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可否税前扣除
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标准

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医疗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更好地满足人们的医疗保险需求,我国不断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其中包括不断调整医疗保险税前扣除标准。
医疗保险税前扣除标准的调整对于广大纳税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标准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收入额中扣除的医疗保险费用的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纳税人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基础上,还可以在纳税前扣除一定数额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这就意味着,纳税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从收入中扣除,减少纳税额,从而减轻个人税收负担。
其次,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标准的调整对于纳税人来说具有积极的意义。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医疗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医疗费用也在不断增加。
因此,适当提高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标准,可以更好地满足人们的医疗保险需求,减轻个人医疗费用的负担,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再次,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标准的调整也有利于促进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适当提高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标准,可以鼓励更多的人参与补充医疗保险,增加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规模,保障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可以促进医疗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医疗保险产品的创新和完善,提高医疗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最后,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标准的调整需要充分考虑个人和家庭的实际情况。
在确定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标准时,需要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收入水平和不同家庭状况的差异,合理设置不同的扣除标准,更好地满足不同群体的医疗保险需求,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和普惠性。
总之,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标准的调整对于个人纳税人、医疗保险制度和社会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在调整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标准时,能够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科学合理地制定政策,更好地促进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险保障。
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

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补充医疗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选择参保的。
是根据需求和可能原则,适当增加医疗保险的项目,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能否税前扣除根据出台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需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为在该企业工作或者受雇的所有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该保险费用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准予扣除;超过5%的部分,是不予税前扣除的。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介绍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列支出补充医疗保险的经费,在当年的实发工资总额不超过5%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经费,是不能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也不能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的其他方面的开支。
国家税务总局还对相关的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进行了规定:1、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2、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这里强调了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补充医疗保险基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封顶”,很多省份也有这一说的,但是公司所在地执行什么样的标准,还需要咨询当地相关政府部门,以获取税前扣除的合法性支持。
补充医疗保险的作用补充和基本的医疗保险成为人们的医疗保障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在人们医疗水平的提高上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医疗保险体系的完善能够使劳动者在劳动的过程中有了身体上的保证,患病之后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而不必用为费用的筹集问题延误病情。
员工能够尽快的从疾病中恢复对于单位工作的顺利进行也是有好处的。
补充医疗保险体系的完善有利于国家社会公平的实现。
员工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判断条件(地区口径)-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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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支出问题
各地税务机关
地区口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一、关于试点地区问题
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试点地区为:
(一)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二)河北省石家庄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郑州市(含巩义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曲靖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陕西省宝鸡市、甘肃省兰州市、青海省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不含所辖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征管问题
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具体规定如下:
(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
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补充保险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补充保险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保险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指在计算保险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在企业所得总额中予以扣除的各项费用和支出的限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保险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具体内容,这些扣除项目包括一般性的费用扣除、生产性的费用扣除以及特殊的费用扣除。
下面将对这些内容逐一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一般性的费用扣除1.销售费用扣除:包括广告费、宣传费、市场推广费用等与销售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
这些费用必须与企业的销售行为相关,并且是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且有明确的发生凭证和记录。
2.管理费用扣除:包括行政人员工资、办公费用、差旅费用等与企业正常管理活动有关的费用。
这些费用必须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相关,并且是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且有明确的发生凭证和记录。
3.财务费用扣除: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失、手续费用等与企业融资和资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这些费用必须与企业的融资和资金运作行为相关,并且是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且有明确的发生凭证和记录。
二、生产性的费用扣除1.研究开发费用扣除:指企业为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这些支出必须是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并且是按照规定进行的,且有明确的发生凭证和记录。
2.设备购置费用扣除:指企业为购买和更新生产设备所发生的支出。
这些支出必须是用于购买和更新生产设备,并且是按照规定进行的,且有明确的发生凭证和记录。
3.新技术装备升级改造费用扣除:指企业为升级改造现有技术装备所发生的支出。
这些支出必须是用于升级改造现有技术装备,并且是按照规定进行的,且有明确的发生凭证和记录。
三、特殊的费用扣除1.坏账损失扣除:指由于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而导致企业发生的损失。
这些损失必须是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并且是经过合理的核实和确认的,且有明确的发生凭证和记录。
2.长期资产折旧扣除:指企业购置和使用长期资产所发生的折旧费用。
这些费用必须是按照规定进行计算和确认的,并且有明确的发生凭证和记录。
会计实务: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问:老师,您好!单位按国家规定比例为员工支付(上缴)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能否税前扣除?是否并入员工的工资总额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谢谢答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比例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企业为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应按下列规定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一条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后勤保障,国家要求劳动者个人在缴纳一定基本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企业也应相应地为其员工缴纳基本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的这部分费用支出的对象是本企业的员工,目的是保证员工更好地为企业服务,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利润,是企业取得收入的正常与必要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该予以扣除,以鼓励企业更好地完成所承担的社会义务。
原内资税法就规定,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
目前,国家关于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征缴都有相应的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每月为职工缴存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后的数额的住房公积金。
未实际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不能税前扣除

未实际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不能税前扣除补充医疗保险是许多人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健康而购买的一种保险形式。
然而,近年来出现了一种情况,即未实际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不能税前扣除。
这对于购买者来说无疑是一种不利的改变,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讨论,并探讨可能的解决方案。
补充医疗保险的存在本意是为了给予人们在面对大额医疗费用时更好的经济支持,同时减轻个人和家庭的负担。
以前,购买者可以将未实际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税前扣除,这为购买者带来了一定的经济优势。
然而,最近政府对于补充医疗保险的税前扣除政策做出了调整。
根据新政策的规定,只有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才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权益。
这就意味着购买者将无法享受到未实际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税前扣除。
这一政策的调整引起了人们的担忧和不满。
一方面,许多购买者认为,未实际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同样是他们为了健康保险而支付的费用,只是由于保险公司的优惠政策或其他原因,他们实际支付的费用较少。
因此,他们认为这种费用也应该可以享受到税前扣除的权益。
另一方面,这种政策调整给购买者带来了实际经济上的压力。
购买补充医疗保险的目的本就是为了减轻个人和家庭的负担,而现在这一政策调整却增加了购买者的经济负担。
对于一些本就经济困难的人来说,这无疑是雪上加霜。
那么,面对这种情况,我们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首先,政府可以重新考虑其政策,重新恢复未实际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税前扣除权益。
购买者为了健康而支付的费用无论多少,都应该得到一定的扣除优惠,以保障其权益和利益。
这样的调整不仅符合公平原则,也能为购买者提供更好的经济支持。
其次,保险公司可以考虑对未实际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进行调整,使得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费用更加符合标准和实际情况。
这可以通过调整保险料率或提供更多的优惠政策来实现。
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费用越多,他们享受税前扣除权益的空间也就越大。
此外,政府和保险公司可以加强对补充医疗保险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可否税前扣除.(DOC)

内 容:
企业已为职工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第四条第(四)项以及《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第三第规定,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并相应制订了《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了补充医疗保险的筹集、提取、补助范围、账户管理、支付审批等手续,由企业自行管理,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企业按当年度工资总额的5%计提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使用,但未全部使用完毕。请问企业自行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地政府部门未要求交到医保部门)?如何才算自行建立?如果能扣除,应该按计提数扣除还是按实际使用数扣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按不超过规定标准5%计提并按规定管理使用的,允许税前扣除。
(注: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附 件:
处理情况
处理过程:
批示意见: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标准

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标准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医疗保险税前扣除标准也备受关注。
作为广大职工的福利政策之一,医疗保险税前扣除标准的调整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实际利益。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适应最新的政策,本文将对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标准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由个人或者单位额外购买的医疗保险。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这意味着,购买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将购买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在税前扣除,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其次,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标准的调整是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需要而进行的。
近年来,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不断完善,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国家逐步提高了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标准。
这一举措旨在鼓励更多的人购买补充医疗保险,提高全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医疗费用的负担。
再次,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标准的调整对于个人和家庭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标准的提高意味着个人购买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可以更多地在税前扣除,减少个人所得税的支出。
另一方面,补充医疗保险的税前扣除也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了更多的医疗保障,能够更好地面对意外医疗支出和大病治疗的费用压力。
最后,作为职工和纳税人,我们应当充分了解和利用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政策,合理规划个人财务和医疗保障。
在购买补充医疗保险时,应当选择正规、合法的保险机构,了解并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合理合法地享受税前扣除的政策待遇。
同时,也要注意个人和家庭的实际医疗需求,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确保在享受税前扣除政策的同时,获得更好的医疗保障和服务。
综上所述,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标准的调整对于个人和家庭来说具有重要意义,是国家医疗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和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提高的重要举措。
我们应当充分了解政策,合理规划个人财务,选择适合的医疗保险产品,更好地享受税前扣除的政策待遇,提高个人和家庭的医疗保障水平。
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的规定

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的规定为了更好地保障职⼯的医疗需求,很多企业不仅会为职⼯购买社会医疗保险,还会为职⼯购买补充医疗保险。
那么,补充医疗保险能否税前扣除呢?我国对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的规定是怎样的呢?详情请见下⽂。
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的规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规定:“第三⼗五条……。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付的补充养⽼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根据《关于补充养⽼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2008年1⽉1⽇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付的补充养⽼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规定:“⼀、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主决定是否建⽴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可在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补充医疗保险,⽤于对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付以外由职⼯个⼈负担的医药费⽤进⾏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的医药费负担。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由企业或⾏业集中使⽤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于本企业个⼈负担较重职⼯和退休⼈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基本医疗保险个⼈账户,也不得另⾏建⽴个⼈账户或变相⽤于职⼯其他⽅⾯的开⽀。
”因此,对符合补充医疗保险规定的,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计提⽽未实际⽀付的也不得税前扣除。
如果不符合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按照《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六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财税处理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财税处理发布日期:2010-3-17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政府以政策指导和政策优惠为导向,用工单位和员工共同出资,以资金积累和运作增值为主要特征,以提高出资单位员工的养老待遇为主要特点的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补充养老保险的特点,因此其缴纳方式比较灵活,可以由单位根据自身效益决定,根据不同的比例要求报有关部门备案或者批准即可。
一、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进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E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不同点有:一是支付的对象不同。
老政策规定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对象是全体雇员,新政策规定的对象为投资者或者职工。
二是规定支付标准的权限主体不同。
老政策规定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或标准执行,新政策规定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或标准执行,将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废除,避免全国各地执行标准不一致。
1.补克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计算基数。
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保险费支出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保险费支出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成卉现在许多企业都为企业本身或者为员工购买了保险,但 购买保险的种类五花八门,如社会保险“五险”即:基本养老 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商业 保险有财产保险、意外保险、责任保险等。
哪些保险费支出 是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那些是不能扣除的呢?本文结 合现行政策梳理如下:_、社会保险费“五险一金”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 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 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 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 积金,准予扣除。
注意事项:必须是为职工缴纳的,而不能是给其他人员 缴纳的;必须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 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很明显如果超标准的,不得税前扣 除。
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企业支付的基本社会保险准予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计入员工应付职工薪酬。
超过的部则可能涉嫌虚开发票,若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虚开发票,不能 增值税进项抵扣,亦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
十二、预付卡发票:购买或充值环节不得税前扣除对于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按照 规定税前扣除。
在购买或充值环节,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 产进行管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按照购买或充值、发放和使用等不同情形进行以下税务处 理:1.在购买或充值环节,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 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 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 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 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3.本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凭 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十三、个税完税发票:企业管理费列支的不得税前扣除按照《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分,是不得在税前扣除的。
企业几种商业保险费的税前扣除

企业几种商业保险费的税前扣除企业在购买商业保险时,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税前扣除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购买商业保险所支付的费用从企业收入中扣除,从而降低企业的应纳税额。
根据不同类型的商业保险,企业可以享受几种费用的税前扣除。
一、员工福利保险费员工福利保险费是指企业为员工购买的相关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大病保险等。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企业可以将员工福利保险费用作为税前扣除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这项政策的出台,旨在鼓励企业提供员工福利,并推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
二、财产保险费财产保险费是企业为自身财产购买的相关保险,如财产综合险、财产损失险和财产责任险等。
企业在购买这些保险时,可以将所支付的保险费用作为税前扣除项目。
这主要是为了保护企业财产的安全,降低企业面临的风险,并促进企业的发展。
三、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为员工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弥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
企业在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时,可以将支付的保险费用作为税前扣除项目。
这项政策的出台,一方面鼓励企业为员工提供更全面的医疗保障,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商业保险市场的发展。
四、车辆保险费车辆保险费是指企业为其拥有的车辆购买的相关保险,如机动车辆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等。
企业在购买车辆保险时,可以将所支付的保险费用作为税前扣除项目。
这是为了保障企业车辆的安全,降低发生事故所带来的损失,并保护企业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五、责任保险费责任保险费是指企业为自身或员工购买的相关保险,如雇主责任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等。
企业在购买责任保险时,可以将所支付的保险费用作为税前扣除项目。
这主要是为了降低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保护企业及其员工的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提到的商业保险费用的税前扣除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购买的保险必须是商业保险,不能包括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保险。
其次,保险费用必须是企业实际支付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从企业账户支付的。
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如何扣除的

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如何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是现代社会的重要保障措施,旨在为人们提供更全面的养老和医疗保障。
在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扣除是由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如何扣除的。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基本情况。
补充养老保险是指在基本养老保险之外,个人和用人单位为自己缴纳的额外养老保险费,用于提高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
而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个人和用人单位为自己缴纳的附加医疗保险费,用于增加医疗保障的范围和水平。
在我国,对于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个人可以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享受税前抵扣的政策,即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减除相应的补充保险费用。
这意味着,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基数可以减去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从而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对于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的税前扣除,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明确的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可以按照缴纳金额的月均额度,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四倍计入抵扣。
这意味着,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超过月均额度的部分,无法享受税前扣除的政策。
至于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税前扣除,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相应的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个人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可以按照缴纳金额的月均额度,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计入抵扣。
同样地,超过月均额度的部分无法享受税前扣除的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税前扣除是通过扣除工资收入的方式实施的,即由用人单位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将补充保险费用扣除后再计税。
这意味着,个人的实际税前收入会减少,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税前扣除并不是强制性的,个人可以选择是否缴纳这部分保险费用,以及缴纳的金额。
税前可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如何确定

税前可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如何确定税前可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是指个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减去的一项专项扣除。
它是指个人为了增加医疗保障而购买的对已有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保险,包括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健康保险和相互保险公司提供的相互健康保险。
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中,规定了税前可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的财务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
1.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个人购买补充医疗保险需要支付保费,保费是购买保险所需要的费用。
税前可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是指个人购买补充医疗保险所支付的保费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作为专项扣除的费用。
保费的金额是税前可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的关键要素之一2.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个人所得税是根据个人的收入水平来确定的,税率的高低对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额度有直接影响。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税前可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的另一个关键要素。
3.补充医疗保险的类型:补充医疗保险的类型在税前可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的确定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规定了补充医疗保险的类型和范围,只有符合规定的补充医疗保险才能够享受税前专项扣除。
4.个人年度收入:个人年度收入是决定税前可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的另一个关键要素。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是根据个人年度收入来进行的,个人年度收入越高,税前可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的额度也会相应增加。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可以享受税前专项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最高额度为年度收入的20%。
例如,人年度收入为10万元,他所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为2万元,那么他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将2万元的保费作为专项扣除,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
需要注意的是,税前可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的额度必须合理合法,并且需要保存相应的购买凭证和发票等一系列相关证据。
同时,税前可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需要在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总之,税前可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的确定需要考虑个人购买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补充医疗保险的类型以及个人年度收入等多个因素。
企业缴纳的医疗保险如何税前抵扣

问题:关于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如何税前抵扣?问:1.根据财政部财企[2003]61号文第一条规定:各类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会福利费中列支。
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45号文第五条第一点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列支。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文第八章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用可以在税前列支。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问: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执行哪个文件为准?答一: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文件规定,各类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上述两个文件分别出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从会计账务处理上讲基本医疗保险应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从税法规定上讲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在税前扣除,两者的规定并没有矛盾,不能误解为由于税法的规定而将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直接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或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医疗保险费用可以抵扣所得税吗

医疗保险费用可以抵扣所得税吗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面临各种医疗支出。
而对于医疗保险费用是否可以抵扣所得税这一问题,许多人可能并不十分清楚。
今天,咱们就来好好探讨一下这个话题。
首先,咱们得明确什么是所得税。
所得税呢,简单来说,就是对个人或企业的所得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款。
而所得,通常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等。
那医疗保险费用到底能不能抵扣所得税呢?答案是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的。
对于个人所得税来说,如果您参加的是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那么在一定限额内,是可以抵扣个人所得税的。
比如说,购买了某些特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按照规定缴纳的保费,就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但这里要注意,不是所有的商业健康保险都能享受这个政策,得是符合规定的产品才行。
那什么样的算符合规定呢?一般来说,这类保险产品会有特定的标识和要求,比如说保障范围、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等,都需要符合相关的政策规定。
再来说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为员工缴纳了符合规定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部分,是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
这对于企业来说,一方面可以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税负。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和注意事项。
比如说,在申报抵扣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像保险合同、缴费凭证等等。
而且,对于抵扣的金额和计算方法,也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税收政策来执行,不能随意乱扣。
举个例子来说,小张是一名上班族,他购买了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每年缴纳保费 2400 元。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他就可以按照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 2400 元,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再比如,某企业为员工缴纳了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总额为10 万元,而该企业当年的职工工资总额为 200 万元。
那么,按照 5%的标准,企业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0 万元(200 万元×5%)。
补充保险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补充保险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补充保险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指企业在纳税前可以扣除的一些支出,以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进而降低企业的税负。
补充保险企业是一种为传统保险业务提供新的增值服务和产品的企业,主要包括再保险公司、专业保险服务公司等。
补充保险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制定对于企业经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这些扣除项通常包括企业经营成本、技术研发成本、促进保险业发展的政策性支出等。
制定合理的扣除标准可以激励企业增加投入,提高竞争力,推动行业创新发展。
补充保险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应综合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
由于补充保险企业的经营模式较为复杂,涉及的业务范围广泛,因此扣除标准应该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细化制定,确保企业享有公平的税收政策待遇。
扣除标准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体现支持企业增加投入、提升技术实力、促进行业发展的宏观政策导向。
对于开展技术研发项目的企业,应当加大在研发成本方面的扣除力度,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提高产业技术水平。
对于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企业,应当加大对于推广保险理念、培训保险人才等方面支出的扣除力度,鼓励企业参与社会责任主动承担。
扣除标准应适应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和税收政策制定的需要,保持与时俱进。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不断发展壮大,补充保险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需要不断适应行业变化和政策发展,及时修订完善。
在制定过程中,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吸纳各方意见,确保扣除标准的公平透明。
补充保险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制定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扣除行为合规合法。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扣除情况的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漏洞,防止企业恶意逃避税收。
加强对扣除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提高企业的税收遵从意识,引导企业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查验核实。
在补充保险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制定是一项综合性政策措施,对于促进企业发展、提高行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缴纳保险费用的税前扣除

企业缴纳保险费用的税前扣除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购买的包括各种责任险、财产险、投资人和职工个人险等.其中最基本的社会保险现在通常说的是五险,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前,部分城市试点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保政策规定的,任何用人单位都应该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具有基本保障性、国家强制性、互助互济性、社会福利性等性质.企业购买的除社会保险外,还有一种保险--商业保险.商业保险的性质有商业的盈利性.企业购买保险,其最终的受益对象有个人、有企业.那么,企业承担的保险费用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本文结合现行政策梳理如下:一、因公出差支付的交通保险允许税前扣除.常见的企业因公出差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有随票按次购买和按年统一购买两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的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国家有关特殊工种的保险可以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允许税前扣除.特殊工种人身安全保险主要包括以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根据《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综合所述符合国家规定,特定行业所必需支付的商业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三、向投资者或职工个人购买的商业保险费除特殊工种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其他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因此,除了上述可以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以外,为全体员工购买的其他商业保险,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即使计入福利费、工资并为员工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也不能税前扣除,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四、依法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允许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准予扣除.根据上述规定,只有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五险才能在税前扣除,没有上缴至国家主管部门的五险,如以现金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社会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以现金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社会保险,可以视同支付给任职或受雇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五、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按比例税前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政府以政策指导和政策优惠为导向,用工单位和员工共同出资,以资金积累和运作增值为主要特征,以提高出资单位员工的养老待遇为主要特点的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企业为部分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应将全体职工合理的年均工资乘以参保人数之积,作为计算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的基数,并按照税收规定的标准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因此,企业依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的,一方面,企业可以在税收规定的标准内调减当期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税收规定税前扣除;另一方面,企业可将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标准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未通过应付福利费核算的,应按税收规定的标准予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六、企业参加财产保险允许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提到:……企业参加的财产保险,是以企业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又可具体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企业参加财产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或者分散其财产可能存在的损失,从某种意义上说,增加了企业可能的经济利益,所以,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原则,应准予扣除.七、企业的雇主责任保险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根据保险法的规定,雇主责任险是以企业对其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期间从事相关工作时,因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导致伤残、死亡或其他损失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实践中,对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的问题,业界意见不一.有人认为可以税前扣除,有人则认为不能.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是商业保险的一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由于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并未明确其他商业保险和特殊工种的范围或参照执行的文件,根据这一条款的规定,基本上所有的商业保险费支出都不得税前扣除.表面上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似乎存在冲突.其实上述两条规定并不冲突.第三十六条是关于企业为其投资者和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和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的扣除规定,投保人是企业,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企业投资者和职工.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则完全不同,它所指的财产保险,是以企业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企业参加财产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或分散其财产可能存在的损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企业自己.因此,虽都是企业投保的商业保险,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完全不同的,因而两条规定并不冲突.因此,雇主责任险是企业以将来可能存在的对雇员的赔偿责任为标的所投保的保险,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是企业而不是职工或投资者,属于企业为自己购买的财产保险,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相应的保险费支出应允许税前扣除.八、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允许税前扣除.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现行政策即《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投保存款保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准予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为保费基数乘以存款保险费率,不包括存款保险保费滞纳金.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九、外企为境内员工支付的境外保险费不允许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有关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或者作为企业内部福利或奖励制度,直接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含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雇员)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商业人身保险费和境外社会保险费,如向境外社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支付的失业保险费、退休金、储蓄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该境外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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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企业已为职工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第四条第(四)项以及《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第三第规定,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并相应制订了《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了补充医疗保险的筹集、提取、补助范围、账户管理、支付审批等手续,由企业自行管理,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企业按当年度工资总额的5%计提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使用,但未全部使用完毕。请问企业自行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地政府部门未要求交到医保部门)?如何才算自行建立?如果能扣除,应该按计提数扣除还是按实际使用数扣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按不超过规定标准5%计提并按规定管理使用的,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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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