)同时废止。
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修订。
(整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999相比,本标准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了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及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调整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铅、粪大肠菌群7个项目的标准值,增源地特定项目40项。
本标准删除了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本标准对地表水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
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据水环境功能按本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区水域根据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质标准》相应类别标渔业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境质量标准》(GB3838-83)为首次发布,1988年为第一次修订,1999年为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自2002年6月1日》(GB3838-8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ZB1-1999)同时废止。
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修订。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区和二级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GHZB1-1999相比,本标准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了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及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铅、粪大肠菌群7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
本标准删除了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
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本标准对地表水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
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据水环境功能按本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区水域根据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质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定的单一渔业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3)为首次发布,1988年为第一次修订,1999年为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质量标准》(GB3838-8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ZB1-1999)同时废止。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氨氮(NH3-N)≤
0.15
0.5
1.0
1.5
2.0
8
总磷(以P计)≤
0.02(湖、库0.01)
0.1(湖、库0.025)
0.2(湖、库0.05)
0.3(湖、库0.1)
0.4(湖、库0.2)
9
总氮(湖、库,以N计)≤
0.2
0.5
1.0
1.5
2.0
10
铜≤
0.01
1.0
1.0
1.0
1.0
11
锌≤
0.05
序号
分类
标准值
项目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1
水温(℃)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
周平均最大温升≤1
周平均最大温降≤2
2
pH值(无量纲)
6~9
3
溶解氧≥
饱和率90%(或7.5)
6
5
3
2
4
高锰酸盐指数≤
2
4
6
10
15
5
化学需氧量(COD)≤
15
15
20
30
40
6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3
3
4
6
10
0.05
0.1
0.2
0.5
1.0
24
粪大肠菌群(个/L)≤
200
2000
10000
20000
40000
表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
0.01
0.05
0.05
0.05
0.1
1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77135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1999相比,本标准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了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及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铅、粪大肠菌群7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本标准对地表水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
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据水环境功能按本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区水域根据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质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
批准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标准》(GB3838-83)为首次发布,1988年为第一次修订,1999年为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自2002年3838-8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ZB1-1999)同时废止。
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4月26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_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公告为贯彻《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地表水环境管理,防治水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2年6月1日开始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目次前言1 范围2 引用标准3 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4 标准值5 水质评价6 水质监测7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表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表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表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表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分析方法表5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分析方法表6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分析方法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 0项。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GB3838-2002)单位:mg/L
水质评价标准说明: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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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
单位:mg/L
序
标准值 分类 项目
号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
周平均最大温升≤1
1
水温(℃)
周平均最大温降≤2
2
PH 值(无量纲)
6-9
饱和率
3
溶解氧≥
90%(或 6
5 32
7.5)
4
高锰酸盐指数≤
2
4
6 10 15
5
化学需氧量(COD)≤
103
104
104
-
注:①下列情况下按去除率指标执行:当进水 COD 大于 350mg/L 时,去除率应大于 60%; BOD 大于 160mg/L 时,去除率应大于 50%。
②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0℃ 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0℃时的控制指 标。
部分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 mg/L 表 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 mg/L 表 1
序号
基本控制项目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A 标准
B 标准
1
化学需氧量(COD)
50
60
100
120①
2
生化需氧量(BOD5)
10
20
30
60①
3
悬浮物(SS)
10
20
30
50
4
动植物油
1
3
5
20
5
石油类
1
3
20
挥发酚≤
0.002 0.002 0.005 0.01 0.1
21
石油类≤
0.05 0.05 0.05 0.5 1.0
2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2 0.2 0.2 0.3 0.3
23
硫化物≤
0.05 0.1 0.2 0.5 1.0
24
粪大肠菌群(个/L)≤
200 2000 10000 20000 40000
15
汞≤
0.00005 0.00005 0.0001 0.001 0.001
16
镉≤
0.001 0.005 0.005 0.005 0.01
17
铬(六价)≤
0.01 0.05 0.05 0.05 0.1
18
铅≤
19
氰化物≤
0.01 0.01 0.05 0.05 0.1 0.005 0.05 0.2 0.2 0.2
0.2 0.5 1.0 1.5 2.0
10
铜≤
0.01 1.0 1.0 1.0 1.0
11
锌≤
0.05 1.0 1.0 2.0 2.0
12
氟化物(以 F-计)≤
1.0 1.0 1.0 1.5 1.5
13
硒≤
0.01 0.01 0.01 0.02 0.02
14
砷≤
0.05 0.05 0.05 0.1 0.1
15
15 20 30 40
6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3
3
4 6 10
7
氨氮(NH3-N)≤
0.15 0.5 1.0 1.5 2.0
0.02(湖 0.1(湖、0.2(湖 0.3( 0.4(
8
总磷(以 P 计)≤
、库 库
、库 湖、库 湖、库
0.01) 0.025) 0.05) 0.1) 0.2)
9
总氮(湖、库,以 N 计)≤
0.6
0.5
39
2,4,6 –三氯酚
0.6
0.05
40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0.1
0.2
41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0.1
0.5
42
丙烯腈
2.0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0.3
43
1.0
(AOX 以 CL 计)
0.03
序号
项目
标准值
1
总汞
0.001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3
总镉
0.01
4
总铬
0.1
5
六价铬
0.05
6
总砷
0.1
7
总铅
0.1
4.1.3.2 选择控制项目按表 3 的规定执行。
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 mg/L 表 3
序 选择控制项目
号
序 标准值
号
选择控制项目
标准值
1
总镍
0.05
23
三氯乙烯
0.3
22
四氯化碳
2.0
28
对—二甲苯
0.4
0.1
29
间—二甲苯
0.4
0.00003
30
乙苯
0.4
0.5
31
氯苯
0.3
0.5
32
1,4-二氯苯
0.4
1.0
33
1,2-二氯苯
1.0
1.0
34对硝基氯苯0Fra bibliotek50.5
35
2,4-二硝基氯苯
0.5
2.0
36
苯酚
0.3
0.5
37
间-甲酚
0.1
1.0
38
2,4-二氯酚
5
15
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5
1
2
5
7
总氮(以 N 计)
15
20
-
-
8
氨氮(以 N 计)②
5(8)
8(15) 25(30)
-
总磷
2005 年 12 月 31 日前建设
1
1.5
3
5
9
(以 P
的
计)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建设的
0.5
1
3
5
10
色度(稀释倍数)
30
30
40
50
11
pH
6-9
12
粪大肠菌群数(个/L)
2
总铍
0.002
24
四氯乙稀
0.1
3
总银
0.1
25
苯
0.1
4
总铜
0.5
26
甲苯
0.1
5
总锌
1.0
27
邻—二甲苯
0.4
6
总锰
7
总硒
8
苯并(a)芘
9
挥发酚
10
总氰化物
11
硫化物
12
甲醛
13
苯胺类
14
总硝基化合物
15 有机磷农药(以 P 计)
16
马拉硫磷
17
乐果
18
对硫磷
19
甲基对硫磷
20
五氯酚
21
三氯甲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